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应掌握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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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应注意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应注意的环节及应掌握的法律规定的环节及应掌握的法律规定 承办单位:中建六局总承包公司承办单位:中建六局总承包公司 主讲人:刘建军主讲人:刘建军 法律专业教育培训第八期(2009)A、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综合理念B、工程结算要抓好四大环节C、工程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准备D、工程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概述E、工程竣工资料整理的要求F、竣工结算与工程款相关法规解读内容提纲内容提纲A、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综合理念、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综合理念一、企业领导重视是搞好竣工结算的前提。一、企业领导重视是搞好竣工结算的前提。二、编制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二、编制人员应具有较

2、高的业务素质。三、商签公平合同条款。三、商签公平合同条款。四、编制者的工作态度。四、编制者的工作态度。五、全面收集相关资料。五、全面收集相关资料。 六、结算编制中仔细分析,不漏项。六、结算编制中仔细分析,不漏项。 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在完成承发包合同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并交工验收之后,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情况及合同的有关规定而编制的,向业主提出自己应得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工程造价文件。竣工结算由施工单位编制报业主后,业主将自行或委托造价咨询部门审核,其审定后的最终结果,将直接牵涉到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如何把已实施的工作内容,该得的利益,通过竣工结算反映出来,而使自身利益不受损失,是每个施工企

3、业应该重视的问题。同时竣工结算是施工单位考核工程成本进行经济核算的依据,是总结和衡量企业管理水平的依据,通过竣工结算,可总结工作经验教训,找出施工浪费的原因,为提高施工管理水平服务。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不少施工企业在这方面做得并不理想,从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及经济利益受到一定的影响。为此,本文就如何搞好竣工结算谈些体会,供同行参考,不妥之处,敬祈斧正。 一、企业领导重视是搞好竣工结算的前提企业领导重视是搞好竣工结算的前提.在现行的建筑市场竞争中,施工企业为了求得生存,其首要任务是在投标竞争中获得任务,但所接任务能否盈利,又是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核心,这就牵涉到经营策略、日常生产和成本管理、竣工结

4、算等一系列环节,企业为保证综合效益,应正确处理好各环节的关系,不能变成接不到工程是“等死”,接了工程是“自杀”的局面。为此要求企业领导能尽力保证各方面的有机结合,在重视投标工作的同时在结算编制方面也应配备足够的高水平的人员,让其参与投标决策分析。另外,为调动结算编制人员的积极性,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奖惩条件,对相关工程的结算成果进行检查考核,同时还可建立以公司、项目部、现场核算相结合的一整套的成本管理体系,为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很好的组织保证。二、编制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是编好结算的基础编制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是编好结算的基础要编好工程结算,编制者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要编好工程

5、结算,编制者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首先能正确理解定额内容,准确套用定额项目,能对定额项目单价进行必要换算;能准确理解和运用合同条款对该调费用进行调整;其次要及时掌握计价信息,(如各地的补充定额、规定调整的计价文件等)并能吃透精神,准确运用。第三,能深入了解和掌握工程现场情况,掌握各分部工程的构造做法及施工工艺,进行必要的签证和费用计算;第四应懂得必要的法律知识,能主动把握索赔起因,根据索赔程序,利用索赔技巧进行索赔;第五,针对新材料、新工艺,能利用定额原理自行组价等。 三、商签公平合同条款商签公平合同条款 为结算编制提供必要条件结算编制在合同基础上进行,并以合同条文作为理由和根据,所以结算的结

6、果常常取决于合同的完善程度和表达方式。从理论上讲,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公平原则,合同法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无效;然而在实际工程中,往往难以判断一份合同的公平程度(极端明显的情况除外),由于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业主占主导地位,业主在起草招标文件时,经常提出一些苛刻的不公平的条款,使业主权力大,责任小,风险分配不合理,但从另一方面讲,承包商自由报价,可以按风险程度调整价格,双方自由商签合同,这又是公平的。所以承包商为签订一份有利的合同应依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仔细研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特别是关于合同范围、价款与支付、价款调整、工程变更、不可抗力、工期、保险、违约、

7、索赔及争端解决等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为最后的结算提供合法的依据和基础。另一方面,应注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签各种资料的合理性,以防利益损失。四、编制者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是编好结算的保证结算编制编制者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是编好结算的保证结算编制者的工作态度是影响结算编制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者的工作态度是影响结算编制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 在结算编制过程中,编制人员如果抱着算多算少与我无关的思想,只对其他人员或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被动计算,或对资料收集不全,对现场缺乏深入了解,盲目编制,则其编制结果必将有失水准。因此,我们要通过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相引导,让职工树立主人翁的

8、思想,培养他们的敬业爱岗精神。同时,建立必要的约束与激励机制,把结算编制人员同具体项目结合,安排他们常跑工地,改变以前那种坐办公室凭图纸编结算的状况。通过领导放权,来赋予编制人员一定的责权,为结算编制创造宽松环境。五、全面收集相关资料,为结算编制提供充分依据。五、全面收集相关资料,为结算编制提供充分依据。 在建筑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对与结算工作相关的资料进行广泛收集十分必要,一方面它可保证结算编制内容的完备性,另一方面可保证结算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审核时产生过多疑问和矛盾。为此,承包商应注意以下几方面资料的收集。1、工程承发包合同,它是结算编制的最根本最直接的依据。2、图纸及图纸会审记录,它

9、是确定标底及合同价的依据之一。3、投标报价、合同价或原预算,它是实际做法发生变化或进行增减删项后调整有关费用的依据。4、变更通知单、工程停工报告、监理工程师指令等。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记录、原始票据、形象进度及现场照片等。6、有关定额、费用调整的文件规定。7、经审查批准的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单、竣工报告等。 以上这些资料在施工项目管理中,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和人员,从整个施工项目管理而言,项目部应统筹安排,合理分工,确保资料的完整,同时应及时提供给结算编制部门或人员,确保这些资料在结算中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六、仔细分析,不漏项,漏项就意味该得收益的损失。六、仔细分析,不漏项,漏项就意味该得收

10、益的损失。 为了防止这一点,通过对结算工作的分析与总结,我认为承包商应根据工程的具体实施情况考虑以下内容。1、由于政策性变化而引起的费用调整。如间接费率的变化、材差系数的变化、人工工资标准、机械台班单价的变化等。2、投标时按常规计算,结算时需如实调整的费用。如大型机械进退场费(什么类型规格的机械进场多少次等)、墙体加固筋、甲供水电费的扣除等。3、设计变更、签证、监理指令等导致增加的费用(发包方主动提出的部分)。这部分费用包括自身工作量的增加,及造成对其他工作的影响而增加的费用(也可作为索赔费用)。如楼层和建筑面积的局部增加,会导致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费用的增加。4、施工索赔费用。是由发包方未履行合

11、同义务,或发生了应由发包方承担的风险而导致承包商的损失。如发包方交付图纸技术资料、场地、道路等时间的延误,与勘探报告不符的地质情况,发生了恶劣的气候条件(洪水、战争、地震),业主推迟支付工程款,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承包商的损失(如设计、指定分包),甲供材的缺陷,设计错误导致的施工损失等。5、合同规定的有关奖励费用:如提前竣工奖、赶工措施费、质量奖等。6、由于变更删项,导致原让利优惠部分的退还费用。7、签证导致的相关费用,如零星用工等。 在现行的招投标中,承包方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一般都要在正常算得的造价基础上给出一定的优惠条件,而当业主变更导致工程量减少或部分删项时,结算中除扣除对应费用外,应注意

12、加上因原优惠而损失的费用。 七、正确处理好公共关系七、正确处理好公共关系,是搞好结算的重要手段结算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要搞好结算,承包商除充分考虑自身因素外,还应正确处理与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关系,具体包括业主单位、监理、设计、造价咨询等单位。承包商应根据项目实施中所确定的组织结构关系,同他们建立必要的经济合同关系,在工作中建立友好的协作关系,在各方面能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在合同履行上诚实守信,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从而来润滑结算各环节,为搞好结算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B、工程结算要抓好四大环节、工程结算要抓好四大环节环节之一:核对与编制好结算资料基础。环节之二: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环节

13、之三:定额单价的审核不可忽视。环节之四:其他费用的审核坚持合情合理。环节之一:核对与编制好结算资料基础。环节之一:核对与编制好结算资料基础。 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依为依据。因此在审核时,首先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从施工图纸、工程承包合同到施工全过程的动态资料都要一一核对,力求资料完整齐全,确保审核工作正常进行。工程任务完成与否要以施工图纸为依据,工程的工期、质量、建筑材料价格、奖惩等规定要以承包合同和补充合同或其他形成的协议条款作为依据,而具体施工中的动态进展,局部更改和隐蔽工程等都要有相关的资料佐证才能进入结算。 一言蔽之,没有完全齐全的资料所作的结算是不完善的结算,

14、而没有完整齐全的资料所进行的审核就会得出不准确的结谕,达不到审核所要达到的目的。环节之二: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环节之二: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 工程量费用是工程造价的主体。运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隐蔽性。审核工程量是重点,也是难点。在审核中,经常会发现结算的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有出入,原因很多,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施工企业为加大费用,有意增加工程量和夸大工程的施工难度;二是有些变更了的项目仍按原定项目进入结算;三是多方施工的工程项目,有时会出现各方都把自己承担的部分工程作为整体工程进入结算。 上述几种情况在结算审核中经常发生。对于多报的工程量要扣除,否则就直接损害了业主的利益。同时对于漏报的工

15、|程量,在反复核实后,本着实事求是将漏报的工程量增补到结算中去,避免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损失。环节之三:定额单价的审核不可忽视。环节之三:定额单价的审核不可忽视。 在一般情况下,工程的定额单价都有具体规定,编制工程结算时只要参照定额单价的明细子目直接就可以套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定额单价套用往往出现差错。 究其原因,一是人为地提高或降低规格。二是错将定额中包含的工作内容分离多估冒报或少估漏报。三是在核算时不按规定的定额单价换算。四是补充的定额单价缺乏依据,也没有经过批准就直接进入结算等等。上述情况会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因此在审核时不能因定额单价的套用有具体的规定而掉以轻心。环节之四:其他费用的审核坚

16、持合情合理。环节之四:其他费用的审核坚持合情合理。 其他费用,由于计算方法不同于工程量和定额单价的套用,故在审核中要根据费用的发生具体对待。其他费用大体有四类:一是施工中发生的费用;一是政策性规定的费用;一是市场波动产生的材料价差费用;一是实行激励机制产生的费用。对于施工中发生的费用,如脚手架使用,材料超距离运输,大型机械使用,高层建筑增加费,远距离工程增加费等,在审核时首先要对项目本身实际应用情况进行核实,其次对计算中所采用的系数进行核对,做到实事求是尽量避免差错。对于政策性规定的费用,审核时要以相应的文件为准。有些工程在施工期跨越两个以上文件。在计费上就要按文件确定的时间界线分段计算,不同

17、性质、不同等级的企业要按规定核定,调减系数和调减基数,在审核税金时,除审查是否执行正常税率外,重点要审核某些已含税的项目是否在结算中重复计算。对于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材料价差费用,审核重点是看补差方式是否合情合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取三种补差方式,一是按合同订的单价补差;二是按各地市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补差;三是按施工单位提交的质保书和发票,加权平均价补差。无论采用哪种补差方式,只要双方接受即可。C、工程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程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准备一、竣工收尾计划的编制一、竣工收尾计划的编制二、竣工收尾计划的检查二、竣工收尾计划的检查三、工程竣工自检的步骤三、工程竣工自检的步骤四、交付竣工

18、验收的约定四、交付竣工验收的约定一、竣工收尾计划的编制一、竣工收尾计划的编制规范第1621条规定:“项目经理应全面负责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工作,建立竣工收尾小组,编制项目竣工收尾计划并限期完成。”建设部令第15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建设部印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项目经理是项目

19、管理的总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各项收尾工作,加强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施工组织与管理。项目经理要从大局出发,小处着手,认真反复核对施工图纸和工程预算项目,把漏项列入竣工收尾计划,下达到施工作业层,指定专人负责,督促完成并组织验收。项目经理要针对收尾工程零碎、产值不高、工程量不多、往往不引起重视、搞不好“尾巴”会拉得很长的特点,把施工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做好、做扎实。在编制竣工收尾计划时,项目经理要突出抓好两个环节的组织管理基础工作:建立竣工收尾班子和落实竣工收尾计划。建立竣工收尾班子建立竣工收尾班子 施工项目进人竣工验收阶段,项目经理部要有的放矢地组织配备好竣工收尾工作小组,明确分

20、工管理责任制,做到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以责考核,限期完成。收尾工作小组要由项目经理亲自挂帅,成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材料负责人、班组负责人等多方面的人员参加,收尾项目完工要有验证手续,建立完善的收尾工作制度,形成目标管理保证体系。落实竣工收尾计划落实竣工收尾计划 根据施工项目的专业和技术特点,编制落实有针对性的竣工收尾计划,并纳入统一的施工生产计划汇总,实行目标管理方式,以正式计划下达并作为管理层和作业层岗位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竣工收尾计划的内容,应包括现场施工和资料整理两个部分,两者缺一不可,两部分都关系到竣工条件的形成。二、竣工收尾计划的检查二、竣工收尾计划的检查 规范

21、第1622条规定:“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应对竣工收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要部位要做好检查记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规定:“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对竣工收尾计划进行反复的检查。有关施工、质量、安全、材料、内业等技术、管理人员要积极协作配合,对列入计划的收尾、修补、成品保护、资料整理、场地清扫等

22、内容,要按分工原则逐项检查核对,做到完工一项、验证一项、消除一项,不给竣工收尾留下遗憾。 检查竣工收尾计划应满足下列要求:检查竣工收尾计划应满足下列要求:(1)全部收尾项目施工完毕,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要求;(2)工程的施工质量经过自检合格,各种检查记|录、评定资料齐备;(3)水、电、气、设备安装、智能化等经过试验、调试,达到使用功能的要求;(4)建筑物室内外做到文明施工,四周2m以内的场地达到了工完、料净、场地清;(5)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收集、整理齐全,装订成册,符合竣工验收规定。三、工程竣工自检的步骤三、工程竣工自检的步骤规范第1623条规定:“项目经理部应在完成施工项目竣工收尾

23、计划后,向企业报告,提交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实行分包的项目,分包人应按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检查工程质量,并将验收结论及资料交承包人汇总。”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经理部完成施工项目竣工收尾计划,确认达到竣工条件后,应按规定向所在企业报告,提

24、交有关部门组织预验收,填写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工程质量观感记录表,并对工程施工质量做出合格结论。工程竣工阶段自检的步骤:工程竣工阶段自检的步骤: (1)属于承包人一家独立承包的施工项目,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和企业的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并做好质量检验记录。承包人应向工程监理机构递交工程竣工报验单,提请监理机构组织竣工预验收,审查工程是否符合正式竣工验收条件。 (2)依法实行总分包的项目,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连带责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自检、复检和报审,直到工程竣工交接报验结束为止。分两步进行:首先,

25、由分包人对工程进行自检,向总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施工技术档案资料,总包人据此对分包工程进行复检和验收;然后,由总包人向工程监理机构递交工程竣工报验单,监理机构据此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规定对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审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予以签认。四、交付竣工验收的约定四、交付竣工验收的约定规范第624条规定:“承包人应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向发包人发出预约竣工验收的通知书,说明拟交工程项目的情况,商定有关竣工验收事宜。”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 192000)规定:“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在建设工程监理中

26、,监理机构受发包人的委托,对工程建设活动实行监理。承包人全面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经监理机构审查签认合格后,发包人才能组织正式验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预约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说明竣工验收前的准备情况,包括施工现场准备和竣工资料审查结论。发出预约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应表达两个含义:一是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已全面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内容,预验收合格。二是请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组织施工项目的正式竣工验收。D、工程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概述、工程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概述一、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概念规范第1611条规定:“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交工主体应是承包人,验收主体应是发包人。”n竣工验收是

27、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周期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我国建设工程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有建设工程就有项目管理,竣工验收又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终结阶段的重要工作。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是全面考核建设工程,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验收标准,能否交付使用、投产,发挥投资效益的重要环节。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建设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施工完毕,具备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都要组织竣工验收。n竣工验收具体又分为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两个不同的验收主体和验收阶段。规范对竣工验收阶段管理的交工主体和验收主体进行了界定,是指施工项目竣工验收,且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第

28、一阶段。没有经过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就没有具备最基本的条件。二、施工项目竣工验收规定二、施工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规范第1612条规定:“竣工验收的施工项目必须具备规定的交付竣工验收条件。” 规范所指“必须具备规定的交付竣工验收条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约定等强制性规定条款,承包人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不得无故违规、违约。1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2必须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3必须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 1、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

29、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还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必须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还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

30、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还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部令第15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

31、全部管理责任。” 3必须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必须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总结过去执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了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做法,重新修订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一020l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构成,在竣工验收条件中增加了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竣工时间和验收程序等内容。合同法第十二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可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中一旦约定了竣工验收的具体内容或事项,在履行施工合同时即具有强制性。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工程交付竣工验收时,必须按施

32、工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违约应承担违约的经济责任。三、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三、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施工项目进入竣工验收阶段,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承发包双方和工程监理机构应加强配合协调,按竣工验收管理程序依次进行。鉴于竣工验收阶段是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从竣工验收准备开始,到办理交工手续终结,是一个渐进、有序的过程。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工作,每一步都非常重要,承包人应从交工的主观愿望出发,做好竣工验收管理程序中各项基础工作,为交付竣工验收创造条件;监理机构应组织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质量的全面检查,进行工程竣工预验收,对可否组织正式竣工验收提出明确的意见;发包人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组织进行

33、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的审查。按照协调一致的程序开展各方面工作,对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竣工验收十分有利。竣工验收准备 编制竣工验收计划 组织现场验收 进行竣工结算 移交竣工资料 办理交工手续 1竣工验收准备竣工验收准备 由承包人所属项目经理部具体操作实施,搞好施工现场的自检,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记录,收集、汇总工程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扎扎实实做好竣工验收前的各项竣工收尾及管理基础工作。2编制竣工验收计划编制竣工验收计划 项目经理部负责编制工程交付竣工验收的收尾计划(含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并纳入企业施工生产计划执行和管理,项目经理部按计划完工并经自检合格的施工项目应填写工程竣工报告和竣

34、工报验单,提交工程监理机构签署审查意见。 3组织现场验收组织现场验收 首先由工程监理机构依据施工图纸、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对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评估报告。最终由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进行审定,决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正式竣工验收的事宜。 4进行竣工结算进行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要与竣工验收工作同步进行。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应通过监理机构审核后正式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发包双方依据合同和资料,调增、调减后最终确定工程结算价款。5移交竣工资料移交竣工资料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的工程竣工资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符合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和基本建

35、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有关规定。移交的竣工资料标识、编目、组卷、书写应符合科技档案管理质量的要求。6办理交工手续办理交工手续 工程已正式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其他有关单位已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认,工程竣工结算办完,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办完交工手续,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撤离施工现场,解除全部管理责任。E、工程竣工资料整理的要求、工程竣工资料整理的要求 一、一、规范规范第第 16.3.4条规定:竣工资料的整条规定:竣工资料的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应始于工程开工,终于工程竣工,

36、真实记录施工全过程,可按形成规律收集,采用表格方式分类组卷。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整理应按专业特点,根据工程的内在要求,进行分类组卷。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的整理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的顺序,进行分类组卷。4.竣工图的整理应区别情况按竣工验收的要求组卷。 为了加强对工程竣工资料的统一管理,确保施工项目顺利交工,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负责汇总、整理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应随施工进度进行及时整理,应按系统和专业分类组卷。审核项目经理部施工全过程中建立的竣工资料时,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要求,在交付竣工验收前必须加以解决。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还应具备取得监理机构签署认可的

37、报审资料。承包人的有关部门要指导项目经理部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组卷,使之符合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项目经理部在进行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组卷排列时,应达到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的统一,做到字迹清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各种资料表式一律按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规定的表格使用。1、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主要内容整理的要求、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主要内容整理的要求(1)工程准备阶段资料 (2)施工技术准备资料 (3)施工现场准备资料 (4)地基处理记录 (5)工程图纸变更记录 (6)施工记录 (7)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8)工程竣工文件(1)工程准备阶段资料:)工程准备阶段资料:招投标文件及

38、合同: A.承包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保存; B.施工合同由承发包双方各自保存,发包人移交备案。 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 A.项日经理、项目副经理应注明资质等级及编号; B.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编号; C.施工管理负责人应有相应的上岗证书及编号; D.应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和报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2)施工技术准备资料:)施工技术准备资料:工程开工报告(包括复工报告):A.工程开工(或复工)报告应由承包人在施工准备各项工作完毕或复工条件具备后提出,每个单位工程开工(或复工)都应填写;B.发包人办理的施工许可和工程监理手续已经完备,具备施工条件;C.承包人、发包人、监理

39、人应在工程开工(包括复工)报告上签认,报审手续齐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A.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在组织施工前编制并报上级审批;B.编制补充、变动施工方案,应有补充、变动的审批手续;C.实行建设监理的,应填写报审表致监理人,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图纸会审纪要(记录):A.每次会审结束,均应做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B.与会各方代表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表示接纪要的内容执行;C.图纸会审纪要和各种会议记录应有连续编号备查;D.施工完毕按自然编号作为竣工资料整理归档。 技术交底记录:A.技术交底应包括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交底、主要分项工程技术交底;B.技术交底内容应具体,主要项目应齐全,

40、各项交底内容应有文字记录;c.技术交底程序应严肃、认真,每次交底双方均应有签认手续。工程施工图预算:A.承包人负责编制;B.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查。施工日志:A.施工日志应逐日填写,不得遗漏后补,竣工时归档;B.记录内容应反映进度、气象、质量、安全等情况;C.记录主要施工部位的特殊措施和施工方法;D.记录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对施工中提出的要求、意见和做出的决定等;E.记录应连续完整,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与其他相关资料产生矛盾。(3)施工现场准备资料:)施工现场准备资料:控制网设置资料:A.控制网的设置应准确;B.应有图示和签认手续。 工程定位测量资料及复核记录:A.每个单位工程都应有定位测量资料,

41、坐标与原有建筑物相对距离应清楚;B.定位测量包括:建筑物位置线、现场标准水准点、坐标点(标准轴线柱、平面示意图);C.工程轴线、定位桩、高程测量应有复核记录。 基槽开挖测量资料:A.轴线、放坡边线、断面尺寸、标高、坡度等应验线;B.应履行报检签认手续。 施工安全措施:A.采用的安全措施应有资料;B.安全技术交底应履行签字手续;C.工伤事故资料应建档。 施工环保措施:A.文明施工资料应建档,原则上由承包人保存;B.有关施工环保方面的资料,按约定应提交的,应向发包人移交。(4)地基处理记录:)地基处理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和钎探平面布置图:A.应按规定绘制钎探平面布置图;B.钎探应有记录资料,记录应签

42、认审核。 验槽记录和地基处理记录:A.地基验槽应做记录,有关各方要签认;B.地基处理应有试验资料、夯实报告、下沉量记录、夯击记录等;C.处理情况应有复验记录。 桩基施工记录:A.应按规定建立打桩施工记录;B.桩基检测应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C.检测资料应齐备。 试桩记录和补桩记录:A.试桩应按规定做好试桩记录;B.补桩应有平面示意图。(5)工程图纸变更记录)工程图纸变更记录 设计会议会审记录:A.设计会审提出的问题应有会议记录;B.由设计单位签章作为正式设计文件指导执行施工。 设计变更记录:A.设计变更具有施二图补充效力,应由设计技术负责人签发并盖有设计单位公章;B.设计变更通知应及时办理,签认

43、手续应完整,必要时应有图示;C.实行总分包管理的项目,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通过总包人后办理。 技术核定和工程洽商记录:A.技术核定与设计施工图等效,有关变更的技术核定或洽商记录,应由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各方代表签认;B.设计单位若委托监理人、发包人办理技术核定,应依法办理委托签认手续。(6):施工记录:):施工记录: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A.对工程定位测量应有检查记录;B.检查记录应完整,应有签认手续。 预检工程检查记录:A.预检内容应注明部位,并说明预检要求;B.预检意见应明确,复查验收交接手续应完备。冬季施工混凝土搅拌测量记录:A.包括大气温度、原材料温度、搅拌出机温度等均应详细记录;B

44、.测温记录应全面记载。冬季施工混凝土养k护测温记录:A.应有混凝土人模时的气温记录、养护温度记录、内外温养记录等;B.应有测温点布置图,包括测温部位和深度等。 烟道、垃圾道检查记录:A.烟道应做通风、抽风、漏风、串风试验,结果应做记录;B.垃圾道应畅通,并做好检查记录。沉降观测记录:A有沉降观测要求的工程,应根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执行;B按规定设沉降观测点,对观测的实际情况,应按实做好记录。结构吊装记录:A预制混凝土结构及大型构件吊装记录内容应全面;B结构吊装应有吊装平面图,完工应有验收记录并经签认。现场施工预应力记录:A内容应包括:各种试验、施工、交底、张拉记录等;B现场预应力张拉施

45、工的质量检查应做好评定记录。工程竣工测量:A工程竣工应进行测量,并做好测量记录;B竣工测量应履行验收手续。新型建筑材料:A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应有法定单位出具的鉴定证明;B产品应有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使用前的检验报告等。施工新技术:A施工新技术的应用应进行鉴定.B应有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确认文件;C应用情况应有施工新技术的总结。其他施工记录:A钻孔桩应有钻进记录及成孔质量检查记录;B沉井工程下沉、构筑物沉降应有观测记录;C浇筑混凝土应有浇灌记录;D管道、箱涵施工应有工程项目推进记录;E设备安装工程应做好调试、测定记录等。工程复核抄测记录:A工程复核应有设计标高、实测、误差等的抄测记录;B工

46、程复核抄测应附图说明,做出结论。 (7)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nA发生质量事故应有报告,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nB应按规定程序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nA应做好事故处理鉴定记录;nB建立质量事故档案,主要包括:质量事故报告、处理方案、实施记录和验收记录。(8)工程竣工文件:)工程竣工文件:工程竣工报告:A工程竣工报告应在承包人工程竣工自检合格后提出,竣工条件结论应明确;B实行建设监理的,应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附工程竣工报告致监理人审查;C项目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工程竣工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验收备案表:A工程竣工

47、验收报告应对质量检验、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做出综合评价;B有中间交工工程的,可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均应办理中间验收手续;C承包、发包、监理、设计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认。工程质量保修书:nA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应在竣工验收前签署;nB保修期限、范围和内容应符合质量保修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工程预(结)算:nA工程预(结)算资料应按时整理;nB工程竣工结算的内容应包括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nC办完工程竣工结算后归档。施工项目管理总结:nA施工项目技术总结;nB施工项目经济总结;nC施工项目管理总结报告。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主要内容整理的要求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主要内容整理的要求

48、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应按建筑安装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具体分为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两大类别的工程属性进行整理。 对建筑安装工程的要求: 土建工程主要质量保证资料:主要质量保证资料应包括各种材料试验、施工试验报告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有汇总表。钢材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钢材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A出厂合格证和复检试验报告要“村证”相符; B按规范要求取样、试验,进口钢材应做化学分析; C材质证明若是抄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加盖公章,抄件人应签字。焊接试焊接试 (检)验报告,焊条(剂)合格证:(检)验报告,焊条(剂)合格证: A焊接取样必须按规范的规定做力学性能试验;

49、 B焊条、焊剂和焊药应有出厂证明书,并符合设计要求; C按规定需进行烘焙的,还应有烘焙记录。水泥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水泥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A水泥出厂证明包括:厂名、品种、出厂日期、出厂编号和试验数据等; B凡进场水泥,都必须按规范的规定做取样检验、试验,并提供试验报告。砖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砖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A砖和砌块应有出厂的质量证明; B砖材应按批量做复试,批量必须是同厂、同窖; C用于承重结构的,应有强度等级的试验报告; D使用煤渣砖还应有射线的检验报告。砂石试验报告:砂石试验报告: A砂、石使用前应按规定取样进行必试项目的试验; B用于配制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时,还应做

50、相应项目的试验。防水材料合格证或试验报告:防水材料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A防水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防伪标志等; B进人现场的防水材料必须取样复试、提供试验报告; C使用沥青玛谛脂作为粘结材料的,应有配合比通知单和试验报告。构件合格证:构件合格证: A门窗必须有出厂合格证; B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各种原材料的材质证明; C构件应有结构试验检验报告。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 A混凝土应有试配申请单和试验室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 B分部位、分段、分层应有试块28天标准养护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C应有按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强度统计评定表; D商品混凝土应有出厂合格证、施工现场应有

51、混凝土和坍落度检验记录及施工现场取样的试验报告; E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或未按规定留置试块的,应有合法的结构处理的有关资料; F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应有其他专项试验报告。砂浆试块试验报告: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A砌筑砂浆应有试配申请单和经试验室试配后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 B应有按强度等级分段、分层取样的28天标准养护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C应有按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强度统计评定表; D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或未按规定留置试块的,应有处理结果和有关资料。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 A现场应做取样复试报告; B供应商品混凝土应有出厂合格证; C每次供应均按项目、品种、等级

52、、部位和时间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基础和主体结构钢筋、钢结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基础和主体结构钢筋、钢结构、防水工程、高程控制等应做到:防水工程、高程控制等应做到:A隐蔽工程验收应分段、分层、分部位进行;B隐蔽工程验收的主要项目、检查内容应分别填写清楚,并附图说明;C各方代表签字手续应齐全,同意隐蔽的验收意见应明确。F、竣工结算与工程款相关法规解读、竣工结算与工程款相关法规解读一、一、 竣工结算与工程款利息相关法规的主要内容竣工结算与工程款利息相关法规的主要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

53、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二、竣工结算与工程款利息相关法规解读二、竣工结算与工程款利息相关法规解读 1、按黑白合同或补充协议进行竣工结算时对工程造、按黑白合同或补充协议进行竣工结算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价的影响 建设工程的发包可分为不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发包和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发包。而后者又可分为必须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的发包和虽然不是必须要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发包,但发包人实际上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的发包。 强制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能会前后出现二份对工程价款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即我们平时所讲的黑白合同,或曰阴阳合同。 在经过招标并备案后的施工承包合同的履行

54、阶段,由于各种原因,会存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两份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如果另一份施工合同是在中标之前签订,一般认定为无效 法律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更不允许有串标行为。所以如在中标之前,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如果另一份施工合同是在中标之后签订,则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对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或补充的情况。一份仅对非实质性条款进行必要变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2)对实质性条款进行了变更或补充,则该合同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发生了招标投标过程中无法预见的新情

55、况,使招标投标的前提条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若不进行变更或补充,将会使施工承包合同显失公平,则变更或补充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如果出现以上情况,对工程价款的变更或补充的约定是合法有效。根据后行为否定前行为的原则,则工程结算以变更后的工程价款条款的约定进行。如果不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无法预见的新情况,则以中标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当不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无法预见的新情况时,允许承发包双方所谓的自愿对实质性条款进行所谓的补充(或变更),是有悖于招标投标法的宗旨的,是对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对工程结算还是以中标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招标投标法属于经济法的范

56、畴,追求的是中标人、招标人、和未中标人三者的公平和公正。而合同法则属于民法范畴,追求的是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公平和公正。 但是,经过招标投标程序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追求的“公平”,更广义、更辩证、更集成。既要追求招标投标阶段的公平,也要追求合同签订与履行阶段的公平,所以,履行施工承包合同过程中所签订的补充或变更协议理所当然要考虑对未中标的投标人甚至于潜在的投标人的公平。2、工程价款利息和垫资款利息规定对工程造、工程价款利息和垫资款利息规定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价的影响工程价款利息工程价款利息 所谓工程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时保质完成建设工程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以及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合理造价

57、。一般工程价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结算余款。发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应该理解为按时足额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余款。法律规定,当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则除支付工程款外,还应支付应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所以,工程款利息可能存在三种形式:即工程预付款利息、工程进度款利息和工程结算余款利息。工程款利息的性质是法定孳息工程款利息的性质是法定孳息 所谓孳息,是指母物所生之收益,在民法上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所得到的收益。发包人若未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则通常认为,欠付工程款已经转化为类似于借款关系。而法律规定,借款关系中的利息,其性质属于法定孳息,而不

58、是违约金。所以,即使合同中没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发包人也应支付属于法定孳息性质的利息。工程垫资款利息工程垫资款利息 所谓工程垫资是指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未要求发包方先支付工程款或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或融资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的工程款。根据发包方付款的比例和时间,垫资一般可包括带资施工、形象节点付款、低比例形象进度付款和工程竣工后付款等几种情形。 虽然在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建建1996347号)文中,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工程。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时,一般认定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的行为

59、无效。但是,从法律效力看,三部委的通知是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另外,施工方垫资则是国际建筑行业的惯例,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肯定了垫资的合法性。 垫资款与工程欠款区别在于,垫资款是承包人自愿所为,是与发包人合意的结果,而工程欠款则是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所致的结果。因此,若垫资款约定有利息,则应遵重当事人的合意,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利息,则同样也应遵重当事人的合意。而工程款欠款未约定利息,法律规定发包人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如果约定利息,从其约定,法律一般不干涉,但工程垫资款的计息的利率超过一但工程垫资款的计息的利率

60、超过一定幅度,法律不予支持定幅度,法律不予支持。计息时间计息时间 关于计息的时间应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由于发包人欠付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概率远远低于发包人欠付工程竣工结算余款的概率,因此,法律仅对工程竣工结算余款的欠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做出如下规定: 1)若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工程竣工结算欠款的应付时间为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 2)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工程竣工结算欠款的应付时间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若建设工程既没有交付,又没有完成工程价款的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欠款的应付时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关于发包人逾期审核结算文件视为确认)、关于发包人逾期审核结

61、算文件视为确认的法律规定及相关规章对此的规定的解读的法律规定及相关规章对此的规定的解读 从法律的角度,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有履行顺序的有偿双务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最主要的义务,按时保质完成工程项目是承包人最主要的义务。工程进度款和预付款的支付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会影响到工程正常进度。而工程结算款则不同于工程预算款和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是在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之后,而且工程结算款的数额中包括了工程进度款和工程预付款数额。所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主要是拖欠工程结算款。工程结算价既是一个专业问题也是一个契约问题,确实需要一定时间来确定,所以,拖欠工程结算款

62、的主要方式是拖延工程结算的确定时间。 在施工合同管理实务中拖欠工程结算余款不仅仅只涉及总承包人,相当程度上会影响到分包人、劳务分包人、材料供应商以及大量的农民工。因此,这一问题就不仅仅只是一个法律问题了,而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对逾期结算后果的约定予以法律上肯定,在司法解释中对逾期不结算视为确认的约定予以了肯定。 综上所述,虽然建设部107号文件和财政部和建设部369号文件具有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的规定,但是,若承包人与发包人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未约定适用该文件,不应视为已有相应约定。如果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本合同适用建设部107号文件或财政部和建设部369号文件,意味

63、着对逾期限不结算的视为认可的规定。3、竣工结算与工程款利息纠纷典型案例评析、竣工结算与工程款利息纠纷典型案例评析(1)、基本案情)、基本案情2004年5月15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与某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承建工业园一期某车间工程,合同价款暂估人民币1100万元,约定“工程应于2004年6月开工,应于2004年12月竣工,并达到约定的优良标准”。“承包人若不能按承诺工期完工,按工程总价的15%支付违约金。”“工程若达不能优良,承包人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150万元。”工程在2004年12月28验收,但未通过验收并责令整改。20

64、05年1月20日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了该工程的工程结算书,由于该工程尚未通过验收,工程结算尚在审计之中,工程进度款已付过合同约定比例,所以发包人只能在承包人整改完毕和审价结束后,才能按合同约定给付余下工程款。n承包人于2005年2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发包人以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结算书结算工程价款。为此发包人在积极应诉的同时,以承包人工期和质量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反诉。(2)、争议焦点)、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承包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以及被告的反诉是否成立,主要有以下几点:1)承包人在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是否有权向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竣工估算价款。2)若发包人对承包人提

65、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审核完毕,是否必然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3)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请时,什么情形可以反诉。(3)、简要评析)、简要评析a.承包人承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要求支付承包人承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工程款的前提。n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由承包人先按时保质地完成承建工程,后由发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特殊承揽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合同法在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

66、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且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说的更明确:“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因此,承包人承建的建设工程竣工合格是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b.发包人逾期未审核完竣工结算文件,并非必然视发包人逾期未审核完竣工结算文件,并非必然视为

67、认可结算文件。为认可结算文件。n在一般正常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应当结算。结算中,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审核或由发包人(或承、发包双方共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价。但是,由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往往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此时,承包人往往以发包人逾期结算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结算文件中形成的工程款数额,判令发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后果问题的规定。该条款规定

68、:“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适用该条款而使承包人所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要符合三个逐级层次的条件。第一个层次是:以“约定”为内容的前提条件。该约定必须明确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所附条件的内容(主要是约定答复的期限);另一方面是所附条件成就与否的法律后果(即明确约定:若逾期不签复,视为认可)。第二个层次是以“递交”为内容的必要条件。该必要条件的成就应注意以下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应迅速递交,因为递交时间是约定期限的起始点;另一方面承包人递交结算文件应当是书

69、面的。第三个层次是以“逾期”为内容的充分条件。该充分条件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二点:一方面发包人逾期答复不影响以结算文件作为决算依据的法律后果,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前,应有条件成就而取得权利或利益的希望。这种希望或可能性,在学理上,称为期待权。在条件成就后,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发生效力,不须再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其他行为,另一方面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对竣工结算文件的答复应是书面。所以,发包人逾期未审核完竣工结算文件,并非必然视为认可结算文件。c.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请时,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请时,一般情况下可以提起反诉。一般情况下可以提起

70、反诉。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是指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做出有利于自己裁判的请求。诉讼有三个要素:1)当事人。任何一个诉讼,均有提起诉讼的原告与被诉的被告;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做出裁判的对象,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承包人基于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的法律关系提出的要求发包人履行支付工程款的请求;3)诉讼理由。是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提起反诉要具有以下条件:1)主体条件。即必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2)时间条件。即必须在本诉法院受理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3)法院条件。即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本

71、诉法院提出;4)程序条件。即本诉与反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5)牵连条件。即必须是本诉与反诉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 所以,只要符合以上的时间条件、法院条件、程序条件,本案发包人是可以提起反诉的。 二、工程变更相关法规:二、工程变更相关法规: 1、工程变更相关法规的主要内容、工程变更相关法规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2、工程变更相关法规解读、工程变更相关法规解读(1)、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及法律性质的分析

72、)、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及法律性质的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公平合理是基于签订合同时的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条件等静态前提下的,合同中所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也是以此为基础的。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具有不确定性、周期长等特点,因此,在施工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这种静态的前提往往会因为工程发生变更而被打破,则有必要在新的承包范围、在新的设计标准或在新的施工条件等前提下,建立新的平衡,追求新的公平和合理,这需要事先约定权利和义务分配的程序来保证的。因此,施工承包合同与一般其他合同相比,处理变更事项的程序条款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无论在建设部与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体)(GF-1999-0

73、201)中,还是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中,在规定了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后均单独一章规定工程变更的处理,其目的就是为了在动态中更充分的、更全面地体现公平和合理。 工程变更的分类:工程变更的分类: A.按照工程变更主要来源之于以下几个方面:发包人为改变使用功能或基于客观条件等所提出的工程变更;承包人鉴于现场情况的施工条件或遇到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等而提出的工程变更;第三人出于相邻权而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单位为了修正或完善原设计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B.按工程变更的性质和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一般可将工程变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改变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的重大变更。例如结

74、构型式的变更、重大防护设施及其它特殊设计的变更等。第二类改变工程尺寸或工程质量的重要变更。例如改变标高、位置等。第三类是变更原设计图纸中明显的差错或遗漏,不降低原设计标准下的材料代换和现场必须立即决定的局部修改的一般变更。 而按工程变更的具体内容,一般可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也包括发包人提出的“新增工程”。工程变更与工程签证的关系及其本质:工程变更与工程签证的关系及其本质: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主要是以工程签证的形式来体现,所谓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工程变更而通过约定的程序对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损失赔偿等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75、从其性质上来看,应视为是原工程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工程款结算时的有效凭据。工程签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定性的确认,即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确认的签证;另一类则是既定性又定量、不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确定,而且对变更的事实所需要的费用和延误的时间予以确认的签证。静态的工程造价是签订合同时的工程合同价款,工程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动态的工程造价则是通过在工程合同价款的基础上以工程追加合同价款调整来实现的。工程追加合同价款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增加的合同价款。它们与工程竣工结

76、算价款的关系如下: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工程合同价款工程追加(或减少)合同价款工程追加合同价款工程设计变更增减的工程价款工程增减而引起的增减的工程价款施工条件变更增减的工程价款工程索赔的工程价款。(2)、工程变更价款计价中的法律规定)、工程变更价款计价中的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动态变化主要是通过工程变更形式来体现的,而工程变更往往通过工程签证来锁定的。就法律角度而言,工程变更签证应视为是对原工程承包合同的补充。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协议一致,可以变更或补充合同。 根据工程变更签证的具体程度,工程变更签证可大体分为三类。1)如果工程签证不仅对于发生的变更事实予以肯定,而且对于发生变更的费

77、用和延误的工期也予以确定,则按签证中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这类工程签证是最有利于维护承包人利益的,这种定量的约定,无论其与定额有什么差异,均是合法有效的。除非在规定的时期内,对方向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以“约定内容显失公平”为理由主张撤销或变更,并得到支持的除外。2)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定性的肯定,但未对变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予以定量的确认的工程签证。则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价款、工期、质量)是对应于施工合同承包前提的,所以,其关于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式并非自然适用于变更部分。所以,这类工程

78、签证的工程价款可以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工程签证从本质上讲就是一个补充的合同,而合同生效后,若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仍不能确定,则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当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是根据本地建筑业市场的建安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属于政府指导价的范畴,是推荐性规范,并非属于强制性规范。所以,当工程签证对价款没有确定,是参照而不是按照政府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进行计

79、价,并且是签订合同时而不是发生争议时计价。3)既没有对变更的事实予以定性的肯定,也没有对变更费用和延误的工期予以定量的确认,但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能确认实际发生工程量的,则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这种情况对承包人最为不利,没有工程签证明确肯定该变更的事实的发生,但承包人主张认为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多于合同或合同附件中列明的工程量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包人应当证明发包人同意或要求其施工时其他非书面的试图证明工程量的证据,只要经过举证、质证等程序后足以证明该证据所证明的实际工程量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性和关联性的情况,就可以作为计算

80、工程量的依据,否则就属于其自身超设计图纸施工或者质量未达到要求返工造成的工程量增加。如果定性问题解决后,定量问题即承包人在施工中实际付出的人工费和原材料费以及实际支出的其他费用,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综上所述,只要发生工程变更,就可能使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时的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就存在一个对变更工程价款的计价问题,因此,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不完全等同于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并且,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也并不自然适用于工程追加合同价部分的计价。对工程追加合同部分的计价原则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 (3)、工程变更签订程序中)、工程变更签订程序

81、中“送达送达”及及“默默示条款示条款”的分析的分析 从法律层面而言,工程变更签证,是一个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而对原施工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补充的过程。法律规定,承包人是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只有发包人可以进行设计变更,而发包人进行工程变更往往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单方式进行的,而承包人就该工程变更所涉及的工程价款往往以工程签证的形式要求发包人确认。这一切往往均与送达的概念连在一起。 司法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序向受送达人送交有关的文件的行为。法律所规定的司法送达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转交送达。6)公告送达。承发包双方在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中,应

82、用比较多的送达方式主要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当事人在用直接送达的方式时,应注意送达人不仅要取得曾经送过的证据,而且要取得曾经对方收到过的证据。即既要有“送”的证据,又要有“达”证据,并且均应注明“送”“达”的内容和时间等。在应用邮寄送达中,严格说,必须采用挂号邮寄,最好采用双挂号。在采用挂号邮寄中必须写明邮寄的内容。对特别重要、特别敏感的文件可采用公证加挂号的办法进行邮寄送达。如果碰到拒绝签收的行为,可采用“电信发传真”、“快递送来回”、“挂号办公证”等方式。如果确实送达了,但相对人就是故意不作明确表示,这种情况在施工实际中经常会碰到。为此,要充分利用默示条款。意思表示可以用两种方式,一种是以

83、语言或文字等可以记录的方式表示自已的意思,另一种方式是以自己的行为来表示意思即所谓的默示。以默示表示意思可以分为积极作为的默示和消极不作为的默示,消极不作为的默示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法律上很难承认这种消极的不作为的默示。只有两种情况下,法律上才予承认。这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另一种情况是双方当事人事前约定,在超过一定期间,若一方消极不作为的默示表示为某种特定的意思。其实也只有这两种情况下,消极的不作为的意思才能够予以确定。当事人为了避免一方不作明确的表示,可以在施工合同中规定不作为默示。而这种约定必须明确两点,一是期限,二是超过期限的默示所代表的意思表示。所以,施工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

84、,首先应当对施工承包合同通用条款中的默示条款有一个分类,一类是承包人默示的法律后果,一类是发包人默示的法律后果,建立默示后果的预警机制,做到“心中有数、落实到人、强调重点、防患未然”。其次,充分利用施工承包合同专用条款中双方自由协商约定的特点,对合同相对方可能出现的“三不”现象即“不答复、不签收、不表态”设计一套默示条款予以制约,或充分利用107号文和369号文中所规定的不作为默示的条款。3、案例及分析、案例及分析(1)、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2006年1月5日,某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案被告,以下简称“被告”)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经过公开招标投标与某一建筑工程公司(本案原告,以下简称“原告

85、”)签订了某商检大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商检大厦及裙房,建筑面积为31200平方米,工程造价暂估2818万元,开竣工时间为2006年1月10日和12月31日。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对建筑工程不很熟悉,前期划策不够充分,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比较多。同时,由于被告现场管理人员力量薄弱、管理能力有限等原因,被告对工程变更通知并非都是书面形式发出,对原告提出的变更工程价款的要求,也并非都明确答复。2007年1月30日,本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于是,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告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原被告对原设计图纸部分计价没有很大的矛盾,但是对原告提出高达350万元的工程变更部

86、分的工程价款双方矛盾很大。被告认为:一部分工程变更没有签证,所以不予确认;一部分工程变更虽有签证,但价格没有确定,应按原告工程量清单中相似的价格确定。而原告认为:只要被告要求或同意自己施工的,均应计价;对只确定工程变更而未确认计价标准的工程签证,其计价应按当地定额计价。由于双方对原告提出350万元的工程变更部分,能达成一致的只有100万左右,所以,2007年7月20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由于工程变更所增加的工程款350万元。 (2)、争议焦点)、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关于工程变更的量的确认和变更工程价款的计价问题。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点:1)如果没有签证来证明工

87、程发生变更,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施工的,该部分工程变更是否可确认以及如何确认;2)假设上述第一问题的答案是可以确认并以其他证据来确定其工程量的,那么其计价如何确定;3)如果工程签证只有工程变更的工程量的确认而没有具体计价的确定,法律如何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计价原则。(3)、简要评析)、简要评析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签订是基于一定的承包范围、一定的设计标准、一定的施工条件等静态前提下进行的,并以此来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具有不确定性等特点,在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这种静态前提往往会被打破。工程变更形式一般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增减工

88、程项目的变更。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式是对应静态前提条件的,而动态变化引起的工程造价的增减则以追加合同价款调整来体现的。二者存在以下等式关系: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工程合同价款工程追加(或减少)合同价款虽然有以上等式,但是工程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与工程追加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并非一定相同。又因为工程追加合同款的约定往往明确程度不够,所以就会产生本案件的工程造价的纠纷。a.工程签证对变更的事实和变更的计价标准予以明确约定,按约定计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此

89、,对变更部分的计价标准的确定可以与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例如,本案中的工程变更签证中的计价可以与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一致,也可以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只要双方合意,均是合法有效的。这类工程签证一般是最有利于维护承包人利益的,也是在工程竣工结算中争议最少的一种工程签证。 b.工程签证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确定,其计价原则是按当地的计价规定和标准进行计价工程签证从本质上讲就是一个补充的合同,而合同生效后对价款约定不明或未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

90、)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更加明确:“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当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是根据本地建筑业市场的建安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属于政府指导价的范畴,所以,这类工程签证的工程价款可以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

91、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所以,工程签证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确定,其计价原则上按当地的定额标准进行计价。 c.没有工程签证,只有其他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其计价原则是按当地的计价规定和标准进行计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所以,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或要求其施工的,并且该证据经过举证、质证后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这类证据可视为工程签证,可以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精神,这类情况的计价原则也可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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