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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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中华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计计量法量法实实施施细则细则 1.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n n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中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计计量法的量法的规规定,定,制定本制定本细则细则。n n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国家国家实实行法定行法定计计量量单单位制度。国家法定位制度。国家法定计计量量单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计量量单单位的位的废废除除办办法,按照国法,按照国务务院关于在我国院关于在我国统统一一实实行法定行法定计计量量单单位的有关位的有关规规定定执执行。行。n n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 国家有国家有计计划地划地发发展展计计量事量事业业,

2、用,用现现代代计计量量技技术术装装备备各各级计级计量量检检定机构,定机构,为为社会主社会主义现义现代化代化建建议议服服务务,为为工工农业农业生生产产、国防建、国防建设设、科学、科学实验实验、国内外国内外贸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计量保量保证证,维护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第二章第二章 计计量基准器具和量基准器具和计计量量标标准器具准器具n n第四条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谁,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n n(一) 经国家鉴定合格;n n(二) 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n n(三) 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n n(四

3、)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n n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3.第二章第二章 计计量基准器具和量基准器具和计计量量标标准器具准器具n n第五条第五条 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御、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n n第六条第六条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4.第二章第二章 计计量基准器具和量基准器具和计计量量标标准器具准器具n n第七条第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不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n n(一) 经计量检定合格;

4、n n(二) 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n n(三) 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n n(四)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5.第二章第二章 计计量基准器具和量基准器具和计计量量标标准器具准器具n n第八条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n n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6.第二章第二章 计计量基准器具和

5、量基准器具和计计量量标标准器具准器具n n第九条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7.第二章第二章 计计量基准器具和量基准器具和计计量量标标准器具准器具n n第十条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8.第三章第三章 计计量量检检

6、定定n n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n n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机构申请周期检定。9.第三章第三章 计计量量检检定定n n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高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n n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7、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10.第四章第四章 计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n n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经才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11.第四章第四章 计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n n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要直接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8、当地不能考核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方可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批准营业。12.第四章第四章 计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n n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来经营。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凡易地经营地,须经所到地方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验证核准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13.第四章第四章 计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n n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

9、考核的内容为:n n (一) 生产设施;n n (二)出厂检定条件;n n (三)人员的技术状况;n n (四)有关技术文件和计量规章制度。14.第四章第四章 计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n n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一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15.第四章第四章 计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n n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10、 计计量器具新量器具新产产品定型品定型鉴鉴定,由国定,由国务务院院计计量行政部量行政部门门授授权权的技的技术术机构机构进进行;行;样样机机试验试验由所由所在地方的省在地方的省级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计计量行政部量行政部门门授授权权的技的技术术机构机构进进行。行。n n 计计量器具新量器具新产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计计量行政部量行政部门门批准。省批准。省级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计计量行政部量行政部门门批准的型式,批准的型式,经经国国务务院院计计量行政部量行政部门审门审核同意后,核同意后,作作为为全国通用型式。全国通用型式。16.第四章第四章 计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量器具的

11、制造和修理n n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申请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应当提供新产品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n n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必须保密。17.第四章第四章 计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n n n n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18.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n n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外商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须比

12、照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n n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19.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n n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n n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20.第六章 计量监督n n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国国务务院院计

13、计量行政部量行政部门门和和县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府计计量行政部量行政部门监门监督和督和贯彻实贯彻实施施计计量法律、法量法律、法规规的的职责职责是:是:n n( (一一) ) 贯彻执贯彻执行国家行国家计计量工作的方量工作的方针针、政策和、政策和规规章制度,推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行国家法定计计量量单单位;位;n n(二)制定和(二)制定和协调计协调计量事量事业业的的发发展展规规划,建立划,建立计计量基准和量基准和社会公用社会公用计计量量标标准,准,组织组织量量值传递值传递;n n(三)(三)对对制造、修理、制造、修理、销销售、使用售、使用计计量器具量器具实实施施监监督;督;n n(

14、四)(四)进进行行计计量量认证认证,组织组织仲裁仲裁检检定,定,调调解解计计量量纠纷纠纷;n n(五)(五)监监督督检查计检查计量法律、法量法律、法规规的的实实施情况,施情况,对违对违反反计计量量法律、法法律、法规规的行的行为为,按照本,按照本细则细则的有关的有关规规定定进进行行处处理。理。21.第六章 计量监督n n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n n 计量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

15、政部门任命颁发监督员证件。22.第六章 计量监督n n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高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23.第六章 计量监督n n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n n 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

16、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24.第六章 计量监督n n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县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上人民政府计计量行政部量行政部门门可以根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权其他其他单单位的位的计计量量检检定定机构和技机构和技术术机构,在机构,在规规定的范定的范围围内内执执行行强强制制检检定定和其他和其他检检定、定、测试测试任任务务;n n( (一一) ) 授授权专业权专业性或区域性性或区域性计计量量检检定机构,作定机构,作为为法法定定计计量量检检定机构;定机构;n n( (二二) ) 授授权权建立社会公用建立社会公用计计量量标标准;准;n n(

17、(三三) ) 授授权权某一部某一部门门或某一或某一单单位的位的计计量量检检定机构,定机构,对对其内部使用的其内部使用的强强制制检检定的定的计计量器具量器具执执行行强强制制检检定;定;n n( (四四) ) 授授权权有关技有关技术术机构,承担法律机构,承担法律规规定的其他定的其他检检定、定、测试测试任任务务。25.第六章 计量监督n n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根据本细则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条规规定被授定被授权权的的单单位,位,应应当遵守下列当遵守下列规规定:定:n n( (一一) ) 被授被授权单权单位位执执行行检检定、定、测试测试任任务务的人的人员员,必,必须经须经授授权

18、单权单位考核合格;位考核合格;n n( (二二) ) 被授被授权单权单位的相位的相应计应计量量标标准,必准,必须须接受接受计计量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计量量标标准的准的检检定;定;n n( (三三) ) 被授被授权单权单位承担授位承担授权权的的检检定、定、测试测试工作,工作,须须接受授接受授权单权单位的位的监监督;督;n n( (四四) ) 被授被授权单权单位成位成为计为计量量纠纷纠纷中当事人一方中当事人一方时时,在双方在双方协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县级以上以上有关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计计量行政部量行政部门进门进行行调调解和仲裁解和仲裁检检定。

19、定。26.第七章第七章 产产品品质质量量检验检验机构的机构的计计量量认证认证n n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为为社会提供公社会提供公证证数据的数据的产产品品质质量量检验检验机构,必机构,必须经须经省省级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上人民政府计计量行政部量行政部门计门计量量认证认证。n n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产产品品质质量量检验检验机构机构计计量量认证认证的内容:的内容:n n( (一一) ) 计计量量检检定、定、测试设备测试设备的性能;的性能;n n( (二二) ) 计计量量检检定、定、测试设备测试设备的工作的工作环环境和人境和人员员的操的操作技能;作技能;n n( (三三) ) 保保证

20、证量量值统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检测数据公正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可靠的管理制度。27.第七章第七章 产产品品质质量量检验检验机构的机构的计计量量认证认证n n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28.第七章第七章 产产品品质质量量检验检验机构的机构的计计量量认证认证n n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21、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n n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29.第八章第八章 计计量量调调解和仲裁解和仲裁检检定定n n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n n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在调解、仲裁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30.第八章第八章 计计量量

22、调调解和仲裁解和仲裁检检定定n n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31.第九章第九章 费费用用n n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和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32.第九章第九章 费费用用n n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进

23、行的检定和试验不收费。被检查的单位有提供样机和检定试验条件的义务。n n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为贯彻计量法律、法规,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所需要的经费,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33.第十章第十章 法律法律责责任任n n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违违反本反本细则细则第二条第二条规规定,使用非法定定,使用非法定计计量量单单位的,位的,责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责令其令其停止停止销销售,可并售,可并处处一千元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的罚罚款。款。n n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24、违违反中反中华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计计量法第十量法第十四条四条规规定,制造、定,制造、销销售和售和进进口国口国务务院院规规定定废废除的除的非法定非法定计计量量单单位的位的计计量器具和国量器具和国务务院禁止使用的院禁止使用的其他其他计计量器具的,量器具的,责责令其停止制造、令其停止制造、销销售和售和进进口,口,没收没收计计量器具和全部量器具和全部违违法所得,可并法所得,可并处处相当其相当其违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的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的罚罚款。款。34.第十章第十章 法律法律责责任任n n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部部门门和企和企业业、事、事业单业单位的各位的各项项最高

25、最高计计量量标标准,未准,未经经有关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计计量行政部量行政部门门考核合考核合格而开展格而开展计计量量检检定的,定的,责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处一千元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的罚罚款。款。n n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属于属于强强制制检检定范定范围围的的计计量器具,未按量器具,未按照照规规定申定申请检请检下和属于非下和属于非强强制制检检下范下范围围的的计计量器量器具未自行定期具未自行定期检检定或者送其他定或者送其他计计量量检检定机构定期定机构定期检检定的,以及定的,以及经检经检定不合格定不合格继续继续使用的,使用的,责责令其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停止使用,

26、可并处处一千元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的罚罚款。款。35.第十章第十章 法律法律责责任任n n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未未经经得制造得制造计计量器具量器具许许可可证证或者或者修理修理计计量器具量器具许许可可证证制造、修理制造、修理计计量器具的,量器具的,责责令其停止生令其停止生产产、停止、停止营业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封存制造、修理的计计量器具,没收全部量器具,没收全部违违法所得,可并法所得,可并处处相当其相当其违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罚款。款。n n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制造、制造、销销售未售未经经型式批准或型式批准或样样

27、机机试验试验合格的合格的计计量器具新量器具新产产品的,品的,责责令其停止制造、令其停止制造、销销售,封存售,封存该该种新种新产产品,没收全部品,没收全部违违法所得,可并法所得,可并处处三千元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的罚罚款。款。36.第十章第十章 法律法律责责任任n n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制造、修理的制造、修理的计计量器具未量器具未经经出厂出厂检检定定或者或者经验经验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责令其停止出厂,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没收全部违违法所得;情法所得;情节严节严重的,可并重的,可并处处三千元三千元以下的以下的罚罚款。款。n n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28、进进口口计计量器具,未量器具,未经经省省级级以上人民政以上人民政府府计计量行政部量行政部门检门检定合格而定合格而销销售的,售的,责责令其停止令其停止销销售,封存售,封存计计量器具,没收全部量器具,没收全部违违法所得,可并法所得,可并处处其其销销售售额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的罚罚款。款。37.第十章第十章 法律法律责责任任n n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使用不合格使用不合格计计量器具或者破坏量器具或者破坏计计量器量器具准确度和具准确度和伪伪造数据,造数据,给给国家和消国家和消费费者造成者造成损损失失的,的,责责令其令其赔偿损赔偿损失,没收失,没收计计量器具和全部

29、量器具和全部违违法法所得,可并所得,可并处处二千元以下的二千元以下的罚罚款。款。n n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经营销经营销售残次售残次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量器具零配件的,责责令其停止令其停止经营销经营销售,没收残次售,没收残次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全部违违法所得,可并法所得,可并处处二千元以下的二千元以下的罚罚款,情款,情节节严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门吊吊销销其其营业执营业执照。照。38.第十章第十章 法律法律责责任任n n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制造、制造、销销售、使用以欺售、使用以欺骗骗消消费费者者为为目目的的的的

30、计计量器具的量器具的单单位和个人,没收其位和个人,没收其计计量器具和量器具和全部全部违违法所得,可并法所得,可并处处二千元以下的二千元以下的罚罚款;构成款;构成犯罪的,犯罪的,对对个人或者个人或者单单位直接位直接责责任人任人员员,依法追,依法追究刑事究刑事责责任。任。n n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个体工商户户制造、修理国家制造、修理国家规规定范定范围围以外的以外的计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规定定场场所从事所从事经营经营活活动动的,的,责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违法所法所得,可并得,可并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罚

31、款。款。39.第十章第十章 法律法律责责任任n n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n n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40.第十章第十章 法律法律责责任任n n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 n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

32、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1.第十章第十章 法律法律责责任任n n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计计量量检检定人定人员员有下列行有下列行为为之一的,之一的,给给予行政予行政处处分;构成犯罪的,分;构成犯罪的,贪污贪污追究刑事追究刑事责责任:任:n n (一)(一)伪伪造造检检定数据的;定数据的;n n (二)出具(二)出具错误错误数据,数据,给给送送检检一方造成一方造成损损失失的;的;n n (三)(三)违违反反计计量量检检定定规规程程进进行行计计量量检检定的;定的;n n (四)使用未(四)使用未经经考核合格的考核合

33、格的计计量量标标准开展准开展检检定的;定的;n n (五)未取得(五)未取得计计量量检检定定证证件件执执行行计计量量检检定的。定的。42.第十章第十章 法律法律责责任任n n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n n本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43.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附附则则n n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本本细则细则下列用下列用语语的含的含义义是:是:n n (一)(一)计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

34、接或间间接接测测出被出被测对测对象象量量值值的装置、的装置、仪仪器器仪仪表、量具和用于表、量具和用于统统一量一量值值的的标标准物准物质质,包括包括计计量基准、量基准、计计量量标标准、工作准、工作计计量器具。量器具。n n (二)(二)计计量量检检定是指定是指为评为评功定功定计计量器具的量器具的计计量性能,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进行的全部工作。行的全部工作。n n (三)定型(三)定型鉴鉴定是指定是指对计对计量器具新量器具新产产品品样样机的机的计计量性量性能能进进行全面行全面审查审查、考核。、考核。n n (四)(四)计计量量认证认证是指政府是指政府计计量行政部量行政部门对门

35、对有关技有关技术术机机构构计计量量检检定、定、测试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的能力和可靠性进进行的考核和行的考核和证证明。明。n n (五)(五)计计量量检检定机构是指承担定机构是指承担计计量量检检定工作的有关技定工作的有关技术术机构。机构。n n (六)仲裁(六)仲裁检检定是指用定是指用计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计量量标标准所准所进进行的以裁决行的以裁决为为目的的目的的计计量量检检定、定、测试测试活活动动。44.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附附则则n n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涉及本系统以外的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细则。n n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有关的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和各种印、证、标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n n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n n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45.谢谢 谢谢 大大 家!家!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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