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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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稽核管 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经营方针、政策及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有效的决策监督 和反馈机制,加强经营风险防范,维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的经营;加强稽核 工作的严肃性、独立性和权威性,根据证券法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和 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总部专设稽核部门负责公司的稽核工作。 稽核部门直接对公司董事会 负责,稽核工作保持相对独立性。 第二章 稽核部门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稽核部门在公司总稽核领导下工作。 1. 稽核业务的管理以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为单位 ,实行稽核专员管理制度。 2.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设置专(兼)

2、职稽核员。 稽核员在业务上接 受公司稽核部门的指导。 3. 稽核工作的实施方式,包括:现场稽核、非现场稽核、专项稽核。 第四条 公司稽核部门的职责是: 1. 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公司各有关部门经营管理活动等是否合法、合规,是 否符合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督促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2. 定期组织公司内控制度的审核,对公司内控环境的的有效性、科学性进行评价。 3. 对分支机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关键岗位的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4. 查处公司内部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和其它责任事故 5. 对外出具公司内部 (含子公司 )的稽核检查报告 6. 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第

3、五条 稽核检查和离任审计活动,以工作小组或审计小组的形式进行,由稽核主 审担任组长 , 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组长的职责包括 : 1. 负责编制稽核 ( 审计 )工作方案,提出稽核目的、组织方式、重点和完成时间。 2. 负责收集和整理被稽核单位的有关数据资料。 3. 负责协调小组的工作进度,并向总稽核报告工作。 4. 负责起草和提交稽核 (审计 )报告。 第六条 稽核部门在稽核工作中,享有知情权、检查权、建议权。 1. 参与制定、审查、修订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 2. 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有关业务数据、财务资料,以及其他文件及报告材料。 3. 对被稽核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检查

4、,纠正违规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并要求 其限期整改。 4. 对违法乱纪行为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对阻挠、拒绝稽核检查工作的责 任人员,提请公司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稽核专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可以行使调查、谈话、查阅、取证的权力。被 稽核对象应在下述工作范围内,配合稽核专员履行其职责。 1. 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调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文件。 2. 调阅各业务部门有关经营管理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 要求被检查部门就相关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 第八条 稽核部门及稽核专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 必须对稽核事项的调查程序和 工作报告的结论负责 1. 在稽核检查周期内,对被稽核对象存在的

5、问题和经营风险的揭示无重大遗漏。 2. 对被稽核单位内控机制和内控体系存在的缺陷的揭示无重大遗漏。 3. 对被审计个人的经营管理责任事项充分揭示无重大遗漏。 4. 对出具的稽核检查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客观性负责。 第九条 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在以下情况中可以免除责任 : 1. 稽核检查或审计工作报告中已给予充分以说明的; 2. 按例行工作程序 , 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了通报的; 3. 按审计准则和审计惯例可以免除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稽核人员的任职标准 第十条 稽核人员的任职标准 1. 符合公司员工选聘的基本要求; 2. 取得证券执业资格,并具备从事稽核业务要求的综合专业素质; 3. 品格优

6、秀 , 遵循准则,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稽核业务人员分为高级稽核经理、稽核经理和稽核助理三个层次。 稽核经理和稽核助理由公司稽核部门提名,并报公司总稽核批准 , 报公司人事部门 备案;高级稽核经理由公司稽核部门负责人提名,由公司总稽核会同公司人事部门负责 任命。 第四章 稽核检查 第十二条 稽核检查的组织 ,可以是由稽核部门单独组织的例行检查, 也可以由稽核 部门牵头组织或参与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题检查。 附图是稽核检查流程的示意图。 第十三条 稽核工作开始前,经总稽核批准 , 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根据 稽核通知的要求, 被稽核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作小组提供有关稽核调查资料

7、和调 查问卷。稽核调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下达的各项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2. 月度、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分析资料。 3. 交易系统数据资料。 4. 内部控制状况的自查(自评)报告。 5. 部门业务规章制度及其有关资料。 稽核通知书可以是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可以提前送达,也可以现场送达。 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在稽核过程中,应按照稽核检查的规范要求,结合稽核目的和 重点进行调查、分析和记录,建立稽核工作底稿。稽核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分析。 2. 对特殊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的分析。 3. 对异常交易及违规交易操作的分析。 4. IT 信息系统管理状况的调查。

8、 5. 对骨干员工的座谈调查。 6. 风险案例专项调查。 第十五条 稽核工作结束后,稽核小组应根据稽查情况写出“稽核检查报告” ,并 与被稽核单位书面交换意见。 稽核检查报告经总稽核审定后以稽核部文件形式上报公司 领导、主管部门,发往被稽核单位。 第十六条 稽核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稽核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2. 被稽核单位的基本情况; 3. 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4. 稽核中发现的问题; 5. 稽核结论。 第十七条 被稽核单位、有关责任人对稽核检查报告中所列事实、所作结论和处理 意见如有异议,应自接到报告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稽核部门或总稽核提出书面陈述 意见和复审

9、要求。 未按期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第十八条 被稽核单位应自接到报告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 根据报告中所列问题和 意见应逐一检查对照,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书面报送公司稽核部门。 根据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稽核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后续稽核。 第十九条 对被稽核单位的稽核检查和评价结论, 作为对其进行管理分类评级的重 要依据。同时,列入该部门年度综合考核范围第五章 制度评审 第二十条 内控制度年检的评审原则和要求,按照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 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评价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制度体系的完整性、 制度的合理性、制度的时效性等。 第二十一条 内控制度年检的范围,涵盖公司各职

10、能部门、分支机构的内控环境和 内控管理的各项业务和行政管理制度。年检的重点包括并不限于:部门基本管理制度、 业务管理制度、岗位工作流程、决策监督与考核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 内控制度年检的程序,按照文本评审、检查通报、限期整改、验收通 过的基本流程进行。 内控制度年检每年进行一次,并提出年检报告。 第六章 离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负责人及财务部负责人、 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及财务部负责人离 职前,必需进行离任审计。 离任审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责任、经营管理责任、财经法纪责任,以及 其它及被审计人员在有关审计事项中的责任情况。 第二十四条 离任审计,可以由被审计人本人提出申请,或由主管

11、部门委托,或根 据公司授权决定进行。被审计人应在审计小组到达前五个工作日,向审计小组提交书面 任期述职报告。 离任审计的工作程序,参照稽核检查的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离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1被审计人所在部门概况以及被审计人岗位任职基本情况 2被审计人任期内的主要经营目标与业绩表现 3重要审计事项以及审计责任。 4被审计人财务、会计责任与财经法纪责任的综合评价 5. 有关工作移交事项的说明。 第七章 稽核问责制 第二十六条 实行稽核问责的范围, 是指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责任事故、 重大损失案件、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问责。主要包括:重大责任事故;滥用职权 和管理失职行为;侵

12、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稽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问责的对象包括公司各级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员工。问责事项 的调查与处理实行专案负责制,由总稽核直接管理。 第二十八条 纳入问责程序的责任事项,对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处理与处罚,以问 责会议的形式进行。作出处分和处罚决定时,遵循多数通过的表决原则。 第八章 处理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处理与处罚方式 (一)、对部门的处理处罚: 1 、经济处罚; 2、通报批评; 3、取消年度评奖资格; 4、建议作出人事调整; 以上四种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对责任人的处理与处罚: 1、经济处罚; 2、通报批评; 3、警 告;4、降 级; 5、撤 职;6、

13、除 名; 以上六种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条 处分或处罚决定,按以下三重情形处理: 1. 对常规稽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由公司总稽核提 出稽核处理建议,责成其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并通报稽核部门。 2. 对情节严重的并造成消极影响的 , 报经公司总裁同意 ,由稽核部门作出处理,处 理结果上报董事长,并在全公司通报。 3. 对严重超越决策权限、超越操作权限、违犯操作流程等,造成公司较大经济损 失等重大责任,依照稽核问责的处理程序进行。由公司人力资源总部作出处理并通报。 第三十一条 作出稽核事项调查处理过程中,应遵守公开、公正、严谨的原则,说 明作出稽核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

14、据,充分听取被稽核单位、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 辩解,不得因被稽核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辩驳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 被稽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阻挠、拖延提供稽核 工作所需要的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的,或恶意攻击、陷害稽 核人员等行为,经查证属实,可视其情节给予被稽核单位负责人和直接当事人经济处罚、 通报批评、辞退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故意隐瞒 不报,损害了公司利益的, 或假公济私、 蓄意打击报复被稽核对象等行为, 经查证属实, 可视其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调离稽核岗位、辞退的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稽核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公司“稽核情况通报会” ,就检 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潜在的风险状况,进行通报和提出警示。 第三十五条 稽核业务方案、工作报告、有关工作底稿和专项调查报告,是稽核业 务的重要档案,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保存。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湘财证券(稽)字 1999 第 01 号稽 核管理制度同时中止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修订权属稽核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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