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2011全-法律知识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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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说法案例说法授课老师:课程目的、性质与任务课程目的、性质与任务这门课的目的是通过案例讲解加这门课的目的是通过案例讲解加背景简介的形式,讲述相关法律法背景简介的形式,讲述相关法律法规所蕴涵的法理及立法背景。寓法规所蕴涵的法理及立法背景。寓法理和法律知识于案例中,从而增强理和法律知识于案例中,从而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做到遵纪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做到遵纪守法,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保守法,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说法案例说法八次相亲八次相亲婚姻介绍服务v7.服务过程v7.1服务过程的设计vv(j)因该规定服务期,不应提供无限期或介绍到成功位置的服务

2、。vv侵权之诉:侵权之诉:因为侵犯了别人的权益而提起的诉讼。v违约之诉:违约之诉:因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而提起的诉讼。v诉讼请求:v第一,解除自己的合同关系。v第二,退回VIP卡3600元的费用。v第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方提供的服务属于欺诈行为,应当双倍返还。v第四、要向张霞赔礼道歉。租个女友回家过年租个女友回家过年v在一个大年初十在一个大年初十的上午,湖北省的上午,湖北省武汉通往北京的武汉通往北京的国道上有一辆摩国道上有一辆摩托车在飞驰行驶托车在飞驰行驶着,正紧紧追赶着,正紧紧追赶着前面行驶的长着前面行驶的长途汽车。开摩托途汽车。开摩托车的是一个车的是一个3030岁岁出头的男人,只出头

3、的男人,只见他一边加足了见他一边加足了马力,一边冲着马力,一边冲着前头喊,司机,前头喊,司机,快停车快停车!快停车快停车!租友协议租友协议v第一条:男方为了尽孝第一条:男方为了尽孝心,特租用女方为临时心,特租用女方为临时女友陪其回家过年,租女友陪其回家过年,租期期12天,每天天,每天1000元。元。v第二条:男方负责女方第二条:男方负责女方的饮食起居以及来回的的饮食起居以及来回的费用,在男方父母面前,费用,在男方父母面前,女方表演要逼真,不能女方表演要逼真,不能泄露秘密。泄露秘密。租友协议租友协议v第三条:女方从男方父第三条:女方从男方父母及亲戚处获得的礼品母及亲戚处获得的礼品和礼金要全部返还

4、给男和礼金要全部返还给男方。方。v第四条:签订合同当日,第四条:签订合同当日,男方须支付女方男方须支付女方4000元元租金,合同顺利完成后,租金,合同顺利完成后,男方再支付剩余男方再支付剩余8000元。元。如果男方违约,要加付如果男方违约,要加付50%的违约金,如果女的违约金,如果女方违约,男方有权拒付方违约,男方有权拒付8000元租金元租金v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v雇用合同:为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雇用合同:为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用人支付报

5、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v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v(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害国家利益;v(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益;v(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v(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v(五)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五)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v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v合同无效或

6、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v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应的责任。v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v基本内涵: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基本内涵: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

7、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人自然人自然人v一、自然人和公民一、自然人和公民( (一一) )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自然生命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自然人与法人是相对应的概念,形式的人。自然人与法人是相对应的概念,( (二二) )公民的概念公民的概念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三)自然人的范围比公民广,包括公民、外(三)自然人的范围比公民广,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国人和无国籍人。 v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二

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v( (一一)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是指法律赋予自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是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和标志。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和标志。 v( (二二)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v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v张家为孙子张某过生日,却为确定生日期犯愁。张张家为孙子张某过生日,却为确定生日期犯愁。张某的母亲记得儿子是某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 8月月2828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

9、上记载的是录簿上记载的是8 8月月29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 8月月3030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9 9月月1 1日。依照有关法律,日。依照有关法律,张某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张某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三)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三)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v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消灭。v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其中第2 2条条规定: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

10、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继承”。 v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v(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狭义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即狭义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

11、然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即自然人能够基于自己的意思,独立为法律行为的资格。自然人能够基于自己的意思,独立为法律行为的资格。v(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有三种类型: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有三种类型:v1.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v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通过自己完全独立的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通过自己完全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v2.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v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某些自然人可以在一定范围是指法律赋

12、予某些自然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内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v3.3.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v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是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是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vv张某丢失一条贵宾犬,在报纸上发表启事说:张某丢失一条贵宾犬,在报纸上发表启事说:“送还者给赏金送还者给赏金1 1万元。万元。”李某李某(9(9岁岁) )送还贵宾犬。送还贵宾犬。请问李某是否有权利获得请问李某是否有权利获得1 1万元?法律依据是什万元?法律依据是什么?么?v民法通则解释民法通则解释第第6 6条规定

1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v合同法第合同法第4747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v四、监护四、监护 (一)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一)监护是

14、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监护种类。(二)监护种类。监护依设立的方监护依设立的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监护。 迟来的监护迟来的监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v第第1616条规定: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v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v( (

15、一一) ) 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v( (二二) ) 兄、姐;兄、姐;v( (三三) )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序的监护。法定监护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和顺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和顺序:a a父母,父母,b b祖父母外祖父母

16、祖父母外祖父母c c兄姐兄姐d d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成年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e e父母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父母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 f f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616条第条第3 3款规定:款规定:“对担任监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17、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指由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指定监护:指由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护。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者互相推诿都不愿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者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指定监护的权力机

18、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案例说法案例说法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监护。委托监护可委托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监护。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托,也可以是限权委托。以是全权委托,也可以是限权委托。委托监护不论是全权委托或限权委托,委托人委托监护不论是全权委托或限权委托,委托人仍要对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仍要对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事,才负担连带赔偿责任。事,

19、才负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关联:关联:v无因管理:当事人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无因管理:当事人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利益管理事物的行为。义务,为他人利益管理事物的行为。v民法通则民法通则v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v民通意见民通意见132. 132.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人或者服务人可以

20、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范围和顺序: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范围和顺序:a a配偶配偶 b b父母父母 c c成年子女成年子女d d其他近亲属其他近亲属e e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经未成年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f f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精神病人所在单位

21、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会g g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717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对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v

22、(三)监护人的职责(三)监护人的职责 v根据根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818条的规定,监护人的条的规定,监护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主要职责包括:v1.1.对被监护人人身方面的职责。对被监护人人身方面的职责。v2.2.被监护人财产方面的职责被监护人财产方面的职责 。v3.3.代理职责。代理职责。v4.4.为被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职责。为被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职责。活着的活着的“死人死人”v有的人活着有的人活着, ,他已经死了他已经死了; ;v有的人死了有的人死了, ,他还活着。他还活着。v臧克家有的人v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v(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v1.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

23、离开自己的住所下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落不明达到法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v2.宣告失踪的条件宣告失踪的条件vv根据根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2020条规定,宣告自然人失踪需要条规定,宣告自然人失踪需要具备下列条件具备下列条件 : :v1 1、受宣告人失踪。即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受宣告人失踪。即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v2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

24、间为2 2年,年,从失踪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失从失踪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失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v3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程序不是自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程序不是自然发动,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才开始。所谓利害发动,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才开始。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对于申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对于申请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顺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请权的行使,法律没有

25、规定顺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申请人之间没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申请人之间没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v4 4、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v3.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v根据根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2121条的规定,失踪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对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对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法院指定代管

26、人。 vv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财产代管人负责保管失踪人的财产,对于失踪财产代管人负责保管失踪人的财产,对于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如扶养费)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如扶养费),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

27、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起诉讼。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害失踪人财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其承担民事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要求变更财产代管人。责任,还可要求变更财产代管人。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2121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失踪人的财产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人或者以上

28、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定的人代管。”民通意见民通意见第第3030条规定: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

29、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二二)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 1.1.宣告死亡是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一宣告死亡是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定程序宣告其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 2.2.宣告死亡的条件宣告死亡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v第第2323条规定: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告他死亡:(一

30、)下落不明满4 4年的;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生之日起满2 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时 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v第第167167条规定: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或者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该公民不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

31、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提出。”v宣告死亡的条件:宣告死亡的条件:v(1 1)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v(2 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态达到了一定的期限。)公民下落不明的状态达到了一定的期限。v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v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v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能生存的该公民不能生存的v(3 3)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民通意见v第第2525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

32、)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v(3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v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在被宣告死亡人生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在被宣告死亡人生前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方面发生相同前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方面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即他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的法律后果,即他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终止。系终止。v财产关系。财产关系。v人身关系人身关系v v问题:问题:v1.1.高飞还活着,法院已经

33、宣告他死亡了,到高飞还活着,法院已经宣告他死亡了,到底他算活着的人还是死了的人呢?他该怎么底他算活着的人还是死了的人呢?他该怎么办?办? v2.2.高飞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买了一辆轿车,这高飞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买了一辆轿车,这死人买的轿车刑为有效吗?死人买的轿车刑为有效吗? v3.3.高飞被继承的财产怎么办?高飞被继承的财产怎么办? v4.4.他和王丽现在算是什么关系?他和王丽现在算是什么关系? 还是夫妻吗还是夫妻吗?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v第第169169条规定:条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

34、当作出新的判决,撤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决销原判决”民通意见v第第3636条规定:条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律行为为准。”民通意见v第第4040条规定: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

35、,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民通意见v第第3737条规定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

36、妻关系自行恢复。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v4.4.失踪宣告的撤销失踪宣告的撤销 v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2222条规定: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人重新出现或者确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踪宣告。” 失踪宣告的撤销的法律后果。失踪宣告的撤销的法律后果。 v 失踪宣告一经撤销,财产代管人的代管失踪宣告一经撤销,财产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他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及其收权随之终止,他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交还给被撤销失踪宣告的人,并负有将其益交还给被撤销失踪宣告的人,并负有将

37、其管理财产期间的帐目及管理情况告知的义务。管理财产期间的帐目及管理情况告知的义务。 4.4.死亡宣告的撤销死亡宣告的撤销(1 1)死亡宣告的撤销是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的撤销是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被确知没有死亡时,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被确知没有死亡时,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由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2 2)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要件。死亡宣告撤销)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要件。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要件有三:的法律要件有三:A A由被宣告死亡人存活的事由被宣告死亡人存活的事实;实;B B有本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有本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死亡

38、申请人范围相同,只是不人范围与宣告死亡申请人范围相同,只是不受顺序限制。受顺序限制。C C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3 3)死亡宣告的撤销的法律后果)死亡宣告的撤销的法律后果v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要求返还财产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物不存在的,应当给予适当应当返还原物,物不存在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 v 婚姻关系的处理婚姻关系的处理 v 死亡宣告被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39、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v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之比较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之比较二者均是以自然人下落不明为前提,均由利二者均是以自然人下落不明为前提,均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均由人民法院以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均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宣告。判决的形式宣告。二者的不同点在于:二者的不同点在于:(1 1)宗旨。宣告失踪主要是为了保护失踪)宗旨。宣告失踪主要是为了保护失踪人本人,宣告死亡主要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害人本人,宣告

40、死亡主要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老婆可以改嫁、子女可以继承财产)。关系人(老婆可以改嫁、子女可以继承财产)。(2 2)下落不明的期限。就自然人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期限。就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最低期限而言,宣告死亡的期限一般要长一些。的最低期限而言,宣告死亡的期限一般要长一些。(3 3)申请人。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无先后顺)申请人。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无先后顺序,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严格的顺序限制。序,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严格的顺序限制。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4 4)公告期。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宣告死)公告期。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下才是三个月。亡的公告期一

41、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下才是三个月。(5 5)效力。宣告失踪的效力比较简单,仅仅涉及到)效力。宣告失踪的效力比较简单,仅仅涉及到财产关系,也即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失踪人财产关系,也即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不受影响。而宣告死亡的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不受影响。而宣告死亡的效力特别复杂,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就如同生理死效力特别复杂,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就如同生理死亡一样,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其所参与的财产关系、亡一样,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其所参与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均归于终结。正因为如此,宣告死亡制度人身关系均归于终结。正因为如此,宣告死亡制度在实践中的价值要高于宣告失踪制度

42、,从法院的判在实践中的价值要高于宣告失踪制度,从法院的判决来看,宣告死亡案件时有发生,但宣告失踪案件决来看,宣告死亡案件时有发生,但宣告失踪案件颇为罕见。颇为罕见。v 案情介绍案情介绍 刘汉柱与孙秀兰于刘汉柱与孙秀兰于19921992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刘光,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刘光,一女刘枝。刘汉柱后来下落不明。从此,刘秀兰一人担负起抚一女刘枝。刘汉柱后来下落不明。从此,刘秀兰一人担负起抚养刘光、刘枝的义务。养刘光、刘枝的义务。19981998年,孙秀兰在无奈中向法院提起诉年,孙秀兰在无奈中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刘汉柱死亡。法院公告后于讼,申请宣告刘汉柱死亡。法院公告后于19991999年

43、宣告刘汉柱死年宣告刘汉柱死亡。刘汉柱被宣告死亡后,孙秀兰及其子女将原属刘汉柱所有亡。刘汉柱被宣告死亡后,孙秀兰及其子女将原属刘汉柱所有的房屋卖给了宋金光,双方当事人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的房屋卖给了宋金光,双方当事人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得房款三人予以平分,将刘汉柱的一块金表过户登记手续,所得房款三人予以平分,将刘汉柱的一块金表分给了刘光,一对玉手镯分给了刘枝,家具留给了孙秀兰。分给了刘光,一对玉手镯分给了刘枝,家具留给了孙秀兰。20002000年孙秀兰与胡仁结婚,家具一并带至胡家。年孙秀兰与胡仁结婚,家具一并带至胡家。20022002年,刘汉年,刘汉柱归来柱归来( (刘一

44、直没有再婚刘一直没有再婚) ),见此情形,深感痛苦,随向法院申,见此情形,深感痛苦,随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之后,又提起诉讼,要求请撤销死亡宣告。之后,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胡、孙之间确认胡、孙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由自己和孙自行恢复婚姻关系;的婚姻关系无效,由自己和孙自行恢复婚姻关系;返还原属返还原属于他所有的全部财产于他所有的全部财产( (包括房屋、金表、手镯、家具等包括房屋、金表、手镯、家具等) )。 在诉讼期间,刘汉柱因病死亡。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汉柱在在诉讼期间,刘汉柱因病死亡。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汉柱在20012001年留有自书遗嘱一份,称在其死亡后,金表及一对手镯归年留有自书遗嘱一份,

45、称在其死亡后,金表及一对手镯归其妹刘冬梅所有。刘冬梅以此遗嘱,主张对金表及玉镯的权利。其妹刘冬梅所有。刘冬梅以此遗嘱,主张对金表及玉镯的权利。 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 思考问题思考问题 1.刘汉柱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满足? 1.刘冬梅能否主张对金表及玉镯的权利? 3、刘汉柱与他人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如何? v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照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v(2)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

46、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复婚手续;v(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但应给予补偿。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

47、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v刘某出海打渔,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刘某出海打渔,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后,往后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后,往后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本案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本案中,法院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中,法院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vA A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vB B王某,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财产代管人王某,王某是刘某失踪后

48、的第一顺序财产代管人vC C刘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刘某刘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刘某的财产的财产vD D王某和刘某的父母,理由是他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王某和刘某的父母,理由是他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产代管人。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一定期宣告死亡是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程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序宣告其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生理死亡的对称。宣告死亡的条件宣告死亡的条件(1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受宣告人下落不明

49、。(2 2)下落不明的事)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已满法定期间。实状态已满法定期间。(3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经利害关系人申请(4 4)由法院宣告)由法院宣告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2323条规定: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 4年的;(二)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 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 间从战争结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之日起计算。” 案例说

50、法案例说法v19911991年年5 5月,冯敏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月,冯敏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直下落不明。19971997年年6 6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诉,要求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冯敏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离婚。同月,冯敏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送交了宣告冯敏死亡申请书。下列有关该案的法院送交了宣告冯敏死亡申请书。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A.法院应判决离婚,但不应判决宣告死亡法院应判决离婚,但不应判决宣告死亡B.B.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使冯敏与王慧的婚姻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使冯敏与王慧的婚姻关系

51、自然解除关系自然解除C.C.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D.D.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死亡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死亡v民通意见民通意见第第2525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申请宣告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案情案情】某年年5 5月月2525日上午,江苏

52、省兴化市公安局警察王某与辅警仇某日上午,江苏省兴化市公安局警察王某与辅警仇某赴浙江省德清市武康镇,将涉嫌犯抢劫罪已经批准刑事拘留的犯罪赴浙江省德清市武康镇,将涉嫌犯抢劫罪已经批准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吴加洪抓获。押解吴加洪回兴化途中,中午为吴加洪打开戒嫌疑人吴加洪抓获。押解吴加洪回兴化途中,中午为吴加洪打开戒具(手铐)让其吃饭,此后未再给吴加洪带上戒具。下午具(手铐)让其吃饭,此后未再给吴加洪带上戒具。下午4 4时左右,时左右,在镇江至扬州汽渡船上,吴加洪为脱逃乘隙跳江,至今生死未卜。在镇江至扬州汽渡船上,吴加洪为脱逃乘隙跳江,至今生死未卜。事发后,吴加洪之父吴广德认为,其子吴加洪在被押解过程中

53、跳江,事发后,吴加洪之父吴广德认为,其子吴加洪在被押解过程中跳江,且吴加洪跳江后押解人员未采取任何措施,目击证人反映吴加洪沉且吴加洪跳江后押解人员未采取任何措施,目击证人反映吴加洪沉入江底再未看到浮出江面,至今杳无音信,必已死亡,故要求兴化入江底再未看到浮出江面,至今杳无音信,必已死亡,故要求兴化市公安局赔偿。兴化市公安局认为,吴加洪为脱逃乘隙跳江,不能市公安局赔偿。兴化市公安局认为,吴加洪为脱逃乘隙跳江,不能证实其业已死亡,公安机关仍在追捕,故拒绝赔偿。证实其业已死亡,公安机关仍在追捕,故拒绝赔偿。 事发四年之事发四年之后,吴加洪之父吴广德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后,吴加洪之父

54、吴广德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吴加洪死亡。吴加洪死亡。 问:吴加洪之父吴广德可否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问:吴加洪之父吴广德可否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吴加洪死亡?申请宣告吴加洪死亡? 案例说法案例说法宣告死亡的效力宣告死亡的效力(1 1)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2 2)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在空间上仅及于被宣)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在空间上仅及于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为中心的区

55、域。告死亡人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一种情况是死亡时间有出入一种情况是死亡时间有出入 。民通意见民通意见第第3636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第二;第二种情况是根本就没有去世,对此,种情况是根本就没有去世,对此,民法通民法通则则第第2424条第

56、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案情案情】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丙。丙死亡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丙。丙死亡后一年,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通讯联系后,遂向后一年,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通讯联系后,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原死亡宣告。法院申请撤销原死亡宣告。 问:撤销甲的死亡宣告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问:撤销甲的死亡宣告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如何?如何? 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

57、位继承了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财产返还给甲B.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产返还给甲C.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甲D.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

58、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 死亡宣告的效力是有溯及力的,但在人身死亡宣告的效力是有溯及力的,但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为了保护第三人,法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为了保护第三人,法律对溯及力作了限制。律对溯及力作了限制。A A、人身关系方面。、人身关系方面。a a夫妻关系夫妻关系b b收养关系收养关系B B、财产关系方面。、财产关系方面。a a继承、遗赠或其他方式取继承、遗赠或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得的财产。b b返还原则是原物及孳息。返还原则是原物及孳息。c c善意善意取得取得C C、宣告死亡如利害关系人隐瞒真相,恶意所致,、宣告死亡如

59、利害关系人隐瞒真相,恶意所致,属侵权行为,侵害人不仅要返还所取得的财属侵权行为,侵害人不仅要返还所取得的财产,还要负赔偿责任。产,还要负赔偿责任。案例说法案例说法渔民赵某于渔民赵某于1992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1998年其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 6间,渔船一条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一间

60、由其父亲继承,其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的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的生活十分困难,生活十分困难,19991999年,钱某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年,钱某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养子。2000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不久,周某死亡。年,钱某改嫁给周某。不久,周某死亡。2001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 A国,失去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法院依法撤销了其死亡宣告,因财产记忆,现被送回。法院依法撤销了其死亡宣告,因财产返还、夫妻关系和子女收养等问题发生

61、纠纷返还、夫妻关系和子女收养等问题发生纠纷。案例说法案例说法被被“人肉搜索人肉搜索”的女孩的女孩v年轻女孩的平静年轻女孩的平静生活,被一篇网络生活,被一篇网络文章所打破,大家文章所打破,大家纷纷指责他当了别纷纷指责他当了别人的情人,还毫不人的情人,还毫不知廉耻的拿出来炫知廉耻的拿出来炫耀。网上攻击升级耀。网上攻击升级为现实骚扰,女孩为现实骚扰,女孩该怎样维护权益?该怎样维护权益?v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利用网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利用网络信息搜索,是人找人,人问人的一种网络络信息搜索,是人找人,人问人的一种网络活动。活动。v律师建议:律师建议:v1.1.找出刊登这篇文章和转

62、载文章的网站。找出刊登这篇文章和转载文章的网站。v2.2.进行网页公正。进行网页公正。v3.3.通知通知ABCABC三家网站立刻屏蔽网页内容或予以三家网站立刻屏蔽网页内容或予以删除,在网站刊登道歉函。删除,在网站刊登道歉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v第第1313条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第第1515条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vv

63、(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vv第第1616条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v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 v法院判决:法院

64、判决:v1.A1.A网站应当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网站应当在法院判决生效后3 3日内立即删日内立即删除有关的文章、评论以及照片。除有关的文章、评论以及照片。v2. A2. A网站应当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网站应当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3 3日内,在日内,在网站的首要位置发表道歉函。澄清事实向刘网站的首要位置发表道歉函。澄清事实向刘丹赔礼道歉,道歉函的刊登时间不能少于丹赔礼道歉,道歉函的刊登时间不能少于1010天,内容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核。天,内容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核。v3. A3. A网站应当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网站应当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3 3日内,支日内,支付给刘丹网页公证费付给刘丹网页公证费800800元,精

65、神赔偿损害费元,精神赔偿损害费人民币人民币50005000元,并且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元,并且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v第第120120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民法通则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v第第140140条规定条规定: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以书面、口头等

66、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的行为。v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人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v第第1 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

67、侵害,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当依法予以受理:v(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v(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v(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v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请求赔偿精

68、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v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 v法院判决:法院判决:v1.1.赵萍应当删除其发表在赵萍应当删除其发表在A A网站上的文章与照网站上的文章与照片。片。v2.2.赵萍应当在赵萍应当在A A网站上发布道歉函。道歉函的网站上发布道歉函。道歉函的内容由法院确定,并且刊登时间不得内容由法院确定,并且刊登时间不得1010天。天。v3.3.赵萍应当支付给刘丹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赵萍应当支付给刘丹精

69、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币50005000元,并且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元,并且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v人民法院精神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人民法院精神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v1.1.根据受害人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市区职工平根据受害人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起算日起是从侵权行为开始均工资来计算。起算日起是从侵权行为开始之日至侵权行为停止或受害人恢复名誉之日。之日至侵权行为停止或受害人恢复名誉之日。v2.2.侵权人因为他的侵权行为而获得盈利的,侵权人因为他的侵权行为而获得盈利的,以总盈利的数额进行计算。以总盈利的数额进行计算。v3.3.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高于上述金额,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高于上

70、述金额,也可以按照实际的损失进行计算。也可以按照实际的损失进行计算。侵权行为侵权行为v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06106条第条第3 3款规定:公民、法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他人财产、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侵权行为侵权行为: :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

71、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责任的行为。v特征:特征:1.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为。v 2.2.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实施的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实施的行为行为。v 3.3.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为v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v概念:指是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概念:指是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v类别:类别: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v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v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

72、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v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06条第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v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73、例如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v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权行为。v因共同危险行为致

74、人损害的侵权行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v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 v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06条第条第3款规定: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v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应注意三个方面:其一,无过错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应注意三个方面:其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

75、由法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或当事人随意扩大适用;其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官或当事人随意扩大适用;其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三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其三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其四,损害事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其四,损害事实和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联系。实和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联系。法律规定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行为v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

76、的行为。民法通则没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的行为。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免责条件。但产品质量法第有规定免责条件。但产品质量法第4141条第条第2 2款款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但必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但必须由生产者举证证明。须由生产者举证证明。v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v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行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行为。v地面施工致人损

77、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5125条也没有规定免责事由。该条规定:条也没有规定免责事由。该条规定:“在公在公共场所、共场所、 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 修缮安装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责任。” ” v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第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第127127条规定的免责事由有二:一是受害人的过错,条规定的免责事由有二:一是受害人的过错,二是第三人的过错。二是第三人的过错。 v甲是一个梦游

78、症患者,其与乙合伙卖西瓜,甲是一个梦游症患者,其与乙合伙卖西瓜,并共同居住在丙的一间出租屋中。某晚,甲并共同居住在丙的一间出租屋中。某晚,甲发病,将乙的脑袋当作西瓜,当摸到乙的耳发病,将乙的脑袋当作西瓜,当摸到乙的耳朵时以为是西瓜上粘有泥土,便拿出西瓜刀朵时以为是西瓜上粘有泥土,便拿出西瓜刀试图刮去该泥土。乙在梦中因疼痛惊醒,甲试图刮去该泥土。乙在梦中因疼痛惊醒,甲因摸到血迹也惊醒。乙为此花去医药费因摸到血迹也惊醒。乙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对该费用如何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元,对该费用如何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因由甲承担,因为是甲的行为所引起的。因由甲承担,因为是甲的行为所引起的。B

79、因由乙承担,因为甲的行为是非意识行为。因由乙承担,因为甲的行为是非意识行为。C因由甲承担,甲应对自己的人身伤害行为无因由甲承担,甲应对自己的人身伤害行为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D甲应给予适当补偿。甲应给予适当补偿。v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衡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和衡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民法民法通则通则第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

80、损害都没有过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v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v1、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如果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法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如果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法定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就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定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就不能适用公平责任。v2、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

81、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合衡量,力求公平。v注意:归责原则决定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内注意:归责原则决定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内容,归责原则不同,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容,归责原则不同,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不同。v(1)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违法行违法行为;为;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主观过主观过错。错。v(2)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违法行违法行为;为;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82、。因果关系。案例说法案例说法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v1.1.损害事实。损害事实。v2.2.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v3.3.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v4.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v1.1.损害事实,指因加害行为致使受法律保护的合损害事实,指因加害行为致使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使合法权益享有人遭受不利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使合法权益享有人遭受不利影响的客观事实。影响的客观事实。v “无损害则无救济无损害则无救济”,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点:之一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点:v(1 1)损害是侵犯合法民事权益的结果。)损害是

83、侵犯合法民事权益的结果。v(2 2)损害必须是客观真实的,具有确定性。)损害必须是客观真实的,具有确定性。v 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的事实。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的事实。v 损害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非主观臆测。损害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非主观臆测。v 损害必须是对权利和利益的侵害,且此种权损害必须是对权利和利益的侵害,且此种权益能够依社会一般观念或公平意识加以衡量。益能够依社会一般观念或公平意识加以衡量。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2.2.违法行为。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违反法违法行为。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律的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行为两或不作

84、为。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行为两个要素。个要素。v(1 1)违法,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违法,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强制性规定相悖。 v 侵害他人的权利。侵害他人的权利。 v 违反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违反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2 2)行为,指受意志支配的人的活动。对此)行为,指受意志支配的人的活动。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应把握以下几点: v 第一,人的意志不能支配的身体活动,不属第一,人的意志不能支配的身体活动,不属于侵权行为。于侵权行为。 v 第二,尽管侵权行为法上的行为必须是人的第二,尽管侵权行为法上的行为必须是人的意志所能支配或控制的活动,但并不要求是意

85、志所能支配或控制的活动,但并不要求是有意识的行为。有意识的行为。 v第三,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第三,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管理人为“行为人行为人”。v 第四,利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动物致人第四,利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动物致人损害的,该利用人为损害的,该利用人为“行为人行为人”。 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3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所具有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换言之,如所具有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换言之,如果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前者引起后果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则认为者、后者被前

86、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则认为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v因果关系判断中的特殊问题因果关系判断中的特殊问题v一因一果一因一果v一因多果一因多果v多因一果多因一果v多因多果多因多果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过错,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过错,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有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过所具有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过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v(1)故意)故意v故意,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损故意,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其发生或者放任其发生

87、的一种主害后果,仍然希望其发生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观心理状态。v故意的类型。故意的类型。va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违法行为会产生损害后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违法行为会产生损害后果并追求该损害后果的发生。果并追求该损害后果的发生。vb间接故意,指行为人预见到其违法行为会发生损间接故意,指行为人预见到其违法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而放任该后果的发生。害后果而放任该后果的发生。v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2 2)过失)过失, , ,指加害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指加害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后果,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能导致损害的后果,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

88、损害的后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后果,但轻信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以致造成果,但轻信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损害后果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v前者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称为过于自前者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信的过失。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分类: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v2.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案例说法案例说法侵权行为的类别v(一)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一)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时,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为致人损害时,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

89、款的侵权行为,又称普通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又称普通侵权行为。 v构成要件。(构成要件。(1 1)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v(2 2)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的存在。v(3 3)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v(4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二)共同侵权行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二)共同侵权行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又分为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人损害的行为。又分为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v民法通则民法通则130130条规定:两人以上条规定:两人以上v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90、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v特征特征:1:1)主体的复数性。加害人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主体的复数性。加害人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 2 2)行为的共同性。多个加害人的行为彼此关联共)行为的共同性。多个加害人的行为彼此关联共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v 3 3)损害结果的单一性,数个加害行为共同产生一)损害结果的单一性,数个加害行为共同产生一个损害后果。个损害后果。v 4 4)责任的连带性。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的连带性。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内部责任份额,按照其过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内部责任份额,按照其过错程度和

91、原因力的大小予以确定,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予以确定,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1 1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共通过失,或者虽无共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共通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统一损害后果,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生统一损害后果,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的行为。失的行为。v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共同加害行为类型共同加害行为类型v(1)共同故意侵权)共同故意侵权v共同

92、故意,也称共同故意,也称“共谋共谋”,即多个行为人存,即多个行为人存在意思联络,均明知且意欲追求损害后果的在意思联络,均明知且意欲追求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共同故意强调的重点不在于每发生。因此,共同故意强调的重点不在于每个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都有故意,而在于强个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都有故意,而在于强调他们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调他们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2)共同过失侵权)共同过失侵权v共同过失,指各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共同过失,指各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过失,即损害后果具有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过失,即在行使实施过程中,行为人对可能的损害后在行使实施过程

93、中,行为人对可能的损害后果具有共同的可预见性,但是因为疏忽或者果具有共同的可预见性,但是因为疏忽或者懈怠等原因而从事了该行为,并造成同一损懈怠等原因而从事了该行为,并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害后果。v(3)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指数个行为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指数个行为人主观上虽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数人主观上虽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数人实施的加害行为相互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实施的加害行为相互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后果。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2、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v教唆,指利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教唆,指利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利诱

94、、怂恿等办法使被教唆者或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办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进而从事某种侵权行为。接受教唆意图,进而从事某种侵权行为。v帮助,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以言帮助,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以言语激励等方式,从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加害语激励等方式,从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根据根据民通意见民通意见第第148条的规定,对于教唆、条的规定,对于教唆、帮助侵权,应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帮助侵权,应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v(1)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原)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原则上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则上构成共同

95、侵权行为,双方承担连带责任。v(2)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也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双方应侵权行为的,也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双方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内部责任分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内部责任分担上,教唆者、帮助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上,教唆者、帮助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v(3)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不构成共同侵权,由教唆者、帮权行为的,不构成共同侵权,由教唆者、帮助者单独承担民事责任。助者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例例1 1】甲(甲(1818周岁)、乙(周岁)、乙(1616

96、周岁)二人在周岁)二人在外玩耍,见丙家的狗在门口静卧,甲对乙说:外玩耍,见丙家的狗在门口静卧,甲对乙说:“你去用石头砸那条狗。你去用石头砸那条狗。”乙听后,用石头乙听后,用石头朝狗砸去。狗急,跳起咬伤行人丁。问:对朝狗砸去。狗急,跳起咬伤行人丁。问:对丁的受损如何承担?丁的受损如何承担?vA.A.甲承担甲承担 B.B.乙承担乙承担vC.C.甲、乙的父母承担连带责任,但甲承担主甲、乙的父母承担连带责任,但甲承担主要责任要责任vD.D.甲、乙的父母分别承担责任,甲承担主要甲、乙的父母分别承担责任,甲承担主要责任责任v3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指数人共同实施有侵害指数人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益之危险

97、性的行为,以致造成对他人他人权益之危险性的行为,以致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但是不能确定数人中究竟谁是加害的损害,但是不能确定数人中究竟谁是加害人,而令该数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人,而令该数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1)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v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者财产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安全的行为。v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故意。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故意。v加害人在一个相对确定的范围内,但不能判明。加害人在一个相对确定的范围内,但不能判明。v(2)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共同危险行为的

98、责任承担v共同危险行为人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v(3)免责事由)免责事由v共同危险行为实行因果关系推定,法律推定每个共同共同危险行为实行因果关系推定,法律推定每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因危险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某一行为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此,某一行为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则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则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三)特殊侵权行为,指当事人因他人行为、(三)特殊侵权行为,指当事人因他人行为、事件或其他特

99、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特别法的规定而承担赔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特别法的规定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偿责任的侵权行为。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1.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v职务侵权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职务侵权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 v(1 1)职务行为本身违法或不当致人损害的)职务行为本身违法或不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v(2 2)职务行为本身并不违法或不

100、当,因工)职务行为本身并不违法或不当,因工作人员过错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作人员过错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v(3 3)由于职务行为本身固有的风险性致人)由于职务行为本身固有的风险性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损害的侵权行为。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121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8 8条

101、规定,法人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法通则第121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织承担民事责任。v教师职务侵权行为是指教师在履行教师职责、实施教师职务侵权行为是指教师在履行教师职责、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因过错而侵害他人(主要是学生)教育教学活动中因过错而侵害他人(主要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合法权利的行为。v一般情况下,判断教师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一般情况下,判断教师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一般要从以

102、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v时间因素,看教职工的行为是否发生在上班时间;时间因素,看教职工的行为是否发生在上班时间;v岗位因素,看教职工的行为是否发生在自己的岗岗位因素,看教职工的行为是否发生在自己的岗位上;位上;v职责因素,看教职工发生在非上班时间和岗位上职责因素,看教职工发生在非上班时间和岗位上的行为是否与自己的岗位职责有关;的行为是否与自己的岗位职责有关;v命令因素,看教职工的行为是否是执行学校命令命令因素,看教职工的行为是否是执行学校命令的行为。的行为。v2.产品瑕疵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产品在消费过产品瑕疵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致人人身伤害或财

103、产损失的侵权行为。程中致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侵权行为。v构成要件:(构成要件:(1)须产品有瑕疵;)须产品有瑕疵;v瑕疵也称缺陷,指对消费者或使用者或其财产有不瑕疵也称缺陷,指对消费者或使用者或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情形。与一般所称质量瑕疵相当。合理危险的情形。与一般所称质量瑕疵相当。产产品质量法品质量法第第34条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104、”v(2)须该产品瑕疵致人损害。)须该产品瑕疵致人损害。v须有损害事实;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与瑕疵之间存在因果关损害与瑕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3 3)产品责任的承担)产品责任的承担v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v责任主体:包括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仓储者与运输责任主体:包括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仓储者与运输者。者。v(4 4)抗辩事由)抗辩事由v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v非正常使用或错误使用。非正常使用或错误使用。v产品已过有效期。产品已过有效期。v不能发现的潜在危险(发展上的缺陷)。不能发现的潜在危险(发展上的缺陷)。v

105、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22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人身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的制造者、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从事从事高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从事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

106、侵权行为。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v构成要件:构成要件:v(1 1)须行为人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须行为人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作业作业”指为完成既定任务而进行的活动;指为完成既定任务而进行的活动;“高度危险高度危险”指按现有技术水平尚不能完全控制或有效防止的致损风指按现有技术水平尚不能完全控制或有效防止的致损风险。险。“周围环境周围环境”指作业人与作业物以外,处于该作业指作业人与作业物以外,处于该作业及其所生事故可能危及范围的人或物。及其所生事故可能危及范围的人或物。v(2 2)须有损害存在;)须有损害存在;v(3 3)须作业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

107、系。)须作业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v民法通则民法通则123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数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造成他人损害毒、放射性、高数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行为人违反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v构成要件构成要件v(1)须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108、)须有污染环境的行为;v(2)须行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包括违反)须行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包括违反禁止性规定、义务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义务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v(3)须有损害存在;)须有损害存在;v(4)须损害与环境污染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须损害与环境污染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v民法通则民法通则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5.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在公共场所、道旁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在公共场所

109、、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v构成要件构成要件v(1 1)须有特定场所的施工行为;)须有特定场所的施工行为;v(2 2)须行为人未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足以避免损害的)须行为人未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足以避免损害的安全措施。安全措施。v(3 3)须有损害存在;)须有损害存在;v(4 4)须损害与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之间有因果)须损害与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关系。v民法民法125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条

110、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的和采取安全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的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案例:甲施工队在马路上因铺设电缆而挖坑,案例:甲施工队在马路上因铺设电缆而挖坑,并在前面的沙滩上树有木牌,上书:并在前面的沙滩上树有木牌,上书:“行人和行人和车辆绕道而行。车辆绕道而行。”傍晚,因突降暴雨。木牌被傍晚,因突降暴雨。木牌被雨冲走。雨后起了大雾,行人张某骑车冲进雨冲走。雨后起了大雾,行人张某骑车冲进坑中,造成骨折。为此花去医疗费坑中,造成骨折。为

111、此花去医疗费1000元。元。对该损失应如何承担。对该损失应如何承担。vA应由发包单位承担。应由发包单位承担。vB应有施工单位承担应有施工单位承担vC应有张某自担应有张某自担vD应有张某和施工单位分摊应有张某和施工单位分摊6.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v构成要件构成要件v(1)须有建筑物或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须有建筑物或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脱落、坠落的事

112、实;v(2)须有损害存在;)须有损害存在;v(3)须损害与建筑物或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须损害与建筑物或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有因果关系;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有因果关系;v(4)须被告为建筑物或其搁置物、悬挂物的所)须被告为建筑物或其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人或管理人。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7.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因饲养的动物致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人损害的侵权行为。v构成要件构成要件v(1)须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事实)须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事实v(2)须有损害存在;)须有损害存在;v(3)须动物加害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113、。)须动物加害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v民法通则民法通则127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管理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8.8.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被监护人导致他人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被监护人导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损害的行为。v(1 1)构

114、成要件)构成要件v须有被监护人加害行为存在须有被监护人加害行为存在须有损害事实须有损害事实须加害须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须监护关系存在。须监护关系存在。v3 3、责任承担、责任承担v被监护人如有财产,应对其行为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被监护人如有财产,应对其行为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v被监护人如能证明已尽监护职责,可以适当减轻责任。被监护人如能证明已尽监护职责,可以适当减轻责任。v学校、幼儿园和精神病院对学生、精神病人致人损害的,学校、幼儿园和精神病院对学生、精神病人致人损害的,如有过错,应当适当承担赔偿责

115、任(如有过错,应当适当承担赔偿责任(民通意见民通意见第第160160条)。条)。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民法通则民法通则133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从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

116、除外。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除外。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一般侵权民事责任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一般侵权民事责任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v一般侵权行为是指因行为人对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因行为人对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行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在没有过错的心理状态下造成的他人财产和人身为是指行为人对在没有过错的心理状态下造成的他人财产和人身权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权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者的区别是:二者的区别是: 1 1)构成要件不同。特

117、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构成要件不同。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而一般侵权行为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成立要件。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而一般侵权行为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2 2)抗辩理由不同。一些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的抗辩理由,抗辩理由不同。一些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的抗辩理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能成为特殊侵权的抗辩理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能成为特殊侵权的抗辩理由。 3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要为赔偿损失;而一般侵权民事

118、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还有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 4 4)适用的范围不同。为了防止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被滥适用的范围不同。为了防止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被滥用,特殊侵权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而一般侵权用,特殊侵权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而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则没有该限制。行为的范围则没有该限制。 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财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责任。v民法通则民法通则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19、主要有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出妨碍;(三)(一)停止侵害;(二)排出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做、更换;(七)赔偿损失;(六)修理、重做、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名誉;(十)赔礼道歉。v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身权人身权(自然人)v一、人身权的概念,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一、人身权的概念,是民事主体依法

120、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利。 v二、人身权的特征:二、人身权的特征:v 1 1、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v 2 2、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权。v 3 3、人身权虽无直接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人身权虽无直接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的。有着密切的。v 4 4、人身权为绝对权联系。、人身权为绝对权联系。人身权的人身权的人身权的人身权的分类分类分类分类人格权人格权人格权人格权身份权身份权身份权身份权

121、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生命权生命权生命权生命权姓名权姓名权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肖像权肖像权肖像权名誉权名誉权名誉权名誉权隐私权隐私权隐私权隐私权荣誉权荣誉权荣誉权荣誉权配偶权配偶权配偶权配偶权亲权亲权亲权亲权亲属权亲属权亲属权亲属权人格权人格权v一、人格权的概念一、人格权的概念v 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v二、人格权的特征:二、人格权的特征:v1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v2 2、人格权

122、是法律确认的权利。人格权是法律确认的权利。v3 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v4 4、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权利。、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权利。 v三、人格权分类:生命健康权三、人格权分类:生命健康权 、姓名权(与名称权)姓名权(与名称权) 、名誉权名誉权 、肖像权肖像权 、隐私权隐私权 。v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 v1 1、生命权:指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生命权:指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包括以下内容生命权包括以下内容:v (1 1)生命安全维护权。()生命安全维护权。(2 2)生命利益)生命利

123、益支配权支配权 v2 2、健康权:指以自然人对其身体的生理机能、健康权:指以自然人对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态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包括以下内容健康权包括以下内容:v(1 1)健康维护权。)健康维护权。 v(2 2)劳动能力的保有、利用与发展权。)劳动能力的保有、利用与发展权。v姓名权姓名权v1.1.姓名权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姓名权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变自己姓名的权。v2.2.姓名权的内容姓名权的内容(1 1)姓名决定权)姓名决定权v(2 2)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3 3

124、)姓名变更权)姓名变更权 v惹祸的婚纱照惹祸的婚纱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v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v侵害肖像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未经本人同意利用他人的肖像。 v(2)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 v(3)擅自拥有他人的肖像。 v(4)以侮辱的形式损毁他人的肖像这种行为只有行为人主观上有损毁他人肖像的故意才能构成。 v下列情况则不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行为:v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如对于党和国家领导人、政治活动家、人大代表、学者、运动员等等,为了报道其活动和先进事迹,而使用其肖像,不构成侵权行为。 v 使用参加具有报道价值的集会、游园

125、活动的人的肖像。参加这些活动的人不能主张其肖像权。为报道活动而拍摄使用参加人肖像的,不构成侵权。 v 在风景区点创作风景画、照、将人物作为占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其内,在这些场合,并不以该人物为主,也不构成肖像权的侵害。 v为行使正当舆论监督而使用他人肖像。如,拍照破坏文物的行为,予以发表“立此为照”,这是正当舆论监督,不构成侵害肖像权。 v因通缉罪犯或报道已判决的重大案件而使用 罪 犯 的 肖 像 的 , 不 构 成 侵 权 。 为公民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公民的肖像。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公民,在刊登寻人启事时,刊发该公民的照片。 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诉讼活动中为证明某种事实或主张权利作

126、用证据使用他人的肖像,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超出必要的范围,则构成侵权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v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v二是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v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v肖像权肖像权v1 1、肖像权的概念: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肖像权的概念: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v2 2、肖像权的内容:、肖像权的内容:v(1 1)肖像制作权)肖像制作权 ;(;(2 2)维护肖像完整权)维护肖像完整权 ;v(3 3)肖像使用权)肖像使用权 。v3 3、侵害肖像

127、权的构成要件:、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v (1 1)须有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须有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 v (2 2)须未经自然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须未经自然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v对肖像权的侵害,不应以对肖像权的侵害,不应以“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人肖像”为要件。为要件。v名誉权名誉权v1 1、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的概念v 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v2 2、名誉权的内容:、名誉权的内容:v(1 1)名誉保有权。)名誉保有权

128、。 v(2 2)名誉维护权。)名誉维护权。 v(3 3)名誉利益支配权。)名誉利益支配权。v3 3、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v(1 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v(2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v(3 3)造成损害后果。)造成损害后果。v(4 4)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v隐私权隐私权v1 1、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的概念:v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个人秘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

129、涉的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一种人格权。v2 2、隐私权的内容:、隐私权的内容:v(1 1)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安宁权 。v(2 2)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 v(3 3)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 。 v(4 4)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v3 3、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v (1 1)主体不同。隐私权仅自然人享有,而名誉权不仅自)主体不同。隐私权仅自然人享有,而名誉权不仅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组织也享有。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组织也享有。v (2 2)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

130、不愿公开的秘密,名誉)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不愿公开的秘密,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权的客体是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v (3 3)侵害方式不同。侵害隐私权方式是未经同意而披露)侵害方式不同。侵害隐私权方式是未经同意而披露传述等,侵害名誉权常见的是侮辱和诽谤。传述等,侵害名誉权常见的是侮辱和诽谤。v (4 4)侵害的内容不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侵害的内容不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并非虚构,侵害名誉权的内容是捏造虚构的。内容并非虚构,侵害名誉权的内容是捏造虚构的。v (5 5)行为人心理状态不同。侵害隐私权可能故意或过失,)行为人心理状态不同。侵害隐私权可

131、能故意或过失,侵害名誉权大多主观是直接故意、恶意。侵害名誉权大多主观是直接故意、恶意。v (6 6)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侵害隐私权的目的可能故意)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侵害隐私权的目的可能故意或无意,侵害名誉权目的是毁损贬低他人名誉。或无意,侵害名誉权目的是毁损贬低他人名誉。v (7 7)保护方式不同。隐私权侵害只能通过停止侵害、道)保护方式不同。隐私权侵害只能通过停止侵害、道歉、赔偿损失三种方式进行。而名誉权保护还可以通过消除歉、赔偿损失三种方式进行。而名誉权保护还可以通过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的方式进行。影响和、恢复名誉的方式进行。血缘之争血缘之争身份权身份权v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身份权的概念

132、和特征:v一、身份权的概念:v 身份权是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分而产生的一种人身权。所谓身份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的民事关系中所享有的不可让与的地位和资格。v二、身份权的特征:v 1、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而取得的人身权。v 2、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权利。v 3、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v 4、身份权虽然在本质上是权利,但有些权利中包含着义务。v荣誉权荣誉权v一、荣誉权的概念:一、荣誉权的概念:v 荣誉权荣誉权指民事主体享有的荣誉不受非法剥指民事主体享有的荣誉不受非法剥夺或其他形式侵害的权利。夺或其他形式侵害的权利。v二、荣誉权的特征:二、荣誉权的特征:v1.1.荣誉权的客体荣誉是有社会专门组

133、织授予的。荣誉权的客体荣誉是有社会专门组织授予的。v2.2.荣誉是模范行为所获得的积极评价。荣誉是模范行为所获得的积极评价。v3.3. 荣誉是通过一定的程序获得的。荣誉是通过一定的程序获得的。v荣誉权的内容荣誉权的内容v 1 1、荣誉获得权。、荣誉获得权。 2 2、荣誉保持权。、荣誉保持权。 3 3、荣誉利、荣誉利用权。用权。v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是:v 1、主体不同。荣誉为获得光荣称号的民事主体,名誉是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的。v 2、客体不同。荣誉客体是光荣称号或嘉奖,名誉客体是社会评价。v 3、取得程序不同。荣誉需有关机关授予获得,名誉取得无须授予。v 4、能否被剥夺不同。荣誉权可依法剥夺,

134、名誉不能以任何方式剥夺。v 5、损害方式不同。侵害荣誉权方式主要是否定、贬低或非法剥夺等,侵害名誉是侮辱诽谤。v配偶权:是指夫妻双方基于配偶关系而相互享有的身份权,即基于夫以妻为配偶、妻以夫为配偶的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v(1)同居权。(2)贞操请求权。v(3)抚养权。(4)离婚权。v亲权:是指父母基于父母身份对妻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身份权。v(1)抚养教育权。(2)财产管理权。v(3)惩戒权。v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女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v (1)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属权主要包括:父母对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有抚养的权

135、利和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之间互有行为能力欠缺、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申请权。v (2)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亲属权主要表现为相互之间的抚养和赡养的权利和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互有行为能力欠缺、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申请权。v (3)兄弟姐妹之间的亲属权主要表现为互相抚养、帮助和体谅的权利和义务。兄弟姐妹之间互有行为能力欠缺、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申请权。v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异同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异同遭遇雷击的孩子遭遇雷击的孩子v小红是广东某地区一名小红是广东某地区一名8 8周岁二年级小学生,周岁二年级小学生,在一次值日的过程中,不幸遭到了雷击,她

136、因该在一次值日的过程中,不幸遭到了雷击,她因该怎样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怎样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vv不可抗力:在我国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上是指上是指“不能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v法院认为法院认为:1.学校和学生之间不是民法上的学校和学生之间不是民法上的监护关系,也不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职责监护关系,也不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职责转移。据法律规定,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转移。据法律规定,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学校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生,学校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v2.2.小红遭雷击一事,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均小红遭

137、雷击一事,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均无过错,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发生,学校不应无过错,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发生,学校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但是因为小红没有在校期当承担过错责任,但是因为小红没有在校期间为学校打扫清洁卫生无偿劳动的义务,而间为学校打扫清洁卫生无偿劳动的义务,而小红冒雨值日,尽管学校镇田小学的行为没小红冒雨值日,尽管学校镇田小学的行为没有过错,但学校毕竟是小燕做清洁卫生的受有过错,但学校毕竟是小燕做清洁卫生的受益者,因此,居于公平原则,学校应当对小益者,因此,居于公平原则,学校应当对小红进行相应补偿,补偿金额为红进行相应补偿,补偿金额为5 5万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 v一、学校与在校未成年学生的法

138、律关系一、学校与在校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 v观点观点1.1.监护关系监护关系 v 2.2.准行政关系准行政关系v 3.3.民事合同关系民事合同关系v我们的观点: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我们的观点: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v (1 1)民事关系,即教育教学合同法律关系)民事关系,即教育教学合同法律关系v (2 2)教育管理保护关系)教育管理保护关系v教育部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的有关规定,未成年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定,未成年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护职责,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v教育法教育法和和未成年人

139、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的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监护监护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监护就是这样一种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监护就是这样一种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救济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的救济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监护人可以间接参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监护人可以间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加民事法律关系。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二、学

140、校承担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及致二、学校承担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及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v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指是在行为人的行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指是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人的侵权责任。v(一)过错责任原则是学校承担校园伤害赔(一)过错责任原则是学校承担校园伤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偿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v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06106条第条第1 1

141、款规定:公民、法人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人财产、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v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26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律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设施以及律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

142、所有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案例说法案例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民法通则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v第第160条规定: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赔

143、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7条规定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v第第9 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

144、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v( (一一)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素的; v( (二二)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v( (三三) )学校向学生

145、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vvv ( (四四)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v ( (五五)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v ( (六六) )学校

146、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他活动的;v ( (七七)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以必要的注意的; v ( (八八)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不

147、良后果加重的; vv ( (九九)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v( (十十)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v( (十一十一)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对未

148、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v( (十二十二)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v第第1212条规定条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v( (一一

149、)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的; v( (二二)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v( (三三)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v( (四四) )学生自杀、自伤的;学生自杀、自伤的; v( (五五)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外伤害的; v( (六六)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150、。 v第第1313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定认定: v( (一一)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发生的; v( (二二)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v( (三三)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

151、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v( (四四)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v(二)在校园事故赔偿责任中不适用无过错(二)在校园事故赔偿责任中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原则。v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06106条第条第3 3款规定:没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52、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担民事责任。v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应注意三个方面:其一,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应注意三个方面:其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或当事人随意扩大适用;其定,不能由法官或当事人随意扩大适用;其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人的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其三,损害事实和行为之间必须有因关系;其三,损害事实和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联系。果联系。 v(三)在某些

153、特定情况下,学校在未成年学(三)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学校在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及致人损害事故中可以适用公平生人身伤害及致人损害事故中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责任原则。 v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v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32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

154、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责任。v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v1 1、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如果可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如果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法定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以适用过错责任、法定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就不能适用公平责任。错责任就不能适用公平责任。v2 2、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当事人如何分担责

155、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v第第132132条规定: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可条规定: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让双方分担民事责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让双方分担民事责任。任。球场上的情敌球场上的情敌“自甘风险”原则v自甘风险原则:行为人明知参与一项活动或做出一个行为带有危险性,但是仍然愿意去参与或者愿意去实施这样一个行为,如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一项原则。v适用条件:v 1.行为人所从事的活动带有危险性,即按一般正常智力水平

156、可以预见的危险,包括现实危险和潜在危险,如足球等竞技性的体育比赛就包括其中。v 2.行为人须非因尽法律上的义务而导致危险。即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诱惑的满足而自愿去参加一种危险活动。如为了利润、荣誉、快乐感、身体健康、解脱痛苦等从事危险活动,投资、竞技、登山、探险、原始丛林穿越、悬崖攀岩、河谷溯溪、荒野探洞、激水漂流等均属自甘冒险。v 3.损害本身可以避免,如不参加足球比赛就不会遭受损害。 v受益人补偿制度受益人补偿制度v受益人补偿制度:受益人补偿制度:因为受害人受损害的这个事件而获益的人,在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应当来分担这个损失或者是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的制

157、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v第157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律爱情v(一)先占取得与公示公信v“先占”原则是物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占有人只要以占有的意思和平占有无主物达到一定时期,就取得了原始物权。v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行为须以法定公示方法进行才能生效的原则。v公信原则是指赋予公示以一定范围的可信性效力的原则。物权的分类物权的分类v所有权与他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

158、v 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物的所有人可以把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物的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所有权与他物权。物权分为所有权与他物权。v自物权,即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自物权,即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全面支配的物权。“全面支配全面支配”意味着支配范围的意味着支配范围的全面性和支配时间的无限性。只有所有权符合这一全面性和支配时间的无限性。只有所有权符合这一特征,故自物权即所有权。特征,故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享有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

159、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非所有人对物享有的一定程度的支配权。的、由非所有人对物享有的一定程度的支配权。 所有权所有权他物权他物权概念概念指物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物指物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依法进行包括占有、使用、依法进行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内的全面支收益、处分在内的全面支配的物权。配的物权。 指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指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支配的物权。权利权利主体主体物的所有人物的所有人财产非所有人财产非所有人

160、独立性独立性独占性的利益独占性的利益非独占性的利益非独占性的利益原始性原始性原始物权原始物权派生物权派生物权完全性完全性完全物权完全物权限制物权限制物权v常见的他物权有:地役权、地上权、典权等等,此外,除了这些用益物权以外,所有的担保物权也是他物权。v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他物权按其设立目的可分为用益物权与他物权按其设立目的可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担保物权。v用益物权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使用、收益的权对他人所有的物使用、收益的权利,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他物权。他利,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他物权。他物权以使用、收益为权利的内容。物权以使用、收益为权利的内容。v担保物权

161、担保物权: :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为债权人所设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为债权人所设定的他物权。定的他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概念概念以物的使用、收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的物权。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的物权。目的目的使用、收益使用、收益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侧重面侧重面 关注物的使用价值关注物的使用价值关注物的交换价值关注物的交换价值独立性独立性 具有独立性具有独立性具有从属性具有从属性标的物的标的物

162、的占有占有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不一定占有标的物不一定占有标的物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性性不具有物上代位性不具有物上代位性具有物上代位性具有物上代位性类型类型使用权、地役权、使用权、地役权、采矿权采矿权抵押、质押、留置抵押、质押、留置v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v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或不动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或不动产的不同,可以将物权分为动产产的不同,可以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概念概念以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以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的财产(即不动产)为客的财产(即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体的物权。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以能够移动

163、的财产(即动产)为客体(即动产)为客体的物权。的物权。物权类型物权类型 地上权、永佃权、使用权、地上权、永佃权、使用权、用益权、地役权用益权、地役权用益权、经营权用益权、经营权公示方法公示方法 登记记载与登记登记记载与登记占有与交付占有与交付所受限制所受限制 限制较多,尤其是土地限制较多,尤其是土地没有特别限制没有特别限制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登记物权登记物权非登记物权非登记物权概念概念指设立、变更、终止指设立、变更、终止须经国家行政主管机须经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效力的物权。效力的物权。指其设立、变更、终止指其设立、变更、终止无须行政机关登记即可

164、无须行政机关登记即可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权。公示方公示方式式登记登记占有,但航空器、船舶、占有,但航空器、船舶、车辆等少数动产物权除车辆等少数动产物权除外。外。对象对象不动产,但包括航空不动产,但包括航空器、船舶、车辆等少器、船舶、车辆等少数动产数动产动产,但不包括航空器、动产,但不包括航空器、船舶、车辆等少数动产。船舶、车辆等少数动产。变动方式变动方式登记登记以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规定以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事实为根据。的其他事实为根据。v(二)交通规则与共同语言v(三)情人节与六礼v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迎亲。合同无处不在合同无处不在v中国最早关于

165、合同的文献记载:v周礼周礼天官天官小宰小宰:“听称责以傅别”。扫出来的麻烦扫出来的麻烦v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v保管合同: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v其特征有: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 v以寄存

166、人是否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为标准,可以分为有偿保管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v有偿保管合同,有偿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和寄存人双方约定应予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v无偿保管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是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是单务合同。 v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v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人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v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

167、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即行为人对应付注意义务的违反。v注意义务有两种不同的标准:一是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只要稍微注意,即预见的情形。v二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指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物的所有注意作为标准。酒桌上的工程酒桌上的工程抵押抵押v抵押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担保法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权,而将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权,而将该财产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该财产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行债务时,债

168、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v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下列财产可以抵押:v(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v(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产;v(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v(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

169、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输工具和其他财产;v(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v(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v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v抵押的种类: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抵押的种类: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v1.1.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回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

170、财后回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房屋、各种地上定着物等;产,如土地、房屋、各种地上定着物等;v 2.2.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的抵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v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 v担保法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拍卖、变卖该抵

171、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v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v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抵押权的优先受偿。v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第4747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

172、抵押的房地产拍卖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v所谓所谓“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的价款,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的价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外,抵押权除了要先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外,抵押权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优先于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也优先于其他无抵押的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也优先于其他无抵押的一般债权一般债权 v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v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79279条规定: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建设工程

173、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接该工程。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接该工程。” v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86286条规定: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款的,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不宜折价、

174、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说拍卖的价款优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说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先受偿。” v最高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最高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复(法释(法释200220021616号)规定:号)规定: v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它

175、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债权。 v二:清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二:清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得对抗买受人。 v三: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三: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之日起计算。 v按照按照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及十六条及批复批复第三条之规定承包人行使第三条之规定承包人行使用优先权

176、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用优先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v1 1: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全部履行了自: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即工程按期完工,质量合格,已己的义务,即工程按期完工,质量合格,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经通过竣工验收; v2 2: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发包人不支付: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催告仍不支价款,经承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催告仍不支付。付。 v3 3:必须在工程竣工之日或者约定的竣工:必须在工程竣工之日或者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v一是

177、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v二是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v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19岁我嫁给了你岁我嫁给了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若干意见v10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共同所得的收入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vv“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v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v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 v“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

178、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有共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即应有份)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v第八条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

179、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一)v第四条第四条v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结婚结婚的概念、特征和要件结婚的概念、特征和要件v概念: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它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v广义的包括婚约。v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v2、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v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结婚结婚v结婚的要件结婚的要件v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的实质要件v(一)法定条件(一)法定条件v1.1.

180、男女双方完全同意。男女双方完全同意。v婚姻法婚姻法5 5条: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放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许任何一方对他放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v2.2.达到法定年龄。达到法定年龄。v婚姻法婚姻法6 6条: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岁,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女不得早于二十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v3.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原则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原则v(二)结婚的禁止条件(二)结婚的禁止条件v婚姻法婚姻法7 7条: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 1)直

181、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2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v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条例6 6条: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的登记机关不予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非双方自愿的;的;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v结婚的形式要件:结婚登记结婚的形式要件:结婚登记v(

182、一)结婚是否必须体检(一)结婚是否必须体检v新新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条例不要求必须婚检。不要求必须婚检。v(二)事实婚姻(二)事实婚姻v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的两婚实质条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的两性结合。性结合。v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v1、未办理结婚的法定手续而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未办理结婚的法定手续而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件;v2、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区别与通奸和姘居、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区别与通奸和姘居。v3、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符

183、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v林某和沈某系本市某一知名大学装潢设计专业的同班同学。林某和沈某系本市某一知名大学装潢设计专业的同班同学。大学期间两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大学期间两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20042004年毕业后两人没有回年毕业后两人没有回到家乡而是共同在本市徐汇区开设了一家小的广告公司。考到家乡而是共同在本市徐汇区开设了一家小的广告公司。考虑到两人恋爱关系已经十分稳定,在取得双方父母同意的前虑到两人恋爱关系已经十分稳定,在取得双方父母同意的前提下两人便在公司附近租了一间小套房开始了同居生活。因提下两人便在公司附近租了一间小套房开始了同居生活。因两人户籍均不在本地,婚姻登记

184、手续还需要共同回到原户籍两人户籍均不在本地,婚姻登记手续还需要共同回到原户籍地办理,同居后两人就一直没有办理,后来随着公司经营的地办理,同居后两人就一直没有办理,后来随着公司经营的逐步扩大,两人就更抽不出时间回家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了。逐步扩大,两人就更抽不出时间回家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了。v20052005年两人生育了一个男孩,男孩出生后不久被送回男方老年两人生育了一个男孩,男孩出生后不久被送回男方老家由男方父母代为照管。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两家由男方父母代为照管。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两人因经营问题和生活问题的分歧越来越多,经常争执不断,人因经营问题和生活问题的分歧越来越多,经常争执

185、不断,甚至发生了多次的肢体冲突。甚至发生了多次的肢体冲突。 20092009年底沈某干脆就搬出家年底沈某干脆就搬出家里,一个人在外面单独租住。林某在多次与沈某沟通无望的里,一个人在外面单独租住。林某在多次与沈某沟通无望的情况下,只得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法院判决男孩归情况下,只得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法院判决男孩归林某抚养,分割两人所有的共同财产。林某抚养,分割两人所有的共同财产。v三、同居关系三、同居关系v“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v解释(二)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第一

1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涉及财产分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理。新娘婚后查出患绝症新娘婚后查出患绝症新郎要求返彩礼新郎要求返彩礼v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第1010条的规定,以条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应退还彩礼:下三种情况应退还彩礼: v一、双

187、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v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的;v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v其中,适用第二项和第三项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其中,适用第二项和第三项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条件。 v1 1、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认定 。彩礼的产生源于中国西周时期的。彩礼的产生源于中国西周时期的聘娶婚制。它是以男方给予女方或女方家一定数额聘娶婚制。它是以男方给予女方或女方家一定数额的聘礼作为成婚条件的婚姻。的聘礼作为成婚条件的婚姻。v2.2.彩礼要满足两个条件:一、给付一方是以结

188、婚为彩礼要满足两个条件:一、给付一方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二、是按当地的习俗而给付的。目的而给付的。二、是按当地的习俗而给付的。 v3 3、彩礼返还的条件、彩礼返还的条件v以是否以是否结婚结婚为分界线,结婚前原则上返还,结婚后为分界线,结婚前原则上返还,结婚后原则上不返还。原则上不返还。v4 4、彩礼返还的数额、彩礼返还的数额v彩礼返还原则上应当是全额返还。彩礼返还原则上应当是全额返还。被要挟的婚姻v婚姻撤销,又称为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成婚姻撤销,又称为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时一方受胁迫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从立时一方受胁迫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从而使婚姻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受胁迫方而使

189、婚姻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受胁迫方或人身自由受限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或人身自由受限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制度。提出撤销婚姻制度。v婚姻法婚姻法第十一第十一条规定:条规定:“因胁迫结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一)v第十条规定:第十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被结婚的

191、真相被结婚的真相v婚姻法婚姻法第条规定,第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v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条规定,第条规定,“当事当事人结婚的,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人结婚的,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v婚姻法婚姻法第第11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胁迫的

192、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v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第3939条,受条,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v第第4646条,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条,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v结婚的无效和撤销结婚的无效和撤销v(一)婚姻无效,也称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一)婚姻无效,也称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由于欠缺婚姻

193、成立的有效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由于欠缺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制度。要件,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制度。v婚姻法婚姻法10条规定: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v(1)重婚的;)重婚的;v(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v(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尚未治愈的;v(4)未达到结婚年龄的。)未达到结婚年龄的。v案例:甲(男,案例:甲(男,2222岁)未达到与乙(女,岁)未达到与乙(女,1919岁)结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

194、结婚登记。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未达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vA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年龄为由宣告婚姻无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年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效。vB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vC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vD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195、。v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8 8条:条:“当事人依据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应消失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应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v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和宣告机关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和宣告机关v()申请主体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主体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v()宣告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宣告机关各级人民法院。v(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v()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婚姻关系自始无效。v()婚姻无效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婚姻无效不

196、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义务。v()婚姻无效后不影响双方在同居生活间()婚姻无效后不影响双方在同居生活间所得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所得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v(二)婚姻撤销,又称为可撤销婚姻,是指(二)婚姻撤销,又称为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时一方受胁迫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婚姻成立时一方受胁迫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从而使婚姻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受制,从而使婚姻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受胁迫方或人身自由受限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胁迫方或人身自由受限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制度。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制度。v婚姻法婚姻法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

197、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男人离婚有条件男人离婚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v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v婚姻法婚姻法对限制男方诉权的

198、相关限制对限制男方诉权的相关限制v一、女方在特殊时期对男方诉权有限制是一种程序限制而不是实体权利限制。v二、限制的时间为:女方怀孕期间、分娩一年之内以及中止妊娠六个月内。v三、这种限制只在男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发挥作用。v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起诉的情形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起诉的情形v一、女方在婚后主动和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v二、女方对男方有一种迫害行为。v三、女友不宜结婚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v第第111条条规定:vv(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离婚离婚v婚

199、姻关系的终止其实有两种情况:一方死亡和离婚。 v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v离婚分为两种: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案例说法案例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v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重婚或有

200、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予离婚。v(一)协议离婚1、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双方自愿;(2)已就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协议。2、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告解除;3、上述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法律上

201、的约束力,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而引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4、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翻悔而起诉的,法院也应当受理。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二)诉讼离婚1、法定的诉讼离婚情形:(1)重婚或非法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赌博、吸毒等恶习而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5)一方被宣告失踪。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2 2、对两类人的特殊保护、对两类人的特殊保护(1 1)现役军人)现役军人v(2 2)女方)女方有三种情况,男方不能提出离婚:有三种情况,男方不能提出离婚:a a、女方怀孕期间;、女方怀孕期间;b b、女方分娩后一年内;、女方分娩后一年内;c c、女方中途

202、停止妊娠,比如流产,之后的、女方中途停止妊娠,比如流产,之后的6 6个月内,男方都不可以提出离婚。个月内,男方都不可以提出离婚。但是,有下面两种情况的,可以不受上述限但是,有下面两种情况的,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制:a a、女方提出离婚的;、女方提出离婚的;b b、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 案例说法案例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v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v夫妻关系夫妻关系v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v(一)夫妻地位平等(一)夫妻地位平

203、等v1、地位平等、地位平等v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夫妻的人身自由权v3、夫妻的姓名权、夫妻的姓名权v4、互相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互相不得实施家庭暴力v5、住所选定权、住所选定权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二)配偶权二)配偶权v1、同居请求权,即请求对方和自己共同生活的同居请求权,即请求对方和自己共同生活的权利;权利;v2、监护权,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监护权,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为其监护人;力时另一方为其监护人;v3、继承权,夫妻相互为另一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权,夫妻相互为另一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人;v4、失踪和死亡宣告申请权失踪和死亡宣告申请权v5、贞操请求权,即要

204、求对方不为婚外性交的权贞操请求权,即要求对方不为婚外性交的权利。利。v6、扶养请求权,在一方没有收入时有权要求对扶养请求权,在一方没有收入时有权要求对方扶养。方扶养。案例说法案例说法夫妻关系v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v(一)约定财产制(一)约定财产制v1、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法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法律律,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律自无干预的必要。,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律自无干预的必要。v2、约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约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v3、夫

205、妻财产所有形式可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夫妻财产所有形式可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v4、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种财、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种财产。产。v5、约定的有效条件与合同相同。、约定的有效条件与合同相同。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二)法定夫妻财产制(二)法定夫妻财产制v依据我国依据我国婚姻法婚姻法第第17条与第条与第18条的规定,条的规定,除法律规定为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外的所有除法律规定为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外的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有。案例说法案例

206、说法法定共有财产法定共有财产v婚姻法婚姻法第第1717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即,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工资、奖金;同所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受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二)生产、经营的受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18条第条第3 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07、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v婚姻法婚姻法第第1919条规定的夫妻约定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条规定的夫妻约定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为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既可以是法为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法定个人财产。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法定个人财产。案例说法案例说法法定个人财产法定个人财产v下列财产归个人所有:下列财产归个人所有:v(1)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v(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v(3)遗嘱或赠与

208、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财产;v(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v(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依据依据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二第第11条、第条、第13条的规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v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v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房补贴、住房公积金;v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

209、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破产安置补偿费。v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药生活补助费。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二第第14条规定: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v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

210、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v7.其他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其他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案例说法案例说法新婚姻法解释三新婚姻法解释三一、婚后财产如何分割一、婚后财产如何分割1、婚后父母赠房,登记其子女名下、婚后父母赠房,登记其子女名下v案例案例v小周结婚小周结婚5 5年后,年后,父母给他买了一父母给他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套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小周的上写的是小周的名字。那么,他名字。那么,他的妻子小吕对这的妻子小吕对这套房子有份吗套房子有

211、份吗? ?1、婚后父母赠房,登记在其子女名、婚后父母赠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属该子女个人财产。下的,属该子女个人财产。v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v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女

212、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过户之前,是否可撤销赠与。、过户之前,是否可撤销赠与。v案例案例v小卢与小田结婚前写下小卢与小田结婚前写下一纸合同,许诺将自己一纸合同,许诺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赠送给小田,的一套房产赠送给小田,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婚后,小田怕户手续。婚后,小田怕伤了感情就没有强求办伤了感情就没有强求办理过户手续。不想几年理过户手续。不想几年之后竟闹起离婚,小卢之后竟闹起离婚,小卢不同意将那套房子给小不同意将那套房子给小田,小田却要求他履行田,小田却要求他履行

213、合同。那么,那份婚前合同。那么,那份婚前合同有效吗合同有效吗?2、过户之前,可撤销赠与。、过户之前,可撤销赠与。v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条的规定处理。v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186条:赠与人在赠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与财产的

214、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3.房改房是否可分割,归谁所有。房改房是否可分割,归谁所有。v案例案例v10年前,小唐父亲单位分的年前,小唐父亲单位分的公房进行房改出售,经按成公房进行房改出售,经按成本价并折抵工龄后,房屋的本价并折抵工龄后,房屋的出售价格是出售价格是10万元。小唐和万元。小唐和小邓夫妇拿出小邓夫妇拿出10万元存款交万元存款交给小唐父亲,从单位买下了给小唐父亲,从单位买下了这套房子,房产证登记在小这套房子,房产证登记在小

215、唐父亲名下。去年小唐和小唐父亲名下。去年小唐和小邓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小邓邓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小邓主张购房款是他们夫妻共同主张购房款是他们夫妻共同出的,房子也应当属于夫妻出的,房子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房改房不可分割,归属父母。房改房不可分割,归属父母。v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

216、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4、养老保险金未到期,能否分割。、养老保险金未到期,能否分割。v案例案例v小贾和小罗结婚小贾和小罗结婚1010多年了,因小贾一直没有多年了,因小贾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两人用共同的积蓄给小贾买固定工作单位,两人用共同的积蓄给小贾买了个人养老保险。现两人因感情不和闹离婚,了个人养老保险。现两人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小罗在法院提出要分割小贾养老保险的要求。小罗在法院提出要分割小贾养老保险的要求。但此时离小贾退休领取养老保险金还有但此时离小贾退休领取养老保险金还有2 2年时年时间,他们的养老

217、保险金应该怎样分割间,他们的养老保险金应该怎样分割? ?养老保险金未到期,不能分割。养老保险金未到期,不能分割。v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

218、支持。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婚前财产如何分割二、婚前财产如何分割1、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款,、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款,离婚时房屋归离婚时房屋归v案例案例v2006年初,小王拿出自己全部积蓄,再加上父母支年初,小王拿出自己全部积蓄,再加上父母支援,靠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小户型房子。援,靠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小户型房子。2006年底,年底,小王与小李结婚后搬到新房居住,两人一起承担月小王与小李结婚后搬到新房居住,两人一起承担月供,供,1年后小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如今双方年后小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如今双方闹起离婚,小李主张房子本是婚后取得的,应以夫闹起离婚,小李主张房子本是婚

219、后取得的,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王主张房子是其婚前个人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王主张房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现在房屋增值了财产,现在房屋增值了2倍,也与小李无关。倍,也与小李无关。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个人,房屋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个人,房屋增值有补偿。增值有补偿。v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理。v依前款

220、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v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第39条第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

221、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v案例v小赵结婚前购买了500克黄金,小赵与小刘结婚数年后,这些黄金的价格已经涨了2倍多。黄金这些年的增值,小刘有份吗?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v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

222、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三、亲子与生育权问题如何解决亲子与生育权问题如何解决1、拒做亲子鉴定,应如何处理?、拒做亲子鉴定,应如何处理?v案例案例v小鲁偶然发现妻子小廖与前男友还保持着不正当关小鲁偶然发现妻子小廖与前男友还保持着不正当关系,且发现自己系,且发现自己5岁的孩子很像她的前男友,因而岁的孩子很像她的前男友,因而怀疑孩子非亲生。于是,小鲁以妻子对自己不忠为怀疑孩子非亲生。于是,小鲁以妻子对自己不忠为由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做亲子鉴定,索要精神损害由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做亲子鉴定,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但妻子小廖以孩子已经懂事,会对其造成伤赔偿。但妻子小廖以

223、孩子已经懂事,会对其造成伤害为由,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判决会支持谁?害为由,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判决会支持谁?拒做亲子鉴定,法院可根据必要证据拒做亲子鉴定,法院可根据必要证据推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推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v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v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

224、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2、夫妻因生育权发生纠纷、夫妻因生育权发生纠纷v案例案例v怀有怀有5个月身孕的小个月身孕的小齐,与丈夫小毕发生齐,与丈夫小毕发生了激烈争执,冲动之了激烈争执,冲动之下,她一个人来到医下,她一个人来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院,做了流产手术。v小毕得知后异常愤怒,小毕得知后异常愤怒,起诉要求离婚,并且起诉要求离婚,并且以小齐擅自终止妊娠以小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

225、其生育权为由,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损害赔偿。法院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会支持小毕吗?判决会支持小毕吗?夫妻因生育权发生纠纷,可以起诉离夫妻因生育权发生纠纷,可以起诉离婚,但不能因此主张损害赔偿。婚,但不能因此主张损害赔偿。v第九条: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第九条: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三款

226、第(五五)项的规定处理。项的规定处理。v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一)重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屡教不改的;(四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五)其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四、其他常见问题如何解决四、其他常见问题如何解决1、协议离婚。、协议离婚

227、。v案例案例v小柳因和小杨性格不合,提出离婚,但小杨不同意。小柳因和小杨性格不合,提出离婚,但小杨不同意。为了让小杨同意离婚,小柳在其起草的离婚协议中为了让小杨同意离婚,小柳在其起草的离婚协议中注明,只要小杨同意离婚,夫妻婚后买的房产及银注明,只要小杨同意离婚,夫妻婚后买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都留给小杨,小柳行存款等财产,都留给小杨,小柳“净身出户净身出户”。小杨同意了,双方均在协议上签了字。但就在二人小杨同意了,双方均在协议上签了字。但就在二人拿着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小杨又反拿着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小杨又反悔了,表示坚决不离婚。小柳只好诉至法庭要求离悔了,表示坚决不

228、离婚。小柳只好诉至法庭要求离婚,并要求公平分割家产。小杨却认为即使法院判婚,并要求公平分割家产。小杨却认为即使法院判决离婚,对于财产的分割也应该按离婚协议执行。决离婚,对于财产的分割也应该按离婚协议执行。那么,这个离婚协议有效吗?那么,这个离婚协议有效吗?协议离婚未成,协议离婚未成,“协议协议”无效。无效。v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229、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财产进行分割。2、卖出去的房子怎样处理、卖出去的房子怎样处理v案例案例v小吴和小夏夫妇有两套房子,均登记在小吴名下。小吴和小夏夫妇有两套房子,均登记在小吴名下。小吴因做生意需要本钱,背着小夏将家里一处地段小吴因做生意需要本钱,背着小夏将家里一处地段好、正处于涨价期的房子,通过房屋中介出售给了好、正处于涨价期的房子,通过房屋中介出售给了张先生。事后,小吴做生意赔了不少钱。妻子小夏张先生。事后,小吴做生意赔了不少钱。妻子小夏知道房子出售后,认为房子是双方共同财产,未经知道房子出售后,认为房子是双

230、方共同财产,未经她同意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于是将丈夫和买她同意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于是将丈夫和买主一起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主一起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先生退还房子。小夏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先生退还房子。小夏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卖出去的房子泼出去的水,收不回。卖出去的房子泼出去的水,收不回。v解释(三)解释(三)原文原文v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

231、,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支持。v乐坏了开发商,愁坏了丈母娘乐坏了开发商,愁坏了丈母娘v婚姻法心结彻底封杀婚姻法心结彻底封杀“拜金女拜金女”养儿不养儿不“亏亏”了了, ,不用防不用防“儿媳儿媳”嫁有房男,不如找潜力股嫁有房男,不如找潜力股继承法继承法v继承是在法律所规定的有一定身份关系的人继承是在法律所规定的有一定身份关系的人间,一方死亡,他方承受其财产的制度。这间,一方死亡,他方承受其财产的制度

232、。这是狭义的继承。广义地继承并包括财产所有是狭义的继承。广义地继承并包括财产所有人死亡后,由其所指定的人继承其财产的制人死亡后,由其所指定的人继承其财产的制度。度。案例说法案例说法三兄妹争产v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v法定继承的特征法定继承的特征v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v2、法定继承具有限制遗嘱继承的特点。、法定继承具有限制遗嘱继承的特点。v3、

233、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系确定的。v4、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强行性。、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强行性。v5、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赠可以并存。、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赠可以并存。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法定继承的顺序法定继承的顺序v我国我国继承法继承法规定: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v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v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

234、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v同时,婚姻法还对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外延进行了同时,婚姻法还对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外延进行了规定,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

235、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原则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原则v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等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v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1)对)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产时应给予照顾。v(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

236、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继承法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原则的体现。v(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v(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例题例题甲为某机关干部,因夫妻关系不和,便于甲为某机关干部,因夫妻关系不和,便于l995年与妻子乙分居,恰好在此时,甲以前的恋人年与妻子

237、乙分居,恰好在此时,甲以前的恋人丙因配偶过世,来与甲同居。丙因配偶过世,来与甲同居。l997年,甲因心脏病年,甲因心脏病发作死亡,留下遗产发作死亡,留下遗产5万元,甲没有子女,对该万元,甲没有子女,对该5万万元,乙和丙都主张继承,那么,应当由谁继承?(元,乙和丙都主张继承,那么,应当由谁继承?()(多选)(多选)vA乙作为甲的妻子,应当由乙来继承乙作为甲的妻子,应当由乙来继承vB丙从丙从1995年开始和甲同居,形成了事实夫年开始和甲同居,形成了事实夫妻关系,应当由丙来继承遗产妻关系,应当由丙来继承遗产vC甲和丙仅仅是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甲和丙仅仅是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所以,不享有继承权

238、所以,不享有继承权vD甲和乙虽然已经分居,但是,夫妻关系没甲和乙虽然已经分居,但是,夫妻关系没有改变,没有丧失继承权有改变,没有丧失继承权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额。v继承继承法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人或数人继承。”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遗嘱继承与法

239、定继承有哪些区别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有哪些区别v一、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一、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配原则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法定继承是按法律规定的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法定继承是按法律规定的范围、顺序来进行的;而遗嘱继承则是按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意思范围、顺序来进行的;而遗嘱继承则是按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意思来继承的。来继承的。v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根据所

240、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财产所有人在遗嘱中确定的;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财产所有人在遗嘱中确定的;v三、遗嘱继承人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法定三、遗嘱继承人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因为在遗嘱继承中,根据财产所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因为在遗嘱继承中,根据财产所有人的生前意愿,遗嘱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也有人的生前意愿,遗嘱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若干人。哪些法定继承人能够继承遗产,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若干人。哪些法定继承人能够继承遗产,这要取决于遗嘱的内容。这要取决于遗嘱的内容

241、。v四、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也就是说,四、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也就是说,对公民个人遗产的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对公民个人遗产的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案例说法案例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v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v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关于贯彻执行

24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v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v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v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v王老汉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老伴儿很早就去世了,王王老汉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老伴儿很早就去世了,王老汉一个人住着一套三居室的房子。唯一的孙子马上高老汉一个人

243、住着一套三居室的房子。唯一的孙子马上高中毕业。孙子特别孝顺,每逢周末,只要放假休息,他中毕业。孙子特别孝顺,每逢周末,只要放假休息,他肯定来爷爷家住。王老汉特别疼孙子,他知道儿子家住肯定来爷爷家住。王老汉特别疼孙子,他知道儿子家住房紧张,所以口头答应把房子留给孙子。由于大家忙,房紧张,所以口头答应把房子留给孙子。由于大家忙,过户的事情迟迟没有办理。孙子高中毕业后没有考上大过户的事情迟迟没有办理。孙子高中毕业后没有考上大学,参加了工作。两年后的一天,王老汉突然病重住进学,参加了工作。两年后的一天,王老汉突然病重住进了医院,当时,他还想着要把房子留给孙子。当着儿子、了医院,当时,他还想着要把房子留

244、给孙子。当着儿子、两个女儿及医院医生、护士的面,王老汉说,自己百年两个女儿及医院医生、护士的面,王老汉说,自己百年后把自己三居室的房子留给孙子,两个女儿也没有说什后把自己三居室的房子留给孙子,两个女儿也没有说什么。过了几天,王老汉渐渐地康复了,一家人非常高兴,么。过了几天,王老汉渐渐地康复了,一家人非常高兴,都没有再提房子的事情。一年多后,王老汉因突发心脏都没有再提房子的事情。一年多后,王老汉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王老汉的两个女儿主张其有权继承父亲的房产,病去世。王老汉的两个女儿主张其有权继承父亲的房产,而孙子则主张爷爷把房子留给了自己。而孙子则主张爷爷把房子留给了自己。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第十七条

245、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v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月、日。v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v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场见证。v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46、。危急情况解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案情介绍案情介绍】李某余早年丧妻,将儿子李某用、李某猛含辛茹苦李某余早年丧妻,将儿子李某用、李某猛含辛茹苦地拉扯大。李某用与陈某世结婚后生下女儿李某娟。地拉扯大。李某用与陈某世结婚后生下女儿李某娟。李某余本来可以安享晚年,可是他偏偏闲不住,在李某余本来可以安享晚年,可是他偏偏闲不住,在小镇上开了个小店修车,生意红红火火的。二小镇上开了个小店修车,生意红红火火的。二年五月,李某余病逝,留下修车积

247、攒的年五月,李某余病逝,留下修车积攒的10万元钱。万元钱。李某用、李某猛未进行分割。李某用与妻子陈某世李某用、李某猛未进行分割。李某用与妻子陈某世因感情不和于二因感情不和于二一年六月离婚。二一年六月离婚。二一年七月十一年七月十日,李某用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去世。李某日,李某用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去世。李某娟要求继承其祖父李某余遗产中属于其父李某用应娟要求继承其祖父李某余遗产中属于其父李某用应继承的分额,陈某世要求分割李某余遗产中属于自继承的分额,陈某世要求分割李某余遗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均遭到李某猛的拒绝。李某娟、陈某世己的部分,均遭到李某猛的拒绝。李某娟、陈某世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8、要求分割遗产。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v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遣产

249、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并于遣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1、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v2、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

250、,而不是放弃继承权;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v3、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的遗产;v4、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遣产份额;得的遣产份额;v5、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适用转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适用转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v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死亡。v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继

251、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权。v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的遗产。在法定继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转继承人的应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转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代位继承,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代位继承,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

252、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位继承权。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代位继承的条件:代位继承的条件:v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我国代位继承成立的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

253、死亡。这既是我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v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v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

254、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v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在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贯彻的意见的意见第第28条指出: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v5.代为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代为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

255、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承。v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继承的份额。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代位继承的效力代位继承的效力v具备以上要件时,代位继承人以被代位继承具备以上要件时,代位继承人以被代位继承人之顺序进行继承。在继承时,代位继承人只能人之顺序进行继承。在继承时,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的应继份额。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代继

256、承被代位人的应继份额。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代位继承人,则由他们共同继承,按人数均分被代位继承人,则由他们共同继承,按人数均分被代位人的应继份额。我国位人的应继份额。我国继承法继承法第第11条明确规条明确规定: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们父亲或母亲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们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 1、继承

257、人死亡的时间不、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 2 2、继承的内容、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

258、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 3 3、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

259、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父母都有继承权。 案例说法案例说法“红楼梦”侵权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v第11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v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v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v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v第12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260、著作权法v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v(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v(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v(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v(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v(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

261、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vv(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v(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v(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v(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v(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v(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262、v(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v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合同无处不在v“听称责以傅别” v 周礼天官小宰v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v合同的特征:v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一种民事法律关系。v2.合同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v3.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合意的结果。v4.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v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v(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v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的合同。v单务合同是一方当事

263、人负担义务,另一方享有权利。 v(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v案例:张某放暑假回家,就将价值1万余元的电脑交给同宿舍的李某保管,并允许李某使用。李某一日用毕,将电脑放在床上就出去到歌舞厅去玩。本拟夜间12点回来,但遇见好友,凌晨3点钟才回来。门锁于凌晨2点被撬开,电脑被盗。问,李某应否承担责任?无偿合同的债务人轻过失免责 v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v(三)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式合同v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v不要式合同是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

264、订立的合同。v案例:甲公司租给乙公司一间房子,双方口头约定租期为1年。至租期二个月时,甲方对觉得租金太低。就要赶乙方走,乙方不从。甲方起诉,要求法院认可合同的解除。 v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v(四)主合同和从合同(四)主合同和从合同v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v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合同如何成立v合合同同成成立立是是指指订订约约当当事事人人就就合合同同的的主主要要条款达成合意。条款达成合意。v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

265、下条件:v1 1、须须有有两两个个以以上上当当事事人人,且且当当事事人人须须有有行行为为能力能力;v2 2、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v3 3、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v一一 、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v(一)要约概念(一)要约概念 v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愿意与他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示愿意与他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我们称之为邀约。我们称之为邀约。(二)构成要件(二)构成要件v1.1.要约应为要约人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要约应为要约人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订立

266、合同的意思表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v2.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 v3.3.表明要约人受该要约的约束。表明要约人受该要约的约束。要约与要约邀请v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v合同法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v要约邀请的特征要约邀请的

267、特征v1 1、要要约约邀邀请请是是一一方方邀邀请请对对方方向向自自己己发发出出要要约约,而而要要约是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约是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v2 2、从法律性质看:、从法律性质看:(1 1)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能够)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能够一经承诺即产生合同,在要约发出后,对要约人和一经承诺即产生合同,在要约发出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一定的约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要受要约人都产生一定的约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要约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约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2 2)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当事人订立

268、)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于订约的准备阶段;(3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而约束要约人。承诺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承诺的概念(一)承诺的概念 承承诺诺是是受受要要约约人人同同意意要要约约的的意意思思表表示示。其其法法律律效效力力在在于于一一经经承承诺诺,合合同同即即告告

269、成成立。立。v承诺构成要件承诺构成要件 v1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v2 2、承诺要在要约效力存续期间作出并、承诺要在要约效力存续期间作出并到达(不是作出)到达(不是作出)要约人。要约人。 v3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v4 4、承诺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承诺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v甲学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定作一批桌椅,要约甲学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定作一批桌椅,要约中表明了桌椅的样式,甲要约中提出:中表明了桌椅的样式,甲要约中提出:“双方发生争双方发生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议,提交北

270、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乙公司回信接受。乙公司回信接受甲公司的一切条件,但在回信中指出,双方发生争甲公司的一切条件,但在回信中指出,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根据已知条件,判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根据已知条件,判断下列选项:()断下列选项:()A.甲、乙之间合同成立,因已经达成合意。甲、乙之间合同成立,因已经达成合意。B.甲、乙之间合同成立,因为乙的变更是非实质性甲、乙之间合同成立,因为乙的变更是非实质性变更。变更。C.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的变更是实质性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的变更是实质性变更。变更。D.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乙的回信是新要约。甲、乙之间的合同不

271、成立,乙的回信是新要约。v实质性变更标准的适用实质性变更标准的适用v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v中国中国XXXX公司:公司: 贵公司贵公司19961996年年1111月月2020日第日第XXXX号号电传收到。我公司愿意

272、接受,但履行期电传收到。我公司愿意接受,但履行期限提前到限提前到19961996年年1212月月1010日(原要约中为日(原要约中为19961996年年1212月月2020日)。日)。 v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或者要约表明承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内容为准。 v要约邀请要约邀请甲甲乙乙要要约约甲甲乙乙承承诺诺甲甲乙乙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v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

273、生效。v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无效的情形v第一、第一、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v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人利益的合同。v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v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v第五、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可撤销的合同v第一 重大误解的合同 v第二 显失公平的合同v第三 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

274、立的合同 v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v第一、合同自始无效。第一、合同自始无效。v第二、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第二、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v第三、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第三、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如仲裁条款。如仲裁条款。v第四、不再履行。第四、不再履行。v第五、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第五、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v第六、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对于恶意串第六、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由此取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由此取得的

275、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给集体或第三人。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给集体或第三人。如何写合同如何写合同v(1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v(2 2)标的。)标的。 v(3 3)数量)数量 。v(4 4)质量。)质量。 v(5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 v(6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v(7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v (8 8)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 违约将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v根据

276、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违约行为两大违约行为两大类型类型v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v预期违约:又叫先期违约、事先违约、提前预期违约:又叫先期违约、事先违约、提前违约、预期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违约、预期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v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277、合同义务的,对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责任。v预期违约的形态:预期违约的形态:v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v构成要件:构成要件:v第一,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第一,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毁约的表示。v第二,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第二,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v第三,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第三,不履行合同义务

278、无正当理由。v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行担保。v构成要件:第一,一方当事人具有构成要件:第一,一方当事人具有合同法合同法第第68条所规定的情况。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条所规定的情况。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失商业

279、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能力的其他情形。v第二,另一方具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第二,另一方具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具有上述情形。v第三,另一方虽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一方第三,另一方虽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但还不能立即确定对方将不履行合同,但还不能立即确定对方已构成违约。根据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第第6969条,条,另一方要确定对方违约,必须首先要求另一方要确定对方违约,必须首先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对方提供履约担保。v实际违约:实际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v

280、实际违约四种形态:实际违约四种形态:v(一)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我国全部义务。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07条所提及的条所提及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是指拒绝履行的行就是指拒绝履行的行为。为。v(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v(三)部分履行(三)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不符合数量的规定

281、,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着不足。在着不足。v(三)不适当履行(三)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具有瑕疵。v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区别: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区别:v第一,违约的时间不同。v第二,违约的形态不同。v第三,提出请求的时间不同。v第四,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违约责任v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82、。的民事责任。v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v一是继续履行。一是继续履行。v二是采取补救措施(修理、重做、更换)。二是采取补救措施(修理、重做、更换)。v三是赔偿损失。三是赔偿损失。v1.全面赔偿原则全面赔偿原则v2.合理预见原则。合理预见原则。v3过失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v四是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四是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以弥补守约方损失。v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v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当事

283、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v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v五是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五是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

284、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v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双倍返还定金。v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第一百一十六

285、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金条款。搭车奇遇本图片于案例故事无关本图片于案例故事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v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v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v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意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形态v一、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和种类一、故意犯

286、罪形态的概念和种类v故意犯罪形态,又称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v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v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v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及犯罪中止形态 犯罪既遂犯罪既遂v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认定标准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认定标准v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v确认犯罪是否既遂,既不能完全以是否达到了犯罪目的为准,也不能完全以是否发生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为准,而应以是否具备

287、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 犯罪预备犯罪预备v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v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据此,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即告终结的犯罪形态。 v犯罪预备有以下四个特征特征:v(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v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v(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v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所谓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了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制造便利条件的行为。v1、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准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v2、犯罪

288、预备不同与犯意表示。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对犯意表示不能认定为犯罪。v(三)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停止下来,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v这一特征是区别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显著标志。v(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v这是区分犯罪预备形态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形态的标志。二、预备犯的处罚原则二、预备犯的处罚原则v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犯罪未遂v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v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v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v(

289、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v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主要标准。v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即已经开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v(二)犯罪未得逞。v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主要区别。v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v(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v这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中止的显著特征。v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的本意,行为人没有预料或者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如果是出于犯罪分子的自由选择而自动放弃犯罪,则属于犯罪中止。犯罪分子

290、意志以外的原因既包括客观障碍,又包括主观认识因素。v二、犯罪未遂的类型二、犯罪未遂的类型v(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v这是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作的划分。v(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v这是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所作的划分。v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v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v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v根据刑法第24条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犯罪形态。v犯罪中止具有以下四个特征:v(一)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

291、过程中。v就是说犯罪中止必须具有时空性,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条件。v(二)行为人必须自动放弃犯罪。v就是说犯罪中止必须具有自动性自动性。v所谓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主观条件,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v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包括两层含义:v一是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并完成犯罪,这是成立自动性的前提条件。v二是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自愿放弃犯罪,这是成立自动性的关键条件。v(三)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彻底中止犯罪的行为。v就是说犯罪中止必须具有彻底性彻底性。v所谓彻底性,是指行为人完全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这意

292、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能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不打算以后再继续实施此犯罪。v(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v就是说犯罪中止必须具有有效性。有效性。 v所谓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是指由于犯罪分子彻底放弃犯罪意图,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或者采取积极的防止措施从而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结果条件,也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的区别所在。v二、中止犯的处罚原则二、中止犯的处罚原则v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案例分析v1、姜某于某晚深夜蒙面持刀抢劫某妇女的钱包(内有人民币约600多元、信用

293、卡一张、身份证一个)。回家之后,查看身份证时,发现被害人竟是自己的邻居,于是第二天遂将钱包归还被害人,并声称自己是开玩笑。 v试分析姜某的犯罪形态。v2、甲某在夜晚乡间小路上将一女子拦住,扑倒在地。当感到该女无力继续挣扎时,就松开了手。该女说,地太湿。甲某表示可以到较为干燥的小路上去(发生性关系),同时架着该女向路边走去。这时迎面开来一辆打着大灯汽车,该女即乘机挣脱向汽车跑去。甲某也没敢继续追赶。v试分析甲某的形态。拐卖人贩子v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

294、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v刑法规定:刑法规定: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负刑事责任。v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抢劫、贩卖毒品、放火、v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v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应当从轻或者v 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规

295、定v第三条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第三条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求职的女大学生求职的女大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v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

296、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v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v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

297、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v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以有效对付犯罪和积极预防犯罪的法律。v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法,是指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附属刑法。 v狭义的刑法,则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将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加以条理化和系统化的刑法典。刑法的基本原则v一、一、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v刑法典第刑法典第3 3条规定条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法无明文规

298、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规定不处罚”。v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v刑法第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v三、罪刑相适应原则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典第刑法典第5 5条: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v案例分析:案例分析:v被告人陈某,男,被告人陈某,男,20岁,书店职工。被告人金某,男,岁,书店职工。被告人金某,男,20岁,书店职工。岁,书店职工。v一天傍晚,陈

299、某、金某结识了本镇的未婚女青年罗某、方一天傍晚,陈某、金某结识了本镇的未婚女青年罗某、方某后,一同打羽毛球至晚九点,临走前互相约定次日晚上一某后,一同打羽毛球至晚九点,临走前互相约定次日晚上一同到人民银行活动室去玩。第二天,陈、金、方、罗如约而同到人民银行活动室去玩。第二天,陈、金、方、罗如约而至,方某还带一位女青年。因活动室不开放,一行人即到方至,方某还带一位女青年。因活动室不开放,一行人即到方某家中闲聊。其间,陈、金二人分别向罗、方二人提出建立某家中闲聊。其间,陈、金二人分别向罗、方二人提出建立恋爱关系,罗、方均表同意。玩到深夜,陈、金要求在方家恋爱关系,罗、方均表同意。玩到深夜,陈、金要

300、求在方家留宿。方、罗未拒绝,于是陈某与罗某、李某同睡在床上,留宿。方、罗未拒绝,于是陈某与罗某、李某同睡在床上,金某与方某同睡在沙发上。陈与罗、金与方分别互相拥抱接金某与方某同睡在沙发上。陈与罗、金与方分别互相拥抱接吻,但未发生性行为。第二天凌晨吻,但未发生性行为。第二天凌晨5时许各自离去。相隔几时许各自离去。相隔几天,陈某、金某又相约先后两次到方家,分别与罗某、方某天,陈某、金某又相约先后两次到方家,分别与罗某、方某同宿,互相拥抱接吻抚摸,也未发生性行为。同宿,互相拥抱接吻抚摸,也未发生性行为。v请分析:被告人陈某、金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构请分析:被告人陈某、金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

301、否构成犯罪?为什么?成犯罪?为什么?犯罪犯罪v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案例说法案例说法认定犯罪、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认定犯罪、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通常需要考虑通常需要考虑3 3个方面:个方面:1 1、从刑法第、从刑法第1313条的条的“但书但书”考虑。考虑。 这个这个“但书但书”是

302、指危害行为情节显是指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2.2.从总则的规定来考虑。从总则的规定来考虑。 总则的规定主要是一些犯罪和刑总则的规定主要是一些犯罪和刑事责任的限制性的条件,比较常见的事责任的限制性的条件,比较常见的有:有:(1 1)没有达到责任年龄;)没有达到责任年龄;(2 2)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也不负刑事责任;神病人犯罪的,也不负刑事责任;(3 3)考虑到有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考虑到有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问题。险问题。3 3、从分则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考虑。、从分则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

303、考虑。 也就是涉及对行为人按具体的条款也就是涉及对行为人按具体的条款来定罪的时候要考虑是否具备犯罪构成来定罪的时候要考虑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问题。的问题。案案 例例 分分 析析 甲甲某某(男男,1515周周岁岁)与与乙乙某某(女女,1313周周岁岁)系系同同学学,2 2人人从从20002000年年5 5月月起起开开始始恋恋爱爱。在在7 7月月间,甲某与乙某在乙某家发生过两次性关系。间,甲某与乙某在乙某家发生过两次性关系。 问:本案被告是否构成强奸罪?问:本案被告是否构成强奸罪?v犯罪基本特征v (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v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04、。v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v案例说法案例说法犯罪构成v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v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案例说法案例说法犯罪主体v自然人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了危害行为的自然人。v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在实施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v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以及程度的主要因素有: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发育正常与否等。v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类v

305、(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不满十四周岁的人。v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v(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v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v又聋又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v(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即16周岁以上者。v刑事责任年龄,指刑法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实施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v(1)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v(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我国刑法第十

306、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v(3)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不负刑事责任。v案例案例v牛二(男,1987年6月5日出生)。在2001年6月份牛二多次盗窃财务总计约4000余元。2001年6月5日,牛二14岁生日当天,请朋友到饭店吃饭,期间牛二等因酒醉与邻座几个年轻人发生冲突,牛二用匕首猛刺对方一人小强两刀,导致对方当场死亡。事后,牛二准备回家拿东西逃跑,在路上见一大款伟哥手提皮包,牛二心想该人肯定有钱,随即掏出匕首将该人刺伤,抢走皮包和手机,包内有现金50

307、00多元。牛二在乡下躲了一年,2002年10月份一天,牛二出门闲逛,见路边停着一辆“老牛牌”汽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路边一摆水果摊的张老汉撞死并把卖水果的芙蓉妹妹撞伤。牛二没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牛二将车以四万元低价卖出。2003年2月27日牛二被抓,随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了上述行为,而且还交代其曾在半年前即2002年8月,受好友之托捎带两包毒品,得“劳务费”5000元。根据案情:v(1)请分析牛二上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则构成什么罪,说明理由v(2)对牛二依法如何处理?犯罪主观方面v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犯罪必须具备的由犯罪主体对自己

308、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v1.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v我国刑法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别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v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v间接故意,是行为人在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v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

309、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v(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v(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v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v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

310、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v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本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致命网恋致命网恋v冯某系河南新乡人,冯某系河南新乡人,3030多岁,多岁,离婚,网名叫飘雪,很诗意的离婚,网名叫飘雪,很诗意的一个名字,认识一个辽宁本溪一个名字,认识一个辽宁本溪网名叫网名叫e

311、e网情深的男子,两个网情深的男子,两个离异的异乡人通过网络相识。离异的异乡人通过网络相识。从开始的打字聊天,变成语音从开始的打字聊天,变成语音聊天,然后互相发照片,彼此聊天,然后互相发照片,彼此相识相爱。相识相爱。e e网情深自己开了网情深自己开了一间小吃馆,邀请冯某从河南一间小吃馆,邀请冯某从河南新乡来到辽宁本溪。将近年关新乡来到辽宁本溪。将近年关的时候,冯某回到新乡。相思的时候,冯某回到新乡。相思成网的成网的e e网情深随后卖掉餐馆网情深随后卖掉餐馆来到河南找冯某,无意的一次来到河南找冯某,无意的一次饮酒使饮酒使e e网情深大小便失禁,网情深大小便失禁,然后就一病不起。冯某就怀疑然后就一病

312、不起。冯某就怀疑他是骗子,骗子的感情,隐瞒他是骗子,骗子的感情,隐瞒病情,在没有任何思考的情况病情,在没有任何思考的情况下,伙同妹妹一起将下,伙同妹妹一起将e e网情深网情深送到一个偏僻的停车场,扔了送到一个偏僻的停车场,扔了了下去,导致了下去,导致e e网情深肾衰竭网情深肾衰竭死亡死亡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v特征:1.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v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v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v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区别v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犯罪客体v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构成

313、犯罪在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具备诸种要件的总和。客观上需具备诸种要件的总和。v(1 1)危害行为。)危害行为。v(2 2)危害结果。)危害结果。v(3 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爱情打手爱情打手v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v刑法条文刑法条文v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v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共同

314、犯罪v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v共同犯罪成立要件共同犯罪成立要件v1.二人以上:两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v2.共同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v3.共同犯罪故意v不以共犯论处的几种情况不以共犯论处的几种情况v(1 1)共同过失,不构成共犯,缺乏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犯,缺乏共同故意,不可能形成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性,只不可能形成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性,只根据各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刑事责任。根据各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刑事责任。v(2

315、 2)同时犯,不构成共犯,在共同一场所,)同时犯,不构成共犯,在共同一场所,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即缺乏主观意思联络,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即缺乏主观意思联络,又缺乏客观上的协作行为。又缺乏客观上的协作行为。v(3)实施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犯。二人)实施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犯。二人同时侵害同一被害人,但故意内容不同,一同时侵害同一被害人,但故意内容不同,一为伤害,一为杀人,分别定罪。为伤害,一为杀人,分别定罪。v(4)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的犯罪,不是共)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的犯罪,不是共犯,即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犯罪的故意,又犯,即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犯罪的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

316、种犯罪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负责,对其余的人不以共犯论处。行为的人负责,对其余的人不以共犯论处。v(5)事后通谋的窝藏行为,如包庇行为(销)事后通谋的窝藏行为,如包庇行为(销脏、转移脏物),不构成共犯,这些行为与脏、转移脏物),不构成共犯,这些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违反先因后果的规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违反先因后果的规律,如果事先通谋,起到一个支持和鼓励实律,如果事先通谋,起到一个支持和鼓励实行犯的作用,其行为可看成是犯罪行为后续行犯的作用,其行为可看成是犯罪行为后续行为,而与结果存在联系。行为,而与结果存在联系。v共同犯罪分类共同犯罪分类:我国刑法是以作用为主兼

317、顾分工对我国刑法是以作用为主兼顾分工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分为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分为: :主犯、从犯、协从犯、教主犯、从犯、协从犯、教唆犯。唆犯。v主犯:主犯:刑法第刑法第26条第条第1款规定: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是主犯。”v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

318、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v主犯的刑事责任主犯的刑事责任v刑法第刑法第26条第条第3款和第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

319、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v从犯及其刑事责任从犯及其刑事责任v刑法第刑法第27条第条第1款规定: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的,是从犯。”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的或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者辅助作用。v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v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

320、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v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辅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辅助作用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实行,而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帮作用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实行,而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帮助实行犯,促成其犯罪结果。由于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助实行犯,促成其犯罪结果。由于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居

321、中于辅助性的地位,因此不可能起主要作用,只能是从犯。居中于辅助性的地位,因此不可能起主要作用,只能是从犯。v从犯的刑事责任从犯的刑事责任v刑法第刑法第27条第条第2款规定: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但也不是说,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

322、情节(例如自首),当从犯没有这样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当从犯没有这样的情节时,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减轻或免情节时,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除处罚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v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v根据根据刑法刑法第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条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犯罪分子。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犯罪分子。v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

323、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威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性。极,缺乏积极主动性。v胁从犯的刑事责任,根据胁从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刑法第第28条的规定,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免除处罚。v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324、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v根据根据刑法刑法第第29条的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条的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即以授意、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即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人犯罪的人。v成立教唆犯须具备三个条件:成立教唆犯须具备三个条件:v(1)被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被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教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力的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教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或是教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犯罪,或是教唆已满十四周岁

325、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刑法第第17条第条第2款所规定的款所规定的8种罪以外的犯罪的,应属于间接正犯种罪以外的犯罪的,应属于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间接实行犯),不成立教唆犯。,不成立教唆犯。v(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教唆行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示意教唆行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其方式也多种多样,如劝告、嘱托、指示、引诱、性的动作,其方式也多种多样,如劝告、嘱托、指示、引诱、怂恿、命令、威胁、强迫等。但应注意,教唆行为的成立并怂恿、命令、威胁、强迫等。但应注意,教

326、唆行为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指示出具体的犯罪时间、地点、方法和手段等。不要求行为人指示出具体的犯罪时间、地点、方法和手段等。v(3)必须有教唆故意。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成立教必须有教唆故意。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成立教唆犯。教唆犯一般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唆犯。教唆犯一般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进而实施犯罪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图,进而实施犯罪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v教唆犯刑事责任,根据教唆犯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刑法第第2929条的规条的规定,应分为三种情况分别处理:定,应分为三

327、种情况分别处理:(1)(1)教唆他人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用处罚;(2)(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应当从重处罚;(3)(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v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

328、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v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

329、育者。v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一)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安全因素的;( (二二)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

330、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三)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v( (四四)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v( (五五)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

331、措施的;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v(六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活动的;(七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以必要的注意的;v( (八八)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

332、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重的;( (九九)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十)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十一) )对未

333、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害的; v ( (十二十二)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v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

334、、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v(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女大学生刺死持刀劫匪女大学生刺死持刀劫匪v新华网西安新华网西安2005年月日电(董晓明)月日晚,年月日电(董晓明)月日晚,西安女大学生李某同男友回校途中,遭遇两持刀劫匪抢劫,西安女大学生李某同男友回校途中,遭遇两持刀劫匪抢劫,搏斗中李某掏出水果刀刺伤一劫匪,这名劫匪后因失血过多搏斗中李某掏出水果刀刺伤一劫匪,这名劫匪后因失血过多死亡。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会同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死亡。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会同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认定

335、,李某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认定,李某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案例说法案例说法女大学生刺死持刀劫匪女大学生刺死持刀劫匪v月日时月日时 分左右,李某同男友冯某分左右,李某同男友冯某沿西安市南郊雁环路步行返回学校。当他们走到沿西安市南郊雁环路步行返回学校。当他们走到南姜村附近时,发现后边有人跟踪。冯某断定这南姜村附近时,发现后边有人跟踪。冯某断定这两人要抢他们,立刻拉着李某要跑。就在此刻,两人要抢他们,立刻拉着李某要跑。就在此刻,后面跟踪他们的两人追了上来,矮个子劫匪手持后面跟踪他们的两人追了上来,矮个子劫匪手持匕首,另一劫匪手持木棒,直接朝李某男友扑了匕首,另一劫匪手持木棒,直接朝

336、李某男友扑了上去。男友推李某快跑,然后和两名劫匪搏斗在上去。男友推李某快跑,然后和两名劫匪搏斗在一起。一起。 看见男友被劫匪刺中几刀,李某吓得高声看见男友被劫匪刺中几刀,李某吓得高声呼救,矮个子劫匪挥刀朝李某扑了过来。李某随呼救,矮个子劫匪挥刀朝李某扑了过来。李某随身的包中恰好有一把小水果刀,情急之下一把摸身的包中恰好有一把小水果刀,情急之下一把摸了出来,闭着眼睛朝扑来的劫匪乱挥。矮个子劫了出来,闭着眼睛朝扑来的劫匪乱挥。矮个子劫匪拽住了李某的挎包,包带被拉断,包被劫匪抢匪拽住了李某的挎包,包带被拉断,包被劫匪抢在手中。李某拿水果刀乱挥一气后,自己手上也在手中。李某拿水果刀乱挥一气后,自己手上

337、也满是鲜血。这时,不远处几名行人朝这里跑了过满是鲜血。这时,不远处几名行人朝这里跑了过来。两劫匪见状,拔腿朝路边已收割的麦地跑去。来。两劫匪见状,拔腿朝路边已收割的麦地跑去。 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v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要件: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要件:v1 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338、、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v2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v3 3、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v4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对准目标,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对准目标,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v5 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和结果限度要件

339、。当防卫的行为和结果限度要件。案例说法案例说法v案例一、如有一人半夜爬进你阳台,你无法案例一、如有一人半夜爬进你阳台,你无法确定他会对你家造成何种伤害,但你知道一确定他会对你家造成何种伤害,但你知道一家老弱加起来也不是他的对手。阻止他进入家老弱加起来也不是他的对手。阻止他进入你家的唯一方法就是乘他立足未稳将他推下你家的唯一方法就是乘他立足未稳将他推下阳台。请问如果将他推下是否属正当防卫。阳台。请问如果将他推下是否属正当防卫。案例二、如果你感觉有人要伤害你,但你没案例二、如果你感觉有人要伤害你,但你没有足够理由报案。于是你非法购买了一支枪有足够理由报案。于是你非法购买了一支枪自卫。之后真有人对你

340、进行攻击,你被迫持自卫。之后真有人对你进行攻击,你被迫持枪自卫,将其打伤,是否属正当防卫。如他枪自卫,将其打伤,是否属正当防卫。如他受伤后继续想伤害你你又持枪打死了他,是受伤后继续想伤害你你又持枪打死了他,是否属正当防卫。否属正当防卫。疯狂的石头惹事的谢小盟v1.性骚扰:指以性欲为出发点的骚扰,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引起对方的不悦感,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3种方式。 v性骚扰表现方式:v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异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

341、容; v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异性脸部、胸部、臀部、等性敏感部位;v人为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v2.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v一类 侵犯人身权的犯罪v一类 家庭成员间侵犯财产权的犯罪v(1)家庭成员间财产权属不明确。v(2)家庭成员间财产权属明确,但涉及财产较小。v(3)家庭成员间财产权属明确,但涉及财产较多。v3.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v犯罪构成:v(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v(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

342、的行为。v(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v(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v4.勾引道哥的女人菁菁的行为v观点一: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v概念: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v观点二:三角恋爱关系 执着的老包v1.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343、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v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v2.失职行为和玩忽职守罪v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事业上升的道哥团伙v1.盗窃罪v2.(共同)犯罪未遂:v3.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v4.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v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

344、由的行为。 v犯罪构成: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即他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v2.本罪的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v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v4.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v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v犯罪构成:v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司财产所有权。v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v3.本罪的主体,是一

345、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v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vv5.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v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v事后抢劫的认定。v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趣味案例v有一丑女始终嫁不出去,希望被拐

346、卖,一天夜晚终于梦有一丑女始终嫁不出去,希望被拐卖,一天夜晚终于梦想成真,回家时被一光棍用车强行拉走,天亮后绑匪嫌想成真,回家时被一光棍用车强行拉走,天亮后绑匪嫌她不喜欢,将其送回原处,此女坚决不下车,光棍咬牙她不喜欢,将其送回原处,此女坚决不下车,光棍咬牙跺脚把车钥匙扔给丑女说:走。车不要了!问题:跺脚把车钥匙扔给丑女说:走。车不要了!问题: 1 1、光棍构成绑架罪还是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罪,、光棍构成绑架罪还是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罪,属于犯罪中止,既遂,还是未遂?属于犯罪中止,既遂,还是未遂?2 2、光棍把车钥匙扔给丑女行为是否构成赠与?、光棍把车钥匙扔给丑女行为是否构成赠与?3

347、3、丑女能否合法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丑女能否合法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4 4、若丑女说:你不娶我,我就要你的车,光棍迫于压、若丑女说:你不娶我,我就要你的车,光棍迫于压力,将车交给丑女,丑女是否构成犯罪?力,将车交给丑女,丑女是否构成犯罪?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要求为目的,采取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要求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为。非法拘禁罪,是指依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拘禁罪,是指依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348、,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是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他方法是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为。v“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v我国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作的民事行为无效。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作的民事行为无效。肖申克的救赎v导演:导演: 弗兰克弗兰克达达拉邦特拉邦特v编剧:编剧: 弗兰克弗兰克达达拉邦特、斯蒂芬拉邦特、斯蒂芬金金v主演:主演: 摩根摩根弗里弗里曼曼v蒂姆蒂姆罗宾斯罗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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