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论公务员的概念•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七类:P2•国外:–小范围–中等范围–大范围•三条共同标准:职能、编制、经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历史沿革•古代的人事管理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干部制度•新中国的干部人事制度:三阶段•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建立公务员制度的目的•分类管理,提高效率•廉政建设•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分类管理•法制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1)•与外国公务员制度相比–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存在“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2)•与原来的人事制度相比–体现了分类管理的原则–具有竞争激励机制–具有新陈代谢机制–具有廉政保障机制–具有勤政保障机制–具有健全的法规体系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实施情况•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工作•我国公务员制度实施的进展情况•实施中的问题和完善措施–问题–完善•原则•近期目标•长远目标第二章 国外公务员制度国外公务员制度概况•三种情况–在反对“恩赐官职制”和“政党分肥制”的过程中,逐步确立公务员制度。
英国–主要在反对“政党分肥制”的过程中确立公务员制度美国–总结和仿效英、美等国公务员制度,建立起自己的公务员制度法国、日本、德国国外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以考任制为核心的任用制度–选任、委任、聘任、考任–考试录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考核制度英国文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政务官和事务官的分化–1699,政府机关人员不得任议员–1701《王位继承法》“凡受国王的任命及得国王年金者,皆不能当选为下院议员”–1805财政部始,1830几个主要的部设常务次官–1854,诺斯科-杜维廉报告,四项原则性建议•将政府的行政工作事务分为智力工作和例行工作•凡初任人员都应按规定的年龄从学校毕业,通过竞争考试表明具有通才智力后才能被择优录用•对各部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各部之间人员可以互相转调和提升•高级文官职位的提升以上级的年终考核报告为依据,低级事务人员的提升多以年资为基础英国文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2)•考试录用制度的建立和规范化–1833考试补缺;1853,麦考莱调查报告书,通才教育,择优取仕–1854,诺斯科-杜维廉报告–1855,《关于录用王国政府文官的枢密院令》–1870,枢密院令,除外交、内政两部外,其他各部的缺职均由公开竞争考试合格者担任,否则无权享受退休金待遇美国文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19世纪六、七十年代要求改革官员任命制度的呼声•1867,官吏任期法;1871,授权法案•1881,加菲尔德总统被刺•1883,彭德尔顿法–通过“竞争性考试”选拔公职人员,从低级公务员开始–相对的职业保障,考试录用人员“无过错不免职”–文职人员“政治中立”美国文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2)•1978,文官制度改革法–建立“高级行政职位”–推行功绩工资制–改革考核制度–第一次承认联邦雇员参加工会的权利法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拿破仑时期形成雏形–建立等级制–规定在行政部门实行严格的纪律–颁布了某些适用于所有公务员的规章制度,确立了统一培训的原则,统一了行政部门的工作方法,建立了相应的行政法院–创办了培训官吏的技术学校•19世纪至20世纪前半叶,陆续建立起一些文官管理制度•1946.10,《公务员法》日本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明治维新后建立,初创时期深受普鲁士政治制度的影响•二战后,在美国的压力下改革–1947,国家公务员法;1948,重大修改–1950,地方公务员法•是日本传统和欧美制度的混合体•主要内容:区分政务官和事务官;职阶制;功绩制;名牌大学毕业生任高官;年轻化;精干化;等第三章 公务员管理机构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形式和职责权限•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形式–纵向:中央人民政府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横向:综合性的(各级政府内);执行性的(政府各部门内)–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关系•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P32–国家公务员局35–国务院各部门人事机构35–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机构36国外公务员管理机构(1)•管理机构类型–部外制;美日;优缺点–部内制;法德;优缺点–折中制;英国;优缺点国外公务员管理机构(2)•加拿大公务员管理机构–“小三权分立 ”–财政委员会、公务员委员会、公务员关系委员会•美国联邦公务员管理机构–公务员管理总署、功绩制保护委员会、联邦劳雇关系局•日本公务员管理机构–人事院,对内阁保持相对独立性第四章 公务员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条件•国籍、年龄、品行、身体、文化与能力、拥护宪法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概念(1)•公务员义务,指法律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
–按期间分:在职期间,退出公务员系统后–按履行方式分:作为,不作为–按内容分:政治要求,服务规划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概念(2)•公务员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在执行国家公务的过程中,可以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并要求他人作出或者抑制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按来源分:以身份取得的权利,职权,获得法律救济权–按期间:在职期间,退出公务员系统后–按内容: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概念(3)•明确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目的–有利于实现人事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有利于国家行政良性运行–有利于增强公务员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对各级机关和公务员的监督作用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概念(4)•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基本特点–与职务相关联–一致性–平等性–权利的广泛性:主体,范围,充分度–权利的真实性:有经济条件,符合国情,有法律保障和政治保障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1)•西方国家–忠于政府,忠于职守–服从领导,执行命令–遵守法纪,公正廉洁–严守职业秘密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2)•我国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资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群众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1)•西方国家–身份保障权–结社权–领取法定工资和享受合理报酬的权利–休息权–辞职权–申诉权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2)•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章 公务员职位分类公务员职位分类概述(1)•职位分类是以职位为对象,以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为评价因素,把职位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作为人事管理基础的一种人事分类方法。
•职位是由上级组织分配给每一个工作人员的职务和责任公务员职位分类概述(2)•职位三要素:上级组织分配、职责、职权•职位六特征:–指事不指人、职在人先、数量有限、相对稳定、非终身制、可以分类•职位分类制度产生于美国•另一种人事分类制度是品味分类•两种分类制度的优、缺点P56•两种分类制度的相互渗透公务员职位分类的意义和标准(1)•意义–为录用和晋升提供科学依据–为考核提供客观标准–为培训提供科学依据–为建立责任制、克服官僚主义创造条件–为合理的职级工资制奠定基础–为严格的编制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公务员职位分类的意义和标准(2)•职位分类的标准–职系说明书•职系指工作性质充分相似的所有职位的总称–职级规范•职级指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所需资格条件相同或充分相似的职位的组合–职等标准•职等指工作性质不同,而其难易程度、责任轻重、所需资格条件相当的职级所列之等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原则和内容(1)•原则–兼顾–适用–渐进–动态–法制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原则和内容(2)•内容–设置职位•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设置职务•领导职、非领导职–设置级别•十五级公务员职位分类的程序和方法(1)•程序–职位调查•职位说明书–职位分析•八种分析因素–职位评价•目的是确定职系与职级•内容:区分职系;区分职级;职级列等–职位归级•标准:职系说明书、职级规范、职等标准公务员职位分类的程序和方法(2)•方法–设置职位(原则、具体要求)–制定职位说明书(七方面内容)–确定职务–确定级别国外公务员职位分类情况•美国–一般类,18级–技艺保管类,10级•英国–1971改革,10类•德国–特别职位–一般职位•政治官员、业务官员;四级第六章 公务员考试录用考试录用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考试录用制度在中国的产生–科举;隋•考试录用制度在西方国家的发展–英国;1855、1870两个枢密院令–美国:1883《文官制度法》–法国:分散管辖–德国:1743,普鲁士腓特烈大帝命令•考试录用制度在我国的发展–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含义和原则•含义P77•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法和内容•方法–笔试、面试、模拟操作、技术操作•内容–以英国为代表的“通才”标准;以美国为代表的“专才”标准–融合的趋势–知识测验、能力测验、心理测验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发布招考公告•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者进行录用考核•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办理录用手续•试用•考录监督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中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地方,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委托给同级政府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第七章 公务员考核公务员考核的含义、渊源和意义•含义: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考察评价的行政组织活动•渊源–中国古代对文官的考核–干部考核制度–西方国家的经验•意义89公务员考核的原则、内容和方法•原则–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简便易行•内容–德、能、勤、绩、廉•方法–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公务员考核的等次、标准和后续管理•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标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7-11条•后续管理–奖惩、培训、辞退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17-20条公务员考核的发展趋势•全员优化趋势•主动参与优势•目标管理趋势•审计监督趋势•公开监督趋势•简便易行趋势国外公务员考核•英国–功绩考核制–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以考绩为主•美国–考勤和考绩•日本–功绩主义原则–考核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定期评定和特别评定第八章 公务员奖励公务员奖励制度概述•公务员奖励是指各级机关在公务员管理活动中,依据公务员管理法规,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有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所给予的奖励•特点:–主体与客体确定;奖励的条件、种类、审批程序严格依照法律;奖励的正式决定必须严格执行•意义–保障宪法有关奖励规定的实施;完善激励竞争机制;保护公务员积极性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得当•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公务员奖励的条件、程序和种类•条件–《公务员法》第49条•种类–《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6条•程序–《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8条•批准权限–《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7条国外公务员奖励制度•物质奖励•荣誉奖励•职务奖励第九章 公务员的纪律与惩戒公务员纪律的特征•法定性•普遍性•强制性•全面性公务员纪律的内容和意义•内容–《公务员法》第53条•意义–履行法定义务的保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保证–履行职责的保证–维护工作秩序的保证公务员的惩戒(1)•惩戒的条件–有违纪行为–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主观上有过错,即违纪行为是出于故意或过失–情节不轻微公务员的惩戒(2)•惩戒的种类–声誉惩戒•警告、记过、记大过–实质惩戒•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的惩戒(3)•惩戒的标准和处分期–标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8-33条–处分期•警告,半年;记过,一年;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两年。
受处分期间,不晋升职务和级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晋升工资档次;撤职的,降级•惩戒的批准权限–《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4-38条公务员的惩戒(4)•惩戒的程序–初查–立案–调查取证–告知被调查公务员,听取其申辩–作出处分决定–书面通知•惩戒的基本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公务员的惩戒(5)•解除处分–受开除处分的,不存在解除问题–受降级、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时不恢复原级别、原职务–解除处分有两个前提条件:一、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二、法定的考验期限届满–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工资档次不受原处分的影响–要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国外公务员的纪律与惩戒•各国都有明确的公务员纪律和惩戒规定•违反刑法的由法院审理,违反纪律的由行政部门处理•日本–公平审查委员会•法国–11种纪律处分第十章 公务员职务升降职务升降的含义和作用•职务升降制度的含义–公务员升职和降职的原则、标准、条件、方式、程序等方面规定和规范的总称–特点:•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突出工作实绩,体现群众意愿•强调依法办事•职务升降制度的作用–选人;用人;汰人职务晋升(1)•职务晋升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实绩–民主公开、平等竞争–依法实施•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职经历–《公务员法》第43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第四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章职务晋升(2)•职务晋升的程序–外国:竞争考试;考核选拔–我国:职数限额和逐级晋升•晋升领导职:–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可以公开选拔;《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任前公示制度与任职试用期制度;《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晋升非领导职:参照晋升领导职的程序–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可公开选拔公务员降职(1)•含义–对不胜任现职的公务员采取的一种组织措施–是任用形式和任用行为,非惩戒手段•条件–定期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本人要求降职,理由充足的–由于机构调整,必须降职的•程序•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依法办理国外公务员晋升•英国–低级公务员晋升偏重资历;中高级公务员晋升注重功绩•美国–委任晋升;年资晋升;考核晋升;混合晋升–部内晋升;部外晋升•日本–年功序列制•工作年限;工作成绩第十一章 公务员职务任免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含义•含义–具有一定任免权限的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其任免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命或免去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的人事行政行为•我国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的特点–在任免对象上作了严格的区分–任免对象和条件的规定更完整全面–任免内容的规定全面•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的意义公务员任用方式•种类–委任制、考任制、选任制、聘任制•任用方式–我国公务员任用以选任制和委任制为主,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1)•各级政府机关中的公务员职务,除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免的政府组成人员之外,应由本级政府行使任免权•政府各组成部门及直属机关、办事机构的领导职务,除政府组成人员外,应由本级政府任免•其他公务员职务,应由政府各工作部门自行任免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2)•选任制的适用范围–中国共产党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产生的职务–人大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行政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政协机关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民主党派机关按照各民主党派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公务员任职•公务员任职手续的办理–公务员任职情形和条件•《公务员法》第39、40条–任职程序•用人单位或上级提出拟任职人选→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核→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是否任职→对决定任职者颁发任职通知和任命书•有关公务员兼职的规定•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机关外兼职,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职公务员免职•公务员免职手续的办理–免职情形•《公务员法》第39、40条–免职程序•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免职的建议→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发布免职通知•公务员职务自行免除的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被辞退的;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死亡的第十二章 公务员培训公务员培训的起源、特点•起源:干部培训制度•特点–属于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目的是提高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全员培训–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形式灵活多样–方法多种–分主管机关和培训机构–规范化、制度化公务员培训的原则和种类•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种类–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公务员培训的网络与法律保障•网络–以行政学院为主体–还包括管理干部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法律保障–《公务员法》–《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出国培训•出国培训的原则–按需派遣–择优选派–学以致用–讲求实效•出国培训的对象–在职的各级公务员骨干•出国培训的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争取国外资助和其他资金来源为辅国外公务员培训制度•日本–机关内部培训•初任进修—新录用人员•行政进修—科长和处长级•管理者研究会—处长级以上官员专题研究–外部培训•行政官国内研究员制度•行政官驻外国研究员制度第十三章 公务员交流公务员交流制度概述•公务员交流的含义–指各级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的愿望,通过法定形式,在机关内部调整公务员的工作职位,或者将公务员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公务员机关担任公务员职务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
–交流制度的实施原则•依法进行•适才适用•个人服从组织•合理国外公务员交流•事务官的评级跨职类调动•公务员职位轮换式的交流•竞职式流动•异地交流调任•调任的含义–公务员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将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的原则–依法;计划;严格考察,必要时考试•条件–符合编制和职数的要求;符合回避的规定;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素质、工作能力和任职资格转任•转任的含义–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公务员机关系统内跨地区、跨部门流动,或者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进行转换任职•转任的要求–在公务员机关系统内进行–符合拟转任职务的要求–在相同级别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符合编制的要求–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挂职锻炼•挂职锻炼的含义–各级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特点–不改变公务员身份和隶属关系;–有时间性;–内外混合型交流方式第十四章 公务员回避回避制度的历史发展•我国–春秋战国萌芽;西汉初年正式确立;东汉“三互法”是第一个成文规定–亲属回避、地区回避、 师生故友回避•国外–亲属回避:血亲、夫妻、姻亲、拟制亲–一些国家还实行政党回避和同学回避,如日本任职回避•公务员之间存在法定限制的亲属关系者,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纪检、检查、审计、组织、人事、财务等工作•范围–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实施原则–低职回避;自主权;综合治理原则公务回避•国家公务员从事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范围同任职回避)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特点–时限性;范围宽泛;涉及人员普遍地域回避•公务员不得在本籍担任县、乡两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领导职务•应注意的问题–要处理好与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要善于做好人员的调整工作第十五章 公务员工资保险福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建立和原则•建立公务员工资制度的目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推行公务员制度的需要–克服原有工资制度的弊端、进一步改善工资分配的需要•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按劳分配;正常增资;平衡比较;物价补偿;法律保障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内容•内容–职级工资制的构成: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职级工资制的增资机制•晋升职务增加工资;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地区津贴、岗位津贴和奖金制度–特殊地区、特殊行业公务员的工资制度•经济特区公务员的工资制度(特区津贴)•人民警察、海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警衔津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国外职务工资制)公务员保险制度•主要内容–生育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疾病保险制度–伤残保险制度–死亡保险制度公务员福利制度•主要内容–国家和社会提供的福利•工时制度、福利费制度、探亲制度、年休假制度、冬季宿舍取暖补贴制度、交通补贴–单位提供的福利•存在的问题–福利在职工全部劳动报酬中所占比重过大–“机关办社会”“单位办社会”的现象依然相当严重–一些部门或单位擅自提高福利标准,或者采取种种形式给职工发福利性补贴第十六章 公务员辞职与辞退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概念•公务员辞职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辞去公务员职务,解除与公务员机关关系的行为•公务员辞退指各级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做出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政行为•辞职与自动离职、免职的比较•辞退与开除的比较公务员辞职的条件和程序•条件–限制性条件(不得辞职)•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程序•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审查批准;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辞去领导职务后,还保留公务员身份•四种情形–因公辞去领导职务–自愿辞去领导职务–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退的条件•条件–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适当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消、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矿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公务员辞退的程序、法律后果•程序–由拟辞退公务员所在单位提出建议–由任免机关进行审核–任免机关批准同意后,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辞退的法律后果–职务关系消失–被辞退公务员享受相关的辞退待遇–重新进入公务员系统的限制(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第十七章 公务员退休公务员退休的概念•公务员退休指公务员因达到一定的年龄和工龄或者由于丧失工作能力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离开工作岗位的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
公务员退休的种类、条件及审批•种类–外国:自愿退休、强制退休–我国:应当退休、可以提前退休•条件–应当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工作年限满30年;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审批:本人填表、单位审核、任免机关批准退休公务员的待遇和管理•待遇–政治待遇–养老保险金待遇–其他待遇•在职时享受、退休后可继续保留的:公费医疗、物价补贴•为退休人员增设的•管理–由政府和退休公务员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第十八章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含义(1)•公务员申诉,指公务员在对涉及本人的人事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原处理机关、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要求的行为•公务员控告,指公务员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机关或者其他专门机关提出指控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含义(2)•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异同–同:•主体相同(公务员);原因相同(合法权益遭侵害);目的相同(维护合法权益);性质相同(法律救济手段)–异:–控告除了有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的目的外,还有要求依法惩办侵权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目的–申诉的客体是人事处理机关的决定;控告的客体是侵权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申诉的法律范围有明文规定;而对侵权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控告内容法律没有明文限制–申诉有规定程序,有层级限制,只能逐级申诉。
控告不受层级限制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性质•权利保障性•事后监督性•主观断定性•程序性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制度的内容(1)•公务员申诉、控告权的确认–由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确认–权利主体是公务员–具体的权利划分:要求受理、要求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要求赔偿损失或消除影响、要求惩处责任人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制度的内容(2)•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条件–申诉的条件•申诉的主体是公务员;存在涉及公务员本人的已经生效的人事处理决定;公务员对人事处理决定或原处理机关的复核决定不服;公务员应当在接到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天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天内提起申诉–控告的条件•提出控告的主体是公务员;控告的对象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且该行为侵犯了公务员本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有明确的被控告机关或人员;被控告的机关和人员属于受理控告的机关管辖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制度的内容(4)•公务员申诉、控告的程序–公务员申诉的程序•复核;申诉;审查、裁决和送达;再申诉•监察机关接受公务员申诉的程序–公务员控告的程序•提出控告;立案;调查;作出处理决定;执行处理决定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制度的内容(3)•受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机关–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原处理机关•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受理公务员控告的机关•侵权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制度的内容(5)•公务员行使申诉、控告权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251 •受理机关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被申诉、控告机关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