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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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 确定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 )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

2、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 )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 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 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 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 2 - 第四条 结合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

3、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 ,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 ,一般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 具体支持方式,由牵头组织单位结合项目(课题)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实施计划时明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作为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 )综合平衡的内容之一。 第五条 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纳入国库动态监控体系管理。 第二章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按照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体系,重大专项资金

4、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三部门、财政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制定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实施计划综合平衡工作,统筹协调重大专项与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工程以及存量科技资源的关系,作为预算编制和审核的前提和基础。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三部门综合平- 3 - 衡意见,组织重大专项预算评审并核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指导和督查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批复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审核、批复重大专项决算等。 第九条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牵头组织单位

5、编制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与牵头组织单位共同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 组织开展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牵头组织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 会同领导小组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 负责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重大专项资金内部监管机制, 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 安全性和有效性;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审核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组织项目(课题)

6、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进行财务验收等。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使用和管理重大专项资金;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和验收;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 - 4 - 第三章第三章 资金资金核定方式及核定方式及开支范围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资金由项目(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分别核定与管理。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

7、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 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 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对于使用重大专项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 20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

8、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 (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 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 5 - 5.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 、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

9、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 实施过程中, 需要支付的出版费、 资料费、 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 专业通信费、 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 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 (课题) 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 (课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

10、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 6 - 咨询专家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咨询方式 标准(元)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天)(第 1、2 天) 300-400 (人/天)(第3 天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天)(第 1、2 天) 200-300 (人/天)(第

11、3 天以后) 通讯咨询 40-80(人/个项目或课题) 11. 基本建设费: 是指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 12. 其他费用:是指在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 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

12、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间接费用由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特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性质等因素核定。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 13%,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 5%。 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 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 7 - 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安排的资金,由财政部统一管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

13、加预算时,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是指在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三部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等承担重大专项管理职能且不直接承担项目(课题)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与实施重大专项相关的组织、协调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单独核定。 第四章第四章 前补助前补助项目(课题)项目(课题)预算预算管理管理 第十六条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十七条 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应当全面反映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与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八条 重

14、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各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实施阶段, 合理确定政府投入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 落实除中央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 8 - 渠道的资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时,应当提供其他渠道资金来源证明,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汇总项目(课题)预算时予以重点审核。 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围绕重大专项确定的项目

15、(课题)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实施重大专项的合理需要。 第二十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国务院审议通过的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确定项目(课题)及其承担单位。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编制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作为实施计划的组成内容,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至三部门进行综合平衡。 第二十一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修改和完善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由财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汇总编制重大专项预算建议方案, 按规定程序在当年“一上”部门预算前一个月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有两个及以

16、上牵头组织单位的,由第一牵头组织单位联合其他牵头组织单位汇总报送。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组织重大专项预算评审,结合评审结果及当年财力状况,批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批复和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 - 9 -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确定下年度项目(课题)预算控制数,下达至牵头组织单位,同时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领导小组组长单位。有多个牵头组织单位的,预算控制数分别下达至各牵头组织单位。 第二十四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组织

17、编报“二上”预算。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按照法定预算程序正式批复牵头组织单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年度预算,并将批复情况函告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领导小组组长单位。 “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 重大专项按照地方专款预算管理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开立特设账户。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实施进度和规定程序,及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财政部门批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设的重大专项资金特设账户。特设账户纳入国库动态监控体系管理。特设账户开立等事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

18、执行。 第二十七条 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课题)预算的执行。重大专项资金根据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根据任务合同书,在合理划分项目(课题)研发阶段和关键节点、明确关键节点的任务、研发进度及重大专项资金拨付条件的基础上,考核各项目(课题)- 10 - 的阶段目标和关键任务节点的完成情况, 并据此在 1 个月内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审核后支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并通过特设账户管理和核算重大专项资金。 项目(课题)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在项目(课题)执行期间出现目标和技术路线调整、

19、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致使项目(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的,应当由牵头组织单位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第二十九条 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决算报告制度。重大专项资金决算应当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经费等渠道安排的用于重大专项的各种经费。 项目 (课题)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 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项目(课题)决算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牵头编制。项目(课题)决算报告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 4

20、月20 日前报送牵头组织单位。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课题)决算,将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逐级(层)报至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三十条 未完项目(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课题)因故中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 11 - 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牵头组织单位。 牵头组织单位研究提出清查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复。 第第五五章章 后补助后补助项目(课题)项目(课题)经费管理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

21、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 第三十二条 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项目(课题) ,按照前补助方式规定的程序立项,项目(课题)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牵头组织单位组织评估项目(课题)成果价值,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对于研发经费需求量大、风险程度高、承担单位经济实力较弱的项目(课题) ,可事先拨付不超过该项目(课题)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总额 30%的启动经费。启动经费拨付和使用的管理,参照前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其余

22、中央财政资金待牵头组织单位对项目(课题)成果进行验收、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并经财政部核批后,予以拨付。 第三十三条 采用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项目(课题) ,按规定程序完成立项后,牵头组织单位组织评估项目(课题)成果价值并结合项目(课题)的实际支出,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 12 - 对于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 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 ,一般由牵头组织单位根据验收情况,提出具体后补助的项目(课题)建议,原则上只对其中一个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课题)给予后补助。同时,牵头组织单位综合成果价值和实际支出情况等因素,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第三十

23、四条 通过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获得的资金,项目(课题) 承担单位可以用于补偿组织开展相关研发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通过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获得的资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可以统筹安排。 第第六六章章 监督监督管理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 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重大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种费用开支的原始资料登记和材料消耗、统计盘点

24、制度,做好预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三十六条 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按照重大专项目标和任务,结合重大专项特点建立经费监管制度, 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牵头组织单位还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绩效评价规定, 并根据重大专- 13 - 项实施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七条 领导小组应当对牵头组织单位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情况以及重大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牵头组织单位做好各项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组织对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监督检查的结果、牵头组织单位预算执行

25、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 领导小组监督检查情况等, 将作为项目 (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预算、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以及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完成后,牵头组织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对项目(课题)进行财务验收。通过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之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

26、行为。 第四十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课- 14 - 题)资金如有结余(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等) ,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费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以外,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予以缓拨、 停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可以向三部门及领导小组提出终止项目(课题)的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第七章 其他其他 第四十二条 重大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

27、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三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 15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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