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国有公用财产管理实务及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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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有公用財產管理實務及經驗分享 主講人:陳鶴峰研討範圍依照課程設計我們這次課程分為二段第一段為國有公用財產管理、使用及收益情形國有公用財產管理實務及經驗分享。第二段為國有財產產籍管理法令及實務、及宿舍管理實務及經驗分享、動產管理實務及經驗分享,為避免與前階段重複,我們有商量課程設計,做好分工,在這裡我們以不動產為主,兼研討動產管理實務葉組長未及談到的動產部分。概述 在我們財產管理單位所認定的不動產與土地法略有不同,財物標準分類將財物分為六大類包括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等,其中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為不動產,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

2、項設備等為動產。土地改良物指的是圍牆、水溝等土地上非房屋的構造物,樹木等植物在財物標準分類中也未列入財產的範圍。建築改良物專指房屋建築及設備。我們今天討論主要以這些為主。以下我們按照不動產自取得、登錄、經管、減損、報告等事項,就我們在巡迴訪視的過程中所看到的問題,提出一起研究。價購不動產要注意的事依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三十一點之規定辦理購置土地、房屋應注意下列事項:(一)購置土地、房屋,均應事先向地政機關查明有無設定登記或其他糾紛,並向地方政府申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資料,瞭解其使用限制。(二)購置土地,應注意有無違反土地法、都市計畫法、平均地權條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農業發展條例等有關規定。(三

3、)購置土地、房屋,辦理移轉產權變更登記時,所需之文件,均應於買賣成交前取齊,並核對完妥,以免辦理所有權登記時發生困難。價購土地要信託公產管理機關尤其是學校價購土地大都是辦理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大部分也都是以徵收方式辦理;惟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徵收土地前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實務上也會有價購位於都市計畫住、商、工等地區不動產之情形,購置不動產應參考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三十一點之規定辦理,我們都不是地政士,不太可能自己去辦所有權移轉的事,有些同仁原來就是地政事務所出身的可能會自己去辦,不過5月份綜合所得稅時會被認為有業務所得會找你課稅,到時要由單位出具證明,證明你沒有收益。辦理

4、價購在程序上定是我們要去找所有權人談判談好價格(大多比照徵收條件),再委託地政士辦理過戶手續,過戶期間要收取對方所有權利書件憑證並分階段給付價金,過戶期間大約半個月至1個月之間,我們是政府機關所有權人理應沒有受詐騙的疑慮,但是我們要防對方落跑之風險,另方面也給對方一個交易安全的保障,建議除契約要公證外,比照一般市面不動產交易制度,進行過程中所有價款均交付買賣雙方指定之信託專戶,似所有權移轉完成後由買方通知撥款給賣方,以加強價購過程之交易安全。徵收土地要注意的事依土地征收條例第九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

5、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開始使用,指興辦事業之主體工程動工。但依其事業性質無需興建工程者,不在此限。撥用土地要注

6、意的事依照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十三點之規定,核准撥用之國有不動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主管機關或國產局查明屬實後,應撤銷撥用:(一)用途廢止時。(二)變更原定用途時。(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五)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前項不動產為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屬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用地者,應於都市計畫或專案計畫變更後,再辦理撤銷撥用。核准撥用之國有不動產,撥用機關因事實需要不能在一年內使用者,得向財政部申請展期半年。土地取得後要辦理稅賦減免手續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二十九點之規定財產管理單位對於得減免稅捐之財產,應依法申請減免;如仍需負擔稅捐者

7、,於收到稅捐稽徵機關納稅通知單後,應查對課稅標準及稅額是否相符,並注意於限期內繳納,如因疏忽屆期未繳納,其加徵之滯納金應由經辦人負責。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之規定公立之醫院、診所、學術研究機構、社教機構、救濟設施及公、私立學校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以及學校學生實習所用之直接生產用地地價稅全免。因此土地在取得後均應函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賦減免手續。建物取得使用執照後要辦稅籍登記-1依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二十九點之規定:新建房屋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備文檢具地籍圖謄本、土地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建造執照申請書、平面圖(包括位置圖)及設計圖各三份,向當地工務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建造執照後,始可動工營建。

8、(二)建築工程完竣後,向當地主管工程機關,請領房屋使用執照。(三)房屋使用執照核發,建築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應即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理登記。第三十點亦規定:接管或撥入之國有建築物,應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其屬有設立稅籍之未登記建築物,應向稅捐機關申辦房屋稅籍變更。建物取得使用執照後要辦稅籍登記-2另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房屋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第七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

9、處以二倍以下罰鍰。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房屋之新建、重建、增建或典賣移轉,主管建築機關及主辦登記機關應於核准發照或登記之日,同時通知主管稽徵機關。以上是法令上的規定,建物取得使用執照後要辦稅籍登記,實務上我們如果沒去辦稅捐機關也沒辦理逕為核課時由於稅捐處係直接使用使用執照上之面積與權狀面機會不相符另外未來如果場館有營業情形要計算租金時會沒有依據,建議建物取得後均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土地合併的方法-1依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二十六點之(三)規定: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或同一房屋坐落之土地,如其符合有關土地合併登記要件時,為便於管理及利用,得填具土地合併申請書,備文並繳納規

10、費向該管地政機關申請合併。用的是得字理論上並無強制性;實務作業建議以儘量合併為原則,因為合併可減少管理土地筆數,不論在產籍管理或實際管理皆有其減省管理成本的好處;惟有些單位在合併後也產生了一些問題。土地合併的方法-2以下我們就合併的問題做個討論:土地有界址係劃分不同權利範圍,權屬既然相同當然沒有分筆之必要。權屬既然相同原有之分地界之自然地形地物早已不存若不合併沒事還要去分清某地號範圍是沒意義之事。因此建議應以整理地籍的角度進行,也就是建議應將校區土地作個整理而不是單純的進行合併。合併原則是合併為一筆,產籍管理上只要針對筆土地進行管理就好方便很多,但是,對於校園而言由於很多校園都很廣大,許多大學

11、甚至超過100公頃,這麼大的土地合併為筆也會有一些問題,如鑑界現在是每筆每公頃計算如果筆土地是1.5公頃鑑界規費就是2個計費單位100公頃就是100個計費單位土地界址有需要鑑界時就會發生問題,往往只是個角落需要鑑定卻需付出高額規費很不划算,另外早期建築使用基地均以部份土地計算基地面積使用執照及權狀等憑證之基地號不符需要作修改等麻煩,實施校務基金學校還有一個帳值的問題要處理。土地合併的方法-3曾經遇過的過時觀念,一次查訪時受訪單位報告係因地目不同無法合併,(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5條規定土地界址調整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如為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並應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

12、辦法規定。)事實上地目已於92年間廢除改採土地使用管制取代(內政部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內地字第九五一八六四六號令修正發布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5-1條規定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二十四條及前條所稱之使用性質,於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於非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及編定之使用地類別。),就事實而言一般學校用地都是建築用地,應無田、旱等用途即使是地目為田、旱也應依據事實辦理地目變更才對。建議的作法,建議以學校內通路作分界以公頃為限作合併整理將來利用永久性界限作為分筆界址將來看地籍圖就不會找不到相關位址。土地合併衍生的問題土地合併後的帳值處理問題依據行政院91年6月19日院授主孝三字第09

13、1004429號函釋之原則,實施校務基金前取得之不動產應為代管資產,實施校務基金後,以基金支付取得之不動產應為校務基金資產,如果合併之土地一部份屬代管資產、一部份屬校務基金資產,合併後應為代管資產或是校務基金資產?畸零地的處理-1 畸零地的定義依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之定義為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之基地,而地界曲折之基地,係指基地界線曲折不齊,或基地線與建築線斜交之角度不滿六度或超過一二度或基地為三角形者。面積狹小係指土地未達最小寬、深度無法單獨建築使用之建築基地。依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六條規定畸零地非經與鄰地合併補足或整理後,不得建築。畸零地的處理-2處理方式:留出合併使用所必須之土地。價購。無

14、法價購時,向畸零地調處會申請調處。建築基地臨接下列畸零地,經畸零地調處會調處二次不成立後,應提交全體委員會議審議,認為該建築基地確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者,工務局得核發建築執照。一、應合併之畸零地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二、應合併之畸零地未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者。三、形狀不規則,且未臨接建築線者。四、其他因情況特殊經查明或調處無法合併者。申請基地經畸零地調處會二次調處不成立,基地所有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得於畸零地調處會決議函文到日起三十日內,就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範圍內之土地,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鄰地之價款,申請徵收後辦理出售。徵收土地之出售,不受土地

15、法第二十五條程序限制。辦理出售時應予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申請人,經公告期滿無其他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者,即出售予申請人,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畸零地的處理-3其他的處理方式土地界址調整或合併再辦理分割:調整前後各宗土地地價之總合應相等。與毗鄰私有土地合併建築使用:合併建築後,管理機關實際分配建物之樓地板面積不低於其經管土地之可建築樓地板面積。國有建物之棟數計算問題 各機關對於房屋建築及設備棟數之計算,有建號者依建號,無建號者依門牌,無門牌者依實際棟數計算。不動產財產價值-1土地:依當期申報地價;未登記地按毗鄰已登記地申報地價列帳,俟登記後按當期申報地價調整產價。但土地係價購、徵收或有償撥用者,依其取

16、得之價格。俟取得價格低於當期申報地價時,再依申報地價調整產價。(即土地價值採從高原則)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但建築支出費用或原價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不動產財產價值-2房屋建築及設備之價值,於實務執行上,各機關多參採營建工程結算總價(包括設計費、施工費、監造費、行政規費及裝潢費等費用)做為其建築支出費用,而據以登帳。惟各機關辦理營建工程發包,亦將非附著於建築物主體有獨立使用效能之動產併同發包購置,工程結算總價已含有其價值。又房屋建築各項設施,其中電梯設備、消防設備、空調設備及發電機設備等,屬具專供特定用途且以機

17、械操作控制並有單獨財產編號之個體財產,其因使用頻繁且有使用安全期限,往往未達建築物之最低使用年限,即因不堪使用而需辦理汰舊換新,基於公共安全及後續作業單純化,亦宜將該項財產自建築物主體中分算單獨列帳。準此,將建築物營建工程結算總價扣除非附著於建築物主體有獨立使用效能之動產價值及上述電梯設備等價值,始為該建築物之建築支出費用,並據以登列為財產價值。不動產財產價值-3當我們在驗收結算登錄財產時依照前揭規定執行,實務上曾遇到困難,本校一棟建物進行整修工程,在製作財產增加單時,依規定將電梯、消防、空調及發電機等具個體財產性質之設備,單獨編列財產編號,會計室以預算僅編列該棟建物整修工程一個科目,如果將建

18、築內之設備各自從整修工程中抽離獨立編列財產會造成吃到預算中其他三、四、五類設備費過度支用而該工程預算無法全部執行之困擾,也造成預算編列與實際執行脫節之現象。不動產財產價值-3國家預算制度原來就要求要動支預算在前一年度就應按需要覈實編列預算,按預算執行,不應發生預算外經費動支及經費執行與遇算脫節之情事,會發生這種情形,多為編列預算時規劃作業粗略、估計不夠準確之故,正本清源,應回到源頭,要求營繕單位在提預算時,就應詳細規劃、準確估價,同時編列預算時就應依財物性質編列各項科目,如為整修代管公務資產工程,依規定應為大修為五年攤銷之遞延科目就不應編列為固定資產建設之一般建築及設備科目,建築物整修也不應只

19、在房屋及建築項下編列經費,應按整修工程內容分別編列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等經費,驗收結算時,依預算編列情形分別製作財產增加單,才會使得預算與結算吻合,完成一個合理而健全的預算執行程序。實施校務基金後財產的帳值歸屬-動產 動產的帳值歸屬:88年實施校務基金前之動產,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已廢止)第四條的規定,校務基金之創立基金,就現有代管國有財產撥充之。88年實施校務基金後之動產,94年1月28日院授主會字第0940000601號函頒研商國立大學校務基金固定資產折舊方法變更相關帳務處理及財務報表表達事宜會議紀錄會議結論(四)有關88年7月1日以後實施校務基金學

20、校原以公務機關預算購置或無償取得之國有動產,及實施校務基金後,以公務機關預算購置之國有動產之處理,為期帳務處理致,仍請循附屬單位預算程序以撥充基金方式辦理。實施校務基金後財產的帳值歸屬-不動產不動產的帳值歸屬:88年實施校務基金前之不動產,依行政院91年6月6日以院授主校字第091004093號函略釋以各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原以公務預算購置或無償撥用取得之國有不動產同意以代管資產及應付代管資產列帳。88年實施校務基金後之不動產,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固定資產折舊方法變更實施計畫書肆、執行方案之八、其他配套措施(二)校務基金實施後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含國有及非國有)不動產,以代管資產及應付代管資

21、產列帳處理。建物帳值分列的問題依行政院91年6月19日院授主孝三字第091004429號函釋略以,個別不動產係分別於實施校務基金前後編列公務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取得者,帳務分列日即為各校開始實施校務基金之日,在該日之前編列公務預算取得之不動產,均應以編列公務預算取得之數轉列之,並於財產卡或相關產籍資料中作必要說明。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六條規定校務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一、政府編列預算撥付二、學雜費收入三、推廣教育收入四、建教合作收入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六、捐贈收入七、孳息收入八、其他收入等,因此自實施校務基金後政府編列預算撥付款項亦為校務基金之一部份。實施校務基金前取得之不動產應為代管資產

22、,實施校務基金後以基金支付取得之不動產應為校務基金資產,實施校務基金後無償撥用之不動產應為代管資產,實施校務基金時起造,於校務基金成立後建造完成之不動產依前揭二點規定應依出資來源分別按比例列帳。土地資產重估與產籍處理-1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財產價值土地按當期申報地價為準。另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次,因此土地財產價值每三年配合公告地價調整必須進行土地資產重估一次。土地資產重估之作法,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之後段規定但因地政機關地籍整理造成不動產面積或價值增減者,依第八點規定辦理。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管理機關應備置財產增

23、加單、財產移動單、財產增減值單及財產減損單等憑證,據以辦理財產產籍及異動登記。因此土地財產價值每三年必須進行土地資產重估一次,並將調整情形及調整後之土地價值依產籍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進行差異分析並填造財產增減值單後辦理異動登記。實務作業上應異動國有公用土地財產卡之地籍資料部之申報地價日期、申報地價單價、申報地價總價等欄位並於帳務資料部之前次帳面金額、本次增加金額、本次減少金額及帳面金額蘭填載增減情形,在異動紀錄部填載異動日期、異動原因、異動事項等欄位。折舊之規定與特例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六點之規定財產價值,除事業用財產及作業使用之公務用財產,應由臉機關依照規定評定折舊率及殘餘價值外,公務

24、用財產、公共用財產不計折舊。因此普通公務預算機關學校之財產以報廢法辦理,實施校務基金學校以直線法按月逐月攤提折舊。另依94年1月28日院授主會字第0940000601號函頒研商國立大學校務基金固定資產折舊方法變更相關帳務處理及財務報表表達事宜會議紀錄會議結論(三)之規定圖書因數量龐大,單位成本小,且耐用年限難以估計之特性,採報廢法計提折舊,藝術品及歷史文物考量其經濟價值可能隨時間經過而愈加珍貴,故於實際發生減損情形時,始轉列損失科目處理。代管資產是否折舊依行政院主計處93年2月11日處會二字第0930000769號函頒研商有關基金預算支出辦理公務財產維護及特種基金使用公務財產需否列為基金之代管

25、資產與應否計提折舊等帳務處理事宜會議紀錄第三案決議:基金之代管資產除政事型基金,或係代管機關配合政府政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毋須提列折舊者外,基於成本與收益配合原則,原則上均應逐年提列折舊。依行政院主計處95年2月23日院授主會二字第0950001226號函略以實施校務基金學校代管以公務機關經費購置之資產其會計帳務處理仍應予以計提折舊,至各校填報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等資料時該等資產仍請確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函示原則,以其原值填報。基金預算支出辦理代管資產(或公務財產)之維護及裝修,應如何辦理登帳 依行政院主計處93年2月11日處會二字第0930000769號函頒研商有關基金預算支出辦理公務財產維護及

26、特種基金使用公務財產需否列為基金之代管資產與應否計提折舊等帳務處理事宜會議紀錄第案決議:有關基金以預算支出辦理代管資產(或公務財產)維護及裝修之帳務處理,因基金並未擁有是項代管資產之所有權,除政事型基金外,非屬大修性質者以當年度費用列帳;屬大修性質者,以遞延費用科目列帳,另大修結果可增加財產價值者,該財產管理單位應於財產卡備註欄登載大修列支情形。財產之大修定義及一定金額限制 依行政院主計處93年2月11日處會二字第0930000769號函頒研商有關基金預算支出辦理公務財產維護及特種基金使用公務財產需否列為基金之代管資產與應否計提折舊等帳務處理事宜會議紀錄第二案決議:()財產大修定義為:凡財產之

27、修繕,其金額在一萬元以上及受益期間在二年以上,並可延長財產之耐用年限或增加服務潛能者。(二)基金支付代管資產(或公務財產)之維護及裝修費用,若符合前項大修之定義,應於交易發生時以遞延費用科目列帳,並於受益期間逐年攤銷,其攤銷年限不得超過整體資產之剩餘耐用年限或五年。衍生之問題有待探討增建怎麼辦?電腦設備維修、增置、擴充及改良的帳務處理問題依行政院主計處96年1月11日處會三字第0960000233號函送研商簡化會計作業程序及相關法規事宜會議紀錄第七案:各機關電腦設備後續維修經費列帳處理方式案決議略以原以財產列帳之電腦設備,一般、經常性維護支出應以經常門經費辦理,無須增減財產帳,另涉增置、擴充及

28、改良導致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或提升服務效能等支出,應增加財產帳。電腦增加記憶體、光碟機、燒錄器、硬碟機等設備,應有擴充及改良提升服務效能,理論上應增加財產帳,但是這些設備多未達一萬元標準,若增加財產帳將會產生大量一萬元已下支出使用資本設備支出之情形,若使用經常門費用支出列入財產帳又會產生財產帳與會計帳無法勾稽之困擾如何解決?參考行政院主計處92年12月30日處忠字第0920008211號函對於購置或汰換液晶螢幕之處理函釋略以個人電腦之液晶螢幕金額在萬元以下,購置或汰換液晶螢幕所需費用得由資本門之資訊設備費支應。補助及委辦要注意的事項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之規定:本要點

29、所稱補助,指本部依所定之預算計畫對中央各機關、學校、所管作業基金、地方政府、國內外團體或個人,提供經費支援。本要點所稱委辦,指本部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所需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等,辦理屬於本部法定職掌之相關業務。第七點執行本部補助或委辦計畫涉及設備之採購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補助計畫:本部補助各機關、學校或團體經費所採購之設備,應於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教育部補助字樣,並在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委辦計畫:、本部委辦各機關、學校或團體經費所採購之設備,屬本部財產,應列入本部財產帳。委辦契約內應約定受委辦單位為財產代管單位,並於設備採購完竣後,編製採購清冊詳列財產明細,送本部辦理財產產

30、籍登記。、計畫結束後,受委辦單位如需繼續使用設備,本部得視實際狀況依相關規定辦理贈與或移撥受委辦單位或另定財產代管契約。租金的計算方法-1 參照國有非公用房地之租金計收標準辦理,即土地部分,依行政院82年4月23日函核定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規定,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符合第2點規定者,得以6折計收;房屋部分,依土地法第97條規定,以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計收。土地租金申報地價5使用面積房屋租金房屋課稅現值10使用面積課稅面積學校的建築基地多係以整個校區計算,土地使用面積建議以該建物容積率反算出該建物之應使用基地面積後再乘以使用樓地板面積。租金的計算方法-2校園餐廳計算實例:

31、房屋課稅現值9,206,300元土地公告地價27,024元/平方公尺單層樓地版面積2453.5平方公尺(每層樓不同,有樓層效益比的問題)使用面積315.57平方公尺大學用地建蔽率40,容積率240租金計算如下:房屋租金房屋課稅現值10使用面積課稅面積房屋年租金9,206,300元10315.572,453.5=118,412元土地租金申報地價5使用面積土 地 年 租 金 27,024元 5315.57 240 )=177,666元建蔽率與容積率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建蔽率:建蔽率乃指一塊建築基地內,其建築物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即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例。容積率:建築物地面上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

32、與建築基地面積的比率(不包括地下層及屋頂突出物)建蔽率與容積率1建蔽率:1/4=25建蔽率與容積率2容積率:1/4=25建蔽率與容積率3容積率1/4*2=50國產法28條實施校務基金之特別規定-1國有財產法二十八條規定公用財產以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目的事業使用。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處分係指出售、交換、贈與或設定他項權利。收益係指出租或利用。實務上,各機關對所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在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情形下,倘約定長時間提供使用,多採出租

33、方式辦理,租金計收標準,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基地及房屋部分,得比照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土地法第97條規定計收;倘為短期或短暫提供使(利)用,則依擬訂之收費標準按次計收使用費,該計收標準,得斟酌國有公用財產性質及個案使用情形,由各主管機關或授權管理機關研訂(或約定)後計收。)國產法28條實施校務基金之特別規定-2另國有財產法七條規定,國有財產收益及處分,依預算程序為之;其收入應解國庫。因此公產管理機關使用國有財產出租或有任何收益均應解繳國庫。此亦即為何各機關學校不得將場館空間交予員工消費合作社轉租其他廠商,因為租金未依法繳交國庫,變成各機關的福利金。依行政院91年6月6日以院授主校字第

34、091004093號函略釋以各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元以公務預算購置或無償撥用取得之國有不動產同意以代管資產及應付代管資產列帳,並依國有財產法等規定管理使用,如有收益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規定,納入基金運用。因此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使用代管國有財產之收益並未繳交國庫,而是保留在校務基金運用。動產部份建議以折舊後剩餘價值,以各年期應折舊額作為租金額併入租約中併計。員工消費合作社違法轉租之問題 國有財產法七條規定,國有財產收益及處分,依預算程序為之;其收入應解國庫。因此公產管理機關使用國有財產出租或有任何收益均應解繳國庫。過去各機關學校將場館空間交予員

35、工消費合作社轉租其他廠商,由員工消費合作社收取租金,變成各機關的福利金,因此租金未依法繳交國庫,有違國有財產法之規定,因此審計部與國產局三令五申要求各單位改善,改按國有財產法二十八條規定採出租方式辦理,租金計收標準依93年6月2日財產接字第0930015641號函及內政部93年5月19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722064號函頒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使用之租金計收標準計收,標準臚列如下:機關土地租金申報地價2使用面積房屋租金房屋課稅現值5使用面積課稅面積。學校土地租金申報地價1使用面積房屋租金房屋課稅現值2使用面積課稅面積。追收補償金的問題各機關經管理之國有不動產未依上述規定出租

36、予員工消費合作社使用,是否須追收使用補償金,應由管理機關釐清雙方法律關係,查明有無民法第179條規定,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否則,僅得協調追收。使用補償金之計算標準,應按租金標準計算,即消費合作社實際使用時間為財政部93年6月2日函轉內政部訂定之標準計收。使用期間在93年6月2日以前者,依下列標準計收:土地租金因員工消費合作社屬非營利法人,依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二、(一)規定,得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5打6折計收。房屋租金以房屋課稅現值年息百分之10計收,不得打6折。環保空氣監測站(免費但應訂定契約) 依財政部財政部97年6月24日台財產接字第09730004921號令修正之國有財產無償

37、提供使用原則規定政府機關或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財產,已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在不出具使用權同意書之前提下,得無償提供從事下列公共、公務或公益使用,並訂定契約及規範使用者不得收益。提供政府機關(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認養方式施以綠美化,在不供特定人使用前提下,所為之花草樹木,由施作人負責維護,並維持環境衛生。提供政府機關執行消防或警察緊急勤務使用。提供政府機關停放環保、消防車輛及置放消防器材。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戶外運動場所及相關設備、相關監測、測試設施或公車候車亭使用。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路燈、交通號誌或指示標誌。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為交通安全或水

38、土保持需要設置護欄、護坡。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跨越或穿越通行、設置行人步道或自行車車道使用。短期提供政府機關舉辦公益、節慶活動或政令宣導及軍事、防災等演習活動。短期提供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舉辦公益活動。短期提供政府機關因應業務之急需使用。台電使用校地設置變電站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台灣電力公司係為國營事業,為營利事業,使用國有不動產並無公用財產得提供使用之相關法令規定可資參照,建議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及參照國有非公用房地之租金計收標準辦理,即土地部分,依行政院82年4月23日函核定國有出

39、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規定,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符合第2點規定者,得以6折計收;房屋部分,依土地法第97條規定,以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計收。捐贈的問題-1法源依據:國有財產法第37條規定:國家接受捐贈之財產,屬於第三條規定之範圍者,應由受贈機關隨時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視其用途指定其主管機關。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接受捐贈之財產,主管機關應指定管理機關辦理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之程序。前項接受捐贈之財產附有負擔者,受贈機關在接受捐贈前,應一併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受贈人表示擬捐款或贈與動產時,管理機關應審查事項:機關確有使用需求。產權無糾紛。除因使用

40、維護所需費用外,毋須再增加負擔。無附帶條件(例:要求指定專人使用)。捐贈的問題-2管理機關審酌符合前開條件擬同意受贈者,應檢附受贈財產清冊(含財產名稱、財產編號、廠牌及型式規格、單位、數量、單價等欄位)函報教育部層轉財政部代辦代判院函指定教育部為主管機關,教育部再指定管理機關為管理機關。如為附有條件或負擔之案件,則應於接受捐贈前,一併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不符前開條件或擬不同意受贈者,應具函敘明緣由婉謝捐贈人。同意受贈並點收實物後,管理機關應製作財產加單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送陳用印,完成財產增加登記(入帳管理)。管理機關開立收據或致送謝函予捐贈人,以為捐贈人收存保管(紀念)或認列損失、折

41、抵費用、列舉扣除(稅務應用)之用。財政部94年3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2540號函示:各級政府於接受實物捐贈之相關文書上,免載受贈物之價值,俾免引發不當租稅規劃誤解,造成稅收損失。被佔用不動產處理之規定-1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佔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第一點第一項規定,各機關經管被非政府機關占用之國有不動產,管理機關有公用需要或為其主管目的事業需用者,應依下列方式收回後,依預定計畫、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一)協調占用者騰空遷讓。(二)協調地方政府以違建拆除。(三)訴訟排除。(四)其他適當處理。被佔用不動產處理之規定-2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佔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第一點第二項規定,前項不動產

42、,管理機關已無公用需要且非其主管目的事業需用者,除地上為公有宿舍,仍應由管理機關依雙方法律關係及相關法令予以處理或騰空移交外,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一)各機關經管之不動產係於國有財產法施行前取得,取得後從未供公用或於國有財產法施行前已廢止公用者,得檢具原始登記簿謄本並敘明事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規定,現狀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接管處理。(二)前款以外之不動產,應循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撤銷撥用,騰空移交國產局接管,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管理機關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得按現狀移交:1、管理機關辦理撥用前,即已被占用,管理機關並無使用事實者。2、有租賃關係或其他法律上原因無法騰空者

43、。3、國有財產法施行後因接收、接管(不含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之接管)、沒收、徵收(無土地徵收條例第九條或第四十九條規定適用情形)、價購或第一次登記取得時已被占用,且從未供公用者。4、符合其他法律規定,得予租、售者。5、非屬配合政策、其他法令規定,禁止處分或出租範圍之下列不動產:甲.坐落都市計畫商業區、住宅區或工業區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種類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者。乙.符合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之二得予出售規定,由具備承購條件者提出申請者。丙.符合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規定得予出租者。丁.符合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但書

44、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得逕予出租者。戊.符合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第五點規定,得專案委託經營者。被佔用不動產處理之規定-3依土地征收條例第六條規定,需用土地人取得經核准撥用或提供開發之公有土地,該公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得準用前條規定徵收之。申請土地征收注意事項亦規定,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對其管理之公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不得申請徵收,但因取得經核准撥用或提供開發之公有土地,不在此限。內 政 部 97年 4月 24日 內 授 中 辦 地 字 第0970722994號函示: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所需申請撥用公有土地時,倘其地上有土地改良物者,於核准撥用後,其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得依土

45、地徵收條例第6條辦理徵收。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他人於公有土地上建築使用,應屬土地處分行為。(行政院秘書長86年5月26日台86財21129號函示)例外情形商港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特別法。保險的好處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五十一點財產管理及使用單位,對於可能發生之災害,應事先妥籌防範,以策安全。五十二點各機關之財產,為避免發生災害時遭受重大損失,得按財產之性質及預算,向保險機構投保。五十三點財產保險之投保金額,以財產之原價或帳面價值為原則,必要時得以市價計算。五十四點投保之財產,如發生火災等致遭受損失時,應保持現場原狀,並照規定時限,將發生時間、地點及損失情形,立即通

46、知保險機構派員查驗理賠。五十五點財產管理單位於財產保險到期前,得視需要辦理續保手續。行政院92年6月16日院授主會字第0920004010號函頒研商各機關保險或履約保證,取得之保險理賠金或履約保證金處理方式會議紀錄略以機關將所取得之保險理賠金或履約保證金運用於元保險標的財務之現狀重置應屬適當。公開拍賣的好處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六十五點規定各機關財產毀損,致失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經評估修復而不經濟者,得依有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報廢,並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在未奉核定處理前,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廢棄。(二)財產之報廢,應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辦理。(三)財產之報廢,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

47、核定金額表,需報審計機關審核者,應由財產管理單位填具財產毀損報廢單。六十六點規定報廢之財產,不再以財產列管,其後續處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經評估後,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二)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適合別項用途者或其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供使用者。(三)轉撥:可無價轉讓他人使用者。(四)交換:可與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交換使用者。(五)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不動產以外之財產變賣,其變賣及估價作業,應依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各機關辦理第一項作業時,主管機關得派員監督辦理。實施校務基金後廢品拍賣要繳營業稅依營業稅法第八條項

48、二十五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標售剩餘或廢棄之物資免徵營業稅。另 依 財 政 部 79年 4月 25日 台 財 稅 字 第780450746號函釋公務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列入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准予免徵營業稅,至該收入未全數解繳公庫,僅以盈餘繳庫者,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因此政府機關學校廢品拍賣所得若全數解繳公庫者即免課徵營業稅。國立大學校院報廢財產之廢品標售收入依財政部96年11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600506400號函釋認為國立大學校院收益依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規定,納入基金運用並未全數解繳公庫因此實施校務基金學校廢品拍賣要繳營業稅。財產報廢後的產籍資料異動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七點之規定,國有財產註銷產籍,應將財產減損單單號及減損原因文號登入財產卡減損紀錄欄,其他事項欄註記註銷。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TEXTTEXTTEXT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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