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高速公路路政清障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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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路政清障工作制度 1.目的 为及时清理 XX 高速公路上事故车辆、故障车辆和其它影响通行的障碣物,确保 XX 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 XX 高速路政大队管辖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 3.职责 在路政大队的统一管理调度下,路政中队全面负责各自辖区内路面障碍的清理工作。 4.实施清障工作标准 4.1 清障人员应 24 小时备勤,接到指令后应迅速出警,及时赶到现场,按要求布设清障作业标志。 4.2清障人员上路实施清障时不得少于 2人,统一着标志服,佩戴上岗证,夜间加穿反光背心。 4.3清障车辆在实施拖带作业时,应开启示警灯和示宽灯,不准逆行和随意穿越中央分隔带

2、调头,被拖带车辆上严禁载人,严格遵守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确保安全作业。 4.4对出现故障停驶占用行车道或在紧急停车带内 1小时内不能修复的车辆,路政巡查人员应按规定摆放标志,移动作业时还需持指挥旗(灯)疏导车流,指挥清障操作人员及时将故障车辆拖运到服务区或高速公路外。 4.5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 待事故现场勘查、 取证完成后,经处理现场的交警同意, 清障人员应及时将事故车辆拖运出高速公路外或指定地点。 4.6无法实施拖带作业且占用车道时间较长的故障车辆或用清障车难以实施清障的事故车辆, 以及其它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障碍物, 路政清障人员及现场巡查人员应按规定摆放安全标志,维护现场秩序

3、,及时通知养护部门进行清障。 4.7路政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公路上有障碍物并能够自行处理的,在不影响交通情况下,可先自行处理;对故障车辆等不能自行处理的,及时通知中队值班室或养护部门处理;遗洒物为遗失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执行。 4.8实施拖带前应向当事人出示收费标准,完成清障作业后按规定计算收费金额,收取清障费,出具清障收费票据;当场无法收取清障费的,交回中队内勤业务部门处理。 4.9清障结束后,应及时撤除标志,恢复行车状态。 4.10紧急情况下,应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清障应急救援。 5.清障作业安全规程 5.1清障车辆、设备安全规则 5.1.1清障作业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和设

4、备,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配备性能良好的警示灯具及警报器。 5.1.2严格按清障车辆、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5.1.3按规定保养车辆及装备,保证车辆、装备状况良好,清障车辆每日均应进行检查保养,确保不“带病”上路。 5.2清障作业安全规范 5.2.1安全布控 5.2.1.1到达清障作业现场时应及时按要求做好安全布控, 作业时密切注意过往车辆动态,确保清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5.2.1.2对只占用行车道,且 1小时内能完成的小规模清障,可于现场车流来向 500米处设置第一级限速标志,采用渠化离方式布设作业区及改道,并在现场下行 60 米处设解除限速标志。 5.2.1.3对仅占用紧急停车带的清障作

5、业,应设警告区、过渡区和作业区,警告区至车辆作业区的距离应不少于 150米。 5.2.2故障车辆的清障 5.2.2.1清障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根据故障车所处位置(指故障车停在超车道、行车道还是紧急停车带) ,按作业现场安全设施设置办法的规定设置交通标志、标牌。 5.2.2.2如果故障车停放在超车道或行车道上,并且需要时间进行必要处理才能利用清障车拖带的, 则清障人员要将故障车牵引到紧急停车带内进行处理,并相应调整交通标志。若清障车无法拖带,需外援车辆牵引作业时,清障人员应立即报告值班室,通知养护部门调用相应的设备牵引,由路政管理车在前方引导,确保作业安全。 5.2.2.3作业区进行交通管制后,

6、清障人员应察看现场及故障车情况,如超过故障清障范围(如车辆造成路产损失,车主在报警时做了隐瞒或在清障车赶到现场前, 又发生了车辆追尾事故等) ,立即报告值班室,待交警、路政人员到达现场后,按相应清障性质处理。 5.2.2.4清障车牵引作业前,应先查明被清障车辆的转向,制动性能,禁止使用软牵引,拖车起步前,应先告诫被拖车司机集中精力,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确保安全。 5.2.2.5清障人员根据故障车辆故障原因进行处理后,将车辆拖至服务区或高速公路外。 5.2.2.6清障车将故障车拖离现场时,清障人员要及时撤除交通警示等标志,并及时报告值班室。 5.2.3事故车辆的清障 5.2.3.1清障人员到达现

7、场后,协助实施交通管制。 5.2.3.2现场勘查取证完毕后,清障人员将事故车辆拖至指定地点。 5.2.3.3若清障车无法拖带,需外援车辆牵引作业时,清障人员应立即报告值班室,通知养护部门调用相应的设备牵引,由路政管理车在前方引导,确保作业安全。 5.2.4危险物品的清障 5.2.4.1到达现场后,清障人员协助实施交通管制。 5.2.4.2现场得到控制后,消防部门制定泄漏,残余危险品清理办法以及事故车清障方案后, 清障人员按消防部门指定进行事故车辆的拖带工作和危险品的清理工作。 5.2.4.3事故现场处理完毕后,清障人员及时撤除交通警示标志,并通知值班室,撤销可变情报板上的相关事故警示信息。 6.清障交接班 6.1交班人员将清障记录、 使用票据及票款移交值班内勤,清障车辆及器材移交接班人员。 6.2接班人员应仔细检查清障器材,车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值班队长,对有问题器材和车辆不予接收。 6.3值班内勤要详细审查票据,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值班队长,对有问题票据不予接收,审核无误后转发接班人员。 7.信息处理 7.1巡查人员遇有故障车辆等无法清理的障碍物时,应当采取临时安全保障措施并及时上报。 7.2值班室在接到报告后应详细落实做好记录,值班队长签发清障指令。 7.3清障人员应将清障信息录入路政管理系统,并及时将信息反馈或报送有关部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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