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课件驾校王勇阶段会议第二讲第一天》PPT课件教学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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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课件驾校王勇阶段培训课件驾校王勇阶段会议第二讲第一天会议第二讲第一天PPTPPT课件课件第一章第一章 回顾回顾集中注意力仔细观察提前预防驾驶的三条黄金原则驾驶的三条黄金原则第一阶段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第一阶段第一阶段阶段目标:掌握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驾驶知识;树立良好阶段目标:掌握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驾驶知识;树立良好的驾驶道德和遵章守法的安全意识;了解汽车整体构造;掌握基础的驾驶道德和遵章守法的安全意识;了解汽车整体构造;掌握基础操作要领;培养规范操作的安全意识。操作要领;培养规范操作的安全意识。教学目标:(教学目标:(1 1)掌握)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2、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及相关 法规。法规。 (2 2)养成安全礼让、文明驾驶的道德意识。)养成安全礼让、文明驾驶的道德意识。 (3 3)树立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安全行车知识。)树立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安全行车知识。 (4 4)了解汽车基本构造,熟悉各操纵装置、仪表的作)了解汽车基本构造,熟悉各操纵装置、仪表的作 用。用。1.1 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提问:道路交通安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哪些?提问:道路交通安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哪些?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规范交通参与者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规范交通参与者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构建安全与和谐交通社会的前提。构建安全与和谐交通社会的前

3、提。法律法规汇总序号序号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发布实施发布实施内容内容1 1道路安全法道路安全法2003.10.282003.10.28通过通过2004.5.12004.5.1施行施行2008.5.12008.5.1施行施行 2011.5.12011.5.1施行施行上位法上位法2 2道路安全法实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施条例2004.5.12004.5.1施行施行实施细则实施细则3 3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公安部7070号令号令 2004.5.12004.5.1施行施行公安部公安部104104号令号令 2009.1.12009.1.1施行施行交通事故交通事故4 4道路交通安

4、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序公安部公安部6969号令号令 2004.5.12004.5.1施行施行公安部公安部105105号令号令 2009.4.12009.4.1施行施行违法处理违法处理5 5驾驶证申领和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使用规定公安部公安部7171号令号令 2004.5.12004.5.1施行施行公安部公安部9191号令号令 2007.4.12007.4.1施行施行公安部公安部111111号令号令 2010.4.12010.4.1施行施行公安部公安部123123号令号令 2012013 3. .1 1.1.1施行施行驾驶员驾驶员6 6机动车登记规机动车登记规定定公安部公

5、安部7272号令号令 2004.5.12004.5.1施行施行公安部公安部10102 2号令号令 2008.10.12008.10.1施行施行公安部公安部124124号令号令 20201212. .9 9. .1212施行施行机动车机动车7 7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国务院2004.4.302004.4.30 颁布颁布2004.7.12004.7.1施行施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第一阶段回顾第一阶段回顾地位:上位法地位: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次颁布第一次颁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五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月日起施行。第二次颁布第二次颁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2007年年1212月月29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2008年年5 5月月1 1日起施日起施行。行。 第三次颁布第三次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决定已

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2011年年4 4月月22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2011年年5 5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机动车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交通警察指挥、道路养护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交通警察指挥、道路养护

8、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 高速公路高速公路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 责任认定、调解、赔偿责任认定、调解、赔偿 机动车驾驶人、车辆机动车驾驶人、车辆主要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

9、、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确定。 机动车驾

10、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一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条件: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

11、以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二)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5、

12、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

13、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

14、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三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

15、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四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

16、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

17、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二十四条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二十七条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二十九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

18、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三十条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

19、号)第三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按照预约日期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第三十六条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三十七

20、条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四十四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车辆管理所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

21、安部令第123号)第四十五条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倒查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倒查结果。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责任倒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

22、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五十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

23、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五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五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

24、五种(附件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五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

25、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6、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五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六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本条

27、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六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二)身体条件情况;(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

28、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29、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附件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机动车

30、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六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

31、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七十二条

32、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七十五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

33、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

34、的;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八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35、门予以收缴,依法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一阶段回顾第一阶段回顾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公安部令第111号)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69号令)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

36、,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补充补充第一阶段回顾第一阶段回顾2 2、在机动车上粘贴、喷涂车身广告的,广告面积不得超过车体主色面积的(、在机动车上粘贴、喷涂车身广告的,广告面积不得超过车体主色面积的( ) % % 。3

37、3、尚未注册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行驶号牌。临、尚未注册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行驶号牌。临时行驶号牌有效期最大不超过(时行驶号牌有效期最大不超过( )天)天4 4、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行驶,应当按照限速标志行驶,避让、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行驶,应当按照限速标志行驶,避让行人;没有限速标志的,最高不得超过每小时行人;没有限速标志的,最高不得超过每小时( )公里)公里1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办法从(从( )起施行。)起施行。5 5、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后或者醉

38、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一次记、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一次记( )分分 。6 6、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12分的,应当参加(分的,应当参加( )考试考试 。第一阶段回顾第一阶段回顾8 8、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车道和人形道的道路,机动车、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车道和人形道的道路,机动车( )A 在道路两边通行在道路两边通行 B 在道路中间通行在道路中间通行 C 实行分道通行实行分道通行 D 可可随意通行随意通行7 7、道路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车道和人形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道路划分机动车道

39、、非机动车车道和人形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车、行人实行( )A 在道路两边通行在道路两边通行 B 在道路中间通行在道路中间通行 C 实行分道通行实行分道通行 D 可可随意通行随意通行补充:路面宽度在补充:路面宽度在7m7m以上的,从道理右侧边缘线(不含路肩)算起,行人以上的,从道理右侧边缘线(不含路肩)算起,行人在在( ),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在( ),三轮车等在(),三轮车等在( ),畜力车在(),畜力车在( )通行。)通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安全法道路安全法办法办法第一阶段回顾第一阶段回顾9 9、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

40、患的机、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动车。( ) 正确正确/不正确不正确技术标准技术标准GB7258-2004 GB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等安全设施、机件:侧面防护、后防护安全设施、机件:侧面防护、后防护安全隐患:检测不合格、工作无效安全隐患:检测不合格、工作无效制动、灯光、转向制动、灯光、转向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处_。A、拘留15天B、暂扣3个月驾驶证C、200元元罚款款D、扣留机、扣留机动车标准答案:准答案:C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

41、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本条是关于驾驶人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的义务的规定。 根据减少交通事故要从预防入手的精神,对机动车上路行驶前所作的要求,共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 包括检视车辆的制动系统及各部机件连接的紧固情况,检查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等是否清洁,是否有漏水、漏油、漏气、漏电等现象,刹车是事灵敏。二是驾驶人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又称为事故隐患车,包

42、括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的机动车。这样的机动车如果上路行驶,容易因为行驶过程中出现机械故障从而引发交通事故,在行驶中出现紧急情况进也可能因为车况问题导致本来可以避免的事故发生,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也可能因此而加重对人身财产的损失破坏程度。因此,依照本条规定,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一阶段回顾第一阶段回顾1111、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1010、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除按照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除按照规定罚款外,还可以并处定罚款外,还可以并处( )A 15日以下拘留日以下拘留 B 吊销驾驶证吊销驾驶证 C 扣留车辆扣留车辆 D 扣留驾驶证扣留驾驶证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拘留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拘留交通肇事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对事故后果的发生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因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是交通肇事的原因,同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还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 结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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