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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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二审与行政诉讼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郭豪)一、起诉n n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行为。二、受理 n n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并予审理的诉讼行为。n n(一)二审的程序问题n n1 .二审的审查对象n n2 .二审的审理方式n n3 .二审的判决类型和适用n n(二)再审的程序问题n n1 .再审的类型n n2 .我国再审制度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一、本专题重点

2、研讨的问题二、相关问题的基本观点n n(一)二审程序问题n n1.二审的审查对象n n(1)代表性观点n n樊崇义教授认为:我国实行的是全面审查原则,它要求二审法院既要审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正确,又要审查适用法律有无错误;既要审查已上诉、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未上诉、抗诉的部分。n n苏里教授认为:全面审查原则意味着二审法院既可以审查案件的法律问题,也可审查事实问题,亦即中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只审理法律问题的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的缺失与级别管辖的不完备,带来了法官人数众多、法院内部行政化、下层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严重残缺和不确定、更容易导致腐败、基层法院法官素养难以得到提升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建议应当

3、首先废除或者大大弱化级别管辖,由此来促成严格意义上的只作法律审的上诉法院的产生。在管辖问题上,除少数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基本上所有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其次实行三审终身制,二审兼顾事实审和法律审,二审委最后上诉审,只作法律审。 n n(2)笔者观点n n全面审查原则的支持因素在社会变迁中受到了削弱,与人们业已改变的司法观念和其它改革措施形成了冲突,并出现了实践与理论悖反的局面,因而对其进行改革是必要的。建议改造“全面审查” 的审理方式,以上诉理由来限定二审的审理对象,限制法院的判决范围,逐步建立三审终审制。对事实问题的上诉或抗诉原则上以上诉或抗诉请求涉及范围为限。n n2 .二审

4、的审理方式n n(1)代表性观点n n陈光中教授认为:二审审理方式应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阅卷并调查询问的不开庭审理方式为例外;对判决的上诉不允许单纯的“书面审”。开庭审理的方式应当是二审案件的基本方式。与开庭审理方式相比,调查询问方式有一定局限性,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可以附条件的采用。其采用条件是:只限于上诉案件;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n n武延平认为:最理想的二审审理方式是直接审理。n n陈卫东教授认为:二审法院审理案件首先就是书面审查,但书面审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一经书面审就能发现一审错误,需要发挥重审的案件,对此不能任意扩大。否则二审涉及对案件作实体性的处理的,以采用开庭审

5、理为宜。n n(2)笔者观点n n以开庭审理为原则,而将书面审查作为例外。强化二审中的辩护机制,除涉及一审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外,原则上应扩大采用直接审理方式的适用。n n3 .3 .二审的判决类型和适用二审的判决类型和适用n n(1 1)代表性观点)代表性观点n n从裁判方式上,二审判决类型主要有三种形式:驳回从裁判方式上,二审判决类型主要有三种形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对发回重审案件应加以限制,以避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对发回重审案件应加以限制,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程序的反复。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程序的反复

6、。n n(2 2)笔者观点)笔者观点n n对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尽可能地对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尽可能地由二审人民法院查清后改判,也可以就某个问题,要由二审人民法院查清后改判,也可以就某个问题,要求原审人民法院补查证据后,将材料移送二审人民法求原审人民法院补查证据后,将材料移送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只要不院。对于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只要不会对案件判决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就不要发回重会对案件判决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就不要发回重新审理,但要在维持判决中指出程序错误的存在。新审理,但要在维持判决中指出程序错误的存在。n n(二

7、)再审程序问题n n1 .再审的类型n n(1)代表性观点n申请再审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同时缺乏相应的程序保证,使得现实中存在很多当事人反复申诉却得不到回应的情况。n n法院可以自行启动再审程序,有违诉讼本质和司法原则。n n当事人的申诉与检察院的抗诉地位不对等。n n(2)笔者观点n建议对当事人的申诉,法院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做出答复;如不启动再审,则要说明的理由。n n规范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建议取消法院的再审启动权,而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权利,将再审启动的主体限于原审的控辩双方。n2 .我国再审制度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n(1)代表性观点n我国再审特点:a、易发

8、型程序,相对别国而言,条件过于宽松,主体多样,但较二审程序严格。b、以实体为中心,追求对客观真实的发现和绝对的公正。c、再审程序本身也非终局性的。仍可通过再审来改变,导致程序的无限延长。n n缺陷:严重影响司法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导致程序正当、程序公正的理念难以有效地树立;与一事不再理和禁止反复诉讼的法理相悖。n n(2)笔者观点n n我国再审启动理由过于模糊、宽泛。“确有错误”,这一申请再审的理由过于笼统、宽泛,缺乏可操作性。使再审程序的启动存在极大的随意性。n n法院可以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违背了“不告不理”的诉讼本质和法院居中裁判的司法原则,极易使当事人遭受反复追究

9、。 n n当事人与检察院地位不对等。检察院的抗诉必然导致再审,使法院的生效裁决处于不稳定状态。而当事人只是申诉人,他们仅能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他们的申诉并不必然地引起再审。三、参考文献n n1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n n(1)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n n(2)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n n(3)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

10、开庭审理。n n(4 4)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可能影响案件正

11、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n n(5 5)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n n(6 6)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12、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再审。n n(7 7)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

13、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n n(8 8)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应当再审。再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员出庭。 n n2 .相关判例n n3 .学术作品n n(1)苏力:上诉法院与级别管辖,载在人大法学院听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n n(2)林城,张文双: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事实审辨析,载法学家,1994年第三期。n n(3)陈卫东,贺小电:第二审审理方式新探,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3年第四期。n n(4)张智辉,武小凤:二审全面审查制度应当废除,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三期n n(5)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n n(6)胡建淼主编: 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n n(7)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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