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5第五讲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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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aw5law5:第五讲:第五讲- -反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节、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第二节、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第第三三节节、 反反不不正正当当竞竞争争及及其其侵侵害害商商业秘密案例分析业秘密案例分析第五讲、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及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及不正当竞争法二、不正当竞争的表现二、不正当竞争的表现三、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三、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是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其他经营者的

2、合法权益,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凡在工商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构成不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当竞争行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拟定的商标、商号和不公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拟定的商标、商号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示范法:违反工业或商业事务中诚实竞争行为示范法:违反工业或商业事务中诚实做法的任何行为即为不正当竞争。做法的任何行为即为不正当竞争。1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我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

3、争法中有关中有关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部门的权力滥用,实质上应是行政垄断行为,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部门的权力滥用,实质上应是行政垄断行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不正当竞争发生在经营活动中。只有在经营活动中才发生的不正当不正当竞争发生在经营活动中。只有在经营活动中才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构成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竞争行为才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构成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3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

4、认的商业道德。违背上述基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违背上述基本原则的行为,均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本原则的行为,均是不正当竞争行为。4不正当竞争的结果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的直接受损者不正当竞争的结果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的直接受损者是经营者,而经营者是市场的基本主体,不正当竞争的后果将会阻碍到整是经营者,而经营者是市场的基本主体,不正当竞争的后果将会阻碍到整个市场的正常运行,并进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个市场的正常运行,并进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不不正正当当竞竞争争是是指指经经营营者者违违反反反反不不正正当当竞竞争

5、争法法的的规规定定,损损害害其其他他经经营营者者的的合合法法利利益益,扰扰乱乱社社会会经经济济秩秩序序的的行行为为。其其行行为为有有:假假冒冒商商品品、垄垄断断经经营营、虚虚假假广广告告、商商业业贿贿赂赂、欺欺骗骗性性销销售售、搭搭售售商商品品、削削价价倾销、损害商誉、串通投标等;倾销、损害商誉、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二、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违法行为二、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违法行为( (一一) ) 市场假冒、混淆行为;市场假冒、混淆行为;( (二二) ) 虚假表示行为;虚假表示行为;( (三三) ) 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 (四四) )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 (五五) ) 诋毁他人

6、商誉;诋毁他人商誉;( (六六) )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 (七七) ) 串通投标行为;串通投标行为;( (八八) ) 限制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1)(1)本同盟成员国必须对各该国国民保证予以取缔不正当竞本同盟成员国必须对各该国国民保证予以取缔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争的有效保护。(2)(2)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当竞争的行为。(3) (3) 特别禁止了三种情况特别禁止了三种情况第一、采用任何手段对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第一、采用任何手段对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

7、成混乱的一切行为;动造成混乱的一切行为;第二、在经营商业中利用谎言损害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第二、在经营商业中利用谎言损害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信誉的;或工商业活动的信誉的;第三、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第三、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使用目的或数量发生混乱的表示或说法。法、特点、使用目的或数量发生混乱的表示或说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制定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示范法年世界知识产权组制定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示范法综合规定了五种应予禁止的不诚实行为:综合规定了五种应予禁止的不诚实行为:第一、直接假冒他人商

8、业标示及类商业标示;第一、直接假冒他人商业标示及类商业标示;第二、第二、以淡化、弱化他人商业标示及类商业标示以淡化、弱化他人商业标示及类商业标示等方式损害他人商誉;等方式损害他人商誉;第三、第三、以自己的产品、服务误导公众;以自己的产品、服务误导公众;第四、第四、针对他人的产品、服务误导公众;针对他人的产品、服务误导公众;第五、第五、侵害他人商业秘密。侵害他人商业秘密。(1)侵害的是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知名商品侵害的是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知名商品是指在相关市场区域内具有一定信誉并为相关市场区域内消费是指在相关市场区域内具有一定信誉并为相关市场区域内消费者所认可的商品

9、。特有的含义是指该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者所认可的商品。特有的含义是指该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具有独特性,明显异于其他同类商品。装潢具有独特性,明显异于其他同类商品。(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3)客观上已造成与知名商品的混淆,使消费者误以为购买的客观上已造成与知名商品的混淆,使消费者误以为购买的是知名商品。是知名商品。1仿冒知名商品造成混淆的行为仿冒知名商品造成混淆的行为(二二)虚假表示行为;虚假表示行为;(一一)虚假标示行为概念及具体表现虚假标示行为概

10、念及具体表现虚假标示是指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在商品上仿冒商品质虚假标示是指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在商品上仿冒商品质量标志和产地,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误导消费者,从而牟量标志和产地,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误导消费者,从而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4款规定,款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理解虚假表示行为:理解虚假表示行为:第一,行为

11、主体为商品经营者,包括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第一,行为主体为商品经营者,包括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有引人误解的故意或造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有引人误解的故意或造成引人误解结果的过失。成引人误解结果的过失。第三,行为后果是引人误解,使人对商品的质量发生误解,扩第三,行为后果是引人误解,使人对商品的质量发生误解,扩大自己商品的销量,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大自己商品的销量,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虚假标示的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虚假标示的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依产品质量法规定处罚。规定,应依产品质量法规定处罚。1虚假标示的民

12、事责任虚假标示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经营者对商品质量与原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经营者对商品质量与原产地的虚假表示行为,应负以下民事责任:产地的虚假表示行为,应负以下民事责任:(1)负责修理、更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换、退货;(2)给购买商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予给购买商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经营者若不主动承担上述责任,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赔偿。经营者若不主动承担上述责任,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其承担。当事人还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其承担。当事人还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起诉讼。2虚假标示的行政责任虚假标示的行政责

13、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伪造产品的产地,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的应受到责令公开更正、没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的应受到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可并处罚款。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可并处罚款。(二)虚假标示的法律责任(二)虚假标示的法律责任三、虚假宣传行为;三、虚假宣传行为;(一)虚假宣传行为概念及特征(一)虚假宣传行为概念及特征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反不正当

14、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发布虚假广告。”虚假标示和虚假宣传实质上是相同的,只是方式不一样。第五条的虚虚假标示和虚假宣传实质上是相同的,只是方式不一样。第五条的虚假标示

15、是在假标示是在“商品上商品上”,包括在商品的容器等包装上,第九条的虚假宣传主,包括在商品的容器等包装上,第九条的虚假宣传主要是利用广告,指用在商品以外的其他方法作虚假宣传。要是利用广告,指用在商品以外的其他方法作虚假宣传。1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为商品经营者,广告经营者为他人实施虚假宣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为商品经营者,广告经营者为他人实施虚假宣传广告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因此广告经营者不是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传广告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因此广告经营者不是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体。2虚假宣传行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其目的是为了扩大自己的虚假宣传行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其目的是为了扩大自己的市场销

16、售,具有不正当竞争性。市场销售,具有不正当竞争性。3虚假宣传行为在客观上实施了针对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虚假宣传行为在客观上实施了针对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其形式不限于广告;还有非广告形式,如发表文章,接受采访等。为,其形式不限于广告;还有非广告形式,如发表文章,接受采访等。4虚假宣传行为同时损害了竞争者与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虚假宣传的虚假宣传行为同时损害了竞争者与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虚假宣传的受众是消费者,消费者的利益首当其冲受到侵害;虚假宣传的目的是扩大受众是消费者,消费者的利益首当其冲受到侵害;虚假宣传的目的是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竞争对手的利益最终受到损害。市场份额,

17、排挤竞争对手,竞争对手的利益最终受到损害。虚假宣传行为具有以下特征:虚假宣传行为具有以下特征: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设置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设置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责任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

18、的罚款。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对于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的规定是不一致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对于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19、广告法的规定是不一致的。而依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的。而依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1995年年2月月1日生效的广告法优于日生效的广告法优于1993年年12月月1日实施的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也作了如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也作了如下规定:“本法施行前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本法施行前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而以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仍。而以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十条之规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十条之规定。2虚假宣传行为的民事责任虚假宣传行为的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

20、条之规定,由于虚假宣传被侵害了合法权益的经营者可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由于虚假宣传被侵害了合法权益的经营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提起诉讼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3虚假宣传行为的刑事责任虚假宣传行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利用广告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广告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利用广告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广告主,处以主,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二)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二)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四、商业贿赂;四、商业贿赂;一、商业贿赂概念及特征一、商业贿赂概念及

21、特征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通过给付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以获取优于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通过给付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以获取优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是一种特殊的贿赂行为,它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是一种特殊的贿赂行为,它是以贿赂手段从事交易从而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极大地妨碍了公平的竞争秩序,是以贿赂手段从事交易从而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极大地妨碍了公平的竞争秩序,因此它是为许多国家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它是为许多国家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

22、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品。”商业贿赂的特征有以下几点:商业贿赂的特征有以下几点:1 1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以是法人、个人或其他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以是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受贿主体是经营者,或是经营者的代理人或雇员组织。受贿主体是经营者,或是经营者的代理人或雇员, ,也可以是非经营者。也可以是非经营者。 2 2商业贿赂的目的具有商业性,即为了销售商品或购买商品,获得优于竞争商业贿赂的目的具有商业性,即为了销售商品或购买商品,获得优于竞争对手的地位。对手的地位。 3 3商业贿赂主观上为故意

23、。无论行贿者与受贿者均为故意,与一般贿赂无异。商业贿赂主观上为故意。无论行贿者与受贿者均为故意,与一般贿赂无异。 4 4商业贿赂客观上采取了秘密给付财物的手段或其他手段。商业贿赂客观上采取了秘密给付财物的手段或其他手段。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限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限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经营者采取商业贿赂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经营者采取商业贿赂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

24、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十一条对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

25、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对收受商业贿赂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单位在经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对收受商业贿赂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情节严重的,对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26、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拘役。二、二、商业贿赂的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五、诋毁他人商誉;五、诋毁他人商誉;(一)(一)诋毁他人商誉的界定诋毁他人商誉的界定诋毁他人商誉,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事实、散布虚伪事实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诋毁他人商誉,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事实、散布虚伪事实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商誉是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社会对特定经商品声誉进行诋毁,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商誉是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社会对特定经营者的

27、总体的积极的评价,它是经营者通过努力获得的可为其带来巨大利益的无形资产。诋营者的总体的积极的评价,它是经营者通过努力获得的可为其带来巨大利益的无形资产。诋毁他人商誉也就是损害了他人的无形资产,从而损害了其竞争力,因此国际公约和大多数国毁他人商誉也就是损害了他人的无形资产,从而损害了其竞争力,因此国际公约和大多数国家均将其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家均将其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3)禁止的不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情况中规定有:在经营商业中利用谎言损害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正当竞争情况中规定有:在经营商业中利用谎言损害竞争对

28、方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信誉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信誉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诋毁他人商誉应从以下几点特征来把握: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诋毁他人商誉应从以下几点特征来把握:1诋毁他人商誉行为主体是经营者,且与被侵害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诋毁他人商誉行为主体是经营者,且与被侵害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诋毁他人商誉是诋毁他人商誉是为了打击竞争对手的实力,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优势,是出于竞争目的,由此可以区别于一为了打击竞争对手的实力,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优势,是出于竞争

29、目的,由此可以区别于一般的侵犯公民和法人名誉权和荣誉权。般的侵犯公民和法人名誉权和荣誉权。2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诋毁商誉行为既是采取捏造和散布的手段,那么行为人必定存诋毁商誉行为既是采取捏造和散布的手段,那么行为人必定存在着故意。而散布者由于过失损害他人商誉的,也应承担责任。在着故意。而散布者由于过失损害他人商誉的,也应承担责任。3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手段包括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不论是手段包括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不论是捏造还是散布虚假事实,都构成诋毁他人商誉行为。如果散布的是真实的事实,则不能构成捏造还是散布虚假事

30、实,都构成诋毁他人商誉行为。如果散布的是真实的事实,则不能构成诋毁他人商誉。诋毁他人商誉。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诋毁他人商誉行为的法律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诋毁他人商誉行为的法律责任限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责任限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关于侵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关于侵害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适用于诋毁商誉行为。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适用于诋毁商誉行为。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散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

31、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二)诋毁他人商誉的法律责任诋毁他人商誉的法律责任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为推销其商品或服务,在销售或提供服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为推销其商品或服务,在销售或提供服务时附带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有的务时附带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有的国家一概禁止有奖销售,有的国家则承认有奖销售,但是却作国家一概禁止有奖销售,有的国家则承认有奖销售,但是却作了必要的限制。我国就是对有奖

32、销售作了严格的限定,凡违反了必要的限制。我国就是对有奖销售作了严格的限定,凡违反法律的限制性规定从事的有奖销售就是不正当有奖销售。法律的限制性规定从事的有奖销售就是不正当有奖销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了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了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三种行为:一是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三种行为:一是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是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是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是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商品;三是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元。串通

33、投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抬高标价或者压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招投低标价。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招投标是一种竞争性极强的交易方式,优胜劣汰的竞争性是其优越性之所在。串标是一种竞争性极强的交易方式,优胜劣汰的竞争性是其优越性之所在。串通投标会限制其他人的正当竞争,扰乱公平的竞争秩序,因此我国反不正通投标会限制其他人的正当竞争,扰乱公平的竞争秩序,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对串通投标作了禁止规定。当竞争法第十五条对串通投标作了禁止规定。串通投标

34、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串通投标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串通投标主体至少为两人以上的经营者。第一,串通投标主体至少为两人以上的经营者。因为串通投标行为是合因为串通投标行为是合谋行为,一个经营者不可能完成。谋行为,一个经营者不可能完成。第二,串通投标违反了招投标的程序。第二,串通投标违反了招投标的程序。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或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勾结,违反招投标程序,从而获得不正当的利益,限制了其他人招标人相互勾结,违反招投标程序,从而获得不正当的利益,限制了其他人的竞争。的竞争。第三,串通投标的经营者至少有一个主观上存在故意。第三,串通投标的经营者至少有一个主观上存在故

35、意。其目的是为了在其目的是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获得不正当利益。竞争中处于优势,获得不正当利益。七、七、串通投标行为串通投标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串通投标的受害者还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向人民法串通投标的受害者还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36、二十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害者承担民事责任。院起诉,要求侵害者承担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处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串通投标法律责任串通投标法律责任八、八、限制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一、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责任二、行业垄断及其法律责任三、低于成本价销售行

37、为及其法律责任四、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四、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商品流向外地市场。行政垄断的特点有以下几点:行政垄断的特点有以下几点:第一,行为主体

38、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第一,行为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政府是指包括国务院在内的各级政府是指包括国务院在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其所属部门除政府所属的行政机关外,还应包括政府所属的行使人民政府,其所属部门除政府所属的行政机关外,还应包括政府所属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第二,主观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了行政权力。第二,主观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了行政权力。所谓滥用行政权力所谓滥用行政权力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规定行使行政权力,因此还应正确区分正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规定行使行政权力,因此还应正确区分正当行使行政权力和滥用行政权力的界限。当行使行政权力和滥用行

39、政权力的界限。第三,行为内容是限定他人购买第三,行为内容是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商品的自由流通。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商品的自由流通。一、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责任对于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者第三十条规对于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者第三十条规定,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或者

40、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行业垄断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经营优势,限行业垄断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经营优势,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41、限制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对此作了禁止规定。第六条对此作了禁止规定。行业垄断的特征如下:行业垄断的特征如下:第一,行为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第一,行为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一般一般理解,公用企业包括从事电力,自来水、燃气、通讯、交通运输等公用事业之经营理解,公用企业包括从事电力,自来水、燃气、通讯、交通运输等公用事业之经营者。目前,这些公用企业大多为独家经营,处于无竞争状态,很容易产生垄断问题。者。目前,这些公用企业大多为独家经营,处于无竞争状

42、态,很容易产生垄断问题。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依专门法律设立或者从事经营,在市场上具有独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依专门法律设立或者从事经营,在市场上具有独占地位的营利性企业。此类经营者的独占地位是依特殊的法律所赋予的,而不是由占地位的营利性企业。此类经营者的独占地位是依特殊的法律所赋予的,而不是由市场自由竞争而发展的垄断型企业。市场自由竞争而发展的垄断型企业。第二,主观上有故意,行为人是滥用其独占地位,限制他人交易。第二,主观上有故意,行为人是滥用其独占地位,限制他人交易。因此行为人必因此行为人必须是故意而为之,不存在过失为之。须是故意而为之,不存在过失为之。第三,客观上实施了限

43、制他人自由交易的行为。第三,客观上实施了限制他人自由交易的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独占优势,违反民事活动自愿原则,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位的经营者凭借其独占优势,违反民事活动自愿原则,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而排挤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者的商品,而排挤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二、行业垄断及其法律责任二、行业垄断及其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对行业垄断行为法律责任作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对行业垄断行为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了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

44、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违法获益者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违法获益者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指定的经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当没收违法所得

45、,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下的罚款”。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在一定市场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在一定市场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压价排挤竞争对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压价排挤竞争对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1款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特点有: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特点有:第一,其目的是为排挤竞争对手。经营者企图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争取第一,其目的是为排挤竞争对手。经营者企图通

46、过低于成本的价格,争取顾客,占领市场或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顾客,占领市场或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第二,行为人采取的是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所谓成本是产品的生产成第二,行为人采取的是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所谓成本是产品的生产成本、销售中所发生的费用及管理费用的总和。本、销售中所发生的费用及管理费用的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2款作了排除性规定,款作了排除性规定,(1)销售鲜活商品;)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季节性降价;(4

47、)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这些行为不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因此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不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因此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没有行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没有行政处罚条款。而仅可依第二十条之规定追究行为人民事责政处罚条款。而仅可依第二十条之规定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但是因为行为的危害不是立时显现的,损害本身也难任。但是因为行为的危害不是立时显现的,损害本身也难确定,因此实际上追究民事责任也是有较大难度的。确定,因此实际上追究民事责任也是

48、有较大难度的。不正当竞争意义上的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不正当竞争意义上的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或技术优势,违背消费者的意愿,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或技术优势,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搭售其不愿购买的商品或接受其他不合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搭售其不愿购买的商品或接受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平销售,自愿交易的原则,而理的条件。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平销售,自愿交易的原则,而且减少了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限制了竞争。我国反不正且减少了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限制了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对这种行为作了禁止规定。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对这种行为作了禁止

49、规定。四、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四、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行为人是凭借其在经济或技术上的优势而实施此行为。第一,行为人是凭借其在经济或技术上的优势而实施此行为。这一特点是显而易见,行为人若无经济或技术上优势是不可能这一特点是显而易见,行为人若无经济或技术上优势是不可能让购买者服从其不合理行为的。让购买者服从其不合理行为的。第二,搭售的商品或附加的不合理交易条件是交易相对人不第二,搭售的商品或附加的不合理交易条件是交易相对人不愿接受的,也即

50、是违背了交易相对人的意愿的。若其自愿接受,愿接受的,也即是违背了交易相对人的意愿的。若其自愿接受,则不构成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则不构成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未规定处罚条款,因此在反垄断法未出台前,目件的行为未规定处罚条款,因此在反垄断法未出台前,目前仅只承担民事责任,适用第二十条之规定。前仅只承担民事责任,适用第二十条之规定。九头凤的负责人石送军、石保军、吴素玲原均为九头鸟公司九头凤的负责人石送军、石保军、吴素玲原均为九头鸟公司的员工,石送军为该公司主管生产

51、的副总经理,石保军负责的员工,石送军为该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石保军负责采买。采买。2002年年1月月20日,三人离开九头鸟管理公司,成立九日,三人离开九头鸟管理公司,成立九头凤餐饮公司,并在东三环开了一家取名为头凤餐饮公司,并在东三环开了一家取名为“九头凤九头凤”的酒家。的酒家。今年今年2月月28日,九头鸟公司总经理周红一纸诉状递上了法庭,日,九头鸟公司总经理周红一纸诉状递上了法庭,状告九头凤公司擅自使用他们的客户名单及研发的菜肴,侵状告九头凤公司擅自使用他们的客户名单及研发的菜肴,侵犯了商业秘密及使用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及宣传资料,犯了商业秘密及使用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及宣传资料,构

52、成了不正当竞争,索赔损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索赔损失50万元。万元。九头鸟九头鸟yu九头凤不正当竞争案九头凤不正当竞争案北京法华毅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世纪恒远商贸有限北京法华毅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世纪恒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责任公司、重庆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华毅霖公司与法国安琪公司签订合同,取得了法国安琪法华毅霖公司与法国安琪公司签订合同,取得了法国安琪公司公司“ANGE”品牌商品在特定地区的品牌商品在特定地区的“独家经营权独家经营权”。世。世纪恒远公司在未取得商标权人法国安琪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纪恒远公司在未取得商标权人法国安琪公司

53、授权的情况下,也将其合法取得该品牌商品在同样的区域进行销售,并在也将其合法取得该品牌商品在同样的区域进行销售,并在太平洋商场内开设了专柜。法华毅霖公司以世纪恒远公司太平洋商场内开设了专柜。法华毅霖公司以世纪恒远公司和太平洋商场侵犯其和太平洋商场侵犯其“独家经营权独家经营权”为由诉二被告的行为构为由诉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正当竞争,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二:案件三:原告:宋维河,系海口市东北人餐厅业主。原告:宋维河,系海口市东北人餐厅业主。被告:广州市越秀区

54、东北菜风味饺子馆。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原告宋维河在海口市开办了海口市东北人餐厅(该餐厅的企业性质为个体工商户),1997年4月7日获得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的“东北人”服务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的餐饮、快餐,1999年5月24日,原海口市东北人餐厅变更为现在的海口东北人餐厅,企业性质仍然为个体工商户,并于1999年9月28日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办理了“东北人”服务商标的转让手续,海口市东北人餐厅成为“东北人”服务商标的权利人。早在1995年9月,原告单位的设计师纪文静为海口市东北人餐厅设计了一套VI识别系统,内容包括:以热烈的大红色作为企业形象的主要色彩,以特有的行书“东北人

55、”作为企业的商号,把黑色作为主要文字书写色彩。在餐厅的装饰、布置以及服务人员的服饰等方面突出了浓郁的东北民间风俗特色,包括以红、绿、蓝为底色,镶以风凰和牡丹图案为主的花土布作为服务人员的服饰和桌布以及其他装饰用的布料,并特别在男服务员的服饰上印上“粗粮、野菜、水饺棒!”的广告用语;餐厅的纸巾样式为白色并写有红色“东北人风味连锁餐厅”;玻璃窗上均贴上双喜、玉米、蘑菇、白菜、萝卜、鲤鱼的窗花;在餐厅的广告宣传上以通俗的“粗粮、野菜、水饺一棒!”、“要想营养好,请来东北人吃粗粮、野菜、水饺!”等作为广告用语;其他的装饰还有装烧酒的大酒坛、放酒瓶的木架、东北土炕,墙上挂的贴有倒“福”字的簸箕、盖帘和玉

56、米等等。原告餐厅自1997年开始许可广州市东北人企业有限公司使用“东北人”的商标及其相关的企业名称和包装、装潢等VI设计,并负责提供经营管理模式以保证连锁经营的一致性。原告:宋维河,系海口市东北人餐厅业主。原告:宋维河,系海口市东北人餐厅业主。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原原告告宋宋维维河河在在海海口口市市开开办办了了海海口口市市东东北北人人餐餐厅厅(该该餐餐厅厅的的企企业业性性质质为为个个体体工工商商户户),1997年年4月月7日日获获得得国国家家工工商商局局商商标标局局核核准准的的“东东北北人人”服服务务商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标,核定服务项目为

57、第42类的餐饮类的餐饮.原原告告起起诉诉称称:被被告告在在餐餐馆馆的的经经营营上上模模仿仿原原告告,二二者者不不仅仅仅仅在在经经营营风风味味品品种种上上都都是是东东北北风风味味的的,而而且且在在餐餐馆馆的的整整体体装装饰饰、装装潢潢上上也也模模仿仿原原告告的的经经营营风风格格和和特特色色,被被告告还还对对外外称称其其是是“东东北北人人”的的分分店店。被被告告的的行行为为已已构构成成不不正正当当竞竞争争,请请求求法法院院判判令令:1被被告告广广州州市市越越秀秀区区东东北北莱莱风风味味饺饺子子馆馆停停止止岂岂不不正正当当竞竞争争行行为为;2被被告告广广州州市市越越秀秀区区东东北北菜菜风风味味饺饺子

58、子馆馆向向原原告告赔赔礼礼道道歉歉,消消除除影影响响;3被被告告赔赔偿偿原原告告人人民民币币100万万元元;4被被告告承承担担本本案案的的诉诉讼费用。讼费用。被被告告答答辩辩称称:原原告告宋宋维维河河不不是是“东东北北人人”的的商商标标专专用用权权人人,不不能能作作为为本本案案的的原原告告提提起起诉诉讼讼。原原告告经经营营的的是是餐餐饮饮业业,向向消消费费者者提提供供的的是是饮饮食食而而不不是是餐餐厅厅的的装装饰饰和和装装修修,而而且且原原告告的的餐餐厅厅装装饰饰和和装装修修都都取取材材于于东东北北的的民民俗俗文文化化,表表现现的的是是东东北北的的地地方方特特色色,不不具具有有独独创创性性。被

59、被告告经经营营的的也也是是东东北北风风味味的的餐餐馆馆,原原、被被告告双双方方的的餐餐厅厅内内部部装装饰饰都都是是体体现现了了东东北北地地方方民民俗俗特特色色,是是东东北北风风味味餐餐厅厅的的通通常常装装饰饰,故故不不能能据据此此认认定定原原告告餐餐厅厅在在海海口口或或广广州州享享有有对对东东北北的地方民俗文化的独占使用权。的地方民俗文化的独占使用权。1 1、商业秘密及其认定商业秘密及其认定2 2、侵害商业秘密的表现、侵害商业秘密的表现3 3、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第二节、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2、技技术术秘秘密密-含含制制作作方方法法、技技术术、

60、工工艺艺、配配方方、数数据据、设设计计图图纸纸、试试验验记记录录、试试验验结结果果、样样品品、程程序序等。等。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息和技术信息。1、经营秘密、经营秘密-含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招投标中含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标书、经营决策、市场分析、定价方法、营的标底标书、经营决策、市场分析、定价方法、营销计划、管理决窍、财会资料等;销计划、管理决窍、财会资料等;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是指不为公

61、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信息和技术信息。2、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经济价值;、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经济价值;1、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为公众所知悉;3、采取了保密措施;、采取了保密措施;4、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1)非法获取商业秘密;)非法获取商业秘密;2)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3)非法使用商业秘密;)非法使用商业秘密;4)获取、使用他人上述非法所得商业秘密。)获取、使用他人上述非法所得商业秘密。2 2、侵害商业秘密的表现、侵害商业秘密的表现下列行为构

62、成对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侵害:下列行为构成对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侵害:(1)职工擅自把单位成果或原单位的非专利技术成果、职工擅自把单位成果或原单位的非专利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或者产品的设计图纸、产品配方、阶段性技术成果或者产品的设计图纸、产品配方、制造工艺文件泄露、提供、转让给他人实施;制造工艺文件泄露、提供、转让给他人实施;(2)引诱他人窃取或泄露第三人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或产品设计引诱他人窃取或泄露第三人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或产品设计图纸、产品配方、制造工艺;图纸、产品配方、制造工艺;(3)违反约定泄露、使用、转让对方的非专利技术成果;违反约定泄露、使用、转让对方的非专利技

63、术成果;(4)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使用、转让他人的非专利技术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使用、转让他人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成果。北京壳牌润滑油专卖店诉北京多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邵北京壳牌润滑油专卖店诉北京多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邵铮、靳朝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英国的壳牌公司拥有铮、靳朝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英国的壳牌公司拥有“壳壳”牌的牌的商标权,原告壳牌专卖店取得了该品牌商品在北京地区的商标权,原告壳牌专卖店取得了该品牌商品在北京地区的“独家独家经营权经营权”,其有权在北京地区销售该品牌商品。被告邵铮和靳朝,其有权在北京地区销售该品牌商品。被告邵铮和靳朝辉作为壳牌专卖店以前的员工,离开专卖店以后成立

64、多润公司,辉作为壳牌专卖店以前的员工,离开专卖店以后成立多润公司,并向专卖店的客户销售该品牌的商品。本案原告并未以被告侵并向专卖店的客户销售该品牌的商品。本案原告并未以被告侵犯其犯其“独家经营权独家经营权”为由起诉,而是起诉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和为由起诉,而是起诉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此案经审理一审判决原告胜诉。商业信誉。此案经审理一审判决原告胜诉。案件一案件一反向工程是通过破解秘方、解剖结构等,获取已知产品中含反向工程是通过破解秘方、解剖结构等,获取已知产品中含有的商业秘密,与自行研究开发一样,反向工程是获取商业有的商业秘密,与自行研究开发一样,反向工程是获取商业秘密的正当方式之一,即

65、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的,按秘密的正当方式之一,即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的,按WTO规则,不构成违法。规则,不构成违法。反向工程反向工程根根据据最最高高人人民民法法院院、国国家家科科委委关关于于正正确确处处理理科科技技纠纠纷纷案案件件的的若若干干问问题题的的意意见见(国国科科发发政政字字1995134号号第第55条条,关关于于非非专专利利技技术术成成果果的的法法律律保保护护中中,“通通过过合合法法的的参参观观访访问问,对对技技术术拥拥有有人人制制造造、销销售售的的产产品品经经拆拆卸卸、测测绘绘、分分析析,实实施施反反向向工工程程等等手手段段掌掌握握该该项项技技术术后后进进行行使使用用、转转

66、让让等等行行为为,不不构构成成对对非非专专利利技技术术成成果果使使用用权权、转转让让权权的的侵侵害害”。按按德德克克萨萨斯斯州州法法律律,只只有有通通过过反反向向工工程程和和独独立立研研究究获获取取他他人人商商业业秘秘密密才才是是合合法法的的手手段段,否否则则均均是是非非法的。法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合作权、转让权对特定的当事人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合作权、转让权对特定的当事人或者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权利人有权阻止或者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权利人有权阻止第三人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使用。第三人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使用。但但是是第第三三人人独独立立研研制制或或以以正正当当方方式式取取得得相相同同

67、或或者者类类似似的的非非专专利利技技术术成成果果,例例如如通通过过合合法法的的参参观观访访问问,对对技技术术拥拥有有人人制制造造、销销售售的的产产品品经经拆拆卸卸、测测绘绘、分分析析,实实施施反反向向工工程程等等手手段段掌掌握握该该项项技技术术后后进进行行使使用用、转转让让等等行行为为,不不构构成成对对非非专专利利技技术术成成果果使使用用权、转让权的侵害。权、转让权的侵害。不正当竞争和侵害不正当竞争和侵害他人商业秘密承担他人商业秘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哪些法律责任?依依据据法法律律规规定定或或者者合合同同约约定定,非非专专利利技技术术成成果果使使用用权权、转转让让权权归归属属一一方方的的,未未经

68、经权权利利人人同同意意,另另一一方方擅擅自自同同他他人人就就转转让让或或提提供供该该项项非非专专利利技技术术成成果果订订立立的的合合同同或或实实施施的的行行为为,应应当当确确认认无无效效,对对其其擅擅自自转转让让或或提提供供该该项项非非专专利利技技术术成成果果的的行行为为应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承担侵权责任。善意受让或取得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第三方,可以继续使用善意受让或取得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第三方,可以继续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如果第三方明知转让或提供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担保密义务。如果第三方

69、明知转让或提供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是侵权行为,仍受让和实施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或者双方恶是侵权行为,仍受让和实施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或者双方恶意串通获取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并付诸实施,则双方构成共同意串通获取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并付诸实施,则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对该侵权,应当共同承担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对该项非专利技术的保密责任。项非专利技术的保密责任。1、杭州娃哈哈诉珠海巨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杭州娃哈哈诉珠海巨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A2、九头鸟与九头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九头鸟与九头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B3、商标搭便车判赔、商标搭便车判赔10万元万元C4、宋维河诉东北菜风味饺子馆模仿、宋维河诉东北菜风味饺子馆模仿D6、银川破获公司职员以职务之便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银川破获公司职员以职务之便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E不正当竞争案例讨论不正当竞争案例讨论5、“邓亚萍邓亚萍”商标物归原主商标物归原主hByeBye!结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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