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资法律法规二-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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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义务教育法制定机关:全 国 人 大 颁 布 ( 特 殊 ) 、人大常委修订时间:19 8 5年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的决定,提出义务教育。19 8 6年颁布 实 行 义务教育法。20 0 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修订。( 0 6年义务教育农村免费,0 8年城市免费)20 15年第二次修订。适用范围:小学、初中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 二 条 国 家 实 行 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

2、免费)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 费 ( 各地不同) 。( 作业本收费)国家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全面1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素质教育:9 3 年提出,9 9 年实施,0 6 年义务教育法,写进成为国家第 五 条 各 级 人 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3、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教育的管理原则:分级管理,分 工 负 责 ( 教两分)2义务教育管理原则:统筹规划,以县为主( 一桶线)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

4、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 九 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二章学生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

5、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3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第 十 三 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

6、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 十 四 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4第三章学校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第 十 九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 学 校 ( 班 ),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 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

7、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第 二 十 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儿童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学生不良行为处理方法知识链接: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 五)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 多次偷窃;( 七

8、)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A )吸食、注射毒品;( 九)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比: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 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概念区分:特殊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针对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的义务教育机构。 ( 残疾学校)专门学校:工读学校,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但未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少年。 ( 严重不良行为)少管所:未成年犯管教所

9、,对已满14周岁、未 满18周岁的少年犯进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场所。 ( 犯罪)6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第 二 十 五 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对比: 教育法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

10、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 有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 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7第二十 七 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第四章教师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

11、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发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8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国家鼓

12、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五章教育教学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

13、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9第三十 六 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第三十八条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第六章经费保障第四十二条国家将

14、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 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 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10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

15、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 ) 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 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11( 四) 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

16、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 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办学性质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侵占、挪用义务经费的;( 二) 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17、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2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

18、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 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 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 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13三教师法教师法一级重点,很重要!其次教育法,9 3年通过,9 4年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时间:1993年通过,1994年施行适用范围: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19、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 五 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第 二 章 权 利 和 义 务第 七 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高频考点)(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教育教学权)最基本的权利14(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学术自由权)(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管教权)(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

20、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 获取报酬权)(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权)(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进修权)记忆口诀:教学科研评成绩,进修管理获报酬补充: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诸多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教。一般包含如下权利: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获助权、公证权、生育权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人身权包括身心健康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宪法、法律

21、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15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记忆口诀:为师教学高水平,关爱教育制侵犯第 九 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

22、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第 三 章 资 格 和 任 用第 十 条 国家实施教师资格制度。16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是:(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

23、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另h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

24、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17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第 十 四 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知识拓展: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 二 十 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

25、,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18教师资格知识汇总: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条例第 十 九 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法 第 十 四 条 受 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记忆口诀:弊三撤五丧终身第 十 七 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

26、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 五 章 考 核第 二 十 二 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19第六章待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比: 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对比: 义务教育法第三H 一

27、条: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 应当予以表彰、 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20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造成损害的, 责令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

28、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 二) 项、第 ( 三) 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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