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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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一、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它是现行最重要的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19801980年由联合国主持通过,年由联合国主持通过,19881988年生效。年生效。中国是创始缔约国之一。我国的商人在与中国是创始缔约国之一。我国的商人在与其他缔约国的商人签订买卖和同时,如果其他缔约国的商人签订买卖和同时,如果在合同中不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则由该公在合同中不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则由该公约调整合同关系。约调整合同关系。1、公约公约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YES国际:营业地标准,国籍不同但营业地 在同一国的除外货物:有形动产,电力、证券、轮船等除外买卖:三来一补、承揽加

2、工、运输保险、支付结算等合同除外没有规定事项:合同是否有效;所有权是否转移;产品责任承担。2、公约的效力*公约没有适用的强制性:1、允许排除2、也可以删减或变更公约采取了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国际贸易惯例。即约定的国际惯例优先于公约。结论:公约属于可以自动执行的公约,即如果双方的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且在合同中没有排除公约的使用,则公约就适用于它们订立的买卖合同。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我某出口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提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3、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试问:如何解决?并说明理由。答案:答案:裁决结果:合同不成立。理由是:中美双方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由于事先未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因此,本案适用公约。依据公约规定,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变更,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本案A公司在复电时有关争端解决的添加属于对发盘的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不成立。(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自1936年根据贸易习惯制定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后,基本上每10年修订一次,现

4、行的为2000年的版本。该通则具有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它将贸易术语分为四组,供从事国际货物买卖的商人选用。1、E组: EXW(Ex works “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2、F组 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离岸价)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3、C组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CIP(Carriage,Insurance pai

5、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4、D组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DDP(Delivered Duty Paid)已完税交货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A过一公司向B过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A过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

6、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A国公司是否应当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由分别由谁承担?思考中国中国A A公司与德国公司与德国B B公司签订一份公司签订一份CIFCIF合同合同, ,由由A A公司向公司向B B公司出售一批豆油公司出售一批豆油, ,货物从中货物从中国上海装运国上海装运, ,CIFCIF汉堡汉堡。后该船因触礁沉没,。后该船因触礁沉没,当卖方当卖方A A公司凭手中的提单、发票、保险公司凭手中的提单、发票、保险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灭失为由,拒不接受单据和付款。物全部灭失

7、为由,拒不接受单据和付款。问:问: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付款? (三)有关国内法三)有关国内法各国都有规范国内外贸易行为的法律。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英国的货物买卖法意大利民法典日本的民法典中国的合同法等等。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概念和特点1、概念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2、特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产生货物跨国界流动的特点。 (二)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订立1、形式要件即合同必须要有合法的形式。 法定的 当事人选择的口头、书面、语音的、其他2、实质要件(1)要约 指向特定人发出的,内容明确的订立合同的建

8、议。相关概念相关概念:要约邀请、反要约要约邀请、反要约意义:确定合同的内容意义:确定合同的内容(2)承诺 指受要约人对要约的接受。意义:使合同成立(三)合同的内容1、简单无需条款,只要对要约和承诺判定即可。2、复杂需要具体条款,如数量、包装、质量、价格、装运、支付、仲裁等等。一般用于书面合同。案例分析:案例分析:2005年6月5日我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寄去订货单一份,要求对方在6月20日前将接受回复送达A公司。该订货单于6月12日邮至B公司。B公司6月19日以航空特快专递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当B公司催促A公司尽早开立信用证时,A公司否认与B公司有合同关系。请问: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

9、有关规定,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答案:A公司的主张成立。理由:中、美两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所以本案受公约的约束。(1)按公约规定,有效接受必须在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本案B公司于6月19日以特快专递发出接受通知,20日不可能送达A公司,即构成逾期接受。(2)按公约规定,对于逾期接受,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逾期接受有效,则合同成立。而本案A公司并未对逾期接受予以确认,所以该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三、卖方和买方的义务合同成立后形成买卖双方的合同关系。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是对另一方合同权力的保障。(一)卖方的义务 1、交货义务符合交货时间和地点的要求 2、交付

10、与货物有关的单证交付的数量、种类符合交付的方式、地点和时间符合3、对所交付货物的品质担保规格、包装和质量等符合合同规定或相关法律规定4、对所交付货物进行权利担保 是有权出售的货物是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货物 卖方义务 买方义务 1、 交货 收货(如FOB) 2、 交单 付款 (如D/P,L/C) 3、 默示 担保 品质担保 权利担保(所有权与抵押权、 知识产权、诉权)案例: 2006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

11、又向我方索赔。 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二)买方的义务二)买方的义务1、支付货款做到符合合同和法律2、收取货物要及时有效 四、违约补救方法四、违约补救方法 合同在旅行中当事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合同在旅行中当事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即构成违约。一方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即构成违约。一方违约使另一方可以合法采取的能够挽救违约使另一方可以合法采取的能够挽救自己利益的措施,即为违约补救方法。自己利益的措施,即为违约补救方法。(一)卖方违约买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方(一)卖方违约买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法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 商议性补救措施商议性补救措施 2、要

12、求减少价金、要求减少价金 3、宣告合同无效、宣告合同无效 条件:条件:根本违约成立根本违约成立。 4、损害赔偿、损害赔偿 这是最基本的违约补救方法这是最基本的违约补救方法。(二(二)买方违约卖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买方违约卖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 1 1、要求履行合同要求履行合同 商议性商议性 2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 3 3、宣告合同无效、宣告合同无效 构成根本违约构成根本违约CASE3(英国判例)1854年哈德利诉巴克森戴尔案 (该案正式确立了英美法赔偿这一理论) 案情是:原告磨坊的机轴破裂,磨坊停工。原告委托被告运送该轴到外地厂家按原样定做新的机轴。被告拿到坏机轴后因疏忽迟延送交,磨坊不能如期复工。原告起诉要求赔偿迟延复工的利润损失。 英国法院认为,按当时磨坊一般做法,磨坊常有备用的机轴,印机轴损坏并不一定导致停工,且原告有没有将机轴损坏导致停工的事实告知被告,因此,被告在承诺时无法预见到迟延运送的停工利润损失。法院判决被告对于迟延运送导致的利润损是不负赔偿责任。赔偿损失赔偿损失 (三)先期违约的补救方法三)先期违约的补救方法 先期违约又称为预期违约,是指履行期到来以前,有明确迹象表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采取行动中止或者废除合同。 前提前提:1、合同履行前; 2、一方很可能违约。 结果:结果:1、另一方采取预防措施; 2、中止合同或者废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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