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投资岗必知用地预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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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点】投资岗必知,用地预审制度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基本概念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为了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通过预审,介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项目建设方案合理性、项目用地选址合理性、项目用地规模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及早发现项目报建过程中在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引导建设项目用地合理选址、优化布局,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耕地。 二、预审原则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2、: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的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我国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为审批类、核准类、备案类三种。其中,审批类项目是指属于使用政府预算资金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的项目;核准类项目是指由企业投资并列入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的项目;备案类项目是指由企业进行

3、投资,在核准目录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 号)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

4、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

5、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 第二条第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 号)。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68 号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

6、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 号 ),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做了简化改进: 在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费用、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查,相应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进行;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审

7、批类建设项目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审查;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审查。 六、不需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条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

8、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四)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组织踏勘论证。 (五)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涉及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的,建设单位需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六)是否符合占用自然保护区和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 (七)是否涉及违法用地和信访问题以及处理情况。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

9、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超出有效期的,均需重新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九、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材料 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

10、政策等; (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五)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意图(包含城市周边范围线)及其他相关图件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七)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流程 *自然资源部网站答疑:建设项目用地

11、预审常见问题及解答 一、报件纸质材料邮寄的详细地址? 答: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 64 号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用地预审窗口(邮编:100812,电话:010-66558750)。 二、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包括哪些? 答:远程申报过程中上传过的所有电子材料相对应的纸质材料,包括第一次申报的材料和后续的所有补正材料(根据补正重新提交同类材料的需注明先后顺序)。 三、用地预审批复一般什么时间转至省厅? 答: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收到业务司局转来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后,首先核对该项目报件的纸质材料是否完整提交至政务大厅,若纸质材料不齐全须等纸质材料齐全后才能转批复至省厅。 四、用地预审办理需要多长时间? 答: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业务司局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受理,受理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必要时延长 10 个工作日,补正时间不计在内。 五、预审批复已经过期了,是否影响办理接下来的用地手续? 答:办理用地报批时不审查预审批复文件的有效期,但 “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需要在预审批复的有效期内办理取得。 六、已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预审? 答: 需要重新预审的几种情形: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预审时不占永久基本农田,用地报批时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报批面积大于预审面积达到一定比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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