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燃气管道工程LNG低温储气瓶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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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XX 中燃购合字(2012)XX 号 设备采购合同 工程名称: XX 中燃 XX 燃气管道工程 设备名称: LNG 低温储气瓶 买 方: XX 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卖 方: 合肥 XX 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合同编号:XX 中燃购合字(2012)008 号 买 方:XX 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XX 市太平办事处龙山社区蚕场街 88 号 电话/传真: ;邮 编: 卖 方: 合肥 XX 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 XX 省 XX 市 XX 镇 XX 电话/传真: ;邮 编: 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产品,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 1、

2、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具体见购货清单(见附件一) 。价格中包含增值税、消费税及卖方将货物从出厂运至 XX 中燃 LNG 站内 工程指定工地的保险费、运杂费(不含卸车费)等所有费用。 本合同总货款金额为: (大写)人民币贰拾叁万叁仟贰佰元整(¥233,200.00 元) 。 2、付款条件 2.1 卖方应在付款前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2 卖方在货物发运后立即向买方提交以下凭证: (1)产品验收清单; (2)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 (3)产品质量保证书; (4)产品合格证; (5)产品性能有关技术参数; (6)由卖方出具的第三方检验证书(即当

3、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证书) 。 2.3 买方在货款承付期内若发现产品的质量、 规格、 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或缺少必要的据以验收的技术资料,则有权拒付部分或全部货款。 2.4 付款方式壹玖伍 合同签订后 15 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货款的 30 %计人民币陆万玖仟玖佰陆拾元整(¥69960)作为预付款;发货前支付合同总货款的 70 %,计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贰佰肆拾元整(¥163240) ; 产品发运到现场后卖方给买方开具合同总价 5%为期 12 个月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 2.5 买方凭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相应的付款手续(原则上预付款除外) ,对卖方任何一次不及时提供

4、有效发票的行为,买方均有权拒付货款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到货期: 按买方供货计划通知单 (见附件二)确定的交货日期交货。卖方承诺在接到该通知单后 2 个月内交货(买方采购计划如有变更,需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卖方) 。 4、运输: 卖方负责运输至买方指定地点,卸货工作由买方负责。如到货地点与买方要求不符,所发生的二次运输费用由卖方负责。 5、包装 5.1 卖方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产品进行包装,没有统一标准的采用结实、适于搬运、吊装的包装。包装应能防雨、防潮、防尘。由于包装不良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的损坏、丢失、磨损、碰伤等,卖方应负责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所有包装物应为非归还性

5、的,所有包装和包装材料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款中。 5.2 每一份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明书。 5.3 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其用途。 6、到货标志 卖方应在每次供货单和产品包装上清楚地标明本合同编号、运单号、货物名称、毛重、净重及买方公司名称“ XX 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等标志。 7、装运通知 卖方应在产品装车结束后立即用书面形式将本合同编号、产品名称、数量、毛重、发货时间、发货地点和到货地点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安排接货。 8、质量和数量保证 8.1 卖方保证货物系全新的且各方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要求。 8.2 卖方提供的产品必须保证

6、是本合同约定的供货厂家或投标时保证的供货厂家自行生产。 8.3 卖方必须保证所供应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并保证经过当地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卖方当地质检部门对产品进行检测的有关费用由卖方负责。 8.4 产品生产及检验执行标准:适用的国家或行业其它现行法规及标准。 9、技术服务和联络 9.1 技术资料的交付: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买方应提供必要的技术要求给卖方。卖方则及时将每台设备的资料提供一套,包括但不限于目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寄送买方;另备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连同设备出厂检验报告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

7、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10 日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予买方。 9.2 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工程,调试、验收以及运行、检修等过程中相应的技术指导、配合、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9.3 在设备安装调试阶段,卖方负责派遣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对货物的安装、调试、使用及性能实验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培训,并负责指导买方进行产品的维护和操作。 9.4 卖方免费配合买方在需要时对设备的改装工作。 9.5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所有卖方提供咨询的全部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货物价格中。 9.6 卖方在全国各主要大

8、、中城市设立办事处,配备售后服务人员和维修人员,随时提供售后服务,定期回访;并保证在设备正常的使用期内专用零配件的供应,以备随时更换,确保产品的正常使用。 9.7 买方有权将卖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有关各方, 并不由此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无关他方提供。对盖有“密件”印章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9.8 卖方对出售的产品应实行投保,在正常使用期内因设备本身故障、缺陷等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 9.9 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过失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0、保险 10.1 保险范围应包括卖方装运的全部

9、设备, 设备在运输途中的保险及风险由卖方负责。 10.2 卖方派驻往买方服务的人员投保人身险和其他有关险别,由卖方负责。 11、质量监造与检验 11.1 买方在必要时可进行设备监造。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合同价外费用。 11.2 如进行设备监造,卖方必须为买方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检验计划。 以及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 (包括企业标准) 、图纸、资料、工艺和检验记录及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11.3 如进行设备监造,卖方必须为买方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费用由买方自理。 11

10、.4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 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制造质量和交货进度。卖方有义务主动及时地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 不得隐瞒和擅自处理。 双方约定不能因为买方参加了质量监造而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任何责任。 11.5 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 ,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合格才能出厂发运。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 11.6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买方在接到卖方通知后应到达现场,与卖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 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11、。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 3 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到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11.7 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发生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买方须向卖方支付相关部件的成本费。 11.8

12、 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 3 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 3 天内,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11.9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或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11.10 上述各项检验仅是设备到货现场检验,即使没有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修理,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12、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12.1 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

13、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买方完全按照卖方提供的资料及指导进行的任何安装、 操作、 调试等所引起的系统和设备或部件的损坏由卖方负责。 12.2 合同设备在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 12.3 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设备全部安装到位、运转稳定、达到设计要求后进行。验收试验由买方负责,卖方参加,合格后签发初步验收证书。设备风险自初步验收证书签发后转移。 12.4 在设备生产厂或项目现场就设备的启动、运行、维护,卖方应对买方操作人员 5 名进行培训。 12.5 若由于卖方产品质量原

14、因造成建筑和其他设备的损坏,卖方将负责修理和补偿;给买方造成损失和其它不良影响的,应当负责赔偿。若卖方怠于修理和补偿的,买方可以选择代为修理和补偿,费用可直接从未支付货款及/或质保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仍有权向卖方追偿;也有权选择拒绝修理和补偿,一切责任由卖方承担。 13、质量保证期 13.1 质量保证范围包括:由卖方供货的全部设备及其配件。 质保期内若发现确系由于卖方提供设备的材料、设计、制造所致的质量问题,卖方应负全部责任,并应免费更换零部件或整台(套)设备。 13.2 质量保证期:从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 13.3 质量保证责任:属于保证范围和内容的项目,卖

15、方应在接到故障通知后 3 小时内响应(回复并提供解决办法),24 小时内派人到现场确认和处理出现的质量问题,卖方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卖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买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质量保证金不足以偿付部分,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偿。 13.4 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双方约定质量保证金为本合同总造价的 5 的银行担保函。 13.5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经设备保修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将保函返还卖方。 13.6 质量保证期满后,卖方提供设备寿命周期内的售后服务,提供易损件,只收成本费;质量保证期后出现故障,卖方在接到通知后 2 日内给予解决,如

16、不能如期解决则视为违约。 13.7 质量保证期满时,须由卖方专业工程师对整套设备进行一次性全面的检验测试,卖方应将该设备的任何缺陷原因、 补救措施、 完成修理及恢复正常的时间和日期书面报告给买方,并确保设备达到正常使用状态。 13.8 质量保证期满后,若有零部件出现故障,经权威机构鉴定属于寿命异常时,则由卖方免费负责更换及维修。 14、履约保证 14.1 卖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买方交纳合同总价 0 %(即 0 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或提供卖方开户银行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无条件履约保函, 其有效期到调试验收合格之日止。 14.2 卖方不能履行其在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的情况下,构成违约,买方

17、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15、瑕庇担保 15.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 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或商业秘密等所有合法权利)起诉,如发生此类纠纷,由卖方承担一切责任。给买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还应当负责赔偿。 15.2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卖方应保证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在无人为破坏情况下的质量合格且符合使用目的, 如在产品的合格使用期内因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安全问题均由卖方承担责任,给第三人和买方造成损失、损害的,卖方应当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6、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

18、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双方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7、违约责任 17.1 任何一方没有法定、约定事由不能全面、适当地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应偿付对方本合同总价款 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其它损失。 17.2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卖方若不能如期交货,同意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将从买方向卖方的付款中扣除。违约金按每 7 天为合同总价款的 2%计算,不足 7 天按 7 天计算。若卖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三个星期仍不能交货, 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卖方仍应支付上述违约金给买方。 17.3 买方若逾期付款,则应自逾期之日起就逾期付款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向卖

19、方支付违约金。 17.4 卖方提交的货物质量不合格时,应当无条件予以更换或退货,因此造成的逾期供货,卖方应当按 17.2 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卖方产品质量问题或卖方逾期供货给买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卖方还应承当赔偿责任。 18、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了时,任何一方均应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9、其它 在签署合同前,双方均已全面阅读了本合同,并充分理解了合同全部条款的含义。本采购合同一式六份,买方执四份,卖方执二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立即生效。 附件一:购货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参数 数量 单价 (万元) 备 注 1 LNG 储气瓶 175L 22 套 1.06 含运费 合计 人民币:壹佰叁拾万陆仟元整 ¥233,200.00 万元 签字盖章: 买 方: (盖章)XX 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 号: 卖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 号: 本合同的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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