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日常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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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日常管理制度范文采购日常管理制度范文采购日常管理制度篇 1为进一步加强区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本制度政府采购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省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第二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第三条区政府采购办是负

2、责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区政府批准;管理政府采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批准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第四条招标投标公司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

3、第五条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区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第六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第七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第八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第九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

4、构代理采购。但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的采购项目,经依法批准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第十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第四章备案和审批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管理是指区政府采购办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批准的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批准的管理行为。区政府采购办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事宜。第十二条审批事项应当经区政府采购办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

5、实施,下列事项应当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组织采购的机构提出申请报送区政府采购办批准;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送区政府采购办批准;三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五政府采购预算或项目的调整变更;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第十三条备案和批准事项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采购办报送。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

6、条区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区政府采购办对区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四政府采购信息在省、市、区采购办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五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六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七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第

7、十六条区政府采购办应当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是:一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四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五基础工作情况;六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七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八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第十七条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区政府采购办应当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认真履行采购合同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购的

8、单位,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九条区政府采购办应按照政府采购法 规定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 20 号令)要求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询问、质疑和投诉进行处理与答复。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察,应当参与数额巨大或重大采购项目活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六章其他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 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 19 号令)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必须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有关政府采购

9、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区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等。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规定,从市、区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第二十四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的应按照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18 号令)执行;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 有

10、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对部分需求量大、规格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且市场竞争充足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及区域联动操作方式。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项目、实施范围、执行要求和监督检查等内容由区采购办会同有关部门具体作出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方案。第二十六条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隐匿和擅自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日常管理制度篇 21、药剂科在药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

11、应工作。除放射性药品可由放射科按有关规定采购外,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属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坚决按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规定进行采购。2、药剂科设置药品采购员负责药品的采购工作。药品采购人员必须具有药士以上职称,并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3、采购药品必须向证照齐全、资质和信誉好的药品生产、批发经营企业采购。要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供货单位由药剂科提名,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4、采购人员根据临床需要,依照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科学地制定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采购。新

12、品种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药剂科初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方可采购。5、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 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许可证,并加盖供货单位的红章。采购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6、采购人员不得采购&39;食&39;、&39;消&39;、&39;械&39;等非药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供临床使用。7、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药品。8、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的管理制度。药剂科每年向药事管理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

13、品种、渠道、金额等情况,接受药事委员会的监督。9、药品采购人员不得收取供货单位的回扣费。供货单位给予的药品让利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药品采购人员定期进行轮换。采购日常管理制度篇 3一、职责部门:业务部1、负责按本单位的要求组织对供方进行评价,编制合格供方名录,并对供方的供货业绩定期进行评价,建立供方档案。2、负责制定采购计划,执行采购作业。3、负责编制采购物资分类明细表。4、负责对采购物资的进货验证5、编制供方评定记录表二、采购物资分类采购物资分为三类:1、重要物资:构成最终产品的主要部分或关键部分,直接影响最终产品使用或安全性能,可能导致顾客严惩投诉的物资。(一级)2、一般物资:构成最终产品非

14、关键部分的物资,它一般不影响最终产品的质量或即使略有影响,但可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物资。(二级)3、辅助物资,非直接用于产品本身的起辅助作用的物资,如一般包装材料等。(三级)三、对供方的评价1、业务部根据采购生产需要,通过对物资的质量价格、供货日期等进行比较,对同类的重要物资和一般物资,应同时选择几家合格的供方。业务部负责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的质量记录,根据采购物资分类明细表规定的产品类别,明确对供方的控制方式和程度。2、对有多年业务往来的重要物资的供方,应提供充分的质量证明文件,适当时包括以下内容,以证实其质量保证能力:a、供方产品质量状况或来自有关方面的信息(如供方其他用户对其产品质量的反馈)

15、;b、供方质量管理体系对按要求如期提供稳定质量产品的保证能力;c、供方顾客满意程度;d、产品交付后由供方提供相关的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如堆栈件供应,维修服务等);e、其他方面,如履约能力有关的财务状况,价格和交付情况等3、对第一次供应重要物资的供方,除提供上述的书面证明材料外,还需经样品测试及批量试用,测试合格才能供货。4、对于一般物资供方,除应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外,还需要经过样品验证和小批试用合格,业务部提供评价意见,厂长批准,可列入合格供方名录。5、对于批量供应辅助物资的供方,也应提供质量证明文件,业务部相关人员在进货时对其进行验证,并保存验证记录,合格者由厂长批准后即可列入合格供方名

16、录。对零星采购的辅助物资,其进货验证记录即为对此供方的评价。6、供方产品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各部门(单位)应向供方发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单。如两次发出处理单而质量没有明显改进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7、业务部每年对合格供方进行一次跟踪复评,填写供方年度业绩评定表,评价时按百分制,质量评分占 60%,交货期评分占20%,其他(如价格、售后服务等)占 20%。评定总分低于 60(或质量评分低于 48),应取消其合格供方资格;如因特殊情况留用,应报厂长批准,但应加强其供应物资的进货验证,并执行上述条款。连续第二次评分仍不及格,应取消其供货资格。四、采购1、采购计划业务部主管根据本单位的月生产计划 及库存情况编制月采购计划及库存情况编制月采购计划,经厂长批准后实施采购。2、采购的实施a、业务部根据批准的月采购计划、采购单,按照采购物资技术标准在合格供方名录中选择供方并进行采购;b、第一次向合格供方采购重要和一般物资时,应签定采购合同,明确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技术标准、验收条件、违约责任及供货期限等。五、采购产品的验证1、如采购物资发生质量问题应采取隔离、标识、通知供方、退货、更换等方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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