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概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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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概论知识产权概论河海大学商学院(常州)高志汉本课程主要内容第一章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知识产权概述第二章第二章著作权著作权第三章第三章专利权专利权第四章第四章商标权商标权第五章第五章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第六章第六章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第七章第七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第八章第八章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战略链接1.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七大战略措施之一,强调“建设若干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建设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师资队伍。设立知识产权二级学科,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硕士、博士学位

2、授予点。大规模培养各级各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重点培养企业急需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中介服务人才”。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的决定(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第二章第二章著作权著作权COPYR

3、IGHTS著作权及其取得邻接权著作权的使用与侵权著作权的管理相关报道1.昆明宾馆饭店集体停播背景音乐昆明宾馆饭店集体停播背景音乐继2007年云南KTV版权使用费收取遭到或明或暗的抵制之后,2008年9月开收的背景音乐版权使用费近日再遭“暗流”:昆明市内200多家宾馆饭店暂停播放背景音乐。2.版权费收取正全面展开版权费收取正全面展开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已向卡拉OK、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收取音乐版权费。中音协决定向殡仪馆收取哀乐版权费,收费以商场背景音乐收费标准为指导价格,也就是每年每平方米2元的收费标准。3.普法扑克牌日前,武警水电五支队将普法宣传寓于娱乐之中,制作日前,武警水电五支队将普法宣传寓

4、于娱乐之中,制作了一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幽默漫画扑克牌,下发到了一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幽默漫画扑克牌,下发到各基层部队,让官兵们在娱乐的同时接受法制教育。各基层部队,让官兵们在娱乐的同时接受法制教育。“普普法扑克法扑克”里包括了很多普法内容,如合同法、劳动合同法、里包括了很多普法内容,如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知识点,与官兵日常工物权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知识点,与官兵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作生活密切相关。思考:普法扑克牌制作者享有何种知识产权?著作权及其取得著作权及其取得 一、著作权一、著作权 (一)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依法产生的权利。

5、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著作权不是抽象的,是具体的。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脱离具体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存在的。 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与版权是同义语。在英国,COPYRIGHT译为版权,而大陆法的作者权不能译成COPYRIGHT,必须译成authors right. 二者有不同。CO强调复制权,而在今天,未经许可广播一首歌曲或转播剧本都是侵犯版权。而且,著作权,狭义上讲,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关系 共同

6、之处: 二者的对象或标的都是表现形式,及各类作品和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及工商业标记都是表现形式。 区别: 1、二者的标的,所反映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 表现形式也有区别。 2、同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 程度更弱些。 3、著作权可自动产生,工业产权需授权审查。 二、著作权法二、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狭义 广义 三、著作权客体(对象)三、著作权客体(对象):作品作品(一)什么是作品,表述方法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表述方法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伯

7、尔尼公约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 (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包括如下几个条件 1、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2、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3、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 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 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 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10.其他作品 (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两类两类)一是依法禁

8、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是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 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案例案例:汉字组合的词组汉字组合的词组,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 的对象的对象 案情著名作曲家石甲于1954年11月创作了儿童歌曲娃娃乐,1956年首次发表。这首歌反映了祖国少年儿童幸福、愉快的生活,其歌词简洁明快,朗朗上口。歌名“娃娃乐”是作者通过对生活的感受而提炼、创造出来的,反映了娃娃们笑哈哈乐哈哈的意思,是很精炼的音乐文学语言。这个词组未见于词典辞书中。此歌发表

9、后在全国有相当的知名度。1989年,某市成立了娃娃乐营养食品厂,随后组建了娃娃东集团公司,该公司以“娃娃乐”为文字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被授予“娃娃东”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今该公司在其几类产品中均使用注册商标“娃娃乐”,其产品行销全国各地。作曲家石甲认为,他拥有“娃娃乐”三字的组合是此歌的精华部分,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是构成此歌曲的主要艺术形象,且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文字作品的特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该市娃娃乐集团公司未经作者同意使用其作品,是对其著作权的侵害,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娃娃乐集团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问题 作曲家石甲对“娃娃乐”一词是否享有著作 权

10、? 答案与分析“娃娃乐”一词,不能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其作者不享有著作权。理由如下: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乎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娃娃乐这首歌曲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作曲家石甲对该歌曲拥有著作权,但是“娃娃乐”作为一个汉字组合的词组,离开了原作品的语言环境,离开了歌词的有机整体,并且脱离了赖以表现感情氛围的东曲旋律,充其量只是一个词汇,不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法律不赋予任何人对单纯一个词汇的使用享有普遍地支配和垄断的权利。所以,娃娃乐集团公司使用这三个字作为商品的标记,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行为不构成

11、侵权。 小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词或词组是构成文字作品的基本单位,其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意义上的作品,既使某个词或词组具有独创性,因其不是作品,其创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四、四、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著作权人) (一)概念和分类 也叫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国家。可分为可分为 1.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2.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 (保护条件、作品首次发表的规定、著作权保护期的起算不同)3.完整的著作权和部分的著作权 如作者转让其中一部分或全部著作权后,或英美法系的作者卖绝版权等即为部分的著作权。4.普通著作权

12、主体和特殊著作权主体 (二)原始主体原始主体作者作者 自然人为作者具备的条件: 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 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 作品。 作者享有完整的直接的著作权。但只是相对而言,没有绝对的意义。如转让或赠与后,即不完整;又如职务作品中,作者仅享有署名权。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 相关规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三)继受主体继受主体作者以外的其他著作权人作者以外的其他著作权人 继受主体著作权的取得主

13、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而取得 因合同而取得 1、委托合同:如在委托作品中,委托人因合同 而取得著作权; 2、著作权的转让。 (四)著作权的特殊主体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国家国家(继受主体继受主体) 1、购买著作权;2、接受赠送;3、依法律规定,如公民死亡,在保护期内无继 承人的;或法人等组织终止后,无权利义务 承受人的。(五)几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著作权的归属)几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著作权的归属) A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不得损害原作作者的权利,且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 应征求原作作者与演绎作品作者的同意。B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合作作者,须具

14、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他们对创作行为及后 果有明确认识,目标一致。如未经许可而在他 人创作的乐曲上添上歌词而创作的歌曲就不是 合作作品。2、必须都参加了创作劳动。 作为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的(即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 犯合作作品的整体的著作权)和不可分割的合作 作品(即不能单独使用)。 C编辑作品的权利主体 编辑作品是指, 1、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合意; 2、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 3、编辑作品以编辑人的名义发表。 编辑作品著作权归属: 1、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 2、编辑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 作权;3、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

15、的作品作者有权单 独行使其著作权。 D影视作品的权利主体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E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1、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2、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 件(即专门资金、及设备或资料等)创作, 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 图、产品实际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 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 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2)法律、行政法规规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 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 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

16、他 组织享有。 (3)除上述作品以外的,属于公民为完成法人或 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其他职务作品, 其权利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 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自该作品完成2年内,享有优先权。) F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G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可以申请专利外观设计或著作权保护。 美美术术等等作作品品原原件件所所有有权权的的转转移移,不不视视为为作作品品著著作作权权的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H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匿名作品

17、的权利主体 匿名作品,指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匿名作品,指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 该该作作品品由由作作品品原原件件的的合合法法持持有有人人行行使使除除署署名名权权以以外外的的著著作作权权,作作者者身身份份确确定定后后,由由作作者者或或其其继继承承人人行行使使著著作作权。权。 I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国务院另行规定。J计算机软件作品的权利主体计算机软件作品的权利主体 著作权属软件的开发者。著作权属软件的开发者。 五、著作权的内容五、著作权的内容(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moral rights)

18、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包括: (一)发表权是指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特点: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2、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 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的制约。(二)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可用真名、笔名、别名或隐去姓名不署。 注:在一个作品上署他人姓名,而未经他人同意。侵犯的是什么权利? (三)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econ

19、omic rights) 是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利用给他带来的财产收益权。 包括:(一)复制权(二)发行权 (三)出租权(四)展览权 (五)表演权 (六)放映权 (七)广播权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 (九)摄制权 (十)改编权(十一)翻译权 (十二)汇编权 (十三)其他权利六、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六、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公民的作品,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 至第50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去世的作者去世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非法人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 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一般自作品首 次发表之日起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 第50年的12月3

20、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 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 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 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 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 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 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 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 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6、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 出版者享有专有出

21、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0 年,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7、录音、录像制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 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出版后的第50 年的12月31日。8、广播、电视节目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 期限为50年,截止于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 12月31日。 七、著作权取得七、著作权取得 (一)各国做法1、自动取得制度 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 2、注册取得制度 3、其他取得制度 (二)我国的制度我国采用自动取得原则。(1)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2)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3)外

22、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案例案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分离、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案情画家张甲与图画爱好者杨乙是挚友,杨是张家的常客,茶余饭后,张常乘兴作画相赠。积年累月,杨收藏张的赠画50余幅。1992年6月张甲因病去逝,杨十分悲痛。1997年6月,时值张逝世五周年,为表示对亡友的哀悼之情,杨乙从张的生前赠画中精选了30幅,以长甲的名义出版发行。张的子女得知后,认为杨擅扑克出版张的绘画,侵犯了他们及其你的著作权,遂与杨进行交涉。杨则认为,画既已赠送给自己,自己便取得了包括权在内的所有权, 绘画是以张的

23、名义发表的,自己没有其世盗名,不发生侵犯著作权问题。双方相持不下,张的子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杨乙的行为是否侵犯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为什么? 答案与分析杨乙的行为侵犯了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理由如下:1)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因此,张田将画赠与杨乙,只是将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给杨乙 , 杨只享有对作品原件的展览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仍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2)根根著作权法第20条和21条的规定: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由作者终身享有,作者死亡后,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或有关主管行政部门予以保护;

24、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根据继承法第3条第6款的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继承。因此,著作权中的使用权、获得报酬权在作者死亡后可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而发表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在作者死亡后习由其继承人予以保护。 本 案中,张甲去世后,杨乙未经张的继承人同意或授权,擅自将张的作品出版,既侵犯了张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侵犯了张的继承人(包括其子女)依法继承的财产权。 小结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著作权可以分离,原件的所有人只享有原件作品的展览权,其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仍由著作权人享有。 案例案例、没有发表的作品就不受法律保护吗、没有发表的作品就不

25、受法律保护吗 案情优秀青年教师郭甲,通过总结自己多年从事教学工作的经验和体会,撰写了一篇关于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准备参加本校第四届论文研讨会。为此,找到本校打字员赵乙帮其打印。期间赵乙的同学肖丙看到该论文后很欣赏,随以自己学习为名向赵索要一份,之后,以自己的名义在某杂志上发表。郭了解此事后,指责肖剽窃了自己的论文,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而肖则辩解,自己当时看到的郭的论文还未公开发表,自己只是赞同郭的观点,并下了一番功夫写了该论文,且已正式发表, 自己才依法享有该论文的著作权。 问题该论文的著作权应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与分析郭甲应享有该论文的著作权。理由如下:(1)著作权的客体即作品是指作若的

26、创作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智力成果,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独创性。即创造性的劳动所取得的成果,而非抄袭他人作品。2能以一定的客观形式表出来,即能被他人感知,如手稿、演讲等。本案中郭甲总结自己多年的教学经验和体会。独立创作完成了该论文,并以手稿的税式表现了出来,完全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2)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 作品只要创作完成, 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即可获得著作权。因此,郭田的论文虽未公开发表,已自然取得著作权;肖丙剽窃他人作品,虽已发表,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肖丙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小结著作权的取得在国际上有二种作法:

27、一种是无手续主义,也称自动保护主义,即作品只要创作完成即自然而然地取得著作权,而无需履行其他手续;另一种作法也称有手续主义,即作品不但创作完成,还须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取得著作权。我国采取的是自动保护主义。 案例案例、擅用他人歌曲做广告、擅用他人歌曲做广告 使用制作发布者被判共同侵权使用制作发布者被判共同侵权 新华社北京月日电(记者李煦)由于在公司形象广告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的歌曲 , 河南许昌帝豪集团被告上法庭。 今天,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并当庭判决广告使用者河南许昌帝豪集团、广告制作者北京标格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者北京未来广告公司共同构成著作权侵权,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8、众人划桨开大船是由我国知名词曲作者魏明伦、 王持久作词,陈翔宇作曲的一首歌曲,年曾 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播出。河南许昌帝豪集 团在未告知并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作品用作 其集团公司形象广告的背景音乐,并在央视今日说法中频繁播放,时间长达个月之久。后经三位作者再三要求,帝豪集团停止了侵权广告的播放,但对其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及损失未作任何表示及安排。因此,三位作者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由于标格公司是广告片的制作者,未来公司是广告片的发布者,帝豪集团申请追加标格公司为被告,原告魏明伦等三人申请追加未来公司为被告,因此海淀法院依法追加标

29、格公司和未来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被告标格公司受托制作的广告片擅自使用原告歌曲中的片段作为背景音乐,并在中央一套的今日说法栏目中长时间播放,产生了侵权后果,应承担侵权责任。 帝豪集团是广告的直接受益人,享受了侵权带来的利益,而且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认为帝豪集团是本案侵权人。基于本案中被侵权歌曲是在春节晚会上播出并产生一定影响的作品,而未来公司又是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广告代理商, 其本身具有的业务知识和职业特点, 应 推定其能够发现广告片侵权的事实,但其却未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进行

30、补救,从而促成了广告片在电视台的有偿播放,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三被告分别是侵权作品的制作者,使用者,发布者,在整个侵权事实过程中,对侵权结果的损失分担具有不可分性,法院认定三者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三被告在中国电视报上向三原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北京标格广告公司,河南许昌帝豪集团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万元,北京未来广告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邻邻 接接 权权一、一、邻接权概念邻接权概念 (一)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英语为:neighbouring rights。在我国法律中,将其

31、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二)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 联系:二者同属知识产权范畴,著作权是邻接权产生基础。 (法定、作品、地域) 主要区别: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除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 区别:1、主体不同: 著作权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 邻接权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 2、保护对象不同: 著作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邻接权是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 3、内容不同: 著作权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及财产权; 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 著作权是作品(条件)一经

32、产生就受保护; 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二、二、出版者权出版者权 (一)概念: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享有的 一系列的权利。 主体:一般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等类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主要以文字、线条、代码、图案表示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舞蹈作品。并且大多以印刷的形式进行复制。 客体:出版者所出版的报纸、图书、期刊及其版式、装帧等。这里既涉及表达思想和感情的作品本身,又涉及作品的载体。对作品,出版者拥有专有出版权,对载体,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的版式、装帧拥有专有使用权。 (二)出版者权的内容 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

33、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区,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 注:只有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拥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报纸、期刊出版者是否拥有,取决于同作者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只能享有普通的非独占的出版权。 期限:只能在出版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且期限不能超过10年。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续定期限仍不能超过10年。 地域约定:专有出版权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地域内有效,地域约定应以国家为单位。 版本限制:图书出版者只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手稿所使用的文字的版本享有专有出版权,包括该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 2、版式、装帧

34、设计的专有使用权 版式是指出版者出版图书、刊登文章所使用的开本、字体、自行、篇章结构安排等。 装帧设计是指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的封面、封底、护封所作的装潢设计和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的报纸、杂志的刊头、封面、版面、封底等所作的装潢设计。 (三)出版者的义务 1、与著作权人订立书面合同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同著作权人订立书面合同。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不需订立书面合同。 决定采用或刊登的期限:图书是6个月,不采用应及时通知作者;不通知作者也不签订合同,6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与经济补偿。 报社15日 杂志社30日,过期未收到杂志社决定刊登的通知的,可改投。 2、按期、按质出

35、版作品; 3、重印、再版作品; 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四)报刊出版者的权利(注意)(四)报刊出版者的权利(注意). .关于关于“一稿多投一稿多投”. .转载、摘编权转载、摘编权. .文字性修改权文字性修改权三、三、表演者权表演者权 (一)概念: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 权利。其产生的前提是著作权人将 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 注意区别: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 表演是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的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所以,我国邻接权所保护的表演只涉及对作品的表演,诸如杂技表演、马戏表演、体育项目表演等均不属于著作邻接权保护范

36、围。且只有公开的表演才能得到保护。 (二)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的身份(包括演员姓名和演出单 位)。属人身权,不受期限限制。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属人身权,不受期 限限制。 表演者本身形象受民法的一般保护,而表演形象却归入邻接权的保护体系中。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 4、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注意:二次使用费请求权制度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并获得报酬。 36项规定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的12月31日。 (三)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是,应当

37、取得著 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则不得 使用。但属于法定免费表演的,表演者无须向 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表演者使用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 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 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 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4、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 行表演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如属未发表作品, 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如 属已发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 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四)注意的问题:注意

38、的问题:(1 1)主体)主体(2 2)客体)客体(3 3)表演必须是公开的)表演必须是公开的(4 4)事先授权或有法律依据)事先授权或有法律依据(5 5)权利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权利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四、四、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一)相关概念 录音制品是指任何有声音的原始录制品,如唱片、录音磁带、激光唱片等。 录像制品是指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 主体是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 客体为录音录像制品。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

39、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 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 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 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 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 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 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 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 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五、广播电视组织权

40、五、广播电视组织权 (一)概念 是指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权利。 主体是那些制作并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组织。注:1、转播节目不受保护 2、企事业单位内部及乡镇地方组织为了宣传需要而设立的广播站、电视台,不具有法人地位,不包含在邻接权范围之内。如他们使用自己制作的音像制品或自己创作的作品,则他们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或音像制作者。 客体是广播电视节目,不论其播放途径如何。(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1、播放节目的权利; 2、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许可他人复制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广播电

41、视组织的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 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六、邻接权的限制(注意)六、邻接权的限制(注意)(一)邻接权的期限(一)邻接权的期限自首次出版、播放之日起的第自首次出版、播放之日起的第50

42、50年的年的1212月月3131日日(二)邻接权的限制(二)邻接权的限制著作权的使用与侵权著作权的使用与侵权一、著作权的利用(几种方式)一、著作权的利用(几种方式)(一)著作权转让(一)著作权转让(二)著作权许可使用(二)著作权许可使用(三)著作权合同(三)著作权合同二、二、著作权限制的原因著作权限制的原因 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和传播者利益的同时,还必须兼顾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权力被滥用,阻碍和束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因此,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无不对著作权予以一定的限制。著作权与财产权不同,就其法律保护而言,著作权已受到了时间和地域上的限制,此外,还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制

43、度的限制。 三、三、合理使用合理使用 (一)概念: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 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 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 酬的制度。 (二)合理使用必须具备的几个要件: 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 合理使用的范围。 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 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3、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 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三)合理使用的范围: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 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在作品中适当引

44、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 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引用 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 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 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文 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 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 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 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活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 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 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 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

45、档案馆、美术馆 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 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 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 行临摹、绘画、社应、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 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 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这些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四、四、法定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 (一)概念: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 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 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 重

46、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二)法定许可的几种情形:(根据著作权法第 23、39、42、43条的规定)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 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 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 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 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 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 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 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 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

47、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 规定。 五、五、强制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 (一)概念: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 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发表的 作品时,经申请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 权,即可使用该作品,无需征得著作权人 同意,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二)注: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是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 界版权公约,故公约中有关强制许可的 规定也可引用。 案例案例 以教学为目的复印地人已发表的作品,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为评论他人文章

48、,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法律是否允许。 案情语文教师胡甲在文学杂志上看到钱乙发表的一组诗歌,颇为欣赏,就复印了一百份作为文学辅助材料发给了学生。 胡甲又将钱乙的这组诗歌逐段加以评析。写成文章后投到刊物上发表。钱乙得知后,认为胡甲未经自己许可,擅自复印、使用其作品,在其评论文章中全文引用了自己的诗歌,是对自己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胡甲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钱乙的著作权?为什么? 答案与分析胡甲的行为是合理使用,不侵犯钱乙的著作权。理由如下;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 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即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

49、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阻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行为。合理使用需具备两个条件:(1)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他人未发表的作品不得擅自使用。(2)非营利目的,而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为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况其中第2款“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 6款 “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 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本案中,钱乙的诗歌已公开发表,胡甲是为教学需要复印了一百本,非营利为目的,且复印较少,应属合理使用的范围。胡甲在评论文章中全

50、文引用了钱乙的诗歌,是否就构成侵权呢?也不是,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应具备三个条件;(1)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不得损害极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本案中, 胡甲是因评论钱乙的文章而引用其作品的,而目因为诗歌是一种短小精悍的文学体裁,只有逐段加以评论才能全面地以映出作者的创作意图和作品的主题思想,虽是全文引用但不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胡甲的行为是合法的合理使用,钱乙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小结注意区分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界限,合理

51、使用属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侵权行为是百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区分两者的关键一是是否已发表的作品,二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六、六、侵犯著作权行为(包括邻接权)侵犯著作权行为(包括邻接权) (一)概念:是指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 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 有权利的行为。 (见附录)(二)构成要件: 1、要有侵权的事实; 2、行为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三)侵权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四)著作权纠纷的调处与

52、权益保护 (1)调解 (2)仲裁(3)诉讼 教案有著作权吗?高丽娅专访:打赢教案官高丽娅专访:打赢教案官司,我想退休了司,我想退休了48岁的高丽娅原为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教师。2002年,因学校私自将其教案作为废品处理,而将校方告上法庭。此后近四年时间里,高丽娅以侵犯所有权为由,先后4次上法庭,要求学校归还44本教案,均告败诉。2005年12月13日,首例教案官司在重庆宣判。原告高丽娅在4次败诉后,一改从前“侵犯所有权”的诉讼理由为“侵犯著作权”,在五上法庭的第五次官司中终得胜诉。从而第一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教师对教案享有知识产权。(六)软件登记软件登记分为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

53、和转让合同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软件登记文件是证明登记主体享有软件著作权以及订立软件许可合同、转让合同的重要书面证据。注意:未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和软件许可合同、转让合同仍受法律保护。理由是: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办理著作权软件登记不是著作权产生的条件,而是提起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前提;凡已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时,只有依法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的侵权活动,并由

54、国家有关机关对侵权行为予以制裁。著作权的管理(集体管理)著作权的管理(集体管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打赢首起打赢首起KTV侵权案入选侵权案入选2008年度十大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典型案件日前,年度十大法治新闻系列评选活动评选结果在京揭晓。我会打赢首起KTV侵权案入选此次活动评选出的记录转型社会冲突与法律调整的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同时入选的有许霆案重审得改判、三鹿奶粉案、网络暴力首案、大陆首富黄光裕受司法调查等案件。表明该案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影响作用。据悉,该法治新闻系列评选活动由法制日报主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公

55、安部宣传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中国人大制度新闻协会、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等机构共同参与。该活动至今已连续举办20多年。为体现评选工作的广泛性和权威性,今年的评选活动继续采取公众投票和评委评定相结合的评选方式,并首次组成了由国内知名法学专家组成的评委会,与广大读者、网友共同参与决定评选结果。自候选内容公布以来,共有万多读者和网友参加投票。我会维权最新进展:海淀区六家我会维权最新进展:海淀区六家KTV被判赔被判赔60余万余万1月13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我会诉KTV侵犯著作权案作出宣判,我会胜诉,海淀区六家KTV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共60余万。六家被判赔的KTV分别是九梦缘娱乐中心、今日

56、良缘俱乐部、飞舞阳光娱乐中心、流金岁月KTV、圣金娱乐KTV、和风楼,判赔总额达到63.5万元。其中,今日良缘俱乐部被判赔数额最高,为18万元;和风楼数额最少,为7.5万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http:/www.cavca.org/一、概念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集体管理组织受权利人授权管理其著作权,监督有关作品的使用,与作品使用者协商,以对方支付合理报酬为对价授予许可,并将收取的报酬分配给权利人”的制度。二、由来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一般由权利人自己行使。但很多情形下,由于权利人非常广泛,覆盖了社会的方方面面,而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利用方式又非常分散,有些权利

57、如表演权、广播权等,权利人自己往往难以有效行使,或者权利人自己行使成本过高;另一方面作品的使用人也因为权利人的分散而无法为海量使用的作品去一一取得授权。由于这种技术上的困难,经济上的不现实或者得不偿失,产生了这一制度。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即由权利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自己集中行使有关权利,向使用者发放许可、对侵权者提出法律诉讼,并将收取的作品使用费分配给权利人,这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例如,音乐作品一旦发表,作者个人面对全国各地的表演团体、娱乐场所、广电组织等数量众多的使用者,往往无法或难以控制作品的使用;又如,著作权人向KTV收取版权费,由于KTV的营业场所很多,而且凭借自己力量很难调查KTV到

58、底有没用你的歌,用多少。该制度在欧美发达国家运作已有近两百年的历史,我国1992年开始这一实践。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著作权。2005.3.1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三、条例的主要内容1.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名义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转付使用费并进行有关法律诉讼仲裁等活动。2.界定了可以进行集体管理的权利,即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授权由集体管理组织管理。3.重点规定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程序、集体管理组织的机构

59、组成、集体管理活动的内容、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四、集体管理组织(一)设立条件和程序依法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设立的条件包括:不少于50名权利人发起;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管理组织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提交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以及转付使用费办法草案。申请设立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在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登记证书副本报国

60、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二)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发展非营利性。我国现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这是1992年成立的。2005年12月,批准成立了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正在筹备中还有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其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我国成立最早的集体管理组织,该组织目前管理比较规范,运作良好,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较好的信誉。(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职能或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1)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2)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3)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4)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

61、仲裁等。(四)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目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已有会员近4000余名,与世界4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同类组织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管理中外音乐作品近1400万首。这样通过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揽子解决广播权,收事半功倍的效果。所谓“一揽子”解决是指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一个年度音乐使用合同,它将涵盖电台、电视台广播中所涉及的各种音乐使用形式的版权问题,包括栏目音乐使用、电影、电视剧中所使用的音乐、晚会所使用的音乐、电台广告中所使用的音乐等。这种解决方式最大的优点是解决可以通过一次性签约解决电台各种音乐方式的版权问题,方便易行。协会收费依据:1会员的授权、海外签约协会授权、国家规定收转。

62、2著作权法第八条、第十条等规定。(附:收费标准)商场按营业面积收费:营业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每年每平方米收费2.18元。营业面积在1000-5000(不含5000)平方米的,每年每平方米收费2.30元。营业面积在5000-10000(不含10000)平方米的,每年每平方米收费2.42元。营业面积在10000-20000(不含20000)平方米的,每年每平方米收费2.54元。营业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每平方米收费2.66元。所附餐厅、卡拉OK歌厅等按相关标准另行计算。餐厅、酒吧、咖啡厅等场所按营业面积收费餐厅、酒吧、咖啡厅等场所按营业面积收费:1、仅提供机械表演的、仅提供机械表

63、演的营业面积不足营业面积不足40平米的,每平米每天收费平米的,每平米每天收费0.025元。元。营业面积超过营业面积超过40平米的,增加的部分每平米每天收费平米的,增加的部分每平米每天收费0.02元。元。2、提供机械表演和现场表演的。、提供机械表演和现场表演的。营业面积不足营业面积不足40平米的,每平米每天收费平米的,每平米每天收费0.05元。元。营业面积超过营业面积超过40平米的,增加的部分每平米每天收费平米的,增加的部分每平米每天收费0.04元。元。3、所附卡拉、所附卡拉OK歌厅按标准另行计算。歌厅按标准另行计算。卡拉OK厅、歌舞厅、迪厅等场所按营业面积收费:1、营业面积不足100平米的,每

64、平米每天收费0.15元。2、营业面积超过100平米的,增加的部分每平米每天收费0.12元。饭店、宾馆场所按床位收费,每个床位每月收费1.75元。所附夜总会、歌舞厅、咖啡厅、餐厅、卡拉OK歌厅(含KTV包间)等场所按相关标准另行计算。(五)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1.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权益的手段、途径作了明确规定,以实现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利益关系的平衡;2.会员大会的决策权;3.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责;4.使用者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5.集体管理组织运作的规范性要求。为保障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条例明确规定,收取使用费的数额主要应当根据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使用费收取标准通过协商确定,并且该标准应当经

65、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费用,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2006年4月23日,歌唱演员孙某去作曲家钱某家作客,得知钱某当天刚创作完成歌曲母亲,便提出试唱一遍,钱某欣然同意。孙某领悟能力极强,试唱效果甚佳,孙某、钱某皆满意。孙某提出是否可专由他演唱此歌,钱某答复以后再说。孙某于几天后的一次义演上即演唱此歌,并称此歌是由其新创作的歌曲。孙某对该歌曲的演唱引起轰动。第三天其电视台即邀孙某在庆“五一”文艺晚会上演唱此歌,孙某得酬金500元。此事为钱某得知即起诉法院,诉孙某侵权。问:(1)歌曲母亲的著作权归谁?(2)孙某义演歌曲母亲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3

66、)孙某对其演唱的歌曲母亲是否享有表演者权,为什么?(4)孙某在庆“五一”文艺晚会上演唱母亲)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如属侵权行为,侵犯了谁的何种著作权?附录附录: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

67、上署名、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 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报酬的。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报酬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68、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著作权法第46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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