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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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生产管理1、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 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2、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 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 米,回采工作面出口 20 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 米。3、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 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 个安全出口的, 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2、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4、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矿井、 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 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瓦斯抽放措施,并装备安全监控系统。高瓦斯掘进工作面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应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6、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 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设置满足要求的备用电源。

3、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应有接地、 过流、 漏电保护装置。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7、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并装设齐全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立井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 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运送人员应当使用专用人车, 并装设防跑车装置。8、煤矿井下爆破,须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应当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制度。煤矿应当加强粉尘的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什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煤矿专门负责

4、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是国家有关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具体贯彻执行者,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的具体落实者,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保护神。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概括如下:安全副矿长1.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 策、指令和规定,保证煤矿企业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2.协助矿长监督检查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副总工程师、业 务部门管理人员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3.负责对煤矿企业设置的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和装备的管理工作,组织 编制安

5、全管理规章制度,协助矿场制定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奖罚实施办法。4.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提出主导意见。5.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 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 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负责检查落实情况。6.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经常深入 煤矿生产现场,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有 关部门进行整改。7.组织参加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8.监督煤矿按照国家有

6、关规定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 案、措施的落实。9.负责审查、监督煤矿的安全技术措施工程的落实情况,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 排查和治理工作进行监督。10.负责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对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为了促进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4、怎样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安全是企业永恒的主题,没有安全,就没有生产、没有效益、没有企业的稳定发展。安全生产历来是社会关注、人民关心、国家重视的突出问题,对煤矿企业来说,安全就是生命,安全就是效益,

7、安全就是稳定。发生事故不仅经济上损失惨重, 而且会使员工情绪发生很大波动。因此,只有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狠抓安全生产工作,才能全面提升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才能确保煤矿企业的安全高产高效,才能实现煤矿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作为5、煤矿安全管理内容是什么从专业角度讲,煤矿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1、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2、生产建设中的动态安全管理;3、安全信息化工作。6、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哪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92 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明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

8、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6)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扩展资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等知识;(三)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的内容及其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第十六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 (含所

9、属在京一级子公司)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考核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时间。第十七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考核部门接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10、人员申请及其材料后,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应的考试; 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 不得对申请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第十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 考试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随机抽取, 其中抽取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百分之八十以上。考试满分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为合格。考核部门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第十九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后, 考核部门应当在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明) 。考核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格的, 可以补考一次; 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考核部门应当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第二十条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三年考核一次。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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