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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2.“2.“证据证据” ”则指人民法院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正则指人民法院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正确处理案件的根据确处理案件的根据3.3.两者的区别在于:证据材料可能存在虚假的可两者的区别在于:证据材料可能存在虚假的可能,因此证据材料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查证属实才能能,因此证据材料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二、证据的特征二、证据的特征1.1.客观性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客观性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主观臆想的或虚构的主观之物事实,不是主观臆想的或虚构的主观之物 2.2.关联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或关联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或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某种意义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某种意义 3.3.合法性指在诉讼过程中使用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合法性指在诉讼过程中使用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对证据的要求,并且以合法的手段和程序收集、律对证据的要求,并且以合法的手段和程序收集、提供三、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三、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一)证据能力的含义(一)证据能力的含义 “ “证据能力证据能力”/”/证据的可采性,是指证据符合法证据的可采性,是指证据符合法律律的规定因此具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示、并成为证的规定因此具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示、并成为证据调查对象的资格,是证据可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据调查对象的资格,是证据可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示并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基本条件。
出示并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基本条件 1.1.从肯定的角度来看,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是指与从肯定的角度来看,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 2.2.从否定的角度来看,证据具有证据能力的另一个从否定的角度来看,证据具有证据能力的另一个前提是,该证据没有被排除规则排除前提是,该证据没有被排除规则排除二)证明力的含义(二)证明力的含义 证明力证明力/ /证据力,是指证据资料在诉讼证明中的证据力,是指证据资料在诉讼证明中的价值,它是证据资料在事实审理者心目中产生相信价值,它是证据资料在事实审理者心目中产生相信与否的力量或程度证明力的大小与程度取决于许与否的力量或程度证明力的大小与程度取决于许多因素 1.1.证明力只能交由事实审理者依据经验与理性判证明力只能交由事实审理者依据经验与理性判断;而审理者被要求严格按照立法者所确定的规则断;而审理者被要求严格按照立法者所确定的规则对证据能力的有无进行识别对证据能力的有无进行识别 2.2.不同的证据可信性有大小之别;而证据能力只有不同的证据可信性有大小之别;而证据能力只有有无之别,无大小之别。
有无之别,无大小之别 返回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与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与种类一、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一、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1.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划分的标准与概念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划分的标准与概念 (1)(1)划分标准:证据存在和表现的形式不同划分标准:证据存在和表现的形式不同2)(2)言词证据言词证据, ,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3)(3)实物证据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实物证据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音像资料、勘验笔录等包括物证、书证、音像资料、勘验笔录等 2.2.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特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特点 1 1言词证据的特点:言词证据的特点:①①言词证据具有生动形象的特言词证据具有生动形象的特征,证明作用比较明显征,证明作用比较明显②②言词证据不易灭失言词证据不易灭失③③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易受言词证据的提供者的主、客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易受言词证据的提供者的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观因素的影响 (2)(2)实物证据的特点:实物证据的特点:①①实物证据能够比较客观地反实物证据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映案件真实情况②②实物证据容易受环境影响而发实物证据容易受环境影响而发生物理或化学变化生物理或化学变化③③实物证据关联性不明显,并实物证据关联性不明显,并且只能从静态上证明案件事实且只能从静态上证明案件事实二)本证与反证(二)本证与反证1.1.本证与反证的概念与划分标准本证与反证的概念与划分标准1)(1)划分标准:证据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作划分标准:证据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作用2)(2)本证是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本证是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成立的证据出的,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成立的证据3)(3)反证则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反证则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能够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证人提出的,能够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证据2.2.反证与反驳的区别反驳指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反证与反驳的区别反驳指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加以反对、的事实和理由,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加以反对、驳斥的诉讼活动驳斥的诉讼活动 (1)(1)反驳的主体可能是双方当事人,提出反证的主体反驳的主体可能是双方当事人,提出反证的主体是对待证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是对待证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2)(2)反驳的目的在于证明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具反驳的目的在于证明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或合法性,或证明价值微弱,因有客观性、关联性或合法性,或证明价值微弱,因此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证的目的此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证的目的在于证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在于证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3)(3)当事人在对某一证据进行反驳时无须提出新的事当事人在对某一证据进行反驳时无须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当事人在进行反证时必须提出证据。
实或证据,当事人在进行反证时必须提出证据 (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概念与划分标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概念与划分标准 (1)(1)划分标准: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划分标准: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2)(2)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实的证据 (3)(3)间接证据是单独一个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间接证据是单独一个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2.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特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特点 (1)(1)直接证据的特点:直接证据的特点:①①在诉讼中使用直接证据具有在诉讼中使用直接证据具有简化证明的环节和推理过程、运用便利、省时、省简化证明的环节和推理过程、运用便利、省时、省力的优点力的优点②②直接证据在证据来源上并不丰富直接证据在证据来源上并不丰富③③直接证据容易受证据提供者的主、客观因素的影直接证据容易受证据提供者的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造成证据失实响,造成证据失实。
(2)(2)间接证据的特点:间接证据的特点:①①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只能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只能从某一个侧面证明案件事实的一个部分从某一个侧面证明案件事实的一个部分②②只有若只有若干间接证据组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干间接证据组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③③间接证据在来源上更间接证据在来源上更丰富,收集的渠道更多,而且,在没有直接证据的丰富,收集的渠道更多,而且,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若干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据体系同样可以证情况下,若干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据体系同样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明案件的主要事实3.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运用直接证据的证明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运用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在间接证据的使用方面必须注意遵循以下规在间接证据的使用方面必须注意遵循以下规则:则:①①单个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单个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②②间间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并且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并且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关联性;③③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相互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印证,不存在矛盾;④④运用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据体运用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据体系进行推理时,所得出的结论应当是肯定的、惟一系进行推理时,所得出的结论应当是肯定的、惟一的。
的 (四)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四)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1.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概念与划分标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概念与划分标准1)(1)划分标准:证据来源划分标准:证据来源2)(2)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3)(3)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2.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运用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运用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1)(1)原始证据优先原则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原始证据优先原则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优先收集、提供、采纳原始证据应当优先收集、提供、采纳原始证据 (2)(2)补强证据规则即传来证据必须与原物、原件相补强证据规则即传来证据必须与原物、原件相互印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互印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法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二、法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一)书证(一)书证 1.1.书证的概念与特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书证的概念与特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表达的思想内容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证图形等表达的思想内容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证据1)(1)书证是以材料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书证是以材料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此为书证的最主要特征的,此为书证的最主要特征2)(2)书证的思想内容必须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出书证的思想内容必须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3)(3)书证一般能够起到较好的证明效果,往往能够直书证一般能够起到较好的证明效果,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2.2.书证的分类书证的分类 (1)(1)按照书证记载的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不同,可以将书证按照书证记载的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不同,可以将书证划分为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区分意义在于,处分性划分为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区分意义在于,处分性书证一般可以直接证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书证一般可以直接证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2)(2)按照书证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将书证划分为公文书按照书证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将书证划分为公文书和非公文书划分意义在于,公文书的证明力高于非公文和非公文书划分意义在于,公文书的证明力高于非公文书。
书 (3)(3)以书证的制作是否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要求为标准,以书证的制作是否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要求为标准,可以将书证划分为普通形式的书证与特殊形式的书证区可以将书证划分为普通形式的书证与特殊形式的书证区分意义在于,对于特殊形式的书证,如果在制作的过程中分意义在于,对于特殊形式的书证,如果在制作的过程中没有采取法定的形式、履行法定的手续就不能对案件事实没有采取法定的形式、履行法定的手续就不能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起到证明作用 (4)(4)按照书证来源的不同,可以把书证分为原本、正本、按照书证来源的不同,可以把书证分为原本、正本、副本、复印件和节录本分类的意义在于,不同来源的书副本、复印件和节录本分类的意义在于,不同来源的书证具有不同的证据力一般而言,原本、正本的证明力高证具有不同的证据力一般而言,原本、正本的证明力高于其他种类的书证于其他种类的书证 (二)物证(二)物证1.1.物证的概念与特征物证,是以其外形、质量、物证的概念与特征物证,是以其外形、质量、数量、特征等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体物或数量、特征等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体物或痕迹 (1)(1)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内在属性以及其存在的位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内在属性以及其存在的位置、状态等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证据。
置、状态等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证据 (2)(2)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与稳定性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与稳定性 (3)(3)物证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差物证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差 2.2.物证与书证的联系与区别物证与书证的联系与区别 (1)(1)书证具有一定的思想内容,并以此证明案件事书证具有一定的思想内容,并以此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本身不具有思想内容,而是以其存在、外实,物证本身不具有思想内容,而是以其存在、外形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形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2)(2)法律对某些书证的形式有特殊的要求,只有符合法律对某些书证的形式有特殊的要求,只有符合法律要求的书证才能起到证明作用,但是法律对物法律要求的书证才能起到证明作用,但是法律对物证的形式则没有特殊的要求证的形式则没有特殊的要求(3)(3)书证只要保持完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可书证只要保持完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可以起到证明作用而物证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的以起到证明作用而物证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的变化有变质、损毁、灭失的可能变化有变质、损毁、灭失的可能三)视听资料(三)视听资料 1.1.视听资料的概念与特征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视听资料的概念与特征。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 (1)(1)生动形象生动形象 (2)(2)储存信息量大,易于保存、携带储存信息量大,易于保存、携带 (3)(3)容易被伪造容易被伪造 2.2.视听资料与书证、物证的区别视听资料与书证、物证的区别 (1)(1)视听资料与书证的区别:视听资料与书证的区别:①①视听资料是以音响、视听资料是以音响、图像、数据反映的内容,而不是以文字、符号表达图像、数据反映的内容,而不是以文字、符号表达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②②视听资料可以以动态和静视听资料可以以动态和静态两种方式证明案件事实,而书证只能以静态方式态两种方式证明案件事实,而书证只能以静态方式证明案件事实证明案件事实2)(2)视听资料与物证的区别:视听资料与物证的区别:①①视听资料是以其记载视听资料是以其记载的图象、声音、色彩等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的图象、声音、色彩等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而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物理或化学状态对案件而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物理或化学状态对案件起证明作用;起证明作用;②②视听资料可以以动态和静态两种方视听资料可以以动态和静态两种方式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只能以静态方式证明案件式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只能以静态方式证明案件事实;事实;③③视听资料往往可以形成直接证据,而物证视听资料往往可以形成直接证据,而物证一般属于间接证据。
一般属于间接证据 (四)证人证言(四)证人证言 1.1.证人与证人证言的概念与特征证人是指就其感证人与证人证言的概念与特征证人是指就其感知的案件真实情况向人民法院作证的人证人证言知的案件真实情况向人民法院作证的人证人证言则指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情况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审则指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情况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1)(1)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 (2)(2)虚假、失实的可能性大虚假、失实的可能性大 (3)(3)具有较好的证明效果具有较好的证明效果 2.2.证人的范围与资格在我国,证人包括自然人与证人的范围与资格在我国,证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两类单位两类 证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作证:证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作证:①①对案对案件事实有所感知件事实有所感知 ②②必须能够正确表达必须能够正确表达 即使具备上述的两个条件,下列人员也不得作即使具备上述的两个条件,下列人员也不得作为证人:为证人:①①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②②办理本案的法官、书记办理本案的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3.3.证人的权利与义务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1)(1)证人的权利:证人的权利:①①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提供证言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②②补充、更正笔录权补充、更正笔录权③③受到保护权受到保护权④④获得补偿权获得补偿权 (2)(2)证人的义务:证人的义务:①①按时出庭作证的义务按时出庭作证的义务②②如实陈如实陈述的义务述的义务③③保守秘密的义务保守秘密的义务 (五)当事人陈述(五)当事人陈述 1.1.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当事人陈述,是指当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2.2.当事人陈述的效力当事人陈述的效力 (1)(1)无需对方当事人证明的效力:自认无需对方当事人证明的效力:自认 (2)(2)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所作的对自己有利的陈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所作的对自己有利的陈述,经其他证据证明为真实后述,经其他证据证明为真实后 (3)(3)不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所作的有利于己的陈不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所作的有利于己的陈述,如果未得到其他证据印证。
述,如果未得到其他证据印证(六)鉴定结论(六)鉴定结论 1.1.鉴定结论的概念与特征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鉴定结论的概念与特征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根据案件材料,对案件所涉及的专运用专门知识,根据案件材料,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作出的结论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作出的结论 (1)(1)科学性、可靠性科学性、可靠性 (2)(2)鉴定结论针对的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鉴定结论针对的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 2.2.鉴定人与证人及专家辅助人的区别鉴定人与证人及专家辅助人的区别 (1)(1)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①①是否需要专业知识是否需要专业知识不同②②了解案件事实的时间不同了解案件事实的时间不同③③能否发生回能否发生回避问题不同避问题不同④④是否具有可以替代性不同是否具有可以替代性不同⑤⑤向法向法庭提供的信息不同庭提供的信息不同 (2)(2)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①①参加诉讼的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根据不同②②在诉讼中发挥的作用不同在诉讼中发挥的作用不同 3.3.鉴定人的选任:鉴定人的选任:①①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②②当事当事人协商确定人协商确定4.4.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1)(1)鉴定人的权利:鉴定人的权利:①①有权了解鉴定所需要掌握的材有权了解鉴定所需要掌握的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②②有权独立地提出鉴定意见有权独立地提出鉴定意见③③有拒绝鉴定有拒绝鉴定权④④有权要求给付必要的鉴定费用和劳务报酬有权要求给付必要的鉴定费用和劳务报酬 (2)(2)鉴定人的义务:鉴定人的义务:①①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的义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的义务②②提交鉴定结论,出庭接受质证和审查的义提交鉴定结论,出庭接受质证和审查的义务七)勘验笔录(七)勘验笔录1.1.勘验笔录的概念与特征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勘验笔录的概念与特征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院的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现场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现场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 (1)(1)勘验笔录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勘验笔录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2)(2)勘验笔录具有综合的证明力勘验笔录具有综合的证明力。
2.2.勘验笔录的制作勘验笔录应当由人民法院的工勘验笔录的制作勘验笔录应当由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主持制作,记载的内容必须全面、客观、准作人员主持制作,记载的内容必须全面、客观、准确一般应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和场所,勘验确一般应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和场所,勘验人、记录人的基本情况,在场的当事人或其成年家人、记录人的基本情况,在场的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被邀请参加人,勘验对象,勘验情况和勘验结属,被邀请参加人,勘验对象,勘验情况和勘验结果还应由勘验人、记录人、当事人或其成年家果还应由勘验人、记录人、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被邀请参加人在笔录结尾处分别签名或盖章属、被邀请参加人在笔录结尾处分别签名或盖章 3 3.勘验笔录的审查与判断:.勘验笔录的审查与判断:①①应当确定实施勘验应当确定实施勘验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②②应当审查勘验的程应当审查勘验的程序是否合法序是否合法③③应当审查被勘验的物品和现场是否应当审查被勘验的物品和现场是否受到人为的或自然力的破坏;笔录上有无篡改、伪受到人为的或自然力的破坏;笔录上有无篡改、伪造的痕迹;勘验笔录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是否能够造的痕迹;勘验笔录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有无矛盾之处,等等。
相互印证,有无矛盾之处,等等 返回第三节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1.1.当事人为主原则当事人为主原则 2.2.法院为辅原则法院为辅原则 (1)(1)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对于涉及可能有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对于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损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及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2)(2)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的权力: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的权力:①①申请调查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资料;职权调取的档案资料;②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材料;或个人隐私的材料;③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保全二、民事诉讼证据的保全1.1.概念。
民事诉讼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概念民事诉讼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一定措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一定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的调查取证措施施对证据加以固定的调查取证措施 2.2.种类:诉讼证据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两者的区种类:诉讼证据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两者的区别:别:①①发生的时间不同发生的时间不同②②提起保全的主体不同提起保全的主体不同③③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机关不同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机关不同 3.3.程序与方法:程序与方法:①①申请②②审查③③方法应当根方法应当根据不同种类的证据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据不同种类的证据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方法常见的证据保全方法有笔录、录音、照相、方法常见的证据保全方法有笔录、录音、照相、录像、提取实物、查封、扣押等方法录像、提取实物、查封、扣押等方法返回第四节第四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一、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概念一、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概念 凡是需要当事人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就是证凡是需要当事人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就是证明对象。
明对象 二、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范围二、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范围(1)(1)根据民事诉讼的一般理论,必须同时具备以根据民事诉讼的一般理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下三个条件才能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①①双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②②该事实的证明对于该事实的证明对于法官正确审理民事案件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法官正确审理民事案件具有法律上的意义③③该事该事实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无须当事人证明的事实实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无须当事人证明的事实(2)(2)总体而言,在民事诉讼中,需要当事人用证据加总体而言,在民事诉讼中,需要当事人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类:以证明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类:①①实体事实;实体事实;②②程程序事实;序事实;③③证据事实;证据事实;④④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三、免于证明的事实三、免于证明的事实(一)当事人于诉讼上自认的事实(一)当事人于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1.1.自认的概念与分类自认是一方当事人作出的,自认的概念与分类自认是一方当事人作出的,认为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认为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1)(1)根据自认发生的阶段不同,可以将自认分为诉讼根据自认发生的阶段不同,可以将自认分为诉讼外的自认与诉讼中的自认外的自认与诉讼中的自认2)(2)根据自认的形式的不同,可以将自认分为明示的根据自认的形式的不同,可以将自认分为明示的自认与默示的自认自认与默示的自认 (3)(3)根据自认的主体不同,可以将自认分为当事人本根据自认的主体不同,可以将自认分为当事人本人的自认与诉讼代理人的自认人的自认与诉讼代理人的自认 2.2.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 (1)(1)当事人自认的时间必须发生在口头辩论或准备程当事人自认的时间必须发生在口头辩论或准备程序中 (2)(2)当事人的自认必须针对法律允许自认的事实,而当事人的自认必须针对法律允许自认的事实,而不能针对另一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或法律、法规、法不能针对另一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或法律、法规、法律的解释律的解释 (3)(3)自认的事实必须对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不利自认的事实必须对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不利 (4)(4)自认必须采用法律认可的方式自认必须采用法律认可的方式 (5)(5)自认必须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进行。
自认必须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进行 3.3.诉讼上自认的效力诉讼上自认的效力 (1)(1)对自认方:必须受自认内容的约束,不能再对自对自认方:必须受自认内容的约束,不能再对自认所涉及的事实作出相反的主张认所涉及的事实作出相反的主张2)(2)对对方当事人:对自认范围内的事实无须再承担对对方当事人:对自认范围内的事实无须再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责任3)(3)对人民法院:应当将自认的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对人民法院:应当将自认的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当事人自认的事实范围内不得再进行实的依据,在当事人自认的事实范围内不得再进行证据调查,自认的内容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证据调查,自认的内容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事实的依据 4.4.自认的撤回自认的撤回 (1)(1)当事人撤回自认的时间必须发生在法庭辩论终结当事人撤回自认的时间必须发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2)(2)撤回自认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撤回自认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自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据证明其自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二二) )众所周知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为受理案件的法官和一般社会成员所共知的事内为受理案件的法官和一般社会成员所共知的事实。
实 当事人可以用相反的证据证明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可以用相反的证据证明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存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不存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自然规律及定理(三)自然规律及定理 自然规律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或其发展规律的自然规律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或其发展规律的反映,具有科学性反映,具有科学性 定理是在科学上被证明为正确的、规律性的命定理是在科学上被证明为正确的、规律性的命题或原则题或原则(四)推定的事实(四)推定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日常生活的经验从已知的事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日常生活的经验从已知的事实经过推论推断出的另一事实的思维活动就是推实经过推论推断出的另一事实的思维活动就是推定 推定可以分为事实上的推定与法律上的推定两推定可以分为事实上的推定与法律上的推定两类无论法律上的推定还是事实上的推定都允许当类无论法律上的推定还是事实上的推定都允许当事人以相反的证据反驳之事人以相反的证据反驳之 (五)已为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五)已为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的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的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七)已为有效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返回第五节第五节 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一、证明责任的概念与性质一、证明责任的概念与性质(一)证明责任的概念(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1.1.大陆法系国家对证明责任的理解。
从当事人的举大陆法系国家对证明责任的理解从当事人的举证行为与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风险的承担的双重角证行为与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风险的承担的双重角度理解证明责任度理解证明责任 2.2.英美法系国家对证明责任的理解从英美法系国家对证明责任的理解从“ “说服责任说服责任” ”和和“ “提出证据的责任提出证据的责任” ”两个角度理解举证责任的含两个角度理解举证责任的含义 3.3.我国学界关于证明责任的理解从行为与结果两我国学界关于证明责任的理解从行为与结果两个角度理解证明责任的含义:一是指谁主张就由谁个角度理解证明责任的含义:一是指谁主张就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二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二是指不尽举证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即结果是指不尽举证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即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意义上的证明责任(1)(1)证明责任中的证明责任中的“ “结果责任结果责任” ”总是与总是与“ “事实真伪不事实真伪不明明” ”的情况联系在一起的的情况联系在一起的 (2)“(2)“行为责任行为责任” ”或称或称“ “提供证据的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 ”,, 是一是一种动态种动态的责任,在诉讼中随着证明过程的推进会在原、被的责任,在诉讼中随着证明过程的推进会在原、被告之间转移;告之间转移;“ “结果责任结果责任” ”一旦确定后,在事实被一旦确定后,在事实被证证明之前就会始终处于稳定状态,不会发生转移。
明之前就会始终处于稳定状态,不会发生转移3)“(3)“结果责任结果责任” ”在诉讼中是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风在诉讼中是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风险二)证明责任的性质(二)证明责任的性质 证明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是在事实真证明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是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负担的败诉风险伪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负担的败诉风险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二、证明责任的分配(一)《证据规定》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一)《证据规定》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1.1.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的规范或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规范或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 2.2.建立在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础之上,适当借鉴了建立在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础之上,适当借鉴了其他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形成了以下关于证其他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形成了以下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1)(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作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作为该权利或法律关系构成要件的事实负证明责任,为该权利或法律关系构成要件的事实负证明责任,不必对不存在权利妨碍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否认权不必对不存在权利妨碍要件承担证明责任否认权利或事实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存在权利或法律关系利或事实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存在权利或法律关系妨碍要件承担证明责任妨碍要件承担证明责任(2)(2)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对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的当事人,应当对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证明责任,主张阻碍权利变更或法律关系消灭实负证明责任,主张阻碍权利变更或法律关系消灭的事实不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证明责的事实不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证明责任3)(3)凡主张权利受制的当事人,应当对排除权利行使凡主张权利受制的当事人,应当对排除权利行使的事实负证明责任的事实负证明责任二)《证据规定》对合同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证(二)《证据规定》对合同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定:《证据规定》第明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定:《证据规定》第5 5条、第条、第6 6条条 (三)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权(三)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权1.1.法官只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并且依《证据规法官只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并且依《证据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证明责任承担的情况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证明责任承担的情况下才能裁量分配证明责任,法官无权改变已经存在下才能裁量分配证明责任,法官无权改变已经存在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2.2.法官在依裁量权分配证明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公法官在依裁量权分配证明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证明责任的承担素确定证明责任的承担3.3.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的裁量权要受到来自于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的裁量权要受到来自于上级法院的监督上级法院的监督 三、证明责任的倒置三、证明责任的倒置 证明责任的倒置是指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在双证明责任的倒置是指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证明责任后,对依此分配结果原方当事人之间分配证明责任后,对依此分配结果原本应当由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另一方本应当由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承担1.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系承担举证责任 8.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四、证明标准四、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应当达到的程度人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应当达到的程度 《证据规定》确立了相对真实的证明标准在《证据规定》确立了相对真实的证明标准在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的相反证据都无法否定对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的相反证据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由法院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证据的情况下,由法院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衡量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衡量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则可以认为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方,则可以认为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应当依据这一事实作出裁判如高度盖然性,法院应当依据这一事实作出裁判如果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不明显或无法判断,即双果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不明显或无法判断,即双方证据支持的事实均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程度,法方证据支持的事实均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程度,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作出裁判,由负有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作出裁判,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返回第六节第六节 证据规则证据规则一、自由心证规则一、自由心证规则 自由心证原则是指法官对证据证明力依据理性自由心证原则是指法官对证据证明力依据理性和良知原则自由裁断之,不受预先存在之规则的限和良知原则自由裁断之,不受预先存在之规则的限制 《证据规定》第《证据规定》第6464条体现了自由心证的基本精条体现了自由心证的基本精神 《证据规定》第《证据规定》第6464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二、意见证据规则二、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在英美法系就是指证人根据其感觉意见证据,在英美法系就是指证人根据其感觉到的事实或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对系争事实存在与否到的事实或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对系争事实存在与否所作的推论。
所作的推论 英美法系对普通证人的意见证言原则上不予采英美法系对普通证人的意见证言原则上不予采纳,对专家证人的意见证言原则上可以采纳纳,对专家证人的意见证言原则上可以采纳 《证据规定》第《证据规定》第5757条: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条: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三、补强证据规则三、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材料不能单独作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材料佐证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材料佐证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 《证据规定》第《证据规定》第69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①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②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③③存有疑点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的视听资料;④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复制品;⑤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一般特指当事人采用违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一般特指当事人采用违法手段或程序取得的证据法手段或程序取得的证据 《证据规定》第《证据规定》第68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五、证明力的审查与判断规则五、证明力的审查与判断规则 (一)不同证据的证明力的审查与判断规则(一)不同证据的证明力的审查与判断规则 《证据规定》第《证据规定》第7777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①①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一般大于其他书证;②②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③③原始证据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④④直接证据的证明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一般大于间接证据;⑤⑤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二)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二)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我国的《证据规定》第我国的《证据规定》第7070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①①书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副本、节录本;②②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③③有其他证据佐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④④一方当事人申请人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证据规定》第《证据规定》第7171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三)相反证据的证据力的确认(三)相反证据的证据力的确认 《证据规定》第《证据规定》第7272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规定》第《证据规定》第7373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返回第七节第七节 证明程序证明程序一、举证时限一、举证时限(一)举证时限的含义(一)举证时限的含义 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据,否则就律规定的、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据,否则就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一项制度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一项制度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 1.1.确定举证时限的方式:人民法院指定与当事人协确定举证时限的方式:人民法院指定与当事人协商约定 2.2.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①①证据失权;证据失权;②②不组织质不组织质证;证;③③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④④限制当事人增加、变限制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被告反诉更诉讼请求和被告反诉3.3.举证时限的延长与重新指定:举证时限的延长与重新指定:①①延长:在举证时延长:在举证时限届满前,客观原因无法提交证据;限届满前,客观原因无法提交证据;②②重新指定:重新指定:举证时限届满后,当事人因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举证时限届满后,当事人因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而变更诉讼请求。
的认定不一致而变更诉讼请求4.4.举证时限制度的例外举证时限制度的例外——“——“新证据新证据” ”的界定1)(1)一审程序中的一审程序中的“ “新证据新证据” ” ::①①当事人在一审举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②②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2)二审程序中的二审程序中的“ “新证据新证据” ” ::①①一审庭审结束后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新发现的证据;现的证据;②②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3)(3)再审程序中的再审程序中的“ “新证据新证据” ”: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现的证据 (4)(4)视为视为“ “新证据新证据” ” ::①①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获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获法院法院准许;准许;②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获准的延长期内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获准的延长期内提供;提供;③③如果不审理该证据将导致裁判明显不公。
如果不审理该证据将导致裁判明显不公二、证据交换二、证据交换(一)证据交换的概念与意义(一)证据交换的概念与意义 证据交换,是指在诉讼答辩期间届满后,开庭证据交换,是指在诉讼答辩期间届满后,开庭审理之前,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双方将各自持有的审理之前,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双方将各自持有的证据与对方进行交换的诉讼活动证据与对方进行交换的诉讼活动 该制度的主要宗旨在于防止当事人运用突袭的该制度的主要宗旨在于防止当事人运用突袭的方法赢得诉讼方法赢得诉讼 (二)证据交换的适用范围(二)证据交换的适用范围1.1.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 2.2.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三)证据交换的程序(三)证据交换的程序1.1.确定证据交换的时间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人民确定证据交换的时间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人民法院指定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之后,开庭审理之法院指定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之后,开庭审理之前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证据交前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证据交换之日就是举证期限届满之日。
换之日就是举证期限届满之日2.2.证据交换的程序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证据交换的程序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持下进行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主要问题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 三、质证三、质证1.1.质证的概念质证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质证的概念质证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采用询问、辨认、质疑、辩人在法官的主持下,采用询问、辨认、质疑、辩驳、核实等方式对证据的效力进行质辩的诉讼活驳、核实等方式对证据的效力进行质辩的诉讼活动2.2.质证的主体指有权在质证程序中向法庭出示证质证的主体指有权在质证程序中向法庭出示证据,对证据提出质疑、反驳的行为人当事人是质据,对证据提出质疑、反驳的行为人当事人是质证程序的惟一主体证程序的惟一主体3.3.质证的客体:包括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证据质证的客体:包括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材料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4.4.质证的内容:应当围绕证据的质证的内容:应当围绕证据的“ “三性三性” ”展开5.5.质证的程序:质证的程序:①①出示证据;出示证据;②②辨认证据;辨认证据;③③质疑质疑和反驳。
和反驳 四、认证四、认证(一)认证的概念与对象(一)认证的概念与对象 认证是指审判人员在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后,认证是指审判人员在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后,对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对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分析判断,从而确认其能否成为案件定案根据的进行分析判断,从而确认其能否成为案件定案根据的诉讼活动诉讼活动 本书认为,认证的对象应当仅限于证据,不包括本书认为,认证的对象应当仅限于证据,不包括对事实的认定对事实的认定 (二)认证的方法(二)认证的方法 1.1.认证方法的一般原则《证据规定》第认证方法的一般原则《证据规定》第6464条规条规定:定:“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果 ” 2.2.单一证据的认证规则:单一证据的认证规则:①①证据是否原件、原物,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②②证据与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本案事实是否相关;③③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④④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⑤⑤证人或者提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3.3.综合认证规则: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综合认证规则: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