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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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的制度 国家职业标准是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础,是开展 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依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 国家对劳动者职业 (工种 )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表明 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劳 动者求职、 任职、 开业和上岗的资格凭证, 是用人单位招聘、 录用劳动者和确定劳动者工资等待遇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 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因 此,为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 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 技师、高级

2、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考评员由区职业技能鉴定 办公室进行资格考核,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并颁发考评员资 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职业技能 鉴定站(所)要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 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 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 则和执行考场规则。 (二)各鉴定所(站)在鉴定工作中应遵守职业技能 鉴定规定,对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处罚如下: (1)、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 定工作中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的, 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 给予行政处分,

3、并停止其在鉴定站(所)的工作;考评人员 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2)、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 有关规定、实施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国家规定的 试题库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 3)、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 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 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对违反上述( 2)、( 3)条款规定的,造成不良影响的职 业技能鉴定站(所) ,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相关规 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 ( 4)、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做出 具体规定。对乱收费的,根据职业技

4、能鉴定规定的相关 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 鉴定事业。 (5) 、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 、技师合 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 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 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 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规定 ( 1)、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在进行每次职业技能鉴 定时要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二人(由有关业务领导或鉴 定站负责人担任),负责鉴定的组织管理,确保鉴定工作顺 利进行。并分设考务、考评二个组。

5、 ( 2)、考务组职责: 1、办理报名手续; 2、核对考生 证件; 3、编制、分发准考证; 4、布置、安排考场(含理论 考试、操作技能考核); 5、准备试卷; 6、备齐考核与评分 的用具、设备。 ( 3)、 考评组的职责: 1、技术理论考试现场监考、 评分; 2 、操作技能现场监考、评分; 3、成品评分。 (4 )、 考务组及现场监考人员由专业业务管理人员 5 10 人组成。 ( 5)、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人数视考生数量而定,但 每组考评员不得少于 3 人。技术理论考试(笔试)每场 30 个考生,监考人员不少于 2 人。操作技能考核对每一个考生 进行评分的考评员不少于 3 人,设首席考评员,负

6、责组织、 协调考评考核工作。其中具有相应工种、相应级别考评员资 格的技师或高级技工应占半数以上。 6)、 担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考评员必须具有劳动 行政部门核发的考评员资格证,须从相应的工种中具有相应 以上级别的考评员资格的考评员聘任。派遣的考评员须持由 劳动行政部门开具的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派遣通知 单,必须佩带考评员胸卡、执行考评工作。 (7)、 职业技能鉴定站每次鉴定组成考评组时要采取 轮换考评员的办法,轮换的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 8)、 考评员亲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该考评员不 能担任本次考评,任课教师不得担任本班次考核工作的考评 员。 (9)、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人员的

7、组成及使用,须于 开考前十天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或派遣。 (10 )、 必要时,考评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指派。 (11 )、 违反上述原则,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 予处理。 (四)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守则 (1 )、 监考人员必须佩带监考标志,于考前 15 分钟 组织考生进入考场, “应知”考生坐定后,“应会”考生抽签确定 工位后,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开考前五分钟,监考 人员当众拆封试卷袋,分发考卷。 (2)、 监考人员必须提醒考生在考卷上填好准考证号 和姓名。开考后,监考人员逐个检查考生是否已将准考证号 和姓名写在指定的位置;准考证号、座位号(或工位号)是 否一致;考生与准考证照片是否相

8、符。发现冒名替代者,立 即报告主考,进行处理。 ( 3)、 监考人员不念试题,对试题 内容不作任何解 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当众 解答。但不得在解答时暗示题意,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 (4)、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时, 应及时指出, 考生如不听劝告,监考人员应视其违纪情节,给予警告、直 至取消其考试资格,同时将舞弊情况和处理情况填入考场情 况报告栏。 ( 5)、 监考人员如发现考生临时生病影响参加考试的, 应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陪同医治。对不能坚持考试,应说服考 生停考。 (6) 、 监考人员要坚守岗位,在考场内不得吸烟,阅读 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不准将试卷传

9、出考场。 (7) 、 监考人员有权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8) 、 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 时间,终止时间一到,即令考生停止答卷,或停止操作,将 试卷翻放桌上,或将工件放在指定地点,监考人员在将考生 试卷或工件收齐,清点无误后,考生方可依次离开考场。 (9) 、 考试完毕后,“应知”监考人员应对试卷进行清点、 检查无误后,将试卷按准考证号顺序编排,装订,密封;“应 会”监考人员应对工件进行清点、 编号(或打钢印) ,包装好, 填好考场情况报告,由二名监考人员共同签名,送交主考验 收或考评员评判。空白试卷不装订。 (10) 、 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考场,不得 自

10、行决定延长或缩短考场时间。监考人员如发现所在考场有 亲属参加考试的,主动提出回避。 (五 )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工作守则 (1)、 考评员必须佩带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 胸卡,在考评前 15 分钟进入考场。 (2) 、 考评员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工作前, 必须熟知本次 考核的工种、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分标准,在考前负责检 查场地、设备、工具,做好抽签确定工位(或考核项目)的 工作。 (3) 、 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不允许任何违反考场规则的 渎职行为发生。 (4) 、 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做到评分有据, 减分有理客观公正。 (5) 、 独立评判,各自打分,不互相讨论,不用自己的 观点影响他人。 ( 6)、 认真填写评分表格,字迹清楚,如有更改,应 在旁边签名。 ( 7)、 谦虚谨慎,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在评判中如 遇疑难问题,要服从首席考评员的裁决 ( 8)、 不得在被考人员面前评判他们的工作,不得在 试题理解方面为其提供帮助。 ( 9)、 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 制度。 (10 )、 凡违反上述条款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以劝 告,警告、责令停止执行考评任务、或吊销其考评资格的处 分。 2008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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