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课件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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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司法制度宪政与中国司法制度教学要求:对我国司法制度和宪政理论有根本了解。授课形式:讲授、课堂讨论授课课时:3课时讲授内容:宪政 中国司法制度参阅书目:斯蒂芬 L 埃尔金、卡罗尔 爱德华 索乌坦 编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生活 读书 新知 三联出版社1997年埃尔斯特 斯莱格斯塔德 编 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 生活 读书 新知 三联出版社1997年一、宪政一、宪法宪法既是一部政治宣言,又是一份组织机构表或“权力图。宪法的两个功能:一是保护个人权利,一是为如果多数派当政便会实施的某些政治变革设置障碍。二、宪政宪政保护社会成员彼此不受侵害同时将政府侵害其公民的时机降至最小程度。

2、宪政就是对政府施加合法的制约,它的反面是专制统治。宪政是对多数人暴政的躲避,是对多数派决策的一些限制,某种意义上讲是自我施加的限制。盖宪政之于宪法,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故修宪法虽易,行宪政实难。 梁治平 1995年人民的权力 VS 人的自由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第一节 司法制度概述第二节 审判制度第三节 检察制度第四节 律师、公证、仲裁与法律援助制度第五节 关于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的思考第一节 司法制度概述一、司法制度一司法1、司执掌、执行、贯彻落实2、对司法制度的不同理解:a.司法制度=审判制度司法是法院或法官的审

3、判活动;b.司法制度=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司法不仅包括审判活动,也包括检察活动;c.司法制度=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也属于司法行为,公安机关实际上承担司法职能;d.司法制度=所有执法活动的标准执法即司法,这样司法制度就成了所有国家机关或某些社会组织从事执法活动的性质、任务、职权、组织体系、原那么和程序等标准的总和e.司法制度=司法机关活动标准+某些法律授权的组织的司法3、现代司法是一种由宪法和法律授权或在习惯和功能上被国家和社会成认的特定机关和组织,依据法律,遵循特定程序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件的特殊执法活动。二司法主体1、司法主体的认定方式:法律认定、习惯认定和功能认定

4、。a.法律认定即司法主体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授权的机关和组织。b.习惯认定即司法主体不是国家明确授权,但在长期的执法活动中行使司法权,又被国家和社会所接受的机关或组织。c.功能认定是指某些本身并非司法机关和组织,但在事实上却承担了局部司法职能,发挥了司法机关和组织的作用,因而也在一定意义上被认定为司法机关和组织。2、司法的目的: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冲突与纠纷,制止和惩罚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现代社会的矛盾、冲突、纠纷主要包括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和相互之间的民事纠纷,危害国家、社会的刑事犯罪;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引起的行政争议。)二、我国人民司法制度的产生与

5、开展1、历史渊源1921-1949a.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运动中的革命组织设立了司法职能的机构;b.第二次国内革民战争时期,江西瑞金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了相应的司法机构;c.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专区、县均设立了审判机关,作为同级政府的组成局部,兼管司法行政事宜。d.解放战争期间,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那么的指示?,指出解放区“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那么,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2、确立

6、、开展和挫折1949-1976a.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共同纲领?第17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在中央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检察、侦查和司法行政的职权。之后政务院公布了?人民法庭组织通那么?,中央人民政府相继颁行了一系列条例、通那么等初步构建了新中国的人民司法制度。b.1950年7月和1953年4月,召开了两次全国司法会议,在这期间全国开展了历史9个月的司法改革运动,去除人民司法机关中存在的旧法观点、旧司法制度c.195

7、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公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同年12月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布了?逮捕拘留条例?。这些法律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制度正式建立。d.1957年下半年起,在“左的思潮影响下,出现了轻视法律和法制建设的倾向,导致破坏司法制度的行为发生,如错误批判一些正确的司法原那么“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以及辩护、律师、公正制度。1958年一些地区将公安、检察、法院合并为公安政法部,并取消了公证和律师制度。1959年撤销了国务院所属的司法部和法制局。1962年-64年司法工作有所恢复,

8、1964年恢复了公证制度。e.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时期,人民司法制度遭到了严重破坏。从1968年开始“砸烂“公、检、法,全国司法机关出于瘫痪,后实行军管。1969年正式撤销各级人民检察院,1975年宪法规定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机关的职权,从法律上取消了人民检察制度。3.恢复、健全与改革1976年以来a.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建国30年的历史经验,特别是10年浩劫的教训,明确指出了:“为了保障人民人民,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b.通过立法建立与健全了一系

9、列重要的司法制度。通过修订?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恢复与建立了有关审判与检察活动的一些列原那么、制度;通过制定或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那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健全或创立了一系列诉讼制度;通过修改或制定?律师法?、?仲裁法?、?公证暂行条例?、?监狱法? 等,建立和完善了律师制度、仲裁制度、公证制度、狱政制度等。三、公、检、法的相互关系1、?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2、分工负责,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

10、检察、法院各机关应依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来说,行使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诉讼,出庭支持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3、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在分工负责根底上通力合作,互相支持,互动情况,共同办好刑事案件。4、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互相监督,共同防止和纠正办案过程中可能或者已经出现的偏差。相互制约包括三个方面:a.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制约关系。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提请检察院审查,由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应当起诉的,应

11、移交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检察院审查后,应作出提起诉讼或不起诉的决定。b.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的制约关系。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的,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检察院发现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有错误时,可以提起上诉程序的抗诉或者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c.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一般不直接发生关系,公安机关如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不同意见,可以经过人民检

12、察院提起抗诉。第二节 审判制度一、法院组织体系与职权1、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中国,其他任何组织与个人无权进行审判。2、人民法院的任务是,通过审判各类诉讼案件,惩罚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经济、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3、审判体制是“四级二审终审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设立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设在省、

13、自治区各地区,直辖市内,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基层人民法院设在县、自治县、县级市和市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都行使审判权和审判监督权,而基层人民法院除了审判权外,还要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4、专门人民法院。它不是按照行政区域而是按照特定部门或特定案件设立的,审理的案件专业性较强。中国的专门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5、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职权:审判权、审判监督权、司法解释权和司法行政权。司法解释权是指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司法解释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后,对下级法院具有法律效力。二、法

14、院内部机构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是指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共有三种: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1、独任庭。即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法庭。主要用来审理简单的民事与经济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某些特别程序案件。独任庭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案件。2、合议庭。即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审判员和陪审员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法庭。合议庭是人民法院最根本的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受理的绝大局部案件都是由合议庭进行审理的。合议庭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只能审理第一审案件;另一种是全部由审判员组织,可以审理一审、二审、再审的各类案件。贯彻少数服从多数原那么,但少数人意见应记入笔录。3、审

15、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都设有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成员由法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在院长主持下开展活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作出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但在审判书或裁定书仍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主要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经合议庭审理的重大或疑难的案件以及审判工作中的其他问题。4、人民法院为了保障正常开展审判工作和内部管理,设立相关的工作机构,如办公室、信访接待部门、人事管理部门等。5、人民法院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其职责是指导对法院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三、审判的原那么与制度

16、1、审判原那么:独立审判、公开审判、适用法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靠群众a.独立审判,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但是审判工作需要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接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接受上级法院于检察院监督和公开审理时接受群众现场监督。b.公开审判,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2、审判制度a.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b.回避制度,是指司法人员在经办案件过程中,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而不得参加处理该案件的制度。c.

17、合议制度,是指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集体审判制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为人民陪审员,作为第一审的合议庭成员。d.辩护制度,是指刑事被告人有权依法对其所受的指控进行申辩,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制度。法院应主动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以自己辩护,也有权委托律师进行辩护。e.审判监督制度,又称再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制度。f.人民法院审判制度还有上诉制度、申诉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审判委员会

18、制度、国际司法协助制度等。四、法官及法院其他人员1、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2、法官级别:分为12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法官等级确实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业务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3、法院的主要职责: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独任审判案件;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提出司法建议,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等。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4、法官的义务: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9、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5、法官的权利: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人身、财产和住所平安受法律保护;参加培训;提出申诉或控告;辞职。6、法官任职条件: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3周岁; b.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或者非法律专业毕业生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两年的;或

20、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或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c.通过法官资格考试;d.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内任职的人员、律师不得兼任法官;e.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不得担任法官。7、法官的任免:选举制与任命制相结合。选举制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任免制适用于除院长之外的审判人员。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

21、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其他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8、法官的奖惩: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及授予荣誉称号等5级;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6级,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9、法院其他人员:书记员、执行员负责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有关财产局部的执行事项、法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利用医学技术对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鉴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办理维护法庭秩序,提押人犯,送达司法文书,对死刑犯执行枪决等。第三节 检察制度一、检察院的性质、任务与职权1、人民检察

22、院的性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产生于、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专门机关。2、任务:镇压一切叛国的、分类国家和其他危害国家平安的活动,维护国家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国家、集体、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宣传教育其他公民。3、职权:10项检察权、侦查权、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公诉权、审判监督权、司法解释权等二、检察院组织体系与内部结构1、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对等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家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2、省级人民检察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可

23、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在乡、镇设置检察室,作为派出机构。3、内部机构:检察委员会,业务机构、其他工作机构三、领导体制与检察活动原那么1、领导体制第四节 律师、公证、仲裁与法律援助一、律师制度二、公证制度1、公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和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证明活动。2、公证机关与公证人3、公证的主要原那么:真实、合法;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独立公正;保密;回避;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4、公证范围:我国的公证业务有十四项,主要包括:证明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

24、义的事实与文书;证明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办理与公证有关的辅助性业务。5、公证的效力: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效力公证成为某些法律行政发生的法律效力必要条件之一。三、仲裁制度1、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交付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有其居中评判并作出对双方有约束力的裁决,它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2、仲裁类型:国内经济仲裁、涉外经济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四、法律援助制度1、法律援助制度,又称法律扶助、法律救助,是指国家对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效劳费用的当事人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第五节 进一步推进司法制度改革 一、改革目的:追求司法公正二、从体制上保障“独立司法1、独立司法是指中国的司法机关、司法活动必须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受本级人大的制约。各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或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三、加强与完善领导、制约体制。即理顺人大监督司法活动的关系;标准党组织对司法活动的领导行为。四、健全司法人员的任用、管理体制五、完善司法机关的组织体制与职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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