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大全教材教学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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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学教学课件刑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章 刑法规范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刑法与刑法规范刑法与刑法规范第二节第二节 中国刑法的发展概况中国刑法的发展概况第三节第三节 刑法的根据与任务刑法的根据与任务第四节第四节 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第五节第五节 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1.1.刑法的主要内容刑法的主要内容2.2.刑法的基本性质刑法的基本性质3.3.刑法渊源的种类刑法渊源的种类4.4.刑法解释的特殊性刑法解释的特殊性本章重点提示:本章重点提示:第一节第一节刑法与刑法规范刑法与刑法规范一、刑法的概念一、刑法的概念(一)国内外刑法理论中的刑法概念(一)国内外刑法理论中的刑法概念1. 1. 国外刑法理论中的刑法概念

2、国外刑法理论中的刑法概念1 1)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刑法为)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刑法为“犯罪法(犯罪法(criminal lawcriminal law)”,即规定何种行为在何种情况下,伴随何种主观或者其他因素被即规定何种行为在何种情况下,伴随何种主观或者其他因素被认定为犯罪的法律认定为犯罪的法律 2 2)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刑法为)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刑法为“刑(罚)法刑(罚)法” ,即国家通过,即国家通过刑法的威慑来禁止人们特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的威慑来禁止人们特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2.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刑法概念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刑法概念 1 1)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总和(早

3、期)。)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总和(早期)。 2 2)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主流)。)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主流)。 3 3)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刑法是规定犯罪成立条件与刑罚适用标准的法律(二)刑法是规定犯罪成立条件与刑罚适用标准的法律规范体系规范体系1.1.刑法是一种法律规范刑法是一种法律规范2.2.规定犯罪成立条件与刑罚适用标准是刑法特有的内容规定犯罪成立条件与刑罚适用标准是刑法特有的内容3.3.刑法是具有特定目的、功能的规范体系刑法是具有特定目的、功能的规范体系(一)刑法

4、的政治属性(一)刑法的政治属性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和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法律规范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法律规范(二)刑法的法律属性(二)刑法的法律属性1.1.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归属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归属(1 1)部门法)部门法(2 2)公法)公法(3 3)司法法)司法法(4 4)实体法)实体法二、刑法的性质二、刑法的性质2. 2. 刑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刑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特殊性 刑法的法律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刑法的法律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1) 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调整对象

5、的特殊性 1 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 2)调整对象的确定性)调整对象的确定性 3 3)调整对象的整体性)调整对象的整体性 (2 2) 调整方式的特殊性调整方式的特殊性 国家立法机关直接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国家立法机关直接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 国家动用所有最具强制性的力量保证刑法规范的实现国家动用所有最具强制性的力量保证刑法规范的实现(3 3) 调整手段的特殊性调整手段的特殊性 刑罚以剥夺公民的基本人权为主要内容刑罚以剥夺公民的基本人权为主要内容 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国家才能运用刑罚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国家才能运用刑罚第二节第二节 中国刑法的发展概况中国刑法的发展概况一、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前的中国刑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前的中国刑法(一)中国传统刑法的形成与发展(夏(一)中国传统刑法的形成与发展(夏 清末)清末) 技术特征:以刑统罪技术特征:以刑统罪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价值取向:明德慎罚价值取向: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德主刑辅(二)中国近代的刑法改革(二)中国近代的刑法改革 (清末(清末 1949 1949)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发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发展(一)(一)19791979年刑法颁布前的历史年刑法颁布前的历史(二)(二)19791979年刑法施行:刑法领域结束了无法无天的局面年刑法施行:刑法领域结束了无法无天的局面 (三)(三)

7、19971997年刑法典:一部较系统全面的刑法典年刑法典:一部较系统全面的刑法典第三节第三节 刑法的根据刑法的根据 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本法。刑法的根据,是指决定刑法产生的基本条件。刑法的根据,是指决定刑法产生的基本条件。(一)刑法的价值根据:(一)刑法的价值根据:“惩罚犯罪惩罚犯罪”必须服务于必须服务于“保护人民保护人民”这一根本目的这一根本目的1.1.保护人民是我国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保护人民是我国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2. 2. “惩罚犯

8、罪惩罚犯罪”是刑法的主要功能是刑法的主要功能(二)刑法的宪法根据:刑法的制定和适用都必须以(二)刑法的宪法根据:刑法的制定和适用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宪法为依据 (三)刑法的实践根据: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必须立(三)刑法的实践根据: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必须立足中国实际足中国实际第四节第四节 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一、刑法渊源的三种含义一、刑法渊源的三种含义(一)(一) 刑法的产生渊源刑法的产生渊源 1. 1. 立法者(刑法形式主义)立法者(刑法形式主义) 2. 2. 统治阶级或者人民的意志(刑法实质主义)统治阶级或者人民的意志(刑法实质主义)(二)刑法的历史渊源(二)刑法的历史渊源1. 1. 现行刑法规

9、范的演变过程(动态)现行刑法规范的演变过程(动态)2. 2. 与现行刑法规范有承继关系的刑法规范(静与现行刑法规范有承继关系的刑法规范(静态)态)(三)刑法的认识渊源(三)刑法的认识渊源 刑法在现实中的存在与表现形式(现行通说)刑法在现实中的存在与表现形式(现行通说)二、二、 刑法渊源的类型刑法渊源的类型 (一)刑法的直接渊源:法律(一)刑法的直接渊源:法律 定义: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可以直接援用为定罪定义: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可以直接援用为定罪判刑依据的法律规范。具体可以分为判刑依据的法律规范。具体可以分为1.1.全国性法律全国性法律 (1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全国人

10、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 (2 2) 刑法典刑法典 (3 3)其他全国性基本法律中有关刑法适用范围和刑事责任)其他全国性基本法律中有关刑法适用范围和刑事责任的规定的规定 (4 4)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法规范(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法规范(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和补充修改)和补充修改) (5 5)19791979年刑法生效以前的法令以及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年刑法生效以前的法令以及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2.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1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并不违)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并不违背基本法规定的刑法规范,或原在上述特别行政背基本法规定的刑法规范,或原在上

11、述特别行政区适用并与基本法的规定不抵触的刑法规范;区适用并与基本法的规定不抵触的刑法规范; (2 2)根据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刑法有关)根据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刑法有关规定,由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全国性刑法的规定,由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全国性刑法的变通条例;变通条例;(3 3)我国台湾地区行政当局制定的刑法规范)我国台湾地区行政当局制定的刑法规范 (二)刑法的间接渊源(二)刑法的间接渊源定义:不能直接援引为定罪处刑的法律依据,但定义:不能直接援引为定罪处刑的法律依据,但却为理解刑法规范内容不可或缺的行政法规、国却为理解刑法规范内容不可或缺的行政法规、国际条约、风俗习惯、法院

12、判例等。际条约、风俗习惯、法院判例等。三、刑法典的编纂体例三、刑法典的编纂体例1.1.编编2.2.章章3.3.节节4.4.条条5.5.款款6.6.项项第五节第五节 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一、刑法解释的含义一、刑法解释的含义(一)国内学者(一)国内学者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二)国外理论(二)国外理论 司法工作者或者学者赋予刑法规范特定含司法工作者或者学者赋予刑法规范特定含义的过程。义的过程。二、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特殊性二、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特殊性(一)(一) 启蒙思想家反对解释刑法的理由启蒙思想家反对解释刑法的理由1. 1. 三权分立学说三权分立学说2. 2. 刑法的保护机能刑

13、法的保护机能(二)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二)刑法解释的必要性1. 1. 刑法规范具有概括性、抽象性刑法规范具有概括性、抽象性2. 2. 字面含义与实质内容的冲突字面含义与实质内容的冲突3. 3. 法律稳定性与社会生活变动性的矛盾法律稳定性与社会生活变动性的矛盾(三)刑法解释的特殊性(三)刑法解释的特殊性 刑法的内容直接涉及公民的生命、人身自由、财产等刑法的内容直接涉及公民的生命、人身自由、财产等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刑法应严格解释。但是,什么叫刑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刑法应严格解释。但是,什么叫刑法的严格解释,或者说刑法的解释应该严格到什么程度,法的严格解释,或者说刑法的解释应该严格到什么程度,刑法理

14、论并无统一的认识。刑法理论并无统一的认识。三、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三、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一)主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刑事古典学派)(一)主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刑事古典学派)1. 1. 理论主张:解释应以立法者原意为根据,应重现立法理论主张:解释应以立法者原意为根据,应重现立法者的思维过程者的思维过程2. 2. 理论根据:三权分立学说理论根据:三权分立学说3. 3. 解释方法:历史法、形式逻辑法、文献法解释方法:历史法、形式逻辑法、文献法(二)客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刑法社会学派)(二)客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刑法社会学派)1.1.理论主张:理解刑法规范应以社会需要为根据,不断赋理论主张:理解刑法规范

15、应以社会需要为根据,不断赋予刑法规范新的内容。予刑法规范新的内容。2. 2. 理论根据:刑法的保障功能理论根据:刑法的保障功能3. 3. 解释方法:合目的论、补充法解释方法:合目的论、补充法四、刑法解释的种类四、刑法解释的种类(一)(一)刑法解释的效力分类刑法解释的效力分类 1.1.法定解释法定解释 特定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对刑法特定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范作出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解释规范作出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解释1. 1.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特定程序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特定程序制定的法律解释制定的法律解释2.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1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适用刑法中具体问题的解释对适用刑法中具体问题的解释2.2.学理解释学理解释一般人,特别是法律工作者对刑法规范的理解一般人,特别是法律工作者对刑法规范的理解和说明。和说明。(二)刑法解释的方法分类(二)刑法解释的方法分类1.1.文理解释(字面解释):根据法律条文的字义、词文理解释(字面解释):根据法律条文的字义、词义和语法规则对刑法规范内容予以解释。义和语法规则对刑法规范内容予以解释。2.2.沿革解释:基于法成立的历史沿革,以阐明法真实沿革解释:基于法成立的历史沿革,以阐明法真实的意义。的意义。3.3.目的论解释:指为了达到法律规定的目的或者实现目的论解释

17、:指为了达到法律规定的目的或者实现法律规范所维护的价值,在解释法律时将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所维护的价值,在解释法律时将法律条文中的词语扩大到日常含义以外的解释方法。中的词语扩大到日常含义以外的解释方法。4.4.论理解释(逻辑解释):即运用形式逻辑来探求刑论理解释(逻辑解释):即运用形式逻辑来探求刑法规范真实含义的刑法解释方法。法规范真实含义的刑法解释方法。本章思考题本章思考题 1.1.怎样理解怎样理解“保护人民保护人民”这一刑法基本价值与这一刑法基本价值与“惩罚犯罪惩罚犯罪”等刑法功能的关系?等刑法功能的关系? 思考提示:思考提示:“保护人民保护人民”是刑法的根本目的,是刑法的根本目的,“惩罚犯罪

18、惩罚犯罪”必须服务于这一根本目的为限度。必须服务于这一根本目的为限度。 2. 2. 如何理解刑法应该严格解释?如何理解刑法应该严格解释? 思考提示:刑法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制裁方法的严厉性决定思考提示:刑法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制裁方法的严厉性决定了不论是放纵犯罪,还是滥用刑罚,都会从根本上危及人民了不论是放纵犯罪,还是滥用刑罚,都会从根本上危及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刑法的解释必须比其他法律解释更准确、的根本利益。因此,刑法的解释必须比其他法律解释更准确、更合理、更不容许存在相对模糊的空间。更合理、更不容许存在相对模糊的空间。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第二节第二节

19、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三节第三节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1 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2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 3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本章重点提示:本章重点提示:第一节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条刑法第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不得定罪处刑。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发展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发展思想萌芽:古罗马与中国先秦思想萌芽:古罗马与中国先秦 程序法定:程序法定:12151215年英国

20、大宪章年英国大宪章理论贡献:贝卡利亚与费尔巴哈理论贡献:贝卡利亚与费尔巴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18101810年年法国刑法典法国刑法典 19491949年以前:年以前:大清新刑律大清新刑律及国民党政府刑及国民党政府刑法典法典19491949年以后:年以后:19791979年刑法与年刑法与19971997年刑法年刑法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蕴涵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蕴涵1. 1. 基本含义: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明文规定不处罚” 2. 2. 基本功能:通过限制司法权来保障人权基本功能:通过限制司法权来保障人权3. 3. 理论基础:三权分立学说与

21、心理强制说理论基础: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4. 4. 基本要求:法定性、合理性、明确性基本要求:法定性、合理性、明确性5. 5. 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禁止不定期刑;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禁止不定期刑;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三、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一)(一) 罪之法定罪之法定n规定犯罪概念基本内涵(刑法第规定犯罪概念基本内涵(刑法第1313条)条)n规定犯罪成立基本条件(总则第二章)规定犯罪成立基本条件(总则第二章)n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1212条)条)n规定具体犯罪成立条件(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成立条件(刑

22、法分则)n(二)刑之法定(二)刑之法定n规定的刑罚种类(总则第三章)规定的刑罚种类(总则第三章)n规定量刑的原则(总则第四章)规定量刑的原则(总则第四章) n规定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刑法分则)四、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四、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一)(一) 原则原则以常识、常理、常情为基础,刑法根据为指导,以常识、常理、常情为基础,刑法根据为指导,刑法任务为目的,系统全面理解刑法规范的具体内容刑法任务为目的,系统全面理解刑法规范的具体内容(二)应注意问题(二)应注意问题1. 1. 宪法对刑法的指导作用宪法对刑法的指导作用2. 2. 刑法基本原则与刑法规范的关系刑法

23、基本原则与刑法规范的关系3. 3. 注意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注意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三)实例(三)实例 根据刑法第根据刑法第5 5条,应用刑法第条,应用刑法第6363条第条第2 2款的规定,解决款的规定,解决刑法刑法264264条适用于许霆案的尴尬。条适用于许霆案的尴尬。第第二节二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刑法第4 4条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历史发展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历史发展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二、刑

24、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刑法第刑法第4 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定罪上的一律平等(一)定罪上的一律平等 (二)量刑上的一律平等(二)量刑上的一律平等(三)行刑上的一律平等(三)行刑上的一律平等二、立法体现二、立法体现(一)刑法总则中的体现(一)刑法总则中的体现(二)刑法分则中的体现(二)刑法分则中的体现三、司法适用三、司法适用(一)正确理解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与刑罚个别化(一)正确理解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与刑罚个别化(二)坚决反对司法特权(二)坚决反对司法特权 第三节第三节

25、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刑法第5 5条: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责任相适应。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发展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发展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 n古希腊、罗马的罪刑相适应的思想古希腊、罗马的罪刑相适应的思想n西塞罗:西塞罗:“对于违犯任何法律的惩罚应与犯法行为相符对于违犯任何法律的惩罚应与犯法行为相符合。合。” n我国古代的罪刑相适应的思想我国古代的罪刑相适应的思想n墨翟:墨翟:“罚必当暴罚必当暴” ;荀子:;荀子:“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乱” n启蒙思

26、想家的主张启蒙思想家的主张n孟德斯鸠:孟德斯鸠:“惩罚应有程度之分,按罪大小,定惩罚轻惩罚应有程度之分,按罪大小,定惩罚轻重。重。” n贝卡里亚:贝卡里亚:“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涵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涵n重罪重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n有罪必罚、无罪不罚有罪必罚、无罪不罚n一罪一罚、数罪并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n同罪同罚、罪罚相当同罪同罚、罪罚相当n刑罚的严

27、厉性与犯罪的严重性相适刑罚的严厉性与犯罪的严重性相适应应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一)刑法总则中的体现(一)刑法总则中的体现1. 1. 犯罪与刑事责任的规定犯罪与刑事责任的规定2. 2. 刑罚体系的规定刑罚体系的规定3. 3. 处罚原则的规定:量刑情节处罚原则的规定:量刑情节4. 4. 量刑制度的规定:累犯、自首、减刑、假释量刑制度的规定:累犯、自首、减刑、假释(二)刑法分则中的体现(二)刑法分则中的体现1.1.根据罪行轻重决定刑法分则的罪名体系与具体个罪根据罪行轻重决定刑法分则的罪名体系与具体个罪的排列的排列2.2.各种具体犯罪规定的法定刑,一般均有多个量刑幅

28、各种具体犯罪规定的法定刑,一般均有多个量刑幅度,便于司法工作人员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大度,便于司法工作人员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正确裁量刑罚小正确裁量刑罚四、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四、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一)以正确的定罪作为正确的量刑的基础(一)以正确的定罪作为正确的量刑的基础n注意运用刑法第注意运用刑法第1313条中条中 “但书但书”的规定,用的规定,用“不认为不认为是犯罪是犯罪”的方法,解决的方法,解决“依法应受刑罚处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与与“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之间的矛盾之间的矛盾(二)注意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原则对个罪法定刑(二)注意刑法总则规

29、定的量刑原则对个罪法定刑的修正作用的修正作用n以刑法第以刑法第5 5条、第条、第6161条规定的原则衡量个案中分则法定条规定的原则衡量个案中分则法定刑是否失衡刑是否失衡n运用刑法第运用刑法第3737条、第条、第6363条第条第2 2款解决个案中法定刑的失款解决个案中法定刑的失衡问题衡问题n 1 1如何理解罪之法定与刑之法定?如何理解罪之法定与刑之法定?n思考提示:罪之法定主要是对犯罪构成的分析和掌握,思考提示:罪之法定主要是对犯罪构成的分析和掌握,刑之法定是对法定刑以及具体刑罚配刑的分析和运用。刑之法定是对法定刑以及具体刑罚配刑的分析和运用。n2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自首立功制度的适用。刑

30、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自首立功制度的适用。n思考提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强调的是刑法对所有人都思考提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强调的是刑法对所有人都应平等适用,但如果具体犯罪人存在自首立功情节,刑应平等适用,但如果具体犯罪人存在自首立功情节,刑罚应当作从宽处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与自首立功制度罚应当作从宽处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与自首立功制度是相互配合的。是相互配合的。n3 3对罪刑相适应原则与重刑传统的理解。对罪刑相适应原则与重刑传统的理解。n思考提示:我国存在思考提示:我国存在“治乱世用重典治乱世用重典”的古训,重刑传的古训,重刑传统由来已久;必须摒弃这种法律传统,才能真正坚持罪统由来已久;必须摒弃这种

31、法律传统,才能真正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相适应原则。本章思考题本章思考题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第二节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1 1属地原则属地原则2 2属人原则属人原则3 3普遍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4 4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本章重点提示:本章重点提示: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n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的效力所及的地域,亦即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的效力所及的地域,亦即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这就是国家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这就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从各国刑法及国际条约的的刑事管辖权问题。从各国刑法及国际条

32、约的规定来看,一国刑法不仅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内,规定来看,一国刑法不仅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内,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外。但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外。但刑法在国外的适用受到国际法的制约,制约刑刑法在国外的适用受到国际法的制约,制约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的国际法原则,就是国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的国际法原则,就是国家利益保护与国际协同。一般来说,犯罪行为家利益保护与国际协同。一般来说,犯罪行为与本国是否具有场所的、人的、物的关系,是与本国是否具有场所的、人的、物的关系,是否侵犯本国国家或其公民的利益是刑法是否具否侵犯本国国家或其公民的利益是刑法是否具有域外效力的根据。有域外效力的根

33、据。二、刑法空间效力的学说n属地原则:属地原则:对本国领域内发生的犯罪适用本国刑法n属人原则:属人原则:对本国人实施的犯罪适用本国刑法n保护原则:保护原则:对针对本国公民或者本国国家的犯罪适用本国刑法n普遍原则:普遍原则:对任何犯罪行为适用本国刑法n折中原则:折中原则:以某一原则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其他原则n我国刑法:我国刑法: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三、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一)法律规定:(一)法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刑法第条第(刑法第条第款)款)(二)理解(二

34、)理解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n领陆:陆地领土及其地下层领陆:陆地领土及其地下层n领水:在陆地疆界内或与陆地疆界相邻接的水域领水:在陆地疆界内或与陆地疆界相邻接的水域n领空:领陆和领水的上部空间领空:领陆和领水的上部空间 2. 2.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n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n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n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n特别刑法特别刑法领海示意图 (1海里1.852公里)内陆(水)内陆(水)领领海海海海里里毗毗邻邻区区海海里里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海里海里(三) 关于船舶与航空器的法律地位n1. 1. 理论观点理论观点n1 1) 属地

35、管辖属地管辖n法国刑法典第三章“刑法的空间效力”第一节“在共和国领域内实行的犯罪或视为在共和国领域内实行的犯罪”:第条:“在悬挂法国国旗的船只上实行的犯罪,或者无论其处于何地,针对此种船只实行的犯罪,适用法国刑法。在法国海军舰船上实行的犯罪,或者无论处于何地,针对此种舰船实行的犯罪,唯一适用法国刑法。”n2 2)专属管辖)专属管辖n海洋法公约第92条专门规定,“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在公海上应受该国的专属管辖”。n3 3)旗籍管辖)旗籍管辖n2.2.法律规定法律规定n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刑法第条第款)(四)驻外使领馆的法律地位1.1.代

36、表说代表说,认为外交特权是外交人员因代表国家而获得的特殊权利。2. 2. 职务需要说职务需要说,认为外交特权是外交代表有 效执行职务的必要条件。3.3.“治外法权说治外法权说”,这种学说将使馆看成派遣国领土的延伸,外交代表因是在本国拟制的领土(使领馆) 上而享有外交特权。其中的其中的“职务需要说职务需要说”是当前国际法学界的通说是当前国际法学界的通说(五) 犯罪地的确定n1. 1. 关于犯罪地的学说关于犯罪地的学说n行为地说n结果地说n中间地说n行为与结果择一说n2.2.法律规定法律规定n“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第条第

37、款)n3.3.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几种情况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几种情况1) 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2) 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3) 犯罪行为实施于国外,但犯罪结果发生于我国境内四、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一)一般公民(一)一般公民(刑法第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二)(二) 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刑法第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n我国刑法第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

38、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n意大利刑法第条规定,在意大利国内实施的犯罪,即使已经外国审判,意大利仍要审判;在意大利国外实施的犯罪,经司法部长要求,可以在意大利重新审判。n法国刑法典第条规定:“凡能证明其在国外因相同事实已经终审判决以及在被减刑之场合,已经服刑或时效已经完成的人,不得对其提起任何追诉。”五、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n法律规定(刑法第条)n“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

39、受处罚的除外。”n保护原则适用条件外国人n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n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n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处罚(双重犯罪原则)n应注意问题n法律规定是可以适用,不是必须适用 六、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n法律规定(刑法第条)n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n适用条件n不属于我国属地、属人、保护管辖范围n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n我国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n行使刑事管辖权包括程序方面的司法协助,不等于必须适用我国刑法七、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n法律规定(刑法第条)n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

40、,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n适用条件n在我国领域外犯罪n依我国刑法应负刑事责任n已经外国审判n应注意问题n适用对象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n是可以而不是必须追究(一般不追究)n已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一般应免除或减轻)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概 说n概念:概念: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规范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n分类:分类: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般将其归纳为刑法的生效时间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失效时间和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溯及力等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一、刑法的生效时间(一)(一)

41、 即日生效即日生效(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因:原因:涉及面小,有实施紧迫性例子:例子:刑法修正案(六)第21条“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择日生效(二)择日生效(规定隔一段时间生效)原因:原因:涉及面大,群众需要时间了解例子:例子:刑法第452条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明定失效明定失效(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明确规定)n第四百五十二条本法自第四百五十二条本法自19971997年年1010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

42、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予以废止。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适用本法规定。自然失效自然失效(因新法施行或者社会条件变化)(因新法施行或者社会条件变化)年刑法施行后,年刑法施行后,7979年刑法自然失效。年刑法自然失效。三、

43、刑法的溯及力n概念概念n刑法的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或者未刑法的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或者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n(一)刑法溯及力学说(一)刑法溯及力学说n从旧原则,新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原则,新法不溯及既往n从新原则,新法溯及既往从新原则,新法溯及既往n从旧兼从轻,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当新法较旧法轻从旧兼从轻,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当新法较旧法轻时,溯及既往。时,溯及既往。n从新兼从轻,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当旧法较新法轻时,从新兼从轻,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当旧法较新法轻时,不溯及既往。不溯及既往。(

44、二)我国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n法律规定(刑法第条法律规定(刑法第条) )n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时的法律追究。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n理解:理解:1. 行为时法律不认为犯罪的,适用行为时法 2. 行为时法律认为犯罪,现行法律不认为犯罪的,适用现行刑法 3. 行为时与现行法律均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的,原则适用行为时法,如果现行刑法处刑较轻的,适用现行刑法 4

45、. 已经生效的判决,继续有效n1 1少数民族地区的刑法适用?少数民族地区的刑法适用?n思考提示:正确理解思考提示:正确理解刑法刑法第第6 6条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的规定。的规定。n2 2普遍管辖原则的发展趋势?普遍管辖原则的发展趋势?n思考提示:普遍管辖原则伴随国际罪行的增多,将会获思考提示:普遍管辖原则伴随国际罪行的增多,将会获得更多关注和适用。得更多关注和适用。n3 3甲在甲在19971997年年1010月月1 1日前实施了一个严重危害社会的行日前实施了一个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于为,但于19981998年才被抓获,对甲是否必须适用年才

46、被抓获,对甲是否必须适用19971997年刑年刑法?法?n思考提示:正确理解从旧兼从轻原则。思考提示:正确理解从旧兼从轻原则。本章思考题本章思考题第四章 犯罪概念第一节第一节 犯罪的本质犯罪的本质第二节第二节 犯罪的一般特征犯罪的一般特征第三节第三节 犯罪的分类犯罪的分类1 1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2 2犯罪的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犯罪的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3 3我国刑法中犯罪的一般特征我国刑法中犯罪的一般特征4 4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本章重点提示:本章重点提示:第一节犯罪的本质一、西方学者关于犯罪本质的观点述评一、西方学者关于犯罪本质的观点述评

47、n权利侵害说:犯罪是对权利的侵害(费尔巴哈)权利侵害说:犯罪是对权利的侵害(费尔巴哈)n法益侵害说:犯罪是对法律保护利益的侵害法益侵害说:犯罪是对法律保护利益的侵害(毕恩鲍姆)(毕恩鲍姆)n规范违反说: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宾丁)规范违反说: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宾丁)n义务违反说:认为犯罪是对义务的违反(夏弗义务违反说:认为犯罪是对义务的违反(夏弗斯塔茵)斯塔茵)n综合说: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同时也是对义综合说: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同时也是对义务的违反。刑法通过使法共同体成员的意志与务的违反。刑法通过使法共同体成员的意志与法秩序的要求相一致来实现对法益的保护。法秩序的要求相一致来实现对法益的保护

48、。二、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n“犯罪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同样也就是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同样也就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种独立自在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种独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是单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罪看成是单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第二节犯罪的一般特征一、犯罪的定义(一)犯罪定义的类型(一)犯罪定义的类型1.1.犯罪的形式定义:从犯罪法律属性角度为犯罪所下的

49、犯罪的形式定义:从犯罪法律属性角度为犯罪所下的定义定义n法律性质: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法律性质: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n法律后果:犯罪是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法律后果:犯罪是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n法律结构: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有责的行为法律结构: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有责的行为n折中说: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折中说: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形式的犯罪定义法例n俄罗斯刑法典第条(犯罪的概念):俄罗斯刑法典第条(犯罪的概念):一、本法典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一、本法典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为是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50、,被认为是犯罪。犯罪。n法国刑法典(年)第条:法法国刑法典(年)第条:法律以警察刑处罚之犯罪,为违警罪;法律以警察刑处罚之犯罪,为违警罪;法律以矫正刑处罚之犯罪,为轻罪;法律律以矫正刑处罚之犯罪,为轻罪;法律以剥夺生命、身体、自由或身份能力之以剥夺生命、身体、自由或身份能力之刑处罚之犯罪,为重罪。刑处罚之犯罪,为重罪。n2.2.犯罪的实质定义犯罪的实质定义n犯罪的实质定义,是指从犯罪的社会属性或者犯罪的实质定义,是指从犯罪的社会属性或者从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相结合的角度对犯罪下从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相结合的角度对犯罪下的定义。的定义。n英国法学家史蒂芬:英国法学家史蒂芬:“凡是从行为的有害货币性凡

51、是从行为的有害货币性观点被认为是反对整个社会性的违法行为就是犯观点被认为是反对整个社会性的违法行为就是犯罪。罪。”n意大利加罗法洛:意大利加罗法洛:“犯罪是违反社会的怜悯和诚犯罪是违反社会的怜悯和诚实两个道德情感的行为。实两个道德情感的行为。”n意大利菲利:意大利菲利:“犯罪乃具有一定决意之权利侵害犯罪乃具有一定决意之权利侵害性的反社会行为。性的反社会行为。”n3.3.犯罪的混合定义犯罪的混合定义n犯罪的混合定义,指从犯罪的形式定义和犯罪犯罪的混合定义,指从犯罪的形式定义和犯罪的实质定义相结合的角度对犯罪下的定义。的实质定义相结合的角度对犯罪下的定义。n立法例立法例n“凡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侵害

52、苏维埃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凡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侵害苏维埃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侵害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社会主义所有制,侵害公民度,侵害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社会主义所有制,侵害公民的人身权、政治权、劳动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危害的人身权、政治权、劳动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危害社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其社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其他各种侵害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危害社会行为,都认为是他各种侵害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危害社会行为,都认为是犯罪。犯罪。” (前(前苏俄刑法典苏俄刑法典第第7 7条第条第1 1款)款)(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刑法第刑法第1313条条

53、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是情节显

54、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n二特征说: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二特征说: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危害性、刑事违法性n三特征说: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三特征说: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罚当罚性n四特征说: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罪过、四特征说: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罪过、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其中的其中的“三特征说三特征说”是刑法理论的通说是刑法理论的通说(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n阶级本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对统治阶级阶级本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对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统治秩序的侵害的整体利益和统治秩序的侵害n法律性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是指对刑法法

55、律性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是指对刑法所保护的法律关系造成的损害所保护的法律关系造成的损害n具体表现:危害国家和社会的政治基础、危具体表现:危害国家和社会的政治基础、危害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基础、侵犯公民权利、害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基础、侵犯公民权利、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社会危害性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社会危害性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二) 刑事违法性n概念:刑事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刑法规范概念:刑事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刑法规范n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社会危害性是实质,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社会危害性是实质,刑事违法性是法律表现形式刑事违法性是法律表现形式n刑事违法性与犯罪构成的

56、关系:具有刑事刑事违法性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具有刑事违法性就符合犯罪构成。违法性就符合犯罪构成。(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n定义定义n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n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n社会危害性性质与程度的标志n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n只有实际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才应该被规定为犯罪;只有实际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才应该被认为是犯罪(刑法13条但书)n与免除刑罚处罚的关系与免除刑罚处罚的关系n应受刑罚处罚是前提,免除刑罚处罚是量刑的具体结果(任何免除刑罚处罚的判决,都必须以规定了具体法定刑的分则规范为前提)刑法第条的“但书”规定n不认为是犯罪的条件:情节显著轻不认为是犯罪的条件

57、: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微、危害不大n不认为是犯罪,意味着不构成犯罪不认为是犯罪,意味着不构成犯罪n“但书但书”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不同于免予刑事处罚同于免予刑事处罚第三节犯罪的分类一、犯罪的理论分类一、犯罪的理论分类(一)自然犯与法定犯(一)自然犯与法定犯1. 1. 法定犯,以违反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为前提法定犯,以违反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为前提的犯罪的犯罪2. 2. 自然犯,指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犯罪自然犯,指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犯罪(二)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二)身份犯与非身份犯n身份犯,指刑法规定以特定身份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犯罪身份犯,指刑法规定以特定

58、身份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犯罪(如贪污罪)(如贪污罪)n非身份犯,指刑法没有对犯罪主体的作特殊要求的犯罪非身份犯,指刑法没有对犯罪主体的作特殊要求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如故意杀人罪)(三)(三)行为犯与结果犯行为犯与结果犯1. 1. 行为犯:以侵害行为之实施完毕为成立犯罪既遂行为犯:以侵害行为之实施完毕为成立犯罪既遂条件的犯罪。(如偷越国、边境罪)。条件的犯罪。(如偷越国、边境罪)。2. 2. 结果犯:以相应的法定结果产生为结果犯:以相应的法定结果产生为 既遂的犯罪。既遂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如故意杀人罪(四)实害犯与危险犯(四)实害犯与危险犯1. 1. 实害犯:出现法定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条件(如

59、实害犯:出现法定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条件(如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2. 2. 危险犯:出现某种法定危险状态为构成条件(如危险犯:出现某种法定危险状态为构成条件(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二、犯罪的立法分类(一)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一)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区分标准:是否国家侵害安全区分标准:是否国家侵害安全(二)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二)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分标准:罪过的类型区分标准:罪过的类型(三)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三)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区分标准:是否告诉处理区分标准:是否告诉处理(四)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四)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区分标准:是否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

60、区分标准:是否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 n 1 1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n思考提示: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从四个方面揭思考提示: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从四个方面揭示了犯罪的政治内容。示了犯罪的政治内容。n2 2什么是犯罪的定义?我国刑法是以何种方式规定犯罪的定什么是犯罪的定义?我国刑法是以何种方式规定犯罪的定义?义?n思考提示:犯罪的定义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思考提示:犯罪的定义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我国刑法是从犯罪的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相结合的角说明。我国刑法是从犯罪的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相结合的角度

61、给犯罪进行定义。度给犯罪进行定义。n3 3我国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如何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我国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如何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n思考提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个方面:(思考提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个方面:(1 1)严重的社会危)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害性;(2 2)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3 3)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方面)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是紧密相联、互为表里的的基本特征是紧密相联、互为表里的. . 本章思考题本章思考题第五章 犯罪构成第一节第一节 犯罪的本质犯罪的本质第二节第二节 犯罪的一般特征犯罪的一般特征第三节第三节 犯罪的分类犯罪的分类1 1犯罪构成的

62、概念和特征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2 2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的要件本章重点提示:本章重点提示: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说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渊源n13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纠问程序使用的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纠问程序使用的ConstareConstare de de DelictiDelicti(犯罪的确证)(犯罪的确证)n15811581年意大利的法里西斯将其命名为年意大利的法里西斯将其命名为Corpus Corpus DelictiDelictin16761676年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年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Klein)(Klein)将其译为将其译为TatbestandTatbestandn1919世纪初德国

63、费尔巴哈、斯鸠别尔将其引入实世纪初德国费尔巴哈、斯鸠别尔将其引入实体法,意为犯罪成立的条件体法,意为犯罪成立的条件n2020世纪初德国贝林格提出的犯罪构成理论,经世纪初德国贝林格提出的犯罪构成理论,经不断发展,现成为德日等国通说不断发展,现成为德日等国通说不同构成要件理论的比较n大陆法系的三元犯罪构成模式:构成要件符大陆法系的三元犯罪构成模式: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合性、违法性、有责性n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双层次结构:犯罪本体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双层次结构:犯罪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因果关系、犯罪心态)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因果关系、犯罪心态)、责任充足要件(即合法辩护:未成年、错、责任充

64、足要件(即合法辩护:未成年、错误、精神病、正当防卫、同意等)误、精神病、正当防卫、同意等)n中国整合式的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中国整合式的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n犯罪构成是根据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犯罪构成是根据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与客观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要件的有机整体。n犯罪构成的特征:犯罪构成的特征:n整体性整体性n抽象性抽象性n法定性法定性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联系:犯罪构成是犯罪本质属性的具体联系:犯罪构成是犯罪本质

65、属性的具体体现,犯罪概念是制定犯罪构成的基础。体现,犯罪概念是制定犯罪构成的基础。二者是内容与形式、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二者是内容与形式、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区别:区别:n内容不同内容不同n属性不同属性不同n作用不同作用不同犯罪构成与罪状n罪状是对具体犯罪构成的描述,犯罪状是对具体犯罪构成的描述,犯罪构成是罪状描述的对象;罪构成是罪状描述的对象;n罪状是刑法分则罪刑规范对犯罪头罪状是刑法分则罪刑规范对犯罪头部的描述,是刑法分则规范在文字部的描述,是刑法分则规范在文字形式上的组成部分,而犯罪构成是形式上的组成部分,而犯罪构成是刑法规范所规范的实体内容。刑法规范所规范的实体内容。四、犯罪构成的意义n犯

66、罪构成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犯罪构成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n犯罪构成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的标尺犯罪构成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的标尺n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据n犯罪构成是刑法科学发展的基础犯罪构成是刑法科学发展的基础第二节犯罪构成要件概说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n犯罪构成的要件,指犯罪构成中所包犯罪构成的要件,指犯罪构成中所包含的各种构成要素。含的各种构成要素。n构成要件的特征:构成要件的特征:n犯罪构成要件是说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要件是说明行为社会危害性质并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质并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n犯罪构成要件是由根据法律规定推出犯罪构成要件是由

67、根据法律规定推出的。的。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n客观的要件与主观的要件客观的要件与主观的要件n记述的要件与规范的要件记述的要件与规范的要件n共同的要件与选择的要件共同的要件与选择的要件n具体的要件与一般的要件具体的要件与一般的要件三、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犯犯罪罪构构成成犯犯罪罪主主体体犯犯罪罪主主观观方方面面犯犯罪罪客客观观方方面面犯犯罪罪客客体体责责任任能能力力特特殊殊身身份份故故意意过过失失特特定定目目的的危危害害行行为为危危害害结结果果特特定定时时间间地地点点方方法法单单一一客客体体复复杂杂客客体体四、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n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

68、犯罪主观方面(传统观点,根据认定犯犯罪主观方面(传统观点,根据认定犯罪的过程确定)罪的过程确定)n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特拉依宁犯罪客观方面(特拉依宁犯罪构成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般学说,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外化),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外化)n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赵秉志,罪过的外化、面、犯罪客体(赵秉志,罪过的外化、主体对客体侵害的过程)主体对客体侵害的过程)n1 1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n思考提示:所谓犯罪构成就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种

69、思考提示:所谓犯罪构成就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它具有整体性、抽象性和法定性等重要特征。它具有整体性、抽象性和法定性等重要特征。n2 2什么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有哪些?什么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有哪些?n思考提示:所谓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指犯罪构成中所包含的各思考提示:所谓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指犯罪构成中所包含的各种基本要素。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包括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种基本要素。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包括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四

70、方面内容。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四方面内容。n3 3对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如何排列更为科学?对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如何排列更为科学?n思考提示:依据通说性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按照犯罪客体、犯思考提示:依据通说性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的逻辑顺序来进行排列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的逻辑顺序来进行排列的。这种排列顺序具有高度的可操作性。的。这种排列顺序具有高度的可操作性。本章思考题本章思考题第六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犯罪客体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的种类第三节第三节 犯罪对象犯罪对象1 1犯罪客体的意义犯罪客

71、体的意义2 2犯罪直接客体的分类犯罪直接客体的分类 3. 3. 犯罪对象的概念犯罪对象的概念本章重点提示:本章重点提示:第一节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犯罪客体概述一、犯罪客体的概念一、犯罪客体的概念n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传统通说)。(传统通说)n其他学说:法益说,社会利益说,权益说,其他学说:法益说,社会利益说,权益说,社会关系与利益说,社会关系与生产力说,社会关系与利益说,社会关系与生产力说,犯罪对象说等。犯罪对象说等。犯罪客体的特征:犯罪客体的特征: ( (一一) )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

72、一种社会关系 ( (二二)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 会关系会关系 ( (三三)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会关系 犯罪客体的地位是指犯罪客体在犯罪构犯罪客体的地位是指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成中的地位。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传统通说,目。(传统通说,目前学界存在质疑)前学界存在质疑)二、犯罪客体的地位二、犯罪客体的地位 ( (一一) )法条明确规定犯罪客体法条明确规定犯罪客体 ( (二二) )以法文明确规定犯罪客体的具体物质以法文明

73、确规定犯罪客体的具体物质 表现而说明犯罪客体表现而说明犯罪客体 ( (三三) )通过规定犯罪行为表明犯罪客体通过规定犯罪行为表明犯罪客体 ( (四四) )通过规定犯罪被害者说明犯罪客体通过规定犯罪被害者说明犯罪客体 ( (五五) )通过规定行为所违反的法规揭示犯罪通过规定行为所违反的法规揭示犯罪 客体客体 ( (六六) )通过同类客体确定直接犯罪客体通过同类客体确定直接犯罪客体三、犯罪客体的立法方式三、犯罪客体的立法方式 (一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二)有助于划分犯罪类别,建立刑法分有助于划分犯罪类别,建立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则的科学体系 (三三)有助于确定犯罪

74、的性质,分清此罪有助于确定犯罪的性质,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与彼罪的界限 (四四)有助于客观地评估犯罪的社会危害有助于客观地评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正确地裁量刑罚性程度,正确地裁量刑罚四、犯罪客体的意义四、犯罪客体的意义第二节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的种类一、犯罪客体的一般分类一、犯罪客体的一般分类(一一)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二二)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

75、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三三)犯罪的直接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三类客体之间的关系:三类客体之间的关系: 犯罪的上述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犯罪的上述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同类客体是在直

76、接客体基础上的抽象和概括。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抽象和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与概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与概括。括。二、犯罪的直接客体的种类二、犯罪的直接客体的种类( (一一) )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标准: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具体社会关系的标准: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具体社会关系的数量多少数量多少( (二二) )主要客体、次要客体与随机客体主要客体、次要客体与随机客体(复杂客(复杂客 体内部分类)体内部分类) 标准:直接客体在犯罪中受危害的程度、标准:直接客体在犯罪中受危害的程度、机遇以及受刑法保护的状况机遇以及受刑法保护的状况( (三三) )物质性犯

77、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标准:具体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否表标准:具体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否表现为物质性现为物质性第三节第三节 犯罪对象犯罪对象一、犯罪对象的概念一、犯罪对象的概念n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现象范畴,也称标的。存在的现象范畴,也称标的。n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征。n一般认为,犯罪对象具有物质性特征,一般认为,犯罪对象具有物质性特征,即具有形态、空间、位置等物理特征,即具有形态、空间、位置等物理特征,受犯罪行为作用的程度往往是可以度量受犯罪行为作

78、用的程度往往是可以度量和估价的。和估价的。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一一)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n犯罪客体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不可能受到犯犯罪客体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不可能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的作用,犯罪客体受危害的情罪行为的直接的作用,犯罪客体受危害的情况,只能通过其各种外化了的现象,即犯罪况,只能通过其各种外化了的现象,即犯罪对象表现出来。对象表现出来。n在犯罪行为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中,犯罪对象在犯罪行为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中,犯罪对象具有桥梁与纽带的作用。具有桥梁与纽带的作用。n犯罪客体是否存在,一般要通过犯罪对象予犯罪客体是否存在,一般要通过犯

79、罪对象予以认识,反过来犯罪客体又揭示作用于该对以认识,反过来犯罪客体又揭示作用于该对象的犯罪行为的性质。象的犯罪行为的性质。( (二二)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1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对象,而犯罪对象则犯罪客体决定犯罪对象,而犯罪对象则未必。未必。2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不是,它只是部分犯罪之而犯罪对象则不是,它只是部分犯罪之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3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对象则未必。4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

80、象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则不是。n为什么要研究犯罪客体为什么要研究犯罪客体? ?n思考提示:从研究犯罪客体对正确认识犯罪本质、划分犯思考提示:从研究犯罪客体对正确认识犯罪本质、划分犯罪类别、确立犯罪性质、客观评估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等四罪类别、确立犯罪性质、客观评估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等四个方面思考。个方面思考。n如何理解犯罪客体的三个不同层次如何理解犯罪客体的三个不同层次? ?n思考提示:从犯罪客体的共性与个性、抽象与特殊的角度,思考提示:从犯罪客体的共性与个性、抽象与特殊的角度,思考犯罪客体区分为三个层次的意义。思考犯罪客体区分为三个层次的意义。n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

81、区别是什么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n思考提示:从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本质与现象的关系,思思考提示:从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本质与现象的关系,思考二者的联系;从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决定关系、是否犯考二者的联系;从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决定关系、是否犯罪的必要要件、是否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害、对犯罪分类罪的必要要件、是否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害、对犯罪分类的意义角度,思考二者的区别。的意义角度,思考二者的区别。本本章思考题章思考题第七章 犯罪客观要件 第一节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犯罪客观要件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危害行为危害行为第三节第三节 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第四节第四节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82、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第五节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1 1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 2 2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 3 3危害结果的基本形态危害结果的基本形态 4 4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本章重点提示:本章重点提示:第一节第一节 犯罪客犯罪客观要件观要件概述概述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与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与特特征征n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n犯罪客观要件,也称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犯罪客观要件,也称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方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特征。面所必须具备

83、的特征。n犯罪客观要件的特征犯罪客观要件的特征( (一一) )客观性(禁止处罚思想)客观性(禁止处罚思想)( (二二) )多样性(复杂多样)多样性(复杂多样)( (三三) )法定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定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标准:依据犯罪客观要件的各种事实情标准:依据犯罪客观要件的各种事实情况是否构成任何犯罪所必须。况是否构成任何犯罪所必须。 ( (一一) )必要要件必要要件 危害行为(无争议)危害行为(无争议) ( (二二) )选择要件选择要件 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有争议)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有争议)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无争议)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无争议)二、犯罪客观要件的

84、分类二、犯罪客观要件的分类( (一一) )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根据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根据( (二二) )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三三) )犯罪客观要件是认定主观要件的客观依据犯罪客观要件是认定主观要件的客观依据( (四四) )犯罪客观要件是影响刑罚的重要因素犯罪客观要件是影响刑罚的重要因素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第二节第二节 危害行为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n危害行为的概念危害行为的概念n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即受意识、意志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即受意识、

85、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n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n主体的特定性主体的特定性n有体性有体性n有意性有意性n有害性有害性n违反刑法规范性违反刑法规范性n不属于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不属于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n缺少有意性的行为缺少有意性的行为 1. 1.反射性动作反射性动作;2.2.睡梦中的动作;睡梦中的动作;3.3.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的行为;的行为;4.4.身体受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身体受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n缺少有害性的行为缺少有害性的行为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行为n缺少刑事违法

86、性的行为缺少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如刑法如刑法1313条但书的规定条但书的规定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 (一一) )作为作为1 1作为的概念作为的概念 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身体活动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不不当为而为之当为而为之”。2 2作为的类型作为的类型第一,是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第一,是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第二,利用外力条件的作为第二,利用外力条件的作为(二二)不作为不作为1不作为的概念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

87、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的行为。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的行为。u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必须具备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必须具备的的条件条件: 第一,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第一,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2不作为的分类不作为的分类 标准:不作为是否成为构成要件的内容标准:不作为是否成为构成要件的内容(1)纯正不作为纯正不作为 刑法规范将不作为规定为构成要件的内容的犯罪,刑法规范将不作为规定为构成要件的内容的犯罪,如不解散罪、不退出罪

88、等。如不解散罪、不退出罪等。(2)不纯正不作为不纯正不作为 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刑法规范以作为方式为构成要件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刑法规范以作为方式为构成要件内容的犯罪。例如,由于母亲不给婴儿喂奶,致婴内容的犯罪。例如,由于母亲不给婴儿喂奶,致婴儿死亡,构成不作为杀人。儿死亡,构成不作为杀人。(三)关于持有问题关于持有问题n 所谓持有,是指对某种物品的实际控所谓持有,是指对某种物品的实际控 制状态。制状态。(一种独立的行为形态)(一种独立的行为形态)n我国刑法已经规定了以下持有型的犯罪我国刑法已经规定了以下持有型的犯罪: 如第如第128128条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条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第第17

89、2172条的持有假币罪,条的持有假币罪, 第第282282条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条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物品罪, 第第348348条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等。条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第三节第三节 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一一) )危害结果的概念危害结果的概念n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法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法定现实侵害及具体危险的事实。定现实侵害及具体危险的事实。( (二二) )危害结果的特征危害结果的特征n客观性客观性n特定性特定性n法定性法定性n多样性多样性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二、危害结果

90、的种类( (一一) )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标准:危害结果是否属具体犯罪构成的要件标准:危害结果是否属具体犯罪构成的要件( (二二) )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标准: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标准: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 (三三)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标准: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标准: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 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 (四四) )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标准: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程度标准: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程度三、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三、我国刑法对危

91、害结果的规定( (一一) )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果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果( (二二) )将发生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作为某些故意将发生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作为某些故意 犯罪的既遂标准犯罪的既遂标准( (三三) )将发生某种现实的危险结果作为构成某些故意犯罪将发生某种现实的危险结果作为构成某些故意犯罪的既遂标准的既遂标准( (四四) )将造成某种严重危害结果作为构成过失犯罪的标准将造成某种严重危害结果作为构成过失犯罪的标准( (五五) )将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划分此罪与彼罪的将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划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标准( (六六

92、) )将造成某种严重的结果作为提高法定刑或从重处罚将造成某种严重的结果作为提高法定刑或从重处罚的根据的根据四、危害结果的地位和作用四、危害结果的地位和作用(一一)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一切结果犯、危险犯的既遂构成均以危一切结果犯、危险犯的既遂构成均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要素;而未完成形态害结果为构成要件要素;而未完成形态犯罪及行为犯的犯罪构成中不要求危害犯罪及行为犯的犯罪构成中不要求危害结果。因此,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非结果。因此,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非共同要件。共同要件。( (二二) )危害结果的作用危害结果的作用危害结果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作用危害结果对定罪量刑

93、具有重要作用:1 1危害结果影响定罪危害结果影响定罪 (1)(1)危害结果是判断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危害结果是判断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2)(2)危害结果是区分犯罪的基本形态与加危害结果是区分犯罪的基本形态与加重或减轻形态的重要界限。重或减轻形态的重要界限。 (3)(3)危害结果是区分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危害结果是区分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重要标志。完成形态的重要标志。2 2危害结果影响量刑危害结果影响量刑(立法、司法)(立法、司法)第四节第四节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n概念概念 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内在关系。的内在关系。(

94、 (一一) )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的统一性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的统一性1.1.客观性客观性2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因果关系的相对性3 3因果关系的顺序性因果关系的顺序性4 4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二) )刑法因果关系的独有特征刑法因果关系的独有特征1 1内容的特定性内容的特定性 刑法因果关系只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刑法因果关系只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其他均不属于刑法上因果之间的关系,其他均不属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研究之列。果关系研究之列。2 2刑法因果关系的法定性刑法因果关系的法定性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内

95、容是刑法规定的。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内容是刑法规定的。二、刑法因果关系的具体形式二、刑法因果关系的具体形式(一)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一)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 标准:危害行为是否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标准:危害行为是否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内在根据果的内在根据(二)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二)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 标准: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联系的标准: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联系的远近远近三、刑法因果关系的地位和作用三、刑法因果关系的地位和作用n观点:观点: 刑法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要素刑法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要素。n理由:理由: 刑法因果关系的作用是重要的,没有刑法因

96、刑法因果关系的作用是重要的,没有刑法因果关系,就没有刑法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果关系,就没有刑法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犯罪。但对犯罪构成来说,认定了就不能认定犯罪。但对犯罪构成来说,认定了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已经蕴含其中,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已经蕴含其中,没必要以其作为独立的构成要素。这正如犯意没必要以其作为独立的构成要素。这正如犯意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我们只将犯意和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我们只将犯意和行为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而没再将两者的因果行为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而没再将两者的因果联系作为独立的构成要素的道理一样。联系作为独立的构成要素的道理一样。第五节第五

97、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一、犯罪其他客观要件的概念和种一、犯罪其他客观要件的概念和种类类n犯罪时间,是指犯罪实施的时间条件。犯罪时间,是指犯罪实施的时间条件。n犯罪地点,是指犯罪实施的空间条件。犯罪地点,是指犯罪实施的空间条件。n犯罪方法是指犯罪实施的方式、手段、犯罪方法是指犯罪实施的方式、手段、步骤和途径等。步骤和途径等。二、犯罪其他客观要件的法律规定二、犯罪其他客观要件的法律规定n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作为犯罪客观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作为犯罪客观要件的范围,是由刑法规定的。要件的范围,是由刑法规定的。n刑法对犯罪时间的规定刑法对犯罪时间的规定:明定式、隐含:明定式、隐含式

98、式n刑法对犯罪刑法对犯罪地点地点的规定的规定:明定式:明定式n刑法对犯罪刑法对犯罪方法方法的规定的规定:明定式:明定式三、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定三、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量刑的意义罪量刑的意义n法律把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明文加法律把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明文加以规定,该时间、地点、方法就具有构以规定,该时间、地点、方法就具有构成要件的意义,成为犯罪成立必不可少成要件的意义,成为犯罪成立必不可少的条件;其存在与否,具有区分罪与非的条件;其存在与否,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的意义。罪的意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狩猎罪)狩猎罪)n对于大多数犯罪来说,犯罪的时间、地对于

99、大多数犯罪来说,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犯罪是否成立没有直接影响。点、方法对犯罪是否成立没有直接影响。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影响量刑。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影响量刑。n1.1.为什么要研究犯罪客观方面?为什么要研究犯罪客观方面?n思考提示:从犯罪客观方面对于区分罪与非罪、思考提示:从犯罪客观方面对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主观要件的认定、刑罚裁量的影响此罪与彼罪、主观要件的认定、刑罚裁量的影响的角度思考。的角度思考。n2.2.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n思考提示:危害行为是指受意识、意志支配的违思考提示:危害行为是指受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对

100、于其特征,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对于其特征,从危害行为的特定性、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从危害行为的特定性、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违反刑法规范性角度思考。违反刑法规范性角度思考。n3.3.如何理解危害结果的基本形态?如何理解危害结果的基本形态?n思考提示:从危害结果的基本形态的具体种类以思考提示:从危害结果的基本形态的具体种类以及对定罪和量刑的意义的角度思考。及对定罪和量刑的意义的角度思考。本章思考题本章思考题n4.4.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有哪些不同的规定方式?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有哪些不同的规定方式?n思考提示:在故意、过失的犯罪概念中规定危害结果;把有思考提示:在故意、过失的犯罪概

101、念中规定危害结果;把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或者现实的危险结果作为既遂的形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或者现实的危险结果作为既遂的标准;把严重危害结果作为过失罪的标准;把发生特定危标准;把严重危害结果作为过失罪的标准;把发生特定危害结果作为划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把发生某种严重危害害结果作为划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把发生某种严重危害结果作为法定刑提高或从重处罚的根据。结果作为法定刑提高或从重处罚的根据。n5.5.研究刑法因果关系应注意哪些基本观点与基本问题?研究刑法因果关系应注意哪些基本观点与基本问题?n思考提示:应注意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思考提示:应注意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

102、的联系和区别;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形式及其认定;刑法中的联系和区别;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形式及其认定;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因果关系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n6.6.如何理解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如何理解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n思考提示:注意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的概念、种类、法思考提示:注意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的概念、种类、法律规定及意义。律规定及意义。第八章 犯罪主体要件 第一节第一节 犯罪主体与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体要件第二节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第三节第三节 自然人犯罪特殊主体要件自然人犯罪特殊主体要件第四节第四节 单位犯罪主体

103、要件单位犯罪主体要件1.1.犯罪主体的实质及意义犯罪主体的实质及意义2.2.决定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决定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3.3.单位犯罪及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单位犯罪及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本章重点提示:本章重点提示:第一节第一节 犯罪主体与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与犯罪主体要件要件一、一、犯罪主体与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体要件(一)犯罪主体(一)犯罪主体 1 1犯罪主体是人。(法律意义的犯罪主体是人。(法律意义的“人人”,包括自,包括自然人和法律拟制的人两种情况。)然人和法律拟制的人两种情况。) 2 2犯罪主体是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人。犯罪主体是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人。 3

104、3犯罪主体是应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是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根据根据刑法刑法第第1616条、第条、第1717条、第条、第1818条以及刑法分条以及刑法分则相关条文的规定,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如达则相关条文的规定,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如达到一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到一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才对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才对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二)犯罪主体要件(二)犯罪主体要件1. 1. 犯罪主体要件与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犯罪主体要件与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2. 2. 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 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是指刑法规

105、定的自然人作为犯罪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刑法第(刑法第1717、1818条)条)3. 3. 单位犯罪主体要件单位犯罪主体要件 单位犯罪主体要件,是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单位犯罪主体要件,是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刑法第(刑法第3030、3131条)条)4. 4. 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要件的核心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要件的核心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以主体对犯罪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以主体对犯罪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为基本内容,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是主体承担能力为基本内容,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是主体承担相应

106、的刑法义务的根据相应的刑法义务的根据。 (一)(一) 犯罪主体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犯罪主体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标准之一 (二)犯罪主体要件是区分一罪与他罪(二)犯罪主体要件是区分一罪与他罪的标准之一的标准之一 (三)犯罪主体要件是影响刑罚轻重的(三)犯罪主体要件是影响刑罚轻重的法定情节之一法定情节之一二、研究犯罪主体要件的意义二、研究犯罪主体要件的意义第二节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要件一、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n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n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对于犯罪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对于犯罪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一

107、切犯罪主体都必须具备的条件。制能力,是一切犯罪主体都必须具备的条件。n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的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犯罪行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的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的能力;行为人对犯罪控制能力,是为的性质及其危害的能力;行为人对犯罪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在认识到犯罪行为危害性质的基础上,控制指行为人能在认识到犯罪行为危害性质的基础上,控制自己不去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自己不去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n刑法第刑法第1818条规定,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间

108、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二、刑事责任年龄二、刑事责任年龄(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n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主体为自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主体为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任必须达到的年龄。n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推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推定自然人具备刑事

109、责任能力的起码要求,定自然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起码要求,因此也是任何自然人犯罪主体都必须具备因此也是任何自然人犯罪主体都必须具备的条件。的条件。(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1. 1. 应对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对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年龄阶段n刑法刑法第第1717条第条第1 1款的规定,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当负刑事责任”。2. 2. 只对少数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对少数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年龄阶段n刑法刑法第第1717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110、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任”。3. 3. 应当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应当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n第第1717条第条第3 3款: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n第第1717条第条第5 5款:款:“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减轻处

111、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 4. 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年龄阶段n根据根据刑法刑法第第1717条第条第2 2款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款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完全可以得出未满等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完全可以得出未满14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都不应当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都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承担刑事责任

112、的结论。5. 5. 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n刑法刑法第第1717条第条第4 4款特别规定:对款特别规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不予刑事处罚的”,一般应,一般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教养”。(三)(三) 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1.1.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n刑法第刑法第1717条规定,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条规定,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都是按周岁计算。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任年龄都是按周岁计算

11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里的这里的“周岁周岁”,是按公历计算的实足年龄,是按公历计算的实足年龄2. 2. 跨越年龄阶段行为中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跨越年龄阶段行为中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3. 3. 在不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分别实施的刑法在不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分别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四、精神病及醉酒对刑事责任能四、精神病及醉酒对刑事责任能 力的影响力的影响(一)(一)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1. 1. 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n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1)行为人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行为人在实施刑法所

114、禁止的危害行为时,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中时,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中(2 2)行为人因精神病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行为人因精神病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自己行为能力(3 3)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2. 2. 精神正常的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的间歇性精神病人n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病,但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病,但是精神病症状时有时无的精神病人。是精神病症状时有时无的精神病人。n刑法刑法第第1818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间歇性的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负刑事责任”。3. 3.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

115、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病人n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经法定程序鉴定,行为人确系精神病人人,是指经法定程序鉴定,行为人确系精神病人并处于精神病的发作期,但是精神病尚未严重到并处于精神病的发作期,但是精神病尚未严重到足以使行为人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足以使行为人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程度的情况。的程度的情况。n刑法刑法第第1818条第条第3 3款规定: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

116、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醉酒的人(二)醉酒的人n刑法第刑法第1818条第条第4 4款规定:款规定:“醉酒的人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n“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应属于精神病范畴,行应属于精神病范畴,行为人因病理性醉酒而丧失对犯罪行为的为人因病理性醉酒而丧失对犯罪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的危害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社会的行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五、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五、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事责任能力问题n“又聋又哑的人又聋又哑的

117、人”,是指丧失全部听觉和,是指丧失全部听觉和语言功能的人;语言功能的人;“盲人盲人”,是指丧失全部,是指丧失全部视觉功能的人的人。视觉功能的人的人。n只哑不聋或者只聋不哑的人,不属于这里只哑不聋或者只聋不哑的人,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所说的“又聋又哑的人又聋又哑的人”;没有完全丧失;没有完全丧失视觉功能的人,不是这里所说的视觉功能的人,不是这里所说的“盲人盲人”。n刑法刑法第第1919条规定: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罚”。第三节第三节 自然人犯罪特殊主体自然人犯罪特殊主体要件要件一、自然人犯罪的特殊主体与特一、自

118、然人犯罪的特殊主体与特殊主体要件殊主体要件n我国刑法分则某些条文规定的犯罪,除要求我国刑法分则某些条文规定的犯罪,除要求主体应该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主体应该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要求主体在犯罪时必须具备一能力以外,还要求主体在犯罪时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特定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定的身份(特定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n法律规定以行为人特定身份作为定罪或量刑法律规定以行为人特定身份作为定罪或量刑依据的犯罪,在刑法理论中被称为依据的犯罪,在刑法理论中被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其中以行为人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成立条。其中以行为人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被称之为件的,被称之

119、为“纯正的身份犯纯正的身份犯”;以行为;以行为人特定身份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被称之为人特定身份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被称之为“非纯正的身份犯非纯正的身份犯”。(定罪身份、量刑身(定罪身份、量刑身份)份)二、自然人犯罪特殊主体要件二、自然人犯罪特殊主体要件的分类的分类1.1.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n根据刑法第根据刑法第9393条的规定,我国刑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有公司、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务的人员;国家机关

120、、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等四种情况。等四种情况。2.2.特定职业或行业的从事人员特定职业或行业的从事人员n从事特定的职业或行业(如医生、律师、从事特定的职业或行业(如医生、律师、交通运输、工程设计),意味着行为人交通运输、工程设计),意味着行为人进入了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的特定领域,进入了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的特定领域,因而也就具备了在这些领域内实施犯罪因而也就具备了在这些领域内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行为的可能。3.3.

121、其他负有特定刑事法律义务的人员其他负有特定刑事法律义务的人员(1 1)因自主活动产生特定义务的人员。如因赢利性)因自主活动产生特定义务的人员。如因赢利性活动而产生对国家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刑法活动而产生对国家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刑法第第201201条);因从事生产、销售活动而产生的遵守条);因从事生产、销售活动而产生的遵守相应行政法律法规的义务各种商品的生产者、销相应行政法律法规的义务各种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刑法第售者(刑法第140140条条 第第148148条);条);(2 2)因参与国家职能活动产生特定义务的人员。如)因参与国家职能活动产生特定义务的人员。如国家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证人、鉴定人

122、、记录人、国家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刑法第翻译人(刑法第305305条);辩护人,诉讼代理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刑法第人(刑法第306306条);条);(3 3)因与其他社会成员特定法律关系产生特定义务)因与其他社会成员特定法律关系产生特定义务的人员。如因婚姻或血缘而产生相互扶养的义务的人员。如因婚姻或血缘而产生相互扶养的义务的配偶,父母与子女等。的配偶,父母与子女等。第四节第四节 单位犯罪主体要件单位犯罪主体要件n刑法刑法第第3030条规定: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23、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n在理解我国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时,应在理解我国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三方面的问题:当注意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1. 1. 单位犯罪只能由有资格代表单位的人在履行单位犯罪只能由有资格代表单位的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以单位名义组织实施职务的过程中以单位名义组织实施 2. 2. 单位犯罪只能限于法律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只能限于法律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范围的范围 3. 3.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应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应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具体确定具体确定一、单位犯罪的概念一、单位犯罪的概念二、单

124、位犯罪主体要件二、单位犯罪主体要件(一)单位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要件(一)单位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要件n单位犯罪是由单位实施的犯罪,单位犯罪的主体当单位犯罪是由单位实施的犯罪,单位犯罪的主体当然是实施犯罪的单位,或者说单位犯罪的主体就是然是实施犯罪的单位,或者说单位犯罪的主体就是刑法刑法第第3030条规定的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机关、团体”。我国刑法分则规定,有的单位犯罪。我国刑法分则规定,有的单位犯罪可以由一般的单位实施,有些犯罪则只能由特定的可以由一般的单位实施,有些犯罪则只能由特定的单位实施单位实施n同自然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能成为犯罪主

125、体同自然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能成为犯罪主体一样,一个单位要成为刑法中单位犯罪主体,同样一样,一个单位要成为刑法中单位犯罪主体,同样必须具备与其承担的刑事责任及其范围相应的条件。必须具备与其承担的刑事责任及其范围相应的条件。这些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就是单位犯罪这些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就是单位犯罪主体要件。主体要件。(二)单位犯罪一般主体要件(二)单位犯罪一般主体要件1. 1. 刑法意义的刑法意义的“单位单位”与单位犯罪主体一般要件与单位犯罪主体一般要件n单位犯罪,是单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只有单位犯罪,是单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只有能够独立地承担刑事责任的单位

126、,才可能成为我国刑法能够独立地承担刑事责任的单位,才可能成为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主体。这里的中单位犯罪的主体。这里的“能够独立地承担刑事责任能够独立地承担刑事责任”,即单位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这是任何单位犯,即单位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这是任何单位犯罪主体都必须具备的条件,也是单位犯罪主体要件的核罪主体都必须具备的条件,也是单位犯罪主体要件的核心。心。n刑法中的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刑法中的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1. 1. 具有相对独立的社会功能具有相对独立的社会功能2. 2.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相对独立的社会性活动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相对独立的社会性活动3. 3. 具有相对独立的

127、财产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三)单位犯罪的特殊主体要件(三)单位犯罪的特殊主体要件n我国刑法分则中有关单位犯罪特殊主体要件我国刑法分则中有关单位犯罪特殊主体要件的规定,通常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的规定,通常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所一是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所有制。有制。 二是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职二是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职能。能。 三是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三是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份n1.1.为什么对犯罪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自为什么对犯罪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的核心?然人犯罪主体要件的核心

128、?n思考提示:只有对于犯罪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思考提示:只有对于犯罪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才可能不实施犯罪,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的人才可能不实施犯罪,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和特殊主体的身份说明具有(应该)具有特殊龄和特殊主体的身份说明具有(应该)具有特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辨认和控制能力。n2.2.不具有特定身份的能否实施以特定身份为主体不具有特定身份的能否实施以特定身份为主体要件的犯罪?要件的犯罪?n思考提示:结合共同犯罪相关章节理解。思考提示:结合共同犯罪相关章节理解。n3.3.如何理解单位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思考如何理解单位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思考提示:可从是否可能被认定为只能

129、由该单位承担提示:可从是否可能被认定为只能由该单位承担的责任与该单位是否有能力承担责任两个方面寻的责任与该单位是否有能力承担责任两个方面寻找成立的条件。找成立的条件。本章思考题本章思考题第九章 犯罪主观要件 第一节第一节 犯罪主观要件概述犯罪主观要件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犯罪故意犯罪故意第三节第三节 犯罪过失犯罪过失第四节第四节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1 1犯罪主观要件的概念犯罪主观要件的概念2 2犯罪故意的概念及内容犯罪故意的概念及内容3 3犯罪过失的概念及内容犯罪过失的概念及内容4 4意外事件的概念和特征意外事件的概念和特征 5 5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

130、本章重点提示:本章重点提示:第一节第一节 犯罪主观要件概述犯罪主观要件概述一、犯罪主观要件的概念一、犯罪主观要件的概念n犯罪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犯罪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的故意和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过失(又称为罪过),还包括犯罪的目的和犯罪的过失(又称为罪过),还包括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动机这几种因素。n犯罪主观要件有以下几个特点:犯罪主观要件有以下几个特点:(一)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是心理态度(一)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是心理态度(二)犯罪主观要件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心理状态(二)犯罪主观要

131、件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心理状态(三)犯罪主观要件是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特征(三)犯罪主观要件是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特征(四)犯罪主观要件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四)犯罪主观要件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1 1犯罪主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犯罪主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2 2犯罪主观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犯罪主观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3 3犯罪主观要件对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重要意义。犯罪主观要件对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重要意义。4 4犯罪主观要件对区分重罪与轻罪具有重要作用。犯罪主观要件对区分重罪与轻罪具有重要作用。二、犯罪主观要件的意义二、犯罪主观要件的意义第二节

132、第二节 犯罪故意犯罪故意一、犯罪故意的概念一、犯罪故意的概念n犯罪故意的概念犯罪故意的概念n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理态度。n犯罪的故意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犯罪的故意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明知”属于心理学上所属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方面的因素,亦称意识方面的因素;二是行为讲的认识方面的因素,亦称意识方面的因素;二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

133、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希望”或或“放任放任”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意志方面的因素。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意志方面的因素。n刑法刑法第第1414条明文规定:条明文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n犯罪故意有以下重要特征:犯罪故意有以下重要特征:(一)在认识因素上,必须(一)在认识因素上,必须“明知自己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n所谓认识因素,又称意识因素,是指

134、行所谓认识因素,又称意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乃至后果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乃至后果的辨认。的辨认。n对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应当着重探讨和明确对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应当着重探讨和明确以下几点:以下几点:其一,如何理解明知的内容?其一,如何理解明知的内容?(1 1)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即对刑法规定的危害)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即对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社会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2 2)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对行为产生或将要)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对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内容与性质的认识。产生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内容与性质的认识。(3 3)对危害行为和

135、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其二、犯罪故意内容是否要求包含违法性认识?其二、犯罪故意内容是否要求包含违法性认识?n所谓违法性认识,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所谓违法性认识,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一般法规范或者说抽象意义上的法的认识,相对反一般法规范或者说抽象意义上的法的认识,相对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这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这一事实判断而言,它属于价值判断范畴。一事实判断而言,它属于价值判断范畴。n我们认为,按照法律的规定,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我们认为,按照法律的规定,犯罪

136、故意的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结果”,这显然是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及行为,这显然是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及行为结果的危害性,而没有再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结结果的危害性,而没有再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结果的违法性,更没有要求行为人具体认识到自己行果的违法性,更没有要求行为人具体认识到自己行为及结果的刑事违法性。这与我国目前广大公民受为及结果的刑事违法性。这与我国目前广大公民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意识普遍较低的现实相适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意识普遍较低的现实相适应。应。其三,如何理解明知自己的行为其三,如何理解明知自己的行

137、为“会发生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危害社会结果?n所谓所谓“会发生会发生”,包括两种情况:一种,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要发生某种特定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要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的危害结果。n另一种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要发生某另一种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要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种特定的危害结果。(二)在意志因素上,必须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二)在意志因素上,必须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希望”或或“放任放任”态度态度n所谓意志,是行为人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态度。一般所谓意志,是行为人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态度。一般认为,只有故意犯罪的行为人才具有行为意志因素。认为,只有故意犯罪的行为人才具

138、有行为意志因素。n所谓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抱所谓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正是行着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正是行为人通过一系列犯罪活动所易欲达到的犯罪的目的。为人通过一系列犯罪活动所易欲达到的犯罪的目的。n所谓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希望、所谓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希望、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和不设法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和不设法阻止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是对结果的是否发生采取听阻止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是对结果的是否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之任之的心

139、理态度。(三)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三)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n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成立犯罪故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成立犯罪故意的两大心理因素,它们彼此联系、互相促进意的两大心理因素,它们彼此联系、互相促进形成完整的犯罪故意。形成完整的犯罪故意。n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也是犯罪故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意志因素是认识因素的发展和意成立的基础;意志因素是认识因素的发展和犯罪故意形成的推动力,对行为人将犯罪故意犯罪故意形成的推动力,对行为人将犯罪故意变成犯罪行为起着决定性作用,并决定着行为变成犯罪行为起着决定性作用,并决定着行为方式的选

140、择与修正。方式的选择与修正。二、犯罪故意的类型二、犯罪故意的类型(一)直接故意(一)直接故意n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n两种表现形式:两种表现形式:1 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明知必然发生明知必然发生+ +希望发生希望发生”。2 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人明知自己

141、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可能发生可能发生+ +希望发生希望发生”(二)间接故意(二)间接故意n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心理态度。即“明知可能发生明知可能发生+ +放任发生放任发生”。n三种情形:三种情形:1 1行为人为了追求某一种危害结果,而放任另行为人为了追求某一种危害结果,而放任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2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

14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3 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发生。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 1就二者的认识因素而言,直接故意既包就二者的认识因素而言,直接故意既包含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必然发生的预见,含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必然发生的预见,也包含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预也包含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预见;而间接故意则只包含对危害结果可见;而间接故意则只包含对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预见。能发生的预见。2 2就二者的意志因素而言,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就二者的意志因素而言,直接故意是希

143、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地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碍,积极地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结果。而在间接故意中,危害结果的发生并非行结果。而在间接故意中,危害结果的发生并非行为人追求的直接目的,因而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为人追求的直接目的,因而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是放任。心理态度是放任。“放任放任”即对结果的发生与否即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不发采取听之任之、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不发生结果他

144、不懊悔,发生结果也不违背他的本意。生结果他不懊悔,发生结果也不违背他的本意。意志因素的不同,是两种故意区别的关键所在。意志因素的不同,是两种故意区别的关键所在。3 3与意志因素相联系而由意志内容所决定,直接故与意志因素相联系而由意志内容所决定,直接故意是一种有目的的故意,间接故意是无目的的故意是一种有目的的故意,间接故意是无目的的故意,因此,有无犯罪目的,是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意,因此,有无犯罪目的,是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显著标志。接故意的显著标志。四、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分类四、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分类的意义的意义1 1有助于我们认识犯罪故意在主观方面复有助于我们认识犯罪故意在主观方面复杂的情况

145、,从而可以正确地把握犯罪故杂的情况,从而可以正确地把握犯罪故意完整的内涵和外延意完整的内涵和外延2 2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3 3有助于实践中对故意犯罪案件区分危害有助于实践中对故意犯罪案件区分危害程度予以轻重不同的处罚,这是区分和程度予以轻重不同的处罚,这是区分和研究故意两种类型的主要实践意义。研究故意两种类型的主要实践意义。第三节第三节 犯罪过失犯罪过失一、犯罪过失的概念一、犯罪过失的概念n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

146、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n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相比较,是既有联系又有区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相比较,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别的两个概念:1 1其相同之处在于:过失与故意均统一与罪过的其相同之处在于:过失与故意均统一与罪过的概念之下,即过失与故意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概念之下,即过失与故意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都说明行为人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所持素的统一,都说明行为人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所持的反对态度。的反对态度。2 2其区别在于:过失与故意又是两种不同的罪过其区别在于:过失与故意又是两种不同的罪过形式,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具体内容不

147、形式,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具体内容不同,过失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同,过失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n犯罪过失具有以下一些特征:犯罪过失具有以下一些特征:1 1在认识因素上,必须对危害社会的结果在认识因素上,必须对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预见应当预见”或者或者“已经预见已经预见”。2 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根本不希望自己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根本不希望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结果或者说希望自己的的行为发生危害结果或者说希望自己的行为不发生危害结果。行为不发生危害结果。二、犯罪过失的类型二、犯罪过失的类型(一)

148、疏忽大意的过失(一)疏忽大意的过失n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态度。n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1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害社会的结果(2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u疏忽大意的过失

149、与意外事件的异同: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异同:n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n由于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的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所致的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相同之处:两者都是行为人对有害结果的发生的过失有相同之处:两者都是行为人对有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而发生了这种结果。没有预见,并因此而发生了这种结果。n二者的区别在于: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二者的区

150、别在于: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由于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二)过于自信的过失(二)过于自信的过失n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

151、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n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1 1)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 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n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1 1)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

152、的过失是希望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2 2)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事实上也采取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简言之,生,事实上也采取了避

153、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简言之,前者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前者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后者是行为人轻信危害结果可以被避免。后者是行为人轻信危害结果可以被避免。(3 3)间接故意是)间接故意是“明知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的过失是“预见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n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n作为犯罪过失的两种类型,作为犯罪过失的两种类型, 过于自信的过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认识因素和意

154、志因素上都有所不同: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因素上都有所不同: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有所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根本没有有所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根本没有预见;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预见;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二者虽然都持排斥态度,但过于自发生,二者虽然都持排斥态度,但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轻信能够避免,而疏忽大意的信的过失是轻信能够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疏忽麻痹。过失是疏忽麻痹。三、过失行为向故意犯罪的转化三、过失行为向故意犯罪的转化n在过失行为的发展过程中,由于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变化,过在过失行为的发展过程中,

155、由于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变化,过失行为有可能向故意犯罪转化。失行为有可能向故意犯罪转化。n认定过失行为向故意犯罪转化的理论依据是:发生在前的过认定过失行为向故意犯罪转化的理论依据是:发生在前的过失行为属于先行行为,由于该先行行为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失行为属于先行行为,由于该先行行为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因此行为人就有义务避免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在因此行为人就有义务避免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在有条件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放任有条件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放任这种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如果其所放任的危害结这种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如果其所放任的

156、危害结果实际发生了,从主客观两方面结合起来判断,其行为完全果实际发生了,从主客观两方面结合起来判断,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犯罪的特征,因此,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犯罪。符合故意犯罪的特征,因此,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犯罪。n正确认定过失行为向故意犯罪的转化,应当注意把握的根本正确认定过失行为向故意犯罪的转化,应当注意把握的根本依据是看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存在或具备避免更严重危害依据是看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存在或具备避免更严重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条件。结果发生的客观条件。四、意外事件四、意外事件n刑法第刑法第1616条规定: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故意或者过失

157、,而是由于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罪。”n意外事件的主要特征意外事件的主要特征: (1 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的结果。)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的结果。 (2 2)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非出于故意,亦非出于过失,结果,在主观上既非出于故意,亦非出于过失,基于此,又可将其称为无罪过事件。基于此,又可将其称为无罪过事件。 (3 3)损害结果的产生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损害结果的产生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

158、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拒的原因所引起。第四节第四节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n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到某种结果的心理状态。n如如刑法刑法第第152152条规定的走私淫秽物品罪,法条规定的走私淫秽物品罪,法律特别载明应律特别载明应“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刑法刑法第第217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法律特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法律特别规定须别规定须“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刑法刑法第第363363条条规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规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159、牟利罪,法律特别规定必须品牟利罪,法律特别规定必须“以牟利为目的以牟利为目的”。n犯罪目的仅存在于直接故意中,间接故意与过犯罪目的仅存在于直接故意中,间接故意与过失不可能存在犯罪目的。失不可能存在犯罪目的。一、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概念一、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概念n犯罪动机,是指刺激行为人实施某种行犯罪动机,是指刺激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n从犯罪意识到犯罪过程是一个线性过程,从犯罪意识到犯罪过程是一个线性过程,犯罪需要产生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催生犯罪需要产生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催生犯罪目的,但它们之间并不是必然的递犯罪目的,但它们之间

160、并不是必然的递进关系。进关系。二、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二、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与区别与区别n二者的密切联系表现在:二者的密切联系表现在:(1 1)二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二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它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主观观心理活动,它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2 2)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3 3)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

161、系,即他们所反映的)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他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如出于贪利动机实施以非法占有为需要是一致的,如出于贪利动机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即是如此。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即是如此。n二者的相互区别表现在:二者的相互区别表现在:(1 1)二者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不同。即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二者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不同。即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生于后。生于后。(2 2)二者所包含的内容不同。动机揭示行为人产生犯罪的主观)二者所包含的内容不同。动机揭示行为人产生犯罪的主观原因;目的揭示其希望达到的结果。原因;目的揭示其希望达到的结果。(3 3)二者的内容、作用不同,犯罪动机是表明

162、行为人为什么要)二者的内容、作用不同,犯罪动机是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起的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起的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起的是为犯罪定向、校正行为、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起的是为犯罪定向、校正行为、确定目标和侵害程度的引导、指挥作用,它比较具体,已经指确定目标和侵害程度的引导、指挥作用,它比较具体,已经指向外在的具体犯罪对象和客体。所以说,动机决定目的的产生,向外在的具体犯罪对象和客体。所以说,动机决

163、定目的的产生,目的支配行为的实施;有目的必有动机,有动机不一定有目的;目的支配行为的实施;有目的必有动机,有动机不一定有目的;二者都伴随行为的发展而发展变化,但动机对行为起的是推动二者都伴随行为的发展而发展变化,但动机对行为起的是推动作用,目的起的是导向、指挥作用。作用,目的起的是导向、指挥作用。(4 4)对定罪量刑的意义不同。)对定罪量刑的意义不同。三、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意义三、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意义1 1犯罪目的的意义犯罪目的的意义 犯罪目的的意义在于,它突出影响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目的的意义在于,它突出影响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问题。定罪问题。n表现为两种情况:其一,在法律标明犯罪目的的犯

164、罪表现为两种情况:其一,在法律标明犯罪目的的犯罪中,特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其二,中,特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其二,在法律未标明犯罪目的的犯罪中,犯罪目的也是其犯在法律未标明犯罪目的的犯罪中,犯罪目的也是其犯罪直接故意中必然存在的一个重要内容,因而在剖析罪直接故意中必然存在的一个重要内容,因而在剖析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时,明确其犯罪目的的内涵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时,明确其犯罪目的的内涵并予以确切查明,无疑对定罪具有重大作用。并予以确切查明,无疑对定罪具有重大作用。2 2犯罪动机的意义犯罪动机的意义n犯罪动机的意义在于,它侧重于量刑。犯罪动机是犯犯罪动机的意义在于,它

165、侧重于量刑。犯罪动机是犯罪的重要情节之一,根据立法规定和司法经验,量刑罪的重要情节之一,根据立法规定和司法经验,量刑要考虑犯罪的各种情节,犯罪动机就可能影响到不同要考虑犯罪的各种情节,犯罪动机就可能影响到不同量刑幅度的选择。量刑幅度的选择。n1 1. .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故意有哪两种基本类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故意有哪两种基本类型?主要区别是什么?型?主要区别是什么?n思考提示:刑法思考提示:刑法1414条对条对“故意故意”的规定,该规定中的规定,该规定中所包含的两种故意,区别主要在于意志因素不同。所包含的两种故意,区别主要在于意志因素不同。 n2 2. .什么是犯罪的过失?犯罪的过失

166、有哪两种基本类什么是犯罪的过失?犯罪的过失有哪两种基本类型?型?n思考提示:刑法思考提示:刑法1515条对条对“过失过失”的规定,该规定中的规定,该规定中所包含的两种过失。所包含的两种过失。n3 3.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区别何在?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区别何在?n思考提示:意志因素完全不同,而认识因素也有不思考提示:意志因素完全不同,而认识因素也有不同。同。本章思考题本章思考题n4 4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n思考提示:对发生的危害结果是否思考提示:对发生的危害结果是否“应当预见应当预见”,是,是区分二者的关键。区分二者的关

167、键。n5 5什么是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二者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是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二者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什么?n思考提示:从二者各自的内涵入手分析思考提示:从二者各自的内涵入手分析。第十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第一节第一节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概述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第三节第三节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1 1、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成立条件、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2 2、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成立条件、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成立条件本章重点提示:本章重点提示:第一节第一节 排除犯罪性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行为概概述述一、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的概念和一、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特征n所谓排除犯罪性

168、的行为,又称排除社会危害性所谓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又称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加害性,的行为,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加害性,在表象上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罪的犯罪构在表象上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该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成要件,但实质上该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行为。性,而是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行为。n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 1、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2 2、实质上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实质上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3 3、排除犯罪性行为的种类及成立条件原则上应由

169、刑法、排除犯罪性行为的种类及成立条件原则上应由刑法明文规定。明文规定。1 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2 2、紧急避险、紧急避险3 3、依照法令的行为、依照法令的行为4 4、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5 5、正当业务行为、正当业务行为6 6、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二、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的种类二、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的种类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的意义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的意义 1 1、有利于认清犯罪的本质特征,明确、有利于认清犯罪的本质特征,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 2 2、有利于正确理解和把握犯罪构成的、有利于正确理解和把握犯罪构成的规定性。规定性。 3 3、有利于公

170、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有利于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多方面的合法权益。行法定义务,维护多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二节第二节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一(一) )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概念n正当防卫,是指防卫人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是指防卫人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的方法,行为,采取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的方法,以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以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的行为。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的行为。n刑法刑法第第2020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

171、定:“为了使国家、公共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卫,不负刑事责任。”(二)正当防卫的意义(二)正当防卫的意义 1 1、有利于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抵御不法侵害,、有利于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抵御不法侵害,以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以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2 2、有利于有效地威慑犯罪分子,

172、从而减少、有利于有效地威慑犯罪分子,从而减少和预防犯罪。和预防犯罪。 3 3、有利于鼓励公民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鼓励公民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作斗争。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n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一)必须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一)必须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 (假想防卫问题)(假想防卫问题)(二)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二)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不适时问题)(防卫不适时问题)(三)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三)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四)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四)必须是

173、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问题)(防卫挑拨、相互斗殴问题)(五)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五)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n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判定:的判定:第一,防卫的限度是制止不法行为所必需的,即防卫行第一,防卫的限度是制止不法行为所必需的,即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以及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制止不为的性质、手段、强度以及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的。法侵害行为所必需的。第二,没有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从而造成重大损害。第二,没有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从而造成重大损害。n特殊防卫权问题:特殊防卫权问题:n刑法第刑法第20

174、20条条3 3款规定: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一)防卫过当的概念(一)防卫过当的概念n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并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n刑法刑法第第2020条条2 2款规定: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正当防卫

175、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n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既有紧密的联系又存在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既有紧密的联系又存在本质的区别:本质的区别:n二者的联系表现在防卫过当完全符合正当防二者的联系表现在防卫过当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而只是对限度条件的违反;卫的前四个条件,而只是对限度条件的违反;本质区别在于由于防卫限度的超越,防卫行本质区别在于由于防卫限度的超越,防卫行为发生质的转化,由正当的防卫行为转化为为发生质的转化,由正当的防卫行为转化为一种不法的侵害。一种不法的侵害。(二)防卫过当

176、的定罪(二)防卫过当的定罪n一般说来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一般说来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过失。n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是间接故意,即明知会明显超过必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是间接故意,即明知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仍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仍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n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一种犯罪形态,并非独立罪名。在处理防卫过当的案件的一种犯罪形态,并非独立罪名。在处理防卫过当的案件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防卫过当的客观事实及主观罪过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防卫过当的客观事实及主观罪过形式,依照刑

177、法分则的有关条款来确定罪名,如过失致人形式,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来确定罪名,如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三)防卫过当的量刑(三)防卫过当的量刑n对防卫过当的犯罪人,在处理时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的对防卫过当的犯罪人,在处理时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关条款,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节第三节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一、紧急避险的概念一、紧急避险的概念n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

178、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n刑法刑法第第2121条规定: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责任。”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n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的成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五个条件条件: :(一)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一)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n危险来源:危

179、险来源:(1 1)自然力,如火灾、洪水、地震、山崩、海啸、狂)自然力,如火灾、洪水、地震、山崩、海啸、狂风以及航空器或船舶在航行中遭遇恶劣天气等;风以及航空器或船舶在航行中遭遇恶劣天气等;(2 2)动物的自发侵袭,如猛兽追赶、恶狗扑咬、受惊)动物的自发侵袭,如猛兽追赶、恶狗扑咬、受惊牲畜狂奔等。牲畜狂奔等。(3 3)自然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如遭遇暴力侵袭而以损)自然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如遭遇暴力侵袭而以损害第三人财物的方式进行抵挡;害第三人财物的方式进行抵挡;(4 4)基于特定的危难困境,如为了抢救病人未经允许)基于特定的危难困境,如为了抢救病人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汽车将病人送往医院,在荒原、森林或沙

180、漠驾驶他人汽车将病人送往医院,在荒原、森林或沙漠中迷路的人,因缺粮断水生命危急,迫不得已损害他中迷路的人,因缺粮断水生命危急,迫不得已损害他人财产以自救。人财产以自救。(二)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二)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避险不适时问题)(避险不适时问题)(三)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三)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n从当时的情形看,除了采取避险行为外,别无他法能够避免危险。从当时的情形看,除了采取避险行为外,别无他法能够避免危险。(四)必须是为使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侵袭(四)必须是为使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侵袭n包括两层含义:包括两层含义:n一是所保全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为保全国家利益、公

181、共利益、一是所保全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为保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合法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均可实行紧急避险。本人合法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均可实行紧急避险。n二是避险人必须出于正当的避险意图,即在遭受危险的紧急情况下,二是避险人必须出于正当的避险意图,即在遭受危险的紧急情况下,基于对危险事实的认识,为保全合法权益才实行避险的行为。基于对危险事实的认识,为保全合法权益才实行避险的行为。n根据根据刑法刑法第第2121条条3 3款的规定,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款的规定,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因为避免本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而实行紧急避险。人,不得因为避免本人的合法

182、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而实行紧急避险。(五)必须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五)必须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损害n所谓必要限度,根据紧急避险行为的性质和目所谓必要限度,根据紧急避险行为的性质和目的,应理解为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的,应理解为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所要避免的损害,而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所要避免的损害,而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避免的损害。避免的损害。n一般来说,人身权益大于财产权益,而人身权一般来说,人身权益大于财产权益,而人身权益中生命权又是最高权益;至于财产权益的大益中生命权又是最高权益;至于财产权益的大小,可用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比较。小,可用财产的实际

183、价值进行比较。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n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情况。应有损害的情况。n避险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避险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n其一,避险行为客观上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其一,避险行为客观上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即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等于不应有的损害,即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等于或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或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n其二,行为人对过当的行为及结果主观上具有其二,行为人对过当的行为及结果主观上具有罪过,即存在故意或过失,这是其承担刑事责罪过,即存在故意或过失,这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

184、主观基础。任的主观基础。n刑法第刑法第2121条条2 2款规定,对于避险过当行为,款规定,对于避险过当行为,量刑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量刑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n相同之处:相同之处:n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虽然都是为了使国家、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虽然都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损害,而对他人的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损害,而对他人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同属排除犯罪性的行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同属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的范畴。为的范畴。n不同之处:不同之处:n从直观现

185、象上看,正当防卫是正义对不法的从直观现象上看,正当防卫是正义对不法的斗争,而紧急避险则是在合法与合法之间进斗争,而紧急避险则是在合法与合法之间进行取舍。行取舍。n具体区别:具体区别:1 1、危害的来源不同。、危害的来源不同。n正当防卫的危害只能是来源于人的不法正当防卫的危害只能是来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害则可以是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害则可以是包括不法侵害行为等四个方面包括不法侵害行为等四个方面现实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源自自然灾害和动物的生活中更多的是源自自然灾害和动物的自发侵袭。自发侵袭。2 2、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n紧急避险只有在无其他方法迫不得已的紧急

186、避险只有在无其他方法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没有这情况下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没有这种限制种限制即使在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即使在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时也可以实施防卫。法律鼓励公民勇敢时也可以实施防卫。法律鼓励公民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不是简单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不是简单消极地放弃抵抗以求自保。消极地放弃抵抗以求自保。3 3、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n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要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保护的利益,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超过所要保护的利益,如妇女在遭可以超过所要保护的利益,如妇女在遭遇

187、暴力性侵犯时无法选择手段而杀死犯遇暴力性侵犯时无法选择手段而杀死犯罪人。罪人。4 4、损害的对象不同。、损害的对象不同。n正当防卫所损害的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的正当防卫所损害的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的利益,而紧急避险则损害的只能是危险源以利益,而紧急避险则损害的只能是危险源以外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是紧急避险外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根本区别。在危险源系不法侵与正当防卫的根本区别。在危险源系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又欲置被害人于死地(被害人害、不法侵害又欲置被害人于死地(被害人只有抵抗)的情况下,如果防卫人(避险人)只有抵抗)的情况下,如果防卫人(避险人)损害的是侵害人的利

188、益,则属正当防卫;如损害的是侵害人的利益,则属正当防卫;如果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利益,则属紧急避险。果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利益,则属紧急避险。如以损害财物的方式抵挡凶杀行为,则应根如以损害财物的方式抵挡凶杀行为,则应根据财物的归属来区分损害行为的性质。据财物的归属来区分损害行为的性质。n1 1、规定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有何意义、规定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有何意义? ?n思考提示: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思考提示: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鼓励公民勇敢地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规鼓励公民勇敢地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规定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提倡公民在遭遇危险定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提倡公民在遭遇危险时积极避险。时积极

189、避险。 n2 2、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什么、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什么? ?n思考提示:从思考提示:从刑法刑法第第2020条的规定中分解条的规定中分解出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目的条出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目的条件和限度条件件和限度条件5 5个方面具体把握。个方面具体把握。本章思考题本章思考题n3 3、什么是防卫过当、什么是防卫过当? ?n思考提示:在符合正当防卫前思考提示:在符合正当防卫前4 4个条件的前提个条件的前提下,防卫行为下,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并且“造造成重大损害成重大损害”。n4 4、紧急避险有哪些特征、紧急避险有哪些特征? ?n思考提示:

190、从思考提示:从刑法刑法第第2121条的规定中分解出条的规定中分解出起因条件、时间条件、紧迫性条件、目的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紧迫性条件、目的条件和限度条件和限度条件5 5个方面把握。个方面把握。第第十一十一章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第一节 犯罪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的停止形态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犯罪既遂犯罪既遂第三节第三节 犯罪预备形态犯罪预备形态第四节第四节 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第五节第五节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1 1. .犯罪预备的概念及基本特征犯罪预备的概念及基本特征2 2. .犯罪未遂的概念及基本特征犯罪未遂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3. 3.犯罪中止的概念及基本特征犯罪中止的概念

191、及基本特征 4. 4.犯罪既遂的概念及基本特征犯罪既遂的概念及基本特征本章重点提示:本章重点提示:第一节第一节 犯犯罪的停止形罪的停止形态概述态概述一、犯罪的停止形态概念一、犯罪的停止形态概念n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刑法规定的直接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刑法规定的直接故意犯罪从犯罪实施开始到犯罪既遂阶故意犯罪从犯罪实施开始到犯罪既遂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个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个形态所形成的犯罪的不同阶段。形态所形成的犯罪的不同阶段。n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时是否已完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时是否已完成犯罪为标准,分为两种类型:成犯罪为标准,分为两种类型: (一)犯罪的完成形

192、态(一)犯罪的完成形态n犯罪的完成形态,亦称犯罪的完成形态,亦称“犯罪的既遂犯罪的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在犯罪的完成阶段停顿,是指犯罪行为在犯罪的完成阶段停顿下来,不再继续向前发展的情况。下来,不再继续向前发展的情况。(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n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在到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在到达犯罪完成阶段前即因为主客观原因停达犯罪完成阶段前即因为主客观原因停顿下来、不(可能)再向前发展的情况。顿下来、不(可能)再向前发展的情况。二、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二、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三、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的范围n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过失犯罪必须以

193、一定的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在犯罪完成阶段前停顿下来,即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停顿下来的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问题。n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间接故意犯罪以放任自己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为主观要件的必备内容。在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下,客观上实现的是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不发生的主观内容。由于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不发生的态度不可能是犯罪的主观要件,因此,间接故意犯罪也没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四、四、研究直接故意犯研究直接故意犯罪停止形罪停止形态的意义态的意义n直接故意犯罪的结束形态,从客观考察直接故意犯罪的结束形态,从客观考察表现的是犯罪行为侵犯刑法所保护利益表

194、现的是犯罪行为侵犯刑法所保护利益的程度,从主观考察,包含行为人主观的程度,从主观考察,包含行为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内容。因此,恶性及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内容。因此,正确的认定直接故意犯罪的结束形态,正确的认定直接故意犯罪的结束形态,不仅有助于正确界定罪与非罪、一罪与不仅有助于正确界定罪与非罪、一罪与他罪的界限,同时也是决定量刑轻重的他罪的界限,同时也是决定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重要依据。第二节第二节 犯罪既遂犯罪既遂一、犯罪既遂的概念一、犯罪既遂的概念一、犯罪既遂的概念一、犯罪既遂的概念n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刑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

195、罪的完成形态必须具备的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必须具备的全部要件。全部要件。n认定犯罪是否既遂,科学的标准,只能以认定犯罪是否既遂,科学的标准,只能以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去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去分析、认定。分析、认定。二、犯罪既遂的类型二、犯罪既遂的类型(一)行为犯(一)行为犯n 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犯罪构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犯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成要件所要求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或者具有造成实际损害的危实际的损害或者具有造成实际损害的危险的行为,犯罪均以既遂。险的行为,犯罪均以既遂。 (二)危险犯(二)危险犯n危

196、险犯,是指以现实意义的具有造成实际危险犯,是指以现实意义的具有造成实际的损害的犯罪结果的危险为犯罪既遂条件的损害的犯罪结果的危险为犯罪既遂条件的犯罪。危险犯的立法理由,是因为在一的犯罪。危险犯的立法理由,是因为在一些场合,行为危及到特别重要的法益,立些场合,行为危及到特别重要的法益,立法者法者“不再耐心地等待社会结果的出现,不再耐心地等待社会结果的出现,而是着重在行为的非价判断上,以制裁手而是着重在行为的非价判断上,以制裁手段恫吓、震慑带有社会风险的行为。段恫吓、震慑带有社会风险的行为。” (三)结果犯(三)结果犯n结果犯,是指以现实意义的对社会造成结果犯,是指以现实意义的对社会造成的实际损害

197、的犯罪结果为犯罪既遂的条的实际损害的犯罪结果为犯罪既遂的条件的犯罪。件的犯罪。n这里所说的结果,是指有形的、物质的、这里所说的结果,是指有形的、物质的、直接的并且可以具体测定计算的损害结直接的并且可以具体测定计算的损害结果。果。 三、既遂犯的刑事责任三、既遂犯的刑事责任n由于刑法分则对各种具体犯罪的规定都由于刑法分则对各种具体犯罪的规定都是以该种犯罪的既遂作为标本的。因此,是以该种犯罪的既遂作为标本的。因此,既遂犯的刑事责任,应按照刑法分则对既遂犯的刑事责任,应按照刑法分则对该种犯罪的定罪标准和对该种犯罪所确该种犯罪的定罪标准和对该种犯罪所确定的法定刑适用即可。定的法定刑适用即可。第三节第三节

198、 犯罪预备形态犯罪预备形态一、犯罪预备和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一、犯罪预备和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n犯罪预备就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事先犯罪预备就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事先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n刑法刑法第第2222条规定: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n犯罪预备形态,是指已经进行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形态,是指已经进行犯罪预备,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施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施犯罪的状态。构成犯罪预备形态的行为人犯罪的状态。构成犯罪预备形态的行为人称之为预备犯。称之为预备犯。二、犯罪

199、预备形态的特征二、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n(一)主观特征(一)主观特征n1 1、预备犯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之中,过失犯、预备犯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之中,过失犯罪不可能存在预备犯。罪不可能存在预备犯。n2 2、行为人在预备阶段主观上的犯罪目的是为、行为人在预备阶段主观上的犯罪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而实行的准备行为,行为人的主了实施犯罪而实行的准备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有一个目的的阶段性不同,即相对于观方面有一个目的的阶段性不同,即相对于着手而言,预备犯的主观目的有一个阶段性着手而言,预备犯的主观目的有一个阶段性的停顿的意图,不是打算直接实施犯罪,而的停顿的意图,不是打算直接实施犯罪,而是打算为直接实施犯罪创

200、造相应的条件的犯是打算为直接实施犯罪创造相应的条件的犯罪意图。罪意图。n(二)客观特征(二)客观特征n1 1、预备犯的行为人必须开始实施为实施犯罪实行的准、预备犯的行为人必须开始实施为实施犯罪实行的准备行为,即预备行为应当具备为实施相应的完全确定的备行为,即预备行为应当具备为实施相应的完全确定的犯罪创造条件的这个特征。犯罪创造条件的这个特征。n2 2、预备犯的行为人开始实施为实施犯罪实行的准备行、预备犯的行为人开始实施为实施犯罪实行的准备行为。为。n3 3、并不是所有的、并不是所有的“为实施犯罪实行的准备行为为实施犯罪实行的准备行为”都可都可以构成犯罪预备,只有那种表面上具有一般违法性的,以构

201、成犯罪预备,只有那种表面上具有一般违法性的,即违反其它法律的预备行为,国家才能出面干预。即违反其它法律的预备行为,国家才能出面干预。n4 4、犯罪没有实行下去只是由于不以它为转移的情况所、犯罪没有实行下去只是由于不以它为转移的情况所致,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行为人停止犯致,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行为人停止犯罪,使犯罪预备的停止形态出现。罪,使犯罪预备的停止形态出现。三三、犯罪预备形态与犯意表示的、犯罪预备形态与犯意表示的区别区别n犯意表示,是指具有犯罪意图的人,通过一犯意表示,是指具有犯罪意图的人,通过一定的形式,将自己的犯罪意图表达出来。定的形式,将自己的犯罪意图表达出来

202、。n犯意表示有三个特征:犯意表示有三个特征:(1 1)行为人表示的是真实的犯罪意思。)行为人表示的是真实的犯罪意思。(2 2)行为人将犯罪意思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为人将犯罪意思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表达出来。表达出来。(3 3)只是单纯的犯罪意图的流露,对社会没)只是单纯的犯罪意图的流露,对社会没有实际的危害性。有实际的危害性。n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有相似之处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有相似之处:n二者都发生在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犯罪之前;都二者都发生在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犯罪之前;都反映了行为人的犯罪意图;都还没有造成实际的反映了行为人的犯罪意图;都还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n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二

203、者的区别表现在:n犯意表示,仅仅是犯罪思想的流露,它不可能对犯意表示,仅仅是犯罪思想的流露,它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的危害,对未来的犯罪不起实际的社会造成实际的危害,对未来的犯罪不起实际的作用,犯罪预备已经为未来的犯罪准备了工具和作用,犯罪预备已经为未来的犯罪准备了工具和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的威胁,已为刑法所禁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的威胁,已为刑法所禁止。止。四、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n 1、准备犯罪工具类型。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就是指准备供实行和完成犯罪而使用的各种工具的行为。n 2、创造犯罪条件类型。所谓创造犯罪条件,是指除准备犯罪工具以外为实行完成犯罪提供各种便利的行为。 五、五、预备犯的刑事

204、责任预备犯的刑事责任n刑法第刑法第2222条第二款规定: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n确定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应注意以下两方面的内确定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应注意以下两方面的内容:容:(1 1)预备犯刑事责任,其参照的标准是既遂犯,)预备犯刑事责任,其参照的标准是既遂犯,即参照既遂犯的量刑幅度量刑。即参照既遂犯的量刑幅度量刑。(2 2)预备犯没有给社会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客)预备犯没有给社会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客观上社会危害较小,故刑法规定预备犯观上社会危害较小,故刑法规定预备犯“可以比可以比照既遂犯从

205、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节第四节 犯罪未遂犯罪未遂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n刑法刑法第第2323条规定: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n犯罪未遂有以下三个特征:犯罪未遂有以下三个特征:(一)犯罪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一)犯罪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n“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是指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是指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为。n

206、着手的认定,应从以几个方面综合考虑:着手的认定,应从以几个方面综合考虑:(1 1)着手行为是刑法分则中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着手行为是刑法分则中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2 2)着手应能够表征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着手应能够表征被告人的主观故意。(3 3)着手行为已经直接侵害了法益或者遭受现实的威)着手行为已经直接侵害了法益或者遭受现实的威胁。胁。(二)犯罪未得逞(二)犯罪未得逞n所谓所谓“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人实施的犯,是指犯罪人实施的犯罪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罪构成的全部要件。n在认定是否为在认定是否为“犯罪未

207、得逞犯罪未得逞”时,不能以时,不能以“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是否达到、“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否发是否发生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生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n“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本,是指违背犯罪人本意的,使其客观上不能犯罪或主观上感到不能完成意的,使其客观上不能犯罪或主观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情况。犯罪的情况。n实务中可能被认定为犯罪人实务中可能被认定为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概括起来可分为三大方面:概括起来可分为三大方面:1 1、客观障碍、客观障碍2 2、

208、自身能力障碍、自身能力障碍3 3、主观认识错误、主观认识错误二、犯罪未遂的类型二、犯罪未遂的类型(一)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一)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n标准:标准:犯罪行为实行的程度犯罪行为实行的程度n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经实施完毕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经实施完毕自认为完成犯罪的全部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认为完成犯罪的全部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行为未达到既遂状态。原因,而使行为未达到既遂状态。 n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着手实施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以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尚未将行为以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

209、其尚未将自己认为完成犯罪所必须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自己认为完成犯罪所必须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因而未达到既遂状态因而未达到既遂状态 。(二)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二)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n标准:标准: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既遂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既遂n能犯的未遂,是指行为人着手实施某一犯罪行为以能犯的未遂,是指行为人着手实施某一犯罪行为以后,这一行为实际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犯罪后,这一行为实际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达到完成状态。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达到完成状态。n不能犯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基于实现犯罪的意思实不能犯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基于实现犯罪的意思实施

210、了行为,但该行为在其性质上,根本不可能引起施了行为,但该行为在其性质上,根本不可能引起结果发生的行为。结果发生的行为。 n不能犯的未遂又可分为不能犯的未遂又可分为两种情形:两种情形:(1 1)工具不能犯;()工具不能犯;(2 2)对象不能犯)对象不能犯三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未遂犯的刑事责任n刑法第刑法第2323条第二款规定: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n我国刑法对未遂犯的刑事责任是采取我国刑法对未遂犯的刑事责任是采取“得减主得减主义义”的立场的立场。n一般情况下,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应轻于既遂犯,一般情况下,未遂犯的刑

211、事责任应轻于既遂犯,即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极少数即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极少数犯罪性质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犯罪性质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酷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未遂犯,也可以不从残酷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未遂犯,也可以不从轻处理。轻处理。第五节第五节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n刑法第刑法第2424条规定: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中止。”n构成犯罪中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构成犯罪中止,应当具备以下

212、条件:1 1、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1 1)犯罪的预备过程中。)犯罪的预备过程中。 (2 2)犯罪的实行过程中。)犯罪的实行过程中。 (3 3)犯罪行为实施完毕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过程)犯罪行为实施完毕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过程中。中。2.2.必必须是犯罪人自动放弃须是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犯罪n所谓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所谓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自认为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意志,放弃了自认为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n认定自动性,必须注意从两方面分析:认定自动性,必须注意从两方面分析:n(1 1)主观认识上,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

213、)主观认识上,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并完成犯罪。续实施并完成犯罪。n(2 2)主观意志上,行为人必须出于本人的意)主观意志上,行为人必须出于本人的意愿而放弃犯罪。愿而放弃犯罪。 3.3.必必须是彻底地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须是彻底地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罪结果的发生n彻底性,是指犯罪人彻底地放弃了本次犯罪彻底性,是指犯罪人彻底地放弃了本次犯罪的追求。的追求。n有效性,是指犯罪人中止行为必须防止了犯有效性,是指犯罪人中止行为必须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罪结果的发生。n放弃可能的重复侵害行为放弃可能的重复侵害行为问题:问题:n自动放弃重复侵害,是指行为人使用可以一次打击即自

214、动放弃重复侵害,是指行为人使用可以一次打击即可造成危害结果的工具或手段,实施了足以发生其所可造成危害结果的工具或手段,实施了足以发生其所追求的危害结果的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追求的危害结果的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这种结果未发生,此时,行为人尽管有条件继续实施这种结果未发生,此时,行为人尽管有条件继续实施侵害,却自愿放弃了这种可能的进一步侵害侵害,却自愿放弃了这种可能的进一步侵害 。n从中止的条件从中止的条件和和从刑事政策上从刑事政策上看看,应将放弃可能的重,应将放弃可能的重复侵害作为中止处理。复侵害作为中止处理。二、中止犯的刑事责任二、中止犯的刑事责任n刑法第刑法第2424条第

215、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对于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n法律规定对中止犯采取的是法律规定对中止犯采取的是“必减主义必减主义”的立场,即对中止犯视情况必须予以的立场,即对中止犯视情况必须予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可见,我国对中止可见,我国对中止犯的处理是非常宽大的。犯的处理是非常宽大的。n1 1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随后,该单位的经理送给甲一张购物卡,并告知其益。随后,该单位的经理送给甲一张购物卡,并告

216、知其购物卡的价值为购物卡的价值为2 2万元、使用期限为万元、使用期限为1 1个月。甲收下购物个月。甲收下购物卡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期作废,卡内的卡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期作废,卡内的2 2万元被万元被退回到原单位。试析本案甲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形态?退回到原单位。试析本案甲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形态? n思考提示:可从受贿罪既遂的条件进行考虑。思考提示:可从受贿罪既遂的条件进行考虑。n2 2、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试析本案甲的行

217、为构成何种犯罪形态?离。试析本案甲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形态?n思考提示:可从盗窃罪未遂的条件,犯罪中止与犯罪未思考提示:可从盗窃罪未遂的条件,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等角度考虑。遂的区别等角度考虑。本章思考题本章思考题n3 3、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

218、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试析本案甲的行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试析本案甲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形态?为构成何种犯罪形态?n思考提示:可以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与未遂思考提示:可以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条件进行考虑分析。的条件进行考虑分析。第第十二十二章章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 第一节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第三节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第四节第四节 单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1 1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2. 2.

219、犯罪集团的类型犯罪集团的类型3. 3. 共同犯罪人的划分标准共同犯罪人的划分标准4. 4. 主犯的认定及刑事责任主犯的认定及刑事责任本章重点提示:本章重点提示:第一节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概述一一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的概念n刑法刑法第第2525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n共同犯罪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共同犯罪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1 1)可吸纳更多的犯罪成员。)可吸纳更多的犯罪成员。(2 2)可能实施个人力量所不能完成的犯罪。)可能实施个人力量所不能完成的犯罪。(3 3)可以有更狡猾的反侦破

220、手段。)可以有更狡猾的反侦破手段。( (一一) )主体要件主体要件n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与单独犯罪的基本要求相同,即必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与单独犯罪的基本要求相同,即必须达到刑事责任的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既可以须达到刑事责任的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n两人共同犯罪的组合情况:两人共同犯罪的组合情况: (1 1)双方都是完全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双方都是完全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2 2)一)一方是因年龄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另一方是完全刑方是因年龄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另一方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双方都是限制刑事责任能

221、力的人;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双方都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3 3)一方是单位主体,另一方是个人主体,或者双方)一方是单位主体,另一方是个人主体,或者双方都是单位主体;(都是单位主体;(4 4)一方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另)一方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另一方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双方均是无刑事责一方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双方均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任能力的人。二共同犯罪成立的要件二共同犯罪成立的要件(二)主观要件(二)主观要件n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主观要件只有故意,其主观要件只有故意一种形态,但这种故意不是个人的单独故意而是一种共同故意

222、。一种形态,但这种故意不是个人的单独故意而是一种共同故意。n共同故意,包括两方面内容:共同故意,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相同的犯罪故意是指一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相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都对犯罪行为有明确的认识,都对危害社会结果各共同犯罪人都对犯罪行为有明确的认识,都对危害社会结果抱希望或者放任的主观罪过心理。抱希望或者放任的主观罪过心理。二是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二是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意思联络”。“意思联络意思联络”又称又称“犯意联络犯意联络”,即每一个共同犯罪人不仅对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即每一个共同犯罪人不仅对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都

223、持有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而且都知道自己与他人共同配合实都持有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而且都知道自己与他人共同配合实施着同一种犯罪。施着同一种犯罪。n犯罪目的不是共同犯罪成立的主观要件,在许多共同犯罪中,犯罪目的不是共同犯罪成立的主观要件,在许多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既可能基于同一目的,也可能抱有各自不同的目的。共同犯罪人既可能基于同一目的,也可能抱有各自不同的目的。(三)客观要件(三)客观要件n共同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n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共同犯罪人基于共同故意而进行的犯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共同犯罪人基于共同故意而进行的犯罪行为。

224、罪行为。n认定共同的犯罪行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认定共同的犯罪行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1共同犯罪行为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形成共同犯罪行为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2 2共同犯罪行为导致了同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共同犯罪行为导致了同一危害结果的发生。3 3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果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 4共同犯罪行为可以都是作为或不作为,也可以既有作为也共同犯罪行为可以都是作为或不作为,也可以既有作为也有不作为有

225、不作为三排除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三排除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一)共同的过失行为(一)共同的过失行为n共同的过失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各自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危害共同的过失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各自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结果发生的情况。(二)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行为(二)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行为n一是故意地帮助他人实施了过失犯罪一是故意地帮助他人实施了过失犯罪;二是过失地帮助他人;二是过失地帮助他人实施了故意犯罪。实施了故意犯罪。(三)二个以上的单独故意犯罪偶然结合的行为(三)二个以上的单独故意犯罪偶然结合的行为n刑法理论称为刑法理论称为“同时犯同时犯”,即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的故意行,即二人以上同

226、时以各自的故意行为侵犯了同一对象。为侵犯了同一对象。( (四四) )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n指共同犯罪人在实行过程中,没有按所形成的共同故意实施指共同犯罪人在实行过程中,没有按所形成的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而是另生他意,形成了另外一个单独的故意犯罪,犯罪行为,而是另生他意,形成了另外一个单独的故意犯罪,并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刑法理论称为并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刑法理论称为“实行过实行过限限”或或“过剩行为过剩行为”。第二节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一、共一、共同犯罪的一般分类同犯罪的一般分类(一)任意共犯和必要共犯(一)任意共犯和必要共犯n标准

227、:共同犯罪的成立是否受限制标准:共同犯罪的成立是否受限制n任意共犯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可以由一任意共犯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可以由一人单独实施,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人单独实施,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的犯罪。n必要共犯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只能由二必要共犯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只能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才可能构成的犯罪。人以上共同实施才可能构成的犯罪。(二)事前通谋的共犯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二)事前通谋的共犯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n标准: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标准: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n事前通谋的共犯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事前通谋的共犯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已经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罪之前已经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

228、意。n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施犯罪前并未商议、谋划手实施犯罪前并未商议、谋划, ,他们的共同故他们的共同故意是在着手实施犯罪之际或在实施犯罪的过程意是在着手实施犯罪之际或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才形成的。中才形成的。(三三)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n标准:标准: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n简单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的简单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的不同,共同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不同,共同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n复杂共同的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不同复杂共同的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不同的分工,这些不同的分

229、工行为共同组成的分工,这些不同的分工行为共同组成某一犯罪行为。某一犯罪行为。(四)个人共犯与单位共犯(四)个人共犯与单位共犯n标准:标准:共同犯罪人中的主体特征共同犯罪人中的主体特征n个人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都是自然人个人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都是自然人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n单位共犯是指共同犯罪人有单位主体的单位共犯是指共同犯罪人有单位主体的共同犯罪,包括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是单共同犯罪,包括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是单位主体及一个或数个是单位主体的共同位主体及一个或数个是单位主体的共同犯罪。犯罪。二共同犯罪的层次形式二共同犯罪的层次形式n共同犯罪的层次形式,是以共同犯罪是否共同犯罪的层次形式,是以共同

230、犯罪是否有组织形式以及组织的类型所作的一种划有组织形式以及组织的类型所作的一种划分。分。n按这种标准可将共同犯罪划分为一般共同按这种标准可将共同犯罪划分为一般共同犯罪、犯罪集团和特殊犯罪组织三种。犯罪、犯罪集团和特殊犯罪组织三种。n一般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低级形式,犯一般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低级形式,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高级形式,特殊犯罪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高级形式,特殊犯罪组织是共同犯罪的最高形式。组织是共同犯罪的最高形式。( (一一) )一般犯罪集团一般犯罪集团n刑法第刑法第2626条第条第2 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犯罪

231、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n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征: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征:1.1.须由三人以上组成。须由三人以上组成。2.2.犯罪组织较为固定。犯罪组织较为固定。(1 1)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具有较强的稳定性(2 2)具有较严密的组织性。)具有较严密的组织性。3 3. .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4 4. .具有比一般共同犯罪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具有比一般共同犯罪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二)特殊犯罪组织(二)特殊犯罪组织n特殊犯罪组织目前主要是指恐怖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特殊犯罪组织目前主要是指恐怖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n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

232、备以下条件:n第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第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定;n第第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动;n第第三,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三,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众;n第第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四,

233、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n特殊犯罪组织与一般的犯罪集团的区别特殊犯罪组织与一般的犯罪集团的区别:1 1人数要求高于一般犯罪集团。人数要求高于一般犯罪集团。n虽然目前立法上没有对恐怖组织和黑社会性虽然目前立法上没有对恐怖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数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刑法质组织的人数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其人数的起点要求应比一般犯学界普遍认为其人数的起点要求应比一般犯罪集团高。罪集团

234、高。2 2危害性大于一般犯罪集团。危害性大于一般犯罪集团。第三节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其刑事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事责任n我国刑法吸取了各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我国刑法吸取了各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种类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人种类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采取以作用为主,兼顾分的具体情况,采取以作用为主,兼顾分工的标准。工的标准。n刑法刑法第第2626条至条至2929条将共同犯罪人划条将共同犯罪人划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一、主犯一、主犯(一)主犯的概念和

235、特征(一)主犯的概念和特征n刑法第刑法第2626条条1 1款规定: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的,是主犯。”n主犯有以下三种情况:主犯有以下三种情况:1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主犯,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主犯,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就是通常说的组织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就是通常说的组织犯。2 2、在某些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在某些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3 3、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中起主

236、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主犯的刑事责任(二)主犯的刑事责任1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n刑法刑法第第2626条条3 3款规定: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 2“其他主犯其他主犯”的量刑原则。的量刑原则。n第第4 4款规定:款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从犯二、从犯(一)从犯的概念与特征(一)从犯的概念

237、与特征n刑法刑法第第2727条条1 1款规定:款规定:“在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n根据这一规定,从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根据这一规定,从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一是在共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于是否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二)从犯的刑事责任(二)从犯的刑事责任n刑法刑法第第2727条条2 2款规定: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n刑法对

238、从犯的刑事责任采取的是必减原则。刑法对从犯的刑事责任采取的是必减原则。n至于具体应当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则要至于具体应当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则要根据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以及该从犯在犯罪根据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以及该从犯在犯罪中所起的具体作用决定;但只要确定为从犯,至中所起的具体作用决定;但只要确定为从犯,至少应给予从轻处罚。少应给予从轻处罚。三、胁从犯三、胁从犯(一)胁从犯的概念和特征(一)胁从犯的概念和特征n根据根据刑法刑法第第28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n胁从犯与身体完全被强制,根本无犯罪意图而在客胁从

239、犯与身体完全被强制,根本无犯罪意图而在客观上实施危害行为的情况是不同。前者虽然在精神观上实施危害行为的情况是不同。前者虽然在精神上受到一定强制,但最终参与犯罪仍是自己作出的上受到一定强制,但最终参与犯罪仍是自己作出的自由选择,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仍是受其意志支配自由选择,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仍是受其意志支配的行为;后者已失去意志自由,根本无选择余地,的行为;后者已失去意志自由,根本无选择余地,也不能支配自己的行为,只是机械地被强制按犯罪也不能支配自己的行为,只是机械地被强制按犯罪分子的要求作出某种行为,这种情况虽然造成危害分子的要求作出某种行为,这种情况虽然造成危害后果,但主观上没有罪过,不构成共

240、同犯罪,应由后果,但主观上没有罪过,不构成共同犯罪,应由强制者承担刑事责任。强制者承担刑事责任。(二)胁从犯的刑事责任(二)胁从犯的刑事责任n刑法刑法第第2828条规定: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免除处罚。”n胁从犯由于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参与犯罪的,胁从犯由于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参与犯罪的,主观恶性一般均较轻,所以法律规定比从犯主观恶性一般均较轻,所以法律规定比从犯更宽。只有更宽。只有“减轻减轻”和和“免除免除”两个档次。两个档次。四、教四、教唆犯唆犯(一)教唆犯的概念和特征(一)教唆犯的概念和

241、特征n根据刑法第根据刑法第2929条条1 1款规定,教唆犯是款规定,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教唆他人犯罪”的人。的人。n教唆犯的构成要件为:教唆犯的构成要件为:1 1主观要件。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主观要件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实施犯罪。2 2客观要件。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从形式而言,教唆行为可客观要件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从形式而

242、言,教唆行为可以是通过口头表达的言词形式,也可以是通过书面表述的文字形以是通过口头表达的言词形式,也可以是通过书面表述的文字形式,还可以是通过打手势、递眼色等动作形式;从方法而言,教式,还可以是通过打手势、递眼色等动作形式;从方法而言,教唆行为可以是劝说、请求、刺激、鼓励、威胁、挑逗等等。不论唆行为可以是劝说、请求、刺激、鼓励、威胁、挑逗等等。不论以何种形式、何种方法,只要是以促使他人产生实施某种犯罪意以何种形式、何种方法,只要是以促使他人产生实施某种犯罪意图为内容,即属于教唆行为。图为内容,即属于教唆行为。(二)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二)教唆犯的刑事责任n根据根据刑法刑法第第2929条的规定,有

243、以下几种情况: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1 1按作用处罚。按作用处罚。刑法刑法第第2929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2 2从重处罚。从重处罚。刑法刑法第第2929条第条第1 1款后段规定:款后段规定:“教唆不满教唆不满1818周岁的人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3 3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刑法第第2929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

244、,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四节第四节 单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一、单位共同犯罪的概念一、单位共同犯罪的概念n所谓单位共同犯罪,就是指有单位参与的共同所谓单位共同犯罪,就是指有单位参与的共同犯罪,其成立要件为:犯罪,其成立要件为:(一)主体要件:共同犯罪人中必须有单位参与(一)主体要件:共同犯罪人中必须有单位参与(二)主观要件: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二)主观要件: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三)客观要件: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三)客观要件: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二单位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二单位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n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作了明确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同样也适用于

245、单位共同规定,这些规定同样也适用于单位共同犯罪。在处理参与共同犯罪的单位时要犯罪。在处理参与共同犯罪的单位时要根据各单位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根据各单位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分清主从,按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分清主从,按刑刑法法总则第总则第3131条和分则有关单位犯罪的条和分则有关单位犯罪的具体规定,确定其刑事责任。具体规定,确定其刑事责任。n1.1.如何理解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成立条件?如何理解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成立条件?n思考提示:思考提示:刑法刑法第第2525条对共同犯罪的条对共同犯罪的法律定义,由该定义而推导主体、主观和法律定义,由该定义而推导主体、主观和客观三方面条件的规

246、定性。客观三方面条件的规定性。n2.2.排除共同犯罪有哪几种情况?排除共同犯罪有哪几种情况?n思考提示:从思考提示:从“共同故意共同故意”或或“共同行为共同行为”的条件缺失分析。的条件缺失分析。本章思考题本章思考题n3. 3. 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有哪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有哪些?使用不同标准意义何在?些?使用不同标准意义何在?n思考提示:采分工标准以解决教唆犯的定罪思考提示:采分工标准以解决教唆犯的定罪问题,采作用标准以解决各个犯罪人的量刑问题,采作用标准以解决各个犯罪人的量刑问题。问题。n4.4.什么是主犯?怎样确定主犯的刑事责任?什么是主犯?怎样确定主犯的刑事责任?n思

247、考提示:思考提示:刑法刑法第第2626条对主犯内涵外延条对主犯内涵外延的界定及责任规定。的界定及责任规定。第第十三十三章章 罪数形态罪数形态 第一节第一节 罪数形态概述罪数形态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一罪的种类一罪的种类第三节第三节 数罪的种类数罪的种类1 1、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2 2、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3 3、处断的一罪处断的一罪本章重点提示:本章重点提示:第一节第一节 罪数形态概述罪数形态概述一、区分罪数的意义一、区分罪数的意义n所谓罪数,顾名思义是指犯罪的个数,即所谓罪数,顾名思义是指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所犯之罪是几个的问题。行为人所犯之罪是几个的问题。n按照罪刑法定

248、和罪刑相适应两大基本原则按照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两大基本原则的要求,犯一罪就应定一个罪名,并科处的要求,犯一罪就应定一个罪名,并科处一个相应的刑罚;犯数罪原则上应定数个一个相应的刑罚;犯数罪原则上应定数个罪名,科处数种相应的刑罚,并按一定的罪名,科处数种相应的刑罚,并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实行数罪并罚。原则和方法实行数罪并罚。n在司法工作中准确地认定罪数,区分是一在司法工作中准确地认定罪数,区分是一罪还是数罪,对正确地定罪和量刑具有十罪还是数罪,对正确地定罪和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分重要的意义。n国内外刑法学界的观点:国内外刑法学界的观点:1 1、“犯意标准说犯意标准说”(以犯意的个数为区分(以

249、犯意的个数为区分标准)标准)2 2、“行为标准说行为标准说”(以行为的个数为标准)(以行为的个数为标准)3 3、“法益标准说法益标准说”(以犯罪所侵犯的法益(以犯罪所侵犯的法益的个数为标准)的个数为标准)n我国刑法的规定及刑法学的通说理论,我国刑法的规定及刑法学的通说理论,区分罪数应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区分罪数应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则为数罪。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则为数罪。二、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二、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第二节第二节 一罪的种类一罪的种类第二节第二节 一罪的种类一罪的种类n所谓

250、一罪,是指行为人所犯之罪为一个独立的犯罪。所谓一罪,是指行为人所犯之罪为一个独立的犯罪。一罪的种类可分为单纯的一罪和复杂的一罪两类。一罪的种类可分为单纯的一罪和复杂的一罪两类。n单纯的一罪表现为: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单纯的一罪表现为: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侵犯了一个直接客体,刑法也相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侵犯了一个直接客体,刑法也相应规定了一个犯罪构成。应规定了一个犯罪构成。n复杂的一罪从现象上看与数罪极为相似,但其实并非复杂的一罪从现象上看与数罪极为相似,但其实并非数罪;或者是实质的一罪(本身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数罪;或者是实质的一罪(本身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或者

251、是法定的一罪(本身是数个犯罪行为但法律规定或者是法定的一罪(本身是数个犯罪行为但法律规定为一罪),或者是处断的一罪(本身是数个犯罪行为为一罪),或者是处断的一罪(本身是数个犯罪行为但在处理时只定一罪)。但在处理时只定一罪)。一、实质的一罪一、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一)继续犯n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危害行为一经实施,原则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危害行为一经实施,原则上就已经构成犯罪,且该犯罪的行为及不法状态必上就已经构成犯罪,且该犯罪的行为及不法状态必然在较长时间持续的犯罪然在较长时间持续的犯罪n继续犯有两个特点:继续犯有两个特点:1 1、危害行为一着手实施,该行为原则上即成立犯罪。、危害行为一

252、着手实施,该行为原则上即成立犯罪。2 2、构成犯罪的行为及其不法状态必然在较长时间内延、构成犯罪的行为及其不法状态必然在较长时间内延续。续。n同继续犯直接相关的一种罪数形态是徐行犯。同继续犯直接相关的一种罪数形态是徐行犯。徐行犯是指由于危害行为的不断重复实施形成徐行犯是指由于危害行为的不断重复实施形成量的积累从而引起质变而成立的犯罪。量的积累从而引起质变而成立的犯罪。n它有两个特点:它有两个特点:(1 1)行为人多次重复实施同一种危害行为,仅)行为人多次重复实施同一种危害行为,仅看每一次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而只属一般违法看每一次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而只属一般违法行为。行为。(2 2)多次行为量的累

253、积而形成严重后果,数个)多次行为量的累积而形成严重后果,数个一般违法行为质变为一个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质变为一个犯罪行为。(二)想象竞合犯(二)想象竞合犯n想象竞合犯又可称为结果竞合犯,是指一个危害想象竞合犯又可称为结果竞合犯,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同时造成了数个危害结果,而该行为与不同行为同时造成了数个危害结果,而该行为与不同危害结果的分别组合则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危害结果的分别组合则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n想象竞合犯有四个特点:想象竞合犯有四个特点:1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行为本身是无法、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行为本身是无法分离作数行为看待的。分离作数行为看待的。2 2、造成了

254、数个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造成了数个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3 3、行为人对数结果分别具有故意或过失的罪过。、行为人对数结果分别具有故意或过失的罪过。4 4、一行为与不同危害结果的分别组合触犯不同的罪、一行为与不同危害结果的分别组合触犯不同的罪名。名。n想象竞合犯在处断时由于只存在一个危想象竞合犯在处断时由于只存在一个危害行为,属于实质的一罪,所以只能定害行为,属于实质的一罪,所以只能定一罪处罚。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一罪处罚。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想象竞合犯由于完全适应原则的要求,想象竞合犯由于完全符合两个犯罪构成之规定,故应在竞合符合两个犯罪构成之规定,故应在竞合的数罪

255、名中选择一个最重之罪定罪处理,的数罪名中选择一个最重之罪定罪处理,其余危害结果应作为该罪的酌定从重量其余危害结果应作为该罪的酌定从重量刑情节考虑,即所谓的刑情节考虑,即所谓的“从一重从一重”处断。处断。(三)法条竞合(三)法条竞合n所谓法条竞合,顾名思义,所谓法条竞合,顾名思义,“法条法条”是指法律条文,是指法律条文,“竞合竞合”即交叉重合;具体而言是指规定犯罪构成内即交叉重合;具体而言是指规定犯罪构成内容的刑法分则条文之间的交叉重合。容的刑法分则条文之间的交叉重合。1 1、法条竞合的类型。、法条竞合的类型。(1 1)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竞合,即两个条文之间存)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竞合,即两个

256、条文之间存在种与属的包容关系。在种与属的包容关系。(2 2)狭义法条与广义法条的竞合,即两个条文之间在)狭义法条与广义法条的竞合,即两个条文之间在外延上存在交叉关系。外延上存在交叉关系。(3 3)整体法条与局部法条的竞合,即两个条文之间存)整体法条与局部法条的竞合,即两个条文之间存在整体同部分的分解关系。在整体同部分的分解关系。2 2、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1 1)特殊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特殊法条优于普通法条。(2 2)狭义法条优于广义法条。)狭义法条优于广义法条。(3 3)整体法条优于局部法条。)整体法条优于局部法条。n须注意的是:在上述三个优先原则的基础上还存须注意的

257、是:在上述三个优先原则的基础上还存在一个在一个“重法优先重法优先”的补充原则,即当适用特殊的补充原则,即当适用特殊法条、狭义法条或整体法条出现罚不当罪,而适法条、狭义法条或整体法条出现罚不当罪,而适用普通法条、广义法条或局部法条(法定刑相对用普通法条、广义法条或局部法条(法定刑相对较重)则可以切实做到罪与刑相适应时,可以优较重)则可以切实做到罪与刑相适应时,可以优先适用后者。先适用后者。n法条竞合法条竞合与与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的区别的区别: :(1 1)在竞合原因上,想象竞合犯的竞合原因)在竞合原因上,想象竞合犯的竞合原因在于动态发生的数危害结果上,没有实然的在于动态发生的数危害结果上,没有

258、实然的行为及结果则不可能产生数罪名的交叉重合;行为及结果则不可能产生数罪名的交叉重合;而法条竞合的竞合原因在于静态存在的法条而法条竞合的竞合原因在于静态存在的法条本身之内容,即无论是否有事案发生,在立本身之内容,即无论是否有事案发生,在立法时数罪名的交叉重合就已经存在。所以可法时数罪名的交叉重合就已经存在。所以可以说,想象竞合犯是动态的竞合,而法条竞以说,想象竞合犯是动态的竞合,而法条竞合是静态的竞合。合是静态的竞合。(2 2)在竞合内容上,想象竞合犯存在多重罪过,)在竞合内容上,想象竞合犯存在多重罪过,是罪过中不同结果之竞合;而法条竞合中的竞是罪过中不同结果之竞合;而法条竞合中的竞合是具有犯

259、罪构成意义的刑法分则条文的竞合。合是具有犯罪构成意义的刑法分则条文的竞合。简言之,前者是观念(罪过)的竞合而后者是简言之,前者是观念(罪过)的竞合而后者是条文(规范)的竞合。条文(规范)的竞合。(3 3)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想象竞合犯在处断)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想象竞合犯在处断上是简单地上是简单地“从一重从一重”;而法条竞合在处理时;而法条竞合在处理时应当由司法者根据立法原理及基本原则,或者应当由司法者根据立法原理及基本原则,或者选择罪名最贴切之法条,或者选择法定刑最适选择罪名最贴切之法条,或者选择法定刑最适当之法条进行定罪量刑。当之法条进行定罪量刑。(四四)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n所谓结果加重

260、犯所谓结果加重犯, ,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构成)为(基本犯罪构成), ,由于发生了基本犯罪构由于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严重结果成以外的严重结果, ,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形情形。n结果加重犯具有如下特征结果加重犯具有如下特征:1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基本犯罪行为。、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基本犯罪行为。2 2、该行为在基本犯罪结果的基础上引起了加重、该行为在基本犯罪结果的基础上引起了加重结果。结果。3 3、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而不是改变其罪名。、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而不是改变其罪名。二、法定的一罪二、法定的一罪(一)惯犯(一)惯

261、犯n惯犯是指刑法针对某种极易反复多次发生的犯惯犯是指刑法针对某种极易反复多次发生的犯罪,另行规定一个新罪名的情况。罪,另行规定一个新罪名的情况。n惯犯的特点在于:惯犯的特点在于:(1 1)行为人作案时间长、次数多、危害极大;)行为人作案时间长、次数多、危害极大;(2 2)每一次的行为一般都已经触犯刑法上某一)每一次的行为一般都已经触犯刑法上某一罪名,多次的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同种数罪;罪名,多次的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同种数罪;(3 3)刑法将事实的数罪合并规定为一个新的罪)刑法将事实的数罪合并规定为一个新的罪名。名。(二)结合犯(二)结合犯n结合犯是指刑法将本来独立的不同罪名结合犯是指刑法将本来独

262、立的不同罪名并列一起,规定为一个新罪名的情况。并列一起,规定为一个新罪名的情况。n结合犯的特点在于:结合犯的特点在于:(1 1)本来存在数个不同的罪名,即行为人)本来存在数个不同的罪名,即行为人事实上实施的是数行为,也触犯了数个事实上实施的是数行为,也触犯了数个不同罪名(异种数罪)。不同罪名(异种数罪)。(2 2)刑法将不同罪名简单并列,组合为一)刑法将不同罪名简单并列,组合为一个新罪名。个新罪名。三、处断的一罪三、处断的一罪(一)连续犯(一)连续犯n所谓连续犯,是指出于同一的犯罪故意,实施所谓连续犯,是指出于同一的犯罪故意,实施数个危害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数个危害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263、n连续犯的特点在于:连续犯的特点在于:1 1、行为人连续实施了数个危害行为,行为之间、行为人连续实施了数个危害行为,行为之间间隔较短,且每个行为一般都已单独构成犯罪。间隔较短,且每个行为一般都已单独构成犯罪。2 2、数行为均出于同一犯罪故意。、数行为均出于同一犯罪故意。3 3、数行为均触犯同一罪名。、数行为均触犯同一罪名。n原则:定一罪从重处罚原则:定一罪从重处罚 例外:数罪并罚例外:数罪并罚(二)牵连犯(二)牵连犯n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其犯罪的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n牵连犯的特点在于

264、:牵连犯的特点在于:1 1、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2 2、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危害行为,且数行为分别、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危害行为,且数行为分别都独立成罪。都独立成罪。3 3、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方法上或结果上、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方法上或结果上的紧密联系。的紧密联系。(方法牵连犯和结果牵连犯)(方法牵连犯和结果牵连犯)n原则: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例外:数罪并罚例外:数罪并罚(三)吸收犯(三)吸收犯n所谓吸收犯,是指对事实上存在的数个所谓吸收犯,是指对事实上存在的数个犯罪行为,司法定罪中出于多方面策略犯罪行为,司法定罪中出于多方面策略的考虑,以其中一行为

265、吸收其余行为,的考虑,以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余行为,仅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仅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n吸收犯又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吸收犯又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重行为吸收轻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第三节第三节 数罪的种类数罪的种类 一、数罪的概念一、数罪的概念n所谓数罪所谓数罪, ,是指同一主体的行为人所犯之是指同一主体的行为人所犯之罪为数个独立的犯罪。罪为数个独立的犯罪。n认定数罪认定数罪疑难情况:疑难情况: (1 1)触犯同一法条而成立的数罪。)触犯同一法条而成立的数罪。 (2 2

266、)侵犯同一犯罪对象而成立的数罪。)侵犯同一犯罪对象而成立的数罪。 (3 3)在犯罪实行过程中另起犯意成立的)在犯罪实行过程中另起犯意成立的数罪。数罪。二、数罪的类型二、数罪的类型( (一一) )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n所谓同种数罪,是指同一性质的数个犯罪行所谓同种数罪,是指同一性质的数个犯罪行为,即行为人多次实施同一种危害行为,且为,即行为人多次实施同一种危害行为,且每一次行为都单独构成犯罪。每一次行为都单独构成犯罪。n所谓异种数罪所谓异种数罪, ,是指数个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是指数个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 (二二) )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n所谓并罚的

267、数罪所谓并罚的数罪, ,是指数罪一经成立,必须实是指数罪一经成立,必须实行数罪并罚,不存在按一罪处理的情况。行数罪并罚,不存在按一罪处理的情况。n所谓非并罚的数罪所谓非并罚的数罪, ,是指法律规定或实际处理是指法律规定或实际处理时不实行并罚的数罪。时不实行并罚的数罪。n1 1、区分罪数有哪些标准?你认为哪一种标准更区分罪数有哪些标准?你认为哪一种标准更为合理为合理? ?n思考提示:在多种标准中思考提示:在多种标准中“犯罪构成个数说犯罪构成个数说”更更具包容性,但不能绝对排除其他标准。具包容性,但不能绝对排除其他标准。n2 2、继续犯在客观方面有什么特点?、继续犯在客观方面有什么特点?n思考提示

268、:行为一旦着手便必然持续,且无法分思考提示:行为一旦着手便必然持续,且无法分离看待。离看待。n3 3、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在司法裁判中的根本、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在司法裁判中的根本不同?不同?n思考提示:前者为一行为数结果,后者为一行为思考提示:前者为一行为数结果,后者为一行为一结果。一结果。本章思考题本章思考题n4 4、连续犯与同种数罪的根本区别?、连续犯与同种数罪的根本区别?n思考提示:对数行为是否有同一的犯罪故意。思考提示:对数行为是否有同一的犯罪故意。n5 5、牵连犯与吸收犯的主要区别、牵连犯与吸收犯的主要区别? ?n思考提示:前者要求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思考提示:前者要求两个犯罪行为

269、之间具有非常紧密的非常紧密的“方法方法”或或“结果结果”的牵连关系,的牵连关系,除此之外均可视为吸收犯。除此之外均可视为吸收犯。第第十四十四章章 定罪定罪 第一节第一节 定罪概述定罪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定罪的原则和方法定罪的原则和方法第三节第三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与定罪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与定罪第四节第四节 危害行为的情节与定罪危害行为的情节与定罪1 1、定罪应注意的基本原则及方法定罪应注意的基本原则及方法2 2、情节在定罪中的作用情节在定罪中的作用3 3、认识错误的种类及其对定罪的影响认识错误的种类及其对定罪的影响本章重点提示:本章重点提示:第一节第一节 定罪概述定罪概述一、定罪的概念和特征一、定

270、罪的概念和特征n定罪是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审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定罪是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审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犯罪,并以刑事判决书(含二审刑事裁定书)形式确成什么犯罪,并以刑事判决书(含二审刑事裁定书)形式确定下来的一种分析判断的认识活动。定下来的一种分析判断的认识活动。n定罪活动具有以下六个特征:定罪活动具有以下六个特征:(一)定罪活动是一种分析判断的认识活动(一)定罪活动是一种分析判断的认识活动(二)定罪这一认识活动结果要以刑事判决书的形式确定下来(二)定罪这一认识活动结果要以刑事判决书的形式确定下来(三)定罪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三)定罪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四)定罪的对象是被审

271、理的行为(四)定罪的对象是被审理的行为(五)定罪的根据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五)定罪的根据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六)定罪的结论是判断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犯罪(六)定罪的结论是判断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犯罪1 1、首先,正确定罪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首先,正确定罪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诉,使有罪的人承担应负的刑事责事追诉,使有罪的人承担应负的刑事责任,从而实现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任,从而实现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基本任务和目的。的基本任务和目的。2 2、其次,正确定罪能使刑事法律得到确证,、其次,正确定罪能使刑事法律得到确证,社会正义得以伸张。社会正义得以伸张。3 3、再次,

272、正确定罪能为准确量刑创造条件。、再次,正确定罪能为准确量刑创造条件。4 4、最后,正确定罪可以起到促进刑法完善、最后,正确定罪可以起到促进刑法完善的作用。的作用。二、定罪的意义二、定罪的意义第二节第二节 定罪的原则和方法定罪的原则和方法 一、定罪的原则一、定罪的原则n定罪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活动中必须始终遵循定罪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活动中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形成自己对的基本准则,也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形成自己对案件的认识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案件的认识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n在定罪活动中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在定罪活动中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一)依法定罪原则(一

273、)依法定罪原则n依法定罪原则是指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依法定罪原则是指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都必须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种犯罪都必须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二)平等公正原则(二)平等公正原则n平等公正原则是指在定罪过程中,无论行为人是什么平等公正原则是指在定罪过程中,无论行为人是什么人,也无论其侵害的对象或被害人是什么人,只要其人,也无论其侵害的对象或被害人是什么人,只要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都应当毫无例外地予以定罪,一行为符合犯罪构成,都应当毫无例外地予以定罪,一视同仁,不因人而异。视同仁,不因人而异。(三)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三)主客观相统一原则n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

274、指在认定某一行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指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必须坚持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构成犯罪时,必须坚持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客观上又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客观上又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人只对其罪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人只对其罪过的内容所包含的行为与结果负刑事责任,过的内容所包含的行为与结果负刑事责任,在行为人罪过中不包含的行为与结果,行在行为人罪过中不包含的行为与结果,行为人则不负刑事责任。为人则不负刑事责任。(四)协调统一原则(四)协调统一原则n协调统一原则是指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在对某种协调统一原则是指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在对某种行为是否定罪以及在

275、定为何罪的问题上应当协调一行为是否定罪以及在定为何罪的问题上应当协调一致,使定罪工作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统一性。致,使定罪工作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统一性。n人民法院应注意两个方面的协调工作:人民法院应注意两个方面的协调工作:(1 1)从横的方面来讲,人民法院在定罪时要注意与)从横的方面来讲,人民法院在定罪时要注意与本地或外地的人民法院的定罪保持一致,以保证定本地或外地的人民法院的定罪保持一致,以保证定罪活动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罪活动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2 2)从纵的方面来讲,人民法院在定罪时要注意历)从纵的方面来讲,人民法院在定罪时要注意历史的一贯性和稳定性,也即在以法律为标准的基础史的一贯

276、性和稳定性,也即在以法律为标准的基础上,使定罪做到前后一致,相互统一。上,使定罪做到前后一致,相互统一。(五)疑罪从宽原则(五)疑罪从宽原则n这一原则是指在定罪过程中对因证据不足且无法而不能充这一原则是指在定罪过程中对因证据不足且无法而不能充分肯定其性质的行为应当给予从宽处理。分肯定其性质的行为应当给予从宽处理。n疑罪从宽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疑罪从宽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 1)根据现有材料分析,被告人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根据现有材料分析,被告人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难以查证的,则就按无罪处理;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难以查证的,则就按无罪处理;(2 2)根据现有的材料

277、分析,被告人可能犯有某种较重的罪,)根据现有的材料分析,被告人可能犯有某种较重的罪,但能够查证属实的只是轻罪,则应按轻罪定罪;但能够查证属实的只是轻罪,则应按轻罪定罪;(3 3)根据现有的材料分析,被告人可能犯有数罪,但能够查)根据现有的材料分析,被告人可能犯有数罪,但能够查证属实的只有一罪,则应按查证属实的一罪认定。证属实的只有一罪,则应按查证属实的一罪认定。二、定罪的方法二、定罪的方法(一)演绎推理的方法(一)演绎推理的方法n演绎推理中的三段论方法是具体定罪活动中最演绎推理中的三段论方法是具体定罪活动中最基本的方法。基本的方法。n使用三段论进行定罪推理,应注意以下几点:使用三段论进行定罪推

278、理,应注意以下几点:1 1只能使用三段论的第一格第一式,即全称肯只能使用三段论的第一格第一式,即全称肯定判断,而不能使用三段论的其他格与式。定判断,而不能使用三段论的其他格与式。2 2大前提必须真实而且全面。大前提必须真实而且全面。3 3小前提必须真实。小前提必须真实。4 4必须符合三段论的其他规则和全称肯定判断必须符合三段论的其他规则和全称肯定判断的特殊规则。的特殊规则。(二)辩证分析的方法(二)辩证分析的方法n辩证分析方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在定罪中的辩证分析方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在定罪中的体现。体现。n根据唯物辩证法的要求,在定罪活动中应坚持联系根据唯物辩证法的要求,在定罪活动中应

279、坚持联系和发展两个基本观点。坚持运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和发展两个基本观点。坚持运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就是要求我们在定罪的过程中不能孤立、片面地看就是要求我们在定罪的过程中不能孤立、片面地看待某种行为的性质,而应当联系有关方面的各种情待某种行为的性质,而应当联系有关方面的各种情况作出全面的分析考察。坚持运用发展的观点看问况作出全面的分析考察。坚持运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就是对于某种行为的性质在定罪问题上也要随着题就是对于某种行为的性质在定罪问题上也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有所变化,不能永远停留在某一认识社会的发展而有所变化,不能永远停留在某一认识水平上。水平上。(三)定量分析的方法(三)定量分析的方法n定罪首

280、先是一个定性的问题,但任何事物都是一个质定罪首先是一个定性的问题,但任何事物都是一个质量的统一体,都有一个量的积累过程,当量的积累达量的统一体,都有一个量的积累过程,当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的程度时才会引起事物质的变化,因此量是质到一定的程度时才会引起事物质的变化,因此量是质的前提和基础,犯罪问题也不例外。的前提和基础,犯罪问题也不例外。n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它与其他违法行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它与其他违法行为之间的重要区别之一就在于社会危害性的量不同,为之间的重要区别之一就在于社会危害性的量不同,以及由于量的不同而引起的质的差别。因此,在定罪以及由于量的不同而引起的质的差别。

281、因此,在定罪工作中,对某种行为的定性也应当以定量分析作为前工作中,对某种行为的定性也应当以定量分析作为前提和基础。提和基础。第三节第三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与定罪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与定罪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n所谓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所谓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与行为有关的事实的认识与实际的法对与行为有关的事实的认识与实际的法律规定发生偏差。律规定发生偏差。n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1 1)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认识

282、错误;(2 2)行为人对与行为有关的事实的认识错)行为人对与行为有关的事实的认识错误。误。二、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认识二、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与定罪错误与定罪n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处罚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处罚所产生的错误理解,简称法律认识错误。所产生的错误理解,简称法律认识错误。n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有以下三种情况: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并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自己认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在

283、法律上并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自己认为是犯罪。这就是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为是犯罪。这就是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假想犯罪假想犯罪”或或“幻觉犯幻觉犯”。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该行为认定为无罪。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该行为认定为无罪。第二、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犯罪行为,而他却误认为不第二、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犯罪行为,而他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这种对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定罪。构成犯罪。这种对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定罪。第三、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定何种罪名或者应判处第三、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定何种罪名或者应判处何种刑罚产生错误认何种刑罚产生错误认识。识。这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

284、行为的性质,因此对依法定罪量刑没有影种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因此对依法定罪量刑没有影响。响。三、行为人对与行为有关的事三、行为人对与行为有关的事实的认识错误与定罪实的认识错误与定罪n行为人对与行为有关的事实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行为人对与行为有关的事实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其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简称对与其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简称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n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不同: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不同: 在法律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在法律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有正确的认识,只是对这种行为的法律评事实情况有正确

285、的认识,只是对这种行为的法律评价理解错误;而在事实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与价理解错误;而在事实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事实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事实认识错误对定罪的影响,得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认识错误对定罪的影响,得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一概而论。n事实认识错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事实认识错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一)对行为客体的认识错误与定罪(一)对行为客体的认识错误与定罪n对行为客体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当时意图或实际对行为客体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当时意图或实际侵害的客体的性质以及现场上是否存在该客体产生了错侵害的客体的性质

286、以及现场上是否存在该客体产生了错误认识误认识。n对客体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对客体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 1现场上存在某种受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行为人现场上存在某种受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行为人却误认为不存在而实施了对这一社会关系的危害行为。却误认为不存在而实施了对这一社会关系的危害行为。2 2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时误认为犯罪客体存在,而实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时误认为犯罪客体存在,而实际上不在现场。际上不在现场。3 3行为人意图侵犯某种客体,但由于行为人意图侵犯某种客体,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侵犯了另一客体。认识错误而侵犯了另一客体。n上述三种对客体的认识错误,都不影响犯罪的构

287、成。根上述三种对客体的认识错误,都不影响犯罪的构成。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该定什么罪还是定什么罪。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该定什么罪还是定什么罪。(二)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与定罪(二)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与定罪n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所要侵犯的对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所要侵犯的对象是某物或某人产生错误认识,在实际上侵犯了另象是某物或某人产生错误认识,在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物或另一人。一物或另一人。n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 1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 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对象的认识错

288、误,应按行为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对象的认识错误,应按行为人故意侵犯的对象定罪,不按实际侵犯的对象定罪。人故意侵犯的对象定罪,不按实际侵犯的对象定罪。2 2 对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这种认对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又称为目标认识错误。识错误又称为目标认识错误。对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的认识错误,对定罪对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的认识错误,对定罪不发生影响。不发生影响。(三)对行为手段、工具的认识错误与定罪(三)对行为手段、工具的认识错误与定罪n对行为手段、工具的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对所采用的手段、对行为手段、工具的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对所采用的手段、工具产生错误认识,从

289、而造成了不是行为人所希望发生的工具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造成了不是行为人所希望发生的后果。后果。n对行为手段、工具的认识错误可能表现为两种情况:对行为手段、工具的认识错误可能表现为两种情况:1 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所采用的工具、手段不会发生危害结行为人误认为自己所采用的工具、手段不会发生危害结果,但实际上却发生了危害结果。果,但实际上却发生了危害结果。 对这种认识错误,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故对这种认识错误,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故不能构成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应该预见并且能够预见的,不能构成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应该预见并且能够预见的,构成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不可能预见的则属于意外事件

290、,构成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不可能预见的则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2 2行为人误认为自己所采用的方法、手段、工具能够产生行为人误认为自己所采用的方法、手段、工具能够产生危害结果,而实际上不能产生危害结果。危害结果,而实际上不能产生危害结果。 这种工具、手段的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这种工具、手段的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四)对行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与定罪(四)对行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与定罪n对行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对行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发展的情况的认识,与行为与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发展的情况的认识,

291、与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n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1 1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发生了预期的危害结果,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发生了预期的危害结果,而实际上该结果并未发生。而实际上该结果并未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性质并未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性质并未发生认识错误,只是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有不正确认识,认识错误,只是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有不正确认识,这种结果的未发生是违背其意志的,故行为人应负犯这种结果的未发生是违背其意志的,故行为人应负犯罪未遂的责任。

292、罪未遂的责任。2 2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发生预期的危害结果,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发生预期的危害结果,而实际上该结果已经发生。而实际上该结果已经发生。 这种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经过的认识,不属于这种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经过的认识,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因此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应认定故意的认识内容,因此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为故意犯罪既遂。3 3行为人误认为预期的结果是由自己的行为造成的,行为人误认为预期的结果是由自己的行为造成的,而实际上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其他原因所造成而实际上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的。 这种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并不导致行为人负这种

293、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并不导致行为人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行为人只对他所造成的危害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行为人只对他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即应负犯罪未遂的责任。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即应负犯罪未遂的责任。4 4行为人预期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结果,而行为人预期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结果,而在实际上产生了他预期的结果以外的结果在实际上产生了他预期的结果以外的结果n这种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应依这种结果是这种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应依这种结果是否法律规定的结果加重情节而予以不同的处理。否法律规定的结果加重情节而予以不同的处理。n如果这一结果是法律规定的某一犯罪的结果加如果这一结果是法律规定的某一犯罪

294、的结果加重情节,则构成行为人原来预期的犯罪的结果重情节,则构成行为人原来预期的犯罪的结果加重犯。加重犯。n如果这一结果不是法律规定的某一犯罪的结果如果这一结果不是法律规定的某一犯罪的结果加重情节,则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构成想象竞加重情节,则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或犯罪未遂合犯或犯罪未遂。第第四四节节 危害行为的情节与定罪危害行为的情节与定罪一、定罪情节的概念一、定罪情节的概念n危害社会行为的情节,可以根据其不同作用,分为危害社会行为的情节,可以根据其不同作用,分为影响定罪的情节(简称定罪情节)和影响量刑的情影响定罪的情节(简称定罪情节)和影响量刑的情节(简称量刑情节)。节(简称量刑情节

295、)。n所谓定罪情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所谓定罪情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过程中具有的影响犯罪成立的各种事实情况。过程中具有的影响犯罪成立的各种事实情况。n所谓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所谓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把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情况。把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情况。二、定罪情节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二、定罪情节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情况情况( (一一) )情节是否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决定犯罪成立与情节是否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决定犯罪成立与

296、否的标准否的标准n刑法刑法第第13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律应当受刑罚处

297、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n一种行为如果虽然在外在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一种行为如果虽然在外在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根据其整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认为情节件,但根据其整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定为犯罪。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定为犯罪。(二二)“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n在我国刑法的有些具体条文中,对某些犯罪规定了在我国刑法的有些具体条文中,对某些犯罪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或或“情节恶劣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作为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n如刑法第

298、如刑法第448448条规定,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条规定,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才构成虐待俘虏罪;第才构成虐待俘虏罪;第442442条规定,擅自出卖、转让条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才构成犯罪;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才构成犯罪;又如,刑法第又如,刑法第243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才成立诬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才成立诬告陷害罪;刑法第告陷害罪;刑法第246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方法公然侮辱他

299、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才成立侮辱罪、诽谤罪;的,才成立侮辱罪、诽谤罪;三、定罪情节的内容三、定罪情节的内容n定罪情节涉及犯罪构成的诸多方面,作为犯罪定罪情节涉及犯罪构成的诸多方面,作为犯罪构成内容中的构成内容中的“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或或“情节恶劣情节恶劣”,有的属于犯罪的客观方面,有的属于犯罪的主有的属于犯罪的客观方面,有的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有的属于犯罪主体方面的内容。观方面,有的属于犯罪主体方面的内容。n它不限定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某一方面,而可以它不限定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某一方面,而可以指任何一个方面的情节,只要人民法院认为某指任何一个方面的情节,只要人民法院认为某一行为从总体上

300、看到达了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一行为从总体上看到达了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程度,并且具备了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劣的程度,并且具备了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根据刑法中规定的即可根据刑法中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或或“情节情节恶劣恶劣”而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而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n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作为定罪情节的内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作为定罪情节的内容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内容:容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1)涉及犯罪主观方面的情节,如犯罪的动机、涉及犯罪主观方面的情节,如犯罪的动机、犯罪的目的、犯罪后的态度、罪过程度的大小犯罪的目的、犯罪后的态度、罪过程度的大小等。等。 (2)(2)涉及

301、犯罪客观方面的情节,如行为的手段、涉及犯罪客观方面的情节,如行为的手段、行为的对象、行为的时空及环境条件、行为造行为的对象、行为的时空及环境条件、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等。成的危害结果等。 (3)(3)涉及犯罪主体方面的情节,如行为人的一涉及犯罪主体方面的情节,如行为人的一贯表现,是否有前科等贯表现,是否有前科等。 ( (一一)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1 1甲听信巫师之言,在家中用一面人,写上其仇人乙的甲听信巫师之言,在家中用一面人,写上其仇人乙的名字,在上面扎上针,每天诅咒三次,名字,在上面扎上针,每天诅咒三次,4949天后其仇人即天后其仇人即可因诅咒而死亡。在其实施上述行为第可因诅咒而死亡。在

302、其实施上述行为第5252天后,乙在大天后,乙在大树下躲雨遭雷击身亡。甲的行为树下躲雨遭雷击身亡。甲的行为A A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故意杀人罪B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 C不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D D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思考提示:注意区分迷信犯与手段、工具认识错误之间思考提示:注意区分迷信犯与手段、工具认识错误之间的差别以及如何区分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的差别以及如何区分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为。本章思考题本章思考题2 2张三误把李四当王五杀害,张三的行为张三误把李四当王五杀害,张三的行为属于属于A A故意杀人未遂故意杀人未遂B B故意杀人既遂故意杀人既遂C C疏忽大意

303、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D D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杀人既遂 思考提示:注意犯罪对象认识错误中属于思考提示:注意犯罪对象认识错误中属于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与不属于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与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的对象认识错误。3 3甲为杀害乙,找到在医院工作的丙,要求丙提甲为杀害乙,找到在医院工作的丙,要求丙提供砒霜作为其杀害乙的工具。乙既迫于甲的压力,供砒霜作为其杀害乙的工具。乙既迫于甲的压力,又不敢将真砒霜交给甲,遂将与砒霜相似的明矾交又不敢将真砒霜交给甲,遂将与砒霜相似的明矾交给甲,并告诉甲说这就是砒霜。甲遂将其投放在乙给甲,并告诉甲说这就是

304、砒霜。甲遂将其投放在乙的饭菜中,乙因感味道难以下咽而将拌有明矾的饭的饭菜中,乙因感味道难以下咽而将拌有明矾的饭菜倒掉。甲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属于菜倒掉。甲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属于A A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B B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C C对犯罪工具的认识错误对犯罪工具的认识错误D D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思考提示:注意区别不同的认识错误之间的差别。思考提示:注意区别不同的认识错误之间的差别。 ( (二二) )多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1 1甲本欲杀乙,将乙的孪生弟弟丙误认为乙甲本欲杀乙,将乙的孪生弟弟丙误认为乙杀死。对此,正确的说法是杀死。对此,正确的说

305、法是A A甲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责任甲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责任B B甲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过失责任甲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过失责任C C属于对象认识错误属于对象认识错误D D属于行为差误属于行为差误 思考提示:注意属于构成要件的认识错误与思考提示:注意属于构成要件的认识错误与不属于构成要件的认识错误之间的差别,同时不属于构成要件的认识错误之间的差别,同时注意对象认识错误与行为差误间的不同注意对象认识错误与行为差误间的不同2 2刘某因为其子在社会上及在家里胡作非为,刘某因为其子在社会上及在家里胡作非为,作恶多端,一日晚趁其熟睡时将其捆绑起来后作恶多端,一日晚趁其熟睡时将其捆绑起来后殴打致死。刘某认

306、为自己的行为是为民除害,殴打致死。刘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为民除害,是正当行为。刘某的行为是正当行为。刘某的行为A A不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B B构成犯罪构成犯罪C C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故意杀人罪D D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思考提示:注意法律认识错误与的成立条件思考提示:注意法律认识错误与的成立条件及其对犯罪成立与否的影响。及其对犯罪成立与否的影响。3 3甲本想偷一台微型摄像机。某日晚,在潜甲本想偷一台微型摄像机。某日晚,在潜入商店后因为光线不好,加上心情紧张。误将入商店后因为光线不好,加上心情紧张。误将数码相机当成摄像机而偷走。甲的行为数码相机当成摄像机而偷走。甲的行为A A属于目

307、标认识错误属于目标认识错误B B对定罪不发生影响对定罪不发生影响C C对定罪发生影响对定罪发生影响 D D属于客体认识错误属于客体认识错误 思考提示:注意属于构成要件的认识错误与思考提示:注意属于构成要件的认识错误与不属于构成要件的认识错误对定罪的影响以及不属于构成要件的认识错误对定罪的影响以及客体认识错误与目标认识错误之间的不同之处。客体认识错误与目标认识错误之间的不同之处。第第十五十五章章 刑事责任概说刑事责任概说 第一节第一节 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的根据第三节第三节 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实现形式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实现形式1 1、刑

308、事责任是联结犯罪和刑罚的纽带,在罪、刑之、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和刑罚的纽带,在罪、刑之间起调节作用,是刑法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基本内间起调节作用,是刑法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基本内容。容。2 2、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犯罪而引起的,、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犯罪而引起的,国家强制犯罪人承受的与其行为危害性和人身危国家强制犯罪人承受的与其行为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承担相当的刑事处罚或其他刑事性否定评价险性承担相当的刑事处罚或其他刑事性否定评价的负担。的负担。3 3、刑事责任的根据包括哲学根据、法律根据与事实、刑事责任的根据包括哲学根据、法律根据与事实根据。根据。4 4、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包括产生、确认

309、和实现等三、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包括产生、确认和实现等三个阶段,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是多样的。个阶段,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是多样的。本章重点提示:本章重点提示:第一节第一节 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的概念概念和和特征特征一、刑事责任的概念一、刑事责任的概念 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而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强制犯罪人必产生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强制犯罪人必须承担的相应刑事处罚或其他刑事性否定评须承担的相应刑事处罚或其他刑事性否定评价的负担。价的负担。n刑事责任具有以下一些独有的特征:刑事责任具有以下一些独有的特征:n1 1、强制性。、强制性。n2 2、严

310、厉性。、严厉性。n3 3、专属性。、专属性。n4 4、内容的特定性。、内容的特定性。n5 5、刑事责任是回顾责任与展望责任、刑事责任是回顾责任与展望责任的统一。的统一。 二、刑事责任的特征二、刑事责任的特征三、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的地的地位位刑事责任是与犯罪平行并列的关系,而刑罚则刑事责任是与犯罪平行并列的关系,而刑罚则是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第二节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的根据一、一、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n从从哲学上讲,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哲学上讲,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就在于行为人具有相对的自由意根据,就在于行为人具有

311、相对的自由意志。志。二、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法律根的法律根据据n犯罪构成是决定刑事责任有无的唯一根犯罪构成是决定刑事责任有无的唯一根据,同时是决定其程度的主要法律根据。据,同时是决定其程度的主要法律根据。 n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是确定刑事责任大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是确定刑事责任大小的具体案件事实,它们是通过具体案小的具体案件事实,它们是通过具体案件表现出来的、决定和影响具体犯罪人件表现出来的、决定和影响具体犯罪人刑事责任的一系列案件事实的总和。刑事责任的一系列案件事实的总和。三、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第三节第三节 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实现形式和实现形式一、刑事责任

312、的发展阶段一、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一)刑事责任的产生阶段(一)刑事责任的产生阶段n从行为成立犯罪时起,到司法机关立从行为成立犯罪时起,到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时止。刑事责任是相伴于犯罪案侦查时止。刑事责任是相伴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因此行为成立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因此行为成立犯罪,也就标志着刑事责任的产生。也就标志着刑事责任的产生。 (二)刑事责任的确认阶段(二)刑事责任的确认阶段n从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时起,到人民法院从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时起,到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生效时止。作出的有罪判决生效时止。(三)刑事责任的实现阶段(三)刑事责任的实现阶段n从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时起,到刑从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生

313、效时起,到刑罚执行完毕、赦免或者其他非刑罚处理罚执行完毕、赦免或者其他非刑罚处理措施执行完毕时止。措施执行完毕时止。 二、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二、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n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也可以称之为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也可以称之为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它是使抽象的、司法确定的刑事责任得以具体化式,它是使抽象的、司法确定的刑事责任得以具体化的形式。的形式。n(1 1)定罪判刑方式)定罪判刑方式n这是刑事责任承担上最常见、最基本的方式,即人民这是刑事责任承担上最常见、最基本的方式,即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作出有罪判决的同时宣告适用相应的法院在对犯罪人作出有罪判决的同时宣告适用相应的刑罚,以限制

314、或剥夺犯罪人一定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刑罚,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一定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性法律制裁方法。n(2 2)定罪免刑方式)定罪免刑方式n确定有罪而免除刑罚处罚,也是解决刑事责任的一种确定有罪而免除刑罚处罚,也是解决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这种方式的基本点是以有罪宣告为前提,重要方式,这种方式的基本点是以有罪宣告为前提,也就是首先肯定了刑事责任的存在,但在承担方式上也就是首先肯定了刑事责任的存在,但在承担方式上又不采取刑罚的方式。又不采取刑罚的方式。n(3 3)消灭处理方式)消灭处理方式n刑事责任的消灭处理,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刑事责任的消灭处理,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

315、处罚,但由于法定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但由于法定的阻却刑事责任事由的存在,刑事责任归的阻却刑事责任事由的存在,刑事责任归于消灭,行为人不再承担刑事责任。于消灭,行为人不再承担刑事责任。n(4 4)转移处理方式)转移处理方式n刑事责任的转移处理,是指行为人的刑事刑事责任的转移处理,是指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由我国司法机关解决,而通过外交责任不由我国司法机关解决,而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途径解决。n1 1、什么是刑事责任?、什么是刑事责任?n思考提示:首先要了解目前理论界的不同思考提示:首先要了解目前理论界的不同见解,并且进行比较分析,然后得出自己见解,并且进行比较分析,然后得出自己的结论。这个问题尚

316、未定论,可发表自己的结论。这个问题尚未定论,可发表自己的观点。的观点。n2 2、公诉案件为何不能私了?、公诉案件为何不能私了?n思考提示:要从刑事责任的特征进行分析思考提示:要从刑事责任的特征进行分析回答,区别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不回答,区别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不同。同。本章思考题本章思考题第第十六十六章章 刑罚概说刑罚概说 第一节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刑罚的概念第二节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刑罚的功能第三节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1 1、自自从从有有了了犯犯罪罪,也也就就有有了了刑刑罚罚,犯犯罪罪是是刑刑罚罚惟惟一一前前提提和和基基础础,犯犯罪罪与与刑刑罚罚构构成成了了刑刑法的基本内容。法

317、的基本内容。2 2、刑刑罚罚的的功功能能是是多多元元性性的的,它它包包括括对对犯犯罪罪人人、被害人和社会其他成员的功能。被害人和社会其他成员的功能。3 3、刑刑罚罚的的目目的的是是预预防防犯犯罪罪,包包括括特特殊殊预预防防与与一般预防。一般预防。本章重点提示:本章重点提示:第一节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刑罚的概念一、刑罚的概念与特征一、刑罚的概念与特征n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剥夺或限制其某种权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剥夺或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性制裁方法。从内容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性制裁方法。从内容与形式上看,刑罚具有以

318、下鲜明的特征:与形式上看,刑罚具有以下鲜明的特征:n1 1、惩罚性。、惩罚性。n2 2、最严厉性。、最严厉性。n3 3、对象的特定性。、对象的特定性。n4 4、法定性。、法定性。n5 5、专门性、专门性 。n如如果果站站在在历历史史的的长长河河中中观观察察刑刑罚罚的的流流变变可可以以发发现现,在在我我们们现现在在看看起起来来属属于于轻轻重重不不同同的的刑刑罚罚在在不不同同的的社社会会条条件件下下给给人人们们造造成成的的痛痛苦苦感感受受则则很很可可能能是是相相同同的的,而而刑刑罚罚流流变变的的决决定定力力量量则则是是社社会会的的发发展展与与社社会会成成员员的的物质、精神水平的提高。物质、精神水平

319、的提高。二、刑罚二、刑罚的流变的流变三、刑罚的根据n刑罚的根据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善恶报应这种道德上的正义要求,同时也必须是防止犯罪所必需且有效的,应当在报应刑的范围内实现刑罚对犯罪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目的,其经典表述是,“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 四、四、刑罚与犯刑罚与犯罪的罪的关系关系n刑罚与犯罪是对立统一的,犯罪引起刑罚的产生,刑罚是对犯刑罚与犯罪是对立统一的,犯罪引起刑罚的产生,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罪的否定。n刑罚与犯罪的对立表现在:一是从国家方面看。犯罪是孤立的刑罚与犯罪的对立表现在:一是从国家方面看。犯罪是孤立的人个反对现行统治关系的关争,是对统治秩序的威胁与破坏;人个反

320、对现行统治关系的关争,是对统治秩序的威胁与破坏;而刑罚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而刑罚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是国家对犯罪的一种否定评价。这种破坏与反破坏、反抗与扼是国家对犯罪的一种否定评价。这种破坏与反破坏、反抗与扼制的关系,使犯罪与刑罚处于对立之中。制的关系,使犯罪与刑罚处于对立之中。n二是从犯罪人方面来看。犯罪者实施的犯罪行为使别人遭受痛二是从犯罪人方面来看。犯罪者实施的犯罪行为使别人遭受痛苦,而使自己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得到了满足;而刑罚的存在,苦,而使自己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得到了满足;而刑罚的存在,则往往使这种欲望难以实现,甚至化为泡影,它

321、使犯罪人因犯则往往使这种欲望难以实现,甚至化为泡影,它使犯罪人因犯罪而受惩罚以致遭受痛苦。因此,犯罪人总是希望犯罪后能逃罪而受惩罚以致遭受痛苦。因此,犯罪人总是希望犯罪后能逃脱刑罚制裁。而事实上,刑罚却成为犯罪后所遭受的不可避免脱刑罚制裁。而事实上,刑罚却成为犯罪后所遭受的不可避免的结局。从这个意义上讲,刑罚与犯罪永远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的结局。从这个意义上讲,刑罚与犯罪永远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矛盾。n刑罚与犯罪的统一表现:刑罚与犯罪的统一表现:n二者起源相同。二者起源相同。n二者相互依存。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二者相互依存。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

322、果,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同样,无刑罚也就没有犯罪。罚;同样,无刑罚也就没有犯罪。n二者结局相同。刑罚不仅是伴随着犯罪二者结局相同。刑罚不仅是伴随着犯罪的产生而产生,而且最终将伴随着犯罪的的产生而产生,而且最终将伴随着犯罪的消亡而消亡。二者同生共灭,这正是犯罪消亡而消亡。二者同生共灭,这正是犯罪和刑罚产生、发展、演变和消亡的历史规和刑罚产生、发展、演变和消亡的历史规律。律。五、五、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法的区别n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主要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立机关不同。(一)确立机关不同。 (二)适用

323、根据不同。(二)适用根据不同。 (三)适用的机关不同。(三)适用的机关不同。 (四)适用对象不同。(四)适用对象不同。 (五)严厉程度不同。(五)严厉程度不同。 (六)法律后果不同。(六)法律后果不同。第二节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刑罚的功能一、刑罚功能的概念和种类一、刑罚功能的概念和种类n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创制、适用、执行刑罚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创制、适用、执行刑罚对社会及个人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对社会及个人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n刑罚的功能具有以下特征刑罚的功能具有以下特征:n1.1.刑法的功能是刑罚对社会及个人产生的作用。刑法的功能是刑罚对社会及个人产生的作用。n2.2.刑罚的功能是对社会及

324、个人产生的积极作用。刑罚的功能是对社会及个人产生的积极作用。n3.3.刑罚的功能是刑罚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刑罚的功能是刑罚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n4.4.刑罚的功能是刑罚创制、裁量和执行过程中刑罚的功能是刑罚创制、裁量和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和积极作用。可能产生和积极作用。 二、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二、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n(一)惩罚功能(一)惩罚功能n惩罚是刑罚的固有本质,也是刑罚的基本功能。刑罚惩罚是刑罚的固有本质,也是刑罚的基本功能。刑罚的惩罚功能是指,通过刑罚的适用使犯罪人的权益受的惩罚功能是指,通过刑罚的适用使犯罪人的权益受到剥夺并使其受到政治上、道义上的否定评价与谴责。到剥夺并使其受到政治上

325、、道义上的否定评价与谴责。 n(二)教育与改造功能(二)教育与改造功能n所谓教育与改造功能是指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注重所谓教育与改造功能是指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注重对犯罪人进行感化教育,通过对受刑人价值观念与行对犯罪人进行感化教育,通过对受刑人价值观念与行为方式的改造,最终使其回归社会而成为遵纪守法、为方式的改造,最终使其回归社会而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正常社会公民。自食其力的正常社会公民。 三、刑罚对犯罪被害人的功能三、刑罚对犯罪被害人的功能n犯罪被害人包括犯罪行为人的直接受害者及其家犯罪被害人包括犯罪行为人的直接受害者及其家属。属。n刑刑罚对犯罪被害人的功能表现在罚对犯罪被害人的功能表现

326、在,通过国家对犯罪人,通过国家对犯罪人施以刑罚,犯罪分子受到必要的刑罚处罚,彰显惩罚施以刑罚,犯罪分子受到必要的刑罚处罚,彰显惩罚的不可避免性,能够抚慰被害人为自己或其亲友的生的不可避免性,能够抚慰被害人为自己或其亲友的生命、财产、精神的安全而忧虑不安的心情,精神上得命、财产、精神的安全而忧虑不安的心情,精神上得到补偿,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复仇情绪得到了平息,到补偿,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复仇情绪得到了平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被害人及其家属要求强烈愿望,从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被害人及其家属要求强烈愿望,从而也防止了他们对犯罪人实施私人报复,避免酿成成而也防止了他们对犯罪人实施私人报复,避免酿成成新的犯

327、罪。新的犯罪。四、刑罚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功能四、刑罚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功能n(一)威慑功能(一)威慑功能n威慑功能,又称威吓功能,即刑罚以其具威慑功能,又称威吓功能,即刑罚以其具有的剥夺权益的强制力使人畏惧而不敢犯有的剥夺权益的强制力使人畏惧而不敢犯罪。罪。 n(二)鼓励功能(二)鼓励功能n鼓励功能是指通过对犯罪人判处并执行一定的刑鼓励功能是指通过对犯罪人判处并执行一定的刑罚,使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法制意识,坚定其守法罚,使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法制意识,坚定其守法信心,对他们产生鼓舞与激励作用,进一步增强信心,对他们产生鼓舞与激励作用,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与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广大人民群众与犯罪作斗争的

328、积极性。 第三节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一、刑罚目的的概念一、刑罚目的的概念n刑罚目的,是指国家进行的由创制、裁量刑罚目的,是指国家进行的由创制、裁量和执行刑罚所组成的整个刑事法律活动的和执行刑罚所组成的整个刑事法律活动的目的,亦即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目的,亦即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它从根本上制约着刑罚期望达到的结果。它从根本上制约着刑罚制度的性质、内容、体系和方向,左右着制度的性质、内容、体系和方向,左右着刑罚的裁量、执行及其功效。刑罚的裁量、执行及其功效。二、二、特殊预防特殊预防(一)特殊预防的概念与对象(一)特殊预防的概念与对象n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

329、分子适用刑罚,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其重新犯罪。可见,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其重新犯罪。可见,特殊预防的对象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特殊预防的对象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具体而言,特殊预防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具体而言,特殊预防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容。n(1 1)惩罚犯罪分子使其抑制再次犯罪的意念。)惩罚犯罪分子使其抑制再次犯罪的意念。n(2 2)通过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使其弃恶从善、)通过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使其弃恶从善、不愿再进行犯罪活动。不愿再进行犯罪活动。 (二)特殊预防的方式(二)特殊预防的方式n刑罚在进行特殊预防时的具体作用方式主要体

330、现在如下方式:刑罚在进行特殊预防时的具体作用方式主要体现在如下方式:1 1通过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通过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方法,永远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方法,永远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2 2通过对绝大多数的犯罪人适用自由刑,使其在一定期间与社通过对绝大多数的犯罪人适用自由刑,使其在一定期间与社会隔离,同时在其服刑期间对其进行改造,使他们不致再危害会隔离,同时在其服刑期间对其进行改造,使他们不致再危害社会社会3 3通过对某些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或其他贪财图利犯罪适用财通过对某些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或其他贪财图利犯罪适用财产刑,剥夺其重新犯罪的

331、物质条件,使其不能、不敢或不愿再产刑,剥夺其重新犯罪的物质条件,使其不能、不敢或不愿再次犯罪。次犯罪。4 4通过对某些犯罪人独立或附加适用资格刑,剥夺一定的权利通过对某些犯罪人独立或附加适用资格刑,剥夺一定的权利或资格,从而防止他们利用这些权利或资格进行新的犯罪活动或资格,从而防止他们利用这些权利或资格进行新的犯罪活动。(三)特殊预防的实现(三)特殊预防的实现n实现特殊预防目的的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实现特殊预防目的的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剥夺、惩罚与教育改造三种的关系。既剥夺、惩罚与教育改造三种的关系。既反对不要惩罚的教育万能论,又要反对反对不要惩罚的教育万能论,又要反对忽视教育的单纯惩罚论,必须把剥夺

332、、忽视教育的单纯惩罚论,必须把剥夺、惩罚与教育改造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对惩罚与教育改造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对犯罪人进行有效改造。犯罪人进行有效改造。 三、三、一般预防一般预防(一)一般预防的概念和对象(一)一般预防的概念和对象n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防止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防止社会上可有犯罪的人实施犯罪。社会上可有犯罪的人实施犯罪。n一般预防的对象只限于可能犯罪的人即潜在的犯罪人。一般预防的对象只限于可能犯罪的人即潜在的犯罪人。n可能实施犯罪的人包括以下三种人:可能实施犯罪的人包括以下三种人:n危险分子,即具有犯罪危险的人。如尚未得到有效危险分子,即具有犯罪危

333、险的人。如尚未得到有效改造的刑满释放人员、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多改造的刑满释放人员、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多次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员等。次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员等。n不稳定分子,即具有犯罪倾向的人。不稳定分子,即具有犯罪倾向的人。n被害人及其家属,即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被害人及其家属,即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的人。(二)一般预防的方式(二)一般预防的方式n具体而言,一般预防的方式主要通过刑罚的威慑、具体而言,一般预防的方式主要通过刑罚的威慑、安抚、教育和鼓励功能来表现的:安抚、教育和鼓励功能来表现的:1 1通过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威慑社会上的危险通过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威慑社

334、会上的危险分子和不稳定分子,抑制他们的犯罪意念,使他们分子和不稳定分子,抑制他们的犯罪意念,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不敢以身试法。2 2通过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教育和鼓舞广大人通过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教育和鼓舞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地同犯罪作斗争,防止不稳定分子实施民群众积极地同犯罪作斗争,防止不稳定分子实施犯罪。犯罪。3 3通过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安抚被害人及其家通过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以防止报复性犯罪活动的发生。属,以防止报复性犯罪活动的发生。(三)一般预防的实现(三)一般预防的实现n从刑罚的角度讲,要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应当特从刑罚的角度讲,要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应当特别

335、注意刑罚的适当性、公开性和及时性别注意刑罚的适当性、公开性和及时性。1 1刑罚的适当性。它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罪行的刑罚的适当性。它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罪行的轻重及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轻重及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2 2刑罚的公开性。它是指国家应将刑罚公诸于众,刑罚的公开性。它是指国家应将刑罚公诸于众,使全体社会成员均能知晓。使全体社会成员均能知晓。3 3刑罚的及时性。它是指犯罪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刑罚的及时性。它是指犯罪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犯罪人缉拿归案,关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犯罪人缉拿归案,交付审判,执行刑罚。交付审判,执行刑罚。(四)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关系

336、(四)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关系n我国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刑罚目的的两个基本内我国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刑罚目的的两个基本内容,二者既有对立一面,又有辩证统一的一面。容,二者既有对立一面,又有辩证统一的一面。n1 1、二者的对立。、二者的对立。n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对象上的不同,使得适用刑罚所追求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对象上的不同,使得适用刑罚所追求的效果出现差异,而这种差异往往会使特殊预防与一般预的效果出现差异,而这种差异往往会使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产生矛盾。特殊预防的对象由于是犯罪人,故要求根据防产生矛盾。特殊预防的对象由于是犯罪人,故要求根据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高低、改造的难易程度对犯罪人

337、确定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高低、改造的难易程度对犯罪人确定和执行刑罚。一般预防的对象是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故和执行刑罚。一般预防的对象是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故要求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的好坏对犯罪人适用和执行刑罚。要求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的好坏对犯罪人适用和执行刑罚。n2 2、二者的统一。、二者的统一。n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目的是完全一致的,即都是为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目的是完全一致的,即都是为了预防犯罪。同时,二者的方式和实现过程也是基本了预防犯罪。同时,二者的方式和实现过程也是基本相同的,即都信赖于刑罚的各种功能的充分发挥。因相同的,即都信赖于刑罚的各种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两个预防的对立是相对的,同时

338、又是绝对的。如此,两个预防的对立是相对的,同时又是绝对的。如果没有特殊预防,一般预防也很难实现,但如果仅考果没有特殊预防,一般预防也很难实现,但如果仅考虑一般预防,则预防犯罪的目的则很难达到。因此,虑一般预防,则预防犯罪的目的则很难达到。因此,制度、适用和执行刑罚,既要考虑到特殊预防,又要制度、适用和执行刑罚,既要考虑到特殊预防,又要考虑到一般预防,二者不可偏废。舍弃了其中任何一考虑到一般预防,二者不可偏废。舍弃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将使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最终难以实现。个方面,都将使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最终难以实现。n刑罚与其他制裁措施的区别是什么?刑罚与其他制裁措施的区别是什么?n思考提示:应

339、从刑罚的性质、功能、适用对象、适思考提示:应从刑罚的性质、功能、适用对象、适用程序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用程序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n刑罚的功能有哪些?刑罚的功能有哪些?n思考提示:应从刑罚对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三个思考提示:应从刑罚对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方面进行分析。n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关系。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关系。n思考提示:刑罚具有双重目的,特殊预防是主要的,思考提示:刑罚具有双重目的,特殊预防是主要的,一般预防是辅助的,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般预防是辅助的,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本章思考题本章思考题第第十七十七章章 刑罚的体系刑罚的体系 第一节第一节 刑

340、罚体系概述刑罚体系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主刑主刑第三节第三节 附加刑附加刑第四节第四节 非刑罚性措施非刑罚性措施1 1主刑的概念、种类及其适用主刑的概念、种类及其适用2 2死刑的适用标准及程序死刑的适用标准及程序2 2附加刑的概念、种类及其适用附加刑的概念、种类及其适用本章重点提示:本章重点提示:第一节第一节 刑罚体系概述刑罚体系概述一、刑罚体系的概念一、刑罚体系的概念n刑罚的体系,是指刑法规定的按一定顺刑罚的体系,是指刑法规定的按一定顺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n不同的刑罚体系是反映人类文明发展不不同的刑罚体系是反映人类文明发展不同阶段的上层建筑。同阶段的上层建筑。

341、n我国为以管制、拘役、有期和无期徒刑、我国为以管制、拘役、有期和无期徒刑、死刑为主刑,以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死刑为主刑,以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对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为附加收财产和对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为附加刑,以赔偿经济损失、训诫、责令赔礼道刑,以赔偿经济损失、训诫、责令赔礼道歉,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歉,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为补充的刑罚体系。处分为补充的刑罚体系。二、二、 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第二节第二节 主刑主刑一、自由刑一、自由刑(一)管制(一)管制n管制是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犯罪分子自由的刑罚方法。管制是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犯罪分子自由的刑

342、罚方法。n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管制的期限一般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管制的期限一般“为为3 3个月以上个月以上2 2年以下年以下”(刑法第刑法第3838条条) ;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3 3年年(刑刑法第法第6969条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 1日折抵刑期日折抵刑期2 2 日(刑法第日(刑法第4141条条)。)。n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

343、特定的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刑法第3838条条) n在管制期间,被判刑人参加劳动的,应当与其他人一样同工同在管制期间,被判刑人参加劳动的,应当与其他人一样同工同酬(酬(刑法刑法第第3939条)。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服刑人本人条)。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服刑人本人及有关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及

344、有关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刑法刑法第第4040条)。条)。n刑法第刑法第39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

345、请执行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请执行机关批准。机关批准。(二)拘役(二)拘役n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实行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n刑法第刑法第4242条、第条、第6969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为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为1 1个月以个月以上上6 6个月以上;数罪并罚,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个月以上;数罪并罚,最高刑期不得超过1 1年。年。n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等监管机关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看守所等监管机关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

346、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 1天折抵刑期天折抵刑期1 1天天。n刑法第刑法第43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期间,每月可以回家1 1 2 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量发给报酬。(三)有期徒刑(三)有期徒刑n有期徒刑是剥夺被判刑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有期徒刑是剥夺被判刑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的刑罚方法。n作为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自由的刑罚,有期徒刑的刑期在一般作为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自由的刑罚,有期徒刑的刑期在一般情况下为情况下为

347、6 6个月以上个月以上1515年以下(年以下(刑法刑法第第4545条);数罪并罚最条);数罪并罚最高不得超过高不得超过2020年(年(刑法刑法第第6969条);死刑缓期执行因有重大条);死刑缓期执行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为立功表现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为1515年以上年以上2020年以下(年以下(刑刑法法第第5050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在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在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

348、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n有期徒刑的刑期,一般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的刑期,一般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判决前先行羁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法刑法第第4747条);死刑缓期条);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刑刑法法第第5151条),期满前羁押和服刑的时间,不得折抵有期徒刑条),期满前羁押和服刑的时间,不得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的刑期。(四)无期徒刑(四)无期徒刑n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

349、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n关于无期徒刑有几点应当注意关于无期徒刑有几点应当注意:1. 1.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但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没有改过这并不意味着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没有改过自新,重新获得自由的机会。自新,重新获得自由的机会。2. 2. 根据刑法第根据刑法第5757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分子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 3. 刑法第刑法第8080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

350、,从裁定减刑之日计算。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计算。二、死刑二、死刑(一)死刑的概念(一)死刑的概念n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亦称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亦称“生命刑生命刑”或或“极刑极刑”。n我国目前尙不具备完全废除死刑的条件,但必须严我国目前尙不具备完全废除死刑的条件,但必须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绝不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绝不能滥用刑罚作为预防犯罪的主要手段,更不能单能滥用刑罚作为预防犯罪的主要手段,更不能单纯用扩大死刑适用范围的方法纯用扩大死刑适用范围的方法, , 作为增强打击犯作为增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增加刑罚威慑力的唯一手段,可说是罪的力度,

351、增加刑罚威慑力的唯一手段,可说是我国刑法学界的基本共识。我国刑法学界的基本共识。(二)死刑的适用(二)死刑的适用1. 1. 死刑适用的对象死刑适用的对象n刑法刑法第第4848条规定,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子”。这一规定是对所有可能适用死刑案件的实质性限制。这一规定是对所有可能适用死刑案件的实质性限制。(1 1)应该该处死刑的犯罪必须是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最重要利益)应该该处死刑的犯罪必须是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最重要利益的犯罪。的犯罪。(2 2)从主观罪过内容的角度来考察,所谓)从主观罪过内容的角度来考察,所谓“罪行极其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应

352、该是指行为人在对自己行为社会危害认识的明确性、追求危害该是指行为人在对自己行为社会危害认识的明确性、追求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坚定性、行为动机的不可宽恕性、手段的残忍社会结果发生的坚定性、行为动机的不可宽恕性、手段的残忍性和卑劣性等方面都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性和卑劣性等方面都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3 3) 从行为人的角度考察,所谓从行为人的角度考察,所谓“罪行极其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该是指,应该是指行为人具有再度故意实施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的行为人具有再度故意实施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的现实可能性。现实可能性。2 2不得适用死刑的对象不得适用死刑的对象n刑的执行制度,对未满刑的

353、执行制度,对未满18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当然也刑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当然也刑法法第第4949条: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关于刑法的这一规定,应该注意的是:关于刑法的这一规定,应该注意的是:(1 1)死刑缓期执行是死意味着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是死意味着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 2)刑法刑法第第4949条中所说的条中所说的“审判时

354、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应作广,应作广义的理解。对羁押时已经怀孕的妇女,如因人工或自然流产义的理解。对羁押时已经怀孕的妇女,如因人工或自然流产在受审期间已中止孕娠的,仍应视为在受审期间已中止孕娠的,仍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不得适用死刑。 (3) (3)对年满对年满7575周岁的老年人原则上也不适用死刑周岁的老年人原则上也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二)死刑适用的程序(二)死刑适用的程序n从程序角度严格控制死刑适用从程序角度严格控制死刑适用,主要表现在提高死刑案件管辖主要表现在提高死刑案件管辖法院的

355、级别,规定死刑案件特有的复核和执行程序三个方面。法院的级别,规定死刑案件特有的复核和执行程序三个方面。1 1提高死刑案件的管辖级别提高死刑案件的管辖级别。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死刑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的一审案件,属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基层人案件的一审案件,属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民法院无权审理。2 2增加死刑复核程序增加死刑复核程序。刑法刑法第第4848条第二款规定,条第二款规定,“死刑除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

356、决或者核准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3 3严格死刑执行程序严格死刑执行程序 在死刑的执行方面,我国不仅独创了死刑在死刑的执行方面,我国不仅独创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以减少死刑的实际执行。缓期执行制度,以减少死刑的实际执行。(三)(三) 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n刑法刑法第第 4848条规定: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n根据根据刑法刑法第第5050条的规条的规定,:定,:“判处死刑缓期

357、执行的,在死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死刑。”n“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358、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n只只有那些在缓期执行期间再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经查证属实后,有那些在缓期执行期间再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经查证属实后,才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才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第第三三节节 附加刑附加刑一、一、罚金罚金n罚金是强制犯罪人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罚金是强制犯罪人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一种财产刑,也是我国刑法中唯一可方法。罚金是一种财产刑,也是我国刑法中唯一可适用于单位犯罪的刑罚措施。

359、适用于单位犯罪的刑罚措施。(一)罚金刑适用的方式(一)罚金刑适用的方式1 1罚金作为唯一的法定刑独立适用,是指对某类犯罚金作为唯一的法定刑独立适用,是指对某类犯罪除了判处罚金以外,不能适用其他刑罚方法。罪除了判处罚金以外,不能适用其他刑罚方法。2 2法律规定罚金作为并处的法定刑附加适用,是指法律规定罚金作为并处的法定刑附加适用,是指法律规定对某些犯罪判处主刑时,必须同时附加适法律规定对某些犯罪判处主刑时,必须同时附加适用罚金,不能将罚金刑独立适用的情况。用罚金,不能将罚金刑独立适用的情况。3 3罚金作为选处的法定刑,包括三种情况。罚金作为选处的法定刑,包括三种情况。(1 1)刑法将罚金规定为可

360、独立适用的选择性)刑法将罚金规定为可独立适用的选择性刑罚(可选单处刑);刑罚(可选单处刑);(2 2)应附加适用的选择性刑罚(必选并处刑);)应附加适用的选择性刑罚(必选并处刑);(3 3)可选择作为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的刑)可选择作为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的刑罚(可选单处或并处刑)。罚(可选单处或并处刑)。(二)罚金刑的数额(二)罚金刑的数额n刑法第刑法第5252条规定,罚金的数额条规定,罚金的数额“应当根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据犯罪情节决定”。这里的。这里的“根据犯罪情节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决定”,在刑法分则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刑法分则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标准,由法官根据犯

361、法律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标准,由法官根据犯罪情节具体决定罚金的数额罪情节具体决定罚金的数额;另一种情况是;另一种情况是法律根据犯罪情节,明确规定以一定的数额法律根据犯罪情节,明确规定以一定的数额或比例幅度作为罚金标准。或比例幅度作为罚金标准。(三)罚金刑的执行(三)罚金刑的执行n根据根据刑法刑法第第535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罚金时,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罚金时,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人的缴纳能力,指定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人的缴纳能力,指定犯罪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犯罪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n关于罚金的适用,还有两个应该注意的问题。一是我关于罚金的适用,还有

362、两个应该注意的问题。一是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罚金可以折抵其他刑罚,因此,对国刑法中没有规定罚金可以折抵其他刑罚,因此,对不能缴纳的罚金的犯罪人,不能改为执行其他刑罚;不能缴纳的罚金的犯罪人,不能改为执行其他刑罚;对于应处其他刑罚的人,也不能用缴纳罚金的方式来对于应处其他刑罚的人,也不能用缴纳罚金的方式来替代其他刑罚的执行。另一个应注意的问题是,根据替代其他刑罚的执行。另一个应注意的问题是,根据刑法刑法第第3636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如果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以全子,如果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

363、人的民事赔偿责任。部支付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二、剥夺政治权利二、剥夺政治权利n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被判刑人进行政治活动、参与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被判刑人进行政治活动、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国家管理的权利。n刑法刑法第第54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的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的下列权利:(下列权利:(1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2)言论、出版、)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的权利;(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的权利;(3 3)担任国家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关职务的权利;(4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

36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n刑法刑法第第5656条、第条、第5757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犯罪分子,以及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n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按刑法刑法第第5555条、第条、第5757条的规定,条的

365、规定,可以分为可以分为4 4种情况:种情况:n(1 1) 独立适用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 1年以上,年以上,5 5年以下;年以下;n(2 2)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n(3 3)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n(4 4) 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将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将剥夺政治权利的期

366、限改为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 3年以上,年以上,1010年以下。年以下。三、没收财产三、没收财产n没收财产,是指强制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没收财产,是指强制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一部或全部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n根据刑法第根据刑法第5959条、第条、第6060条和第条和第3636条的规定,条的规定,在适用没收财产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在适用没收财产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 1. 没收财产是指犯罪分子合法所有且没有用于犯罪没收财产是指犯罪分子合法所有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的财产。2. 2. 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

367、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在共有财产中犯罪分子应得的份额),犯罪分括在共有财产中犯罪分子应得的份额),犯罪分子家属或他人所有的财产(包括与犯罪分子共有子家属或他人所有的财产(包括与犯罪分子共有的财产中不属于犯罪分子所有的份额),不属于的财产中不属于犯罪分子所有的份额),不属于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的范围。 3. 3. 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没收犯罪分子所有的一部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没收犯罪分子所有的一部分或全部财产。但是,分或全部财产。但是,“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4. 4. 承担民事

368、赔偿责任的犯罪人,被判处没收财产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人,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5. 5.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四、驱四、驱逐出境逐出境n驱逐出境,是强迫外国人离开我国国(边)境的驱逐出境,是强迫外国人离开我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刑罚方法。n驱逐出境适用的对象是触犯我国刑律的外国人。驱逐出境适用的对象是触犯我国刑律的外国人。刑法刑法第第3535条的规定,驱逐出境既可独立适用,条的

369、规定,驱逐出境既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适用驱逐出境时,应综合考虑犯也可附加适用。适用驱逐出境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其所属国与我国的关系等多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其所属国与我国的关系等多方面的因素。对于犯罪较轻,但又不宜继续留在方面的因素。对于犯罪较轻,但又不宜继续留在我国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对于罪行较重的,我国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对于罪行较重的,则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附加适用。则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附加适用。第第四四节节 非刑罚性措施非刑罚性措施第第四节四节 非刑罚性措施非刑罚性措施n非刑罚性措施非刑罚性措施, , 是指对犯罪人适用的非刑罚性是指对犯罪人适用的非刑罚

370、性处理方法。处理方法。n非刑罚性措施同样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是犯罪非刑罚性措施同样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是犯罪人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人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之一。因此之一。因此, ,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是适用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是适用非刑罚性措施的前提。非刑罚性措施的前提。n我国刑法中的非刑罚性措施,包括我国刑法中的非刑罚性措施,包括刑法刑法第第3636条规定的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条规定的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刑法刑法第第3737条规定的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条规定的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六种情况。偿损失等六种情况。本章思考题本章思考题n

371、1、简述罚金刑适用的方式n思考提示:此题内容较为复杂,可根据本章相关内容,结合刑法总则、分则的规定综合考虑。n2、简述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n思考提示:可从犯罪的性质、严重程度等角度来考虑适用方式、期限及其计算方式。第第十八章十八章 量刑量刑 第一节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刑罚执行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缓刑缓刑第三节第三节 减刑减刑 第四节第四节 假释假释n1量刑的基本原则;n2法定量刑情节;n3酌定量刑情节;n4累犯;n5自首;n6立功。本章重点提示:本章重点提示:第一节第一节 n 量刑的基本原则量刑的基本原则一、量刑的概念一、量刑的概念n量刑,是指法院基于刑法的规定对犯罪人定罪后,而对犯罪人选择适

372、用法定刑中某一具体刑罚的审判活动。 n(一)特点(一)特点n专属性专属性n依附性依附性n非精确性;非精确性;n(二)意义(二)意义n只有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适当量刑,切实做到罚当其只有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适当量刑,切实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才能使刑罚起到保护人民,惩治犯罪,罪刑相适应,才能使刑罚起到保护人民,惩治犯罪,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作用,才罪,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作用,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 二、量刑的特点与意义二、量刑的特点与意义三、量刑的基本原则三、量刑的基本原则n (一)量刑必须以事

373、实为根据n 1. 查清犯罪事实n 2. 确定犯罪性质n3. 考察犯罪情节n 4. 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n (二)量刑必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n 1在刑法对具体犯罪规定的刑种及其适用幅度以内确定刑罚 n 2. 根据刑罚规定的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确定刑罚n3. 根据刑法所确认的各种情节确定刑罚 第二节第二节量刑的情节量刑的情节一一法定情节法定情节n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情节。 n 1. 免除处罚情节,是指审判机关对犯罪人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情况。 n 2. 减轻处罚情节,是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时所依据的事实情况。n 3.

374、从重处罚的情节,是指审判机关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对犯罪人处以较重刑罚所依据的事实情况。 n 4. 从轻处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处以较轻刑罚所依据的事实情况。 二、酌定量刑情节二、酌定量刑情节n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由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并加以适用的,对正确裁量刑罚有影响的事实情况。n1. 犯罪动机n2. 犯罪手段n3. 犯罪的时间地点n4. 犯罪对象n5. 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n6. 行为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n7. 犯罪后的态度n8. 特殊情况第三节第三节累犯累犯一、累犯的概念一、累犯的概念n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累犯,是

375、指因故意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故意犯一定之罪的罪犯。又故意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二、二、一般累犯一般累犯 n一般累犯,又称为普通累犯,是指前罪和后罪都是或者其中一罪是普通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外的所有犯罪)的累犯。 n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n1.犯罪人必须年满18周岁。n2.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n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也应当是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n4.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三、特别累犯三、特别累犯n我国刑法中的特别累犯,是指前

376、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而构成的累犯。n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n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并且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n 2.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都构成特别累犯,不受“五年以内”的期限限制。n 四、对累犯的处罚四、对累犯的处罚n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第四节第四节自首自首一、自首的概念一、自首的概念n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

377、己的罪行的行为。二、自首成立的条件二、自首成立的条件n(一)一般自首n1犯罪后自动投案。n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的行为。n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制。自动投案必须在犯罪发生以后到犯罪人被司法机关抓获以前。具体包括三种情况: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未被发觉时的自动投案;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发觉时的自动投案;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已被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抓获归案时的自动投案。n犯罪人投案的场所。犯罪人可向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任意一家投案,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惯例,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也可以自动投案论,但犯罪人必须不能有反对所投案的

378、机关或有关人员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行为。n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 n(二)特别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n成立条件:n(1)行为人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n(2)行为人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三、自首与坦白的区别三、自首与坦白的区别坦白,一般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自首与坦白区别如下:1、一般自首与坦白的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前者是自动投案,后者是被动归案。2、

379、特殊形式的自首与坦白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如实供述尚未被司机机关发觉的其他罪行,而坦白则是供述已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罪行。3、自首是法定从轻的量刑情节,坦白则是酌定情节。自首对量刑的影响要大于坦白。四、自首的处罚四、自首的处罚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2.“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坦白的处罚 刑法第67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第五五节节 立功立功一、立功的概念一、立功的概念n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

380、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犯罪分子的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也是立功的表现。二、立功表现形式n归纳起来大致有四类:n(1)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罪行。 n(2)向司法机关提供犯罪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犯罪案件。n(3)协助司法机关捕获其他犯罪分子。n(4)其他有利于社会和人民的行为。三、对有立功表现的罪犯的三、对有立功表现的罪犯的处罚处罚n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n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n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第六六节节 数罪并罚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的概念一、数罪并罚的概念n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则

381、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的制度。简而言之,数罪并罚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n1.一人犯有数罪。n2.数罪发生于法定的期间之内。n3.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二、数罪并罚的原则n (一)数罪并罚原则概述n 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规则。n1、并科原则n2、吸收原则n3、限制加重原则n4、折衷原则二、数罪并罚的原则二、数罪并罚的原则n(二)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n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用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中的合理因素的折衷原则。1、主刑的数罪并罚n吸收原则: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吸收其他主刑n限制加重原则:

382、数个有期徒刑、数个拘役、数个管制等同一种自由刑之间;有期徒刑与拘役或者管制、拘役与管制等数个不同种自由刑之间二、数罪并罚的原则二、数罪并罚的原则2、主刑与附加刑之间采取并科原则3、数个附加刑的并罚:n吸收原则:没收财产吸收罚金,没收全部财产吸收没收部分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吸收剥夺一定期限的政治权利n并科原则:财产刑与资格刑,驱逐出境与其他附加刑n限制加重:数个没收部分财产之间、数个罚金之间、数个有期限的剥夺政治权利之间三、三、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n(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n (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采用“先并后减”:如被判10年的

383、A罪执行3年后发现没有审判的B罪,对B罪判8年。应当在10年和8年之间并罚n (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处罚,采用“先减后并”:如被判10年的A罪在执行3年又犯B罪(8年),应当在7年和8年之间并罚n1.1.如何理解量刑的情节?如何理解量刑的情节?n思考提示:注意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的共性和思考提示:注意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的共性和区别。区别。n2.2.如何把握累犯的构成条件?如何把握累犯的构成条件?n思考提示:注意两种累犯在成立条件上区别。思考提示:注意两种累犯在成立条件上区别。本章本章思考题思考题n3.3.自首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如何对自首犯适用自首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如何对自

384、首犯适用刑罚?刑罚?n思考提示思考提示:(:(1 1)自首成立的两种情况;()自首成立的两种情况;(2 2)自首是自首是“可以可以”而不是而不是“应当应当”从轻、减轻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免除处罚;(3 3)因自首而免除处罚的前提。)因自首而免除处罚的前提。n4.4.我国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应当怎样适我国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应当怎样适用刑罚用刑罚?n思考提示:注意(思考提示:注意(1 1)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的原则;(2 2)判决宣告后,刑罚未执行完毕前,对判决宣告后,刑罚未执行完毕前,对“新发现新发现的(漏)罪的(漏)罪”和和“新犯的罪新犯的罪”两种情况的处理。两种情况的

385、处理。本章本章思考题思考题第第十九十九章章 刑罚的执行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刑罚执行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缓刑缓刑第三节第三节 减刑减刑 第四节第四节 假释假释1 1缓刑的概念、条件、法律后果缓刑的概念、条件、法律后果2 2减刑的概念、条件、法律后果减刑的概念、条件、法律后果3 3假释的概念、条件、法律后果假释的概念、条件、法律后果本章重点提示:本章重点提示:第一节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刑罚执行概述一、刑罚执行的概念一、刑罚执行的概念n刑罚执行,是指由刑罚执行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刑罚执行,是指由刑罚执行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予以实施的活动。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予以实

386、施的活动。通常也将刑罚执行简称为行刑。通常也将刑罚执行简称为行刑。n。在我国,根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死刑、。在我国,根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死刑、没收财产、罚金的执行机关是法院;拘役、管没收财产、罚金的执行机关是法院;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公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同时还负责缓刑、假释的监督考察;有安机关同时还负责缓刑、假释的监督考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同时监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同时监狱也负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考察。狱也负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考察。n主要有教育性原则、个别化原则、社会化原则、合主要有教育性原则、个别

387、化原则、社会化原则、合法性原则、人道主义原则。法性原则、人道主义原则。n教育原则是指刑罚执行应体现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教育原则是指刑罚执行应体现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精神。个别化原则是指根据各个受刑人不同的合的精神。个别化原则是指根据各个受刑人不同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使各种刑罚措施能在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使各种刑罚措施能在受刑人身上发挥出最大的作用。社会化原则是指刑受刑人身上发挥出最大的作用。社会化原则是指刑罚的执行应以使受刑人(除死刑者外)最终回归社罚的执行应以使受刑人(除死刑者外)最终回归社会为目的。合法性原则是指刑罚执行必须依法进行。会为目的。合法性原则是指刑罚执行必须依法进

388、行。人道主义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受刑人所人道主义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受刑人所采取的各种执行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措采取的各种执行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措施,都应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施,都应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二、刑罚执行的原则二、刑罚执行的原则三、刑罚执行的内容与专门制度三、刑罚执行的内容与专门制度n刑罚执行的内容,主要包括刑罚执行的对象,各刑种刑罚执行的内容,主要包括刑罚执行的对象,各刑种执行的具体方法(含实践操作的惯例),刑罚执行的执行的具体方法(含实践操作的惯例),刑罚执行的程序保障,对受刑人的特殊处置制度等问题。程序保障,对受刑人的特殊处置制度等问题。n我们把针

389、对特殊情况改用非劳动改造方式执行刑罚的我们把针对特殊情况改用非劳动改造方式执行刑罚的称为特殊处置。主要包括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两种。称为特殊处置。主要包括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两种。 1 1、保外就医是指被判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保外就医是指被判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因身患较重的疾病其身体无法适应劳动改造的方式,人因身患较重的疾病其身体无法适应劳动改造的方式,并且需要较长时间的治疗才可能恢复健康,而将其放并且需要较长时间的治疗才可能恢复健康,而将其放到监外进行治疗的一种处置方式。到监外进行治疗的一种处置方式。 2 2、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

390、罪人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将其放到监狱外而不人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将其放到监狱外而不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中的特殊处置方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中的特殊处置方式。广义的监外执行包括了保外就医。除保外就医式。广义的监外执行包括了保外就医。除保外就医的情况外,监外执行还包括以下一些情况:怀孕或的情况外,监外执行还包括以下一些情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其他生活不能自理适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其他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对于自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对于自伤自残的犯罪人不得予以监外执行。伤自残的犯罪人不得予以监外执行。n刑罚

391、执行的专门制度是指缓刑、减刑和假释三项制刑罚执行的专门制度是指缓刑、减刑和假释三项制度。度。第二节第二节 缓刑缓刑一、缓刑的概念和意义一、缓刑的概念和意义n缓刑是指法院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缓刑是指法院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已被定罪的犯罪人判处一定的刑罚,在一已被定罪的犯罪人判处一定的刑罚,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附条件地暂不执行所判刑定的考验期限内附条件地暂不执行所判刑罚的一项制度。罚的一项制度。n缓刑不同于免除刑罚。缓刑不同于免除刑罚。n缓刑也不同于监外执行。缓刑也不同于监外执行。n缓刑也与死缓制度不同。缓刑也与死缓制度不同。n应注意缓刑只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并不应注意缓刑只是一种刑罚执行制

392、度,并不能成为一个单独的刑种。能成为一个单独的刑种。二、缓刑的适用条件二、缓刑的适用条件n刑法第刑法第7272条和条和7474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具备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以下条件:1 1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拘役、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拘役、3 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分子。(前提条件)(前提条件)2 2满足的条件(实质条件):满足的条件(实质条件):(一)犯罪情节较轻;(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93、。3 3犯罪分子不是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排(排除条件)除条件)三、缓刑的考验期三、缓刑的考验期n缓刑的考验期,是指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的考验期,是指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缓刑的考验期,是缓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缓刑的考验期,是缓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n刑法第刑法第7373条对缓期考验期作了规定,其条对缓期考验期作了规定,其内容是:内容是: 1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 1年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 2个月。个月。 2 2有期徒刑的缓刑期为原判刑期以上有

394、期徒刑的缓刑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 5年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 1年。年。n在确定考验期时应注意:在确定考验期时应注意:(1 1) 缓刑考验期的长短应参照原判刑期的长短缓刑考验期的长短应参照原判刑期的长短确定,可以等于或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不宜确定,可以等于或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不宜超过原判刑期的一倍,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超过原判刑期的一倍,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2 2) 在确定具体的缓刑考验期时,应根据犯罪在确定具体的缓刑考验期时,应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个人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情节和犯罪分子个人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3 3)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缓刑考验期从判

395、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因为缓刑考验期不是刑期,不发生折抵验期,因为缓刑考验期不是刑期,不发生折抵问题。问题。四、缓刑的考察四、缓刑的考察(一一)考察机关考察机关n刑法第刑法第7676条规定: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据此,缓刑的考察据此,缓

396、刑的考察机关为机关为承担矫正责任的社区。承担矫正责任的社区。(二二)考察对象应遵守的规定考察对象应遵守的规定 1.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关批准。(三三)考察的内容考察的内容n根据刑法第根据刑法第7575条和第条和第7777条的规定,条的规定,缓刑考察的内容是:缓刑考察的内容是:(1 1)犯罪分子是否再犯

397、新罪)犯罪分子是否再犯新罪;(2 2)犯罪分子是否还有漏罪;)犯罪分子是否还有漏罪;(3 3)犯罪分子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犯罪分子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 或者国务院公安管理部门有关缓刑或者国务院公安管理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的监督管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五、缓刑的法律后果五、缓刑的法律后果n根据刑法第根据刑法第7676条、第条、第7777条的规定,缓刑条的规定,缓刑的法律后果有以下三种:的法律后果有以下三种:1 1不再执行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其条件是:其条件是:(1) (1) 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未再犯新罪;未再犯新罪;(2)

398、 (2) 在缓刑考验期内,未发现在缓刑考验期内,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未判决的罪;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未判决的罪;(3) (3) 在缓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没有违反法律、行政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管理部门有关缓刑的监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管理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2 2执行原判刑罚。如果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执行原判刑罚。如果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验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

399、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3 3数罪并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数罪并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关于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合并处罚。数罪并罚的规定合并处罚。第第三三节节 减刑减刑一、减刑的概念一、减刑的概念n减刑是对被

400、判处自由刑的犯罪人,在其刑罚执减刑是对被判处自由刑的犯罪人,在其刑罚执行过程中,因其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行过程中,因其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n减刑不同于减轻处罚。后者是在审判过程中对减刑不同于减轻处罚。后者是在审判过程中对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者,或依法应当减轻处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者,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者,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减轻处罚是一罚者,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减轻处罚是一种判处刑罚的方法,其决定的依据是犯罪人的种判处刑罚的方法,其决定的依据是犯罪人的犯罪情节。而减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其决犯罪情节。而减刑是一

401、种刑罚执行制度,其决定的依据是犯罪人服刑中的表现定的依据是犯罪人服刑中的表现。n减刑不同于改判。后者是指对已生效的减刑不同于改判。后者是指对已生效的判决,因其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判决,因其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而通过再审程序对其错误予以纠正。误而通过再审程序对其错误予以纠正。其实质是纠正原判决的错误。而减刑是其实质是纠正原判决的错误。而减刑是肯定原判决的正确性并以其为依据,根肯定原判决的正确性并以其为依据,根据犯罪人的情况来改变实际执行的刑罚据犯罪人的情况来改变实际执行的刑罚期间,其实质是奖励犯罪人的悔改或立期间,其实质是奖励犯罪人的悔改或立功表现。功表现。二、减刑适用的条件二、减刑适

402、用的条件n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减刑只适用于管制、拘役、有期徒(一)减刑只适用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即适用于所有被判自由刑、无期徒刑,即适用于所有被判自由刑的犯罪人。刑的犯罪人。(二)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二)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n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定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定,具备以下四个方面,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1 1)认罪服)认罪服法;(法;

403、(2 2)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3 3)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 4)积极参加劳)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1 1)揭发、检举)揭发、检举监狱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监狱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2 2)制止其他犯人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制止其他犯人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的;(3 3)在生产、科研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在生产、科研中有重大发明创

404、造、技术革新的;(革新的;(4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 5)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6 6)有其他)有其他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n刑法第刑法第7878条规定了六种条规定了六种应当减刑的应当减刑的重大立功重大立功表现:表现:(1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

405、己救人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的;(6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三、减刑的适用三、减刑的适用n适用减刑应当注意三个问题:适用减刑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减刑的限制(一)减刑的限制n刑法刑法第第7878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

406、三年。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二)减刑的程序(二)减刑的程序n刑法刑法第第7979条规定: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

407、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不得减刑。”(三)减刑后刑期的计算(三)减刑后刑期的计算n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减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后的刑期为原判刑期减掉减刑期间,已执刑后的刑期为原判刑期减掉减刑期间,已执行的刑期应计入减刑后的应服刑期内。无期行的刑期应计入减刑后的应服刑期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从减刑裁定之日计算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从减刑裁定之日计算应服刑期,已服刑期不应计算在应服刑之内,应服刑期,已服刑期不应计算在应服刑之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

408、徒刑后又再次减刑的,其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又再次减刑的,其减刑计算方法按有期徒刑减刑计算方法计算。减刑计算方法按有期徒刑减刑计算方法计算。第第四四节节 假释假释一、假释的概念一、假释的概念n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一定条件下附条件地提前释的罪犯,在一定条件下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放的制度。n假释与监外执行不同。假释与监外执行不同。n假释也不同于缓刑。假释也不同于缓刑。n假释也不同于减刑假释也不同于减刑。二、假释的条件二、假释的条件n刑法刑法第第8181条规定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

409、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

410、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n适用适用假释有以下条件:假释有以下条件:(一)前提条件(一)前提条件 前提条件中包括假释适用的对象和对象的前提条件中包括假释适用的对象和对象的状态。假释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状态。假释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对象的状态是指这种犯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对象的状态是指这种犯罪人正在服刑中且被判有期徒刑的已服刑期罪人正在服刑中且被判有期徒刑的已服刑期一半以上,一半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已服刑达十三年被判无期徒刑的已服刑达十三年以上。以上。(二)实质条件(二)实质条件 实质条件是对具备前提条件

411、的犯罪人是否适实质条件是对具备前提条件的犯罪人是否适用假释的主要依据。假释并不必然适用于所用假释的主要依据。假释并不必然适用于所有具备前提条件的犯罪人,而只有当具备前有具备前提条件的犯罪人,而只有当具备前提条件的犯罪人符合这种实质条件,即认真提条件的犯罪人符合这种实质条件,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有理由相信适用假释以后确实不会再危害且有理由相信适用假释以后确实不会再危害社会,才能对其适用假释。社会,才能对其适用假释。(三)排除条件(三)排除条件 为了确保适用假释不会给社会造成新的危害,刑法为了确保适用假释不会给社会造成新的危害,刑法规

412、定了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规定了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适用假释。累犯因其主观上的犯罪刑的犯罪人不得适用假释。累犯因其主观上的犯罪恶性较深,难以保证其假释后不再犯罪,而被判十恶性较深,难以保证其假释后不再犯罪,而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则因其先前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则因其先前的暴力性犯罪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威胁而不放心适用的暴力性犯罪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威胁而不放心适用假释。假释。三、假释的决定程序三、假释的决定程序n刑法明文规定,假释的决定

413、程序依照减刑法明文规定,假释的决定程序依照减刑的程序进行。即应当由监狱执行机关刑的程序进行。即应当由监狱执行机关报送假释建议书和相关材料,由中级以报送假释建议书和相关材料,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材料进行审查,上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准许假释的裁定。非经法定并做出是否准许假释的裁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犯罪人进行假释。程序不得对犯罪人进行假释。四、假释的考验期四、假释的考验期n假释不是刑罚执行的终结,而是将犯罪人放到假释不是刑罚执行的终结,而是将犯罪人放到社会上去,看其是否会遵守法律的规定而继续社会上去,看其是否会遵守法律的规定而继续保持其在监狱内的良好表现,并保留因

414、其表现保持其在监狱内的良好表现,并保留因其表现不好而继续执行剩余刑期(指有期徒刑)或原不好而继续执行剩余刑期(指有期徒刑)或原判刑期(指无期徒刑)的可能性。为了便于对判刑期(指无期徒刑)的可能性。为了便于对被假释者的监督,同时也使假释者不是终身受被假释者的监督,同时也使假释者不是终身受监督,就必须对被假释者设立假释考验期间。监督,就必须对被假释者设立假释考验期间。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假释犯的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假释犯的考验期间为其原判刑罚的剩余期间,被判无期考验期间为其原判刑罚的剩余期间,被判无期徒刑的假释犯的考验期间为十年。徒刑的假释犯的考验期间为十年。五、假释的考验

415、五、假释的考验n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假释机构,所以刑法规定对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假释机构,所以刑法规定对被假释的犯罪人,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犯罪人,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n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在考验期内,被假释的犯罪人应当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在考验期内,被假释的犯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遵守以下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准。n刑法

416、第刑法第8585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六、假释的撤销六、假释的撤销n假释的可逆转性,即假释依法定情形可以撤销,是假假释的可逆转性,即假释依法定情形可以撤销,是假释制度的一大特点,也是假释制度的内在要义。根据释制度的一大特点,也是假释制度的内在要义。根据刑法刑法第第8686条的规定,假释可据以撤销的事由是:条的规

417、定,假释可据以撤销的事由是:(1 1)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考验期内又犯新罪;(2 2)考验期内发现有漏判)考验期内发现有漏判的罪行;(的罪行;(3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n假释依法被撤销以后,原判刑罚又要继续执行,执行假释依法被撤销以后,原判刑罚又要继续执行,执行期间以原判刑罚为准,不受经过多长考验期间的影响。期间以原判刑罚为准,不受经过多长考验期间的影响。如是又犯新罪的,或发现有漏判罪行的,应当依照数如是又犯新罪的,或发现有漏判罪行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不构成犯罪或没有漏罪

418、但有其他罪并罚的原则处理。不构成犯罪或没有漏罪但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执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执行。n1 1缓刑适用的条件是什么?缓刑适用的条件是什么?n思考提示:可从适用对象的刑期、适用思考提示:可从适用对象的刑期、适用的社会效果和适用的排除性条件角度分的社会效果和适用的排除性条件角度分析。析。n2 2减刑适用的条件是什么?减刑适用的条件是什么?n思考提示:减刑只适用于被判自由刑的思考提示:减刑只适用于被判自由刑的犯罪人,是减刑的前提条件;犯罪人在犯罪人,是减刑的前提条件;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

419、表现,是减刑适用的实质性条件。功表现,是减刑适用的实质性条件。本章思考题本章思考题n3 3假释适用的条件是什么?假释适用的条件是什么?n思考提示:注意分析假释的对象、假释思考提示:注意分析假释的对象、假释的实质条件和不适用假释的情况的实质条件和不适用假释的情况n4 4如何对缓刑和假释的犯罪人进行监督如何对缓刑和假释的犯罪人进行监督考察?考察?n思考提示:注意从缓刑和假释监督考察思考提示:注意从缓刑和假释监督考察在考察机关、在考察机关、 考察的主要内容、考察的考察的主要内容、考察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第第二十二十章章 时效与赦免时效与赦免 第一节第一节 时效时

420、效第二节第二节 赦免赦免1 1时效制度的概念与意义时效制度的概念与意义2 2我国关于时效制度的规定我国关于时效制度的规定3 3追诉时效的中断与延长追诉时效的中断与延长4 4大赦与特赦的概念大赦与特赦的概念本章重点提示:本章重点提示:第一节第一节 时效时效一、时效的概念和意义一、时效的概念和意义(一)时效的概念(一)时效的概念n刑事时效制度,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刑事时效制度,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n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我国只有追诉(我国只有追

421、诉时效)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就不得再对犯罪人提起诉讼。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就不得再对犯罪人提起诉讼。行刑时效,又称刑罚执行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对已判行刑时效,又称刑罚执行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对已判处刑罚的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判决确定后,处刑罚的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判决确定后,超过法定期限没有执行刑罚,则不得再执行刑罚。超过法定期限没有执行刑罚,则不得再执行刑罚。(二)时效的意义(二)时效的意义n一般认为,我国刑法的追诉时效是基于一般认为,我国刑法的追诉时效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而规定的

422、: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而规定的:1 1符合我国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符合我国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2 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3 3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n刑法刑法第第8787条的规定追诉时效期限划分为条的规定追诉时效期限划分为四个档次:四个档次:(一)法定罪高刑为不满(一)法定罪高刑为不满5 5年有期徒刑的,其追年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时效期限为诉时效期限为5 5年。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二)法定最高刑为5 5年以上不满年以上不满1010年有期徒刑年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时效期限为的,其追诉时效期限为1010年。年。(三)法定最高刑为(三

423、)法定最高刑为10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追诉年以上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期限为时效期限为1515年。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事、死刑的,其追(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事、死刑的,其追诉时效期限为诉时效期限为2020年,如果年,如果2020年以后认为必须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二、追诉时效期限二、追诉时效期限n最高人民法院于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1985年年8 8月月2121日的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日的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即按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

424、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计算。”n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追诉时效期限的确定有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追诉时效期限的确定有以下三种情况:下三种情况: 一是所犯之罪的刑罚,分别由几条或几款规定时,应按一是所犯之罪的刑罚,分别由几条或几款规定时,应按照该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所规定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照该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所规定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时效期限。 二是所犯之罪同一条文规定了几个量刑幅度时,按照罪二是所犯之罪同一条文规定了几个量刑幅度时,按照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

425、期限。 三是所犯之罪的刑罚只有一个量刑幅度时,按该量刑幅三是所犯之罪的刑罚只有一个量刑幅度时,按该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度的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三、追诉期限的起算三、追诉期限的起算n追诉期限从何时起计算,根据追诉期限从何时起计算,根据刑法刑法第第8989条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即成犯的追条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即成犯的追诉期限的起算;二是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诉期限的起算;二是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起算。限的起算。n即成犯追诉期限的起算,即成犯追诉期限的起算,刑法刑法第第8989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所谓“犯犯罪之日罪

426、之日”,应理解为犯罪成立日。,应理解为犯罪成立日。n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起算,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起算,刑法刑法第第8989条第条第1 1款也作了规定,即款也作了规定,即“从犯罪行为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了之日起计算。”四、追诉时效的中断和延长四、追诉时效的中断和延长n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时效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必须重新计算追诉期限期间归于无效,必须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的制度。n刑法刑法第第8989条规定:条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

427、罪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之日起计算。”n追诉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致使追诉期限伸延的制度。事由,致使追诉期限伸延的制度。n刑法刑法第第8888条的规定,时效延长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条的规定,时效延长有两种情况:一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于接受的报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于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作为刑事诉讼案件予以受理并进行侦控告、举报、自首作为刑事诉讼案件予以受理并进行侦查以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查以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

428、诉,公民自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审理以后,犯罪分子民自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审理以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无论逃避多久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无论逃避多久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接到上述控告后,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察院、公安机关接到上述控告后,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无论这种状态持续多久,都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追诉。无论这种状态持续多久,都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追诉。第二节第二节 赦免赦免一、赦免制度一、赦免制度n赦免,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赦免,是指国家对于犯罪

429、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n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大赦一般是指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大赦一般是指国家对某一时期犯有一定罪行的不特定多国家对某一时期犯有一定罪行的不特定多数的犯罪分子免于追诉或免除其刑罚执行数的犯罪分子免于追诉或免除其刑罚执行的制度。特赦一般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的制度。特赦一般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n大赦与特赦的大赦与特赦的区别:区别:(一)赦免对象不同(一)赦免对象不同 大赦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也可大赦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

430、数犯罪分子,也可能是整个国家某一时间的全体犯罪分子;特赦能是整个国家某一时间的全体犯罪分子;特赦只限于特定的犯罪分子。只限于特定的犯罪分子。(二)赦免效力不同(二)赦免效力不同 大赦既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以免除刑大赦既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追究,即既可以消灭刑,也可以消灭事责任的追究,即既可以消灭刑,也可以消灭罪,大赦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而特赦只免罪,大赦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而特赦只免除刑罚的执行,即只消灭刑,不消灭罪,特赦除刑罚的执行,即只消灭刑,不消灭罪,特赦后再犯罪的,符合累犯条件的,仍可构成累犯。后再犯罪的,符合累犯条件的,仍可构成累犯。(三)赦免程序不同(三

431、)赦免程序不同 大赦通常要经过立法程序,制定成法律;特大赦通常要经过立法程序,制定成法律;特赦一般勿需经过这样严格的程序,往往是经一赦一般勿需经过这样严格的程序,往往是经一定的机关、团体或个人提出申请,由有特赦权定的机关、团体或个人提出申请,由有特赦权的国家元首、最高行政机关或政府首脑决定即的国家元首、最高行政机关或政府首脑决定即可实行。可实行。n我国我国19541954年宪法规定有大赦特赦制度,但在实年宪法规定有大赦特赦制度,但在实践中,从没有实行过大赦,以后践中,从没有实行过大赦,以后19751975、19781978、19821982年宪法取消了大赦的规定,只保留了特赦。年宪法取消了大赦

432、的规定,只保留了特赦。刑法第刑法第6565条提及的赦免,均指特赦而言。条提及的赦免,均指特赦而言。二、我国的特赦及其特点二、我国的特赦及其特点n自自19591959年以来,我国先后实行了年以来,我国先后实行了7 7次特次特赦:赦: 第一次是第一次是19591959年年9 9月月1717日日,第二次、,第二次、第三次特赦分别于第三次特赦分别于19601960年年1 1月月1919日和日和19611961年年1212月月1616日,第四次、第五次、第日,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特赦分别于六次特赦分别于19631963年年3 3月月3030日、日、19641964年年1212月月1212日、日、196

433、61966年年3 3月月2929日,第七次日,第七次特赦为特赦为19751975年年3 3月月1717日。日。n从我国实行的从我国实行的7 7次特赦中,可以看出,我国的特赦次特赦中,可以看出,我国的特赦与其他国家的特赦相比,有自己的特点,主要表与其他国家的特赦相比,有自己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现在:(1 1)特赦的对象不是针对个别罪犯,而是以一类或)特赦的对象不是针对个别罪犯,而是以一类或几类罪犯为对象,而且主要是战争罪犯。几类罪犯为对象,而且主要是战争罪犯。(2 2)实行特赦的条件除须具备一定时间的关押和改)实行特赦的条件除须具备一定时间的关押和改造外,关键看罪犯在狱中的表现,只有对确实已造外

434、,关键看罪犯在狱中的表现,只有对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罪犯,才能予以特赦。经改恶从善的罪犯,才能予以特赦。(3 3)根据被特赦的罪犯的罪行的轻重和刑期的长短,)根据被特赦的罪犯的罪行的轻重和刑期的长短,实行区别对待。实行区别对待。(4 4)实行特赦的程序比较严格。)实行特赦的程序比较严格。n1 1、我国刑法为什么规定追诉时效?我国刑法为什么规定追诉时效?n思考提示:可从是否符合刑罚的目的;是否有思考提示:可从是否符合刑罚的目的;是否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是否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是否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等方面考虑。利于社会安定团结等方面考虑。n2 2、如何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时效中断与时效如何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时效中断与时效延长?延长?n思考提示:弄清时效中断与时效延长的概念、思考提示:弄清时效中断与时效延长的概念、种类和计算方法种类和计算方法n3 3、大赦与特赦有何不同?大赦与特赦有何不同?n思考提示:从赦免的对象、效力、程序等角度思考提示:从赦免的对象、效力、程序等角度进行比较。进行比较。本章思考题本章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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