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8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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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1 / 7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已经 2017 年 8 月 18 日国务院第 18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 年 10 月 5 日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控制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厉行 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所称 楼堂馆所,是指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 议、餐饮等接待

2、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建设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严格执 行建设标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办公用房。 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 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第四条 建设办公用房应当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 能的原则。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财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2 / 7 政部门制定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机关、团体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 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六条 建设办公用房的,应当向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 (以下简

3、称审批机关)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 步设计;购置办公用房的,不报送初步设计。 根据办公用房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以合并编制报送。 第七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其审批权限, 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审核办公用房项目, 按照建 设标准核定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 第九条 办公用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审批机关不 得批准: (一) 属于禁止建设办公用房的情形; (二) 建设的必要性不充分; (三) 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 (四) 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不符合建设标准; (五) 其他不得批准的情形。 第

4、十条 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不得办理规划、 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不得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3 / 7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建 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进行设计、施工。因国家政策 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 资概算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完善审批工作流程, 建立健全 审批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 第三章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预算资金安排。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二)

5、向单位、个人摊派; (三)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四) 接受赞助或者捐赠; (五) 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 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 定及时组织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 续。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 (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加强对建设 楼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4 / 7 堂馆所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根 据实际需要

6、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机关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实施监 督检查,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 和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建设单位以 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办公用房 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 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形外, 下列信息应当通 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一) 办公用房项目审批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名称、批准 的理由以及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概算等;增加投资概 算的,还应当公开增加投资概算的情况和理由

7、。 (二) 监督检查情况,包括发现的违法建设楼堂馆所的单 位名称、基本事实以及处理结果等。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 有权向监督检查机关举报。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通过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 在政府网 站设置举报专栏等方式,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并及时依 法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5 / 7 第二一条机关、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 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 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 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

8、会议、餐饮等接待 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二) 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 (三) 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 或者违反规 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四) 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擅自增加 投资概算; (五) 办公用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 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办公用房项目; (二) 对不符合规定的办公用房项目予以批准; (三) 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办理规划、用地、施工 等相关手续,或者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四)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三

9、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办公用房项目审 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 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 的领导人员和直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6 / 7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处分,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实施,其 他处理措施由审批机关实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团体,是指工会、共青团、妇 联等人民团体。 第二十七条 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 体以外的其

10、他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 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维修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执行维修标准。禁止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配置超标准的设 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维修活动或者 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第二十九条 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 体以外的其他团体建设、维修楼堂馆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 有关部门以及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确有必要、 严格控 制的原则制定 国有企业建设、维修楼堂馆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 展改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7 / 7 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条 军队单位建设、维修楼堂馆所,按照军队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国务 院1988 年 9 月 22 日发布施行的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 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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