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考勤、请假与休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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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XXXXXXX 技 考勤、请假、休假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员工身心健康及 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作息时间: 上午: 8:3012:00 午休: 12:0013:00 下午: 13:0017:30 公司实行定时工作制员工及工程部人员除外。 第四条 考勤管理: (一) 公司员工上、下班需在指纹机处打卡。公司总监级以上管理人员不需打卡,员工出差期间不需打卡(出差人员考勤规定详见公司出差管理制度) 。 (二) 公司前台文员负责考勤记录,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报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打卡和核实考勤记录。 (三) 考勤人员必须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 (四) 不准刁难考勤人员,否则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 迟到、早退管理规定 1、员工每月迟到不超过 3 次,且每次不超过 15 分钟的,不扣发当月工资;每月迟到超过 3 次,且每次迟到不超过 15 分钟的,按 10 元/次扣发当月工资 。 2、员工迟到超过 15 分钟不到半小时的,按 20 元/次扣发当月工资。 3、员工迟到超过半小时的,按事假半天处理。 4、员工迟到 2 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5、员工由于公事推迟上班而未提前取得主管同意者,按迟到处理。员工月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 5

3、 次,公司予以书面警告一次;年度累计迟到 20次以上者,取消公司年度任何形式员工评选资格,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6、员工如遇交通事故等突发事故,而无法避免迟到的,应在 AM10:00 前通知前台文员并说明情况。经核查,如情况属实,则不算迟到。 (六) 擅自离岗、旷工 工作时间, 未请假而离开工作岗位 1 小时视作擅自离岗, 上班时间到而未到岗、 或下班时间未到而离岗且未请假超过 2 小时以上, 及工作时间未请假离开工作岗位 1 小时以上为旷工。 1、擅自离岗按事假工资标准予以处罚。 2、年度,每旷工 1 次(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记书面警告一次,并取 消公司当年任何形式员工

4、评选及调薪资格。 3、年度,连续旷工超过 3 次(天)或累计旷工超过 15 次(天)的,公司视作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七) 外出管理 1、员工因公外出时,应获部门主管批准并填写员工外出登记表,注明 外出时间,返回后注明返回时间。未登记者按事假处理,严重者按旷工 处理。 2、员工出差一日以上填写出差申请单由部门经理签字后报送人力资源 部。 第三章 休假种类、请假规定及批准权限 第五条 病(事)假 1、 急诊须当天通知本部门经理,上班后当日补办请假手续通知人力部门。 2、 慢性病必须提前请假,经本部门批准后,将请假单交给人力部门,然后休假。 3、 员工按照正常流程请病假0-2 天,工资照常发

5、放。 4、 每次病(事)假以整时计算,如病事假为 10 分钟按半小时计算,1小时 5 分按个半小时计算。 5、 一年连续病假不超过30 天的,按本人月工资70%付薪;一年连续病假超过 30 天不到 3 个月的,按本人月工资42%付薪。 6、 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取消公司当年任何形式员工评选及调薪资格。 7、 员工病假需出示二级以上医院或公司指定医院证明。 8、 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病(事)假累计超过 15 天,试用期相应顺延或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9、 正式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满 1 年(含 1 年)的,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不超过 3 个月;之后每满 1 年,增加 1 个月;最

6、长不超过个月。超出法定医疗天数,而未病愈的,按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并且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 事假相关规定 1、员工请事假,必须提前 2 天,填写员工请假单并向直接主管提出;3 天及以上的事假,必须提前一周提出,并取得项目总监或分管领导的批 准。各部门主管请假,须经项目总监或总经理批准。 2、未按规定时间提出请假申请及请假要求与工作相冲突时,不予批假。 3、事假最长期限 30 天,重要及特殊岗位最长 20 天,超出此标准将作自动 离职处理。 4、事假需提供真实、充分理由,否则不予批假。 5、除突发事件外,未事先申请并取得公司批准而休事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病假相关规定

7、1、员工急诊应在 AM10:00 前通知直接上司及人力资源部,最晚应在第 二天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医院的病假证明,补办病假手续。 2、病假证明包括医院就诊记录,病情诊断书和病假单等。伪造,骗取或涂改 病假单作旷工处理。 3、病假单的开具必须在市二级以上医院或公司指定的医院。 4、员工病假天数超过 5 天的,除住院治疗情况外,均须于休假前取得公司 同意,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若公司不同意休假而强行休假的,作旷工 处理。 第八条 福利休假 1、每年法定节假日:元旦(1 天) 、春节(3 天) 、清明节(1 天) 、劳动节(1天) 、端午节( 1 天) 、中秋节( 1 天) 、国庆节( 3 天) 。 2、

8、婚假:达到国家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办理结婚手续的员工,婚假天 (包含双休日); 晚婚的员工婚假再增加 7 天(包含双休日)(凡男年满二 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 3、丧假:员工直系亲属 (父母、配偶、子女) 去世者,给予 3 天丧假;旁系亲属(配偶方父母及双方外祖父母、祖父母)去世者,给予丧假 1 天。 4、产假:女员工单胎顺产的产假为 90 天 (产前 15 天);单胎难产的 105 天;多胞胎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 30 天;男员工陪产假 2 天,晚育的陪产假 3 天(凡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晚育假、晚育护理

9、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5、年休假: 1)公司正式员工可以申请带薪年休假。 2)员工进入本公司时, 本人累计工龄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 核定年休假为5 天;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增加一年,则增加一天,但最高不超过15 天。 3)员工进入本公司时,本人累计工龄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核定年休假为 10 天;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增加一年,则增加一天,但最高不超过 15 天。 4)员工进入本公司时,本人累计工龄已满 20 年的,核定年休假为 15 天,不再根据工龄增长而增加年休假天数。 5)员工累计工作时间,以本人劳动手册上记载的工作时间或社保缴费时间为依据计算。外地户籍员工,提供外

10、地用工证明或社保缴费记录以作证明。 6)员工当年可休年假天数=员工当年核定年休假天数12(月)员工当年在本公司工作的月数。 7)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2 个月以上的, 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8)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9)累计工作满20 年以上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的, 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0) 员工年休假应尽量于当年使用完毕,如因特殊原因当年无法使用完毕的,经公司批准,可顺延半年使用,逾期作员工自动放弃处理。 第九条 请假规定 1、填报: 员工福利休假,超过三天的, 应于休假前一周填写 休假申

11、请表 , 提出申请;休假天数超过5 天的,应至少提前两周提出申请 。 2、审批:休假申请表由部门主管、项目总监或分管领导签批后报人力资源 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员工假期类别及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3、员工婚假和晚婚假,提出申请后一般要求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予补休。 第十条 加班管理规定 1、员工加班前应如实填写加班申请表 ,经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报人力 资源部备案,与月末员工考勤实际情况,作为员工加班的原始依据,否 则不予算作加班。 2、公司以调休形式补偿员工的加班时间,加班调休在季度有效。 3、因工作原因晚上加点超过 0:00 可安排次日推迟上班时间 4 个小时。 4、申请调休人员需本人提前 2 天提

12、出,填写调休单,经部门经理批准后 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调休时间不得超过加班时间。 5、病假或事假可以用上月或当月加班时间抵扣,事假需休假前申请,并经 部门经理确认,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不算作调休。 6、每月月底之前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加班登记表汇总员工加班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有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 度执行,国家法律或地方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性文件相抵触的,将 及时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补充,经公司员工代 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若有与以前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 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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