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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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一、定义: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1)造成 2 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2)造成 3 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 12 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 3 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应当目事什及现之内起 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二、医疗质量安全按照逢疑必报的原则,科室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参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立即向所在科室主任报告;科主任应及时向医疗主管部门(医务处、门诊部、护理部或行政总值班)报告;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查,向主管

2、院长报告,并及时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科室、病区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院职能部门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 7 日内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

3、人共同认定的医疗损害、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院对当事医务职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院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职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医务处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 7 日内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或行政调解告竣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院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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