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电器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10年4月) 201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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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证券代码:000651 证券简称:格力电器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二一年四月 二一年四月 2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投资程序及审批权限,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 公司章程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指公司投出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股权投资。 第三条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及控股的下属公司在投资等经营活动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第四条第四条 投资原则 4.1 符

2、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4.2 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要求,有利于公司主业的经营和发展; 4.3 符合效益优先的要求。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二章第二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第六条 本公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第七条 本公司投资包括: 7.1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7.2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第八条 公司经理层有权决定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账面净资产

3、3%或对同一投资事项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账面净资产3%的投资。 经理层应就相关事宜向董事会呈交书面报告。 第九条第九条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帐面净资产3%,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帐面净资产10%的,或者对同一投资事项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帐面净资产3%,但对同一投资事项累计投资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投资需由公 3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条第十条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帐面净资产10%,或者对同一投资事项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帐面净资产10%的投资需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议决议通过后

4、,董事长、总裁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董事长、总裁或其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投资协议,或口头决定投资事项,并已付诸实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的下属公司除其公司章程特别约定的外,均不得自行对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三章 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作出决策。 第

5、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司总裁为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并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以及投资的会计核算和安全性、收益性的监督。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投资进行定期审计,具体运作程序参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条第四章 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设公司派

6、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和影响新设公司运营决策。 4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对于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投资派出人员的选择由公司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 、 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设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派出人员通报制度,派出人员应将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情况及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通报,重大事情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应组织对派出的董事、监事

7、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 第五章 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五条第五章 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后,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余情况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并按具体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控股的下属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控股的下属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本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相关会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原则向控股的下属公司委派财务总监

8、,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行使监督权。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控股的下属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具体运作参照公司审计制度 。 第六章 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第六章 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投资应按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控股的下属公司对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31.1 重大非经常性交易事项; 5重大非经常性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控股的下属公司发生的以下情形之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提供财务资助; 租入或出租资产;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或业务;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9、;签定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经常性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 31.1.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报表总资产的10%以上; 31.1.2 交易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报表净资产的比例达10%以上; 31.1.3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10%以上; 31.1.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报表净利润10%以上; 31.1.5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其最近一

10、个会计年度报表利润的10%以上。 31.2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指诉讼、 仲裁事项涉及金额达到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报表净资产10%以上, 或未达到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报表净资产10%以上, 但对其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31.3 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重要合同的订立、 变更和终止是指包括本章31.1所述重大非经常性交易事项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原材料、商品销售等经常性交易事项的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 31.4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是指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达到或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报表净资产的10%。 31.5 遭受的重大损失;

11、遭受的重大损失是指其遭受的重大损失达到或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报表净资 6产的10%。 31.6 重大行政处罚; 31.7 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1.8 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31.9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31.10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31.7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控股的下属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并将相应的通讯联络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三月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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