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办法函〔2010〕96号【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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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检办法函201096号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监管工作专题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将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监管工作专题座谈会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协助、配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做好有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立法工作。对于在立法工作中发现或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二一年二月一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 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监管工作专题座谈会会议纪要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协助、配合省级人大常委会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立法工作,总局法规司于2009年先后分南、北片区召开了两次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监管工作专题座谈会

2、。各省级质监部门法规处处长和部分主管局长参加了会议。会上,大家对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定义和监管范围、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准入制度、标识制度、检验制度以及监管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形成了相对比较一致的意见。现集中整理纪要如下:一、关于定义和监管范围可首先依据经营者性质来限定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的范围,即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是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的基本业态。还可从以下几个要素着手把握其内涵:规模小、人数少;有固定场所;从事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食品。因此,可以考虑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 50万元左右,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为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的基本范畴。

3、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量化指标。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应当有别于从事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现做现卖、前店后厂、食堂餐饮类小作坊。各地要按照现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小作坊的范围。 3 二、关于生产加工食品目录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由于其自身生产条件和能力所限,有必要对其可以生产加工的食品范围进行限定。为确保安全,应当原则上禁止或者限制其生产加工高风险食品,仅允许生产加工列入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内的食品。可以由省级质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监测的风险情况、食品种类、地域特点及传统习俗等情况,提出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建议,报省级

4、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根据生产加工实际情况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调整。三、关于准入制度对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可不实施生产许可,但应当实行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等制度以加强管理。如,已经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属于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的,应当将下列内容向县级质监部门申请备案:(一)经营者姓名;(二)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名称;(三)生产加工地址;(四)固定的生产场所以及基本的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五)使用的原辅材料、添加剂的名称、类别、用途、实际最大用量、进货渠道等;(六)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检验;(七)生产加工人员健康状况; 4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应当具备的

5、其他要求。县级质监部门认为符合有关要求并具备相应的食品生产加工能力的,要予以备案,并发放备案号。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经备案后,方可从事有关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四、关于标识制度限制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食品销售范围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也不具备可操作性;应当尊重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由市场和公众自主选择。可以考虑设计专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食品的独特标识,如XS,以区别于QS食品。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标注除生产许可证编号外的所有事项,并标注能够表明其为小作坊食品的标识或者备案号等内容。生产散装食品也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基本要求。五、关于

6、检验制度对于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的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规定:(一)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在销售前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二)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在首次销售前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按照 5 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之后每次销售前,应当记录对食品的标识、感官指标、商品量等自我检查的情况,并每年至少两次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按照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六、关于监管制度对于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监管问题,要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要清晰界定各有关部门各自明确的监管对象和职责,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方式,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二)要注意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完善监管手段,重点落实基层监管的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检验检测手段等问题。(三)各级质监部门要把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监管工作纳入食品生产加工监管工作体系。基层质监部门要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下,与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一起,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工作。 6 主题词:法规会议纪要通知抄送:法规司,存档(2)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2010 年2 月3日印发录入:王晓川校对:骆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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