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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诉其股东“返还公章及财务账目”案情及代理词一, 案情 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 但其股东王某、 刘某在公司的运营中有一定的实际权利,2003 年 2 月王某等人瞒着张某指令公司原财务将公章、营业执照等物品交给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正常使用相关物品,还私自召开股东会以张某侵犯公司利益为由停止张某的职务。为此张某找我代理,接受委托后先向对方发出了律师函,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 2003年 4 月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由于涉及公司及股东争议、同业禁止、反诉等问题,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经历了查封、保全等措施,并经多次反复开庭,终于 2003 年 10 月判决
2、被告返还公司全部物品。被告不服上诉,但最终撤回了上诉。 二,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就北京某有限公司诉王某、李某、赵某返还公司物品一案,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杨文战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我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 本案的关键事实已经查清。 通过开庭,本案的事实已经相当清楚:即原告方的董事长、总经理也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张某。而被告王某、刘某是公司的股东之一,李某、赵某是公司原工作人员。而且现被告也承认原告所诉之公章等公司物品是由其占有控制。 二, 现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行使权利,致使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根本性的影响,公司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公司法明确规定, 公司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由董事长或
3、总经理主持管理。 具体到北京某有限公司,张某是公司合法的董事长、总经理,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都由张某来主持。而公司的公章、账目等物品是经营中必不可少的,是公司的重要生产经营用品。 一旦这些重要物品失去控制, 对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害是不可估计的。 而现在北京某有限公司的现现状正是如此, 公司的公章、账目等一切物品都已经失去了法定代表人的控制。 张某多次要取回并使用公章等物品对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管理,都受到了被告的无理阻挠,为此还起过纠纷,事态一度严重。致使 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处于停顿状态。 并且现在正有一些对公司利益进行侵害的行为急需张某取回相应账目进行查实取证, 并利用公章代表公司对侵犯公司利益的行
4、为进行追诉。 三, 被告的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股东行使权利的范畴,构成侵权。 被告王某以自己是公司股东为由指使被告李某、赵某与自己占据公司的公章、 账目等物品, 并拒不返还。 其行为没有任何合法依据并严重侵害了公司权益。 作为公司股东享有出资利益并承担公司责任, 股东行使对公司的权利要通过股东会,而不是某一个或几个股东单独行使, “公司法”三十八条中规定了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
5、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由此可见, 股东行使权利是通过股东会行使,而且股东会的权利主要是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权, 而不是具体的经营管理权, 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权仍应是由法定代表人组织人员进行具体经营管理。 而公章、 账目等物品正是进行具体经营管理的必需之物。以一个股东的身份根本没有权利控制公司的公章和账目
6、等物品。 如果股东认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要求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进行决议是否更换,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授权股东可以自行决定扣押公司的公章等物品。 在此我必须纠正被告的一个错误认识, 被告认为公章等物品是股东共有财产是错误的。 虽然公司是由股东出资组建的,但公司组建后股东并不直接对公司的财物享有所有权, 公司的所有物品的所有权是属于公司这个独立法人的,而代表公司行使权利掌握公司财物的应当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选定的助手。 法定代表人控制相应物品并不是因为他对这些物品享有所有权, 而是因为他是法定的代表公司控制这些物品, 行使公司对这些物品的所有权的人选。 所以股东正确行使权利的途径是在股东
7、会上, 当然最终结果也要看代表公司最大多数利益的股东的选择。 如果按照被告的想法, 被告出资组建了公司,认为公司的经营发展不符合自己的想法,做为一个股东就可以直接到公司中指挥工作人员,持有公司物品,那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乱了套? 试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 2 至 50 人,如果一个公司中几十个股东中的一个或几个认为公司现在的情况让他或他们不满意, 他们就有权到公司做出现在被告的所做的行为,那将是一种什么场面?还要法律吗?还叫法制吗? 在此我必须强调,股东行使权利必须正当,否则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最终自己也会承担法律追究的责任! 李某、 赵某原是公司工作人员本应听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
8、的指令,其擅自伙同王某影响公司正常的的经营活动已经构成对公司的侵权。 四, 被告所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利益的损害是没有依据的。 被告称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损害公司利益的理由一是签订协议一事; 二是公司资金往来账目一事。这都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张某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出于合作或经营的需要, 有权决定公司签订相应合同等事宜,这是正常的经营管理行为。而且就被告所主张的那份协议而言,是一份长时间以前已经结束了的协议, 现在也没有对公司有任何损害。 这个问题太明显了,我方不想过多论述。 关于资金往来账目一事,被告所持有的所谓的“账目清单”只是一份所谓的清单,并未附带票据、帐单、法定代表人签字等
9、能证明事实的依据,其真实可信性无法证实,做为证据要本身就不符合要求。更何况,即使它是真实的也只是公司财务帐目的一部分,无法证实全部事实,更无法说明张某有侵害公司权益的事实。被告以此为证据只能让人感到莫名其妙。 而且,最重要的是,即使被告认为张某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也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采取措施,没有任何法律可以让他采取现在的侵权行为。这才是本案的实质问题。 五, 被告所称股东会决议根本就是非法的无效的。 每一项权利都必须依法行使,被告抛出一份“股东会决议”并以此为依据证实其行为的合法性,真是荒唐可笑。此次所谓的股东会根本没有通知其他股东,是非法的。股东会所通过的所谓“决议”也未经合格的表决权通
10、过,是根本无效的。股东也要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北京某有限公司的章程中对召开股东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相当清楚,股东难道可以不顾公司章程自己决定规定吗?!如果随便一两个股东就可以有受限制地抛出一份份 “股东会决议”并生效,那简直太让人无法想像了! 通过以上的论述, 可以看出本案的事实并不复杂, 只要确认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是张某, 张某就是代表原告行使权利的合法主体, 现被告所持物品其所有权属于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 除非股东会更换法定代表人, 否则被告就必须归还所持有的物品。而且,被告是原告的股东并不代表被告是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 张某并未给他任何任命。 被告如果作为股东认为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中有不当行为
11、, 可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行使权利。 如果认为法定代表人有犯罪行为, 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相信法律会还事实以清白,给人们以公正 ! 此外, 在公司的公章等物品失控期间, 原告还发现被告王某已与他人组建了与原告经营范围冲突的公司并, 李某、赵某也已在这家新组建的公司工作。 被告还借着持有原告公章等物品之机, 将原告公司租用的办公用房挪给被告新成立的公司, 甚至将原告公司的业务移至被告新成立的公司。 原告的利益受到极大侵害。这恐怕也正是被告非法持有原告公章等物品所要达到的目的。 此外, 是否还发生了更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由于公司的所有材料物品掌握在被告手中, 还不得而知。这些事亟待取回公司物品后
12、进行调查, 并适情况进行及时弥补或追诉。 原告也相信所有的违法侵权行为最终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正是因为如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了诉讼,寻求法律的公正。 但是在本案事实清楚的前提下,被告为什么拒不认错,并想继续持有公司物品呢?其目的无非是利用这个便利, 尽量延长时间以便攫取更多的非法利益。 我方希望法院充分注意这个问题。 为此我方向法院提起先予执行程序, 因为原告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已根本无法开展, 并且原告的合法利益正在遭受侵害, 每耽搁一天对原告的利益都具有重大影响, 并且有些损失恐怕是将来很难挽回的。 希望法院能尽快解决此案,以维护原告的的合法权益 !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13、 代理人:杨文战 2003年 6 月 12 日 三, 案件小结 之所以出现本案纠纷, 其关键是相关人员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不甚了解。 本案中被告作为公司的股东及工作人员, 误认为股东是公司财产的所有者, 认为股东可以直接掌管公司的公章等物品。 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公司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同时以出资享受权益承担责任。 在出资后股东就不再对相关资产享有所有权, 其所有权归属于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是股权。 股东行使权利的依据是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和公司的章程。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股东会,而且股东会的权利主要是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权,而不是具体的经营管理权。 公司作为独立主体的具体经营管理权应是由依据公司章程确定的法定代表人组织人员进行具体经营管理。 股东如果对所选出的法定代表人不满意, 可以通过选举的方式进行更换。 即使作为小股东, 如果确实发现法定代表人侵犯公司及股东权益的事, 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 而不是如本案被告所为 的那样,这只会直接影响公司的运营,最终也会侵犯所有股东的利益,而且可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