呕血推荐:注册建筑师法律法规总复习(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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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第三条注册建筑师,是指经考试、考试、特许、特许、考核认定考核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 ,或者经资格互认资格互认方式取得建筑师互认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互认资格证书),并按照本细则注册,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第四条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建

2、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第八条第八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八年合格有效期为八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合格有效期为四年为四年。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经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会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经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

3、筑师管理委员员会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自考试之日起,九十日内公布考试成绩,九十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执业资格证书。三十日内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注册建筑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注册方可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注册建筑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注册方可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

4、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批完毕二十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查结果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十日,公示时间为十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审批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审批结果。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

5、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 ,十五日内审批十五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筑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建筑师本人保管、使用。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申请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申请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

6、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三)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继续教育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可申请初始注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

7、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二年。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因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不满五年的;(五)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满二年的;(六)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8、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不满五年的;(七)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或者撤回的;(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六)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公告

9、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一)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建筑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筑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的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的, ,可以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可以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第二十六条第二

10、十六条注册建筑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十注册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办理完毕日内办理完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注册建筑师所在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应当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建筑专业负责人。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注册建筑师从事执业活动, 由聘用单位接受委托聘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四十学时四十学时。第四十条第四十条隐瞒

11、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 1 1 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3 3 倍以下且不超过倍以下且不超过 3 3 万元的罚款万元的罚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 1 1 万元以上万元以上 3 3 万元以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

12、注册而继续执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可处以以 50005000 元以下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第四条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特定专利、专

13、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 ,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第七条第七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第九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根据设计条件及设计深度,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类型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

14、标类型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二十日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概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日;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一般不少于四十日;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

15、不少于四不少于四十五日十五日.(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以及与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有关的建筑、规划、结构、经济、设备等专业专家。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应增加环境保护、节能、消防专家。评委应以建筑专业专家为主,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二)评标委员会人数为评标委员会人数为 5 5 人以上单数组成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于 9 9 人人;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记名投票法、排序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

16、况确定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确认为废标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签字确认.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评标结束后 1515 天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开排名顺序天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开排名顺序, , 并对推荐中标方推荐中标方案案、评标专家名单及各位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公示期为 5 5 个工作日个工作日。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30 日内日内,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工程设计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 按照不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设计委托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招标人在签订设计合同起招标人在

17、签订设计合同起 7 7 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 , 将设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备案。设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备案。联合体投标人合作完成的设计方案,其知识产权由联合体成员共同所有。联合体投标人合作完成的设计方案,其知识产权由联合体成员共同所有。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八条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

18、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 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条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

19、工的,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核验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 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 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直接发包。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

20、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 ,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

21、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

22、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

23、设单位要求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设计单位改正。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

24、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四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

25、电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告

26、、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

27、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

28、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

29、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时到达要约人。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 因其他原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

30、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外, ,该承诺有效。该承诺有效。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的,为新新要约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

31、内容为准。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三十四第 承诺生效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

32、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地点。第三十六条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 ,对方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33、但纯获利益的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

34、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第四章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约定不明确的明确的,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部份: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五部份: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104 民用建

35、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且合同中没有做初步设计的约定, 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1。 05 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具体应执行第2、3、4 章条款):1 方案设计文件方案设计文件, ,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注:本规定仅适用于报批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对于投标方案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相关规定。2 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3 施工图设计文件

36、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对于将项目分别发包绐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的情况,设计文件相互关联处的深度应满足各承包或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应满足各承包或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107 当设计合同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另有要求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同时满足本规定和没计合同的要求。2 2 方案设计方案设计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以及建筑设计图纸效果图211 方案设计文件。1 设计说明书,包括各专业设计说明以及投资估算投资估算等内容;2 总平面图以及建筑设计图纸3 设计委托或设计合同中规定的透视图,鸟瞰图、模型等。212 方案设计文件

37、的编排顺序1 封面: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2 扉页: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 ,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设计文件目录;4 设计说明书;5 设计图纸。3 3 初步设计初步设计 3 31 1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311 初步设计文件。1 设计说明书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2 有关专业的设汁图纸;有关专业的设汁图纸;3 3 主要设备或材料表;主要设备或材料表;4 4 工程概算书;工程概算书;5 5 有关专业计算书有关专业计算书312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1 封面: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

38、制年月;2 扉页: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3 设计文件目录;4 设计说明书;5 设计图纸(可单独成册);6 概算书概算书(应单独成册)。4 4 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41 1 施工图设计文件。2 合同要求的工程预算书合同要求的工程预算书;3 各专业计算书.412 总封面标识内容。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1 项目名称;2 设计单位名称;3 项目的设计编号;4 设计阶段;5 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

39、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6 设计日期(即设计文件交付日期)。第六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

40、程质量的监督管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理。第十条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

41、工许可证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手手续.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技术档案

42、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并对因设计造成

43、的质量事故, 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负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

44、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第三十条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

45、理工程师签字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

46、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合理使用年限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为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年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47、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 公安消防、 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在小时内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

48、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

49、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计费和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

50、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总承

51、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本条例所称转包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为。第七部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七部分:实施

5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工程建设中采用国

53、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

54、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七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八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 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第九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工程

55、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监督检查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抽查抽查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方式。第十条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十一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第十二条工

56、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有关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技术内容的解释,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可以委托该标准的编制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三条工程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 2020 万元以上万元

57、以上 50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10 万元万元以上以上 3030 万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 工程合同价款工程合同价款 2%2%以上以上 4%4%以以下的罚款下的罚款;造成

58、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处 5050 万元以上万元以上 100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八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59、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第三条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九条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偿出让。第十条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总体规划、城市

60、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

61、的使用年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 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62、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63、(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第九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九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64、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一)协议;( (二)招标;二)招标;( (三)拍卖。三)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土地使

65、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 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逾期未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十部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十部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

66、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第五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建筑面积在 5 5 万平方米以上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5 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

67、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第六条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七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一)项目总投资额在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3000 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

68、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第十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五条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国务院

69、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

70、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

71、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 ,用地布用地布局局, ,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72、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7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15 日内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城乡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划主管部门是 6 6 个月内)个月内)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74、后六个月内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部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二部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一)采用特定的专利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专有技术的;(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三)

7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第十八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 ;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第十九条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 新技术、 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 国家技术标

76、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 并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 员会审定后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第十三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15 日内日内, 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城乡规划主管

77、部门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6 6 个月内)个月内)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5 5 日内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 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

78、收备案的,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备案机关责令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 ,处处 2020 万元以上万元以上 5050 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 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罚款.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部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部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

79、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一)综合资质标准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不少于 600600 万元万元。(二)专业资质标准专业资质标准1 1、甲级、甲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少于 300300 万元万元.2、乙级乙级(1)具有独立法人

80、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不少于 100100 万元万元。3、丙级丙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少于 5050 万元万元。(三)事务所资质标准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第八条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一)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二)专业资质1、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 2).2、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3、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 2)。(三)事务所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 2),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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