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F认证实施细则6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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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 CCCF-MHSB-01(A/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灭火设备产品 喷水灭火设备产品 2014-08-31 发布 2014-09-01 实施 目 录 0. 引言 . 1 1.适用范围 . 1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 1 3. 认证模式选择 . 3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 3 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 . 3 4. 认证单元划分 . 3 5. 认证流程及时限 . 3 5.1 认证流程 . 3 5.2 认证时限 . 3 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 4 6.1 认证委托 . 4 6.2 型式试验 . 4 6.3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 . 5 6.

2、4 认证评价与决定 . 7 7.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 8 7.1 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 . 8 7.2 获证后监督人日 . 8 7.3 获证后监督频次 . 8 7.4 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 9 7.5 获证后跟踪检查 . 10 7.6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 10 7.7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 10 7.8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 10 7.9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和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 10 8. 认证证书 . 10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与延续 . 10 8.2 认证证书的内容 . 11 8.3 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 . 11 8.4

3、认证范围的缩小 . 12 8.5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 12 8.6 证书恢复 . 15 8.7 认证证书的使用 . 16 9. 认证的变更 . 17 9.1 变更类型 . 17 9.2 变更程序 . 17 10.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管理 . 18 11. 认证标志 . 19 12. 收费依据与要求 . 19 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 19 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 19 附件 1 喷水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 . 20 附件 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 24 附件 3 喷水灭火设备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 27 附件 4 获证后

4、监督的基本要求 . 62 附件 5 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 68 附件 6 评定中心有关收费规定 . 79 附件 7 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样式 . 79 附件 8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 89 1 0. 引言 喷水灭火设备产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CNCA-C18-03: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依据实施规则和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简称评定中心)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

5、布本认证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依据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评定中心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明确喷水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1.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灭火设备产品中的喷水灭火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洒水喷头、水雾喷头、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家用喷头、水幕喷头、湿式报警阀、干式报警阀、雨淋报警阀、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通

6、用阀门、预作用装置、减压阀、末端试水装置、加速器、消防洒水软管、沟槽式管接件、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细水雾灭火装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产品。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评定中心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并据此对生产企业(工厂)进行分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应予以配合。 评定中心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 A 类、B 类、C 类、D 类表示。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1) 工厂检查结论; (2) 型式试验和监督抽取样品的检测结果; (3) 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抽查结果、CCC 专项监督结论; (4) 认证委托人、生

7、产者、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2 (5) 媒体,产品检测、设计、销售、维修、使用者,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 (6) 认证费用与检验费用交纳情况,参与配合认证与检验工作情况; (7) 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 (8) 影响认证公正性、有效性的其他情况; (9) 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等出具的有关产品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等结果。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见表 1。 表 1: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类别 分 类 原 则 A 类 生产企业至少应在五年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 1-8条涉及的问题。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中第 9 条评价结果为最高等级(如 AAA 级)。

8、(作为参考条件) B 类 生产企业至少应在三年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 1-8条涉及的问题。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中第 9 条评价结果为较好等级(如 A 级或 A 级以上)。(作为参考条件) C 类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除 A 类、B 类、D 类的其他生产企业。对于没有任何质量信息的生产企业,其分类类别默认为 C 类; (2)主动申请证书暂停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证书无法正常保持的生产企业; (3)初始认证委托的生产企业其分类类别默认为 C 类。 D 类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除 C 类 (2)中之外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或撤销的生产企业; (2)未严格执行消防产品生产、

9、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生产企业;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评定中心的获证后监督的生产企业。 评定中心将依据所实时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按照上述分类原则经评议后确定生产企业的分类类别。 生产企业分类类别须按照 D-C-B-A 的次序逐级提升,D 类生产企业应至少连续两次通过监督方可提升到 C 类,按 A-B-C-D 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 3 3. 认证模式选择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实施喷水灭火设备产品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 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 根据认证的基本模式,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在认证模式中酌情增加相关

10、认证要素,具体细化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获证后的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是获证后监督必须实施的基本模式。必要时,还可采取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等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实施规则第 4 条和本实施细则附件 1 执行。 5. 认证流程及时限 5.1 认证流程 认证流程包括:认证委托、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评价与决定和获证后监督等环节。 5.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按照实施规则第 6.4 条执行。 产品检测时限见附件 3。 检测时限是认证委托人与指定实验室正式签订检测合同之日起,至指定

11、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 评定中心按照相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在认证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及指定实验室应予以配合。 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的,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4 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6.1 认证委托 6.1.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向评定中心提出本实施细则涵盖产品的认证委托。提出认证委托时,需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包括工商注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与相关方的协议等(见附件 2)。评定中心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在 5 个工作

12、日内发出受理通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认证委托人补正资料并提交。 为简化认证流程,提高认证时效,建议认证委托人在提出认证委托前,直接进行型式试验,产品经型式试验合格后提出认证委托并签订认证合同。 6.1.2 委托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按评定中心的要求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料和技术材料(见附件2)。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评定中心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6.1.3 不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不能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境外企业需

13、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 (3) 以 ODM 生产方式的委托认证; (4) 对同一单元产品重复认证或命名、型号规格等形式不同,但实质为同一单元产品的重复认证; (5) 以 OEM 生产方式提出委托认证,其生产企业为 D 类生产企业; (6) 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规则、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6.2 型式试验 6.2.1 型式试验合同 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指定实验室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型式试验合同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等,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2.2 样品要求 5 通常情况下,认证委托人按指定实验室的规定准备样品并送达指定实验室。 试验样品应是在申

14、请认证的生产企业内按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用于试验,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 指定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且认证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释的,指定实验室应终止型式试验。 6.2.3 样品数量 试验样品数量应符合附件 3 要求。 6.2.4 试验项目 主型产品的试验项目应为该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试验项目,分型产品的试验项目应根据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差别确定,具体试验项目按附件 3 要求执行。 6.2.5 型式试验的实施 6.2.5 型式试验的实施 指定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

15、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型式试验后,按有关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6.2.6 型式试验报告 评定中心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样式(见附件 7)。 指定实验室应按统一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认证委托产品相关信息的描述。指定实验室及其相关人员应对其做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测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型式试验结束后,指定实验室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告知认证委托方试验结果。认证委托方对试验结果无异议的,指定实验室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评定中心、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委托方对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 15 天内向指定实验室提出,指

16、定实验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6.3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 6.3.1 检查依据 按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 1035),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规定执行(有关原则要求见附件 5)。 6.3.2 检查内容 6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等。 当认证产品的制造涉及多个场所时,现场检查的场所界限应至少包括例行检验、加施产品铭牌和 CCC 标志环节所在场所,还应到其余场所(如关键工序)进一步检查。 6.3.2.1 文件审查 现场检查前,检查组长应按检查准则的要求对文件和资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文件审查结论。文件审查应在 7

17、 个工作日内完成。 文件审查的内容包括: (1)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工厂信息及产品信息; (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 (3)工厂组织机构及职能分配的基本情况; (4)认证产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流程; (5)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及经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 (6)获证产品证书信息,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标志使用情况(适用时) ; (7)工厂及获证产品变更情况等(适用时) ; (8)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工厂采取整改措施情况(适用时) 。 文件审查通过的,检查组长应立即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文件审查结论;文件审查不通过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形成文件审查报告并通过“消防

18、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 文件审查发现认证资料不符合工厂检查准则的,不得进行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 6.3.2.2 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 现场检查的实施一般分为首次会议、收集和验证信息、检查发现及沟通、确定检查结论及末次会议等五个工作阶段。主要内容包括:首次会议、产品一致性检查、生产设备与检验设备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人员能力现场见证、沟通、末次会议等。 现场检查结论分为推荐通过和不推荐通过: (1)未发现不合格或发现的不合格为一般不合格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工厂应在 30 日内完成纠正措施,并向检查组长提交纠正措施报告。 (2)发现的不合格为严重不合格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检查结

19、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终止产品认证工作。 检查组长在完成现场检查后, 应立即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现场检查结论,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向评定中心提交检查报告及相关资 7 料。 6.3.3 不合格报告出具 当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已导致或有可能导致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或产品一致性不符合要求时,应出具不合格报告。不合格性质分为严重不合格和一般不合格。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不合格: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符合性、适宜性和有效性存在严重问题; (3)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发现产品一致性不符; (4)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或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的纠正措施无效

20、; (5)受检查方的关键资源缺失; (6)认证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委托人未按要求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7)产品经国家/行业监督抽查不合格,并未完成有效整改; (8)认证委托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 (9)证书暂停期间仍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产品; (10)经查实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11)违反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12)违反评定中心的其他规定。 6.3.4 检查人员 检查组应由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并正式聘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人员不少于两人,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成员具有相应实施规则专业领域注册的资质。除遇不可抗力

21、因素外,检查组应按规定时限完成检查任务。 6.3.5 特殊情况处理 工厂不提交纠正措施,超过规定时限提交纠正措施,提交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纠正措施以及实施的纠正措施无效的,均应做不推荐通过处理。 发生不接受检查安排、不接受检查结论等情况时,检查组应立即报告并终止检查。 6.4 认证评价与决定 评定中心对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结论和 8 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终止认证。 7.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实施规则、实施细则和

22、认证标准的要求,确保其持续生产的获证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必须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监督。 7.1 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 获证后监督方式包括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等情况,获证后监督为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的组合。 7.1.1 A 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1.2 B 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1.3 C 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

23、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1.4 D 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 除上述监督模式外,评定中心可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类别和实际情况,对于 A、B 和 C 类生产企业可增加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于各类生产企业可增加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2 获证后监督人日 获证后监督的人日为 24 人日/次生产企业,根据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的时间、获证后跟踪检查时间、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的时间确定。 7.3 获证后监督频次 7.3.1 基本要求 按照生产企业分类类别,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见表 2。 9 表 2

24、 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 类别 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 A 类 30 个月内至少完成 1 次 B 类 18 个月内至少完成 1 次 C 类 12 个月内至少完成 1 次 D 类 12 个月内至少完成 1 次 评定中心根据确定的证后监督要求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监督时间优先安排在有生产时进行,采用不预先通知的方式进行。 评定中心可根据生产企业的产品特性及生产周期等原因适当延长监督周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7.3.2 其他增加监督频次的情况 当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在基本监督频次的基础上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如发生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或用户提出质量投诉并造成较大

25、影响,或经查实为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责任的; (2)评定中心有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当生产企业分类类别下降时。 增加频次的监督不预先通知,监督方式包括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检验,增加频次的监督检查人日数为 24 人日/次生产企业。 7.4 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4.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时,从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并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一致性符合的,送指定实验室实施检测。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认证委托人承担样品运输费用。 现场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

26、061 )的有关要求执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的样品要求、检测项目、判定规则等具体要求见附件 3。评定中心可根据产品的质量情况调整监督检验项目。 7.4.2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时,从在生产企业随机抽取,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时按照 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GA 1061)及附件 4 的有关要求执行。 10 7.5 获证后跟踪检查 获证后跟踪检查具体要求按附件 4 的有关要求执行。 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主动向评定中心提交生产计划,以便于后续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 7.6 获证

27、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6.1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 实施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时,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如提供获证产品的销售信息,以及产品使用方、经销商、销售网点信息、使用领域等,现场确认样品的真实性并承担样品运输费用,同时做好使用领域抽取样品后的产品替换工作。 实施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时,应在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后,从使用领域中随机抽取,送指定实验室实施检测。 现场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 )的有关要求执行。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的抽取样品要求、检测项目、判定规则等具体要求见附件 3。评定中心可根据产品的质量

28、情况调整监督检验项目。 7.6.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查 实施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查时,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如提供获证产品的销售信息,以及产品使用方、经销商、销售网点信息、使用领域等。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查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4。 7.7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要求按照实施规则第 7.5 条规定执行。 7.8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要求按照实施规则第 7.6 条规定执行。 7.9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和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执行。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与

29、延续 8.1.1 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实施细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 11 的有效性依赖评定中心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8.1.2 认证证书的延续 8.1.2.1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在证书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届满注销后,评定中心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证书延续委托,认证委托人可重新委托认证。 8.1.2.2 认证委托人提出证书延续认证委托时,证书处于有效状态且最后一次监督结果合格的,评定中心在受理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有效期五年。 8.1.2.3 认证委托人提出证书延续认证委托时,证书处于暂停状态的: (1)认证

30、委托人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通过证书恢复申请,恢复证书的,评定中心可在受理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有效期五年。 (2)对于未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恢复证书,但已经监督组现场确认认证委托人已完成全部不符合项整改的,经认证决定通过后,评定中心可在受理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有效期五年。 (3)证书暂停超过六个月,仍不能通过证书恢复的,不再受理证书延续委托。 8.1.2.4 认证委托人提出证书延续认证委托时,因企业信息变更等未完成,导致无法受理证书延续认证委托的,评定中心可在变更等得到确认,经认证决定后,直接换发新证书,有效期五年,新证书与原证书有效期不再衔接。 8.1.2.5 对于在原证书有效期内

31、,完成证书延续认证决定的,延续原证书有效期,新证书与原证书有效期衔接。对于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完成证书延续认证决定的,按照批准日期颁发新的证书,有效期五年。 8.2 认证证书的内容 认证证书样式及具体内容见附件 7。 8.3 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 8.3.1 认证范围的扩大类型 (1)实施细则相同、执行标准不同的增加新标准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标准) (2)实施细则及标准相同、单元不同的增加新单元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单元) (3)单元内扩展新型号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型号) 8.3.2 认证范围扩大时,认证委托人应按附件 2 的规定提交认证范围扩大的 12 委托,经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符

32、合后,换发或颁发证书。 8.3.3 认证范围扩大为新增认证单元的,应颁发有效期为 5 年的新证书,认证单元内新增产品型号的,换发原单元证书,有效期为原证书截止日期。 8.3.4 认证范围扩大时,属于 8.3.1 中(1)、(2)的,产品应进行型式试验;属于 8.3.1 中(3)的,产品应进行分型试验。产品的检测有关要求见附件 3。 8.3.5 认证范围扩大时,工厂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实施细则相同、 执行标准不同的产品 (新增标准) , 应进行文件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不得删减)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2)实施细则及标准相同、单元不同的产品,应进行文件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

33、致性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范围至少应包括:职责和资源、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产品一致性控制。 (3)单元内产品扩展应进行文件审查,一般不进行现场检查。当申请认证产品的质量特性或生产工艺与已获证产品存在显著差异时,应进行文件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同上)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或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证书部分暂停或部分撤销的工厂,扩大申请时应进行文件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不得删减)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8.4 认证范围的缩小 当认证委托人不再保留某个已获认证单元的认证证书时,或在已获认证单元内不再保留部分分型产

34、品认证证书时,属缩小认证产品范围。应由认证委托人提出委托,并交回原认证证书。评定中心确认后注销原认证证书(必要时换发证书),并公告。 8.5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5.1 认证证书注销 8.5.1.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中心应当注销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由于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致使证书无法正常保持的; (3)由于停产、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主动申请注销的; (4)获证产品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5)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的; (6)认证使用

35、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委托 13 人、生产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满足变更要求; (7) 由于8.5.2.1(6)条款情况认证证书暂停,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前,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的; (8)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8.5.1.2 认证证书注销的有关规定 (1)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 (2)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评定中心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8.5.2 认证证书暂停 8.5.2.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中心应当暂停认

36、证证书: (1)国家、行业或地方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格,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认证委托人违反实施规则的规定(包括产品抽取样品检测不合格、工厂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等)或评定中心相关要求,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认证要求的; (3)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视情节需要开展调查的; (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或评定中心的监督检查、抽取样品监督检测的; (5)认证证书的信息,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名称或地址(生产企业未搬迁除外),获证产品型号或规格等发生变更或有证据表明生产企业的组织结

37、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认证委托人未向评定中心申请变更或备案的,在变更得到确认前有出厂销售行为的; (6)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认证证书的; (7)根据认证委托信息,无法联系到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时,导致无法按规定完成监督的; (8)被撤销证书的,其同一标准涵盖的产品证书全部暂停; (9)逾期未交纳认证费用的; (10)单元内的所有产品正常生产周期内超过六个月未生产的; (11)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8.5.2.2 认证证书暂停的有关规定 (1)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间内不得出厂、进口认证证 14 书覆盖的产品; (2)由于生产

38、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可接受的原因,由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且需至少提前 1 个月提出申请。除此情形外,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 3 个月。暂停时间自评定中心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出现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证书处于暂停状态且未恢复的,评定中心暂不受理与整改无关的认证委托。 8.5.3 认证证书撤销 8.5.3.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中心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1)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前,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8.5.2.1(6)条款情况除外)、未采取整改措施或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证书恢复申请不通过的; (

39、2)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及重要材料/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或申请未经评定中心确认,产品出厂销售的; (3)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4)证后监督结果证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缺陷, 如出现 GA 1035中第5.4.7条的 a)、b)、e)、g)、i)、j)等情况的; (5)获证产品出现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6)由于第8.5.2.1(4)条的规定被暂停认证证书后,仍拒绝接受监督的; (7)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 (8)弄虚作假,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

40、当手段获取认证证书,或存在其他直接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9)未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 (10)证书暂停期间仍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11)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重大缺陷的; (1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因不按时交纳认证费用暂停证书,暂停期满仍不交纳认证费用的; (13)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8.5.3.2 认证证书撤销的有关规定 (1)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 15 (2)认证证书被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或重新委托认证。对被撤销认

41、证证书的产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评定中心不再受理该产品的认证委托。 8.5.4因国家、行业管理要求及其他因素导致的特殊问题,由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TC16消防)组织专题会议研究证书处理意见。 8.6 证书恢复 8.6.1 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的,可提出证书恢复委托。 8.6.2 证书恢复委托的基本要求 8.6.2.1 因认证委托人自身原因申请暂停或正常生产周期内连续六个月未生产,无法接受监督检查而导致证书被暂停的,认证委托人应在具备恢复正常生产的条件后,向评定中心提出证书恢复委托,委托资料中至少包括认证委托人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描述、产品一致性保持情况描述

42、,试产产品的性能情况等; 8.6.2.2 因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信息变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变更程序的,认证委托人应在完成名称或地址更改,完成搬迁或改组、改制恢复正常生产后,同时向评定中心提交证书恢复委托和变更委托,除按要求提交相应变更委托资料外,还应包括认证委托人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描述、产品一致性保持情况描述,试产产品的性能情况等; 8.6.2.3 因工厂监督检查不通过的,认证委托人应认真分析工厂监督检查不通过的原因,针对每个不符合项认真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应自查确定因产品的一致性不符合或工厂条件不符合导致不符合产品或不合格产品涉及范围、批次、出厂数量和库存数

43、量,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处置情况的文字、图像、视频等资料,使用单位或监管单位证明等) ;应完善证书或认证标志管理制度,落实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规定,并按要求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规定要求进行自查(适用时) ;应对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自我验证,包括经整改后试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进行自我验证。 8.6.2.4 因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或不能按规定送样检验的,认证委托人应分析产品检验不合格或不能按规定送样原因,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应自查确定不合格产品涉及范围、批次、出厂数量和库存数量,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处置情况的文字、图像、视频等资料,

44、使用单位或监管单位证明等) ;应对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自我验证,包括经整改后试生产产品的自我验证。 8.6.2.5 因国家抽查、行业抽查、地方抽查产品检验不合格的,认证委托人 16 应分析产品检验不合格原因,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应自查确定不合格产品涉及范围、批次、出厂数量和库存数量,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处置情况的文字、图像、视频等资料,使用单位或监管单位证明等) ; 应对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自我验证,包括经整改后试生产产品的自我验证;应向原产品抽查部门申请产品复检,取得复检合格的报告(国家、行业、地方抽查部门有整改要求的应一并整改) ; 8.6.2.6 认证委

45、托人完成上述整改后,向评定中心提出证书恢复委托,并附整改报告及有关证明资料。 8.6.3 证书恢复委托的程序 (1)评定中心对证书恢复委托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及签订认证合同通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认证委托人补正资料并提交。 (2)证书恢复委托的工厂检查不事先通知认证委托人。证书恢复委托的工厂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a)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至少应包括: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产品一致性控制; b)产品一致性核查; c)CCC 标志核查; d)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

46、核查; e)认证委托人存在变更情况的核查; f)对实际整改落实情况的核查; g)不符合产品或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的核查(适用时) ; h)暂停期间有无销售情况的核查等。 需要抽封样品检测的,工厂检查组在现场检查通过后,按附件 3 的要求抽封样品,样品由认证委托人送指定实验室进行产品监督检验。 (3)评定中心对有关检查资料(检查计划、工厂检查报告、工厂条件检查记录、产品一致性检查记录、工厂一致性控制记录、证书、标志检查记录)及监督检验报告(必要时)进行评定,对于可以恢复证书的,发出恢复证书使用的通知并返还认证证书,对于不能恢复证书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8.7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

47、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17 9. 认证的变更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评定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评定中心提出变更委托(见附件 2),经评定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9.1 变更类型 9.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名称或地址变更;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生产企业搬迁除外)等。 9.1.2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生产企业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规则等发生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关键工艺

48、变化) ;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 9.2 变更程序 9.2.1 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按附件 2的要求向评定中心提交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 9.2.2 评定中心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变更确认检验。 9.2.3 获证产品的关键设计、关键元器件/原材料、关键工艺发生变更的,或涉及关键元器件/原材料的供方发生变更的,评定中心与指定实验室应根据变更认证委托,确定变更的可行性。对于允许变更的,应制定变更确认方案(至少包括工厂检查要求和产品检验要求) ;对于不允许变更

49、的,在 10个工作日内告知认证委托人。根据变更的内容,由指定实验室提出试验项目的要求。 9.2.4 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评定中心为证书持有者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不符合变更要求的,评定中心向证书持有者发出不予变更的通知。 9.2.5 认证依据用标准发生变更时,评定中心应按照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 2012 年第 4 号公告)的规定,分析标准变更对认证有效性的相关影响,制订并公布标准换版后强制性认证工作的有关要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对新标准下的 18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力进行评价,改进和完善质

50、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新标准要求。 10.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管理 10.1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 122 号)第 17 条规定及实施规则中第 6.2.1 条的规定,建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10.2 评定中心应对生产者、生产企业建立、添加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安装使用信息等过程实施有效管理,并应向社会发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等质量信息,有关要求应符合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 (GA 846)的规定。 10.3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的有效实施,应使用能够真实体现产品生产者

51、、生产企业身份的标志、标识,供社会用户和监督部门再生产、销售及使用环节现场查询。 10.4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提供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信息应真实有效,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1)登记的生产者、生产企业信息应与证书信息一致; (2)登记的产品规格型号应与证书信息一致; (3)消防产品直接供应使用单位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在消防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后 2 个工作日内,建立、添加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信息并上传至 上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 。 (4)消防产品首先供应销售单位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在消防产品出厂检 验 合 格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建 立 消 防 产 品

52、 生 产 信 息 并 上 传至 上的“消防产品生产、 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 ; 产品到达销售单位 2 个工作日内,添加产品流向信息并上传至 上的“消防产品生产、 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 ; 产品到达最终用户 2 个工作日内,添加产品使用信息并上传至 上的“消防产品生产、 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 。 10.5 评定中心在受理认证范围的扩大、变更等委托时,应核查生产者、生产企业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结论为不合格时,不予受理并开展跟踪调查。 10.6 评定中心在对生产者、 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日常跟踪管理工作时,应核查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结论为不合格时,应

53、19 按有关规定对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证书作出处理。 10.7 使用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的技术要求见附件 8。 11. 认证标志 认证委托人应在获证后及时申购 CCC 标志,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加施,具体加施要求按照附件 5 规定执行。 12. 收费依据与要求 认证收费由评定中心和指定实验室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初次委托企业,应在委托时交纳认证费用,监督费用应按证后监督方式的规定,在监督检查实施前交纳。 评定中心有关收费规定见附件 6。指定实验室有关收费规定见 ;的相关内容。 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3.1认证委托人如对评定中心或指定实验室的认

54、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以技术争议或申诉的方式提出。 13.2 对获证产品与认证相关的符合性有异议时,可向评定中心投诉。 13.3 评定中心制定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管理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13.4 涉及评定中心内部工作的技术争议、申诉及投诉,经调查核实确应处理的,应在 60 天内完成;涉及分包业务的,首先由分包机构处理并报评定中心备案,分包机构处理后仍存在异议的,评定中心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13.5 评定中心应按有关规定保存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的处理记录。 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14.1 一次性生产、进口,数量极少且不再生产、进口的,仅进行型式试验,免于工厂检查(适用时)及获证

55、后监督。认证证书中应注明产品的使用范围和证书的使用期限。 14.2境外生产企业,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期进行获证后生产现场监督的,可采取其他获证后监督方式。 20 附件 1 喷水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 1 喷水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 序号 产品名称 典型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认证依据标准 1 洒水喷头 洒水喷头 1)热敏感元件响应等级、型号规格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公称口径(流量系数)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水雾喷头、水幕喷头除外); 3)结构形式、 框架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开式喷头和闭式喷头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GB5135.

56、1-2003 2 水雾喷头 水雾喷头 GB5135.3-2003 3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 GB5135.9-2006 4 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GB5135.12-2006 5 家用喷头 家用喷头 GB5135.15-2008 6 水幕喷头 水幕喷头 GB5135.13-2006 7 湿式报警阀 湿式报警阀 1)公称直径相同、结构不同、 连接形式、 压力等级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阀体、阀瓣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GB5135.2-2003 8 干式报警阀 干式报警阀 GB5135.4-2003 9 雨淋报警

57、阀 雨淋报警阀 GB5135.5-2003 10 水流指示器 水流指示器 结构、 连接形式、 本体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GB5135.7-2003 11 压力开关 压力开关 结构、 应用形式、 压力等级、本体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GB5135.10-2006 12 消防通用阀门 消防信号蝶阀 1)结构、连接形式、压力等级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阀体、阀瓣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GB5135.6-2003 消防信号闸阀 消防蝶阀 消防闸阀 消防球阀 21 消防电磁阀 消防截止阀 13 预作用装置 预作用装置 1)结构形式、连接方式、额定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58、; 2)阀体、阀座、阀瓣材质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GB5135.14-2011 14 减压阀 减压阀 敏感元件、 工作原理、 连接形式、 材质、 额定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GB5135.17-2011 15 末端 试 水装置 末端试水装置 控制方式、 连接形式、 结构形式、 额定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GB5135.21-2011 16 加速器 加速器 结构、 额定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GB5135.8-2003 17 管道及连接件 消 防洒水软管 消防洒水软管 结构、 材质、 额定工作压力、连接方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GB5135.16-

59、2010 沟 槽式管接件 沟槽式管接头 1)结构、 额定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壳体及密封圈的材质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GB5135.11-2006 沟槽式管件 18 感温元件 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 1)直径不同或直径相同承载长度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响应等级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GB18428-2010 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 形状、 结构不同的易熔合金元件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GA863-2010 22 19 细水 雾 灭火装置 细水雾灭火装置 装置工作压力、供水方式、细水雾喷头型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GA1149-2014 20 自动跟踪定位射

60、流灭火装置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 1)流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射流方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3)探测组件、灭火装置、自动控制装置结构和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GB25204-2010 注: 1 喷头类热敏感元件响应等级是指标准响应、特殊响应和快速响应。 2 湿式报警阀结构不同是指如补偿形式(内补偿、外补偿结构) 、隔板座圈式、导阀式、蝶阀式等结构上的区别。 3 干式报警阀结构不同指如差动式、机械式、封闭式等结构上的区别。 4 雨淋报警阀结构不同指如动作原理(隔膜式、推杆式、活塞式、蝶阀式等) 、开启方式(泄压开启、加压开启)、外形(角式阀、直通阀)等结构上的区别。

61、 5 报警阀连接形式不同是指采用法兰、沟槽等连接方式。 6 无阀瓣的隔膜式雨淋阀和预作用装置,通过隔膜直接密封,在单元划分时隔膜等效于阀瓣。 7 水流指示器的结构形式不同是指如带延迟功能、不带延迟功能、叶片等结构上的区别。 8 压力开关的应用形式指普通型、预作用装置及特殊型三种,三种应用形式压力开关的动作压力有区别。 9 消防信号蝶阀和消防蝶阀的结构不同指如手柄驱动式、涡轮蜗杆驱动式、蝶板软密封、阀座软密封等结构上的区别。 10 消防信号闸阀和消防闸阀的结构不同指如闸板软密封、硬密封、明杆式、暗杆式等结构上的区别。 11 消防电磁阀的结构不同指如驱动形式(直驱型、先导型) 、阀体结构等的区别。

62、 12 消防球阀的结构不同指如流道为全通径或缩径、 阀体结构为左右结构或上下结构等的区别。 13 通用阀门连接形式不同是指采用法兰、沟槽、螺纹等连接方式。 14 沟槽式管接件结构不同指组成不同,如只包括壳体或由壳体、密封圈和螺栓螺 23 母组成。 15 减压阀的敏感元件指控制腔的隔膜、活塞或其他类型部件能随时反应及动作来调整减压压力的部件。 16. 细水雾灭火装置组成部件单元划分: 1) 细水雾喷头的结构形式、材料、工作压力范围、热敏感元件型号规格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贮气瓶组及贮水瓶组的容器公称工作压力、材质、制造工艺不同、容器阀或瓶接头的结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3)分区

63、控制阀的结构形式、公称压力、材质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泵组单元的结构形式、出口压力等级、材质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17.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单元划分: 1) 流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是指额定流量大于 16L/s,为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额定流量不大于 16L/s,为自动射流灭火装置。 2)根据射流方式的不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又可以分为喷洒型和喷射型。 24 附件 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1、认证委托人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提交认证委托,附下列资料: 序号 委托资料 初始 认证委托 认证范围的扩大 (获证后认证委托) 证书延续 证书恢复申请 换版申请

64、新增标准 新增单元 新增型号 1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境外企业需提供有效法律文件) 2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合同书 (系统生成) (系统生成) (系统生成) (系统生成) (系统生成) (系统生成) (系统生成) 3 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4 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 (至少包括关键设计、关键件/原材料、关键工艺控制文件) 例行检验、确认检验控制程序 (适用时) 5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不同时,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 (适用时) (适用时) (适用时) (适用时) (适用时) (适用时) (适用时) 6 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执

65、行情况、产品库存情况等 7 生产企业地理位置图 注:1 每次认证委托不得超过10个认证单元,对于超出10个认证单元的,应提交新的认证委托。 25 2 生产企业地理位置图:比例尺为1:20000的地图,并注明交通路线。 3 “”为需提交的资料,“”为不需要相关资料。 26 2 认证委托人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提交变更认证委托,附下列资料: 注: “”为需提交的资料,“”为不需要相关资料。序号 委托资料 名称变更 地址变更 其他变更 设计变更 生产厂未搬迁 生产厂搬迁 (含生产线调整) 1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合同书 (系统生成) (系统生成) (系统生成) (系统生成) (系统生成)

66、2 变更前、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适用时) (适用时) 3 变更说明书 4 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至少包括关键设计、关键件/原材料、关键工艺控制文件) 例行检验、确认检验控制程序 5 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产品库存情况等 6 生产企业地理位置图 27 附件 3 喷水灭火设备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1 认证检验类别 根据认证类别及检验特性,认证检验分为型式试验、分型试验、监督检验、变更确认检验。 变更确认检验是针对设计变更,为确认产品质量是否满足标准要求所进行的检验。 2 认证检验依据及判定规则 2.1 认证检验依据 相应的产品标准、实施规则、实施细则 2.2 判定规

67、则 产品进行试验(检验)时,满足某一项目的全部技术要求,判定该项目合格,否则判定项目不合格。 试验(检验)的全部项目合格,判定结论合格。产品任一项目不合格,判定结论不合格。 3 认证检验要求 产品型式试验、分型试验、监督检验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样品数量和检验时限按附件 3.1附件 3.3 的规定执行。 28 附件 3.1 洒水喷头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1-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 部分:洒水喷头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 GB5135.1-20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 部分: 洒水喷头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公称动作温度

68、与主型产品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1-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 部分: 洒水喷头中的下列适用项目:6.1、6.2、6.3、6.7、6.8、6.11、6.13、6.14、6.19(或 6.30) 。 安装位置和水的分布与主型产品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5135.1-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 部分 洒水喷头中的下列适用项目:6.1、6.2、6.3、6.4、6.5、6.6、6.8、6.10、6.12、6.20、6.25、6.26。 公称动作温度、安装位置和水的分布与主型产品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1-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 部分 洒水喷头

69、中的下列适用项目: 6.1、6.2、6.3、6.4、6.5、6.6、6.7、6.8、6.10、6.11、6.12、6.13、6.14、6.19(或 6.30) 、6.20、6.25、6.26。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20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 部分:洒水喷头中 6.3、6.7、6.8、6.19。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20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 部分:洒水喷头中 6.3、6.7、6.8、6.19、6.20。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每种规格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 750 只。 主型产品:

70、250 只;玻璃球 30 只或易熔元件 20 只,装饰罩 50 只(隐蔽式喷头) 。 2)分型产品:同种材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公称口径,公称动作温度不同的分型产品样品 150 只,不同公称动作温度的热敏感元件各 30 只;同一公称动作温度、工艺、材料,安装位置和水的分布不同的分型产品样品 130 只。 3)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数量:80 只; 29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数量:90 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110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0 天。 3)变更

71、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30 附件 3.2 水雾喷头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3-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3部分:水雾喷头。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开式水雾喷头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3-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3 部分:水雾喷头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闭式水雾喷头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3-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3 部分:水雾喷头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不同流量系数或不同雾化角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3-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3 部分:水雾喷头中的下列适

72、用项目:5.1、5.2、5.3、5.4、5.5、5.6、5.7。 不同温度等级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3-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3 部分:水雾喷头中的下列适用项目:5.1、5.11 和 5.15 中的适用项目。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3-20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3 部分:水雾喷头中 5.2、5.3、5.15(密封、静态动作温度、功能,适用时);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3-20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3 部分:水雾喷头中 5.2、5.3、5.15(密封、静态动作温度、功能,适用时);

73、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开式水雾喷头每种规格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 150 只。 闭式水雾喷头每种规格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 600 只。 开式水雾喷头主型产品:45 只;分型产品:25 只。 闭式水雾喷头主型产品:200 只;分型产品:150 只。 2)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开式水雾喷头:5 只, 闭式水雾喷头:60只;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开式水雾喷头:5 只, 闭式水雾喷头:60 31 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开式水雾喷头 40 天;闭式水雾喷头 110 天。 2)监督检

74、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开式水雾喷头 30 天;闭式水雾喷头 4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32 附件 3.3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9-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9部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 。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 GB5135.9-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9 部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公称动作温度与主型产品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9-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9 部分:早期抑制

75、快速响应(ESFR)喷头中的下列适用项目:6.1、6.2、6.3、6.6、6.7、6.10、6.11、6.12、6.19。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9-20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9 部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中 6.16.4、6.6、6.7、6.19。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9-20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9 部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中 6.16.4、6.6、6.7。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每种规格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 800 只。 主型产品:250 只,玻璃球 75 只或易熔

76、元件 20 只; 分型产品:同种材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流量系数的不同公称动作温度的样品200 只,玻璃球 75 只或易熔元件 20 只。 2)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50 只;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40 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110 天。 33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34 附件 3.4 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12-2006自动喷水灭火

77、系统第12部分: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 GB5135.12-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2 部分: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公 称 动 作 温 度 与 主 型 产 品 不 同 的 分 型 产 品 检 验 项 目 为GB5135.12-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2 部分: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中的下列适用项目:6.1、6.2、6.3、6.6、6.7、6.10、6.12、6.13、6.18(或6.27)。 安装形式与主型产品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12-20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2 部分:扩大

78、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中的下列适用项目:6.1、6.2、6.3、6.5、6.7、6.9、6.11、6.19、6.24、6.25、6.28。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2-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2 部分: 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中 6.16.4、 6.6、 6.7、 6.18。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2-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2 部分: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中 6.16.4、6.6、6.7。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每种规格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 750 只。 主型产品:250 只, 玻璃球 30 只或易

79、熔元件 20 只; 分型产品:同种材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公称口径的不同公称动作温度的样品:150 只,玻璃球 30 只或易熔元件 20 只;同一公称动作温度,工艺、材料相同,安装形式不同的样品:150 只; 2)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50 只;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40 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 35 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110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36 附件 3.5 家用喷头产品检验要求

80、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15-200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5部分:家用喷头 。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15-200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5 部分:家用喷头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公 称 动 作 温 度 与 主 型 产 品 不 同 的 分 型 产 品 检 验 项 目 为GB5135.15-200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5 部分:家用喷头中的下列适用项目:6.1、6.2、6.3、6.6、6.7、6.10、6.11、6.13、6.17(或 6.27)。 安装形式与主型产品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15-2008

8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5 部分:家用喷头中的下列适用项目:6.1、6.2、6.3、6.5、6.7、6.9、6.12、6.18、6.22、6.23、6.24。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5-200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5 部分:家用喷头中 6.16.4、6.6、6.7、6.17。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5-200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5 部分:家用喷头中 6.16.4、6.6、6.7、6.17。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每种规格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 750 只。 主型产品:250 只, 玻璃球 30 只或易

82、熔元件 20 只; 分型产品:同种材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公称口径的不同公称动作温度的样品:150 只,玻璃球 30 只或易熔元件 20 只;同一公称动作温度,工艺、材料相同,安装形式不同的样品:150 只。 2)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50 只;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50 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37 检验周期 110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38 附件 3.6 水幕喷头产品检验要求

83、1 认证检验依据 GB 5135.13-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3部分:水幕喷头 。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 GB 5135.13-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3 部分:水幕喷头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检验项目为 GB 5135.13-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3 部分:水幕喷头中的下列适用项目:6.1、6.2、6.3、6.4、6.5(适用时) 、6.6(适用时) 。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 5135.13-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3 部分:水幕喷头中 6.16.3。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

84、目为 GB 5135.13-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3 部分:水幕喷头中 6.16.3。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每种规格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 150 只。 主型产品:35 只; 分型产品:20 只。 2)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5 只;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5 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45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3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39 附件 3.7 湿式报警阀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

85、检验依据 GB5135.2-20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2 部分: 湿式报警阀、 延迟器、水力警铃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2-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2 部分: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中除 4.5.1、4.5.2 外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2-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2 部分: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中的 4.1、4.4、4.7、4.8、4.9、4.10、4.11、4.12。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2-20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86、 2 部分: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中 4.10。 2) 获证后使用领域不进行抽样检测。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2 套,分型产品:1 套。 2)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1 套。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45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3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40 附件 3.8 干式报警阀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4-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4部分:干式报警阀 2 检验

87、项目 2.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 GB5135.4-20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4 部分: 干式报警阀中除 4.7、4.8 外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检验项目为 GB5135.4-20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4 部分: 干式报警阀中 4.1、4.2、4.9、4.10、4.11、4.12 的适用项目。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4-20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4 部分:干式报警阀中 4.12。 2) 获证后使用领域不进行抽样检测。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2 套,分型产品:1 套。 2)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

88、场抽样检测: 1 套。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45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3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41 附件 3.9 雨淋报警阀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5-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5部分:雨淋报警阀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5-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5 部分:雨淋报警阀中除 4.7、4.8 外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

89、目为 GB5135.5-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5 部分:雨淋报警阀中 4.1、4.2、4.9、4.10、4.11、4.12 的适用项目。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5-20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5 部分:雨淋报警阀中 4.12。 2) 获证后使用领域不进行抽样检测。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2 套,分型产品:1 套。 2)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1 套。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45 天。 2)监督检验 监

90、督检验检验周期 3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42 附件 3.10 水流指示器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7-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7部分:水流指示器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 GB5135.7-20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7 部分: 水流指示器中除 5.5、5.7 外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检验项目为 GB5135.7-20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7 部分: 水流指示器中的 5.8、5.10、5.11、5.13、6.1。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91、GB5135.7-20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7 部分:水流指示器中 5.8。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7-20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7 部分:水流指示器中 5.8。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4 具,分型产品:2 具。 2)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1 具。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1 具。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25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2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

92、验周期。 43 附件 3.11 压力开关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10-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0部分:压力开关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10-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0 部分:压力开关中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输 出 触 点 组 数 与 主 型 产 品 不 同 的 分 型 产 品 检 验 项 目 为GB5135.10-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0 部分:压力开关中的 6.3、6.5、6.6、6.10、6.11、6.12、6.13。 连 接 公 称 口 径 与 主 型 产 品 不 同 的 分 型 产

93、品 检 验 项 目 为GB5135.10-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0 部分:压力开关中的 6.3、6.4、6.5、6.14。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0-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0 部分:压力开关中 6.3、6.6。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0-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0 部分:压力开关中 6.3、6.6。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8 只,分型产品:4 只。 2)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1 只。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1 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

94、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35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3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 44 周期。 附件 3.12 通用阀门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6-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6部分:通用阀门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 GB5135.6-20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6 部分: 通用阀门中除 7.5、7.6 外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消防闸阀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6-20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6

95、部分:通用阀门中 7.1、7.7 的适用项目。 消防球阀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6-20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6 部分:通用阀门中 7.1、7.8 的适用项目。 消防电磁阀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6-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7.1、7.9 的适用项目。 消防蝶阀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6-20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6 部分:通用阀门中 7.1、7.10 的适用项目。 消防截止阀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6-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7.1、7.11 的适用项目。 消防信号阀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

96、B5135.6-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7.1、7.12(7.12.3、7.12.6 除外)的适用项目。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如下: 消防闸阀监督检验为 GB5135.6-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7.7.6、7.7.7; 消防球阀监督检验为 GB5135.6-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7.8.8; 消防蝶阀监督检验为 GB5135.6-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7.10.12; 消防电磁阀监督检验为 GB5135.6-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6 部

97、分:通用阀门中 7.9.3、7.9.5; 消防截止阀监督检验为 GB5135.6-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6 部 45 分:通用阀门中 7.11.4; 消防信号阀监督检验为 GB5135.6-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7.12.2。 2) 获证后使用领域不进行抽样检测。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2 套,分型产品:2 套。 2)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1 套。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35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30 天

98、。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46 附件 3.13 预作用装置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14-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4部分:预作用装置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B5135.14-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4部分:预作用装置中除5.2.4外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检验项目为 GB5135.14-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4 部分:预作用装置中 5.1、5.2(5.2.4 除外)的适用项目。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4-2011自动喷水

99、灭火系统 第 14 部分:预作用装置中 5.2.8、5.4.5。 2) 获证后使用领域不进行抽样检测。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装置 1 套、阀组 2 套、控制盘 3 台、电磁阀 3 只、减压阀2 只、单向阀 3 只、控制阀 2 只。 分型产品:装置 1 套、阀组 2 套。 2)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1 套。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为 55 天(铜材质阀座) ,200 天(非铜材质阀座) 。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100、 55 天(铜材质阀座) 检验周期 200 天(非铜材质阀座)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47 附件 3.14 减压阀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17-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7部分:减压阀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5135.17-20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7部分:减压阀中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17-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7 部分:减压阀中除 6.3、6.4、6.5.6、6.9 外的适用

101、项目。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7-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7 部分:减压阀中 6.8。 2) 获证后使用领域不进行抽样检测。 3 样品数量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2 台,分型产品:1 台。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1 台。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55 天(铜材质阀座) 检验周期 120 天(非铜材质阀座)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3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4

102、8 附件 3.15 末端试水装置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21-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21部分:末端试水装置。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21-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21 部分:末端试水装置中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21-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21 部分:末端试水装置中 6.16.4、6.66.9。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21-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21 部分:末端试水装置中 6.16.7。 2) 获证后使用领

103、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21-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21 部分:末端试水装置中 6.16.7。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5 套; 分型产品:3 套。 2)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1 套;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1 套。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40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3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49 附件 3.16 加速器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8-2

104、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8部分:加速器。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8-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8 部分:加速器中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8-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8 部分:加速器中 4.14.9 项目。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8-20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8 部分:加速器中 4.1、4.54.9。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8-20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8 部分:加速器中 4.1、4.54.9。 3 样

105、品数量 1)型式试验 每种规格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样品数量的 5 倍。 主型产品:3 个,弹性密封元件 12 只。 分型产品:2 个。 2)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1 个;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1 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40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2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50 附件 3.17 消防洒水软管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16-20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6部分:消防

106、洒水软管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5135.16-201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6部分:消防洒水软管中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16-20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6 部分:消防洒水软管中 6.1、6.4、6.5、6.6(仅限公称直径不同时) 、6.10、6.11、6.12、6.14 的适用项目。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6-20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6 部分:消防洒水软管中 6.11。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6-2010自

107、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6 部分:消防洒水软管中 6.11。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10 根,分型产品:5 根。 2)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1 根。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1 根。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为 70 天(带密封圈) ,50 天(不带密封圈) 。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30 天(带密封圈) , 检验周期 30 天(不带密封圈) 。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

108、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51 附件 3.18 沟槽式管接件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11-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1部分:沟槽式管接件。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5135.11-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1部分:沟槽式管接件中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11-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1 部分:沟槽式管接件中除 6.2、6.3、6.5、6.13、6.14、6.16、6.18 外的适用项目。 2.3 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项目根据年度监督方案执行。 (1) 获证后生产现

109、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1-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1 部分:沟槽式管接件中 6.8、6.10(适用时) 。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1-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1 部分:沟槽式管接件中 6.8、6.10(适用时) 。 3 样品数量 3.1 型式试验 (1)沟槽式管接头: 主型产品样品 15 只,分型产品样品 5 只,橡胶密封圈 5 只。 (2)带密封圈沟槽式管接件: 主型产品样品 5 只,分型产品样品 3 只,橡胶密封圈或胶料 5 只。 (3)无密封圈沟槽式管接件: 主型产品样品 2 只,分型产品样品 2 只。 3.2 监督检验

110、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1 只。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1 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70 天。 52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53 附件 3.19 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18428-2010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18428-2010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中的全部项目。 2.2 分型试验 不同公称动作温度的

111、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18428-2010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中 4.14.10 的全部适用项目。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18428-2010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中 4.1、4.2、4.8。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18428-2010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中 4.1、4.2、4.8。 3 样品数量 1)监督检验 每种规格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样品数量的 5 倍。 主型产品: 240 只; 分型产品: 180 只。 2)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50 只;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50 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

112、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120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3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54 附件 3.20 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A863-2010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通用要求。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A863-2010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通用要求中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不同公称动作温度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A863-2010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通用要求中的 3.23.6。 2.3 监督检验

113、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863-2010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通用要求中 3.1、3.2、3.4。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863-2010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通用要求中 3.1、3.2、3.4。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100 只; 分型产品:55 只。 2)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25 只;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25 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120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3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

114、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55 附件 3.21 细水雾灭火装置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 2 检验项目 2.1 贮气瓶组 2.1.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 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2的全部适用项目。 2.1.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 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2.16.2.3、6.2.8。 2.1.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 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2.6。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

115、 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2.6。 2.2 贮水瓶组 2.2.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3的全部适用项目。 2.2.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 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3.16.3.5、6.3.6.16.3.6.4。 2.2.3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 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3.1、6.3.4。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 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3.5。 2.3 气体单向阀 2.3.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

116、置中6.4的全部项目。 2.3.2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 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4.3。 56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 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4.1。 2.4 安全泄放装置 2.4.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5的全部项目。 2.4.2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 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5.1。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 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5.1。 2.5 连接管 2.5

117、.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6的全部项目。 2.6 集流管 2.6.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7的全部项目。 2.7 减压装置 2.7.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8的全部项目。 2.7.2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 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8.16.8.3、6.8.5、6.8.6。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 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8.16.8.3、6.8.5。 2.8 分区控制阀 2

118、.8.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 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9的全部项目。 2.8.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 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9.16.9.8。 2.8.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 细水雾灭火 57 装置中 6.9.1、6.9.6、6.9.7。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 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9.1、6.9.6。 2.9 泵组单元 2.9.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0的全部适用项目。 2.9.

119、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 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0.2、6.10.4、6.10.5、6.10.7。 2.9.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 细水雾灭火装置 中 6.10.2.1、 6.10.2.2、 6.10.2.3、 6.10.2.6、 6.10.3、 6.10.4.1、 6.10.4.2、6.10.5、6.10.6、6.10.7、6.10.8、6.10.9.2、6.10.10、6.10.11。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 细水雾灭火装置 中 6.10.2.1、 6.10.2

120、.3、 6.10.2.6、 6.10.3、 6.10.4.1、 6.10.4.2、 6.10.8、6.10.9.2、6.10.10、6.10.11。 2.10 压力显示器 2.10.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1的全部项目。 2.11 信号反馈装置 2.11.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2的全部项目。 2.12 装置控制盘(柜) 2.12.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3的全部项目。 2.12.2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

121、 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13.16.13.3。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 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13.3。 2.13 细水雾喷头 2.13.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4的全部 58 适用项目。 2.13.2 分型试验 开式细水雾喷头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4.1、6.14.8、6.14.26、6.14.29.1; 闭式细水雾喷头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4.1 6.14.3、6.14.6、6.14.7、6.14.126.1

122、4.14、6.14.246.14.26、6.14.29.2; 2.13.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 开式细水雾喷头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 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4.1 、6.14.8、6.14.26; 闭式细水雾喷头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 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4.1 6.14.3、6.14.5、6.14.7、6.14.8、6.14.246.14.26;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 开式细水雾喷头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 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4.1 、6.14.8、6.14.26; 闭式细水雾喷头检验项目为GA 1149

123、-2014 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4.1 6.14.3、6.14.5、6.14.7、6.14.8、6.14.246.14.26; 2.14 装置要求 2.14.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的全部适用项目。 2.14.2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 细水雾灭火装置中中 6.1.1、6.1.2。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 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1.1。 3 样品数量 3.1 贮气瓶组 1)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贮气容器3套、容器阀(释放阀)6套、安全泄放装置5套、减压装置

124、(可选)2套、压力显示装置2套、驱动装置2套等。 分型产品:贮气容器3套、容器阀(释放阀)3套。 2)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瓶组 1 套; 59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瓶组 1 套。 3.2 贮水瓶组 1)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贮水容器 3 套、安全泄放装置 5 套、瓶接头及虹吸管 3 套等 分型产品:贮水容器2套、瓶接头及虹吸管2套。 b)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瓶组 1 套;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瓶组 1 套。 3.3分区控制阀 a)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3 套; 分型产品:2 套。 b)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1 套;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 1 套

125、。 3.4 泵组单元 a)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1套; 分型产品:1套。 b)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1 套;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 1 套。 3.5 控制盘(柜) 2套。 3.6 细水雾喷头 1)型式试验 闭式细水雾喷头主型产品:200 只;分型产品:100 只。 开式细水雾喷头主型产品:40 只;分型产品:20 只。 b)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开式细水雾喷头:20 只;闭式细水雾喷头: 60 50 只;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开式细水雾喷头:20 只;闭式细水雾喷头:50 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

126、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开式细水雾灭火装置:85 天; 闭式细水雾灭火装置:115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5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61 附件 3.22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25204-2010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25204-2010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中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25204-2010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中以下适用项目:5.1、5.2、5.5、5.6、5

127、.7、5.8、5.10、5.11、5.12、5.13。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25204-2010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中 5.1、5.2。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25204-2010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中 5.1、5.2。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每种规格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样品数量的 5 倍。 主型产品:3 套。 分型产品:2 套。 2)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1 套;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1 套。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

128、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45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3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62 附件 4 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1.1 准备工作 (1) 在出发进行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前, 监督组长应从“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获取被监督企业的基本信息、CCC 证书信息(含暂停证书)和历次工厂检查情况,特别是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情况等。 (2)监督组到达生产现场后,监督组长应向企业出示监督通知,说明本次监督的有关要求,由企业填写回执。告知企业如不按规定接受监督,其证书将被收回并撤销。如现场企

129、业提出不接受监督时,监督组长应及时将所遇现场情况和受监督企业现场表达的意见以书面方式及时上报。得到同意后,监督组方可离开生产现场。 (3)监督组到达生产现场后,应首先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和 CCC证书原件,重点检查企业的名称、法人、注册地址和生产厂址等是否发生变化。 1.2 工作内容及要求 (1)现场巡视 监督组应要求受监督企业开放生产现场所有房间或地域,以供监督检查。除涉及军品生产等机密外,监督组必须核实受监督企业每个房间或地域的功能及存放的与获证产品生产过程有关物品的情况。对于受监督企业刻意隐瞒的房间或地域,必须重点巡视。现场巡视中如发现问题,监督组应持续追踪,如发现存在影响认证有效性的严

130、重问题,现场出具不推荐通过的工厂检查报告,收回同标准涵盖的产品证书;现场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足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存在制假售假行为的,收回全部证书,报评定中心处理。对发现的一般问题,监督组应书面通知受监督企业整改,并在检查报告中予以记录。 (2)现场产品一致性检查 a、监督组现场应首选抽取生产线末端获证产品开展一致性检查。如果现场确实未生产,监督组方可对库存产品开展一致性检查,要求企业在产品一致性检查表上盖章确认。对于任一产品一致性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检查报告中予以记录,收回同标准涵盖的产品证书,报评定中心处理。监督组应详细记录一致性检查样品的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次、编号等。 b、对

131、于现场因获证产品数量不足或企业自称没有产品,导致无法完成全部单元产品一致性检查及监督检验样品抽取的,监督组应先行封存现场 63 应抽取样品且能抽取的所有获证产品样品,开展产品一致性检查工作;对于未能抽到的获证产品,应认真核对有关资料,如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采购记录、生产计划安排、产品检验记录、出入库记录、销售记录等;监督组应从企业现场检查前六个月内获证产品生产、销售、产品发货物流信息销售记录中,查找已交付的产品,首先对其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采购和评价记录、生产计划和工艺指导文件、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出入库记录等进行有关产品一致性的核实。 监督组必须详细记录检查中抽取的文件/记录编号、时间、内容和抽

132、取的文件中涉及的产品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次、编号等。 对发现任一产品一致性不符合的,监督组应在检查报告中予以记录,收回同标准涵盖的产品证书;对于未发现产品一致性存在异常的,监督组应书面上报,由评定中心协调派组开展使用领域产品一致性检查、抽取样品检测。 c、经确认,在现场检查前至少六个月无生产的企业,因无法有效确认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监督组应现场封存对应产品证书,并告知企业恢复生产前应主动向评定中心书面报告。待评定中心再次安排监督组进行现场见证生产、检查确认符合证书保持要求后,方可恢复正式生产。监督组应将上述情况详细记录。 d、当现场检查时企业声称无产品或停产,但经监督组现场确认有库存或近期有生

133、产情况的企业,监督组应现场出具不推荐通过的工厂检查报告,收回同标准涵盖的产品证书,报评定中心处理。 对于上述检查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足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存在制假售假行为的,收回全部证书,报评定中心处理。 (3)监督检验样品抽取 有抽取样品监督检验要求时,监督组在企业生产现场完成产品一致性检查, 结论符合认证要求的前提下, 按照“刚下线且例行检验合格的产品” 、 “库存产品”的先后顺序开展监督检验样品抽、封工作。 (4)送样 监督组现场抽取的样品应由获证企业在15日内送至指定实验室开展监督检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监督检验费用。 (5)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受监督企业不确认监督结论的

134、情况,监督组应向其说明严重后果,对仍不配合的,应将现场情况详细记录,报评定中心处理。 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64 2.1 基本内容及要求 (1)巡视工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的运行状况;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第 3 条.采购和进货检验、第 4 条.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第 5 条.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第 6 条.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第 9 条.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3)证书使用和标志的购买、使用、保管情况; (4)受监督企业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了文件化的获证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了文件化的成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5)是否有获证产品变更未经批准违规出厂销售行为等;

135、(6)受监督企业有无出厂销售未获证产品的违规行为; (7)受监督企业有无证书暂停、注销、撤销后继续违规出厂销售获证产品的行为; (8)现场生产和检验过程见证(适用时) ; (9)受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及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见附件 8)建立了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按规定上传至“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 ; (10)验证上次监督检查和/或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项所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11)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不符合。 2.2 检查要求 (1)监督组应要求受监督企业开放生产现场所有房间或地域,以供监督

136、检查。除涉及军品生产等机密外,监督组必须核实受监督企业每个房间或地域的功能及存放的与获证产品生产过程有关物品的情况。对于受监督企业刻意隐瞒的房间或地域,必须重点巡视。 (2)监督组应现场对企业生产和检验能力、生产工艺文件、产品设计和采购文件有效性等进行重点核查,进行生产和检验过程见证(适用时) 。 (3)对于未制定或未有效执行一致性控制要求和例行检验、确认检验要求的企业,监督组应现场做出不通过的结论,收回同标准涵盖的产品证书,报评定中心处理。 (4)适用时,监督组在生产现场应开展指定项目的检验见证活动。现场时间不允许时,可进行模拟检验见证。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a、检验作业指导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与

137、认证依据标准的相关规定是否一 65 致或起等效作用;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b、检验设备能否满足检验作业指导文件要求;是否能够正常运行;是否按规定周期进行了计量和校准; c、检验记录表是否与检验作业文件要求一致,具有指导或提示作用; d、检验人员是否能够正确理解检验作业指导文件;操作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填写了检验记录表。 见证结束后,监督组填写检验过程见证记录,按下列要求进行判定: a、对于能够在监督检查期间完成的检验见证项目,监督组应对检验情况的符合性进行单项判定; b、对于部分不能在工厂监督检查期间完成的检验见证项目,监督检查组应在要求检验人员进行模拟检验的基础上,进行该项目的检验能力判定,并

138、注明为模拟检验操作; c、全部检验见证项目完成后,监督组汇总形成检验见证的总体意见,并签字确认。 对工厂检验人员不能完成检验或检验结论不准确的,监督组应做出不通过的结论,收回同标准涵盖的产品证书。 (5)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认证证书的信息,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名称或地址(生产企业未搬迁除外)发生变更,获证产品型号或规格等发生变更或有证据表明生产企业的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认证委托人未向评定中心申请变更批准或备案的,监督组应做出不通过的结论,收回其全部证书;如获证企业已按规定申报,监督组应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变更未经确认即产品违规出厂销售的情况。如存在上述情况,应提取相关证

139、据,收回全部产品证书。 (6)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倒闭情况,评定中心应撤销此类企业获得的全部证书。对经多方联系仍无法找到的企业,评定中心应暂停或撤销此类企业获得的全部证书。 (7)监督组在现场应核查受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建立了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3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3.1 使用领域获证产品信息的提取及下达 (1) 评定中心应从企业已上传至“消防产品生产、 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的获证产品使用单位中,根据“抽取销量最大的代表性产品”、“同实施细则涵盖产品中至少抽取一个单元”、“使用单位

140、地域尽量集中”、“尽量涵盖多 66 类获证产品”等原则随机选取。 (2) 评定中心应在现场监督开展前的 5 个工作日内, 下达监督任务 (随附获证产品使用单位的具体地址等信息) 。 3.2 准备工作 (1)接受监督任务后,监督组长应从“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中提取受监督企业的证书状态信息、一致性检查记录和产品检验报告。同时,监督组还应取得留存在指定实验室的型式检验样品的外观及内部结构照片等(适用时) 。 (2)监督组在实施现场监督前 2 天方可通知受监督企业,告知企业须接受监督,应按规定时限到达获证产品使用单位,否则全部证书将被暂停或撤销。对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监督的,监督组长应书面报告

141、。在得到批准前,监督组不得离开获证产品使用单位现场。 (3)监督组长还须提前告知受监督企业以下要求: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委托授权人(授权人持委托授权书对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有关情况及结论具有签字确认权)与技术人员一并按时到达使用单位,携带公章和证书原件,准备进行一致性检查所需的工具、现场条件及技术资料。 3.3 获证后使用领域检查 (1)监督组到达使用单位后,须对使用单位全部应监督类别的获证产品进行统计,书面记录现场情况。 (2)监督检查前,监督组首先应现场抽取样品核查 CCC 标志加施情况,核查产品生产、销售流向信息情况,核查铭牌标志、规格型号与证书的符合性。对未见异常的,开展产品一致性检查;现场

142、发现异常的,监督组如实记录有关问题。对于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产品,应终止检查,并书面上报。 (3)监督组按照要求现场抽取样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4)监督组发现样品系未经 CCC 认证的,应收回全部证书,书面上报; (5)上传信息与现场样品实物严重不符的,监督组应书面上报,随附企业书面说明(加盖公章) 。 (6)对于在使用单位现场发现产品一致性、质量或维护保养方面的问题,监督组应要求企业当场或限期整改(视现场情况而定) ,不得影响获证产品使用。企业整改完毕后应提交使用单位确认的产品整改确认记录。 (7)监督组现场怀疑产品一致性不符但无法准确判定时,或生产企业对现场判定结论有争议时,监督组应现场抽、

143、封样,送指定实验室开展产 67 品一致性检查。对不具备现场抽样条件的,监督组应及时与指定实验室沟通,协助开展产品一致性检查工作。 (8)监督组抽取样品后,应要求获证企业立即进行补货、重新安装,不得影响获证产品有效使用。 (9) 现场监督结束后, 监督组长应就监督情况与受监督企业进行沟通,通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现场监督结论,要求其在现场一致性检查记录上签字,盖章确认。对现场监督结论有异议的或拒绝在监督现场一致性检查记录上确认的,监督组应书面上报。 3.4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 (1)监督组用按照本附件第 3.3 条的规定抽样开展产品一致性检查工作。 (2)产品一致性符合要求的,监督组现场按

144、照使用领域现场监督抽取样品方案要求的数量进行抽、封样品。对产品一致性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检查,立即上报。 (3)监督组抽取样品后,应要求获证企业立即进行补货、重新安装,不得影响系统有效运行。 (4)监督检验样品抽样数量要求见附件 3。 (5)监督检验样品应选择在质保期内且出厂不满一年、由获证企业负责维护保养的产品。 68 附件 5 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附 录 A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A.1 职责和资源 A.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

145、作,无论其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负责建立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 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变更后未经评定中心确认的获证产品,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A.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产品的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所需的环境。 A.2 文件和记录 A.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

146、认证产品质量计划, 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所需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 检验及有关资源的确定, 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 (标准、工艺、关键件等) 、标志的使用管理等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A.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 以对本标准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 文件发布和更改前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 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A.2.3 工厂应建立

147、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 储存、 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过程、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69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A.3 采购和进货检验 A.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保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A.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由供应商完成。当由

148、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A.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A.4.1 工厂应对生产的关键工序进行识别, 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A.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 工厂应保证生产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A.4.3 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A.4.4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A.4.5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

149、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A.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工厂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A.6 检验和试验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设备。 A.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 70 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应规定校准方法、

150、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A.6.2 运行检查 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验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验。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A.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和保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验。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A.8 内部质量审核

151、 工厂应建立和保持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A.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A.10 获证产品的变更控制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变更控制程序,确保认证产品的设计、采用的关键件和材料以及生产工序工艺、检验条件等因素的变更得到有效控制。获证产品涉及到如下的变更,工厂在实施前应向评定中心申报,获得批准后

152、方可执行: a) 产品设计(原理、结构等)的变更; b) 产品采用的关键件和关键材料的变更; c) 关键工序、工艺及其生产设备的变更; d)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条件和方法变更; e) 生产场所搬迁、生产质量体系换版等变更; f) 其他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的变更。 A.11 包装、搬运和储存 71 工厂的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的要求。 附 录 B 工厂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 工厂产品一致性控制的目的是为保证工厂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认证时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 B.1 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 B.1.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

153、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至少应包括: a) 针对具体认证产品型号的设计要求、 产品结构描述、 物料清单(应包含所使用的关键元器件的型号、主要参数及供应商)等技术文件; b) 针对具体认证产品的生产工序工艺、生产配料单等生产控制文件; c) 针对认证产品的检验(包括进货检验、 生产过程检验、 成品例行检验及确认检验)要求、方法及相关资源条件配备等质量控制文件; d) 针对获证后产品的变更(包括标准、工艺、关键件等变更)控制、标志使用管理等程序文件。 B 1.2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该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B.2 批量生产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

154、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至少在以下方面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保持一致: a) 认证产品的铭牌、标志、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 b) 认证产品的结构、尺寸和安装方式; c) 认证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和关键件。 B.3 关键件和材料的一致性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以确保关键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并保持其一致性。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记录、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B.4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155、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并保持其一致性。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 72 判定准则等。应保存检验记录。工厂生产现场应具备例行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B.5 产品变更的一致性控制 工厂建立的文件化变更控制程序应包括产品变更后的一致性控制内容。获证产品涉及 A.10 规定的变更,经评定中心批准执行后,工厂应通知到相关职能部门、岗位和/或用户,并按变更实行产品一致性控制。 附 录 C 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目的是确定批量生产的产品特性与型式检验合格样品特性的符合性。 C.1 核查内容 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a) 产

156、品名称、型号规格与产品认证规则、产品标准、认证证书的符合性; b) 产品的名牌标志与产品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特性文件表的符合性; c) 产品关键件和材料的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厂名称与型式检验报告描述、特性文件描述以及企业对关键件和材料供应商控制的符合性; d) 产品特性参数与产品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产品特性文件表的符合性; e) 产品主要生产工艺与企业产品工艺文件、产品特性文件表的符合性。 C.2 核查方法 产品一致性检查应使用以下方法: a) 通过核对抽取样品产品名牌标志、认证规则、产品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特性文件表、产品工艺文件及图纸等技术文件的方法核查; b

157、) 通过现场试验验证的方法判定产品的一致性; c) 必要时通过抽取样品送检的方法判定产品的一致性。 C.3 判定原则 核查内容中有一项不符合,判定该产品一致性检查不符合。 附 录 D 生产企业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有关要求 D.1 生产企业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工作应保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生产企业规定的例行检验项目和确认检验项目应覆盖产品标准的全部适用检验项目。 D.2 例行检验的有关要求 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产能规模、生产过程控制能力等情况规定例行检验的有关要求,并经评定中心确认。例行检验应满足对生产过程有 73 效控制的原则,鼓励采用生产过程中的在线测试方法。 D.3 确认检验的有

158、关要求 D.3.1 确认检验项目 确认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 确认检验项目 产品名称 执行标准 检验项目 洒水喷头产品 GB5135.1-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 部分: 洒水喷头 6.4、 6.5、 6.6、 6.7、 6.8、6.10、6.15、6.19(适用时) 、6.20、6.30(适用时) 水雾喷头 GB5135.3-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3 部分: 水雾喷头 5.2、 5.3、 5.4、 5.5、 5.6、5.15(静态动作温度、功能,工作载荷和框架强度、动态热性能适用时)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 GB5135.9-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9 部分:早期

159、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 6.4、 6.6、 6.7、 6.9、 6.15、6.16、6.19、6.20 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GB5135.12-20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2 部分: 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6.4、 6.6、 6.7、 6.18 (或6.27) 、6.19 水幕喷头 GB 5135.13-20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3 部分:水幕喷头 6.2、6.3、6.4、6.5(适用时) 、6.6(适用时) 家用喷头 GB5135.15-200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5 部分: 家用喷头 6.4、 6.6、 6.7、 6.17 (或6.27) 、6.18 自动灭火系统用玻

160、璃球 GB18428-2010 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 4.2、 4.3、 4.4、 4.5、 4.6、4.7、4.8、4.9 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通用要求 GA863-2010 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通用要求 3.2、3.3、3.4、3.5 末端试水装置 GB5135.21-20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21 部分:6.5、 6.6、 6.8、 6.9、 6.11(适用时) 、6.12(适用 74 末端试水装置 时) 、6.13(适用时) 、6.14 (适用时) 、 6.15 (适用时) 加速器 GB5135.8-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8 部分: 加速器 4.2、 4.4、 4.6、 4.

161、8、 4.9、4.10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GB25204-2010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5.3、5.4、5.9、5.10、5.11、5.12、5.14、5.15 细水雾 灭火装置 贮气瓶组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 6.2.4、6.2.5、6.2.6、容器阀工作可靠性、容器阀的手动操作要求。 贮水瓶组 6.3.3、6.3.6.5 减压装置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 6.8.4、6.8.6、6.8.7 分 区 控 制阀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 6.9.4、6.9.6、6.9.7、6.9.9、6.9.10、6.9.11 泵组单元 GA 11

162、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 6.10.2.4 、 6.10.2.5 、6.10.5 细 水 雾 喷头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 6.14.3、 6.14.5、 6.14.7、6.14.8 6.14.17、 6.14.26 装置要求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 6.1.2 湿式报警阀、 延迟器、水力警铃 GB5135.2-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2 部分: 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 4.7、4.9、4.10、4.12、4.13 干式报警阀 GB5135.4-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4 部分: 干式报警阀 4.9、4.11、4.12 雨淋报警阀 GB51

163、35.5-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5 部分: 雨淋报警阀 4.9、 4.10.2、 4.11、 4.12 通用阀门 消防闸阀 GB5135.6-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6 部分: 通7.7.4、7.7.5 75 用阀门 消防球阀 GB5135.6-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6 部分: 通用阀门 7.8.7、7.8.9 消防蝶阀 GB5135.6-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6 部分: 通用阀门 7.10.10、7.10.11 消防电磁阀 GB5135.6-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6 部分: 通用阀门 7.9.2、7.9.4 消防截止阀 GB5135.6-2003自动喷水

164、灭火系统 第 6 部分: 通用阀门 7.11.3、7.11.6 消防信号阀 GB5135.6-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6 部分: 通用阀门 7.7.5(适用时) 、7.8.7(适用时) 、 7.10.11 (适用时) 、 7.11.3 (适用时) 、7.12.2、7.12.3、7.12.5 水流指示器 GB5135.7-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7 部分: 水流指示器 5.8、5.11、5.12、5.13 压力开关 GB5135.10-20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0 部分:压力开关 6.4、6.5、6.6、6.7、6.8 消防洒水软管 GB5135.16-2010 自动喷水灭火

165、系统 第 16 部分:消防洒水软管 6.5、6.6、6.8、6.11、6.12、6.13 沟槽式管接件 GB5135.11-20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1 部分:沟槽式管接件 6.5、 6.6、 6.7、 6.8、 6.9、6.10、 6.11、 6.12、 6.13、6.14、6.15、6.17、6.18 减压阀 GB5135.17-20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7 部分:减压阀 6.5.6、 6.6 (6.6.2 除外) 、6.8、6.9 预作用装置 GB5135.14-20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4 部分:5.2.55.2.8 、 5.3.2 、5.3.4、 5.3.5、

166、 5.4 (5.4.1、 76 预作用装置 5.4.7 除外) 、 5.5 (5.5.1、5.5.5 除外) 、 5.7、 5.8.2、5.9 (5.9.1 除外) 、 5.10.3 D.3.2 确认检验频次 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每个产品认证单元至少选取一种型号的产品进行确认检验。工厂不具备检验条件的确认检验项目,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检测实验室检验。工厂应保留确认检验记录和相关实验室的认可证明。 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检验抽查中涉及的检验项目,评定中心证后监督涉及的检验项目,与确认检验项目重复的,可采信其检验结果作为确认检验结论。 附 录 E 工厂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E.1 申请洒水喷头类(洒水

167、喷头、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家用喷头)认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过程控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动作元件装配过程控制; b)金属框架的生产过程控制; c)喷头密封检测; E.2 申请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认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过程控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工作液的灌装工序控制; b)玻璃球封口工序控制; c)外观及尺寸控制; E.3 申请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认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过程控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元件装配过程检测; b)外观及尺寸控制; E.4 申请末端试水装置认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过程控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密封检测; b)流量系数检测; E.5 申请加

168、速器认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过程控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密封测试; E.6 申请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认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过程控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探测组件的组装工序控制; 77 b) 外观、结构、水平回转角及俯仰回转角的检测; c) 性能参数的检测 E.7 申请细水雾灭火装置认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过程控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细水雾喷头的组装工序控制; b) 贮气瓶组、贮水瓶组的组成及密封检测; c) 分区控制阀的功能检测; d) 泵组单元的控制功能检测; e) 装置的启动运行检测; f)贮水容器的内部涂覆层检查; E.8 报警阀类(湿式报警阀、干式报警阀、雨淋报警阀) a)报警阀类

169、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过程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b)阀门装配前对阀体的检查; c)电磁阀应选择符合 3C 认证的消防产品; d)阀门装配后动作及密封的检测。 E.9 预作用装置产品 预作用装置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过程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a)预作用报警阀组装配检查; b)电磁阀应选择符合 3C 认证的消防产品; c)气压维持装置部件组成检查; d)设置压力测试及控制盘的功能检测。 E.10 沟槽式管接件产品 a) 制造商或铸件供应商应严控熔炼、烧铸环节,并应具备检测化学元素含量和铸件材料金相分析的检测能力 b) 制造商或螺栓供应商应具备螺栓的探伤能力; c)应具备橡胶密封圈的物理机械性能

170、检测; d)加工沟槽工序的检测; e)沟槽管件密封性能的工序检测。 附 录 F 认证标志施加要求 F.1 印刷、模压认证标志的,该认证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 F.2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应加施在表 F 规定的位置上。 表 F 认证标志施加位置 78 序号 产品名称 标志施加位置 1 洒水喷头、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 EC喷头、家用喷头 刻印在溅水盘上 2 水雾喷头、水幕喷头 刻印在喷头本体上 3 末端试水装置 壳体或标牌上 4 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 印在玻璃球最小包装上 5 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 刻印在元件最小包装上 6 加速器 壳体或标牌上 7

171、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 本体或铭牌上 8 细水雾灭火装置 设备铭牌上 9 消防洒水软管 接头处 10 沟槽式管接件 壳体上 11 预作用装置 壳体或标牌上 12 减压阀 壳体或标牌上 13 湿式报警阀 壳体或标牌上 14 干式报警阀 壳体或标牌上 15 雨淋报警阀 壳体或标牌上 16 水流指示器 壳体或标牌上 17 通用阀门 壳体或标牌上 18 压力开关 壳体或标牌上 79 附件 6 评定中心有关收费规定 初 始 认证委托 认证范围扩大委托 证书延续 变更申请 换版申请 证书恢复申请 新增标准 新增单元 单元内 申请费 500元/单元 工厂检查人日数 (2500元/人日) 8 6 4 2 0

172、 6 (适用时) 6 (适用时) 4 批准注册费 800元/单元 10元/单元 10元/单元(原截止期) 800元/单元(5年期) / 注:1 获证后认证委托类型中,如为新增生产厂地址的,需加收2人日。 2 获证后监督有关人日数24人日/次生产企业。 3 新增单元时,生产工艺、原材料、零部件与原获证产品相比,均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加收2人日。 4 仅变更企业名称或地址(不包括企业迁址或改组、改制)的变更申请,免收申请费。 5 在境内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检查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申请认证委托人负担,食宿费由评定中心负担。 6 赴境外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费用,通过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

173、确定。 80 附件 7 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样式 1 认证证书样式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CERTIFICATE FOR CHINA COMPULSO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证书编号:* 认证委托人:地 址: * * 生 产 者: 地 址: *(*) * 生 产 企 业 : 地 址: * * 产 品 名 称 : * 认 证 单 元 : * 内含: *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 * 产品认证基本模式 : * 产 品 标 准 : * 上述产品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特发此证。 首次发证日期:*-*-* 发(换

174、)证日期:*年*月*日 有效期至:*年*月*日 本证书的有效性需依靠通过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本证书的相关信息可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 和 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站 查询 发证机构名称(盖章)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中国 北京市东城区永外西革新里甲 108 号 100077 http:/ 81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CERTIFICATE FOR CHINA COMPULSO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附件: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 * 认证单元: * 内含: * 注:此证书附件与证书同时使用时有效 发证机构名称(盖章)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中国 北京市东城区永

175、外西革新里甲 108 号 100077 http:/ 82 2 检验报告样式 : 检验报告编号 (CMA 章) (CAL 章) (CNAS 章) 检 验 报 告 认证委托人: 产品型号名称: 检 验 类 别: (检验机构名称) 83 (检验报告封面背面内容) 注 意 事 项: 1、报告无“检验专用章”无效。 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专用章”无效。 3、报告无编制、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 4、报告涂改无效。 (检验机构信息) 84 ( 检 验 报 告 内 容 第 1 页 ) ( 检 验 机 构 名 称 ) 检 验 报 告 : (检验报告编号) 共 页第 页 产品名称 型 号 认证委托人 检验

176、类别 生 产 者 生产日期 XXXX 年 X 月 生产企业 抽 样 者 抽样基数 抽样地点 样品数量 抽样日期 XXXX 年 X 月 X 日 样品状态 受理日期 XXXX 年 X 月 X 日 检验依据 产品标准+实施规则+实施细则 检验项目 检 验 结 论 (检验专用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备 注 批准: 审核: 编制: 85 (检验报告内容企业信息页) (检验机构名称) 检 验 报 告 : (检验报告编号) 共 页第 页 认证委托人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产品照片 86 (检验报告内容产品信息描述页) (检验机构名称) 检 验 报 告 : (检验报告编号) 共 页第 页 1、铭牌

177、标志 2、关键部件 3、产品特性参数 一致性检查结论:符合/不符合(不符合内容) 87 ( 检 验 报 告 内 容 主 型 检 验 结 果 汇 总 页 ) 检验结果汇总表 生产企业: : (检验报告编号) 产品型号: 共 页第 页 序号 检 验 项 目 标准条款号 检 验 结 果 结 论 备 注 (指定实验室名称) 88 检验结果汇总表(适用于细水雾灭火装置) 生产单位: : (检验报告编号) 产品型号: 共 页第 页 序号 部件产品名称 部件规格型号 备注 (指定实验室名称) 89 附件 8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1.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消防产品生产、销售

178、流向登记管理系统”操作说明书,制定符合生产、销售实际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操作使用规程 。 2. 安装“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专人专岗负责,应进行有效的日常维护。 3.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 GA 846 的规定,使用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建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信息,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编码应与实际产品一一对应。 4.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计划,在获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免费申领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编码。 5.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评定中心颁布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本体、

179、验证体印刷技术要求 ,使用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编码,自行委托或自行印制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本体、验证体,并应采用有效的监测手段,保证印制产品符合 GA 846 的使用要求。 6.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申领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编码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1)自获证之日起生产信息登记高于 80%; (2)自获证之日起经销商信息登记比例高于 80%; (3)自获证之日起最终用户登记比例高于 80%; (4)经销商、最终用户信息登记应真实、有效、完整。 7.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丢失或损坏, 应及时在“消防产品生产、 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作废对应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编码,并重新建立、添加有关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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