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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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建设工程法律体系5.1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5.2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55.5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是建筑法确定的建设活动的基本法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是建筑法确定的建设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的

2、大局,制度之一。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问题是确保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一项战略性任务。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问题是确保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一项战略性任务。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9971997年通过的建筑法,对建设工程安年通过的建筑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作出了原则规定;全生产管理作出了原则规定;_年又颁布了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年又颁布了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_年国务院制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年国务院制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作了

3、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施工单位、建设单对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此外,国家还制定了安全产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管理等作出规定。此外,国家还制定了安全产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系列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地位,强化

4、政府的安全监管,加大对为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地位,强化政府的安全监管,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_年年_月月31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安全生产法(以下引用的安全生产法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安全生产法(以下引用的安全生产法条文即为新修订的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条文即为新修订的条文)。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

5、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5.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5.1.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1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1)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

6、城乡规划相衔接。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2)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3)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

7、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5.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5.1.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我国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我国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1)国务院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

9、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5.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5.1.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上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上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

10、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国务院负责安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建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水利等有关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

11、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5.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5.1.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审批涉及安全生

12、产的事项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审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1)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

13、者验收通过。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的,应当撤销原批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

14、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5.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5.1.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15、、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16、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营和使用;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

17、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5.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5.1.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安全生产监督

18、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

19、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所谓安全监督机构是指经县级以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所谓安全监督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20、进行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的单位或部门。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的单位或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5.2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_年年_月月_日开始施行的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日开始施行的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直接涉及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

21、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以设定行政许可。_年年_月经修改后发布并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月经修改后发布并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5.2 施工安全生产许

22、可证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5.2.1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原建设部原建设部_年年_月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月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二条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

23、、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继续规定,建筑施工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继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设置安全生产管

24、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2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5.2.1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

25、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

26、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5.2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5.2.1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27、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也明确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也明确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28、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5.2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5.2.1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

29、的要求;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据此,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

30、施工活动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据此,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5.2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5.2.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

31、部门的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指导和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可证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建筑)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

32、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5.2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5.2.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八条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继续规定:第十一条继续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年。安

33、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年。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

34、、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5.2 施工安

35、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5.2.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3政府监管政府监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

36、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5.2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5.2.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有效期和政

37、府监管的规定3政府监管政府监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

38、可证:(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

39、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5.2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5.2.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

40、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规定,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41、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2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5.2.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施工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施工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

42、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

43、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5.2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5.2.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

44、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定处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

45、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建筑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5.2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46、5.2.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建筑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47、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的规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48、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产许可证。”5.2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5.2.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颁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颁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49、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1)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3)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处理的;(4)接

50、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5)在安全)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他利益的。”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在施工安全中居于核心地位,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在施工安全中居于核心地位,是绝大部分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方。是绝大部分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方。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

51、产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原则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原则1)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则进一步明确,自觉坚持号)则进一步明确,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主、综合治理”方针。方针。安全第一,就是要在建设工程施工过

52、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贯彻以人为安全第一,就是要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原则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原则1)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预防为主,是要把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建立预教、预警、预防预防为主,是要把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建立预教、预

53、警、预防的施工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施工安全生产状况,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施工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施工安全生产状况,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综合治理,则是要自觉遵循施工安全生产规律,把握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综合治理,则是要自觉遵循施工安全生产规律,把握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问题。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问题。“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54、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是一个有机整体。如果没有安全第一的指方针是一个有机整体。如果没有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将失去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导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将失去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施工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和落实事故隐患预防体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施工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和落实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才能有效减少施工伤亡事故的发生;综合治理则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系上,才能有效减少施工伤亡事故的发生;综合治理则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的手段和方法。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

55、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原则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原则2)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原则虽然在建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其具体条文中已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原则虽然在建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其具体条文中已经包含。在我国长期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形成的、国务院有关规定中明确的建筑安全经包含。在我国长期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形成的、国务院有关规定中明确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原则主要是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生产管理原则主要是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

56、(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是指安全寓于生产之中,把安全和生产统一起来。生产中人、)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是指安全寓于生产之中,把安全和生产统一起来。生产中人、物、环境都处于危险状态,则生产无法进行;生产有了安全保障,生产才能持续、物、环境都处于危险状态,则生产无法进行;生产有了安全保障,生产才能持续、稳定发展。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中,两者稳定发展。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中,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有共同进行管理的基础。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有共同进行管理的基础。(2)谁主管谁负责是指主管建筑生产的单位和人员应对建筑生产的安全负责。安全)谁主管谁

57、负责是指主管建筑生产的单位和人员应对建筑生产的安全负责。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一把手是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一把手是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辖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负全面责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辖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负全面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负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施工中贯彻落实安全全面责任;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的安全生产

58、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施工中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负全面责任。生产的法规、标准负全面责任。这两项原则是建筑安全生产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建筑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这两项原则是建筑安全生产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建筑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主体,必须加强对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主体,必须加强对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落实施工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施工安全生产的主体

59、责任。建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生产事故的发生。”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第九条指出:见(第九条指出:“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守和

60、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备设施完好有效。”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筑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建筑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建筑施工企业的

61、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安全生产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第九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第九条进一步指出:条进一步指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

62、强现场安全管理。”不少施工安全事故都表明,如果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缺乏不少施工安全事故都表明,如果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缺乏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就会给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威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就会给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威胁,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带来损失,使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得不到保障。因胁,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带来损失,使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得不到保障。因此,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自觉贯彻此,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自觉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切实克服生产、安全方针,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

63、系,切实克服生产、安全“两张皮两张皮”的现象。的现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通常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通常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具体说,可以是施工企业的董事长,也可以是总经理或总裁等。的人。具体说,可以是施工企业的董事长,也可以是总经理或总裁等。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64、人员的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_年年_月住建部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月住建部发布的建筑施

65、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如下:第九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如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66、制度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1)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法律法规和标准;(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3)组织)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4)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与交流;(5)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

67、理人员;()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7)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8)参与危险性较大)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9)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11)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12)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考核评

68、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13)参加生产)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14)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以下职责:(1)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2)检查危险)检查危险眭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眭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3)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

69、)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情况;(4)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5)对发现的安全生)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6)对不符合安)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7)对施工现场)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8)企业明确的

70、其)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1、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理机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查并做好检查记录;(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对于发

72、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机构报告;(6)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

73、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2)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3)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编制项目生产

74、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4)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5)组织编制)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6)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7)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8)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9)及时、如实报)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告安全生产事故。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

75、的安全生产责任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也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也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为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为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76、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于3人。(人。(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77、(人。(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人。(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

78、备要求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建筑工程、装)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人;1万万5万平方米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的工程不少于2人;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产管理人员。(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万元以下

79、的工程不少于1人;人;5000万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人;1亿元及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专业承包单位应)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80、员;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人200人的,应当配备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81、员的配备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3施工单位负

82、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五条规号)第五条规定:定:“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带班。”据此,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据此,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进一步规定如下: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进一步规定如下: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

83、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3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

84、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工程项

85、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本条所称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详见

86、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建质200987号)的规定。号)的规定。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3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企

87、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

88、,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本条所称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

89、模的危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建质200987号)的规定。号)的规定。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4重

90、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在施工活动中那些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在施工活动中那些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都是事故隐患。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十的缺陷,都是事故隐患。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一条明确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

91、门加强督促检查。”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中对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事宜进一步号)中对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事宜进一步规定如下:规定如下:重大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重大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

92、下达督办通知书以及信息公开等方式,督促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门以下达督办通知书以及信息公开等方式,督促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4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建筑施工企业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落实

93、到每一个工程项目。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要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对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对深基坑、高支模、地铁隧道等技术难度大、风险大的重要工程应重点定期排查。对深基坑、高支模、地铁隧道等技术难度大、风险大的重要工程应重点定期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

94、存档。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工程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建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工程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积极配合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配合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

95、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4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工程项目重大隐患举报,应立即组织核实,属实的由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工程项目重大隐患举报,应立即组织核实,属实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向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下达房屋市政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向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

96、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工程项目的名称;(项目的名称;(2)重大隐患的具体内容;()重大隐患的具体内容;(3)治理要求及期限;()治理要求及期限;(4)督办解除的)督办解除的程序;(程序;(5)其他有关的要求。)其他有关的要求。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

97、应立即组织进行治理。确认重大隐患消除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书后,应立即组织进行治理。确认重大隐患消除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治理报告,并提请解除督办。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主管部门报送治理报告,并提请解除督办。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重大隐患解除督办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重大隐患解除督办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依照规定解除督办。审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的,依照规定解除督办。审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

98、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5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建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所谓群防群治制度,是指由广大职工群众共同参与的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治理各所谓群防群治制度,是指由广大职工群众共同参与的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治理各种安全事故隐患的制度。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同时种安全事故隐患的制度。这一制度也

99、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践证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践证明,搞好安全生产只靠少数人是不成的,安全工作必须发动群众,使得大家懂得安明,搞好安全生产只靠少数人是不成的,安全工作必须发动群众,使得大家懂得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注意安全生产,才能防患于未然。为此建筑法将这一制度法全生产的重要性,注意安全生产,才能防患于未然。为此建筑法将这一制度法律化,在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应当依法建立起群防群治制度。律化,在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应当依法建立起群防群治制度。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

100、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5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从实践中看,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群防群治制度应当作到:(从实践中看,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群防群治制度应当作到:(1)企业制定的有)企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制度和制定的有关重大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应提交职工代表大关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制度和制定的有关重大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在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发挥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会讨论,在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发挥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民主

101、管理作用;(产方面的民主管理作用;(2)要把专业管理同群众管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职工安)要把专业管理同群众管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职工安全员网络的作用;(全员网络的作用;(3)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利用工会发动群众,教)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利用工会发动群众,教育群众,动员群众的力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育群众,动员群众的力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4)对新职工要加强安全教育,对)对新职工要加强安全教育,对特种作业岗位的工人要进行专业安全教育,不经训练,不能上岗操作。(特种作业岗位的工人要进行专业安全教育,不经训练,不能上岗操作。(5)发动群)发动群众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采

102、用有利于保证生产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积极改众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采用有利于保证生产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努力将使不安全的、有害健康的作业变为无害作业。(善劳动条件,努力将使不安全的、有害健康的作业变为无害作业。(6)组织开展遵)组织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监督检查,职工对于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监督检查,职工对于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

103、.3.2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1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责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施工活动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代表施工企业法人对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施工活动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代表施工企业法人对项目组织实施中劳动力的调配、资金的使用、建筑材料的购进等行使决策权。因此,目组织实施中劳动力的调配、资金的使用、建筑材料的购进等行使决策权。因此,项目负责人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

104、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号)第二条明确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单位不同于一施工单位不同于一般的生产经营单位,通常会同时承建若干建设工程项目,且异地承建施工的现象很般的生产经营单位,通常会同时承建若干建设工程项目,且异地承建施工的现象很普遍。为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单位都要对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委派一名项普遍。为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单位都要对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委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由他对该项目的施工管理全面负责。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由他对该项目的施工管理全面负责。5.3 施工安全生产责

105、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2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1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责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原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原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

106、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制定安全

107、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2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

108、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责。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生产活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继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继续规定:续规定:“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

109、查。项目负责人每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3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筑法第四十

110、五条规定: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1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由于施工总承包是由一个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全面负责,因此总承由于施工总承包是由一个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全面负责,因此总承包单位不仅要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造价控制,还要对施工现场包单位不仅要负责建设工程质量、

111、建设工期、造价控制,还要对施工现场的施工组织和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和全面负责。的施工组织和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和全面负责。1)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

112、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3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1)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分包合同是确定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权利与义务的依据。分包合同是总分包

113、合同是确定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权利与义务的依据。分包合同是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分包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分包合同中对于分包单位承担的工程任务、工期、款项、质量责任、安全责任合同中对于分包单位承担的工程任务、工期、款项、质量责任、安全责任等都要依法作出明确约定,这是双方进行工程施工的依据,也是双方确定等都要依法作出明确约定,这是双方进行工程施工的依据,也是双方确定相应责任的依据。相应责任的依据。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

114、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就施工总承包而言,对于分包工程发生的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就施工总承包而言,对于分包工程发生的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受损害方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受损害方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总承包单位进行赔偿后,有权对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赔分包单位请求赔偿,总承包单位进行赔偿后,有权对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赔偿依据分包合同向分包单位追偿;同样的,分包单位先赔偿的,也有权就偿依据分包合同向分包

115、单位追偿;同样的,分包单位先赔偿的,也有权就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赔偿依据分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偿。这样规定,一方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赔偿依据分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偿。这样规定,一方面强化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受面强化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损害者的合法权益。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3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2)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

116、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

117、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

118、产教育培训制度5.3.3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2)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是指事先制定的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救援应急救援预案是指事先制定的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责任以及协调等方面的方案和计划。制定应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责任以及协调等方面的方案和计划。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时,应当注意:(预案时,应当注意:(1)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重

119、点突出,针对性强。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易发生事故的情况和单位,分析可能导致发程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易发生事故的情况和单位,分析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原因,有针对性的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生事故的原因,有针对性的制定应急救援预案。(2)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程序应当简单,步骤要明确,省去一切不必要的繁琐程序,保证在突发事程序应当简单,步骤要明确,省去一切不必要的繁琐程序,保证在突发事故时,应急救援预案能及时启动,并紧张有序的实施。(故时,应急救援预案能及时启动,并紧张有序的实施。(3)统一指挥,责)统一指挥,责任明确。施工单位、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方面如

120、何分工、配合、协调,任明确。施工单位、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方面如何分工、配合、协调,应当在预案中明确。应当在预案中明确。建设工程的施工属高风险工作,极易发生安全事故。为了加强对施工安全建设工程的施工属高风险工作,极易发生安全事故。为了加强对施工安全突发事故的处理,提高应急救援快速反应能力,必须重视并编制施工安全突发事故的处理,提高应急救援快速反应能力,必须重视并编制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是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是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所以总承包单位要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所以总承包单位

121、要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故应急救援预案。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3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3)负责上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上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1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

122、、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据此,一旦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主管部据此,一旦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

123、故的基本情况。门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3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4)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1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

124、结构的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法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建筑法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承包单位在承揽到建设工程项目后以分包的名义倒手转包,使得工程防止一些承包单位在承揽到建设工程项目后以分包的名义倒手转包,使得工程款项并没有真正用在工程建设上,造成工程质量的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频发,款项并没有真正用在工程建设上,造成工程质量的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频发,从而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破坏建筑市场秩序,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从而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破坏建筑市场秩序,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125、条例再次强调,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再次强调,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分包。这是为了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分包。这是为了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导致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导致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3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

126、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5)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该项规定既强化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也有利于保护受该项规定既强化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也有利于保护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损害者的合法权益。2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分包单位向

127、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分包单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既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就要求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总承包单位既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就要求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施工现场情况复杂,有的一个施工工地,会同时有几个不同的分包单位在施工,因理

128、。施工现场情况复杂,有的一个施工工地,会同时有几个不同的分包单位在施工,因此,针对安全生产来说,就是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责此,针对安全生产来说,就是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等。如果由于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任制度,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等。如果由于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4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

129、权利和义务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背指挥或者违章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背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

130、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评、检举和控告。”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作业人员主要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如下:定,施工作业人员主要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如下:1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1)知情权和建议权)知情权和建议权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单位运行和施工生产活动中直接从事操作、直接进行管理,生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单位运行和施工生产活动中直接从事操作、直接进行管理,生产经营是否安全与其有直接关系,因此应当有权利了解有关的情况,所以在法律上产经营是否安全与其有直接关

131、系,因此应当有权利了解有关的情况,所以在法律上赋予其知情权是必要的。并且由于他们是了解情况的,又处于安全生产可能有的威赋予其知情权是必要的。并且由于他们是了解情况的,又处于安全生产可能有的威胁之中,是关心安全生产的,因而又赋予了他们法律上的建议权。胁之中,是关心安全生产的,因而又赋予了他们法律上的建议权。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4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

132、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作提出建议。”建筑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建筑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则进一步规定:款则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33、。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2)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也规定:批评、检举和控告。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也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

134、检举、控告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作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35、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4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2)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违章指挥是强迫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违章指挥是强迫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法律赋予施工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是为了保护行为。法律赋予施工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是为了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也是警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须按照有关规施工作

136、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也是警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须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指挥,并不得对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人员进行打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指挥,并不得对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击报复。3)紧急避险权)紧急避险权为了保证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在施工中遇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施为了保证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在施工中遇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施工作业人员享有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工作业人员享有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

137、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也规定:三款也规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

138、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4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3)紧急避险权)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这是在法律所限定的特定情况下,从业人员采取特定措施的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这是在法律所限定的特定情况下,从业人员采取特定措施的权利,目的是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正确对

139、待这种权利,对权利,目的是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正确对待这种权利,对于依法行使这种权利的从业人员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于依法行使这种权利的从业人员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4)获得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权利施工安全防护用品,一般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施工安全防护用品,一般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鞋、防护服装、防尘口罩)等。它是保护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所必需品(如防护鞋、防护服装、防尘口罩)等。它是保护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所必需的防

140、御性装备,可有效地预防或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的防御性装备,可有效地预防或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作业人员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安全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作业人员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

141、条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4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5)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_年年_月经修订后颁布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月经修订后颁布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42、支付保险费。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据此,施工作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的各项权利外,从事危险作业的据此,施工作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的各项权利外,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还可以依法享有意外伤害保险的各项权利。施工人员还可以依法享有意外伤害保险的各项权利。6)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向本单位提出赔偿

143、要求。”这是安全生产法中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较一般情况下更为严重的损这是安全生产法中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较一般情况下更为严重的损害的从业人员的权利作进一步保护。所以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害的从业人员的权利作进一步保护。所以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这项规定的实质在于,受损害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这项规定的实质在于,受损害的从业人员所受的损害严重,工伤社会保障已难于补偿其受到的全部损害,的从业人员所受的损害严

144、重,工伤社会保障已难于补偿其受到的全部损害,而依照民事法律仍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既有享受工伤社会而依照民事法律仍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既有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又有向本单位要求进一步赔偿的权利。保险待遇的权利,又有向本单位要求进一步赔偿的权利。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4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2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1)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施工单位要依法保

145、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施工作业人员也必须依法遵守有关的规施工单位要依法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施工作业人员也必须依法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到不违章作业。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章制度,做到不违章作业。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这是从业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这是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基本义务,也是明确的个人责任,只有具有这种安全素质,严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基本义务,也是明确的个人责任,只有具有这种安全素质,严格地履行个人职责才是在安全上合格的,否则

146、将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格地履行个人职责才是在安全上合格的,否则将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背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背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147、,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建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4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2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148、施工单位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使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施工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的施工单位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使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施工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是控制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是控制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施工作业人员有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所要达到的要求是,的重要措施。施工作业人员有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所要达到的要求是,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种要求并不是一般

149、可有可无的要求,而是通过法律形式强化了的要求,对能力。这种要求并不是一般可有可无的要求,而是通过法律形式强化了的要求,对从业人员来说,是一种要切实履行的法定义务。从业人员来说,是一种要切实履行的法定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作业人

150、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4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2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3)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施工安全事故通常都是由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所酿成。因此,施工作业人施工安全事故通常都是由事

151、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所酿成。因此,施工作业人员一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员一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时予以处理。”5.3

152、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5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针对一些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投入不足,许多新人场农民工未经培训即上岗针对一些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投入不足,许多新人场农民工未经培训即上岗作业,造成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普遍不足,往往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作业,造成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普遍不足,往往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的问题,建筑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的问题,建筑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

153、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员,不得上岗作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第二十号)第二十六条指出:六条指出:“保证安全培训投入。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社会资金积极资助的安全保证安全培训投入。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社会资金积极资助的安全培训投入机制。要将政府应当承担的安全培训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企业要在职培训投入机制。要将政府应当承担的安全培训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企业要在职工培训经费和安全费用中足额列支

154、安全培训经费,实施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要专工培训经费和安全费用中足额列支安全培训经费,实施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要专门安排安全培训资金。研究探索由开展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筑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机门安排安全培训资金。研究探索由开展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筑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机构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事故预防与安全培训工作。构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事故预防与安全培训工作。”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5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第三条提出工作目标是: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

155、培训工作的决定第三条提出工作目标是:“到到“十二五十二五”时期末,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时期末,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三项岗位”人员)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合格后上岗,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持行政

156、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1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与“三项岗位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人员的培训考核1)三类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三类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57、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格后方可任职。”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5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1)三类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三类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_年年_月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月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条指出: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条指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项目负责人,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

158、策权的领导人员。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管理的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负责的建设工程

159、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更对所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更是要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三类人员的施工安全知是要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三类人员的施工安全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如果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如果这三类人员缺乏基本的施工安全生产知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和组织能力这三类人员缺乏基本的施工安全生产知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和组织能力不强,甚至违章指挥,将很可能会导致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不强,甚至违章指挥,将很可能会导致施工生产

160、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他们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他们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5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1)三类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三类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_年年_月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月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条指出: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条指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

161、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项目负责人,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管理的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

162、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更对所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更是要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三类人员的施工安全知是要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三类人员的施工安全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如果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如果这三类人员缺乏基本的施工安全生产知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和组织能力这三类人员缺乏基本的施工安全生产知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和组织能力不强,甚至违章指挥,将很可能会导

163、致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不强,甚至违章指挥,将很可能会导致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他们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他们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5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2)“三项岗位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人员的培训考核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发201140号)第九条规定:号)第九条规定:“企业主

164、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第四条和第八条进一步指出,严格落实第四条和第八条进一步指出,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企业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企业新任用或者招录任用或者招录“三项岗位三项岗位”人员,要组织其参加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上岗。人员,要组织其参加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上岗。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

165、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5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2)“三项岗位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人员的培训考核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发201140号)第九条规定:号)第九条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律经严

166、格考核、持证上岗。”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第四条和第八条进一步指出,严格落实第四条和第八条进一步指出,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企业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企业新任用或者招录任用或者招录“三项岗位三项岗位”人员,要组织其参加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上岗。人员,要组织其参加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上岗。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三项岗位三项岗位”人员

167、中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已涵盖在三类管理人员之中。人员中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已涵盖在三类管理人员之中。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因其从事直接对本人或他人及其周围设施安全有着重大危害因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因其从事直接对本人或他人及其周围设施安全有着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素的作业,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岗作业。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

168、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方可上岗作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三条号)第三条进一步规定:进一步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1)建筑电工;()建筑电工;(2)建筑架子工;()建筑架子工;(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

169、司机;(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7)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他特种作业。”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5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2施工单位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

170、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第九条中规定: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第九条中规定:“企业用工要严格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不同岗位、不同工种的人员进行因人施教。安

171、全教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不同岗位、不同工种的人员进行因人施教。安全教育培训可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安全形势报告会、事故案例分析会、安全法制教育、育培训可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安全形势报告会、事故案例分析会、安全法制教育、安全技术交流、安全竞赛、师傅带徒弟等。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安全技术交流、安全竞赛、师傅带徒弟等。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生产意识教育,本单位生产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本岗本单位生产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

172、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5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3进入新岗位或者新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入新岗位或者新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于新岗位、新工地往往各有特殊性,施工单位须对新录用或转场的职工进行安全由于新岗位、新工地往往各有特殊性,施工单位须对新录用或转场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施工工地的特点及危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施工工地的特点及危险因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施工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险因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施工单

173、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机械设备和电气安全及高处作业的安全基本知识、防火、防毒、防尘、防爆规程、机械设备和电气安全及高处作业的安全基本知识、防火、防毒、防尘、防爆知识以及紧急情况安全处置和安全疏散知识、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发生生产安全知识以及紧急情况安全处置和安全疏散知识、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自救、排险、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和及时报告等。事故时自救、排险、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和及时报告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

174、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第九条中规定:第九条中规定:“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学时的再培训。”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第十八条进一步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第十八条进一步

175、要求:“强强化现场安全培训。高危企业要严格班前安全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讲述岗位安全生化现场安全培训。高危企业要严格班前安全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讲述岗位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知识、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等,使班前安全培训成为安全生产第一道产与应急救援知识、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等,使班前安全培训成为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要大力推广防线。要大力推广“手指口述手指口述”等安全确认法,帮助员工通过心想、眼看、手指、等安全确认法,帮助员工通过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确保按规程作业。要加强班组长培训,提高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现场口述,确保按规程作业。要加强班组长培训,提高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176、。安全风险管控能力。”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5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也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

177、定第九条中还指出: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第九条中还指出:“企业调整职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随着我国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薪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随着我国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薪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被广泛应用于施工生产活动中,大大促进了施工生产效率和工程质量的提高,新材料被广泛应用于施工生产活动中,大大促进了施工生产效率和工程质量的提高,同时也对施工作业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施工单位对所采用的新技

178、术、同时也对施工作业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施工单位对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了解与认识不足,对其安全技术性能掌握不充分,或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了解与认识不足,对其安全技术性能掌握不充分,或是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就很可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就很可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采取保证安全的防材料时,必须对施

179、工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采取保证安全的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护措施,防止发生事故。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5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5安全教育培训方式安全教育培训方式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指出:条分别指出: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

180、带领下,实习至少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成绩突出,善于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传、帮、带”,没有发生过,没有发生过“三违三违”行为等条件。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行为等条件。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要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安全培训机构建设,控制数量,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要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安全培训机构建设,控制数量,合理布局。支持大中型企业和欠发达地区建立安

181、全培训机构,重点建设一批具有仿合理布局。支持大中型企业和欠发达地区建立安全培训机构,重点建设一批具有仿真、体感、实操特色的示范培训机构。要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定期公布安全培真、体感、实操特色的示范培训机构。要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定期公布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范围,接受社会监督。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工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范围,接受社会监督。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工会培训机构等开展安全培训。会培训机构等开展安全培训。加强远程安全培训。开发国家安全培训网和有关行业网络学习平台,实现优质资源加强远程安全培训。开发国家安全培训网和有关行业网络学习平台,实现优质资源共享。建立安全

182、培训视频课程征集、遴选、审核制度,建设课程共享。建立安全培训视频课程征集、遴选、审核制度,建设课程“超市超市”,推行自,推行自主选学。实行网络培训学时学分制,将学时和学分结果与继续教育、再培训挂钩,主选学。实行网络培训学时学分制,将学时和学分结果与继续教育、再培训挂钩,与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年度考核、提拔使用、评先评优挂钩。利用视频、电视、手机与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年度考核、提拔使用、评先评优挂钩。利用视频、电视、手机等拓展远程培训形式。等拓展远程培训形式。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6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

183、于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对于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任如下:1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建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

184、责任。”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6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

185、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任:(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2)施工单位的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

186、事相关工作的;(3)未在)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5)未按照规定在施)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

187、、设备、材料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6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改正,处挪用费

188、用20%以上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189、、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徒刑,并处罚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认真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建筑施工企业不认真执行房

190、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的,应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工整改;不认真挂牌督办通知书的,应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工整改;不认真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6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施工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法第七十一条还规定:建筑法第七十一条还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191、强令职工冒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92、,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以上违法行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以上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人、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注册执

193、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6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施工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成其他

194、严重后果的,处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1款规定: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年以上7年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

195、有期徒刑。”3施工作业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作业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也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也规定:“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1款规定: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96、,处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年以下有期徒刑。”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6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特种作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种作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_年年_月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月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备生产

197、、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未)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2)使用未)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3)未对特种设备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

198、育和技能培训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

199、。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6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特种作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种作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

200、业操作证的,给予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1)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

201、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2)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3)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1)依法不予延期的;)依法不予延期的;(2)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3)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行为能力的;(4)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考核

202、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5.3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3.6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严肃追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究安全培训责任。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

203、存在不按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存在不按大纲教学、不按题库考试、教考不分、乱办班等行为的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一律大纲教学、不按题库考试、教考不分、乱办班等行为的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一律依法严肃处罚。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依法严肃处罚。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任。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实际控制人依企业主要负责人依

204、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法承担相应责任。”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要建立并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要建立并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还应当针对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制度,还应当针对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5.4.1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建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

205、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

206、组织设计是规划和指导施工全过程的综合性技术经济文件,是施工准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组织设计是规划和指导施工全过程的综合性技术经济文件,是施工准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的重要依据和保证。是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的重要依据和保证。安全技术措施是为了实现安全生产,在防护上、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的措施。具体来说,就是在安全技术措施是为了实现安全生产,在防护上、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的措施。具体来说,就是在工程施工中,针对工程的特点、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方法、劳动组织、作业方法、使用的机械、工程施工中,针对工程的特点、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方法、劳动组织、作业方法、使用的机械、动力设备、变配电设施、架

207、设工具以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等制定的确保安全施工的措施。动力设备、变配电设施、架设工具以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等制定的确保安全施工的措施。临时用电方案直接关系到用电人员的安全,也关系到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临时用电方案直接关系到用电人员的安全,也关系到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中第安全技术规范中第3.1.1条规定:条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第,第3.1.6条也规定:条也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

208、以下和设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1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2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

209、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土方开挖工程;(工程;(3)模板工程;()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

210、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三条指出:本办法所称危险号)第三条指出: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

211、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文件。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1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2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安全专

212、项施工方案1)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查阅本章节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查阅本章节5.3.1),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213、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组织编制。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

214、工组织设计等。(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种作业人员等。(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计算书及相关图纸。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

215、度5.4.1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2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

216、当由总承包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

217、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5.4 施

218、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1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2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3)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继续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继续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

219、重新审核。对于超过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项方案实施前,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

220、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

221、工序。序。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1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施工前的详细说明制度,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交底制度,是指

222、在施工前,施工单位的施工前的详细说明制度,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交底制度,是指在施工前,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技术负责人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地讲解和说明。这项制度非常有助于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尽快了解需要进行行详细地讲解和说明。这项制度非常有助于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尽快了解需要进行施工的具体情况,掌握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保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减少因安施工的具体情况,掌握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保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减少因安全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实践证明,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制度是安全施工的重要保全事

223、故导致的经济损失。实践证明,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制度是安全施工的重要保障,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起着重要作用。障,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起着重要作用。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

224、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1)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

225、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危险部位,是指存在危险因素,容易造成作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伤亡的地危险部位,是指存在危险因素,容易造成作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伤亡的地点。由于各类工程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同工程的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也是点。由于各类工程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同工程的

226、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也是不完全相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针对施工现场容易出现生不完全相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针对施工现场容易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地点,列举了一些危险部位,包括: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产安全事故的地点,列举了一些危险部位,包括: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等危险部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使用的设施设备

227、和材料的情况,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使用的设施设备和材料的情况,存储物品的情况等,具体确定本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并设置明显的安全存储物品的情况等,具体确定本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警示标志。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警示标志,是指提醒人们注意的各种标牌、文字、符号以及灯光等。安全警示标志,是指提醒人们注意的各种标牌、文字、符号以及灯光等。如在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处,设立红灯警

228、示;在施工起如在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处,设立红灯警示;在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等处,应当设置警戒标志,并保证充足的照明。安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等处,应当设置警戒标志,并保证充足的照明。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于明显的地点,让作业人员和其他进行施工现场的人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于明显的地点,让作业人员和其他进行施工现场的人员易于看到。安全警示标志如果是文字,应当易于人们读懂;如果是符合,员易于看到。安全警示标志如果是文字,应当易于人们读懂;如果是符合,则应当易于人们理解;如果是灯光,则应当明亮显眼。安全警示标志必须则应当易于人们理解;如果是灯光,则应当明亮显眼。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

229、标准,即安全标志(符合国家标准,即安全标志(GB 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16719-1996)。各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后,未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各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后,未经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拆除。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拆除。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施工现场安全防护2)不同施工阶段和暂停施工应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不同施工阶段和暂停施工应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

230、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由于施工有一定的时间,且又是在露天的较多,因此,根据地下施工、高由于施工有一定的时间,且又是在露天的较多,因此,根据地下施工、高空施工等不同的施工阶段,采取不同的安全措施。同时

231、,还应当根据环境空施工等不同的施工阶段,采取不同的安全措施。同时,还应当根据环境和季节、气候变化,加强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例如,夏季要防署降温,和季节、气候变化,加强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例如,夏季要防署降温,在特别高温的天气下,要采取调整施工时间、改变施工方式等措施;冬季在特别高温的天气下,要采取调整施工时间、改变施工方式等措施;冬季要防寒防冻,防止煤气中毒。土壤在冬季受冻变硬,难以挖掘,在冬季施要防寒防冻,防止煤气中毒。土壤在冬季受冻变硬,难以挖掘,在冬季施工应专门制定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操作人员进工应专门制定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

232、术培训。整个冬季施工应随时掌握气候变化情况,以便预先做好行安全技术培训。整个冬季施工应随时掌握气候变化情况,以便预先做好保护措施。开挖冻土,应根据施工方法,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夜间保护措施。开挖冻土,应根据施工方法,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在深坑、陡坡等危险地段应增设红灯标志,以防发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在深坑、陡坡等危险地段应增设红灯标志,以防发生伤亡事故。生伤亡事故。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施工现场安全防护2)不

233、同施工阶段和暂停施工应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不同施工阶段和暂停施工应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雨季、冬季和夜间施工条件较差,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在施工中更应注意。雨季和冬季施工时应对运输道路采取雨季、冬季和夜间施工条件较差,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在施工中更应注意。雨季和冬季施工时应对运输道路采取防滑措施,如加铺炉渣、砂子等,以保证正常运输和安全。如有可能,应避免在雨季、冬季和夜间施工。针对一防滑措施,如加铺炉渣、砂子等,以保证正常运输和安全。如有可能,应避免在雨季、冬季和夜间施工。针对一些有较大危险的工程,在施工时更应注意。如土方工程在雨季施工时,应全面检查原有排水系统,进行疏浚或加些有较大危险的工程,在施工

234、时更应注意。如土方工程在雨季施工时,应全面检查原有排水系统,进行疏浚或加固,必要时要增加排水措施,保证水流畅通,傍山沿河地区应制定防汛措施;在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应四固,必要时要增加排水措施,保证水流畅通,傍山沿河地区应制定防汛措施;在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应四周垒填土埂,防止雨水流入,并要特别注意边坡和直立壁的稳定;必要时可放缓边坡或增设支撑,并加强对边坡周垒填土埂,防止雨水流入,并要特别注意边坡和直立壁的稳定;必要时可放缓边坡或增设支撑,并加强对边坡和支撑的检查;雨季施工不宜靠房屋墙壁和围墙堆土,防止倒塌事故。大风、大雨期间应暂停施工。和支撑的检查;雨季施工不宜靠房屋墙壁和围墙堆土,

235、防止倒塌事故。大风、大雨期间应暂停施工。1988年年_月的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三十二条提出,应在每一建筑工地或者其附近地方,按照工人人数和月的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三十二条提出,应在每一建筑工地或者其附近地方,按照工人人数和工期长短提供供工人在恶劣气候条件下暂停工作时躲避用的地方。工期长短提供供工人在恶劣气候条件下暂停工作时躲避用的地方。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施工现场安全防护2)不同施工阶段和暂停施工应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不同施工阶段和暂停施

236、工应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暂时停止施工的情况包括因不可抗力因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暂时停止施工的情况包括因不可抗力因素停止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责令停止施工。素停止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责令停止施工。对于前一种情况,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关费用;而后一种情况,则对于前一种情况,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关费用;而后一种情况,则要分清责任,谁的责任谁承担费用。不论最后费用是由谁承担,施工单

237、位要分清责任,谁的责任谁承担费用。不论最后费用是由谁承担,施工单位都必须做好现场防护,防止在暂停施工期间出现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或者都必须做好现场防护,防止在暂停施工期间出现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或者施工现场以外的其他人员的安全事故;同时,还应当为下一步继续施工创施工现场以外的其他人员的安全事故;同时,还应当为下一步继续施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造良好的工作环境。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施工现场安全防护3)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施工现场临时

238、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场临时搭建的建筑

239、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当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这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当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这主要是考虑到办公区、生活区是人们进行办公和日常生活的区域,人员比主要是考虑到办公区、生活区是人们进行办公和日常生活的区域,人员比较多而杂,安全防范措施和意识比较弱,况且一般来说,办公时间与施工较多而杂,安全防范措施和意识比较弱,况且一般来说,办公时间与施工时间不完全一致,不同的施工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时间也不完全相同,如时间不完全一致,不同的施工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时间也不完

240、全相同,如果将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设在一起,势必会造成施工现场的混乱,极果将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设在一起,势必会造成施工现场的混乱,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中也发生多起因将生活区与作业区设在一起而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中也发生多起因将生活区与作业区设在一起而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其次,对于办公区和生活区的选址,有特别要求,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其次,对于办公区和生活区的选址,有特别要求,即办公用房、生活用房都必须建在安全地带,保证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不即办公用房、生活用房都必须建在安全地带,保证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不会因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而受到破坏,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会因滑坡、泥石流

241、等地质灾害而受到破坏,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施工现场安全防护3)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为了保障施工单位职工的身体健康,对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为了保障施工单位职工的身体健康,对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都要求符合卫生标准。例如,有职工食堂的,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都要求符合卫生标准。例如,有职工食堂的,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炊具经常洗刷,生

242、熟食品分开存放,食有关规定,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炊具经常洗刷,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食品保管无腐烂变质,炊事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明,还应当依据食堂规模的品保管无腐烂变质,炊事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明,还应当依据食堂规模的大小、入伙人数的多少,具有相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场所及大小、入伙人数的多少,具有相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场所及必要的上、下水等卫生设施;对于没有职工食堂的,施工单位应当提供符必要的上、下水等卫生设施;对于没有职工食堂的,施工单位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合格的膳食。施工单位提供的饮水也必须达到国合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合格的膳食。施工单位提供的饮水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243、而在施工现场,时常会出现职工集体食物中毒等事件,造家规定的标准。而在施工现场,时常会出现职工集体食物中毒等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因此,施工单位必须对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的卫生成恶劣影响。因此,施工单位必须对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的卫生条件高度重视,根据施工人员的多少,配备必要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条件高度重视,根据施工人员的多少,配备必要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场所以及上、下水等卫生设施,做到防尘、防蝇等,与污染源保持贮存等场所以及上、下水等卫生设施,做到防尘、防蝇等,与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同时,保证施工现场的内外整洁。施工单位违反食品卫生法安全距离,同时,保证施工现场的内外整洁。

244、施工单位违反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施工现场安全防护3)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目前,很多施工工地都采用装配式的活动房屋。这种房屋特点是,安装仅目前,很多施工工地都采用装配式的活动房屋。这种房屋特点是,安装仅需简单工具即可操作,房屋可多次拆装,重复使用。从性能上讲,这种房需简单工具即可操作,房屋可多次拆装,重

245、复使用。从性能上讲,这种房屋具有密封严密、隔热保温,防水、耐潮、防腐、防火,重量轻,运输十屋具有密封严密、隔热保温,防水、耐潮、防腐、防火,重量轻,运输十分方便,使用周期长(使用寿命可达分方便,使用周期长(使用寿命可达20年以上)等优点。施工单位在选择年以上)等优点。施工单位在选择这种活动房屋时,应当选择正规的生产厂家的产品,具有产品合格证,才这种活动房屋时,应当选择正规的生产厂家的产品,具有产品合格证,才能保证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止因活动厂房的不合格产品导致生能保证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止因活动厂房的不合格产品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

246、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施工现场安全防护4)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一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一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防护措施。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

247、封闭围挡。围挡。”建设工程施工多为露天、高处作业,对周围环境特别是毗邻的建筑物、构建设工程施工多为露天、高处作业,对周围环境特别是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可能会造成损害。因此,施工单位有责任、有义务采取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可能会造成损害。因此,施工单位有责任、有义务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不受损坏。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不受损坏。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主要是解决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主要是解决“扰民扰民”和和“民扰民扰”问题。施工现场问题。施工现场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围墙、围栏等封闭起来,既可以防止施工中的不安全采用密目式

248、安全网、围墙、围栏等封闭起来,既可以防止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扩散到场外,也可以起到保护环境、美化市容、文明施工的作用。还因素扩散到场外,也可以起到保护环境、美化市容、文明施工的作用。还可以防盗、防砸打损害物品等。可以防盗、防砸打损害物品等。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施工现场安全防护4)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城市市区比较繁华,人流、车流密集,在这样的区域里进行施工,不仅对城市市区比较繁华,人流、车流密集,在这样的

249、区域里进行施工,不仅对周围的环境产生影响,也给居民的出行和生活造成不便;同时,施工作业周围的环境产生影响,也给居民的出行和生活造成不便;同时,施工作业人员以外的人进行施工现场,存在极大的不安全因素,既容易伤害到作业人员以外的人进行施工现场,存在极大的不安全因素,既容易伤害到作业人员,也容易伤害到施工现场以外的其他人员。因此,为了解决人员,也容易伤害到施工现场以外的其他人员。因此,为了解决“扰民扰民”和和“民扰民扰”的问题,施工单位对于在城市市区的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封闭的问题,施工单位对于在城市市区的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封闭围挡,将施工工地与周围环境相隔离。围挡,将施工工地与周围环境相隔离。建设工

250、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第)第3.0.8条规定:条规定:“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并应采用硬质围挡。市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并应采用硬质围挡。市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应低于,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围挡应牢固、,围挡应牢固、稳定、整洁。距离交通路口稳定、整洁。距离交通路口20m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0.8m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性围挡,并应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性围挡,并应采取交通疏导和警

251、示措施。”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施工现场安全防护5)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

252、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还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还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

253、指派专门人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爆破、吊装作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事故,而且一旦发生事故,爆破、吊装作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事故,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造成较大的伤害。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将会对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造成较大的伤害。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因此,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学品和其他

254、化学品。因此,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施工单位也应当会同有关单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作施工单位也应当会同有关单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业现场的安全管理。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施工现场安全防护6)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管理)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采购、租赁施工单位采购

255、、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

256、及配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因此,决不能让不合格的产品流入施工现场,并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因此,决不能让不合格的产品流入施工现场,并要加强日常的检查、维修和保养,保障这些设备和产品的正常使用和运转。加强日常的检查、维修和保养,保障这些设备和产品的正常使用和运转。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施工现场安全防护7)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的安全使用管理)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的安全使用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

257、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

258、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

259、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260、:“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挪作他用。”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第二十二条中指出:号)第二十二条中指出:“企业在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261、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1)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管理)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管理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_年年_月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月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七条规定:号)第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

262、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标准如下:(1)矿山工程为)矿山工程为2.5;(;(2)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工程为2.0;(;(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信工程为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

263、。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继续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继续规定:“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

264、的,其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1)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管理)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管理原

265、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

266、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要的费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工措施费。”_年年_月月_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经修订并颁布了新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经修订并颁布了新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第一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267、号文件)第一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2 施工现场安全

268、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1)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管理)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管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继续规定:条继续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

269、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

270、、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1)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管理)施工单

271、位安全费用的提取管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

272、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中规定,安全文明施号)中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工费包括:(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各项费用。(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文明施工费,

273、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4)临时)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

274、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2)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包括施工现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场

275、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2)配备、维护、保养应)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4)安全生产检查、咨询、评价(不包括新建、)安全生产检查、咨询、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276、评价)和标准化建设支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标准化建设支出;(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7)安)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8)安)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

277、全管理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2)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在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

278、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企业安

279、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继续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继续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

280、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定的除外。”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

281、度5.4.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2)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中也指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中也指出:“实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包

282、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继续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继续规定: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283、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

284、暂停施工。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2)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

285、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总

286、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_年年_月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月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287、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的其他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条和第十三条明确指出: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条和第十三条明确指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

288、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1)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修理)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修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

289、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部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

290、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29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2)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

292、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

293、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记录;(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施

294、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2)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法规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继续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继续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

295、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

296、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不得继续使用。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2)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297、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

298、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还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还规定: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可继续使用。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3特种设备安

299、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2)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证书注销手续。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

300、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施,确保使用安全。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3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近年来,施工现场的火灾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因此,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301、,加强消防安全教近年来,施工现场的火灾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因此,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育培训,严格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1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职责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职责_年年_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第十五条规定:号)第十五条规定:“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

302、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3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1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职责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机关

303、、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

304、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问距符)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问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多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法第十七条继续规定: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多定为消

305、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法第十七条继续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全职责:(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实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

306、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3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1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还规定:一条还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

307、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显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消防安全标志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消防安全标、消防安全标志志GB 13495-92设置。设置。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3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2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要求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国务

308、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料消防安全管理。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严格分离

309、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住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相关标准规范,加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相关标准规范,加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

310、火灾隐患。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相关部门要尽快研究提高建筑材料性能,建立淘汰机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相关部门要尽快研究提高建筑材料性能,建立淘汰机制,将部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纳入淘汰范围。将部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纳入淘汰范围。”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3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2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要求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要求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

311、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公消2009131号)第一条对保障施工现场应具备的消防安全条件规定如下:号)第一条对保障施工现场应具备的消防安全条件规定如下:(1)施工现场要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建筑工地要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施工现场要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建筑工地要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在建建筑内应设置标明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醒目标志,视情安装楼梯间业要求。在建建筑内应设置标明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醒目标志,视情安装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照明,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规范材料堆放,保证发生火灾和出入口的临时照明,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规范材料堆放,保证发生火灾时

312、,现场施工人员疏散和消防人员扑救快捷畅通。时,现场施工人员疏散和消防人员扑救快捷畅通。(2)施工现场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应当在建设工程平地阶段按照总平面设)施工现场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应当在建设工程平地阶段按照总平面设计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并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根据在建工程施工进度,计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并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根据在建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配备水枪水带,消防干管设置水泵接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配备水枪水带,消防干管设置水泵接合器,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合器,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313、。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3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2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要求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要求(3)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和在)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应在明显和方便取用的地方配置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应在明显和方便取用的地方配置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4)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

314、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制定并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消防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动用明火必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315、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需要进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应有具体防火防爆措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应有具体防火防爆措施;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将

316、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施;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严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防火部位,实行严格管理。火灾后果严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防火部位,实行严格管理。”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3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3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和防火检查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和防火检查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第十五条中指出: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第十五条中指出:“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

317、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落实防火落实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施工单位应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施工单位应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防范、整改措施。国家、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施工现范、

318、整改措施。国家、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施工现场也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施工单位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场也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施工单位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施工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施工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

319、,防火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防火巡查落实情况等。查落实情况等。”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3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4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公安部公安部_年年_月修订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月修订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六条规定:号)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

320、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继续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继续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321、;(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2)查验消防产品和)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3)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

322、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3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5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第八条中指出: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第八条中指出:“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

323、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委部委_年年_月发布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月发布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建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1)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2)在建设工地

324、醒目位)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3)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全教育;(4)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3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5

325、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第三条也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第三条也规定:“加强加强施工现场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消防内施工现场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消防内容: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岗位的火灾危险容: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

326、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具有相应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具有相应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能力。救能力。”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继续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继续规定:“加加强初期火灾扑救和疏散演练。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强初期火灾扑救和疏散演练。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生产法规的规定,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

327、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及时报警、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年组织一次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及时报警、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4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_年年_月月_日由人社部、住建部、全总、安监总局共同下发

328、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日由人社部、住建部、全总、安监总局共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中第一条规定:号)中第一条规定:“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

329、、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

330、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4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据此,工伤保险是面向施工企业全体员工的强制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则是针对施据此,工伤保险是面向施工企业全体员工的强制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则是针对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特有群体的职工,仍属于一种法定险种,其适用范围是在施工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特有群体的职工,仍属于一种法定险种,其适用范围是在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深基坑作业、爆破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人员,尽管可能已现场从事高处作业、深基坑作业、爆破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

331、施工人员,尽管可能已参加了工伤保险,但法律鼓励施工企业再为他们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使这部分人员参加了工伤保险,但法律鼓励施工企业再为他们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使这部分人员能够比其他职工依法获得更多的权益保障,能够比其他职工依法获得更多的权益保障,1工伤保险的规定工伤保险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

332、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4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工伤保

333、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1工伤保险的规定工伤保险的规定1)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如下: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

334、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4 工伤保险和

335、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1工伤保险的规定工伤保险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部门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

336、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

337、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任何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任何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4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1工伤保险的规定工伤保险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

338、工资总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部门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

339、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任何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

340、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奖金, 或者挪作其他用途。或者挪作其他用途。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

341、度5.4.4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1工伤保险的规定工伤保险的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自残或者自杀的。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当自事故

342、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可以直接

343、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4 工伤

344、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1工伤保险的规定工伤保险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点、原因以及

345、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

346、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4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1工伤保险的规定工伤保险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

347、申请之日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

348、定决定的时限中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如下: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

349、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4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1工伤保险的规定工伤保险的规定3)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申请

350、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不服的;(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关协议或者规定的;(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351、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异议的。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4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建筑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建筑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险,支付保险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则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则规定:“施工单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位

352、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第二十六条中进一步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第二十六条中进一步要求:“研究探索由开展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筑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机构安排一定资金,用研究探索由开展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筑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机构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事故预防与安全培训工

353、作。于事故预防与安全培训工作。”工伤保险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有着很大的不同。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实行工伤保险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有着很大的不同。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实行实名制,并按工资总额计提保险费,较适用于企业的固定职工。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名制,并按工资总额计提保险费,较适用于企业的固定职工。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则是一种法定的商业保险,通常是按照施工合同额或建筑面积计提保险费,针对着则是一种法定的商业保险,通常是按照施工合同额或建筑面积计提保险费,针对着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特殊人群,较适合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从事危险作业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特殊人群,较适合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从事危

354、险作业人员流动性大的行业特点。员流动性大的行业特点。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4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和费率)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和费率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保险费应当列入建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施工企业和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

355、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

356、激励投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4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施工企业应在工程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

357、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

358、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5.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4.4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

359、搞好索赔服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及时、足额的赔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360、的安全服务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施工企业应当选择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当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当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

361、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施工企业在投保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施工企业在投保时可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服务内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行业协会或时可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服务内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行业协会或者其它中介组织开展安全咨询服务工作,大力培育建筑

362、安全中介服务市场。者其它中介组织开展安全咨询服务工作,大力培育建筑安全中介服务市场。”5.5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是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安全生产法对事故发生前应急救援的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是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安全生产法对事故发生前应急救援的准备和事故发生后调查处理的组织分别进行了规范,体现了重在预防的指导思想。备和事故发生后调查处理的组织分别进行了规范,体现了重在预防的指导思想。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63、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_年年_月国务院发布了生产安月国务院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5.5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5.1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

364、指造成)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人以上100人以人以下重伤,或者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人以上50人以下人以下重伤,或者重伤,或者1000

365、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5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5.1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以上”包

366、括本数,所称的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不包括本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还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还规定:“没有造成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5.5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施工安全事

367、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5.2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应急救援预案是指事先制定的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救援应急救援预案是指事先制定的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责任以及协调等方面的方案和计划。的组织、程序、措施、责任以及协调等方面的方案和计划。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

368、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1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

369、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1)综合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综合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5.5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

370、查处理5.5.2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1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2)专项应急预案。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专项应急预案。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3)现场处置方

371、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现场处置方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

372、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5.5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5.2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73、的规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2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和备案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和备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矿山、建筑施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

374、有专家名单。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单。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论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5.5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5.2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2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和备案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和

375、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中央管理的总公司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376、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

377、案除按照本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5.5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5.3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1事故报告要求事故报告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

378、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379、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事故报告的要求如下:故报告的要求如下: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5.5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5.3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

380、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1事故报告要求事故报告要求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

381、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382、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5.5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5.3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1事故报告要求事故报告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上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上述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383、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小时。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

384、的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五十条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5.5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5.3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2事故补报要求事故补报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

385、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3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报告的内容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报告事故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

386、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应当包括单位的全称、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应当包括单位的全称、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的情况、单位负责人的基本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的情况、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近期的生产经营状况等。当然,这些只是一般性要求,对于不同情况以及近期的生产经营状况等。当然,这些只是一般性要求,对于不同行业的企业

387、,报告的内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但是应当以全面、简行业的企业,报告的内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但是应当以全面、简洁为原则。洁为原则。5.5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5.3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3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报告的内容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具体,并尽量精确到分钟。报告事故发生的地点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具体,并尽量精确到分钟。报告事故发生的地点要准确,除事故发生的中心地点外,还应当报告事故所波及的区域。报告要准确,除事故发生的中心地点外,还应当报告事故所波及的区域。报告事故现场的情

388、况应当全面,不仅应当报告现场的总体情况,还应当报告现事故现场的情况应当全面,不仅应当报告现场的总体情况,还应当报告现场的人员伤亡情况、设备设施的毁损情况;不仅应当报告事故发生后的现场的人员伤亡情况、设备设施的毁损情况;不仅应当报告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还应当尽量报告事故发生前的现场情况,便于前后比较,分析事场情况,还应当尽量报告事故发生前的现场情况,便于前后比较,分析事故原因。故原因。事故的简要经过是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核心要求在于事故的简要经过是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核心要求在于“全全”和和“简简”。“全全”就是要全过程描述,就是要全过程描述,“简简”就是要简单明了。需要强调的是,就是

389、要简单明了。需要强调的是,由于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在一瞬间,对事故经过的描述应当特别注意事故发由于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在一瞬间,对事故经过的描述应当特别注意事故发生前作业场所有关人员和设备设施的一些细节,因为这些细节可能就是引生前作业场所有关人员和设备设施的一些细节,因为这些细节可能就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发事故的重要原因。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应当遵守事实求实的原则,不作无根据的猜测,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应当遵守事实求实的原则,不作无根据的猜测,更不能隐瞒实际伤亡人数。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导更不能隐瞒实际伤亡人数。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导致的建筑物的毁损、生产

390、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的损坏等。由于人员伤亡情致的建筑物的毁损、生产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的损坏等。由于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直接影响事故等级的划分,并因此决定事故的调查处理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直接影响事故等级的划分,并因此决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后续重大问题,在报告这方面情况时应当谨慎细致,力求准确。等后续重大问题,在报告这方面情况时应当谨慎细致,力求准确。5.5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5.3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3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报告的内容已经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

391、已经接到已经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已经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所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所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这是报告事故应当包括内容的兜底条款。对于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应当这是报告事故应当包括内容的兜底条款。对于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如较大以上事故还应当报告事故所造成的社会影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如较大以上事故还应当报告事故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现场指挥等有关情况。响、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现场

392、指挥等有关情况。从上述情况来看,应当报告的内容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因此,要求事故从上述情况来看,应当报告的内容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因此,要求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个不同层次的事故报告主体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个不同层次的事故报告主体依照同样的标准来报告事故,是不切实际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对于事故依照同样的标准来报告事故,是不切实际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对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只需要准确报告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的大体情况现场有关

393、人员,只需要准确报告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的大体情况就可以了;对于事故单位负责人则需要进一步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就可以了;对于事故单位负责人则需要进一步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对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伤亡和损失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对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则需要其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则需要其严格按照本条规定内容进行报告。严格按照本条规定内容进行报告。5.5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5.3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394、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4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相应处理措施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相应处理措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

395、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关证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5.5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5

396、.3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4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相应处理措施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相应处理措施1)组织应急抢救)组织应急抢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例如,对危例如,对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可能对周边群众和环境产生危害的事故,

397、施工单位应当在险化学品泄漏等可能对周边群众和环境产生危害的事故,施工单位应当在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职工、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职工、群众发出预警信息,标明危险区域,组织、协助应急救援队伍救助受害人群众发出预警信息,标明危险区域,组织、协助应急救援队伍救助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衍生事故。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

398、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399、、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5.5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5.3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4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相应处理措施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相应处理措施2)保护事故现场)保护事故现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

400、,需要移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事故现场是追溯判断发生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人责任的客观物质基础。从事故现场是追溯判断发生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人责任的客观物质基础。从事故发生到事故调查组赶赴现场,往往需要一段时间。而在这段时问里,事故发生到事故调查组赶赴现场,往往需要一段时间。而在这段时问里,许多外界因素,如对伤员的救护、对险情的控制,周围群众的围观等都会许多外界因素,如对伤员的救护、

401、对险情的控制,周围群众的围观等都会给事故现场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有时甚至还有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情况。给事故现场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有时甚至还有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情况。间隔时间越长,影响事故现场失真的外界因素就越多,现场遭到破坏的可间隔时间越长,影响事故现场失真的外界因素就越多,现场遭到破坏的可能性就越大。事故现场保护的好坏,将直接决定和影响事故现场勘查,事能性就越大。事故现场保护的好坏,将直接决定和影响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现场保护不好,一些与事故有关的证据就难于找到,不便于查明事故的故现场保护不好,一些与事故有关的证据就难于找到,不便于查明事故的原因,从而影响事故调查处理进度和质量。总之,保护现

402、场是取得客观准原因,从而影响事故调查处理进度和质量。总之,保护现场是取得客观准确证据的前提,有利于准确查找事故原因和认定事故责任,保证事故调查确证据的前提,有利于准确查找事故原因和认定事故责任,保证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工作的顺利进行。5.5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5.3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4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相应处理措施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相应处理措施2)保护事故现场)保护事故现场事故现场保护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在现场勘查之前,维持现场的原始状态,事故现场保护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在现场勘查之前

403、,维持现场的原始状态,既不使它减少任何痕迹、物品,也不使它增加任何痕迹、物品。本条规定既不使它减少任何痕迹、物品,也不使它增加任何痕迹、物品。本条规定的事故现场保护主体是有关单位和人员,主要是指事故发生单位和接到事的事故现场保护主体是有关单位和人员,主要是指事故发生单位和接到事故报告并赶赴事故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故报告并赶赴事故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此外,任何不特定的主体,即任何单位和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此外,任何不特定的主体,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个人,都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404、毁灭相关证据。保护事故现场,必须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和周围环境,划定保护区的保护事故现场,必须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和周围环境,划定保护区的范围,布置警戒,必要时,将事故现场封锁起来,禁止一切人进入保护区,范围,布置警戒,必要时,将事故现场封锁起来,禁止一切人进入保护区,即使是保护现场的人员,也不要无故进入,更不能擅自进行勘查,禁止随即使是保护现场的人员,也不要无故进入,更不能擅自进行勘查,禁止随意触摸或者移动事故现场上的任何物品。特殊情况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意触摸或者移动事故现场上的任何物品。特殊情况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移动物件的

405、目的是出于抢救人员、防止)移动物件的目的是出于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2)移动物件必须经过事故单位负责人或)移动物件必须经过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的同意;(3)移动物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现场)移动物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现场照片,对被移动物件应当贴上标签,并作出书面记录;(照片,对被移动物件应当贴上标签,并作出书面记录;(4)移动物件应当)移动物件应当尽量使现场少受破坏。尽

406、量使现场少受破坏。5.5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5.4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事故调查的管辖事故调查的管辖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407、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

408、日起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区域的,由事故发

409、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参加。5.5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5.4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与职责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与职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继续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继续规定: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由有关人

410、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事

411、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事故调查报告。5.5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5.4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3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412、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最长不超过60日。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

413、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的有关资料应当归

414、档保存。5.5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5.4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4事故调查的后期处理事故调查的后期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415、,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

416、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

417、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5.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工程建设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参与建设活动主体众多,虽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工程建设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参与建设活动主体众多,虽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点是施工现场,主要责任单位是施工单位,但与施工活动密切相关的单位却不少,点是施工现场,主要责任单位是施工单位,但与施工活动密切相关的单位却不少,它们的活动都影响着施工安全。它们的活动都影响着施工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建设

418、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5.6.1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作为业主和甲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作为业主和甲方,建设单位有权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单位,

419、可以自行选购施工所方,建设单位有权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单位,可以自行选购施工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检查工程质量、控制进度、监督工程款使用,对施工的各个环需的主要建筑材料,检查工程质量、控制进度、监督工程款使用,对施工的各个环节实行综合管理,因此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起着决定性作用。节实行综合管理,因此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起着决定性作用。5.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5.6.1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针对建设单位的不规范行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420、理条例从以下几方面做出了针对建设单位的不规范行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从以下几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严格的规定。1)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作为负责建设工程整体工作的一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建设工程各个环节所作为负责建设工程整体工作的一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建设工程各个环节所需的基础资料是建设单位的基本义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需的基础资料是建设单位的基本义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

421、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供。”这里强调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施工资料的真实性,不得伪造、篡改。二是施工这里强调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施工资料的真实性,不得伪

422、造、篡改。二是施工资料的科学性,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数据准确。三是施工资料的完整性,必须齐全,资料的科学性,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数据准确。三是施工资料的完整性,必须齐全,能够满足施工需要。四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提供施工资料,不得推诿。能够满足施工需要。四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提供施工资料,不得推诿。5.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5.6.1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2)建设单位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建设单位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建设工

423、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勘察、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法从事有关活动,必然会给建设工程带来重大结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法从事有关活动,必然会

424、给建设工程带来重大结构性的安全隐患和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容易造成事故。性的安全隐患和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容易造成事故。而压缩合同工期,迫使施工单位增加人力、物力,其结果是盲目赶工期、简化工序而压缩合同工期,迫使施工单位增加人力、物力,其结果是盲目赶工期、简化工序和违规操作,必然带来事故隐患,必须禁止。建设单位不能为了早日发挥项目的效和违规操作,必然带来事故隐患,必须禁止。建设单位不能为了早日发挥项目的效益,迫使施工单位大量增加人力、物力投入、简化施工程序,赶工期,损害施工单益,迫使施工单位大量增加人力、物力投入、简化施工程序,赶工期,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甚至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这样规定,一是,考虑到

425、合同是双方在平等协位的利益,甚至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这样规定,一是,考虑到合同是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约定的,对于工期的约定也是大家从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并为各方接商的基础上约定的,对于工期的约定也是大家从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并为各方接受的期间;二是,合同中对于工期的约定是非常明确的,便于执行;三是,如果由受的期间;二是,合同中对于工期的约定是非常明确的,便于执行;三是,如果由于压缩工期造成安全事故,在追究责任时,有确定的标准,比较容易分清责任。于压缩工期造成安全事故,在追究责任时,有确定的标准,比较容易分清责任。5.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

426、任制度5.6.1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3)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要费用。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要费用。” 工程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初步设计的图纸、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费用工程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初步设计的图纸、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费用定额及其他有关文件,概略计算的拟建工程费用。在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安全定额及

427、其他有关文件,概略计算的拟建工程费用。在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标准(JGJ59-2011)中,规定了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作业环境的项目。)中,规定了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作业环境的项目。根据这一标准,安全防护、临时用电、生活设施、办公场所、娱乐场所等的建设标根据这一标准,安全防护、临时用电、生活设施、办公场所、娱乐场所等的建设标准以及对现场围挡、场地硬化、医疗救助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安全作业环境和施工准以及对现场围挡、场地硬化、医疗救助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安全作业环境和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据此承担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

428、标准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据此承担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不得随意降低费用标准。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不得随意降低费用标准。5.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5.6.1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

429、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建设单位(甲方)供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甲方有权选择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建设单位(甲方)供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甲方有权选择自己认为合适、合格的材料。建筑法对此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但实践中也确自己认为合适、合格的材料。建筑法对此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但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建设单位利用其材料采购权,提供假冒伪劣商品,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因实存在着建设单位利用其材料采购权,提供假冒伪劣商品,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因此,本条未限

430、制建设单位提供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此,本条未限制建设单位提供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和器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5.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5.6.1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首先,由于工程的建设投资、投

431、资效益的回收以及工程质量后果都是由建设单位承首先,由于工程的建设投资、投资效益的回收以及工程质量后果都是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都是最为关心的,在材料设备的采购上,建设担,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都是最为关心的,在材料设备的采购上,建设单位或多或少地都要对施工单位产生影响,这就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单位或多或少地都要对施工单位产生影响,这就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采取哪种供货方式等,在合同约定之外,建设单位不得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采取哪种供货方式等,在合同约定之外,建设单位不得再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手段对施工单位施加影响;其次,无

432、论施工单位在购买、租再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手段对施工单位施加影响;其次,无论施工单位在购买、租赁还是使用有关安全生产的材料设备时,建设单位都不得提出不符合安全施工条件赁还是使用有关安全生产的材料设备时,建设单位都不得提出不符合安全施工条件的要求;第三,本条重点强调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材料设备,主要包括安全防护用的要求;第三,本条重点强调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材料设备,主要包括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安全防护用具包括安全帽、安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安全防护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全带

433、、安全网、安全绳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包括脚手架、模板、扣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包括脚手架、模板、扣件、螺栓、卡扣等;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压水口、泵房、水塔、水塘、水井、水件、螺栓、卡扣等;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压水口、泵房、水塔、水塘、水井、水池及附属构筑物等固定的给水系统和装置;消防器材包括手提式灭火器、移动式灭池及附属构筑物等固定的给水系统和装置;消防器材包括手提式灭火器、移动式灭火推车、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柜、消防桶、消防斧、消防梯、消防绳索、消火推车、消防水带、消防水枪、

434、消防柜、消防桶、消防斧、消防梯、消防绳索、消防机动泵、防机动泵、5.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5.6.1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首先,由于工程的建设投资、投资效益的回收以及工程质量后果都是由建设单位承首先,由于工程的建设投资、投资效益的回收以及工程质量后果都是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都是最为关心的,在材料设备的采购上,建设担,

435、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都是最为关心的,在材料设备的采购上,建设单位或多或少地都要对施工单位产生影响,这就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单位或多或少地都要对施工单位产生影响,这就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采取哪种供货方式等,在合同约定之外,建设单位不得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采取哪种供货方式等,在合同约定之外,建设单位不得再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手段对施工单位施加影响;其次,无论施工单位在购买、租再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手段对施工单位施加影响;其次,无论施工单位在购买、租赁还是使用有关安全生产的材料设备时,建设单位都不得提出不符合安全施工条件赁还是使用有关安全生产的材料

436、设备时,建设单位都不得提出不符合安全施工条件的要求;第三,本条重点强调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材料设备,主要包括安全防护用的要求;第三,本条重点强调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材料设备,主要包括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安全防护用具包括安全帽、安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安全防护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全带、安全网、安全绳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包括脚手架、模板、扣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437、包括脚手架、模板、扣件、螺栓、卡扣等;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压水口、泵房、水塔、水塘、水井、水件、螺栓、卡扣等;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压水口、泵房、水塔、水塘、水井、水池及附属构筑物等固定的给水系统和装置;消防器材包括手提式灭火器、移动式灭池及附属构筑物等固定的给水系统和装置;消防器材包括手提式灭火器、移动式灭火推车、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柜、消防桶、消防斧、消防梯、消防绳索、消火推车、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柜、消防桶、消防斧、消防梯、消防绳索、消防机动泵、消防服装及防护用品和其它通用的、活动的灭火抢险实战用具。防机动泵、消防服装及防护用品和其它通用的、活动的灭火抢险实战用具。5.6 建设单位

438、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5.6.1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5)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

439、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筑法第八条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六)项规建筑法第八条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六)项规定: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安全施工措施是工程施工中,针对工程的定: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安全施工措施是工程施工中,针对工程的特点、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方法、劳动组织、作业方法、使用的机械、动力设备、特点、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方法、劳动组织、作业方法、使用的机械、动力设备、

440、变配电设施、驾设工具以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等制定的确保安全施工的措施,是施变配电设施、驾设工具以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等制定的确保安全施工的措施,是施工组织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工组织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5.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5.6.1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5)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与工程项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

44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措施资料。一般包括: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施目有关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措施资料。一般包括: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施工现场安全工合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设置)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措施费用计划,专项安全施工组防护设施搭设(设置)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措施费用计划,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织设计(方案、措施),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

442、量,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名册、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名册,其他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名册、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名册,其他应提交的材料。应提交的材料。5.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5.6.1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6)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

443、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堆放、清

444、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关于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法第五十条作了明确规定,房屋拆除应当关于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法第五十条作了明确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责。因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责。因此,为了保证拆除活动的安全,建设单位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拆除此,为了保证拆除活动的安全,建设单位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拆除工程。工程。5.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

445、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5.6.1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6)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由于被拆除的建筑物的情况各异,容易发生危险,在进行拆除工作前,应当做好充由于被拆除的建筑物的情况各异,容易发生危险,在进行拆除工作前,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分的准备工作:包括:(1)对建筑物结构强度进行详细调查,制定拆除施工方案,)对建筑物结构强度进行详细调查,制定拆除施工方案,并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施工。(并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技术负责人要

446、到现场指挥施工。(2)拆除工作开始前,应先将电线、自来水管道、燃气管道等通往被拆除建筑物的支线拆除工作开始前,应先将电线、自来水管道、燃气管道等通往被拆除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迁移。(切断或迁移。(3)拆除建筑物前,应在周围设安全围栏,设置警示标志,设置警示)拆除建筑物前,应在周围设安全围栏,设置警示标志,设置警示标志,禁止其他人员入内。(标志,禁止其他人员入内。(4)拆除建筑物,应遵照拆除方案,自上而下进行,禁)拆除建筑物,应遵照拆除方案,自上而下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拆除作业工人,应站在脚手架或稳固的结构上操作,拆除某部分止数层同时拆除。拆除作业工人,应站在脚手架或稳固的结构上操作,拆除某部

447、分时要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坍塌,拆除梁、柱前应先拆除其承重的全部结构后进行。时要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坍塌,拆除梁、柱前应先拆除其承重的全部结构后进行。(5)拆除前应将有倒塌危险的结构物,用支柱、绳索等临时加固。()拆除前应将有倒塌危险的结构物,用支柱、绳索等临时加固。(6)拆除建筑)拆除建筑物时,楼板上不准多人聚集和集中堆放材料,拆除较大或较重的材料,应用起重机物时,楼板上不准多人聚集和集中堆放材料,拆除较大或较重的材料,应用起重机械吊下,运走。散碎材料应用溜放槽溜下,拆下材料要及时清理、运走。(械吊下,运走。散碎材料应用溜放槽溜下,拆下材料要及时清理、运走。(7)采用)采用推倒拆除法和爆破拆除法时,

448、必须经设计计算后,制定和落实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推倒拆除法和爆破拆除法时,必须经设计计算后,制定和落实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统一指挥,防止事故发生。统一指挥,防止事故发生。5.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5.6.1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6)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同时,同时,_年年_月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月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规定: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

449、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3)有具备相应资格)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4)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作业专用设备;(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

450、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营

451、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5.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5.6.1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

452、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标准规

453、定的要求的;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5.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5.6.2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以及为施工提供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等单位的活动,都是围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以及为施工提供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等单位的活动,都是围绕工程建设进行的,都对施工安全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它们的安全责任作出绕工程建

454、设进行的,都对施工安全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它们的安全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明确规定。1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类管线、设施和周

455、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先行官。工程勘察成果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设计的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先行官。工程勘察成果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保证施工安全的重要因素和前提条件。因此,勘察单位必须按照法重要依据,也是保证施工安全的重要因素和前提条件。因此,勘察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勘察,并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勘察,并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不能弄虚作假。察文件,不能弄虚作假。此外,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作业时,也易发生安全事故。为了保证勘察作业的安全,此外,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

456、作业时,也易发生安全事故。为了保证勘察作业的安全,要求勘察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应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要求勘察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应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提供必要条件。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提供必要条件。5.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5.6.2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在建设工程项目确定

457、后,工程设计便成为工程建设中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在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后,工程设计便成为工程建设中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对安全施工有着重要影响。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对安全施工有着重要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

458、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当对其设计负责。”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工程建设技

459、术和经验的总结、积累,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工程建设技术和经验的总结、积累,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本条强调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生产安全,强安全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本条强调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生产安全,强制性标准是设计工作的技术依据,应当严格执行。制性标准是设计工作的技术依据,应当严格执行。5.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5.6.2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2)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

460、导意见)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建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设计文件的编制作了明确规定。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计文件的编制作了明确规定。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461、特别是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意见。特别是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文件对保证建筑结构安全非常重要;同时,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文件对保证建筑结构安全非常重要;同时,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结合建设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考虑施工安全作业和安全防计文件时,应当结合建设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考虑施工安全作业和安全防护的需要,为施工单位制定安

462、全防护措施提供技术保障。护的需要,为施工单位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技术保障。5.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5.6.2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3)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以及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以及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

463、施建议。施工单位对新技术、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施工单位对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了解与认识不足,对其安全技术性能掌握不充分,未能及时采取新工艺和新材料的了解与认识不足,对其安全技术性能掌握不充分,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这些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将可能成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这些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将可能成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重大隐患。因此,当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或者设的重大隐患。因此,当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或者设计的结构特殊时,要在设计文件中做出特别说明,并提出安全操作、运用建议,

464、防计的结构特殊时,要在设计文件中做出特别说明,并提出安全操作、运用建议,防止施工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止施工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4)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按照按照“谁设计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的国际通行做法,确定了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相结合的原则,的国际通行做法,确定了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相结合的原则,这里就明确了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设计单位这里就明确了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设计单位的责任主要是指由于设计责任造成事故的,设计单位除承担行政责任外,还要对造的责任主要是指由于设计责任造成事故的,设计单位除承担行政责任外,还要对造

465、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我国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我国目前对设计行业已经实行了建筑师和结构工程师的个人执业注册制度,并规定注册目前对设计行业已经实行了建筑师和结构工程师的个人执业注册制度,并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必须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对本人负责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必须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对本人负责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实行签字盖章制度。因此,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实行签字盖章制度。因此,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5.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

466、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5.6.2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3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是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监理是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依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建设依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第6.1.2条规定:条规定:“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在发生

467、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已经赋予了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已经赋予了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监督权利,同样,工程监理单位也应当承担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监督权利,同样,工程监理单位也应当承担与之相适应的义务。与之相适应的义务。由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是符合国家建立工程监理制度的目的由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是符合国家建立工程监理制度的

468、目的和要求的,同时也有利于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要求的,同时也有利于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5.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5.6.2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3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69、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

470、责任。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5.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5.6.2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3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是规划和指导即将建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

471、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是规划和指导即将建设的工程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综合性技术经济文件。它既要体现建设工程设的工程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综合性技术经济文件。它既要体现建设工程的设计要求和使用需求,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的客观规律,对整个施工的全过的设计要求和使用需求,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的客观规律,对整个施工的全过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电方案,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

472、、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工程监理单位对这些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在施工方案,工程监理单位对这些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补充完善。补充完善。5.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5.6.2 勘察、设计、工程监

473、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3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2)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对建设

474、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作为公正的第三方承担监理责任,不仅要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作为公正的第三方承担监理责任,不仅要对建设单位负责,同时,也应当承担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所要求的责任。单位负责,同时,也应当承担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所要求的责任。也就是说,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也就是说,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

475、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地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地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故,实现安全生产。工程监理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工程监理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工作不作为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工作不作为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了相应的法律责任。5.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

476、工程安全责任制度5.6.2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4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施工机械设备是施工现场的重要设备,随着工程规模的扩大和施工工艺的提高,其施工机械设备是施工现场的重要设备,随着工程规模的扩大和施工工艺的提

477、高,其在建筑施工中的地位将越来越突出。但是,目前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的产在建筑施工中的地位将越来越突出。但是,目前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的产品质量不容乐观,有的安全保险和限位装置不齐全、有的保险和限位装置失灵,有品质量不容乐观,有的安全保险和限位装置不齐全、有的保险和限位装置失灵,有的在设计和制造上存在重大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导致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此,的在设计和制造上存在重大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导致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此,为建设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配齐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为建设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配齐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施和装置

478、。这些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是否灵敏可靠,直接影响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这些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是否灵敏可靠,直接影响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关系到操作人员和其它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因此,生产单位应当将上述安全保护关系到操作人员和其它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因此,生产单位应当将上述安全保护装置配备齐全,并保证灵敏可靠,以保证施工机械设备安全使用,减少施工机械设装置配备齐全,并保证灵敏可靠,以保证施工机械设备安全使用,减少施工机械设备事故的发生。备事故的发生。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保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保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

479、求。对配件的生产与制造,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并保证质量和安全性能可靠。同时,在施配件的生产与制造,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并保证质量和安全性能可靠。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不得拆工过程中,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不得拆除监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除监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

480、应的法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律责任。5.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5.6.2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5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

481、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目前,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施工单位是通过租赁方式得到机械设备和目前,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施工单位是通过租赁方式得到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这对于施工单位减少成本、发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使施工机具及配件,这对于施工单位减少成本、发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使用效率等是有着积极作

482、用的。但同时,也存在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用效率等是有着积极作用的。但同时,也存在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责任不明确,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无法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安全责任不明确,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无法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_年年_月由原建设部发布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条月由原建设部发布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条规定:规定: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

483、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5.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5.6.2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5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

484、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

485、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1)、()、(2)、()、(3)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

486、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5.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5.6.2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6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是指施工中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械设备;施工起重机械是指施工中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械设备;自升式架设设施,是指通过自有装置可将自身升高的架设设施。如整体提升脚手架、自升式架设设施,是指通过自有装置可将自身升高的架设

487、设施。如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的安装、拆卸是特殊专业施工,具有高模板等。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的安装、拆卸是特殊专业施工,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对其它相关分部分项的施工安全具有较大的关系,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度的危险性,对其它相关分部分项的施工安全具有较大的关系,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1)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机械和整体

488、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从事施工起重机械、自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从事施工起重机械、自升式架设设施等施工的专业队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升式架设设施等施工的专业队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安装、拆卸活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安装、拆卸活动

489、。5.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5.6.2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2)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和现场监督)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和现场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还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还规定:“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

490、监督。”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在进行安装、拆卸作业前,应当根据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在进行安装、拆卸作业前,应当根据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标准、使用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辅助起重机械设备条件等,制定施工方案技术标准、使用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辅助起重机械设备条件等,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所制定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和安全技术措施。所制定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照技术人员制定的安装拆卸工艺和方案进行作准和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照技术人员制定的安装拆卸工艺和方案进行作业。安装拆卸方案

491、一般主要包括:安装、拆卸施工的作业环境,安装条件、安装拆业。安装拆卸方案一般主要包括:安装、拆卸施工的作业环境,安装条件、安装拆卸作业前检查、安装制度,安装工艺流程及安装要点,升降及锚固作业工艺,安装卸作业前检查、安装制度,安装工艺流程及安装要点,升降及锚固作业工艺,安装后的检验内容和试验方法,拆卸工艺流程及拆卸要点,工序、各部位有关的安全措后的检验内容和试验方法,拆卸工艺流程及拆卸要点,工序、各部位有关的安全措施,安装、拆卸安全注意事项等。安装拆卸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施,安装、拆卸安全注意事项等。安装拆卸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在安装拆卸前向全体作业人员按照施工

492、方案要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在安装拆卸前向全体作业人员按照施工方案要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5.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5.6.2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2)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和现场监督)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和现场监督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也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也规定: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

493、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1)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按照安

494、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4)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安装单位

495、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5.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5.6.2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3)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出具自检合格

496、证明、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还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还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应在安装前对零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应在安装前对零部件、构件、总成、安全保护装置等按

497、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严格的安装工程前自检。部件、构件、总成、安全保护装置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严格的安装工程前自检。自检应当有记录,填写检验记录表。自检合格后应当向施工单位出具检验合格证明,自检应当有记录,填写检验记录表。自检合格后应当向施工单位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并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安全性能和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向施工单位作出说明,并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安全性能和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向施工单位作出说明,填写安全的技术交底书。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安填写安全的技术交底书。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安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程所规

498、定的检验项目进行双方验收,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程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双方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并由双方负责人签字。做好验收记录,并由双方负责人签字。5.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5.6.2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也进一步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也进一步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

499、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2)安装、拆卸)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工程专项施工方案;(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安全施

500、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安装工程验收资料;(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

501、验收。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5.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5.6.2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4)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检测)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检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工

502、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7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责任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起

503、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验检测机构是第三方,是经过国家认可的中介组织。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检验检测机构是第三方,是经过国家认可的中介组织。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都必须经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循诚信的施都必须经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循诚信的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施工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测服务。检测工作

504、应当符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施工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测服务。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受任何单位的影响和左右,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结果必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受任何单位的影响和左右,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结果必须是公正、客观的;检测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有关的须是公正、客观的;检测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公正、客观、及时地出具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测结果、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公正、客观、及时地出具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真实、准确,经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发。检验鉴定结论应当真实、

505、准确,经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发。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合格的,应当出具合格证明文件。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合格的,应当出具合格证明文件。5.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5.6.2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7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责任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测工作中,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测工作中,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指派持有检验

506、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机构构,应当指派持有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对涉及的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此外,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对涉及的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此外,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检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教育,督促检验检测全现场检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教育,督促检验检测人员遵章守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检验检测,保证检验检测人员自身安全与健人员遵章守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检验检测,保证检验检测人员自身安全与健康。康。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

507、规的规定,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的检测结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检测结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5.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5.6.3 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

508、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

509、、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

510、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5.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5.6.3 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2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施工措施的

511、审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3政府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政府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512、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为;(3)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

513、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工。”5.6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5.6.3 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4组织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抢救组织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抢救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

514、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5淘汰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及受理检举、控告和投诉淘汰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及受理检举、控告和投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

515、定:“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举、控告和投诉。”本章小结本章小结建筑施工的特点是高处作业

516、土作量大,作业环境复杂多变,手工操作劳动强度大,建筑施工的特点是高处作业土作量大,作业环境复杂多变,手工操作劳动强度大,多工种交又作业危险因索多,极易发生事故,因此,建筑业在我国各行业中属危险多工种交又作业危险因索多,极易发生事故,因此,建筑业在我国各行业中属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安全生产是建筑企业的生命线,发生事故不但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性较大的行业。安全生产是建筑企业的生命线,发生事故不但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又会造成家庭的不幸和悲痛,影响企业的声誉,制约企业的生存和发济损失,同时又会造成家庭的不幸和悲痛,影响企业的声誉,制约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为此,学习建筑工程安全

517、生产管理法规,提高安全生展,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为此,学习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为学生将来从业打下良好的职业基础。产意识,为学生将来从业打下良好的职业基础。本章小结本章小结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其目的在于保证建筑工程安全和建筑职工的人身安全。建筑业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其目的在于保证建筑工程安全

518、和建筑职工的人身安全。建筑业是全国事故高发行业之一,每年施工的死亡人数仅次于交通运输和矿山井下,在全是全国事故高发行业之一,每年施工的死亡人数仅次于交通运输和矿山井下,在全国各行业中居第三位。建筑安全事故给国家、社会特别是给事故死伤人员的家庭造国各行业中居第三位。建筑安全事故给国家、社会特别是给事故死伤人员的家庭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和影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直接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建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和影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直接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建筑活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国家对建筑活动实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筑活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国家对建筑活动实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19、。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通过这些文件,构建了我国全面的建筑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通过这些文件,构建了我国全面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安全生产全责任制度、建筑安全生产群防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安全生产全责任制度、建筑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制度、建筑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制度、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建设安全生产群治制度、建筑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制度、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建设安全生产的劳动保护制度、建筑安全生产中危险作业职工的强制保险制度、建筑安全生产事的劳动保护制度、建筑安全生产中危险作业职工的强制保险制度、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等等。故的调查处理制度、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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