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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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曹局)Stillwatersrun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Wherethereislife,thereis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讲解内容主要分五个方面:讲解内容主要分五个方面:一、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安全生产工作的历史沿革历史沿革二、本质安全的概念及特征二、本质安全的概念及特征三、隐患与危险源概念及特征三、隐患与危险源概念及特征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五、企业安全工作者主要应注意的问题五、企业安全工作者主要应注意的问题2一、一、安全生产工作的历史沿革n n5050年代,在劳动部成立了职业安全卫生机构,主年代,在

2、劳动部成立了职业安全卫生机构,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n n计划经济时期:计划经济时期:19831983年国务院年国务院8585号文件确立了号文件确立了“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理体制。n n市场经济时期:市场经济时期: 1993 1993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确立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确立了“企业负责、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 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体制。3目前安全生产工

3、作格局:目前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目前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目前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0032003年国务院下发了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立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广泛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广泛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广泛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广泛支持支持支持支持” ”。 今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今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

4、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主要是强化企业的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主要是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十个制度创新,十个强化。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十个制度创新,十个强化。 其中十个强化中就有一条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其中十个强化中就有一条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具体内容是:追究,具体内容是: 4n n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视情节追究地及以上政府领导的责任(28条);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追究力度(29条);加大对企业的处罚力度(30条)。5二、本质安全的概念及特征二、本质安全的概念及特征(一)本质安全的概念(一)本质安全的概念 本

5、质安全就是一种产品、物质,一个本质安全就是一种产品、物质,一个运作程序或管理系统具有最佳的安全品质,运作程序或管理系统具有最佳的安全品质,决不会因自身的原因而造成事故,这就是决不会因自身的原因而造成事故,这就是本质安全的基本概念。本质安全的基本概念。6(二)本质安全的基本特征(二)本质安全的基本特征一是人的安全可靠性一是人的安全可靠性。不论在何种作业环境和条件下,都能按规程操作,杜绝“三违”,实现个体安全;二是物的安全可靠性。二是物的安全可靠性。不论在动态过程中,还是静态过程中,物始终处在能够安全运行的状态;7三是系统(环境)的安全可靠性。三是系统(环境)的安全可靠性。在日常生产过程中,不因人

6、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况而发生重大事故,形成“人机互补、人机制约”的安全系统;四是制度规范、管理科学。四是制度规范、管理科学。杜绝管理失误,生产中实现零缺陷、零事故,从而基本形成无灾可救、无险可抢,无事故发生的格局 8n n五是本质安全度。就是本质安全的程度。目前中国的生产力水平,无论是人、机、环,还是管理,很难达到本质安全要求。本质安全还是人们要追求的目标。因此,我们要提高本质安全度,向本质安全迈进。9三、隐患与重大危险源概念及特征n n(一)隐患的概念。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

7、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0n n(二)重大危险源的概念。(二)重大危险源的概念。“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九第九十六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十六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危险物品危险物品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设施)。n n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42004)5

8、656号)规定号)规定9 9种重大危险源:贮罐区(贮种重大危险源:贮罐区(贮罐);罐); 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 压力容器;地下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压力容器;地下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矿库9 9种种11n n(三)隐患的特征。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隐患是必须整改的,否则,就可能发生事故。n n(四)危险源的特征。危险源是客观存在的,是要重点控制和管理的。危险源不需要整改,但危险源中有事故隐患就必须立即整改。12n n实际工作中,对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总是与一定的危险源联系在一起,而对危险源的控制,实际就是消除其存在的事故隐患

9、或防止其出现事故隐患。防止其出现事故隐患。13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相关规定相关规定(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辽宁省职工因工上伤亡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也就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14n n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493号令)规定: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号令)规定:

10、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n n和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适用。和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适用。15(二)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二)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二)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二)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务院493493号令)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号令)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n 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

11、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是指造成3030人以上死亡,或人以上死亡,或者者100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或者1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n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是指造成1010人以上人以上3030人以下死亡,人以下死亡,或者或者5050人以上人以上100100人以下重伤,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5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6n较大事故:较大事故:较大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是指造成3 3人以上人以上10

12、10人以下死亡,人以下死亡,或者或者1010人以上人以上5050人以下重伤,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1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00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n一般事故:一般事故: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是指造成3 3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1010人人以下重伤,或者以下重伤,或者1000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故。前面所称的前面所称的“ “以上以上” ”包括本数,所称的包括本数,所称的“ “以以下下” ”不包括本数。不包括本数。17(三)事故报告(三)事故报告(三)事故报告(三)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3、和调查处理条例(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务院493493号令)规定:号令)规定:第九条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后,应当于1 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发生地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告。18第十条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1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职责的有关部门;1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管理职责的有关

16、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情况。 20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7、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 2小时。小时。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

18、施;(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21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 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19、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22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

20、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要痕迹、物证。23事故报告应注意的问题事故报告应注意的问题事故报告应注意的问题事故报告应注意的问题 1 1、凡是在生产经营场所发生的事故都要报告。、凡是在生产经营场所发生的事故都要报告。由安监部门来确定事故性质。由安监部门来确定事故性质。 2 2、重伤事故必须报告。、重伤事故必须报告。 3 3、(可能)死亡、(可能)死亡3 3人以上事故要立即报告(电人以上事故要立即报告(电话报告,不一定全面,把情况说清就行)否则可话报告,不一定全面,把情况说清就行)否则可能造成迟报。能造成迟报。 4 4、企业、乡镇政府

21、及部门无权决定事故性质。、企业、乡镇政府及部门无权决定事故性质。县以上安监(政府)县以上安监(政府) 245、谎报和瞒报事故加重处罚(493号令三十六条100-500万元)。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9号)规定最低是200万元。且事故罚款为最高额。一般事故为20万元。6、瞒报事故属于违法案件,按违法案件处理,处理完违法案件,再行处理事故。25(四)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四)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四)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四)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按照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按照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按照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按照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

22、故调查处理程序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伤亡事故,调查组的组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伤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组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担任,有关部门和成:组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担任,有关部门和工会任副组长;下设三个小组:一是技术组,负责对工会任副组长;下设三个小组:一是技术组,负责对现场勘察,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后,现场勘察,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后,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直接责任人,形成技术报告;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直接责任人,形成技术报告;二是调查管理组,负责对事故发生涉及的管理方面的二是调查管理组,负责对事故发生涉及的管理方面的原因进行调

23、查取证,确定事故的管理原因和相关责任原因进行调查取证,确定事故的管理原因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形成管理责任的书面报告;三是综合组,人的责任,形成管理责任的书面报告;三是综合组,负责调查前两个组没有涉及的调查内容,如企业概况,负责调查前两个组没有涉及的调查内容,如企业概况,隶属关系,事故经过和抢救经过等,形成事故报告。隶属关系,事故经过和抢救经过等,形成事故报告。26(五)事故调查(五)事故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

24、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7uu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查由下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 7日内),因事故伤亡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

25、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u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28u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

26、关人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u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29u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事

27、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的工作。u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五)提交事故

28、调查报告。30u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人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31(六)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的定义(六)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的定义p1.1.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故;p2.2.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或者在发明创造、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或者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等

29、活动中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为非责科学实验等活动中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任事故。p非责任事故具体是指地震、洪水、泥石流、冰雹、非责任事故具体是指地震、洪水、泥石流、冰雹、大雪等自然灾害(不包括雷击)造成的伤亡事故。大雪等自然灾害(不包括雷击)造成的伤亡事故。这种非责任事故不按此条例处理。这种非责任事故不按此条例处理。p对于发明创造、科学实验等活动中发生的无法预料对于发明创造、科学实验等活动中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但要进行报告、调查、分析,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但要进行报告、调查、分析,目的是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目的是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30、。(不追究责任)(不追究责任)32(七)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划分(七)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划分(七)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划分(七)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划分1. 1.直接责任者直接责任者直接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即指在其责任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关系的人员。即指在其责任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2.2.主要责任者,主要责任者,主要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发生起主导作用的人员。指对事故发生起主导作用的人员。即指在其责任范围内,对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即指在其责任范围

31、内,对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人员。3.3.3.3.领导责任者领导责任者领导责任者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分为:员。分为:A A A A、主要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责任范围内,对,是指在其责任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B B B B、重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

32、、重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责任范围内,对,是指在其责任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33(八)事故处理原则(八)事故处理原则z1.1.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原则一是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二是当一是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二是当事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三是事故事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三是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四是未制定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四是未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z2. “2

33、. “四追究四追究”原则原则一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一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要追究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责任,二要追究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三要追究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地的责任,三要追究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领导的责任,四要追究负有安全监管部方领导的责任,四要追究负有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门的责任。 34 3. 3.责任追究的落实责任追究的落实责任追究的落实责任追究的落实z 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落实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落实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落实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落实z 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由负有人事管理的纪检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由负有人事管

34、理的纪检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由负有人事管理的纪检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由负有人事管理的纪检监察部门落实监察部门落实监察部门落实监察部门落实z 罚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落实罚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落实罚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落实罚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落实 35五、事故挂牌督办五、事故挂牌督办n n(一)国管院安委会(一)国管院安委会20102010年下发重大事故查处年下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20106号)。号)。 省安委会省安委会20102010年下发辽宁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年下发辽宁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辽安委督办办法(辽安委2010520105号

35、)号)n n(二)主要层级(二)主要层级 1 1、国家督办重大事故(省调查处理)、国家督办重大事故(省调查处理) 2 2、省督办较大事故(、省督办较大事故(3-93-9人事故,市调查处理)人事故,市调查处理) 3 3、市督办一般事故(、市督办一般事故(1-21-2人事故,县市区调查处人事故,县市区调查处理)理) 36n n(三)督办方式(三)督办方式n n调查组调查终结,事故报告初稿形成后,上报,调查组调查终结,事故报告初稿形成后,上报,经审查同意后,报政府批复结案。经审查同意后,报政府批复结案。n n政府批复后,上报,在政府网站公布。政府批复后,上报,在政府网站公布。n n谁调查,谁负责落实

36、和监督落实调查报告内容谁调查,谁负责落实和监督落实调查报告内容(各部门)(各部门)n n(四)督办内容(四)督办内容n n1 1、是否依法组成调查组、是否依法组成调查组37n n2、调查报告格式是否正确(有必要附技术报告)调查报告格式是否正确(有必要附技术报告)n n3 3、调查报告内容是否全面,证据是否充分。、调查报告内容是否全面,证据是否充分。n n4 4、自由裁量是否准确,责任者处分是否适当。、自由裁量是否准确,责任者处分是否适当。n n5 5、对责任者的处理是否对应事故责任。、对责任者的处理是否对应事故责任。n n6 6、是否在规定时限内调查终结。超过时限应有说、是否在规定时限内调查终

37、结。超过时限应有说明。明。n n7 7、其他、其他38n n(五)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安委办201112号)n n就是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国家还要对省的挂牌督办进行跟踪督办。n n为什么要实行督办制度。1、事故处理有几个部门牵头。2、基层处理比较单间。3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地位。39六、企业安全工作者主要应注意的问题n n(一)事故报告要及时。隐瞒和迟报是违法,加(一)事故报告要及时。隐瞒和迟报是违法,加重处理。重处理。493493号号3636条规定。条规定。n n(二)凡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尤其是重(二)凡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尤其是重大危险源存在的隐患,要立即处理。大危险源存在的隐患,要立即处理。n n(三)不能及时处理的重大隐患(不管什么原因)(三)不能及时处理的重大隐患(不管什么原因)要及时向领导请示,要有书面材料。要及时向领导请示,要有书面材料。n n(四)凡经手签字的事项,一定要亲自过目,严(四)凡经手签字的事项,一定要亲自过目,严格把关格把关n n(五)凡现场监督的,要严格按要求(规定)执(五)凡现场监督的,要严格按要求(规定)执行。行。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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