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1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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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一、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简介v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历程v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突出亮点v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v五、下一步政府采购相关立法工作简介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简介我国的法律体系宪法 全国人大法律 240部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 706 国务院地方性法规 8600 地方人大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 2011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概况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引领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三驾马车”之一,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历史背景下

2、应运而生 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 从经济性质来分,各级政府的支出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购买性支出,一部分是转移性支出: 转移性支出:预算资金单方面无偿转移支出,如社会保障支出、财政补贴等。这部分不计入GDP,重点在于体现社会公平,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影响则是间接的。 购买性支出:政府以购买者的身份在市场上采购所需的商品和劳务,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如政府花钱修建道路、设立法院、提供国防、开办学校等。这部分计入GDP,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对市场物价、有关产业发展有重要调控作用。 政府采购

3、制度:规范购买性支出,要遵循政府采购制度:规范购买性支出,要遵循公开透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 v财政支出管理:资金的使用效率,程序规范,物有所值v政府调控经济:引导、约束,体现价值导向公开、竞争传统方式政府采购制度设计思路评审结果,需经采购人确认采购活动成绩主要表现在:一一是是政政府府采采购购的的范范围围和和规规模模不不断断扩扩大大。 实施范围从货物类采购向工程类、服务类采购扩展,从传统的通用类货物服务向专业新型货物服务扩展,从满足机关单位办公需要向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扩展。 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

4、3年的16381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相应由4.6%提高到11.7%。 占GDP仍不足3%,与国际上平均10%的占比仍有差距,尤其是服务类政府采购占全部政府采购比重还不到一成,发展空间巨大二是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二是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以部门规章为依托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涵盖了体制机制、执行操作、基础管理及监督处罚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架构的政府采购制度,改变了传统的政府部门自由随意采购的局面,确立了依法采购的市场规制,有效规范了政府支出行为和政府采购市场交易秩序,奠定了政府采购市场良性发展的基石。三是政

5、府采购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三是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基本建立了“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确立了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的交易模式,促进了统一规范、有序竞争并对外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逐步形成。 2013年全国采购规模中公开招标占比83.3,政府集中采购占比65.6。四是政府采购政策成效不断显现。四是政府采购政策成效不断显现。 政府采购政策的实践,丰富了财政调控的方式和手段,促进了产业政策落实,显示出其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重要作用。 中小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口产品、监狱企业产品等五是政府采购开放谈判稳步推进。五是政府采购开放谈判稳步推进。 在我国加快

6、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并从中受益的背景下,为了履行入世承诺,2007年底我国向WTO提交了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申请书和初步出价,启动了加入谈判工作。目前,已提交了5份出价,按时履行了我国各项承诺,实现了预定的谈判工作目标。 年底将提交第6份出价。中央和省级出价 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完善是个长期的过程,与行政体制改革要求及国际上比较成熟的政府采购制度相比,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有很大差距,反映出腐败案件时有发生、“天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社会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 “规范”与“效率”目标尚未实现 高价采购与低价恶性竞争的现象并存 监管需要与监管能力出现新的矛盾 采购扶持政策与公平

7、竞争原则难于平衡等, 同时,我国正在进行的加入GPA的谈判工作,也需要从制度层面予以策应。天价采购v预算(预算标准)v采购需求标准(配置标准)v公开(社会监督)v采购人责任(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盗版新华字典案2012年财政部、教育部将新华字典纳入国家免费提供教科书范畴。中央下拨17亿元专项资金,按照每本新华字典14元的标准计算,由各省(市)教育部门、财部门实行政府采购,免费发放。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市场零售价每本19.9元,补贴14元,相当于7.0折。商务印书馆向此次全国范围内采购的省级新华书店供货的折扣是5.8折,约合每本11.5元。云南超低价5.5折盗版、湖北学生新华字典,严重影响了政府

8、采购的形象。采购的竞争性,采购方式,资格把关,验收把关湖南邵阳政府采购“问题课桌椅”1500万元更新课桌椅,全部万元更新课桌椅,全部“不符合标书要求不符合标书要求”招标过程受到质疑“更换开标地点”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也就是不超过万元,但是却收取了万元。“是由投标保证金万元及履约保证金万元组成”资质造假的情况,县里派技术监督局、人社局专员去厂家地址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确认厂家资质没有问题。验收,追究合同违约责任,条例拟增加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法律责任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立法历程条例的出台背景与制定过程条例的出台背景与制定过程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9、。 十余年来,财政部通过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和健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同时,一直致力于积极推动条例的出台。 条例凝结了几届财政部领导以及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和心血,汇聚了多年来财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集体智慧和实践经验,可谓“十二年磨一剑”。条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深入调查研究,反复磋商起草。2003年4月起,财政部启动条例的起草工作2005年1月形成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送审稿)。2006年7月,财政部组织开展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暨立法后评估立法后评估工作。2008年,财政部又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开展了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10、。2007年底我国向WTO提交了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申请书和初步出价,启动了加入GPA谈判谈判工作。自此,积极开展政府采购议题谈判、政府采购磋商和交流,对主要国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GPA规则下国内法律调整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研究。这些活动都为条例的起草和审议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第二阶段:公开征求意见,充分论证审查。2009年财政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政府采购实践的发展变化,对2005年的条例送审稿进行了修改,重新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自2009年起至2014年,财政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多次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各地方的意见,赴地方调研2010年在中国法制网和财政部网站上公开征

11、求社会公众意见,v多次召开各方的座谈会,专家论证会。v反复修改和完善,在协调各方意见一致后,形成条例草案报国务院审议。v2014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又对条例个别条款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v2015年1月30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条例。 条例条例制定遵守上位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制定遵守上位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法的框架内,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充实和完善。如,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具体程序 与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如财政性资金的含义、政府采购预算的规定v 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

12、如有关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界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的程序性规定v 与合同法相衔接,如合同签订、履约验收、民事责任的规定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突出亮点以问题为导向一是强化采购人的责任,重视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二是扩大社会监督渠道,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三是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四是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增强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五是完善规则设计,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六细化相关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保证责任追究有法可依强化采购人的责任,重视源头管理

13、和结果管理质次价高强化采购人的责任,重视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源头管理:采购需求科学合理 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强化采购人的责任,重视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结果管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因采购需求不符合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以及未按照规定组织

14、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要相应追究采购采购人人的责任。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明确采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v政府采购效率不高明确适用情形和操作程序、评审标准、评审报告的确认时限、询问的答复时限v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从事采购活动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和禁止从事的活动v细化了招标采购程序和非招标采购程序,规定了评标方法、评审专家的抽取方式和义务v保障供应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防止滥用投诉权。扩大社会监督渠道,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虚假采购、串通内定公开透明的原则贯穿采购活动全过程要求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信息和

15、唯一供应商名称需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采购合同须公开;投诉处理结果须公开等。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同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规定政府采购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明确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问题。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针对公共服务的特殊性和市场发育不成熟的现状,条例明确,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属于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强

16、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增强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 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各国普遍通过明确政府采购政策,来发挥其调控经济社会的作用,实现国家的特定目标。 条例明确了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的具体措施,要求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人为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经批准,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等。完善规则设计,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v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17、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v明确评审专家的评审要求和责任,规定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v强化对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v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细化相关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保证责任追究有法可依明确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罚款额度增列了34种违法情形,例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列举了供应商之间恶意串

18、通的具体情形等;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情形,明确规定给予限期改正、警告、罚款,同时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承上启下承上: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的需要细化完善制度,增强可操作性可设定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启下: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条例是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依据,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内容不得违反条例。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体例与政府采购法相同(一)总则(二)政府采购当事人(三)政府采购方式(四)政府采购程序(五)政府采购合同(六)质疑与投诉(七)监督检查(八)政府采购的法律责任(九)附则v对政府采购

19、法的规定作出解释,如财政性资金、回避的情形、恶意串通的情形等。v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明确,如罚款的数额等。v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细化,如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采购程序、质疑的期限等。v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如服务的内容、工程的法律适用、集中采购、法律责任、对违法采购活动的处理等。v增加新的制度规定,如电子化、预算公开、招标文件等采购文件公开、合同公开等。(一)总则 采购法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采购原则、工程的法律适用、自由市场、采购预算、采购模式及集采目录的确定、采购限额标准的管理、采购政策、本国优先、信息公开、回避制度、监管部门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组

20、织形式工程的法律适用采购政策的具体措施信息公开的指定媒体回避情形及程序电子化(一)总则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了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并分别对货物、服务、工程的含义进行了界定。条例:进一步明确采购的资金范围进一步明确服务的内涵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目录的内容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财政性资金服务的范围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确定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决定了政府采购范围的大小。 因此集中采购目录和采

21、购限额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职能、政府采购管理水平,特别是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率等密切相关 确定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在工作实际中,一般是由财政部门拟定,报政府批准并由政府颁布。 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水平不同,财力状况不平衡,使得各地区的政府采购发展水平也不尽一致。因此,从全国范围看,各级地方政府的政府采购范围不能执行统一标准,要区别对待,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和政府采购管理实际情况确定。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不得自行确定集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不得自行确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

22、限额标准。 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全省地域范围内,不分级别,实行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也可以分省、设区的市、县三级或者分类分别实施不同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限额标准不是越低越好,要考虑采购成本与规模效应,不能擅自降低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与此相类似(一)总则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条例:明确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含义 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也是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一)总则工程的法律适用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

23、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同时又规定了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 程序适用?实体适用? 工程与工程建设项目如何衔接? 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的法律适用?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了衔接工程的法律适用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政府采购工程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可以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程(及相关货物与服务)适用两法的划分工程 货物、服务 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适用招标投标法,财政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红色: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黄色: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一)总则政府采

24、购政策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条例: 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 增加节约能源的政策目标,与节约能源法相衔接 政府采购政策目前已制定了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具体的政策措施节能产品:优先采购 强制采购环保产品:优先采购自主创新:首购订购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并预留采购份额(一)总则政府采购信息管理采购法规定了指定媒体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指定的层级和部门,以及划分标准信息发布(一)总则回避采购法规定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

25、系的,必须回避。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利害关系的具体情形,以及申请回避的程序及如何处理回避情形(二)政府采购当事人 采购法规定了当事人和采购人、供应商的含义、集采购机构的设置和要求、采购组织形式、委托采购、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联合体、当事人的义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采购人的责任和义务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职责,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的要求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等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采购购人人、供供应应商商和采采购购代代理理机机构构等。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

26、体组织,各级预算单位 企业?(二)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人v采购法规定了采购人的定义v条例明确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采购人(二)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法规定了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设立、工作要求、采购范围等,规定了其他采购采购机构的地位,采购人可以自由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等。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职责,采购代理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专业化服务、义务等。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二)政府采购当事人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法规定了制定谈判文件的要求;在竞争性谈判程序和询价程序中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应当符合采购需求。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适用于各种采购方式的编制采购文件的要求,确

27、定采购需求的要求。编制采购文件,确定采购需求(二)政府采购当事人委托代理协议v采购法规定了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v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委托代理协议的具体内容,及履行协议的要求。委托代理协议(二)政府采购当事人供应商 采购法规定了供应商的定义、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组成联合体的要求。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供应商条件所对应的需提交的材料重大违法记录的含义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某些特殊情况下对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限制资格预审明确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和不得再单独参加供应商需提供材料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某些特殊情况下对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限

28、制资格预审明确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和不得再单独参加(三)政府采购方式 采购法规定了五种采购方式,授权财政部可以认定新的采购方式,明确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及相关的批准权限,不得规避公开招标,规定了其他四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可以批准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特殊情况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不招标的工程的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含义经审批经审批(三)政府采购方式可批准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特殊情况采购法规定了公开招标限额以上,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需要批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什么是特殊情况可批准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特殊情况(三)政府采购方式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采

29、购法未规定如何实行集中采购条例规定了以批量采购为主的集中采购组织形式批量集中采购(三)政府采购方式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采购法未规定不进行招标的工程的采购方式条例对此作出了规定不进行招标的工程的采购方式(三)政府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采购法规定了四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条例进一步解释了其中的具体情形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四)政府采购程序 采购法规定了采购预算编制要求、邀请招标中选择邀请对象的程序、废标情形、竞争性谈判程序、询价程序、验收要求以及采购文件保存。条例进一步:规定了采购计划规定预算公开规定和细化 了招标程序、 竞争性谈判程序、 询价采购程序 、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规定了评审要求确定中标

30、、成交供应商和细化采购结果公告明确了验收要求明确了档案管理要求(四)政府采购程序采购计划采购法规定了采购预算的编制条例进一步规定需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计划(四)政府采购程序预算公开采购法未作规定条例规定需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预算金额预算公开(四)政府采购程序招标程序采购法规定不完整,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也不明确条例对招标程序进行了补充,并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了衔接招标程序招标程序评标方法(四)政府采购程序竞争性谈判程序采购法作了较为完整、详细的规定条例对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的情况,细化了谈判要求,明确了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含义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含义竞争性谈判程序(四)政府采购程序

31、询价程序采购法作了较为完整、详细的规定条例补充规定询价通知书中应当确定合同条款,明确了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含义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含义询价程序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中的质量和服务相等(四)政府采购程序单一来源采购采购法规定了双方商定的程序条例增加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公示要求单一来源采购(四)政府采购程序评审 采购法规定了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为需回避的相关人员,规定了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条例:规定了专家的来源、专家库的管理专家的职责、义务、权利、责任一般不得重新评审评审专家的来源和管理(四)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和采购结果公告 采

32、购法规定了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程序中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规定了采购结果应当公布。条例:规定了采购代理机构送交评审报告的期限、采购人应当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期限和原则。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期限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指定媒体、要求和公告内容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和采购结果公告(四)政府采购程序验收 采购法规定了应当验收、要求和责任。条例:细化了验收的依据和验收书的内容对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提出要求验收(五)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法规定了采购的适用法律、合同形式、合同必备条款、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分包履行、补充合同,以及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及责任承担等。条例补充规定了:合同标准文本履约保证金拒绝签订

33、合同的处理合同公告支付资金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民事合同?行政合同 ? 双方权利义务是民事关系,但在合同的订立过程、形式、条款等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影响合同的效力、履行等如: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财政部门

34、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包括暂停履行合同终止采购活动认定中标、成交无效撤销合同(五)政府采购程序合同标准文本 采购法规定了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条例进一步规定了合同标准文本合同标准文本(五)政府采购程序合同公告采购法未规定。条例规定了合同应当公告合同公告(五)政府采购程序合同资金支付采购法未规定。条例规定了按合同及财政资金支付管理规定支付合同资金支付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直接支付(六)质疑与投诉 采购法规定了供应商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方式、途径和时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答复、处理的方式和时限,投诉处理、救济途径等。条例进

35、一步明确了:询问答复的期限、答复的主体、专家配合答复质疑期限的起点询问质疑对合同的影响质疑、投诉的证据和事项要求处理投诉的方式驳回投诉和终止投诉处理投诉处理期限计算和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政府采购救济渠道v询问答复v质疑答复v投诉处理v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六)质疑与投诉询问答复的期限、答复的主体、专家配合答复 采购法规定了询问、质疑、及答复的主体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询问答复的期限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时的处理专家应当配合答复询问、质疑和答复(六)质疑与投诉质疑期限的起算 采购法规定为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应知的起算点质疑期限的起算(六)质

36、疑与投诉询问质疑对合同的影响 采购法未规定 条例明确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或者中止履行合同询问质疑对合同的影响询问质疑对合同的影响质疑可不可以改变中标成交结果?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号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六)质疑与投诉质疑投诉的证据及事项要求 采购法规定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投诉 条例明确质疑、投诉应当有必要的证据。投诉的

37、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的范围。质疑投诉的证据及事项要求(六)质疑与投诉处理投诉的方式 采购法规定应当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条例明确了书面审查的方式,可以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处理投诉的方式(六)质疑与投诉驳回投诉和终止投诉处理 采购法未规定 条例明确了几种驳回投诉的情形以及终止投诉处理的情形。驳回投诉和终止投诉(六)质疑与投诉投诉处理期限计算和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采购法规定为30日内应当作出决定 条例明确了检验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以及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公告。投诉处理期限计算和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投诉处理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投诉的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投诉有严格的处理程序和时限要求投诉结果要公开作出处罚的,要

38、严格依照行政处罚程序,除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外,还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七)监督检查 采购法规定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要求和主要内容,集采机构的设置、内部监督管理要求、采购人员要求,采购标准公开,对集采机构的考核,审计、监察、社会等监督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采购标准增加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评审专家库管理不良行为记录监督检查手段审计监察等监督中与财政部门的配合(七)监督检查采购标准采购法规定了采购标准应当公开条例细化了采购标准的内容采购标准(七)监督检查不良行为记录采购法只规定了供应商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条例增加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记录,并规定了统一的

39、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不良行为记录(八)法律责任采购法分别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供应商,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条例明确了罚款额度,补充了部分违法情形,细化了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理办法等法律责任的设定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八)法律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中法律责任采购法分别列举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中的十项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罚款,但未明确罚款额度。条例明确了罚款额度,又补充了十项违法行为(八)法律责任采购人的法律责任采购

40、法规定了采购人不依法集中采购、未公布采购结果、不依法保存采购文件的法律责任条例进一步补充了未依法编制采购计划、规避公开招标、未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以及与采购合同相关的八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八)法律责任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责任采购法规定了集采机构在考核中的法律责任条例进一步补充了集采机构在日常管理中的法律责任(八)法律责任采购人员未依法回避的法律责任采购法规定了采购人员应当依法回避条例规定了未依法回避的法律责任(八)法律责任违法采购活动的处理采购法分三种情况规定了如何处理条例进一步细化为四种情况,补充了处理方法,并对其他违法行为如何处理也做了规定。违法采购活动的处理(八)法律责任财政部门的法律责任采购法分别规定了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投诉处理、考核集采机构业绩中的法律责任条例进一步补充了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的法律责任财政部门的法律责任(九)附则 条例根据财政改革实践需要,将变更采购方式的审批权适当下放省直管县五、下一步政府采购相关立法工作简介近期目标: 修订财政部规章 18、19、20号令 远期目标: 结合实际情况和GPA谈判情况,适时修订政府采购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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