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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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为保证进货查验记录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一、验收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医疗器械法律及专业知识,考试合格后持上岗证上岗; 二、医疗器械验收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对照商品和送货凭证,进行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产品注册证号、数量等的核对,填写购进验收记录单;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标示模糊等问题,不得入库,并上报质管部门; 三、医疗器械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供货单位必须提供加盖供货单位的原印章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等的复

2、印件; 2、进货查验检查项目: 1 核对医疗器械包装、标签、说明书,进口医疗器械需有中文说明书及标签; 2 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产品注册证书规定一致; 3 说明书的适用范围是否符合产品注册证中批准的适用范围; 4 产品商品名的标注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 5 标签和包装标示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的规定; 6 采购合同采购记录; 3、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批到货同批号的医疗器械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单; 5、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有效期或保质期满后 2 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 5 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相关记录表 购进验收记录单 REC-SMP-ZL-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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