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自由的基础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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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人格与人格权1.人格人格是具有自我意识的单一意志(或单一自我)。这个单一意志的无规定性即是其规定性。 “最初的无规定性本身是一个规定性。因为无规定性是指意志和它的内容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而言。但是当它本身跟被规定了的东西对立时,它就获得了被规定了的东西这一规定。”黑格尔人格的单一性即是其规定性。这个单一性在于“我就是我”,“我”是一个特殊的个体,“我作为这个人”而存在。这里包含着两个方面的意思:第一,“我”这个人是各个方面都有特定规定的统一体。(身形外貌、精神气质、个性心理等)“在一切方面(在内部任性、冲动和情欲方面,以及在直接外部的定在方面)都完全是被规定了的和有限的”。黑格尔其二,“我”

2、不仅仅是在各个具体方面有自己的特殊性,更为重要的是“我”作为一个特殊的个体,“我”在整体上亦是单一、独特的。正是这个单一性,使“我”成为“我”自己,而不是他人。人格的单一性表明:人格是一个单一整体的概念。单一性指的是“我”这个人作为一个整体的单一性、特殊性,而不是指作为我的组成部分的单一性。人格的前提:自我意识。人格的前提:自我意识。宇宙间万物是被规定了的定在。而人之所以不同于万物,之所以能够被称之为人并有人格,就在于人有“自我意识”,能以自我为认识对象,具有自我意识、主体意识。人格“开始于对自身具有自我意识的时候。”黑格尔然而,有自我意识并非意味着有真正人格意然而,有自我意识并非意味着有真正

3、人格意识。识。“我是我”的自我意识 “我是我的本质” 真正有人格意识。(不是以 “我”的自然存在为对象,而是在对自由的把握中形成的自我意识。 )这就是说,作为人格前提的自我意识具有双重规定:“我”的意识,以及“我是人”的意识。2.人与人格人的两种规定:作为自然生命体的存在作为自然生命体的存在作为自由意志的存在(自由的规定)作为自由意志的存在(自由的规定)人格概念是从自由的维度把握或理解人,它是对人的内容的把握与规定。人格所标识的就是哲学意义上的人,一个自由的存在。 “人间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人间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黑格黑格尔尔人并不注定就是人,人有一个“成为人”的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

4、格就是人的生命、人的尊严、人自身。 主体与人格:与从实践的维度将人理解为主体不同,黑格黑格尔认为,尔认为,“人实质上不同于主体,因为主体人实质上不同于主体,因为主体只是人格的可能性,所有生物一般来说都是只是人格的可能性,所有生物一般来说都是主体。主体。”黑格尔理解主体不在于现象形态,而是在于黑格尔理解主体不在于现象形态,而是在于自由。自由。(具有自我意识能力与自由意志能力,如奴隶被剥夺自由意志而没有人格)另如自由精神的缺失,(以别人的思想代替自己的思想,心甘情愿听命于别人)在此意义上,人格并不是人天生注定具有,而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伴生物。当然,我们说人格并不天生注定具有,是在哲学及在人的自由意志

5、、自我意识意义上而言的。就政治自由权利而言,则人格就是天生注定的:人不因其是否有自我意识而可受辱、受伤害。人格或人的“高贵”与“低微”。 一个人的外部特殊性是被规定的:我作为这样一个人存在,“我完全是被规定了的东西,例如我有这点年龄,身材这样高大,在这个地点,以及其他一切可以视为特异性的东西”。一个人对于这些外部特殊性规定都无可奈何,都把它们当作一个不得不接受的前提与事实。在这一点上,人与万物无异,人没有任何高贵之处,人是“低微”的。人的高贵就在于知道且不满足自己的这种“低微”性,要超越这种“低微”性。显然,黑格尔这里所说的人格“高贵”与“低微”,不是身份等级,不是在人与人之间关系,也不是品质

6、意义上,而是相对于宇宙自然万物而言。 3 3、人格权、人格权(1)人格权的规定人格权是作为自由存在的人的一般的权利。黑格尔将“尊敬他人为人” 也作为人格权应有之义 。人格权是无差别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包括每一个具体存在的个人。捍卫他人的自由权利,就是捍卫我的自由权利。尊重他人成为人,就是尊重自己成为人。 同样,对他人权利遭受侵害的无动于衷,也就是对自己权利的侵害。(2)人格权的普遍性人格权的普遍性使得作为自由存在的人具有普遍的平等。普遍性意味着人格权不能有特殊的内容规定,否则意味着先在地规定了某些人拥有人格权,另一些人则不拥有人格权(诸如奴隶制或身份等级制下的存在)。(3)人格权的价值边界人格

7、权是一个人作为人存在的自由权利,是人的自由存在,即人的资格与身份。但在黑格尔看来人格还不是最重要的东西,而是强调一种崇高的自由精神。并非是物的东西超越了人格。一个人作为自由意志的存在,其权利只是证实,并且是为了自己的存在价值,相对于这种存在的价值而言,人格权并不是最高目的。即一个人有着比人格权更为重要、更为丰富的人生价值。例如,为了某种崇高目的而忍辱负重者,并没有因为个别屈辱而放弃自己的崇高追求与神圣事业。一个人如果仅仅简单地局限于自己的所谓人格及权利,则难免心胸狭窄,难以成就大事。为什么赞美以德报怨? “我没有绝对必要去行使我的权利,因为这不过是整个关系中的一个方面” 粗野小人才最坚持自己的

8、权利,而高尚的精神则顾虑到事物是否还有其他一些方面”。黑格尔从人格权到所有权从人格权到所有权人格作为直接的单一性存在,是普遍抽象的,并与自然界处于对立状态。人格需要扬弃自身的抽象性而客观化,成为实在、定在的。这个成为实在、定在的人格,就是具体的人。自由意志人格要在其对象化中得到证实。这个对象化就是所有权。人在所有权关系中证实自己的自由意志存在。所有权是人格权的特殊的存在方式。黑格尔不赞成将自由权利区分为人格权、物权和诉权这样一类划分。黑格尔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人格权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概念,“唯有人格才能给予对物的权利,所以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物权之“物” 指的是“对自由说来是外在的

9、那些东西,甚至包括我的身体生命在内。这种物权就是人格本身的权利。” 第二, “人格”概念不能在人的身份等级(不是哲学的概念,而是社会学概念)这个意义上使用,它不能准确地表达人的存在的平等的自由这一理念。二、所有权:自由意志定在的基础人作为自由的存在必须有其自由存在的客观基础,必须有其定在。“人为了作为理念而存在必须给它的自由以外部的领域”。黑格尔自由意志的这个外部定在首先就是所有权。1、所有权: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格还只是一个纯粹抽象、主观性的东西。人的权利、自由如果只是停留在一般抽象主观的层面,那么,这种自由、权利,就不能成为人的现实的权利与自由。人格、人的自由及其权利必须通过客观成为现实

10、。“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黑格尔(1)所有权的解释视角:“需要”还是“自由意志”?所有权首先不是为了满足需要,而是表明人作为自由主体的实体性存在。(1)满足需要。(2)“自由最初的定在”。(哲学的规定,占有并不仅仅是为了满足自然冲动及其需要。 单个人所有权,不在于满足自己的某种生理、心理、社会的直接需要,而在于表明“我”是作为“我”这一独立主体实际存在,“我”不仅在观念中是自由的,我在现实中也是具有独立性的单一存在。所有权,在其实质内容上就是人格实在性。否定所有权就是否定人格独立性。(2)个人所有权的维护不能以公有

11、的名义否定个人的所有权。所有权的公共所有总是指的某一部分人的公共所有,总是以一个个具体人为所有权主体;(不能分割的公共所有权,诸如公共资源也不能否定个人所有权。(此时这种个人所有权表现为对公共资源平等的享用权。另一方面,对于个人所有权的否定,并不仅仅是否定个人的物权,而且是否定个人的人格权。所有权的规定性所有权以对物的占有为规定。(1)物的两种规定:其一,一般自然实存意义上的物。人自身的自然存在本身就是实存,就是物。没有人的这个自然生命实存,就没有人的存在。其二,非实存抽象意义上的财富、东西这一类。(知识产权)。这些非实存的抽象是“精神的内部财物”,又可成为外部定在。“学问、科学知识、才能等等

12、固然是自由精神所特有的,是精神的内在的东西,而不是外在的东西,但是精神同样可以通过表达而给它们以外部的定在,而且把它们转让,这样就可把它们归在物的范畴之内了。”黑格尔(2)物的占有人作为自由意志的存在,总是要将自身的自由意志变为定在,自由意志及其对象化存在,就是对物的占有过程。“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人对一切物有“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人与物的关系:第一,物本身无任何规定性,物从人的自由意志中获得其“规定和灵魂”,成为人的自由意志之存在。第二,人是自由意志的存在,人的意志对于物具有“优越性”,因为人的意志是自在自为地自由存在的。其三,人的意志无限性活动能力的无限可能性。可使“所有的

13、物都可变为人们所有”。物的占有,就是人的自由意志的现实存在。3.财产:自由意志的定在对物的占有, 是“把某物置于我自己外部力量的支配之下”。这是一个具有感性确定性的事实。在这种感性确定性中,标识出我自己是作为现实的主体存在。占有是自由的定在。没有财产权,就没有自由。没生存权,就没有人格权、自由权。要真正获得自由,必须争得财产权。(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角度分析无产阶级获得经济解放)三、私人所有权“我”的意志定在于“物”中, “我”的意志就被引入所有权中所有权就获得了私人的性质“私人所有权”。1. 私人所有权的必然性“私人所有权”有其“必然性”,这个必然性就在于私人所有权使个人、个人人格及其意志成为现

14、实的存在。“在所有权中,我的意志是人的意志;但人是一个单元,所以所有权就成为这个单元意志的人格的东西。由于我借助于由于我借助于所有权而给我的意志以定在,所以所有权也必然具有成为这所有权而给我的意志以定在,所以所有权也必然具有成为这个单元的东西或我的东西这种规定。个单元的东西或我的东西这种规定。这就是关于私人所有权的必然性的重要学说。”黑格尔对否定“私人所有权” 两个理由的分析其一,私人所有权是对共同体的伤害其二,私人所有权对美德的伤害(1)私人所有权是共同体存在的必要前提。“共同所有权”是共同意志的定在,是共同意志对物的占有。共同意志主体的共同体如何理解?共同体作为普遍、一般,不能离开特殊、个

15、别。(马克思关于一切人自由的条件。 )个体、个性、私人所有权的争取与独立,在其现实性上,对那种失却生命力、虚假共同体的否定。个人及其权利正是在此基础之上得以生长。(2)私人所有权促进道德发展。在私人所有权基础之上能否建立起和睦、友善的人与人关系?私有权与信任关系辨析。私人所有权的归属看似意味着对他人与共同体的不信任。私人所有权的确立与个人之间的信任与否,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只有建立在平等人格、自由意志、财产权基础之上的信任,才是稳固的信任。两个方面的理由: 其一,人格独立性是信任得以存在的基础。信任否定了人身的依附性:避免了一些人可以不通过另一些人的同意就支配其财产。其二,建立在情感基础之上

16、的信任固然无可非议,但这建立在主观性基础之上的信任具有偶然性而不具有客观必然性。如果解决社会不幸现象主要依赖社会成员的主观同情心,具有偶然性。只有建立在救助机制、保障体系这一必然性基础之上的客观同情,才具有必然性。2.私人所有之“物”私人所有的“物”有两个基本方面:身体与财富。(1)身体(生命有机体):肉体、精神。“我”的意志是以自然生命体存在为前提。,单一的意志通过对“物”的“占有”成为现实的存在。私人所有首先就是对于这个生命有机体的所有。我作为一个直接的个人是“在这个有机体中活着”,“我像拥有其他东西一样拥有我的生命和身体,只要有我的意志在其中就行” 。黑格尔 自由精神与肉体作为人格的完整

17、统一性,是不可分离的。“我可以离开的我实存退回到自身中,而使我的实存变成外在的东西,我也可以把特殊感觉从我身上排除出去,虽在枷锁之中我也可以是自由的。”人的尊严固然离不开生命肉体,但在于自由的人格精神。生命躯体是一种物,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对于身体的伤害,就是人格的直接伤害。这种伤害似乎是对物的伤害,其实,这是一种极为严重的人格伤害。身体失却自由并不意味着自由精神丧失。(如身陷囹圄的革命志士)动物也有肉体,但是动物没有意志、没有自由权利,所以动物对其生命就没有所有权。(动物权利论、泛权利论)宇宙间一切存在物都应有其权利,一切生物之间作为生物链存在的消耗都是对于其中一些物种权利的侵犯,甚至人类为了

18、自身存在与繁衍所必需的对于动植物的消费,也都是对于动植物自身权利的侵犯。人类保护没有权利属性的动物,就如保护没有权利的空气和水一样,因为他们都是我们生活世界的一部分。人类的仁慈、怜悯、善良之心是人类的善的投射,而非动物自身的权利诉求。(2)财物:平等、平均、公正。人格平等是指每一个人拥有平等的自由意志权利。但是,每一个人在财富的占有上却未必是平等的。具有平等人格、自由意志权利的人,在财物的占有方面,作为抽象人格是平等的,但是在占有内容上,则是不平等的。“平等只能是抽象的人本身的平等关于占有的一切它是这种不平等的基地是属于抽象的人的平等之外的。”在财富占有与分配上的平等,有两个方面的规定或含义。

19、其一,作为主体其人格是平等的。每一个人毫无例外地都有占有财富的这种权利。其二,每一个人,在其现实性上,只要是作为人存在,就必须拥有最基本的财富。一个人存在着的平等人格权利,使其拥有获得最起码物质财富的权利。在这一点上,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救助机制)对于由于自由权利行使而造成的差别的认肯,就是对于平等的人格权利或平等的自由权利的认肯。在财富占有多少这个意义上的不平等,本身正是平等的显现。财产的占有或分配依赖于劳动。直接简单地将平等人格搬到财富的占有与分配上来,就是对平等人格的误解,就是财富占有与分配上的平均。平均至多是道义上的善良愿望,缺乏客观性。除非在特殊情况下诸如重大自然灾害面前,在食品极

20、有限的情况下,采取平均分配的方法,这是公正。财富分配的平均都是不公正。“要求各人的财产一律平等这种主张是错误的,因为正义所要求的仅仅是各人都应该有财产而已。”四、私人所有权实现私人所有权的实现,即私人所有权在意志对物的关系上,有三个环节:占有使用转让1.占有占有是拥有、行动,而不是想有、意欲。占有有两个基本条件:“先占取得”和“无主物”占有是一种社会关系(他人承认他人承认)。占有须获得“他人承认”。(1)对于“无主物”、“先占取得”这一占有程序、形式的确认;(2)是对于没有侵占他人财富的社会性确认否则,一切巧取豪夺均可以在占有作为人格之定在下获得所谓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占有的本质:“我”的对象化

21、括动。 “把自然物据为己有的一般权利所借以实现的占有取得,作为外部行动,是以体力、狡智、技能,总之我们借以用身体来把握某物的一切手段为条件的。”黑格尔在这个对象化过程中,自然物已不再是与我对立的东西,它已经为我所有,在这个物中已存有我的意志和精神,于此同时,我的意志亦摆脱了抽象性而成为具体现实。占有方式的三种类型:其一,直接的身体把握:将自然物直接置于我的自然力量控制之下。身体把握具有直接的感官现实性:物直接在我的身体力量控制之中。人对物的占有不同于动物,不仅仅在于实质性的自由意志之规定,还在于实现占有方式的不同:动物仅仅依赖其身体器官,而人则能运用各种工具,并通过这种工具使自身占有能力具有无

22、限可能性。其二,给物以定形。这是通过改变自然物的存在形态、通过人对物的加工而实现的对物的占有。(农业、手工业、现代工业等)通过人的创造性活动,改变既有物的存在形式,将主观意图变为现实是一种更具创造性的占有活动。动物也可能通过自己的身体将某物置于直接控制之下,不过,一般说来动物既不能运用工具,更没有这种将观念变为现实的创造性活动。其三,物的标志。(符号性的占有)这种占有本身并不直接指向某种实体性的物,而是指向这种标志所在之处,并通过这种标志标识与表达了我的意志。(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等,通过知识等精神性占有,达到对外在物的普遍占有。对占有的进一步认识:一是占有的合法性及其方式。一是讲实践的方式

23、实践过程。精神性的创造是一种特殊的实践样式,这种特殊实践样式较之那些直接感性的活动,能够创造更多、更为普遍的财富。(知识经济问题)意志对物的占有是私人所有权的确立。私人所有权的确立,表明通过占有,物成了“我的东西”,我对物就自然具有了使用权。2.使用占有为了使用,以满足我的意志之需要。通过对物的使用来表达对物的占有权,表达意志的存在。“使用就是通过物的变化、消灭和消耗而使我的需要得到实现”。使用权的价值:(1)物的纯粹自在性得到显现,物只是满足我需要的一种手段;(2)物通过被消耗而成为我的,在满足我的需要的同时与我同一,并完成其使命,实现其价值。使用权是占有权的实现。没有使用权的占有权,是空洞

24、的所有权。所有权与使用权两种类型:(1)拥有所有权并同时使用物;( “完全使用” )(2)拥有所有权但并不直接使用物,他人行使物的使用权。(“部分使用部分使用”)黑格尔认为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是一种是一种“绝对矛盾的关系绝对矛盾的关系”,是,是“空虚的意志空虚的意志” 。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同一物会出现两种意志、两个主人。 “假如全部使用范围是属于我的,而同时又存在着他人的抽象所有权,那么作为我的东西的物,就完全被我的意志所贯穿,然而其中同时存在着我的意志所不能贯穿的东西,即他人的然而是空虚的意志。”进一步的认识:其一,在这种分离中,所有权者并没有放弃自己的使用权,而是在以一种特殊方式行使自

25、己的使用权。(即使是他人在使用此物的过程中,所有者仍然是在以特殊的方式使用此物,即,所有者以转让使用的方式使用此物。)使用权是所有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两者分离的现象,其实是一种特殊的使用权交换现象:是使用者对自己体力、智力之“物”,与占有者所占有之“物”的交换关系。其二,两者分离,可以实现所有权的共同所有。通过人的对象化活动,通过劳动,可使占有与使用在其现实性上达到统一。物摆脱了或者说超越了原先意志的纯粹单一性,变为共同的意志。原先物的所有权者与实际使用者,各以自己的财产权(具体物权或具体劳动、知识、管理等财产权)组合成一个新的实体,共同占有与使用此物。3.转让财产的所有权,不仅仅在于占有与

26、使用,更重要的在于转让。转让不仅表达了我对于物的意志,而且实现了我对物的真实占有。黑格尔“把转让理解为真正的占有取得”,把转让理解为所有权取得的否定之否定环节。转让所表达与实现的就是人的自由意志权利。转让是对“物”的转让。黑格尔关于“物” 的理解:将人的自然实体、精神等亦包含在内。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人对于自己的这一切均可以转让?黑格尔认为不能转让的东西:(1)人格与精神。通俗地讲,就是人格与做人的原则不能放弃。这就是黑格尔所说的“我的整个人格,我的普遍的意志自由、伦理和宗教”是“不可转让的”。为什么这两样东西不能转让?人格是“我之为我”的内在规定性。我的本性是自由的,没有人格与精神,就没有了我

27、作为人存在的资格或依据。那样,我就或者沦为与动物无异的东西这就是奴隶、农奴等人身依附性存在;或者是沦为他人的纯粹工具这就是没有自己的思想、精神、灵魂与良知,完全听命于别人的东西。人不可以转让自己的人格与精神,但可以转让自己的特殊精神产品。(著作权的问题。)对精神产品权利的保护,这不仅是对当事人所有权的保护,也是对于人类科学艺术事业的促进。(2)人的全部时间与全部能力。转让出我的全部时间与全部能力,在其现实性上就等于将我包括人格在内的全部东西都转让。在其现实性上,我所能转让的只是“我身体和精神的特殊技能以及活动能力的个别产品”,且这种转让是“在一定时间上的”转让。奴隶与雇工的区别:全部转让与部分

28、转让。奴隶没有自由。雇工拥有人格与自由意志,不能将自己的全部时间与全部能力都让给雇主。(3)生命。对于生命及其生与死的问题,必须置于人的自由维度才能真正把握。从人的自由意志存在来看,人的自然生命固然来自于自然,但是正如黑格尔所揭示,是人的精神、意志、自由给这个自然生命以灵魂与属于人的存在。既然自由意志的存在,这就表明人得存在是自主、自决的。没有什么凌驾于我的自身意志之上的其他意志或东西,否则我的意志就不是自由的,就是被决定的。既然如此,我就拥有对于生命的支配权利。人是自由的存在,生与死都是自由存在中的一个部分。对生死的两方面解读:(1)自然生命使我作为自由的定在而存在,即能够使我在现实性上作自

29、由的存在。在这个意义上,我应当珍视生命。我有权利自由地支配我的身体,我有权利自由地支配我的身体,人有权利自残、自杀指的是人的自由权利的绝对性。人的自由意志权利包括生命的选择权。既然我是作为一个自由的存在者存在着,那么,这就意味着死亦是我自由存在中的一个环节、一个有机部分。死亦是自由的定在。有的人死了却还活着;有的人活着却死了。苟且偷生,生不如死,失去做人的资格,或者失却做人的尊严。就是不自由,就与人、人格相悖。自杀是指人自主地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自杀不能一概而论,断然否定其合理性。与敌同归于尽,献身真理与正义、安乐死安乐死等等,都是特殊形式的自杀。所以,死应当成为自由存在的一种方式。自杀有时甚至是一种崇高,是自由的特殊存在。轻生、怕死,均系人格不健全的表现。转让既是财产权的真实实现过程这是转让各方实现“在共同意志的范围内占有财产”的过程,又是“意志对意志的关系”这是意志间相互认肯的过程。这个过程以契约交换为中介。这样,就从“所有权”进入“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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