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合同(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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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编码:文本编码:CMBC-HT158CMBC-HT158(20092009)公公 司司 委委 托托 贷贷 款款 合合 同同编号:第号中中 国国 民民生生 银银行行股股 份份公公 司司 委委 托托 贷贷 款款 合合 同同委委托托人:民生加银资产管理人:民生加银资产管理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 1 号院 2 号楼,北京开元名都大酒店 12 层邮 政编 码:10005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蒋志翔电话:传真:开 户银 行:账号:借借款款人:人:住所:邮 政编 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电话:传真:开 户银 行:账号:受受托托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分行分行住所:邮政编码: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电话:传真:委托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 具备委托金融机构向指定对象发放委托贷款的资质。受托人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接受委托向指定对象发放委托贷款的优良资质和丰富经验。委托人为有效地运用其【民生加银资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简称“计划” )项下委托财产,将该计划项下的委托资金:币种人民币,金额 (大写: )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业务之法律规定, 为明确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各方之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章第一章定义定义第第1 1条条

3、定义定义1.1 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1.2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指【民生加银资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3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民生加银资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第二章第二章委托贷款事项委托贷款事项第第 2 2 条条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2.

4、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币种为: 人民币 ,金额为 (大写): (小写):。2.2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贷款期限为:年,自 2013 年月日 起至年月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与上述贷款期限约定的起始日不同的,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贷款期限的起始日,但上述约定的贷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自动变更。贷款实际发放日以实际放款时的借据上载明的日期为准。第第 3 3 条条贷款用途贷款用途 3.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的用途为用于:。3.2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3.3 委托人应自行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的合规性, 受托人不对借款人运用贷款的方式和用途承担任何责任。第

5、第 4 4 条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4.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 %。4.2 如果委托人或借款人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应提前个对公营业日通知受托人,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方可进行调整, 但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4.3 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 借款人须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罚息, 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 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 4.1 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4.4 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借款人须自未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罚息, 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 挪用

6、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 4.1 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4.5 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受托人有权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第三章第三章账户开立账户开立第第 5 5 条条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处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委托贷款资金专户” (以下简称为“委托人账户” ) ,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借款人应当在受托人处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为“借款人账户” ) ,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本付息等。委托人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利息。第四章第四章委托贷款的发放委托贷款的发放第第 6 6 条条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第 7 条、第 8 条规定的贷款发放日期之前至少提前个对公营业日将委托贷款

7、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第第 7 7 条条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证合同、 质押合同、 抵押合同等文件正式生效并且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后,借款人方可办理提款。第第 8 8 条条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发放方式为一次发放或分次发放, 具体发放日期和金额以委托人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受托人和借款人确认并同意, 委托人系以其实际募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金委托受托人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如资产管理计划因任何原因未成立或募集金额不足, 委托人无需对受托人及借款人承担任何责任。第第 9 9 条条借款人在办理提款时应向受托人提交借据, 由受托人在相应的贷款发放日期当日将

8、委托贷款金额从委托人账户划入借款人账户中。 如果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贷款发放金额, 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 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发放贷款的违约责任。第第 1010 条条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之委托贷款。第五章第五章委托贷款的偿还委托贷款的偿还第第 1111 条条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还款来源是;偿还方式为下列第项: 1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一年以上的贷款,按结息,利息支付日为,利息共分期支付,到期结清本息;3其他:。第第 1212 条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

9、付利息, 并应按第 11 条的约定于本合同所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或本息结清日将应付款项汇入借款人账户,由受托人划入委托人账户。如果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应付款项金额, 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还款的违约责任。第第 1313 条条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向受托人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第第 1414 条条借款人如欲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个对公营业日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同意后方可提前归还贷款。第六章第六章委托贷款的担保委托贷款的担保第第 1515 条条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项:15.1 受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

10、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编号为担保字第号委托贷款保证合同 ;编号为担抵字第号委托贷款抵押合同 ;编号为担抵字第号委托贷款质押合同。15.2 委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15.3 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一致确认,基于抵押登记的相关手续要求,由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为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物抵押登记手续并代理委托人将抵押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抵押合同项下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均由委托人实际享有。如为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债权提供的担保为权利质押的,由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为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债权提供担保的权利质押登记手续, 质押合同项下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均由委托人实际

11、享有。第七章第七章委托贷款的手续费委托贷款的手续费第第 1616 条条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贷款金额和委托贷款期限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对于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的违约行为而向借款人加收的罚息, 受托人按照罚息金额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第第 1717 条条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具体方式及时间,按下列第项约定办理:17.1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 日内,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委托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17.2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 日内, 由借款人代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 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2、;17.3 其他。第第 1818 条条受托人对于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收取不受委托贷款是否归还或提前归还的影响。第八章第八章委托人的声明及保证委托人的声明及保证第第 1919 条条委托人自愿委托受托人, 以受托人名义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并自行承担该贷款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委托人声明其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第第 2020 条条委托人保证其提供的委托贷款资金是其合法募集、管理的资金,其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第 2121 条条委托人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 并已办妥对委托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委托

13、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委托人受本合同的约束;第第 2222 条条委托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委托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且不违反委托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委托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委托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第第 2323 条条第第 2424 条条第第 2525 条条第第 2626 条条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能够满足本合同所规定的贷款发放金额。第第 2727 条条委托人声明: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

14、借款人系委托人指定,委托贷款金额、用途、利率、贷款期限等均经委托人确认。第第 2828 条条委托人承诺: 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 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本合同项下贷款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的委托贷款资金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贷款损失的任何风险。第九章第九章 借款人的声明及保证借款人的声明及保证第第 2929 条条借款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的手续费。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或履行本合同的情形。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

15、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第第 3030 条条借款人保证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借款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借款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借款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借款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借款人受本合同的约束。第第 3131 条条借款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借款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且不违反借款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借款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借款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第第 3232 条条就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以及其他足以影响

16、到委托人或/及受托人判断本合同项下的风险或决定是否签署本合同、 是否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 是否采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行动之所有重要方面,借款人都已尽其所能向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提供了充分的、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和完整的文件资料、陈述、说明、解释和其他信息;借款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第第 3333 条条截至签署本合同时为止,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本合同的或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责任的、任何针对借款人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或其他法律程序,并且借款人基于善意和诚信原则已合理预期直至贷款发放日都不会出现上述情形。 借款人未隐瞒任何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使委托人不

17、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事件。第第 3434 条条借款人声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借款人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借款人申请叙作本合同项下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资金使用用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第十章第十章受托人的声明及保证受托人的声明及保证第第 3535 条条受托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委托贷款经营资格。第第 3636 条条已发放的委托贷款尚未到期或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受托人不承担委托贷款的任何风险。第第 37

18、37 条条受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对于借款人在付息日支付的利息, 受托人应于到账后 5 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 若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时支付了其应付的本金和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 5 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第第 3838 条条受托人在向委托人划付利息收入时, 应依法履行为委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受托人实际划付给委托人的利息应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后的余额。第十一章第十一章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第 3939 条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9.1委托人有权委托受托人协助其催收贷款,但委托人应承担催收费用; 39.2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

19、人按本合同之约定及时划付借款人按期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39.3委托人有义务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39.4委托人有义务承担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 39.5委托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交付委托贷款的本金和收取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的本息。第第 4040 条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40.1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并使用委托贷款。40.2借款人在使用委托贷款前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计划,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订立借款借据;40.3借款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40.4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偿还

20、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且该等义务不受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委托关系是否继续存续的影响;40.5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并保证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0.6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如发生借款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重大事项,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40.7借款人在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停业整顿、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否

21、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40.8借款人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任何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40.9如借款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董事会成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的,须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借款人发生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职位变动的, 借款人须在变动后十个对公营业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40.10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委托人、受托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第第 4141 条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1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委托贷款服务, 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委托

22、人委托之贷款的发放及催收等手续;41.2 受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41.3 受托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41.4 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则在委托贷款逾期满1年后,受托人有权将该笔委托贷款注销,受托人不再履行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第十二章第十二章委托贷款风险的承担委托贷款风险的承担第第 4242 条条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委托人、受托人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23、。 若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未能清偿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债务, 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或担保责任, 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第第 4343 条条委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的,如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追索,受托人无义务为委托人的利益主动提起诉讼。 经委托人的要求并经受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向借款人提起诉讼的,委托人应承担受托人为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和费用。第十三章第十三章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第第 4444 条条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之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第 4545 条条 下述任一

24、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3、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与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4、 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或者拒绝接受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5、发生本合同第 40.7 条之情形,未能做出令委托人满意的偿还安排的;6、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7、借款人破产、被解散、关闭或撤销的;8、借款人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行为。第第 4646 条条发生上述任何借款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

25、或多项措施:1、按照本合同第 4.3 条规定向借款人收取逾期罚息;2、按照本合同第 4.4 条规定收取挪用罚息;3、限期要求借款人纠正违约行为;4、停止使用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5、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第第 4747 条条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未按本合同规定在委托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贷款资金;2、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不合规;3、委托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第第 4848 条条发生上述任何委托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或借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要求委托人纠正违

26、约行为;2、受托人有权拒绝为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3、如造成受托人或借款人损失的,借款人和受托人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第第 4949 条条 如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须按本合同第 14 条规定办理手续,并按如下第项处理:1、借款人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2、借款人需要按照提前偿还本金数额的 %支付违约金; 3、其他:。第十四章第十四章受托人的除外责任受托人的除外责任第第 5050 条条 受托人不负责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 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 且不发表任何意见。第第 5151 条条受托人不负责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担保物状况以及担保物的监管等工作,且不发表任何意见。第第 5252 条条贷款催

27、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受托人仅限于协助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且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52.1 借款人、担保人地址变更后没有通知受托人的,受托人不承担未送达责任。52.2 受托人的邮寄凭条作为已送达凭证,无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受托人已寄出的催收单、利息清单的复印件及邮寄凭条均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证明依据。第第 5353 条条 无论委托人是否收到贷款本息,受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五章第十五章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第第5454条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第 5555 条条本合同一切争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各方有权向受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28、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章第十六章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第第 5656 条条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第第 5757 条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十七章第十七章其他其他第第 5757 条条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均应发送至被通知方在本合同首页列明的通讯地址或。如果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及时地书面通知其他方。第第 5858 条条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所有通知将被认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达被通知方: (1)如为递交

29、,则以被通知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或收件代理人收到之日为送达日期; (2)如为在同一城市(包括市区与郊区)采用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3)如为异地的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但是, 前述规定的送达日期与被通知方实际收到或正式签收的日期不一致时,则以各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如以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第第 5959 条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相关的其他任何合同、协议或承诺,不受后者存在、有效性、终止、被撤销或可执行性的影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内容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时,其他条款和内

30、容的效力不受影响,仍为有效。第第 6060 条条 本合同构成三方就该本合同项下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事宜的全部合同, 并取代三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做出的一切书面的和口头的有关合同、协议、约定、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 但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为同受托人订立本合同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向受托人提供的申请、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对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仍有约束力。第第 6161 条条 委托人、受托人给予借款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委托人、受托人依据本合同而享有的一切权利; 并不应被视为委托人、 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第十八章第十八

31、章附件附件第第 6262 条条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第 6363 条条本合同的附件包括:1. 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2. 委托贷款通知书;3. 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利率调整通知书。第十九章第十九章附则附则陆 份,委托人、借款人及受托人各执贰份,其法律效力第第 6464 条条相同。本合同正本一式第第 6565 条条在签署本合同时,受托人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委托人、借款人进行了详细地说在签署本合同时,受托人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委托人、借款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各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各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明和解释,各方对

32、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各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第第 6666 条条本合同由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在 北京 签订。叁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委托人:民生加银资产管理委托人:民生加银资产管理(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借款人: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受托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受托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33、(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盖章)(盖章)(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分行分行(盖章)(盖章)(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附件 1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致: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分行本委托人民生加银资产管理,就委托贵行代为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之相关事宜,特向贵行出具本委托书。本委托人在此自愿向贵行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贵行根据本委托书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本委托人并自愿承担委托贷款的全部风险。 委托贷款的具体事项如下:1、委托人与受托人委托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2、贷款对象借款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3、贷款币种、金额及期限本次委托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贷款金额为本次委托

34、贷款的期限为4、贷款用途本次委托贷款的用途为:5、贷款年利率本次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本委托人在此保证委托贷款资金为委托人合法募集、管理的资金;委托人委托贵行发放委托贷款,将按照贵行之规定支付手续费。本委托人在此确认:如果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导致本项委托贷款无法收回的,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 不再履行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受托人未收到本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在委托贷款逾期满 1 年后,受托人有权将该笔委托贷款注销,受托人不再履北京市菜市口大街 1 号住所院 2 号楼开元名都酒店蒋志翔法定代表人民生加银资产管理受托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分行行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一切责

35、任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委托人: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附件 2委托贷款通知书委托贷款通知书受托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分行根据我单位于年月日与贵行、借款人共同签订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 (编号为:) ,约定我单位委托贵行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请贵行接本通知单后,按以下具体内容,为该借款人办理具体贷款手续。借款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贷款币种:人民币贷款金额(大写) :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年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利率:贷款发放计划:一次发放,发放时间:年月日分次发放: 第一次:年月日发放贷款金额:;第二次:年月日发放贷款金额:;第三次:年月日发放贷款金

36、额:;还款计划:到期一次还款,还款时间:年月日分次还款:第一次:年月日还款金额:;第二次:年月日还款金额:;第三次:年月日还款金额:;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无注:本通知单为委托贷款业务的重要凭证,涂改无效,其与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等办理委托贷款注:本通知单为委托贷款业务的重要凭证,涂改无效,其与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等办理委托贷款的相关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附件 3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利率调整通知书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利率调整通知书受托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分行根据年月日贵行与委托人、借款人共同签订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 (编号为:) ,约定委托人委托贵行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现经委托人、借款人协商一致同意,本公司委托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由调整为:,自年月日起开始执行。请贵行接本通知单后,按本通知内容办理。本通知单为委托贷款业务的重要凭证,涂改无效,其与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等办理本通知单为委托贷款业务的重要凭证,涂改无效,其与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等办理委托贷款的相关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贷款的相关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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