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2019年税务师考试辅导之其他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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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页 第五章其他税种 目录 第一节 附加税与烟叶税 第二节 资源税 第三节 车辆购置税 第四节 关税 第五节 环境保护税 第一节附加税与烟叶税 一、 城建税纳税人 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 城建税税率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市区 7%,县城镇 5%,其他 1%。 特殊情况: 1. 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二税”的,按 受托方所在地(代扣代收地)适用税 率计算城建税。 2. 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经营地适用税率计算城建税。 三、 城建税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税额。 第2页 计税依据包括 计税依据不包括 1. 实纳及查

2、补的两税税额 2. 增值税出口退税中的 免抵税额 1. 两税的滞纳金、罚款 2. 减免的两税税额 3. 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四、城建税税收优惠 1. 对“二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 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 不予退(返)还。 2. 由于减免“二税”而发生的退税,应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建税;但出口退税,不退 还已经缴纳的城建税。 五、城建税征收管理 1. 纳税人直接缴纳“两税”的,在 缴纳“两税”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 代扣代缴的纳税地点:代扣代缴地。 (未代扣的回纳税人所在地 纳税) 3. 一般城建税不单独加收滞纳金或罚款;但如果纳税人缴

3、纳了 “两税”后不按规定 缴纳城建税,则可单独加收滞纳金或罚款。 六、教育费附加 计税规则同城建税,征收比例为 3% 七、烟叶税 1. 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单位 第3页 2. 征税范围:晾晒烟叶和烤烟叶 3. 税率:比例形式 20% 4.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X 20% 收购金额=收购价款+价外补贴 =收购价款X( 1 + 10%) 第二节资源税 、资源税概述 内容 增值税 资源税 征收范围 货物、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不动产 部分资源类货物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征收环节 各个流转环节 单一环节 征收方式 从价计征 从量、从价 扣税规定 购进扣税法 已税资源连续加工应税资源可扣税 计税依据 全

4、部价款+价外费用 不含运杂费 销售额换算或折算后计税 二、 资源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 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 含个体户,不含 其他个人。 第4页 三、 应税资源范围:境内天然初级资源 1. 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 不包括人造石油、成品油。 2. 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3. 煤炭:包括原煤和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不包括已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及煤炭制品。 4. 其他非金属原矿。 5. 黑色金属原矿。 6. 有色金属原矿。 7. 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卤水)。 8.

5、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四、资源税税率 从价为主,从量为辅 粘土、砂石、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五、资源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计税 方法 计税依据 从价 定率 1. 一般为销售额,但不含增值税和符合规定的运杂费 2. 视同销售情况下,为同类 平均价或组价 组价二成本X( 1 +成本利润率)十(1资源税税率) 3. 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 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 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第5页 4.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米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 精矿销售 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1.销售数量 从量 2.自用数量 定额 3. 一般水资源税:实际取用水量

6、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 实际发电量 六、已税产品税务处理 1. 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2. 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 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 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 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七、扣缴资源税规定 1. 扣缴义务人:收购 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含个体户,不含其他个人。 2. 收购已税产品不扣缴。 3. 适用税额税率标准 独立矿山或联合企业:本单位标准 其他单位:税务核定的标准 4. 代扣依据:收购数量 5.

7、代扣纳税地点:收购地 第6页 6. 扣缴义务: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 的当天 第三节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概述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新的车辆购置税法,原暂行条例废止。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为课税对象、 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 者征收的一种税。(买方税) 车购税:购置时交一次 车船税:持有时每年都交 二、 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 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 1购买自用行为 2. 进口自用行为 3. 受赠使用行为 4. 自产自用行为 5. 获奖自用行为 6. 其他自用行为 【提示】不包括购置销售行为。 三、 应纳税额计算 1. 税率: 第7页 比例税率 10

8、% 2. 计税依据 购买自用 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进口自用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 (1消费税税率) 1.进口旧车 发票凭证价格 2.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 3.库存超过 3 年的车辆 4.行驶 8 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 四、车辆购置税退税 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1.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 符合免税条件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提示】退货的:自申报之日起,按已纳税款每满 1 年扣减 10%计算退税额,未 满 1 年的全额退税。 第四节关税 一、关税概述 1. 关税是一种税收形

9、式:海关征收。 2. 征税对象是货物和物品。 3. 关税的征税范围是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国境、关境。 第8页 4. 关税是单一环节的价外税:关税完税价格不包括关税,但增值税消费税计税依据 含关税。 5. 纳税人: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 、关税分类 标准 具体内容 征税对象 1. 进口关税:最主要,有正税和附加税 2. 出口关税:很少 3. 过境关税:少见 征税标准 从量税、从价税、复合税、选择税、滑准税 选择税:物价上涨,适用从价税;物价下跌,适用从量税。 滑动税(滑准税):根据进出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增减进出口税率 的一种关税。价格上涨,采用低税率;价格下跌采用较高税率。 三、 进口

10、货物关税完税价格 进口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货物的 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该货物运抵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 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提示】进口货物运保费:实际支出或估算 1. 以一般陆、空、海运方式进口货物,运费按运费率计算,保险费可按照“ 货价加 运费”的 3%。估算。 2. 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境外边境 口岸价格的 1%计算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3. 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不再另行计入运费。 第9页 四、 出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 运至境内

11、输出地点 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 出口关税; 2. 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 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 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五、关税征收管理 1. 缴纳期限 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 2. 滞纳金计算 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滞纳金起征点为 50 元。 3. 关税补征和追征 关税补征,是因非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 关税补征期为缴纳 税款或

12、货物放行之日起 1 年内。 关税追征,是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 关税追征期为进出口货 物完税之日或货物放行之日起 3 年内,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节环境保护税 第10 排污费f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 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 环境保护税。第11 、税目:应税污染物 三、非直接向环境排放不纳税 1.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 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

13、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 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四、税率 1. 全国统一定额税 2. 浮动定额税:最高税额为最低税额的 10 倍 五、计税依据 应税污染物 计税依据 应税大气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 应税水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 应税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排放量 应税噪声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 1. 大气和水污染物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X单位税额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 (工业)噪声 第12 污染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提示 1】计税步骤 计算污染当量数一从大到小选取一污染当量数相加计税 【提示 2】每一排放口或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 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

14、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第一类和其他类,按污染 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 前五项征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 前三项征 税。 2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排放量二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 3. 应税噪声 工业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分贝数确定每月税额。 六、 计税依据的确定 1. 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 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 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 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 定的排污系数、

15、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LilyS会计师StlBlilykuaikao -手更新,耳限系此处购买,无售后保障更新查看朋右圈。 七、 税收优惠 (一)免税 第13 1.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 物的; 3.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 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16、;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减税 1.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 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2.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 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八、征收管理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2. 纳税地点: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 3. 纳税期限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4. 缴库期限 按季申报缴纳的,自季度终了之日起 十五日内申报缴税。 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十五日内申报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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