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奥会保险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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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致 函 中国第四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备委员会: 7 月 29 日,中国第四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圣火将在哈尔滨点燃。当本届特奥会的中国健儿向着光荣与梦想冲刺时, 将有人保黑龙江省分公司保险的保驾护航。 非常感谢特奥委对人保黑龙江省分公司的信任与支持。 我公司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和“忠诚服务,笃守信誉”经营宗旨。2003 年 11 月 6 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的成功上市,是中国人保改革发展的新起点。正建设综合性、多元化国际保险集团的人保公司, 正逐步成为国内领先、 国际一流的知识型、 现代化非寿险公众公司。 残疾人运动员在体育比赛中存在的风险系数更大, 他

2、们比正常人更需要我们的保障和关爱。我公司希望此次以自身的实力及丰富的承保、理赔经验,竭诚为本届特奥会提供全方位、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并与特奥委紧密配合, “铸金牌服务,为梦想护航” ,为本届特奥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人保财险客户服务电话 人保财险电子商务平台 顺祝中国第四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胜利召开! 此致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分公司 20xx 年 3 月 22 日 目 录 残奥会保险建议书 【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 5 20 20 5 5 5 ; ; ; ; ; ; ; . 第 1 部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人保财险公司概况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

3、份有限公司(PICC P&C)的前身是成立于 1949 年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股份制改造前是国内唯一一家国务院直属的国有独资财产保险公司。1997 年,公司被世界权威评级机构美国标准普尔评为安全级,在标准普尔按保费净收入排出的全球最大商业保险公司 (财产保险) 年度统计表中,中国人保名列第 20 位。目前,我公司与全球 100 多家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保持着密切的业务联系,是英国劳合社在中国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也是全球各大船东协会在中国的保赔通讯代理。2003 年 11 月 6 日,人保财险在香港成功上市, “保险第一股”在中国大地上诞生,标志着人保财险开始融入世界现代保险企业之列。改制后的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继承和发扬人民保险的优良传统,秉承“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宗旨,向建设成综合性、多元化国际保险(金融)集团的战略目标迈进。 中国人保财险立足本土,倾力打造民族保险业的万里长城。中国人保财险在半个多世纪的保险业务活动中,造就了一大批素质高、业务精、熟悉国内、国际财产保险承保、理赔、管理专业知识人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 1500 余人、获得英国皇家保险学会会员资格 (FCII、 ACII) 的员工达 100 多人。 中国人保财险辖下 4,357 个机构、网点遍及全国,形成了强有力的销售网络和服务网络,足以支撑全国范围的“通保通赔”与“异地出险、就地理赔”等保险增

5、值服务。人保财险承保、理赔、风险评估等方面技术先进,是中国民航联合保险机队唯一承保人,也是航天保险的首席承保人,在航空航天、核电站、能源、远洋运输、大型工商企业、政府采购等重要保险业务领域,具有国内领先的技术优势。截至 20xx 年底,中国人保财险拥有中国非寿险市场75%的客户,还拥有我国非寿险业规模最大且系统、完整、连续的业务数据库,这为公司开发产品、开展个性化客户服务奠定了坚实基础。 2005年9 月15日中国人保财险与北京奥组委签订正式协议,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保险合作伙伴。 “铸金牌服务,为梦想护航” ,百年奥运与中国人保财险品牌的融合,为公司发展创造了难得机遇。 在 50 多年的

6、发展历程中,中国人保财险以其良好的信誉和优质的服务,在国内外享有盛誉,培育了独具特色品牌优势。在非寿险领域, 代表着: 遍布全国的服务机构网点 24 小时快速反应的保险服务网络 全方位的周到保险服务 雄厚的多专业技术人才储备 丰富的非寿险领域承保理赔经验 承保能力最大的国内财产保险企业 偿付能力最强的国有控股保险公司 资本市场信誉卓着的公众公司 我公司愿与您精诚合作,共享人保财险公司独步非寿险保险领域雄厚的优势资源。 人保公司财产险最大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 最大承保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 不得

7、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2004年,人保公司资本金为亿元人民币,公积金为亿元人民币。按照上述规定,人保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的最大自留额约为亿元人民币。 在运用法定分保、合同分保和临分后,人保公司在一般风险项目上所能提供的最大承保能力约为人民币60亿元,具有国内最大的承保能力。 偿付能力 按照中国保险法规要求,人保公司 2004 年须保持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亿元人民币, 而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计算的人保公司实际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115%(按照中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口径计算) 。 因此,我公司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能应付

8、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人保财险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质) 资产状况 人保财险公司近 3 年资产状况较为良好,资产总量稳步上升。其中,2001 年末实际资产为亿元,资产负债率为;2002 年末实际资产为亿元,比上年增长%,资产负债率为;2003 年末实际资产达亿元,比上年增长 18%,资产负债率为。 准备金 人保财险公司 2003 年年末各项准备金为亿元,比上年增加亿元,增长%。 2002-2004 年人保公司准备金一览表 单位:亿元人民币 年度 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赚保单准备金 合计 2002 2003 2004 第二部分 残奥会风险认识及风险管理策略 核心风险 根据国家及残奥委的相关机构的要

9、求以及我们对残奥会综合自然灾害、 人为操作、意外事故等因素引发的风险状况进行的专业分析, 我公司认为残奥会面临的核心风险主要包括: (a) 人身风险 本届残奥会作为规模宏大、影响深远的重要运动赛事,参与的中外人员数量庞大,涉及事项众多,容易发生各种意外事故而发生相关人员人身伤害、护理、遣返、诉讼等风险,对于这些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风险需要谨慎对待。主要涉及人员包括: - 运动员和教练员 - 裁判员 - 官员 - 特邀代表 - 赛场新闻记者 - 残奥村内和赛场内的志愿者、医护、服务人员 - 开幕式演职人员及观众 - 残奥委工作人员 - 其他残奥会相关人员 (b) 财产风险 根据残奥会的性质和影响,

10、应谨慎处理体育赛事场所内财产如固定场馆、临时性建筑、可移动器材、机动车辆、重要转播设施、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太阳能装置及残奥会相关计算机资料等的损坏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c) 责任风险 一是职业伤害风险。承保教练员、训练员因其职业行为造成的对他人的伤害而承担法律责任时,所要进行的经济赔偿的风险; 二是组织者和政府官员的法律责任风险。赛事期间发生第三者人身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支出,残奥委负有赔偿责任。 (d) 恐怖活动风险 鉴于残奥会的重要国际影响和特殊性质,我公司有选择地为残奥委提供恐怖活动保障,双方协商指定责任限额。我们希望与残奥委讨论这种风险,以便我们可以为残奥会量身

11、定做保险方案。 (e) 赛事延迟风险 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如暴雨、洪水、停电、停水、器械损坏、供给不足等原因造成赛事延迟,致使残奥委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风险管理策略 对于残奥会这种重大国际赛事的保险计划,一个精心设计和组织的保险实施策略是其极其重要的。 残奥会的内在风险要求一个成功的保险安排要包括如下三个主要部分: 完整的团队解决方法 保险安排的掌控 创造缩减保险成本的功效 (a)一个完整的团队解决方法要求残奥委与我公司建立伙伴关系,共同成就一个高效的保险安排。相关各方之间持续、紧密地互动以及对残奥会保险费用预算清楚明确的理解都是十分重要和必须的。我公司的目标是获取广泛而精确投保信息,因为:

12、投保信息越明确就意味着越合理的保险费支出。 。 (b)实施策略的第二部分强调对保险安排的掌控。在我们保险安排过程中,我们为残奥会项目慎重考虑如下因素: 公司的服务计划: 赔案处理,安全及损失预防服务 公司服务小组: 在处理同类大型风险方面的专业技能及经验 再保险策略(如适用) 我们要强调的是要就以下各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服务计划将包括什么内容 哪些人士包括在服务小组里 根据保单要求而制定的特殊保险措辞。 (c)通过残奥委对我公司保险安排过程的掌控,目的是促进彼此精诚协作,实现双赢,以为残奥委确定最好的保险条件和相应的最优惠的保险费支出。 总之,我们的保险安排战略具有三重目标:合作、高效和控

13、制。我们坚信这三个理念的有效运用会给残奥会带来最有利的保险及风险管理安排。 第 3 部分 残奥会保险方案具体条件与报价 残奥会保险计划设计理念: 在进行保险具体条款设计时,我们主要遵循以下理念: (a)充分满足残奥会的特殊风险状况及相应的保险要求; (b)易于各方理解和执行、符合法律要求的保险条款- 采用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的、国内市场通用的人保条款作为保单主体。另外根据残奥会的实际需要设计附加条款; (c)控制保险成本,减轻残奥委的财务压力; (d)保险期限的解决方案:我们已经知道自 年 月 日起残奥会正式开幕至 年 月 日止残奥会闭幕,历时 天,目前残奥会正在进行准备工作,考虑

14、到残奥会的保险期限短、风险集中的特殊性质,我公司将为残奥会量身制定最适合的保险费率。 1. 2. 具体建议的保险险种及条件 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责任范围:残奥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官员、特邀代表、赛区信号技术人员、兴奋剂检查官、电视转播工作人员、人工消雨人员、境外嘉宾、翻译、新闻记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烧伤的,均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给付。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后,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我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在扣除人民币 100 元免赔额后,可以按 80%的比例获得医疗保险金的补偿。 赔偿限额: 伤残及烧伤每人赔偿限

15、额参照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及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死亡每人赔偿限额 万元人民币(RMB )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限额 万元人民币(RMB )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以主险保险金额的 20%为限,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保险期间:从残奥会开幕日( 年 月 日)零时起至残奥会闭幕日(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被保险人:残奥委或残奥委可能指定的其它方(条件是该其它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险利益) 。 。 保险费率: 保 险 费: 扩展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2.运动会综合责任保险 责任范围: 残奥会期间在残奥委指定赛事场所范围内由于意外事故造

16、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费用,依法应由残奥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公司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万元人民币(RMB ) ,其中人身伤害每人赔偿限额 万元人民币(RMB ) ,财产损失每人赔偿限额 万元人民币(RMB )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限额 万元人民币(RMB ) 。 保险期间:从残奥会开幕日( 年 月 日)零时起至残奥会闭幕日(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被保险人:残奥委或残奥委可能指定的其它方(条件是该其它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险利益) 。 免 赔 额 :第三

17、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 元。 保险费率: 保 险 费: 扩展条款: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附加客人财产责任条款 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附加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附加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附加建筑物改动责任条款 附加停车场责任条款 附加电梯责任条款 附加游泳池责任条款 附加恐怖活动条款 3.雇主责任保险 责任范围:残奥会志愿者、开幕式彩排人员、开幕式全民健身展示人员和残奥会筹委会工作人员在从事与残奥会有关的业务工作时,因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照劳动合同和中国法律,须承担的医疗费及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从残奥会开幕日( 年 月 日)零时起至残奥会闭幕

18、日(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赔偿限额:每人每次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万元人民币(RMB ) ,每人每次医疗费赔偿限额 万元人民币(RMB )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限额 万元人民币(RMB ) 。 。 被保险人:残奥委或残奥委可能指定的其它方(条件是该其它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险利益) 。 投保人数: 保险费率: 保 险 费: 4.财产保险一切险 责任范围:残奥委指定的财产及费用,包括固定场馆、机械设备等相关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我公司负责赔偿。另外经鉴定并确定价值后,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金银、珠宝、艺术作品等也可

19、作为保险财产。 定 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保险期间:从残奥会开幕日( 年 月 日)零时起至残奥会闭幕日(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赔偿限额:财产损失累计赔偿限额 万元人民币(RMB ) 。 被保险人:残奥委或残奥委可能指定的其它方(条件是该其它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险利益) 。 免 赔 额:每次事故 RMB500 元或每次事故发生损失金额的 5%,两者以高者

20、为准。 短期保险费率: 保 险 费: 扩展条款: 盗窃险条款 碰撞条款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专用费用条款; 清除残骸费用条款; 保险金额自动恢复条款; 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自动喷淋水损条款; 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错误和遗漏条款; 增加保险资产条款; 建筑物变动条款;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临时移动条款; 重置价值条款; 运输条款; 预付赔款条款(损失金额的 50%,30 天内) ; 财产保险地震责任扩展条款; 其它特别约定。 5.一般机动车辆保险 责任范围:残奥委所属车辆包括征用、募集到的服务用车,在赛事期间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故造成的车辆损失, 以及因此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

21、财产直接损毁, 依法应当由残奥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我公司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从残奥会开幕日( 年 月 日)零时起至残奥会闭幕日(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赔偿限额:车辆损失赔偿限额以新车购置价为准,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为 5100 万元。 被保险人:残奥委或残奥委可能指定的其它方(条件是该其它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险利益) 。 投保车辆台数: 保险费率: 保 险 费: 扩展条款: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盗抢险条款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自燃损失险条款 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附加换件特约条款 救助

22、特约条款 摩托车保险条款 特种车辆保险条款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不计免赔额特约条款 6.货物运输险 责任范围:对于所有材料、设备、器械、零备件和其他物品从投保货物离开承包商或供货商在世界上任一地点的场所之时开始,至到达并卸至项目设施场地的运输途中的所有一般及惯常的可保风险,包括战争、罢工、骚动及内乱风险的保险。 保险金额:对任一次运输或任一地点,相当于投保货物购买价的 110%,但不低于投保货物的全部重置价值(包括运费和保险费) 。 保险形式: 本保险应采用开口保单形式进行, 对每一笔投保货物将不发单独的保险单。 被保险人:残奥委、供货商和残奥委可能指定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他方拥有或可获得在此

23、保险项下的可保险利益) 。 每一运输工具赔偿限额: RMB100,000, 保险费率: 保 险 费: 方案选择 以上为各类与残奥会有关风险的保险险种及相关保险知识。然而,根据我们对残奥会风险状况的了解,在具体险种组合上我们认为残奥会可以考虑如下选择: 方案一:如残奥委需要购买所有的与残奥会有关的保险保障(共七个险种) ,则预计总体保险成本可以依照下表参考计算: 方案一 全面保障 单位:人民币 保险险种 保险期限 (起止期) 投保情况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预计) 保险费率 保险费 备注 运动会综合 责任险含附加险 雇主责任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及附加意外医疗保险 财产保险一切险含附加险 机动车辆

24、保险含附加险 货物运输保险 (水、陆、空) 赛事延误保险 总 计 方案二: 如前文分析, 我们认为, 残奥委可以暂不考虑购买残奥会有关赛事延误保险。而有关货物运输保险及恐怖活动保险可能根据实际情况,一般由供货方购买。在这种情况下,预计保险费用成本可以参照下表计算: 方案二 综合保障 单位:人民币 保险险种 保险期限 (起止期) 投保人数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预计) 保险费率 保险费 备注 运动会综合 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及附加意外医疗保险 财产保险一切险含附加险 机动车辆保险含附加险 总 计 方案三:如考虑到残奥委已经安排了完善的合同条款,有效的转移了大部分财产风险给有关责任

25、方,且不承担对运动员、教练员等相关人员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责任情况下, ,则残奥委目前所需要安排的基本保险保障包括:运动会综合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预计保险费如下表所示: 方案三 基本保障 单位:人民币 保险险种 保险期限 (起止期) 投保人数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预计) 保险费率 保险费 备注 运动会综合 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 机动车辆保险含附加险 总 计 请注意以上方案一和方案二中提出的保险成本估算(费率)是基于诸多目前尚不确定因素(如人数、财产金额、保险责任限额尚未最终确定等)的初步报价。人保黑龙江省分公司希望能就以上方案进一步与残奥委以及有关方面进行细化探讨, 以确定最终的保险条件和成本。

26、 第 4 部分 人保黑龙江省分公司服务经验 参与承保的同类项目活动名单 (1)第十届冬季运动会(独家承保,保险费 200 万元;保障金额 亿元) (2) (3) 重大项目的承保、理赔等服务经验 (1)承保经验 人保财险公司在 50 多年的经营中,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有力的保险保障和优质的保险服务。作为长期保持国内财产险市场 70%以上份额的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公司承保了国内绝大多数的可保财产,始终占据着中国保险市场的主导地位。近两年来人保财险黑龙江省分公司以独家或主承保人的身份承保了*等各类项目。 人保财险公司在重大体育赛事保险领域同样具有丰富的承保经验。 (2)理赔经验 承保项目名称 承保险种

27、 保额(单位:元) 在大型活动项目的承保理赔过程中, 人保财险公司通过大量的赔案处理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理赔服务措施,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特别是对涉及面广、风险发生频率高的赛事项目保险理赔方面,人保财险公司更具实力。 下表列举了人保财险公司承保的部分发生重大赔案的理赔情况: 时 间 赔 案 赔款金额 人保财险公司在奥运会项目上的参与 除以上优势之外,人保财险公司在奥运项目上始终抱着积极参与意识。 在北京市成功获得奥运会举办权后, 人保财险公司就根据 “支持奥运、 服务奥运,以全新理念和方式做好奥运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专门成立了奥运保险指导小组,由公司高级领导担任负责人,并且在北京分公司成立了

28、奥运工作小组,负责奥运场馆保险工作。 同时,人保财险公司也与北京市政府、国家体育总局和北京奥组委进行了广泛的接触,与有关方面与领导,建立了良好的联系渠道。 2002 年 7 月,人保财险公司在北京组织举办了“奥运保险国际研讨会” ,北京奥组委、保监会,人保财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MARSH、AON、WILLIS等各方受邀出席会议,做了主题发言。 2002 年 11 月,受英国、法国和希腊政府邀请,由北京市计委刘志副主任带队,人保财险公司奥运保险考察小组成员、财产险部总经理谭启俭和工程险处处长彭钢、国家开发银行行长助理赵建平、投资业务局局长狄卫平等组团赴伦敦、巴黎、雅典考察,汲取在奥

29、运场馆建设融资、建设、风险管理、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成功经验。 2002 年,人保财险公司为盐湖城冬奥会中国代表团、韩国釜山亚运会中国代表团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险。 2003 年 1 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被北京市计委正式指定为奥运场馆保险顾问。并参与了市发改委组织的奥运场馆招标中有关保险内容的评标工作。 此前人保财险公司还协助发改委在场馆建设项目法人招标中设计了涉及包括建筑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在内的 12 项保险的方案。 人保财险公司于2003年12月承保了北京奥运场馆之一国家游泳中心土方及基础处理工程保险。2004 年 4 月,人保财险公司为国家游泳中心项目出具暂保单。第 5 部分 人保黑龙江省分公司服

30、务范围与承诺 理赔管理服务 (1)建议的理赔程序及理赔所需相关资料 理赔服务流程图: 出险报案 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 被保险人可通知我公司保险服务工作小组任何人员或就近拨打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 95518,我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将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查勘、定损。 现场查勘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我公司将根据灾害事故发生、发展及现场查勘情况,配合被保险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施救方案,并协助实施。 我公司严格执行 365 天、24 小时受案值班制度。接到事故通知后,根据距电厂出险报案 现场查勘 事故原因分析 鉴定损失 收集资料 理赔核算 支付赔款 收到赔款 残奥委 我公司 接受报案 的距离不同,我公司现

31、场服务小组的有关人员将于 5 分钟至 30 分钟内赶到现场。必要时,省公司将派员在最短的时间内抵达现场。 事故原因分析及损失鉴定 我公司对事故损失的确定,将保证做到准确、合理。若案情复杂、定损困难或损失的标的涉及到较强的技术性或金额较大时, 我公司将聘请有关部门的专家或工程技术人员协助做技术鉴定,并聘请专业理算人、公估人进行损失认定。理算人将出具现场查勘报告、事故发展报告及损失原因和定损报告,并提供给保险双方。 (2) 理赔服务的时效性 我公司承诺在收到所有必须、有效、真实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后,尽快缮制赔案,并在损失金额确定后的以下有效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10 万元以内赔案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32、10-100 万元以内赔案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大于 100 万元赔案 7 个工作日内支付 预付赔款 对属于保险责任内的事故,当估赔金额超过 100 万元,赔款金额一时难以确定时,根据贵公司书面申请,我公司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估损金额的 50%预付赔偿金,以帮助贵公司电厂及时恢复生产。 我公司收到所有必须、 有效、 真实的文件和资料后,迅速缮制赔案, 赔款金额一经最终确定, 本公司将在之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赔款。 小额赔款的处理方式 对估损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财产损失事故,为了不影响贵公司的正常经营,在通知我公司的同时,贵公司可立即进行固定资产的修复或更换,或对受损的流动资产进行整

33、理,对于更换或整理后的受损部分要予以保留, ,事后我公司根据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据实赔付。 (3) 赔款支付违约责任 人保财险黑龙江省分公司承诺: 1如我公司愈期支付赔款,在赔款支付的同时赔偿贵公司因此引起的利息损失。 2本招标文件同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我公司违反本招标文件或保险合同中规定赔款支付的有关条款,贵公司可追究我公司的相应法律责任。 风险管理服务 我公司将加强对承保项目的风险管理,与贵公司共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尽可能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损失。我公司将提供如下风险管理服务: 在贵公司的配合下,由我公司对残奥会在承保期内进行一次现场查勘,并提交风险查勘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

34、风险管理意见,督促并协助残奥委落实风险管理方案和安全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费用由我公司负责承担。 根据残奥会需要,配合开展保险宣传,提高相关人员风险防范意识。 随时听取残奥委对风险管理的要求和意见,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予以反馈。 与气象、水文、地震等部门联络,建立气象及地震灾害预警系统,为残奥会提供灾害防御服务。 关于日常服务的承诺 人保财险公司的理赔方针和服务理念 经营理念: “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 理赔工作方针: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1)组建专门残奥会赛事保险服务团队 对于本届残奥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从机关到基层各级公司均十分重视,对残奥会进展情况一

35、直给予高度关注。为了做好残奥会的保险服务工作,人保黑龙江省公司专门为残奥会保险项目成立了赛事服务团队。 组建赛事服务团队的原则和目的 人员挑选原则 目的 负责赛事的主要领导必须参加 通过决策的高效率和权威性,保证服务的高效性和服务质量 参加者必须有丰富的保险经验 确保优质服务和服务的技术含量 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懂得项目技术特点的人员参加,保证保险服务的科学性 项目服务团队将遵循科学、高效、全面、优质的原则为残奥委提供保险服务。服务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承保方案的制定 项目的风险管理 防灾防损服务 承保和理赔处理 现场服务 培训服务 赛事服务团队的构成 残奥会赛事保险服务团队由赛事领导小组

36、、赛事工作小组、现场服务机构组成。赛事服务团队的构成、职责及关系如下图: 各机构主要职责 赛事领导小组: 残奥会保险服务的决策机构。 协调赛事工作组内的各项工作和各级公司、各个部门的关系,以使赛事工作组高效运作。 参与残奥委相关重要活动,虚心听取残奥委的意见和建议。 监督整个保险服务过程。 赛事工作小组: 负责保险方案和承保条件的设计或审定。 提供保险咨询服务。 参与风险管理工作。 现场服务机构: 负责承保过程中与残奥委及保险顾问的联络沟通。 负责残奥委保险服务工作的日常联络。 负责听取残奥委等相关方对残奥会保险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参与赔案处理工作。 赛事服务小组人员情况(详见第六部分) (2

37、)关于持续服务的承诺 在人保财险公司向残奥会提供保险服务过程中,特设计以下措施,保证服务的延续性: 人保财险公司将通过文件的方式,确认赛事工作小组为保险合作期间的专门机构,并明确各小组的职能。 人保财险公司承诺,如果赛事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发生变动,将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同时,将接替人员的工作经验、简历和联系方式及时告知被保险人。 关于风险管理服务的承诺 人保黑龙江省分公司将加强对承保赛事的风险管理, 与残奥委共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尽可能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损失。 防灾防损措施及建议 1、 实行定期风险检验制度 要求现场服务机构对残奥会风险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定期进行现场查勘,对发现的安

38、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督促并协助相关工作人员落实风险管理方案和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2、 做好重要节点的风险控制工作 在对残奥会不同标的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预防措施,如在雨季重点做好暴雨、突发性洪水等原因引起重大损失的防范工作;采取不同措施,降低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3、召开相关风险管理会议 我公司将与残奥委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加强安全施工和防范风险工作。 4、设立风险管理组织 我公司将与残奥委及保险顾问公司协商,在保险期内,共同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始终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风险管理理念,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法,推行赛事风险管理,并细化相关的风险管理职能,我公

39、司可派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参与其中。 关于理赔服务的承诺 (1)及时现场查勘 人保黑龙江省分公司将发挥机构网络优势, 接到报案后将立即赴事故现场进行查勘,核实出险时间、地点、涉及人员、经过、原因、损失程度及金额,协助被保险人进行施救。如损失严重,我公司将组织专门理赔工作小组,必要时聘请保险公估公司进行检验和定损。 (2)重大赔案预付赔款 对属于保险事故、超过 100 万元赔款的重大赔案,若金额一时难以确定,人保财险公司可在估损金额的 50%以内单独先行预付赔款,以帮助残奥委解决财务资金周转问题。 (3)专业的理赔机构设置 理赔机构领导: *:人保黑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 手机: *:人保黑

40、龙江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联系电话: 手机: 理赔机构设置为:人保黑龙江省分公司理赔/客户服务中心: 总经理:* 联系电话: 手机: 副总经理:* 联系电话: 手机: 24 小时保险理赔及服务专线电话 95518 人保黑龙江省分公司的服务措施和承诺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 我们相信,通过人保黑龙江省分公司的专业技能、服务精神及公司的雄厚实力,我们推荐的保险方案以及服务承诺能够充分满足残奥会的风险管理需求, 最大限度的保障残奥委的利益。 人保黑龙江省分公司愿携手中国残奥委,铸金牌服务,为梦想护航,希望能为我国残奥会的胜利召开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 6 部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小组 领

41、导小组成员 组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职称。*年毕业于*,随后加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至今,从事保险工作*年,具有丰富工作经历。历任*。具有丰富的保险业务经营和管理经验。联系电话:* 副组长:* 简介* 副组长:* 简介 都加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大型商业风险保险部总经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承保管部总经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再保险部总经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理赔管理部总经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经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42、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大型商业风险保险部总经理 现场服务小组成员 组长: * 联系电话: 手机: 副组长:* 联系电话: 手机: 成员: *: 职务 联系电话: 手机: 第 7 部分 附件 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 16 周岁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 75%以上,且投

43、保人数不低于 8 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简称给付表一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

44、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 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简称给付表二 )所列烧伤

45、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烧伤、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46、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

47、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

48、度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须在合同订立时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

49、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性增加时, 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 自职业变更之日起, 就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 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

50、分类其危险性增加并未依本条第一款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出具批单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后,方可生效。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予以

51、起保, 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于收到投保人的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书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其终止保险责任 (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 ,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 8 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四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

52、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五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 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

53、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

54、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五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

55、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八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56、。 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通知书; (二)保险单;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

57、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在本保险合同中,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

58、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度,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

59、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约定的人体部位, 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 头部、 躯干及四肢部。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己被艾滋病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潜水:指以辅助

60、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0%)。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 第一条

61、 本保险合同是一年期人身意外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的附加合同。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所述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90 天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 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 100 元

62、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 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 15 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 90 日为限。 (三) 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等;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

63、、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六)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以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20%为上限, 且最高不能超过 50000 元,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索赔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金

64、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4、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病历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5、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 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 第六条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运动会综合责任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

65、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

66、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于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上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 2000 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67、不在此列。 第五条 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国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二 不洁、 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 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三) 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 (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 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

68、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第六条 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在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

69、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 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

70、, 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十三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选用合格的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的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状态。同时,应遵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

71、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 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终止本保险。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辨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八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 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所含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

72、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九条 保险人根据以上第二条保险责任的规定对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夫支付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裁决书,由保险人认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保险人认为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做出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 第二十二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

73、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索赔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事先有特别约定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法院进行。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生效后,

74、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 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 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 附加客人财产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住宿的客人所携带的物品(包括送洗的衣物) ,因意外事故或被保险人过失行为或遭受外来抢劫所致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客人现金、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须交由被保险人保管,否则,该类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责任免除 (一) 住宿客人因违反安全规定携带危险物品造成物品本身及其自己财产在被保险人营业处所内的损坏; (二)住宿客人自带机动车辆

75、整车或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损失; (三)因住宿客人自己或其家属、随从或来宾的故意行为造成自己财产的损失; (四)因住宿客人间的斗殴或破坏行为造成彼此的财产损失; (五)住宿客人所携带的违法物品、动植物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三、赔偿限额及费率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 万。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费率为运动会综合责任险基本费率 的 。 四、运动会综合责任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游泳池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

76、,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寄存于保管柜中的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一)游泳者在泳池内因互相打闹、嬉水造成意外伤亡; (二)存放于衣物保管柜中的现金、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的损失; (三)游泳者故意行为致使其保管柜中衣物及其它物品的损失。 三、赔偿限额及费率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 。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费率为运动会综合责任险基本费率的 。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

77、险人应保证在游泳池开放使用时有合格救生员值勤。 五、运动会综合责任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出租人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 被保险人出租的房屋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二)因暴雨、雷击、积雪而突然倒塌; (三)因年久失修发生突然倒塌; (四)在维修、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二、责任免除 (一)因被保险人或房屋租用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因意外事故造成租用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因出租房屋的水管破裂致使水流外溢造成第三者的人身

78、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在维修、安装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疏忽、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但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行为不在此列。 三、赔偿限额及费率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 。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费率为公众责任保险基本费率的 。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做好对出租房屋的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工作。 五、公众责任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电梯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必须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由于下列原因造成

79、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坠落; (二)电梯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 二、责任免除 (一)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电梯本身的损坏; (二)劳动管理部门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 (三)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电梯超载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被保险人义务 (一)必须遵守政府有关电梯的法令条例和设备使用的各种规定; (二)按时对电梯进行检查、保养、维修等工作,并接受劳动部门的检查; (三)操作非自动电梯的人员必须持有安全操作证,被保险人应定期对操

80、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检查。 五、运动会综合责任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三、赔偿限额及费率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 。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费率为运动会综合责任险基本费率的 。 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或其他列明场所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损坏和坠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安装单位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81、行为; (二)未经政府部门许可的装置; (三)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超负荷所引起的损失,正常的机件故障与损耗; (四)广告、霓虹灯及其它装饰装置物本身的损失及加固、维修、重新制作和安装的费用; (五)因政府部门命令拆毁及在修理、移动及安装过程中的损坏。 三、赔偿限额及费率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费率为运动会综合责任险基本费率的 。 四、运动会综合责任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保险责任: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

82、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裂地卤范围内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 饮料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消费标准的食品或饮料。 恐怖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明细表中列明的经营场所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负的赔偿责任。 附加停车场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停车场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包括车辆的失窃)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负责赔偿。

83、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三)受本车货物撞击; (四)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本身故障; (五)因停车场缺乏应有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措施。 三、赔偿限额及费率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 。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费率为运动会综合责任险基本费率的 。 四、运动会综合责任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建筑物改动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因被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动

84、、 维修或装修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建筑物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 (二)对所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或设备的改变和维修,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三、赔偿限额及费率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费率为运动会综合责任险基本费率的 。 四、运动会综合责任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85、 附加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锅炉(必须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本身内部压力产生爆炸,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一)因爆炸等原因造成锅炉本身的损坏; (二)劳动部门规定应报废的锅炉或提出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 (三)根据法律和合同由供货人和制造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 (四)爆炸责任事故发生后引起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五)恶意行为者的人身残废或死亡。 三、赔偿限额及费率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 。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 明细表中列明的

86、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费率为公众责任保险基本费率的 。 四、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政府有关锅炉的法令和设备使用的各种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检验,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 (二)被保险锅炉必须由持有合格证书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被保险人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操作教育和检查。 五、公众责任保险单所载其他条 附加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拥有的车辆在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在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一)

87、非被保险人拥有的车辆或进行与经营无关的装卸所引起的损失; (二)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装卸车辆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在车辆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在车辆装卸过程中发生货物失窃; (六)货物因水湿或包装不善、违章装载造成损失; (七)货物的自然损耗及其本身的缺陷、短少; (八)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本身的损坏; (九)在装卸易燃、易爆物品过程中因爆炸和燃烧造成的损失。 三、赔偿限额及费率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 。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

88、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费率为公众责任保险基本费率 的 。 四、公众责任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对象范围 第一条 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和徒工) ,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

89、, 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条 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 ,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

90、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 (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

91、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 (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赔偿限额 第五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最高金额。 五、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具体的风险情况参照费率表确定具体适用的费率,以赔偿限额乘以费率计算出被保险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六、保险期限 第七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理续保手续。 七、赔偿处理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 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有效

92、单证材料。保险人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人应当在十日内支付赔款结案。 第九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发生伤、残、亡的雇员按下列标准赔偿: (一)死亡、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保单所附伤残赔偿额度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出险员工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付。 (二)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院证明,每人天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赔偿工伤津贴, 工伤医疗期满或确定伤残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 1 年。如经过医疗机构诊断确定为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一)款确定赔付金额,与应付工

93、伤津贴合并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三)医疗费用:保险人赔偿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以300 元为限)及非自费药费部分。但不包括受伤员工的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员工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承保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 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个人的上述各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依法或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每人的各项赔偿金额。 死亡和伤残赔偿不得兼得,且与医疗费用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第十条 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该

94、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对医疗费、工伤津贴、诉讼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当被保险人实际员工人数超过投保人数时, 除因工作性质需要在征得保险人同意按人数进行约定投保的, 保险人按照投保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进行赔偿以外,对按雇员名单投保的,保险人只对列入雇员名单的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二年。 八、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

95、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 如果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中保险事项发生变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在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调整保费,否则保险人对由此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一)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七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并协助保险人进行调查核实; (二)在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事项作出的承诺、提议或付款的表示,保险人概不负责; (三)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

96、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 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 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任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九、总则 第十八条 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第十九条 保单终止 本保险单在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后自动终止,保险人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条 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于本保险单已生

97、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保险人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第二十一条 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此次索赔的所有权益。 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人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 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

98、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 有关本保险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司法管辖 本保险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财产一切险条款 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 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 艺术作品

99、、邮票; (四) 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 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 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 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 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 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

100、、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 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四) 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 (五)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 (六)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

101、七) 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八) 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九) 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十) 固定在建筑物上的玻璃破碎; (十一)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 (十二) 公共供电、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 (十三)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四)

102、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五)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十六)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 (十七)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赔偿处理 (一) 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 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

103、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 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 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与物质损失赔偿金额之和以受损的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 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

104、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 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七)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 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

105、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 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 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 保单无效 如果被

106、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 错报、 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 则本保险无效。 (三) 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 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 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

107、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 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 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七) 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 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 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 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

108、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 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九九四年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

109、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

110、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

111、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

112、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 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13、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 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 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

114、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般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

115、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火 车 、汽 车)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陆运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复、出轨或在驳运过

116、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 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 陆运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 、 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 ( 四 ) 被 保 险 货 物

117、 的 自 然 损 耗 、 本 质 缺 陷 、 特 性 以 及 市 场 跌 落 、 运 输 延 迟 所 引 起 的 损 失 或 费 用 。 (五)本 公 司 陆 上 运 输 货 物 战 争 险 条 款 和 货 物 运 输 罢 工 险 条 款 规 定 的 责 任 范 围 和 除 外 责 任 。 三 、 责 任 起 讫 本 保 险 负 “ 仓 至 仓 ” 责 任 , 自 被 保 险 货 物 运 离 保 险 单 所 载 明 的 起 运 地 仓 库 或 储 存 处 所 开 始 运 输 时 生 效 , 包 括 正 常 运 输 过 程 中 的 陆 上 和 与 其 有 关 的 水 上 驳 运 在 内 , 直

118、至 该 项 货 物 运 达 保 险 单 所 载 目 的 地 收 款 人 的 最 后 仓 库 或 储 存 处 所 或 被 保 险 人 用 作 分 配 、 分 派 的 其 他 储 存 处 所 为 止 , 如 未 运 抵 上 述 仓 库 或 储 存 处 所 , 则 以 被 保 险 货 物 运 抵 最 后 卸 载 的 车 站 满 60 天 为 止 。 四 、被 保 险 人 的 义 务 被 保 险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的 应 尽 义 务 办 理 有 关 事 项 , 如 因 未 履 行 规 定 的 义 务 而 且 影 响 本 公 司 利 益 时 , 本 公 司 对 有 关 损 失 有 权 拒

119、绝 赔 偿 。 ( 一) 当 被 保 险 货 物 运 抵 保 险 单 所 载 目 的 地 以 后 , 被 保 险 人 应 及 时 提 货 , 当 发 现 被 保 险 货 物 遭 受 任 何 损 失 , 应 即 向 保 险 单 上 所 载 明 的 检 验 、 理 赔 代 理 申 请 检 验 。 如 发 现 被 保 险 货 物 整 件 短 少 或 有 明 显 残 损 痕 迹 , 应 即 向 承 运 人 、 受 托 人 或 有 关 当 局 索 取 货 损 货 差 证 明 , 如 果 货 损 货 差 是 由 于 承 运 人 、 受 托 人 或 其 它 有 关 方 面 的 责 任 所 造 成 , 并 应

120、 以 书 面 方 式 向 他 们 提 出 索 赔 , 必 要 时 还 需 取 得 延 长 时 效 的 认 证 。 (二) 对 遭 受 承 保 责 任 内 危 险 的 货 物 , 应 迅 速 采 取 合 理 的 抢 救 措 施 , 防 止 或 减 少 货 物 损 失 。 (三) 在 向 保 险 人 索 赔 时 , 必 须 提 供 下 列 单 证 : 保 险 单 正 本 、 提 单 、 发 票 、 装 箱 单 、 磅 码 单 、 货 损 货 差 证 明 、 检 验 报 告 及 索 赔 清 单 。 如 涉 及 第 三 者 责 任 还 须 提 供 向 责 任 方 追 偿 的 有 关 函 电 及 其 它

121、 必 要 单 证 或 文 件 。 五、索 期 赔 限 本 保 险 索 赔 时 效 , 从 被 保 险 货 物 在 最 后 目 的 地 车 站 全 部 卸 离 车 辆 后 计 算 , 最 多 不 超 过 二 年 。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年一月一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航空运输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复、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

122、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 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 、 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 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 在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前 , 被 保 险 货 物 已 存 在 的 品 质 不 良 或 数 量 短 差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四) 被 保 险 货 物 的 自 然 损 耗 、 本 质 缺 陷 、 特 性 以 及 市 场 跌

123、落 、 运 输 延 迟 所 引 起 的 损 失 或 费 用 。 (五) 本 公 司航空运 输 货 物 战 争 险 条 款 和 货 物 运 输 罢 工 险 条 款 规 定 的 责 任 范 围 和 除 外 责 任 。 三 、责 任 起 讫 1.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 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

124、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 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 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 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 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3.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本保险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4. 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125、。 5. 四 、被 保 险 人 的 义 务 被 保 险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的 应 尽 义 务 办 理 有 关 事 项 , 如 因 未 履 行 规 定 的 义 务 而 且 影 响 本 公 司 利 益 时,本 公 司 对 有 关 损 失 有 权 拒 绝 赔 偿 。 (一)当被 保 险 货 物 运 抵 保 险 单 所 载 目 的 地 以 后 , 被 保 险 人 应 及 时 提 货 , 当 发 现 被 保 险 货 物 遭 受 任 何 损 失 , 应 即 向 保 险 单 上 所 载 明 的 检 验 、 理 赔 代 理 申 请 检 验 。 如 发 现 被 保 险 货 物 整 件 短 少 或

126、有 明 显 残 损 痕 迹 , 应 即 向 承 运 人 、 受 托 人 或 有 关 当 局 索 取 货 损 货 差 证 明 , 如 果 货 损 货 差 是 由 于 承 运 人、 受 托人或 其 它 有 关 方 面 的责 任 所 造 成 , 并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向 他 们 提 出 索 赔 , 必 要 时 还 需 取 得 延 长 时 效 的 认 证 。 (二) 对 遭 受 承 保 责 任 内 危 险 的 货 物 , 应 迅 速 采 取 合 理 的 抢 救 措 施 , 防 止 或 减 少 货 物 损 失 。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

127、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它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索 期 赔 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卸离飞机后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128、。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129、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

130、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车辆;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 (九)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二)玻璃单独破碎,

131、车轮单独损坏; (三)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八)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十一)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

132、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

133、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月折旧率 9 座以下客车 % 农用运输车 % 其他车辆 % 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月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 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 48 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

134、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 10 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135、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足额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付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

136、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

137、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 。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138、。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专修厂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推荐具有保险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专修厂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推荐修理资质不低于二级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70%; 保险车辆

139、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30%。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 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 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 15%。 (二)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 30%。 (三)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的,免赔率为 30%。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

140、险金额的,保险车辆损失的赔款计算为: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车辆损失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保险车辆损失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

141、例。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车辆损失的赔款计算为: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车辆损失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保险车辆损失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保险车辆损失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

142、 (三)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本条(一) 、 (二) ,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四)每次保险赔偿的合计金额为: 合计赔款=(保险车辆损失赔款+施救费赔款)(1-免赔率之和) 。 第二十八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

143、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一条上一保险期间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偿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间均为一年时,可享受无赔偿保险费优待。连续多个保险期间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偿的,保险费优待比例逐年提高。 上一保险期间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保险赔偿的,根

144、据发生保险赔偿的次数,续保时提高保险费。 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的规定为准。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转让他人的,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

145、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 保险期间(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月费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保险合同(含附加险)中下列术语的含义: 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

146、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碰撞:指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包括保险车辆按规定载运货物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倾覆:指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翻倒(两轮以上离地、车体触地) ,处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 坠落:指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 火灾:指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暴风:指风速在

147、米/秒(相当于 11 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地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车辆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 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竞赛:指保险车辆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测试:指对保险车辆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

148、系统等车辆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污染:指保险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保险车辆污损或状况恶化。 营业运输: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保险车辆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保险车辆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 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保险车辆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保险车辆交付

149、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在投保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150、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 30%。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

151、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

152、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九) 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 精神损害赔偿; (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

153、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 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 第十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和 100 万元以上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

154、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 48 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

155、,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 10 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六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非营业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

156、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157、,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第二十二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 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 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 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 5%。 (二)违反安全

158、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 10%。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 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

159、的承诺。 第二十八条 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条 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 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 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 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 10%; 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 30%。 (二) 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

160、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 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10% N 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 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 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 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

161、合同的, 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 保险期限(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月费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 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 他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在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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