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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选厂厂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 为加强选厂交通安全管理,保持厂区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防止厂区内生产设备设施、安全设施、标志牌、道路交通设施、绿化带等不受机械车辆损坏;保障全体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确保厂区道路干净、整洁,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机动车辆。 管理部门及职责 1、生产科为全厂所有机动车辆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及所属车辆的维护、保养、检查。 2、安全环保科负责现场安全监管,安全检查。 定义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厂区(含生产作业区域)行驶的各种车辆,即:汽车、装载机、挖机、摩托车、叉车、外单运送材料的载重卡车。 管理内容 第一条
2、凡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持有效的行驶证并有完整的车牌号,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及车辆行驶相关证件,经生产科登记备案,在安全环保科签订安全协议并进行安全交底后方可准许在进入厂区作业(外来运送材料车辆除外),否则不准在厂区从事营运。 第二条 进入厂大门及转弯、过磅时机动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5 公里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厂内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15 公里时,禁止超速行驶。 第三条 消防、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只有在执行任务时方允许使 用警报器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超速行驶,其它车辆及行人应迅速避让。 第四条 运矿车辆运输时严禁超速行驶,并有可靠的防泄漏/抛洒的措施。 第五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前后车之间
3、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和气候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安全的距离。 第六条 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调头转弯、通过交叉路口及大门口时应减速慢行,做到“ 一慢、二看、三通过”;挖机、装载机等机械车辆带物行驶或调头转弯时,必须将物品放至较低位置行驶 ,以防止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晃动及物品坠落所造成的损坏。 第七条 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的贮存仓库区域限制车辆进出,摩托车禁止进入危险品仓库;机动车辆运送货物要捆扎牢固。 第八条 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车库或指定的停车处,禁止在转弯处、交叉路口、消防设备和消火栓旁停放各种机动车辆,不准停放在坡度大于 5%的路面上。 第九条 在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厂
4、区交通安全规定,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都必须有驾驶证才能驾驶车辆,无驾驶证者不得驾驶车辆,否则按违章处罚;若造成事故的,应从重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在厂内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并先设法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及时主向管部门和安全环保科报告,听候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做好现场调查记录,查找事故原因,严格区分事故责任, 在事故处理的同时应研究制订出有关防 范措施,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外来车辆的安全管理由对口联系部门负责,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它异常情况时由对口部门负责处理,安全环保科将
5、视其严重程度对管理及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厂区所有机动车辆必须进行定期检查与日常维护保养并建立台帐(维护保养、车辆运行、定期检验),检查发现一次考核 100 元,第二次考核 200 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厂区机动车辆应按交通部门规定每年必须进行一次验车审核,验车审核单据交生产科备案,未做到一次性考核 100元,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行驶。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在出车前及停车后都必须进行认真检查,检查项目按保养规程进行;在行驶途中,应随时观察车辆零部件和车辆运输的工作状况是否处理正常状态,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停车处理,如发现车辆故障应及时排除,严禁带病行驶,未做到一次性考核 1
6、00 元。 第十七条 对不遵守选厂有关规章制度、不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管理的,调度应提出口头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予 200 元及以上的处罚; 第十八条 对不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且造成损失的,除照价赔偿外,按情节轻重处罚 200-500 元。 第十九条 不服从指挥,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乱停乱放而造成厂区道路堵塞,交通混乱,影响进出其它车辆正常作业,除批评教育外,并给予当事人 100-200 处罚元。 第二十条 任何车辆撞(压)挂坏生产设备设施、安全设施、 消防设施等,除照价赔偿外每次考核 100-300 元。 第二十一条 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在运输作业行驶途中,一律不准载人;若违反规定,首先要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厂区道路上维修车辆,污染地面及乱扔饭盒等垃圾杂物的,除责成当事人清除污染物外,另罚款 50-200 元。 第二十三条 损坏绿化(树木、花草等)视情节轻重罚款 100-500 元。 第二十四条 全厂员工如及时向生产科、安全环保科举报上述情况,并经查实的将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