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煤矿安全复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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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煤矿安全一、世界主要产煤国家的安全状况(一)概况二次世界大战后,前苏联、波兰、印度、美国、日本等国家处于战后经济时期,大力发展基础能源工业,煤炭生产作为最基础的能源工业,大力开发利用,煤矿事故频繁,各国均加大对煤矿实行监察与管理,煤矿安全状况逐步好转。1.美国:1905-1930煤矿每年平均死亡2000多人,1907年最高达3242人,当年产煤3.87亿吨,百万吨死亡率8.37。 20世纪三四十年代事故率总体下降,40年代末,死亡人数降到1000人,百万吨死亡率1.5人以下。50年代以后,机械化程度提高,安全装备不断改进,安全法规日益完善,煤矿安全状况明显好转,60年代末每年事故死亡人数降

2、到300人左右,百万吨死亡率降为0.5人。70 年代以来,美国煤矿安全状况彻底改观。1970年死亡260人,百万吨死亡率0.46人,1980年死亡人数降到125人,百万吨死亡率0.166,1990年死亡人数降低到60人,百万吨死亡率0.064。进入90年代,煤矿事故继续减少,保持世界先进水平,百万吨死亡率降到0.04以下。1996-1998每年不超过40人,1998年29人。4.南非:南非1970-1996年煤炭工业死亡率和受伤率变化情况如图。1997年4月1日至1998年3月31日期间,死亡46人,较上年同期增加16人;受伤266人,较上年同期减少24人。5.印度:60年代初印度每年都发生3

3、700多次伤亡事故。以1961年为例,死亡人数268人,百万吨死亡率高达4.77。1973年印度煤矿实行国有化,煤炭产量迅速增长,安全状况也大为好转。1979年百万吨死亡率1.74。1987-1988年死亡157人,产量172.9Mt,百万吨死亡率降至0.908。1991年为0.60。1995年煤矿死亡141人,百万吨死亡率0.54。(二)我国煤矿各历史时期安全状况1、恢复时期(1949-1952):10.772、“一五”时期(1953-1957):7.113、“二五”时期(1958-1962) :13.34。一次死亡100人以上重大恶性事故5起,大同老白洞煤矿一次煤尘爆炸死亡684人。4、三

4、年调整(1953-1957) :5.75、 “三五”时期(1966-1970) :7.126、 “四五”时期(1971-1975):9.077、 “五五”时期(1976-1980):9.168、 “六五”时期(1981-1985):7.559、 “七五”时期(1986-1990):6.89,其中国有重点2.2210、 “八五”时期(1991-1995):5.13,其中国有重点1.12 九五期间:4.81二、世界主要产煤国家的安全监察状况(一)概述二次世界大战后,鉴于煤矿安全难度大,各国均采取了互相接近的共同做法:动用最高国家权力,由中央政府直接对各个煤矿实施直接监察与管理。其后,世界多数产煤国

5、家均效仿,形成共同模式:1.中央设立独立的矿山安全卫生监察管理机构。派出区域机构。垂直领导。2.区域管理机构的检察员,代表国家对煤矿实施现场监察。3、监察机构对于煤矿安全健康的监察机制:凡违反国家法规或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作业场所、设施、设备,或从业人员无安全资格证的,一律下令停产而无需解释。发生事故时追究监察人员的责任。4、监察机构同时负有安全与健康的管理职能,如:起草法规与技术标准;提出解决煤矿安全与健康问题的经济政策和科技项目;审发工种安全资格证书和设备安全合格证;事故统计分析。5、具有技术支援机构,实施量化监察。具有律师团,凡发生死亡事故均经法院审理,届时监察机构、工会、家属为一方,矿主、

6、煤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为一方。1.美国:(二)各国安全监察机构情况2.俄罗斯:3.波兰4.南非5.印度(三)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沿革1、初始发展阶段:49-57年(1)1949年至1952年,安全管理体系已具雏形。(2)“一五期间”(1953至1957年)建立三级煤矿技术安全监察机构。2、停滞与过渡阶段:58-79年(1)“二五期间” (1958至1962年)为停滞时期。 (2)1963至1965年为调整顿期。(3)1966至1969年为混乱时期。(4) 1970至1979年过渡恢复时期。3、发展完善阶段:1980至1999年逐步完善发展,形成煤炭部行业安全监察体系。4、独立执法阶段:2000

7、年1月挂牌成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1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71个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现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系三、日本煤矿概况与安全理念三、日本煤矿概况与安全理念(一)日本煤炭开发及安全状况日本煤炭开发及安全状况 日本在200多年前就开始开采煤炭,历史上产量最多的年份为1941年,产量达到6000多万吨,受战争的影响,1950年下降到3663万吨,百万吨死亡率20.30。从1963年开始日本对煤炭政策进行调整,至2002年已调整9次。煤矿数量、安全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到2002年日本所有井工煤矿已全部关闭,只将原太平洋矿破产改制为钏路煤矿,作为向海外进行煤矿技术转让的教学基

8、地。 1.日本的九次煤炭政策调整第一次:1963年开始实施第二次:1965年开始实施第三次:1967年开始实施第四次:1969年开始实施第五次:从1973年开始实施第六次:从1976年开始实施第七次:从1982年开始实施第八次:从1986年开始实施第九次:从1992年开始实施2、日本煤矿的安全状况 二战以后,日本为快速发展经济,大幅度地发展能源工业,煤炭产量由1950年的3863万吨,发展到1961年的5541万吨,矿井上千个。七十年代初期,由于煤炭供不应求也出现了突出产量追效益的现象,造成了事故多起,死亡人数大幅度上升,在这种情况下,日本自1963年至2002年对煤炭工业进行了九次政策调整,

9、使煤矿安全状况逐步趋于好转,特别是重大事故大幅度下降,1973年产煤2250万吨,死亡63人,是全国煤矿死亡人数首次降为两位数。 进入八十年代日本煤炭工业受到国外煤炭廉价的冲击,矿井数量和煤炭产量锐减,到2001年只有两个井工煤矿和十二个小型露天煤矿,产量只有120万吨,只占全国用煤量的百分之一左右。 1985年日本全国推行了手口示意危险予知等安全活动,使煤矿事故大幅度下降,正在向零灾害零事故迈进,1987年产煤1308万吨,死亡8人,首次死亡人数降为一位数。 年份煤矿数从业人员煤炭产量(千吨) 死亡人数受灾人数千人灾害率百万吨死亡率194540734452129980129261243174

10、43.241950683420921383637841636001.39720.44195587332058342423666528660.5815.70196069330947351067616579980.67612.06196526016510349535641443540.97412.941970878599339804170192800.8174.2719753639467190816827000.2573.5619803233230181092213170.1491.211985282681016421835390.0725.05199027920482952900.0350.24

11、199520517262632280.020.32200014296623642310.0310.851945年以来日本煤矿生产及安全状况(二)日本煤矿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监察体系(二)日本煤矿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监察体系1、日本煤矿安全法律制度日本的煤矿法律初始于1869年,先后颁布了模范矿山制矿山须知日本坑法矿业条例矿业警察规则矿业法等多部法规,至1949年矿业开采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遂于1949年制定了矿山安全法,1950年制定了矿业法以及根据矿山安全法制定的矿山安全规则,自此,以“两法一规则”形成了日本的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2. 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煤矿安全监察体系(1)矿山保安监督机构的

12、设置。根据矿山安全法规)矿山保安监督机构的设置。根据矿山安全法规定,在经济产业省设立中央原子能安全院,内设矿定,在经济产业省设立中央原子能安全院,内设矿山安全课、煤炭安全课,对全国各类矿山行使监督山安全课、煤炭安全课,对全国各类矿山行使监督职权;在矿山数量较多的都府道县设立矿山保安监职权;在矿山数量较多的都府道县设立矿山保安监督部(局),有经济产业省中央保安院垂直管理,督部(局),有经济产业省中央保安院垂直管理,并根据某一地区的矿山数量、业务轻重设立矿山保并根据某一地区的矿山数量、业务轻重设立矿山保安监督署,隶属于矿山保安监督部。各级矿山保安安监督署,隶属于矿山保安监督部。各级矿山保安监督机构

13、内设矿山保安监督官。监督官是经国家统监督机构内设矿山保安监督官。监督官是经国家统一考试合格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员担任。现全国地方一考试合格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员担任。现全国地方监督机构设有监督机构设有2个矿山保安监督部个矿山保安监督部9个矿山保安监督个矿山保安监督署。署。 (2)矿山保安监督机构。认可:设施计划的设置变更,安全规程的设定变更,特别采掘计划的设定变更;命令:设施计划的审查、废止、变更,安全规程的变更,煤矿安全管理者以及系员的解任,实施计划的变更,特别采掘计划的变更,承包项目的措施的变更,矿山关停,违反法律等等,对违法采掘的安全措施,救护措施,关闭矿山的命令;许可:机电设备的运行许可检查;

14、落成检查、性能检查;监督:实施方案中的有关安全事项;提交:设施的完成废止、系员等的选任,代理者的选任,承包施工保安图等。(3)矿山保安监督官的权限。进入检查权。可以进入矿山,向有关人员询问有关业务、设施状况、账簿、文件、标准等情况,可以随时进入现场检查,确保矿山安全法的切实执行。紧急命令权。检查中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而有重大安全隐患时,为立即排除隐患,防止矿害的发生或把发生的灾害控制到最小限度,代替保安监督部长行使命令的权限司法警察权。对于违反矿山安全法的罪行,尤其是处理违反矿山安全法的事故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具有专业知识和资格的矿山保安监督官行使司法警察权,主要是在对案件调查时的搜查

15、,日本法律也对其作了严格的限制。(4)煤矿安全监察的方式、方法和采取的措施. 根据每年的安全监督计划,实行巡回检查(1月1次)、综合检查(两年一次)、特别检查(发生事故、部分停业、处理事故隐患、排除危险、发生灾害等),对每次检查的情况进行总结归档,并报送监督部长。在安全监督上实行的措施有:事件报送(矿业经营单位向矿山监督机关报告有关事件);行政处罚(主要是对有法规不遵守导致事故的单位个人,主要有对严重违法导致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有开除、吊销执照、警告);行政措施(批评、命令书、指示书、口头提醒等)。(三)日本煤矿的安全管理(三)日本煤矿的安全管理日本煤矿实行的是自主安全管理和监督安全管理的体制

16、,以自主安全管理为主,监督安全管理为辅。自主安全管理就是矿业权者及煤矿工人,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自己进行安全管理,为自我进行的安全管理,把自我的思想意识和操作行为作为主要对象。日本的矿山安全法对煤矿的安全管理体制作了严格的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三套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委员会(由矿业权者任主席、生产技术人员、工人代表参加)、安全监督机构,三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本企业实施安全管理。监督安全管理是企业在政府监督机关的监督下,通过法律手段,确保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企业内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从而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从学习和考察看,日本所有的煤矿企业内部三套安全管理机构齐全,矿山安全监督

17、也比较到位,矿山安全监督官在煤矿、在社会上的威信也是比较高的。基本理念:自负其责、根绝灾害自负其责就是煤矿所有者及煤矿工人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做好安全工作。重点及目标A:以重点防范瓦斯、煤尘爆炸及自然发火等灾害,根除一切灾害。口号是“0”灾害。B:根除人为因素的灾害发生,强化安全意识,建立安全现场。C:推进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对策,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作业时必须遵守的五原则:a:保卫自己;b:保卫同事;c:遵守规定的事项;d不知道的事不做;e不懂的事就问。安全管理的有效活动A:口手示意(口呼手指)活动B:危险预知活动C:5S活动5S活动是指整理、整顿、清扫、清洁、教育活动的概括。(四)全民的安全意

18、识和安全氛围(四)全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氛围在考察中,我们感受最深的就是日本全民的安全意识和由此而产生的安全氛围。在交通方面,无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基本没有机动车、自行车、行人闯红灯现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路口时都能慢行或停车观察,如机动车过铁路口,火车过公路交叉口,均有口手示意动作。在一些公共场合的危险地带均有围栏和醒目详细的标示牌。在事故预防上,消防部门专门建立各种灾害情况下的逃生演习场所,市民可免费任意参观实践。在煤矿安全管理方面,安全意识更强,氛围更浓。首先是安全标语口号张贴矿井各处,最引人注目的是“安全第一,生产第二”,“零灾害”等,使人们时时处处注意安全生产,二是多方面的安全教育,

19、他们的教育目标是“提高下限水平”、“决不能出现不及格”,只要有一个人不及格,就认定这个安全教育不及格,是不成功的。安全教育的方法有:灌输式教育,启发式教育,而职工在日常的工作中主要以启发式教育为主。如新工人的法定教育。特殊工种的资格教育,煤矿职工的再教育,领导者的修养教育,技术讲座,工作地点的班前会,事故发生地点的事故分析会等等。三是贯穿始终的安全活动。最广泛有效、能被矿工认同的活动是“口手示意”活动。无论在井下还是在井上,矿工都能自觉执行,还有每年的“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强化月”“春季安全生产月”“冬季安全生产月”及“危险确认”和“5S”活动等。四是标准化作业程序的广泛应用。从70年代开始

20、,日本制定了煤矿各工种的作业规程,并执行至今。从现场考察看,标准化作业已广泛被矿工接受。(五)完备的煤矿监测、监视及监控系统(五)完备的煤矿监测、监视及监控系统进入20世纪后期,日本煤矿向深部、远部发展,采煤生产的集中化和急速发展的机械化,伴随着井下条件的恶化,大范围分散作业及长距离运输线路,给日本煤炭企业提出了如何确保安全和降低成本的新课题,集中监视技术的应用,对实现资源效能的把握和控制,早期发现异常状态、事故和灾害进行预知预防,确保煤矿安全和有效生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日本的安全规则将集中监视项目作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各煤矿形成了以监视室为中心的监视、监测、控制、指令系统。通过仪器(传

21、感器)对作业现场进行实施监控管理和通过作业人员进行精确监测相结合,从井下的温度、通风量、瓦斯量及涌水量测定点到采煤面的作业状况,主要设备的运转状况等多种多样的集中监视,再加上通信联络系统,对煤矿生产安全进行统一的有效的运营。集中监控主要表现在:一是安全方面,对井下各种重要设备运转情况或对作业现场及巷道内的可燃性瓦斯、毒性气体、风速、温度等井下环境实施远距离的集中连续监视。监视项目十多个,传感器分布点多、面广,数量大。实现了对事故和灾害的早期异常状态进行预知预防;二是生产方面,对井下电器设备、通风设备、运输设备、采煤工作面状况的持续远程监视等,并能发出控制信号实现远程控制。结束语结束语谢谢大家聆听!谢谢大家聆听!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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