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化铁路铁路员工人员电气安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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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气化铁路铁路员工人员电气安全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保证电气化铁路沿线有关人员人身安全,防止触电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则。 第 2 条 新建电气化铁路在牵引供电设备送电前15 天,建设单位应将送电日期通告铁路沿线路内外各有关单位。自通告之日起,视为牵引供电设备带点,有关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 3 条 电气化铁路沿线路内外各单位需组织学习本规则的相关内容。电气化铁路相关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作业。 第 4 条 牵引供电专业人员遵守本规则和牵引供电的专业规定。 第 5 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2、第 6 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牵引供电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员及所携带的物件、作业工器具等须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保持2m 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 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 第 7 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具有升降、伸缩、移动平台等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施工、装卸等作业时,作业范围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须保持2m 以上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 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 第 8 条 在距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 2m 以外,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 1m 以外,临近铁路营业线作业时,牵引供电设备可不带电,但须按

3、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 9 条 机车、动车及各种车辆上方的接触网设备未停电并办理安全防护设施前,禁止任何人员攀登到车顶或车辆装载的货物上。 第 10 条 电气化区段上水、保洁、施工等作业时,不得将水管向供电线路方向喷射,站车保洁不得采用向车体上部喷水方式洗刷车体。 第 11 条 牵引供电设备故障时,与牵引供电设备相连的支柱、接地引下线、综合接地线等可能出现高压电,未采取安全措施前,禁止与其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 12 条 发现牵引供电设备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或发现牵引供电设备上挂有线头、绳索、塑料布或脱落搭接等异物,均不得与之接触,应立即通知附近车站,在牵引供电设备检修人

4、员到达未采取措施以前,任何人员均应距已断线索或异物处所 10m 以外。 第 13 条 牵引供电设备支柱及各部接地线损坏,回流吸上线与钢轨或扼流变连接脱落时,禁止非专业与之接触。 第 14 条 距牵引供电设备支柱及牵引供电设备带点部分 5m 范围以内,具备接入综合接地条件的金属结构应纳入综合接地系统;不能接入综合接地系统的金属结构须装设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 10。 第 15 条 站内和行人较多的地段,牵引供电设备支柱在距轨面 2.5m 高处均需设白底黑字“高压危险”并有红色闪电符号的警示标志。禁止借助接触网支柱搭脚手架,必须借助接触网支柱登高时,必须有供电专业人员现场监护。 第 16 条

5、 天桥、跨线桥靠近或跨越牵引供电设备的地方,须设置防护栅网,栅网有所附属结构的产权或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安设。防护栅网安设“高压危险”标志,警示标志有供电设备管理单位制作安装。 第 17 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车站风雨棚、跨线桥、隧道等构建物应安装牢固,状态良好,不得脱落。距牵引供电设备 2m 范围内不得出现漏水、悬挂冰凌等现象。附挂在跨桥线、渠上的管路,以及通讯、照明等线缆,须设专门固定设施,且安装可靠,不得脱落。 第 18 条 电力线路、光电缆、管路等跨越电气化铁路施工时,须在接触网停电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 第三章 接发列车及调车作业安全规定 第 19 条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停电检修时,禁止向

6、停电区放行电力机车及动车组。司机发现不符合此项规定时,应立即降下受电弓并停电。 第四章 货运、装卸作业安装安全规定 第 20 条 装卸货物线的接触网隔离开关平时要处于合闸状态,雨、雪、雾、霾等恶劣天气下,严禁处于分闸状态。 第 21 条 接触网隔离开关操作规定: 1. 隔离开关操作人员须经过培训并取得有供电设备管理单位颁发的安全操作证后,才能担任工作。 2. 隔离开关开闭作业时,必须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 3. 隔离开关操作前,操作人必须按规定穿戴好绝缘靴和绝缘手套,确认开关及其操作机构正常,接地线良好,方准按程序操作。 4. 遇雷雨天气时,禁止操作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操作隔离开关。 5.

7、 绝缘靴、绝缘手套等安全用品,应半年进行一次绝缘耐压实验,并存放在阴凉干燥、防尘处所,使用前用干布擦拭,并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有漏气、裂损等现象禁止使用。 第 22 条 货物装载高度须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铁路超限重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电气化区段安全距离。 第 23 条 需停电装卸作业时,必须先断电隔离开关停电后,在指定的货物安全区域标志内进行装卸作业。装卸作业结束,确认所有人员已至安全地带后,方能合上隔离开关。在装卸线的分段绝缘器内侧 2m 处设安全区域标志(如图 1)。 第五章 机车、动车、车辆作业安全规定 第 24 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各车站给水线、电力机车整备线和动车组整备线,在分段绝缘器内

8、测 2m 处应设安全区域标志(如图 1)。 第 25 条 接触网隔离开关操作规定同第 21 条。 第 26 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当列车、动车组在运行途中发生故障,机车司机、动车组司机、动车组机械师傅等需上车顶作业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停电手续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方能作业。 第 27 条 在电气化区段运行的机车、动车、车辆及自轮运转设备可以攀登到车顶或作业平台的梯子、天窗等处所,均应有“电气化区段严禁攀登”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 工务作业安全规定 第 28 条 断开、更换钢轨、拆换街头夹板或调整轨缝前应在钢轨两端轨节间纵向位置,安设一条截面不少于 70 平方毫米的铜连接线,连接可靠方可开始作业

9、。(如图 2) 第 29 条 工务作业需拆开接触网接地线、吸上线,电务扼流变钢轨引线等设备时,应由专业设备管理单位按设备分界进行作业,并及时恢复。 第 30 条 大型养路及施工机械作业,如施工机械不超出机车车辆上部限界,且作业人员及所持机具与接触网带点部分保持 2m 以上距离,接触网可不带电。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应按照规定办理停电手续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方能作业。 第 31 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声屏障、风屏障、栅栏等金属体结构部分应可靠接地。 第七章 电务作业安全规定 第 32 条 维修或更换信号设备扼流变压器、中心连接板、轨道电路送、受点的扼流变压器引地线、站内横向连接线等器件时,应按规定采取

10、保证牵引回流畅通措施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 33 条 信号设备更换轨道电路绝缘时,应确定扼流变压器连接线各部分连接良好后,方能开始作业。 第 34 条 断开综合接地贯通地线前,须在贯通地线纵向位置,安设一条截面不少于 70 平方毫米的铜连接线,连接可靠方可开始作业。 第 35 条 通信电缆(含光电综合缆)引入室内,应做绝缘接头,将外护套(或屏蔽层)和金属加强件可靠断开,室外电缆(含光电综合缆)的金属护套及金属加强件应可靠接地。 第 36 条 光缆引入室(箱)内,应换接室内光缆,并作绝缘接头,室内、外金属护套及金属加强件应断开彼此绝缘。室内光缆引入柜(架)、分线盒等应可接地线。 第八章 牵引供电

11、、电力作业安全规则 第 37 条 从事牵引供电工作的有关人员,实行安全等级管理制度。 第 38 条 牵引供电停电工作时,专业额工作人员(包括所持的 机具、材料、零部件等)与周围带点设备的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330kV 为5000mm;220kV 为 3000mm;110kV 为 1500mm;25kV 和 35kV 为 1000mm;10kV 及以下为 700mm。 第 39 条 接触网的检修作业分为停电作业、间接带电作业、远离作业。 第 40 条 各种受力和绝缘工具应有合格证并定期进行试验。 第 41 条 利用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工作平台严禁向未封锁、有电的线路侧旋转。 第 42 条 遇有雨

12、、雪、雾等恶劣天气时,一般不进行接触网“V”型天窗作业。若必须利用“V”型天窗作业进行检修和事故抢修时,应增设接地线。 第 43 条 接触网“V”型天窗停电作业时: 1.撤除相邻线供电(馈线)臂的重合闸。 2.在牵引供电回路开口作业时,应事先采取旁路、等电位措施。 3.吸上线与钢轨及扼流变中性点连接出一般不进行拆卸作业,确需拆卸处理时,必须采取旁路措施,按分界有专业设备管理部门配合。 第 44 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整修电缆时,电缆铠装及电缆芯两端须装设临时接地线,作业地点铺设干燥绝缘垫或作业人员穿高压绝缘靴进行。 第 45 条 需攀登牵引供电设备支柱的电力检修,有牵引供电设备专业人员现场监控进行

13、。 第 46 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进行架空电力线路维修、施工作业时 在与铁路长距离平行作业区段内,至少每隔 1km 加装 1 组接地线。 第九章 电气化铁路附近消防安全规定 第 47 条 电气化铁路附近发生火灾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1. 距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不足 4m 的燃着物体,适用水或灭火器灭火时,牵引供电设备必须停电。 2. 距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超过 2m 的燃着物体,适用沙土灭火时,牵引供电设备可不停电,但必须保持灭火具及沙土等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在 2m 以上。 第十章 车辆行人通过道口安全规定 第 48 条 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过电气化铁路平交道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通过道口车辆限界

14、及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 4.5m,超过时,应绕行立交道口或进行货物倒装。 2.通过道口车辆上部或其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2m 通过平交道口时,车辆上部及装载货物上严禁坐人。 3.行人持有长大、飘动等物件通过道口时,不得高举挥动,应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保持 2m 以上距离。本规定内容应制定揭示牌,固定在道口两面限界右侧门框上,有供电设备管理单位负责安装及维护。(如图 3) 第十一章 其他安全规定 第 49 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房建、通信、信号、电力、给水、信息、照明、广播、防灾、视频、红外、安全监控等各种室外设备金属箱体、外壳等均应安装牢固,除专业特殊规定外应可靠接地。 第 50 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电缆在切割电缆外皮或打开电缆套管之前,要将电缆(不含全塑电缆)外皮两端连通并临时接地,在作业地点铺设干燥的橡皮绝缘垫或作业人员穿高压绝缘靴进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 51 条 本规则有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 52 条 本规则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化安全规则(79)铁机字 64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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