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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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NAB-AC62:2004第 1 页 共 62 页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12CNAB-AC62:2004目录第 2 页 共 62 页总则 51.1 范围 5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1.3 术语和定义 5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1.3 的指南(G.1.3.1-G.1.3.3、H.1.3.1)6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92.1 认证机构 92.1.1 基本规定 9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2.1.1 的指南(G.2.

2、1.1-G.2.1.8)102.1.2 组织 11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2.1.2 的指南(G.2.1.9-G.2.1.35、H.2.1.1-H.2.1.3)122.1.3 分包 18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2.1.3 的指南(G.2.1.36-G.2.1.38)182.1.4 质量管理体系 19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2.1.4 的指南(G.2.1.39-G.2.1.40、H.2.1.4)202.1.5 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条件20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2.1.5 的指南(

3、G.2.1.41-G.2.1.44、H.2.1.5)212.1.6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22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2.1.6 的指南(G.2.1.45-G.2.1.46)222.1.7 文件 22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2.1.7 的指南(G.2.1.47)232.1.8 记录 232.1.9 保密 23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2.1.9 的指南(G.2.1.48-G.2.1.49) 242.2 认证机构人员 242.2.1 基本规定 24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2.2.1 的指南(G.2.2.1

4、-G.2.2.8) 242.2.2 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资格准则 26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3CNAB-AC62:2004第 3 页 共 62 页2.2.3 选择程序 26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2.2.3 的指南(G.2.2.9-G.2.2.12、H.2.2.1-H.2.2.4)27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2.2.3.2 的指南(G.2.2.13-G.2.2.16) 272.2.4 审核人员的聘用 282.2.5 审核人员的记录 282.2.6 审核组用的程序 292.3 认证要求的变

5、更 292.4 申诉、投诉和争议 29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2.4 的指南(G.2.4.1-G.2.4.3) 29认证要求 303.1 认证申请 303.1.1 程序信息 30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3.1.1 的指南(G.3.1.1、H.3.1.1) 303.1.2 申请 31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3.1.2 的指南(H.3.1.2) 313.2 审核准备 32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3.2 的指南(G.3.2.1-G.3.2.2、H.3.2.1) 323.3 审核 33CNAB-AC62 对

6、 CNAB-AC61 的 3.3 的指南(G.3.3.1- G.3.3.3、H.3.3.1-H.3.3.2) 333.4 审核报告 34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3.4 的指南(G3.4.1-G.3.4.7) 353.5 认证决定 36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3.5 的指南(G3.5.1-G3.5.10、H.3.5.1-H.3.5.3) 373.6 监督和复评程序 39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3.6.1 的指南(G.3.6.1-G.3.6.3、H.3.6.1) 39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3.6.2

7、的指南(G.3.6.4-G.3.6.14、H.3.6.2-H.3.6.2)403.7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42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3.7 的指南(G.3.7.1-G.3.7.5) 423.8 对组织投诉记录的调阅 44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45485359CNAB-AC62:2004第 4 页 共 62 页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3.8 的指南(G.3.8.1-G.3.8.5) 44附录 1附录 2审核员时间 48确定审核员时间过程的指南 49附录 3多场所认证 5301234引言定

8、义组织的资格准则认证机构的资格准则抽样准则5353545556附录 4已认可的认证转换 59012引言定义最低要求5959592.12.22.3认可转换前的评审认证595960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5 页 共 62 页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1 总则1.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对第三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通用要求,以使其有能力和可信地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本文件适用于认证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也适用于 CNAB 对认证机构的认可评审。重要的是本文件所包含的书面要求应

9、被视为对任何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的通用要求。1.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ISO/IEC 导则 2 :1996 与标准化及有关活动相关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GB/T1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idt ISO9000:2000)1.3 术语和定义ISO/IEC 导则 2 和 GB/T19000 idt ISO9000 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1.3.1组织对产品、过程或服务负有责任的且能够确保实施食

10、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第一方机构。本定义可用于指从饲料生产者、初级生产者,经由食品制造者、运输和仓储经营者,直至零售分包商和餐饮经营者,以及与其关联的机构,如设备、包装材料、清洁剂、添加剂和辅料的生产者。1.3.2认证机构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6 页 共 62 页依据已发布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和体系中要求的任何补充规定,对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认证的第三方机构。1.3.3认证文件表明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和体系中要求的任何补充规定的文件。1.3.4认证制度具有自己的

11、程序规则和管理规则,并依此进行评审,以颁发认证文件和随后保持资格的一项制度。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1.3 的指南(G.1.3.1-G.1.3.3、H.1.3.1)G.1.3.1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1.3.5认可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按照其认可条件颁发的带有认可标志或陈述的认证证书。1.3.6评审与认证某一组织有关的所有活动,包括文件审查、审核、审核报告的编制与审查,以及其它有关的必要活动,这些活动的目的是确定该组织是否满足并有效实施了批准认证所依据的特定标准的相关条款的全部要求,并为作出是否批准认证的决定提供充分的信息。1.3.7徽标机构使用的一种符号,作为表明

12、其身份的一种形式,通常具有自己的风格。徽标也可以是标志。1.3.8标志依法注册的商标或其它受保护的符号,它是按照认可机构或认证机构的规则颁发的,表明一个机构所运行的体系已被证明为可信或有关产品或人员符合某一特定标准的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要求。第 7 页 共 62 页1.3.9不符合缺少或未能实施和保持一个或多个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或根据可获得的客观证据足以怀疑组织所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情况。认证机构可自行确定不符合的不同等级和需改进的领域(如:严重和一般不符合项,观察项等)。但所有等同于上述不符合定义

13、的不符合均应按照本文件的 G.3.5.3 及G.3.6.1 条的规定处理。1.3.10食品安全对食品在按照预期用途被加工和(或)食用时不会伤害消费者的保证。1.3.1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对食品安全危害予以识别,评估和控制的系统化方法。1.3.12HACCP 原理适用于食品生产过程中进行危害分析与预防措施、确定关键控制点、建立关键限值、关键控制点监控、纠偏行动、记录保持和验证程序七项原则。1.3.13HACCP 计划根据 HACCP 原理制定的,确保在 HACCP 范围中对显著危害进行控制的文件。1.3.14危害分析对危害以及导致危害存在条件的信息进行收集和评估的过程,以确定出食

14、品安全的显著危害,因而宜将其列入 HACCP 计划中。1.3.15控制遵循正确程序且满足标准的状态。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8 页 共 62 页1.3.16验证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包括方法、程序、试验和其他评估的应用,以及为确定符合 HACCP 计划的监视。注 1:“已验证”一词用于表示相应的状态。注 2:认定包括下述活动,如:变换方法进行计算;将新设计规范与已证实的类似设计规范进行比较;进行试验和演示;文件发布前的评审。1.3.17关键限值(CL)区分可接收或不可接收的判定值。

15、1.3.18关键控制点(CCP)能够施加控制,并且该控制对防止、消除某一食品安全危害或将其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是必需的某一步骤。1.3.19潜在危害理论上可能发生的危害。1.3.20显著危害由危害分析所确定的,需通过 HACCP 体系的关键控制点予以控制的潜在危害。1.3.21 危害食品中所含有的对健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生物、化学或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条件。1.3.22原料产品的构成材料,如初级产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包装材料以及影响食品安全的类似材料。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9 页 共 62 页1.3.23食

16、品安全事故已放行的食品被消费者食用后发生对身体危害的事件。1.3.24不合格品回收对已放行的食品中不合格品的召回和处理制度。G.1.3.2 认证机构被认可的业务范围用经济活动清单中的一类或多类表示,本文件附录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是一种模式。还可参见本文件的 G.3.5.5和 G.3.5.6 条。H.1.3.1 认证机构应按照本文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专业管理。注:“H”条款是仅针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的指南条款。G.1.3.3 对认可也可有其它限制,如局限于某些办公场所或所在地。2 对认证机构的要求2.1 认证机构2.1.1

17、基本规定2.1.1.1 认证机构运作所遵循的方针和程序应是非歧视性的,并以非歧视的方式对这些方针和程序加以实施。不得使用程序来阻碍或阻止申请人的认证申请。2.1.1.2 认证机构的服务应向所有的申请人开放,不应附加不正当的财务或其它条件。不应以组织的规模或是否是某一协会或社团的成员以及获证组织的数量作为申请和认证的限制条件。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2.1.1.5CNAB-AC62:2004第 10 页 共 62 页2.1.1.3 对申请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遵循的准则应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和相应法律法规所给出的要求。认证机构如需对

18、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和(或)规范性文件或对其解释性说明应由相关的公正的有技术能力的委员会或人员编制,由认证机构公开发布。2.1.1.4 认证机构应仅在拟认证的范围内规定其认证要求、进行评审和作出认证决定。认证机构应对组织履行其保持并评价与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性的责任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抽样,以确认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在此方面运行的有效性,认证机构应确认组织已对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做出了评价并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时采取了纠正措施。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2.1.1 的指南(G.2.1.1-G.2.1.8)G.2.1.1 本文件的 2.1.1.3 中“食品安全

19、管理体系标准”是指由国家认证认可主管部门确定的认证准则,“如需作出解释”这一规定宜限于那些被 CNAB 承认的文件。在1.3.2 和 1.3.3 中的“体系中要求的任何补充规定”主要指 CNAB 承认的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业务范围的专项准则。对于国家未统一发布专项准则的专业,认证机构在满足本文件的 2.1.1.3 条要求的条件下也可自己发布专项准则,和(或)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中的部分条款作出说明,但需向 CNAB 备案,并为组织可公开获取。认可机构在接受认证机构提交的专项准则备案时,可组织或委托认证机构组织对专项准则的审定,并由认可机构向其他认证机构推荐使用。G.2.1.2 食品安全管

20、理体系的认证应为该体系能满足规定要求提供充分的信心。对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与认证依据标准符合性的认证应证明该组织已在认证证书确定的范围内实施并保持一个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按照该体系运作其过程。G.2.1.3 G.2.1.2 中的“规定要求”就是指顾客和组织之间商定的要求。如果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遵循已认可的认证要求,并且按其声明的规范销售产品,顾客的采购行为即意味着同意这些“商定要求”。“商定要求”包括组织声称遵守的或强制要求组织遵守的“法规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适用于组织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法规要求通常也是顾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

21、1 日CNAB-AC62:2004第 11 页 共 62 页客的要求,即使顾客没有对此提出要求,在合同评审时仍将此要求视为隐含的要求。G.2.1.4 认证机构不应实施任何形式的歧视,如加速或拖延申请等隐性的歧视行为。G.2.1.5 本文件的 2.1.1.2 条要求认证机构的服务向所有申请人开放。但不包括认证机构未具备资格的活动领域,或认证机构决定在某特定类别业务范围对任何组织都不提供的服务。例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认证机构可将其服务局限于在某一特定地域内运作的申请人,或将其认证服务局限于已被认可业务范围中的某些类别的组织。G.2.1.6 认证机构可提供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适当关联的产品符合

22、性认证,或仅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2.1.7 认证机构若依据不同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来对组织认证,则这些文件应经 CNAB 同意和向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并是可公开获得的。G.2.1.8 本文件的 2.1.1.5 的法律、法规符合性是指:a) 获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的管理体系应持续符合法规的要求,这些要求应适用于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对食品安全的控制。认证机构应对能够实现上述符合性的体系是否得到了充分的实施予以确认。b) 认证机构应制订程序,以明确在认证机构的活动中一旦发现组织与相关法规要求的不符合或是潜在的不符合时认证机构将采取的具体措施。这一程序应包括要求将

23、所有发现的不符合通知受审核方(不一定以书面方式)。重要的是认证机构应将这一程序提前告知组织。c) 认证机构应意识到适用于组织的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可覆盖到整个食品链。法律法规控制要求可能源自各方面。认证机构应掌握对哪些方面应加以考虑。2.1.2 组织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应有利于提高认证的可信任度。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12 页 共 62 页认证机构尤其应做到:a) 保持公正;b) 对其所做的有关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决定负责;c) 确定对下列工作全面负责的管理者(委员会、小组或

24、个人):1) 按本文件的规定实施评审和认证;2) 制定认证机构运作的方针;3) 作出认证决定;4) 监督其方针的实施;5) 监督认证机构的财务;6) 需要时授权委员会或个人代表管理者开展规定的活动。d) 有证实其为法律实体的文件;e) 有一个文件化的结构以保证其公正性,包括确保其运作公正性的规定,该组织结构应使密切相关的各方均能参与制定有关认证制度内容和运作方面的方针和原则;f) 确保认证决定由非实施评审的人员作出;g) 具有与其认证活动相应的权利和职责;h) 具有充分的安排,以解决其运作和/或活动所引发的责任;i) 财务状况稳定,具有认证制度运作所需的资源;j) 在一位高级主管领导下,根据认

25、证工作的类型、范围和工作量配备充足的人员,他们应具有与所实施的工作相适应的必要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和经历;k) 具备按本文件的 2.1.4 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使对组织实施认证的能力得到信任;l) 具有区分对组织认证和本机构其它活动的方针和程序;m) 确保高级主管和全体人员均免受任何有可能影响认证结果的商业、财务和其它方面的压力;n) 具有正式的规则和结构对所有参与认证过程的委员会的指定和运行加以规定,这些委员会应免受任何有可能影响认证结论的商业、财务和其它的压力。(见注1)o) 确保相关机构的活动不影响认证活动的保密性、客观性或公正性,并且不提供: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

26、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13 页 共 62 页1) 其认证对象所提供的服务;2) 为获得或保持认证的咨询服务;3) 设计、实施或保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服务。(见注 2)p) 具有处理来自组织或其他方面有关认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投诉、申诉和争议的方针和程序。注 1: 各方利益均衡、任何一方不处于支配地位的结构视为满足本规定。注 2: 在不影响认证过程和决定的保密性、客观性或公正性的情况下,可直接或间接地提供其它的产品、过程和服务。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2.1.2 的指南(G.2.1.9-G.2.1.35、H.2.1.1-H

27、.2.1.3)G.2.1.9 认可资格只能批准给本文件的 2.1.2.d)条所述的法律实体,认可应限于申请的范围、活动和场所。如果进行认证活动的法律实体是一个较大组织的一部分,则应清楚地说明同该组织其它部分的联系,并宜证明不存在本文件 G.2.1.23 和 G.2.1.24 条所述的利益冲突。认证机构应向 CNAB 提交该较大组织中其它部分所从事活动的有关信息。G.2.1.10 按照本文件的 2.1.2.d)条的要求,证明认证机构是一个法律实体意味着如果提出申请的认证机构是一个较大法律实体的一部分,认可应仅对这整个法律实体加以批准。在这种情况下,整个法律实体的组织结构可能要由认可机构进行评审以

28、便采取特定的评审线索和/或评审与认证机构有关的记录。该法律实体中构成实际认证机构的部分可以用一个单独的名称从事活动,该名称宜出现在认可证书上。为了达到本文件的 2.1.2.d)条的目的,如认证机构是政府的一部分或是政府部门,根据其政府地位可视其为法律实体。这些机构的地位和结构应形成正式文件并且机构应与本文件的所有要求相符。G.2.1.11 认证机构宜在三个层次上保证其公正性和独立性:1. 战略和方针;2. 认证决定;3. 审核。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14 页 共 62 页对本文件的 2.1.2 条的指

29、南旨在规定所有三个层次上的公正性和独立性。G.2.1.12 本文件的 2.1.2.a)条要求的公正性只有根据本文件的 2.1.2.e)条的要求确立的组织结构才能保证,此结构能使“所有重要相关方参与制定关于认证制度的内容和运作的方针和原则”。G.2.1.13 本文件的 2.1.2.e)要求的保护公正性的结构应与为满足本文件 2.1.2.c)的要求而建立的管理层分开,除非整个管理职能是由一个按本文件 2.1.2.e)的要求能够使所有各方参加的委员会或小组来执行。G.2.1.14 符合本文件 2.1.2.e)的要求将防止认证机构的所有者出于商业或其它考虑而影响到认证服务的客观一致。当认证机构存在某一

30、方控股和/或在董事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情况时,这尤为必要。G.2.1.15 因此,本文件的 2.1.2.e)条要求认证机构建立文件化的组织结构,规定所有重要相关方的参与,这通常宜体现为某种形式的委员会。2.1.2.e)条要求的委员会或等同机构应在组织内部的最高层正式建立,在确立认证机构法律地位的文件中加以规定或以其它方式加以规定,但规定的方式要确保该结构发生变化时其公正性不受影响。该委员会或等同机构的任何变化宜考虑本文件的 2.1.2 e)提到的委员会或等同机构的意见。G.2.1.16 该体系的所有重要相关方是否都能参与有关活动一直是一个需要作出判断的问题,关键是所有可以确认的主要利益方宜有机会参

31、与,并且一定要利益均衡,没有哪个利益方占支配地位。如果一个领域(如:政府、行业等)提供不止一人来代表该领域的不同方面,他们来自某一领域的事实视他们组成的是一个利益方。H.2.1.1 认证机构符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 2.1.2 e)款要求的委员会应含有具备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的相关利益方代表,包括消费者、政府、获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等,委员会应有能力审议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关的议案。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H.2.1.3CNAB-AC62:2004第 15 页 共 62 页G.2.1.17 对本文件的 2.1.2.

32、c)中所述各项职能负责的管理者宜向本文件的 2.1.2.e)中提到的委员会或等同机构提供所有与认证有关所有必要的信息,包括所有重大决定和活动的理由以及负责特定活动的人员的选择,使它能确保恰当、公正地进行认证。如果管理者在任何事情上不尊重委员会或等同机构的意见,委员会或等同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可包括通知 CNAB。G.2.1.18 如果认证机构和认证申请人或获证方均为政府的一部分,他们不宜向对双方都负责的人员或小组报告。认证机构能证明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可满足其认证公正性的要求。H.2.1.2 认证机构应识别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运作和(或)活动中可能引发的认证风险和责任,建立认证风险评估制度,采取相

33、应措施规避风险,并为承担认证责任作出充分的安排,如为认证责任投保,或建立认证风险基金等。G.2.1.19 本文件的 2.1.2.i)条提到的财务稳定规定,需要认证机构证明其具有能够按照合同责任继续提供服务的合理预期。认证机构负责向 CNAB 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独立生存的能力,如管理报告或纪要、年度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财务计划等。CNAB 不宜试图直接对认证机构的财务帐目进行审核。认证机构应符合本文件的 2.1.2 j)要求,并在已开展认证活动的每个认证范围的中类(见附录 1)有不少于 3 名专业审核员。审核项目管理人员和专业能力评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能力,包括具有食品专业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以及

34、 HACCP 原理与应用的基本知识。H.2.1.4 认证机构应具有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的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包括前提计划与 HACCP 计划的权衡设置、关键控制点及其关键限值的确立与作用、以及产品的实际安全状况)进行验证、确认并取得充分证据的能力。G.2.1.20 如果按照本文件的 2.1.2.n)条颁发或撤销认证的决定是由一个委员会作出,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16 页 共 62 页该委员会包括来自一个或多个获证组织的代表,则认证机构的运行程序宜确保这些代表对认证决定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例如这能通

35、过投票权的分配或其它等效办法来保证。G.2.1.21 本文件的 2.1.2.o)条提出两个要求。第一,认证机构在任何情况下不应提供该条 1)、2)和 3)条款所述的服务;第二,虽然对相关机构可以提供的服务或活动没有明确的限制,但这些服务或活动不应影响认证机构的保密性、客观性或公正性。G.2.1.22 咨询是指以积极的、创造性的方式参与建立拟接受评审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活动,如:a) 准备或编制手册、程序或相关文件;b) 参与有关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事务的决策过程;c) 为最终通过认证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给予具体建议。注 3:本文件的 G.2.1.22 条中提到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指包括财务

36、在内的管理体系的各个方面。G.2.1.23 认证机构能从事下列不构成咨询或不会导致利益冲突的活动,但是所有潜在利益冲突宜按照本文件的 G2.1.28 处理:a) 包括信息发布会、策划会、文件审查、审核(非内部审核)和跟踪不符合在内的认证活动;b) 安排并作为教师参加培训课程,如果培训课程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或审核有关时,宜限于提供在公开范围内可自由获得的通用信息和建议,即:认证机构不宜为公司提供违反本文件的 G.2.1.22.c)条要求的具体建议;c) 经要求提供或出版认证机构对审核标准的解释;d) 审核之前确定组织审核准备程度的活动,但这些活动不宜违反本文件的G.2.1.22 条的要求,以造成

37、提供推荐意见或建议的结果。认证机构宜能确认这些活动没有违反这些要求,也没有被用来证明有理由可减少最终审核时间;e) 按照认可的认证依据标准以外的其它标准或法规进行第二方和第三方审核;f) 在审核和监督访问时的增值服务,如在审核时指出那些显而易见的改进机会而不是推荐具体的解决办法。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17 页 共 62 页G.2.1.24 相关机构提供本文件的 2.1.2.o)条所述的活动绝不宜与认证同时推销和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在营销资料或广告中介绍,而造成这两种活动有联系的印象。认证机构有责任确保不向

38、任何顾客暗示同时使用这些服务活动和认证会给顾客带来任何商业上的好处,以使认证保持公正,和被视为保持公正。G.2.1.25 认证机构不宜宣称或建议,如果使用了某一特定的咨询或培训服务,认证会更简单、更容易或更经济。G.2.1.26 本文件的 2.1.2.o)条提到的相关机构是指由于与认证机构有共同的所有者或董事、合同关系、名称中的共同要素、非正式协定或其它关系的机构,以使相关机构对评审的结果有既得利益或对评审结果有潜在影响力。G.2.1.27 认证机构宜分析与这些相关机构的关系并形成文件,以确定在提供认证时产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并应识别那些如果不进行适当的控制就可能对保密性、客观性或公正性造成影

39、响的那些相关机构及其活动。G.2.1.28 认证机构应证明其如何管理认证业务和任何其它活动,以消除实际的利益冲突以及把任何已识别出的对公正性的风险减至最低。上述证明应包括所有利益冲突的潜在来源,无论它们来自认证机构内部或是来自相关机构的活动。CNAB 要求认证机构开放这些过程以供评审。在可行和有正当理由的范围内,这可包括追踪评审线索以评审认证机构和相关机构有关活动的记录。在考虑这些评审线索的范围时,宜考虑认证机构以往的认证公正性。如果发现有违反公正性的证据,评审线索可能需要扩大至相关机构以保证对潜在利益冲突的控制已经重新建立。G.2.1.29 本文件的 2.1 条和 2.2.3 条的要求是指在

40、过去两年内参与了向拟认证的组织(或任何与该组织有联系的组织)提供任何咨询活动的人员(包括管理岗位的人员)在认证该组织的过程中他们不宜被聘来实施认证审核。如果某人所在的组织与被评审组织现在或过去有联系,该人员参与认证过程的任何工作都可能会导致利益冲突。认证机构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18 页 共 62 页有责任识别和评价这种情况,在分配职责和任务时要确保公正性不遭损害。G.2.1.30 本文件的 2.1.2 条提到的高级主管、员工和/或人员不必是全职人员,但他们从事的其它工作不应损害他们的公正性。G.2.

41、1.31 认证机构宜要求所有评审分包方或外部审核员承诺他们不推销任何相当于本文件的 G.2.1.24 条和 G.2.1.25 条的咨询服务。G.2.1.32 认证机构宜负责确保任何相关机构、分包方和外部审核员都不得从事违反他们承诺的活动。如果发现有违反承诺的情况,认证机构还宜负责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G.2.1.33 认证机构宜独立于为拟认证的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供内部审核的机构(包括任何个人)。G.2.1.34 在审核过程中和/或末次会议上,审核员应解释审核发现和/或澄清审核标准的要求,但不应提出指示性建议或咨询。G.2.1.35 本文件的 2.1.2.p)条中指出的方针和程序宜确保所有争议

42、和投诉都以建设性的和及时的方式处理。如果实施这些程序没有使问题得到解决,或投诉方(或其它相关方)不接受建议使用的程序,认证机构的程序应规定申诉过程。申诉程序宜包括下列规定:a) 申诉方正式提出申诉的机会;b) 确定一个独立的委员会或小组或其它方式以确保申诉过程的公正性;c) 将申诉调查结果的书面陈述包括所作决定的理由提供给申诉方。认证机构应在适当时和以适当方式确保所有相关方知道申诉过程的存在和所遵循的程序。2.1.3 分包当认证机构决定将与认证有关的工作(如审核)分包给某一外部机构或人员时,应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

43、:2004第 19 页 共 62 页签署一份包括保密和利益冲突在内的书面协议。认证机构应:a) 对分包的工作全面负责,并且保留其对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的职责;b) 确保分包的机构或个人具备能力并且满足本文件的有关要求,以及不直接参与或不通过其雇主参与有损认证机构公正性的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或保持活动;c) 获得申请人或获证组织的同意。注 3:当一个认证机构利用与其签署协议的另一个认证机构所提供的工作结果来作出认证决定时,应满足 a)和 b)的要求。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2.1.3 的指南 (G.2.1.36-G.2.1.38)G.2.1.

44、36 如果认证机构应与分包机构签署的协议要求分包机构符合本文件的所有相关要求,特别是本文件的第 2.2 条的要求,那么认证机构可根据分包机构实施的评审颁发证书。分包机构所实施的评审应与认证机构自身所实施的评审具有相同的可信性。对审核报告的审查和认证决定应仅由认证机构自身而不是由其它任何机构作出。联合审核时,每个认证机构自身都应满足确保整个审核过程是由有能力的审核员按要求来实施的。G.2.1.37 如认证机构按本文件 G.2.1.36 颁发证书,该机构应有程序确保分包机构符合本文件的所有有关条款。G2.1.38 本文件的 2.1.3.c)的要求并不意味着分包诸如打字这类行政活动也要求获得受审核组

45、织的同意。2.1.4 质量管理体系2.1.4.1 认证机构对质量负有执行职责的管理者应制定质量方针,包括质量目标和质量承诺并形成文件。管理者应确保该方针在组织各层次中得到理解、实施和保持。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20 页 共 62 页2.1.4.2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文件中的有关要求针对工作的类型、范围和工作量运作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并能提供给认证机构的人员使用。认证机构应确保有效地实施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认证机构应指定一名可直接向最高执行管理者汇报的人员,不管他在其它

46、方面的职责是什么,他应有明确的权限,以:a) 确保依据本文件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b) 向认证机构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以供管理评审并作为质量管理体系改进的基础。2.1.4.3 质量管理体系应以质量手册和相应的质量程序的方式文件化,手册应至少包括或涉及:a) 质量方针的表述;b) 对认证机构法律地位的简要说明,包括所有者的名称,如果另有控制者,也包括控制者的名称;c) 影响认证质量的高级主管和其他认证人员的姓名、资格、经历和权限;d) 表明从高级主管到各层次的权限、职责和职能分配的组织结构图,尤其要表明负责评审的人员和做认证决定的人员之间的关系;e) 认证机构的组织说明,包括

47、本文件条款 2.1.2.c)中所阐述的管理者(委员会、小组或个人)的详细情况及其组成、权限和程序规则;f) 实施管理评审的方针和程序;g) 包括文件控制在内的行政管理程序;h) 与质量有关的各职能部门及相应人员的职责,以使每个人的职责权限能让所有相关人员了解;i) 对认证机构人员(包括审核员)的录用和培训以及对他们的表现进行监督的方针和程序;j) 分包方的清单以及对其能力进行评价、记录与监督的详细程序;k) 处理不符合项和确保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的程序;l) 认证实施过程的方针和程序,包括:1) 颁发、保持和撤销认证文件的条件;2) 检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中所用文件的使用情况;3) 对组织食

48、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审和认证的程序;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21 页 共 62 页4) 对获证组织进行监督和复评的程序。m) 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方针和程序;n) 根据 GB/T19011 idt ISO19011 的规定实施内部审核的程序。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2.1.4 的指南(G.2.1.39-G.2.1.40、H.2.1.4)H.2.1.5 认证机构应建立 HACCP 认证管理和审核用文件,应包括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的程序文件。认证机构应编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49、作业指导书,并验证其适宜性。强调 HACCP 的风险性。G.2.1.39 本文件的 2.1.4.2 条对认证机构指定一名能直接接触最高执行层的人员的要求并不排除最高管理者担任此职并承担 a)和 b)的职责。G.2.1.40 本文件的 2.1.4.3.e)条的要求的说明,宜包括指出委员会或小组中(如管理委员会)的每一名成员代表哪一方或哪几方。2.1.5 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条件2.1.5.1 认证机构应规定批准、保持、扩大及缩小认证的条件,以及全部或部分暂停或撤销组织认证范围的条件。认证机构应特别要求组织及时通报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拟实施的更改或其他可能影响其符合性的更改。2.

50、1.5.2 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具有符合适用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文件化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2.1.5.3 认证机构应具备程序,以:a) 批准、保持、撤销和(适用时)暂停认证;b) 扩大或缩小认证的范围;c) 当出现严重影响组织的活动和运作的变更(如所有权、人员、设备变动)时,或者对投诉或其它信息的分析表明获证组织不再满足认证机构的要求时,要对其进行复评。2.1.5.4 认证机构应具备以下在要求时应提供的文件化程序: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22 页 共 62 页a) 依据 GB/T1

51、9011 idt ISO19011 及其它有关文件对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初次评审;b) 依据 GB/T19011 idt ISO19011 对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定期监督、复评以确认它持续符合相关要求并验证和记录组织是否及时采取纠正措施;c) 识别和记录不符合以及组织对诸如不正确地引用认证资格或误导性使用认证信息而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的需要。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2.1.5 的指南(G.2.1.41-G.2.1.44、H.2.1.5)H.2.1.6 认证机构应明确规定批准和保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条件,包括组织具有符合卫生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组织应在遵守国家

52、有关食品安全要求和实施前提计划的基础上建立并有效实施 HACCP,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妥善的处理措施。G.2.1.41 本文件的 2.1.5 条没有规定对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应至少进行一次完整的内部审核和一次管理评审的明确的周期,认证机构可规定此周期。无论是否规定了最低频次,认证机构都应制定措施以确保组织的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过程的有效性。G.2.1.42 认证机构批准认证之前,应获得足够的证据证明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的安排已被实施、有效且能得到保持。G.2.1.43 在本文件中的许多条款都引用要求按照 GB/T19011(ISO19011)进行工作,但应记住 GB/T19011 为范围宽广的审核情

53、况提供了指南是重要的,因此该指南中的某些内容并不适用第三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2.1.44 认证机构宜明确暂停以及撤销的后续措施。认证机构不必公布认证被暂停认证的组织。然而,撤销组织的认证则应至少修改本文件的 2.1.7.1.g)条提到的名录。另外要注意本文件的 3.1.1.2.e)的要求。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23 页 共 62 页2.1.6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2.1.6.1 认证机构应有计划和有系统地定期实施覆盖所有程序的内部审核,以验证质量管理体系得到了有效实施。认证机构应确保:a) 将审

54、核结果通知到被审核区域的责任人员;b) 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c) 记录审核结果。2.1.6.2 认证机构负有执行职责的管理者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对其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能持续适宜和有效地满足本文件的要求及规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评审记录应予以保存。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2.1.6 的指南(G.2.1.45-G.2.1.46)G.2.1.45 本文件的 2.1.6 条没有规定对认证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应进行一次完整的内部审核和一次管理评审的明确的周期。认证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完整的内部审核和其后的管理评审宜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根据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及提交

55、给 CNAB 的报告中发现的同本文件要求的符合程度,CNAB 可规定一个更短的周期。G.2.1.46 在 CNAB 有要求时,认证机构宜向其提供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记录。2.1.7 文件2.1.7.1 认证机构应具有文件化的、定期更新、并在有要求时能够(通过出版物,电子媒体或其它手段)提供的以下信息:a) 作为认证机构运作得到授权的信息;b) 认证制度的书面说明,包括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规则和程序;c) 有关评审和认证过程的信息;d) 认证机构获取财务支持方式的说明以及有关向申请人和获证组织收取费用的一般信息;e) 申请人和获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说明,包括认证机构徽标的使用以

56、及认证资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24 页 共 62 页格的宣传方式的要求和限制;f) 处理投诉、申诉和争议的程序的信息;g) 获证组织的名录,包括其地址和获准认证的范围。2.1.7.2 认证机构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控制所有与认证职能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初次起草、补充或更改这些文件时,应由具备能力并经适当授权的人员对其适宜性进行评审和批准后,才能发布。应保留一份标有发布状态和/或修订状态的所有适用文件的清单。应对这些文件的分发加以控制,以确保认证机构的人员或组织在需要进行任何与申请人或获证组织活动有关的工作

57、时,能够得到这些文件。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2.1.7 的指南(G.2.1.47)G.2.1.47 本文件的 2.1.7.1.d)条提到的对认证机构获取财务支持的方式的说明宜能证明认证机构是否能保持其公正性。2.1.8 记录2.1.8.1 认证机构应建立并保持记录制度,以适应其特定的情况及符合现行法规的要求。记录,特别是申请书、审核报告及有关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的文件应能证实认证程序已得到有效实施。对记录的标记、管理及处置应能确保过程的完整性和信息的保密性。记录应保存一段时间,这样可以至少在一个完整的认证周期内或在法律要求的时间内证实其持续可信。2.

58、1.8.2 认证机构应具有按合同、法律和其他义务要求在一段时间内保存记录的方针和程序,认证机构还应有与本文件 2.1.9 条规定相一致的调阅这些记录的方针与程序。2.1.9 保密2.1.9.1 认证机构应作出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充分的安排,以保证组织内的各级人员(包括代表认证机构工作的各种委员会、外部机构或个人)对在认证活动过程中所获信息保密。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25 页 共 62 页2.1.9.2 除本文件要求之外,有关特定产品或组织的信息在没有组织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应透露给第三方。当法律要求将信息

59、提供给第三方时,认证机构应将法律所要求提供的信息通知组织。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2.1.9 的指南(G.2.1.48-G.2.1.49)G.2.1.48 保密要求适用于任何可能获得认证机构保密信息的人员。应要求分包人员对这些信息保密,特别要求他们的同事和他们的其他雇主对这些信息保守秘密。G.2.1.49 本文件的 2.1.9.2 条提到的“书面同意”仅适用于保密信息。2.2 认证机构人员2.2.1 基本规定2.2.1.1 认证机构中参与认证工作的人员应能胜任本职工作。2.2.1.2 认证机构应保存参与认证过程的每一个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培训及经历的信息记录。培训及经历

60、的记录应是最新的。2.2.1.3 认证机构人员应可获得明确描述其职责的指导文件,这些指导文件应保持最新有效版本。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2.2.1 的指南(G.2.2.1-G.2.2.8)G.2.2.1 本文件 2.2.1.1 要求认证机构人员具备与认证机构所有职能相关的能力,例如管理、技术、行政或其他方面能力,本文件关注管理和技术能力要求。G.2.2.2 认证机构的管理者宜具备与其开展认证活动的技术领域相关的典型过程、产品和体系要求的足够知识。使其能够运作有效体系来识别和规定在每一个技术领域中从事认证所需的特定能力。注 5:上面提到的技术领域通常可能比在本文件的附录

61、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业务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26 页 共 62 页范围分类所列举的分类描述更为详尽。G.2.2.3 认证机构需能够证明针对它所从事的每一个技术领域的认证活动都已实施初次能力分析(即依据经过评价的需求确定能力要求)。特别认证机构的管理者需能够证明认证机构其具备能力来从事以下活动:a) 识别与认证机构从事的每一个技术领域的主要过程;b) 识别与认证机构从事的每一个技术领域的主要产品的要求;c) 在认证机构从事的每一个技术领域的认证活动中,确定认证机构来认证组织所需要的能力(包括审核员

62、和那些负责从事合同评审、选择审核组和作认证决定人员的能力)G.2.2.4 除了按照认证要求对组织实施的技术领域认证活动进行能力分析外,认证机构宜具备能力来理解受审核组织的经营惯例和组织结构。G.2.2.5 认证机构的管理者宜具备在不同国家实施认证所需的适当知识。认证机构宜能够证明它处理语言、文化和业务环境问题的有效性。G.2.2.6 依据以上的分析,为了实施特定合同,认证机构的管理者宜:a) 确认符合上述分析所要求能力的人员是适应的;b) 批准按照本文件附录 2 要求确定完成审核所需要时间的程序。G.2.2.7 认证机构应具备胜任以下工作的人员:a) 审查申请和实施合同评审;b) 选择审核员并

63、验证他们的能力;c) 对审核员工作作出总结并因此安排任何需要的培训;d) 实施审核、监督和复审程序;e) 有关批准、保持、撤消、暂停、扩大或缩小认证的决定;f) 建立和实施投诉、申诉和争议程序。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27 页 共 62 页G.2.2.8 本文件的 2.1.2.j)条指的是在整个被认可活动范围内,认证机构应能使用自控人员进行审核。术语“自控人员”可包括以合同方式聘用的为认证机构工作的审核员或其他外部人员。认证机构的管理者应管理、控制和负责所有人员的行为表现,并应保持完整记录以证明在特定领

64、域使用的所有员工的能力,无论他们是机构的雇员、合同聘用人员还是外部机构提供的人员。2.2.2 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资格准则2.2.2.1 为确保评审实施的有效性、一致性,认证机构应对人员的能力规定最低的相关准则。2.2.2.2 审核员应满足适用的国际文件(例如:GB/T19011 idt ISO19011)的要求。2.2.2.3 技术专家应满足 GB/T19011 idt ISO19011 中相关的要求。2.2.3 选择程序2.2.3.1 通常情况下对审核员及技术专家的选择,认证机构应有用于如下工作的程序:a) 根据能力、培训、资格及经历选择审核员和需要时选择技术专家;b) 最初评审审核员和技术

65、专家在审核中的行为,随后对其表现进行监视。2.2.3.2 审核任务的分配当针对某一具体审核任务指派审核组时,认证机构应确保对每一审核任务具有适宜的技能,审核组应:a) 熟悉适用的法律规定,认证程序及认证要求;b) 对有关的审核方法和审核文件有透彻的了解;c) 对认证将要涉及的专业活动有适当的技术知识,需要时,应具有有关程序和潜在故障方面的知识(非审核员的技术专家可以履行此职能);d) 具有一定的理解能力,足以在组织的认证范围内,对组织提供产品、过程或服务的能力进行可信任的评审;e) 能够有效地运用所要求的语言进行书面及口头交流;f) 避免任何使审核组成员行为产生不公正或歧视的利益关系,例如:1

66、) 审核组成员或其所在组织不应向申请人或获证组织提供过咨询服务而影响认证过程及决定。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28 页 共 62 页2) 根据认证机构的指令,审核组成员在评审前应将他们自己或其组织与拟评审组织现在、过去或可预知的联系通知认证机构。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2.2.3 的指南(G.2.2.9-G.2.2.12、H.2.2.1-H.2.2.4)G.2.2.9 认证机构的管理者应确定对实施审核的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能力要求,无论他们是机构的雇员、合同聘用人员还是外部机构提供的

67、人员。这些要求应结合 GB/T19011(ISO19011)关于评审和审核员能力的相关准则。H.2.2.1 认证机构应规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的能力和资格准则,其中包括按照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的规定完成注册,审核员个人素质和通用的知识与技能满足 GB/T19011(ISO19011)中的相关要求。H.2.2.2 技术专家是为审核过程提供技术支持的人员,一般为具有相关食品专业的大学学历并有 5 年从事食品开发、技术、检验或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或非食品相关专业的大学学历并有 10 年从事食品开发、技术、检验或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或相关食品专业的

68、高级技术职称。H.2.2.3 认证机构应规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身体条件,并应满足食品卫生法规要求。G.2.2.10 本文件中 2.2.3.1 条款要求认证机构应评价和监视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行为和表现。这样的评价和监视宜包括现场见证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活动。G.2.2.11 认证机构宜考虑所进行工作的重要性和工作量、审核员/技术专家以往经验和表现以及从其他类型监视活动(例如审查审核报告和市场反馈)所获得的任何资料,以规定见证活动的频次。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29 页 共 62 页G.2.2

69、.12 如认证机构使用技术专家,其体系应包括选择技术专家和如何持续确保他们技术知识水平的程序。认证机构可依靠诸如工业界或专业协会的帮助。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2.2.3.2 的指南(G.2.2.13-G.2.2.16)G.2.2.13 认证机构的程序应确保审核组满足认证机构针对分配的审核任务而确定的能力准则要求。如果由两个或更多成员组成的审核组实施一次审核,不要求审核组每位成员都满足所涉及活动领域能力准则的全部要求。如果审核组由一个人组成,该人应满足审核组的全部能力要求。G.2.2.14 审核组应具备所要求的综合能力以实施对拟认证组织的有效审核并应具备能力将组织产品和

70、服务失效证据追溯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要求。认证机构应依据审核组成员能力恰当地分配审核任务。如果某个特殊活动的现场审核要求特定的能力,审核组长应依此分配审核组成员相应的审核任务。G.2.2.15 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有重要要求和特殊程序时,审核组的背景知识可通过简要指导、特定培训或技术专家参加的方式来补充。认证机构可派非审核员的技术专家参加审核组。技术专家在审核组中不能承担独立的审核任务并且应由满足认证机构通用能力准则要求的审核员的指导下工作,同时在工作中始终应同这位审核员密切合作。G.2.2.16 对审核组的能力要求不仅适用于初审,还适用于监督和复审。在分配审核组监督审核任务时,认证机构的管

71、理者应确保审核组成员具备适当的能力来审核监督计划所列的活动,并且理解他们的审核发现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总体运行的联系。2.2.4 审核人员的聘用认证机构应要求审核人员签署一份合同或其它文件,保证他们承诺遵守认证机构的规章制度,包括有关保密性的规则、有关没有任何商业及其它利益关系以及不受任何以往和/或现在与认证申请人的联系的影响的规则。认证机构应确保承担认证机构分包任务的审核人员满足本文件对审核人员的要求,并以文件的方式确定如何达到要求。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30 页 共 62 页2.2.5 审核人员记

72、录2.2.5.1 认证机构应建立并保持包括以下内容的审核人员最新记录:a) 姓名、地址;b) 所在组织、职位;c) 教育资历和专业状况;d) 在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每个领域的经历和培训;e) 最近更新记录的日期;f) 工作表现评价。2.2.5.2 认证机构应确保并验证分包机构都保存承担认证机构分包任务的审核人员记录,并且这些记录应满足本文件的要求。2.2.6 审核组用的程序应向审核组提供最新的审核作业指导书及与认证安排和程序有关的所有信息。2.3 认证要求的变更认证机构应及时将拟更改的认证要求通知各有关方面。在确定变更的方式和生效日之前,认证机构应考虑有关利益各方的意见。变更决定发布后,认证机构

73、应验证每个获证组织在认证机构认为合理的时间内,是否对其程序实施了必要的调整。2.4 申诉、投诉和争议2.4.1 组织或其它各方对认证机构的申诉、投诉及争议应按照认证机构的程序进行。2.4.2 认证机构应:a) 保存与认证有关的申诉、投诉和争议及补救措施的记录;b) 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c) 将采取的措施形成文件并评审其有效性。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2.4 的指南(G.2.4.1-G.2.4.3)G.2.4.1 在最近两年内直接参与了向申诉、投诉或争议涉及到的组织或任何其它方提供本文件的 2.1.2.o)条描述的活动的人员(包括管理岗位的人员)都不宜参与调查申诉、

74、投诉或争议。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31 页 共 62 页G.2.4.2 投诉是可能存在不符合的一种信息来源。当认证机构收到投诉时,应确定不符合产生的原因,包括认证机构管理体系中存在的任何潜在的(或倾向性的)因素,并在适当时采取措施。G.2.4.3 认证机构宜使用上述的调查来制定纠正措施,包括:a)尽可能快地恢复对本文件的符合性;b) 防止再发生;c) 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3 认证要求3.1 认证申请3.1.1 程序信息3.1.1.1 认证机构应保存评审和认证程序的详细的说明,这些说明应包括认

75、证要求和描述获证组织权利与义务的文件(见本文件的 2.1.7.1),这些说明应是最新的,并应提供给申请人及获证组织。3.1.1.2 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a) 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b) 为进行评审作出全部必要的安排,包括为进行审核、监督、复评和解决投诉而准备待审查的文件、开放所有区域、提供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准备相应的人员;c) 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做宣传。d) 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认证机构的声誉。不应做使认证机构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e) 当接到暂停或撤销认证通知时(不论如何决定的),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并按认证机构的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f) 认证只能用来证明其食品安

76、全管理体系符合了特定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不能用认证来暗示其产品或服务得到了认证机构的批准。g) 确保不采取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文件、标志或报告。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H.3.1.1CNAB-AC62:2004第 32 页 共 62 页h) 在传播媒体中(例如文件、小册子或广告)对认证内容的引用,应符合认证机构的要求。3.1.1.3 当申请的认证范围涉及某一特定认证项目时,应向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解释。3.1.1.4 要求时,应向申请人提供补充的申请信息。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3.1.1 的指南(G.3

77、.1.1、H.3.1.1)G.3.1.1 认证机构应要求其获证组织具有程序,以保证向认证机构提供最新的信息。认证机构应要求获得 HACCP 认证的组织建立程序,以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HACCP 变更的最新信息,通常包括:1)体系的重大变更,包括组织结构、前提方案、HACCP 计划的变更;2)以“产品类别”表述的认证范围中,产品具体品种的变更;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措施;4)顾客重大投诉;5)重要技术管理人员流失导致体系有效性下降;6)不合格品召回及处理;7)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变更;8)其他重要信息。3.1.2 申请3.1.2.1 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一份正式填好的并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

78、署的申请书,申请书或其附件包括:a) 申请认证的范围;b) 申请人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评审所需要的信息。3.1.2.2 在现场审核之前,申请人至少应提供下列信息:a) 申请人简况,如组织的性质、名称、地址、法律地位、以及有关的人力和技术资源;b) 有关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及其覆盖的活动的一般信息;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33 页 共 62 页c) 对拟认证体系和每个体系所适用的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说明;d)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和必要的相关文件的副本。从申请文件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评审中收集到的信息可

79、用于现场审核的准备,并应按保密信息对待。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3.1.2 的指南(H.3.1.2)H.3.1.2 认证机构应在公开文件中明确规定,申请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在认证前有效运行的足够时间要求。H.3.1.3 申请 HACCP 认证的组织在申请书附件中通常宜包括:资质、厂区周边环境、适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清单、产品描述、工艺流程图。3.2 审核准备3.2.1 审核之前,认证机构应对认证申请进行评审并保存记录,以确保:a) 对申请方的各项认证要求,要清楚地予以确定、形成文件和得到理解;b) 解决认证机构与申请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c) 对于申请人申请的认证范围、

80、运作场所及一些特殊要求(如申请人使用的语言等),认证机构有能力实施认证。3.2.2 认证机构应制定评审活动的计划以便进行必要的安排。3.2.3 认证机构应任命一个合格的审核组,代表认证机构对从申请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评价和实施审核。相关的技术专家可以以顾问身份参加认证机构的审核组。3.2.4 认证机构应提前将审核组成员的姓名通知组织,并使其有足够的时间提出对所指派审核员和专家是否有异议。3.2.5 应正式任命审核组,并发给适当的工作文件。审核计划和日期应得到组织的同意。给审核组的指令应清楚明确并通知组织,该指令同时应要求审核组核实组织的结构、方针和程序并确认能满足有关认证范围的所有要求,且程序得

81、到实施并对组织的产品、过程和服务提供信任。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3.2 的指南(G.3.2.1-G.3.2.2、H.3.2.1)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H.3.2.1CNAB-AC62:2004第 34 页 共 62 页G.3.2.1 本文件的 3.2.1 提到的评审是第 3 章其余部分表示的评审之前的预评审。G.3.2.2 本文件的 3.2.1.c)条提到的申请人使用的语言并不排除使用翻译帮助审核组的可能。审核组应有能力对组织的生产和/或加工、过程及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进行验证。为确保审核的有效性,审核组应

82、有具备相应专业审核能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或由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持。3.3 审核审核组应依据适用的认证要求在确定的范围内评审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3.3 的指南(G.3.3.1- G.3.3.3、H.3.3.1-H.3.3.2)G.3.3.1 认证机构应给审核员充分的时间来进行所有与评审或复评有关的活动。该时间宜根据组织的规模、场地的数量以及适用的认证标准等因素来进行安排。本文附录 2 提供对审核员时间的指南。认证机构应证实或证明审核、监督或复评所用时间的合理性。H.3.3.1 认证机构应参照本文件附录 2 建立 HACCP 认证审核的审

83、核员时间表,并形成文件。每次审核的审核员时间应依据企业规模、认证产品的品种、加工过程和工艺以及认证的风险等因素来确定。即使考虑到所有因素,对某个组织初评审核员时间总量的调整,减少量不能大于认证机构规定的审核员时间表中要求的审核员时间的 20%。H.3.3.2 审核组成员在进入生产现场前应提供表明本人健康的证据,并遵守组织的对人员的卫生要求。H.3.3.3 认证机构对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可以包括两个阶段。1)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调查申请方是否已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主要包括: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

84、4第 35 页 共 62 页a)审查文件的符合性、适宜性和充分性;b)调查对适用法律法规的识别情况及在相关文件中落实法律法规的情况;c)调查申请方在其内部和食品链上进行沟通的充分性、适宜性和符合性、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可接受水平确定的合理性、危害识别和评价的充分性及HACCP 计划制定的可行性,包括与受审核方就确定关键控制点及其关键限值的适宜性进行确认;d)与申请方商定第二阶段的审核安排。此阶段的审核一般在受审核方的现场进行,以便于审核组收集到更多的必要信息,并给受审核方提供一个有关信息反馈的机会。如果审核组掌握组织的情况,对产品加工过程熟悉,且组织生产规模较小,产品加工过程简单,第一阶段也可不到

85、现场,主要以文件审查方式进行,但应保证本阶段应获得信息的完整性,认证机构对此应有明确的规定。2)第二阶段审核应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下进行。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是在组织的现场通过系统地、完整地审核,以评定申请方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满足所有适用的认证准则的要求,是否推荐认证注册。审核应:a)评价申请方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包括 HACCP 计划与前提方案的实施、对安全危害的控制能力、产品实物的安全状况、系统实现方针目标的情况等;b)评价对适用法律法规的符合性;c)评价当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和新的危害产生时能否及时地调整危害分析并有效控制;d)评价验证的实施;e)评价食品的安全质量状况,必

86、要时对申请认证产品的原料、辅料、加工或提供服务过程中的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进行抽样检验;f)评价实现食品安全方针目标的能力。G.3.3.2本文件附录 3 提供了对多场所认证的指南。G.3.3.3 当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其它管理体系的审核同时或依次进行时,有些要素可能是所有体系共有的。在确定审核员对共有要素的审核能力时,主要原则是保持每个体系评审的完整性。这要求在所有审核活动中配备适当的能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36 页 共 62 页力。关键是要始终判断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

87、系、环境管理体系或其它类型审核的哪些方面能由具有另外一个学科培训和背景的审核员来实施,以及是否需要补充知识和/或培训。3.4 审核报告3.4.1 认证机构可制订适合自己需要的报告程序,但这些程序至少应确保:a) 审核组离开现场前与组织管理者召开一次会议,在会上审核组应提供口头的或书面的关于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定的认证要求的说明,并给组织提供针对审核发现及其依据提出质疑的机会;b) 审核组向认证机构提交说明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与所有认证要求符合性的审核发现报告;c) 认证机构应及时将审核结果的报告提供给组织,以明确为符合所有认证要求所需纠正的不符合项;d) 认证机构应请组织对报告提

88、出意见,组织应阐明已采取具体的纠正措施或在规定时间内计划采取的纠正措施,以补救在评审中发现的与认证要求的不符合,同时还应通知组织是否需要进行全部或部分重审,或只要一份书面声明将在监督时确认其适应性;e) 报告中至少应包括:1) 审核日期;2) 对报告负责的人员姓名;3) 受审核的所有场所的名称和地址;4) 已审核的认证范围或涉及范围,包括依据的适用标准;5) 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评述及对不符合项的明确的说明,适用时也可与以往对组织评审结果作有用的比较;6) 解释与末次会议上提供给组织的信息的任何差异。3.4.2 如果认证机构批准的正式报告与本文件的 3.4.1.c)和 e)的

89、报告有差异时,应提交给组织,并解释与前者的不同之处。报告应考虑:a) 受审核的人员的资格、经历和权限;b) 为建立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信心,申请人采用的内部组织和程序的适宜性;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37 页 共 62 页c) 对已确定的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必要时包括以往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3.4 的指南(G3.4.1-G.3.4.7)G.3.4.1 本文件的 3.4.1.b)条要求的不只是一个一般的总结陈述。向认证机构提供的发现报告应具有

90、足够的细节以便于并支持认证决定,且宜包括:审核覆盖的区域(如:认证要求的区域,受审核方的地点/单位/部门/过程)包括遵循的主要审核路线;所做的观察,包括正面的(如:显著的优点)和负面的(如:潜在的不符合)由客观证据支持已确定的任何不符合报告(细节)。已填写的调查表/检查表/观察记录/审核员笔记可作为覆盖上述内容的报告的组成部分。如果应用了这些方法,应将这些文件提交认证机构作为支持认证决定的证据。G.3.4.2 本文件的 3.4.1.e)5)的第一个要点,要求报告包含关于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意见。满足这一条的方法可以是一个简要的书面总结,归纳审核所有的审核发现(结论)并且判断

91、组织是否具有体系上满足对证书确定的范围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商定要求的能力。G.3.4.3 本文件的 3.4.1.e)5)条的第二个要点,要求这些意见包含对不符合的明确说明。这可以采用认证机构通常使用的报告不符合的方法。G.3.4.4 本文件的 3.4.1.e)5)条的最后一个要点,“适用时也可比照以往对组织评审的结果”不适用于初评,只与纠正措施的跟踪访问、部分复评和部分监督审核有关。G.3.4.5 除了本文件中条款 3.4.1.e)对报告的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信息:内部审核的可信任程度;有关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中最重要的正面和负面的观察总结;审核组的结论。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

92、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38 页 共 62 页G.3.4.6 3.4.2.b)条要求在报告的内容里要考虑申请人内部组织结构和所采用的程序的适宜性,以建立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信任。对适宜性的评述宜由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发展状况(成熟度)和有效性的评述来支持。G.3.4.7 对多个管理体系的审核,报告应清楚地表明与每个管理体系标准的所有重要要求的符合性。3.5 认证决定3.5.1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过程中和其它方面得到的信息对组织作出是否批准认证的决定。做决定的人员不应为参加该项审核的人员。3.5.2 认证机构不应把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

93、停和撤销认证的权力授予外部人员或机构。3.5.3 认证机构应为每个获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提供认证文件,如授权人员签署的信件或认证证书。这些文件应表明认证所覆盖的组织及其每个场所的:a) 名称和地址;b) 批准的认证范围,包括:1)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所依据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和/或其它规范性文件;2) 适当时,产品、过程或服务的类别;3) 提供产品所依据的法规要求、产品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c) 认证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3.5.4 认证机构应处理对获准认证范围的更改申请。认证机构应采用适当的程序,以决定是否批准更改并依此执行。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3.5

94、的指南(G3.5.1-G3.5.10、H.3.5.1-H.3.5.3)G.3.5.1 在认证过程中所收集的信息应足以使:a) 认证机构能够作出有依据的认证决定;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39 页 共 62 页b) 如发生申诉时,可用于追溯;c) 确保连续性,例如:在策划下次审核时(可能由不同的审核组进行)。本文件的 3.5.1 条提到的信息不必局限于按照本文件的 3.4.1.b)条出具的审核报告包含的信息,也可包含从认证过程的其它阶段(如:申请、文件审查等)收集的信息。H.3.5.1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过

95、程中和其他方面得到的信息对申请方作出是否批准认证的决定,通常宜包括(不限于此)申请方的法律地位与资质、沟通、前提计划和 HACCP计划实施有效性、对顾客投诉及不合格品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验证(含内部审核)实施有效性、风险管理情况,以及审核组的能力满足审核任务的需要与审核程序的符合性,特别是实际产品的安全状况等。G.3.5.2 认证机构内作批准/撤销认证决定的组织(可以是个人)宜具备知识水平和经验足以评价审核过程和审核组的相关推荐意见。H.3.5.2 在认证决定人员中至少有 1 名能满足本文件的 H.2.2.2 的要求,并具有否决权。G.3.5.3 只有在本文件的 G.1.3.1 条定义的

96、所有不符合都已得到纠正并纠正措施经认证机构验证后(通过现场访问或其它适当的验证方式),才可以批准认证。G.3.5.4 认证文件应从认证机构作出正式决定日期开始计算,而监督周期宜从初审完成日期开始安排。G.3.5.5 对认证机构某一业务范围的认可意味着根据 CNAB 的判断,认证机构的管理者对该行业具备必要的了解并具有管理能力,以管理其决定运作的行业的审核工作。这并不意味者该机构一定要对在该行业内的所有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供认证服务。认证机构宜使申请方和预期的申请方了解认证机构被认可的和/或所运作的业务范围,因此,认证机构可请求其业务范围限定在部分类别或类别中一部分分类。G.3.5.6 认证

97、机构宜向 CNAB 通报其运作的业务范围类别或类别中的分类。如果认证机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40 页 共 62 页构打算在新的业务范围内,或以前没有通报过 CNAB 的专业领域内(业务范围的一些部分)开展认证工作,并想获得该业务范围的认可,它就宜保持向 CNAB 通报的程序。这些程序宜表明在尚未开发的领域的认证申请时将采取的步骤,并宜在接受这类申请前做好充分的准备以获得必要的知识和经验。G.3.5.7 通常不宜要求在管理体系证书的范围说明中或其它有关管理体系认证的场合引用 3.5.3.b)3)条提到的

98、法规、产品标准和其它产品规范性文件,除非有必要充分明确认证范围才可以。不宜暗示管理体系以外的其它任何方面也获得了认证。H.3.5.3 在认证证书上应表明认证用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认证范围通常表述为:场所+产品类别和(或)品种+生产和(或)服务提供过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用标准和(或)规范文件。可分条表述或综合表述。适用时,在附录中表述多场所名称、地址、产品名称等信息。在表述为“产品类别”时,应在审核报告中注明具体的产品品种。G.3.5.8 所有的认证文件应明确认证的有效期。生效日期应是认证机构正式作出决定的日期或之后。建议该有效期同复评的安排一致,但这种联系不是一项要求。有关已认可的认证的转换

99、,见本文件附录 4。G.3.5.9 一份作为认可的认证文件,应由认证机构按照认可的条件颁发,并清楚地注明CNAB 和颁发证书的认证机构。G.3.5.10 如果认证机构的认证范围获得不止一个认可机构的认可,在认可的认证文件上应至少注明一个认可机构。3.6 监督和复评程序3.6.1 认证机构应以足够近的间隔实施定期的监督和复评,以验证获证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要求。注 4:多数情况下,按本章所要求的定期监督时间间隔超过 1 年是不合适的。3.6.2 监督和复评程序应与本文件描述的对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审的有关程序相一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

10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41 页 共 62 页致。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3.6.1 的指南(G.3.6.1-G.3.6.3、H.3.6.1)G.3.6.1 认证机构应具有明确的程序,规定认证将得到保持的情况和条件。如果监督或复评时发现存在本文件的 G.1.3.1 条中定义的不符合,这些不符合应在认证机构同意的期限内得到有效地纠正。如果在此期限内没有采取纠正措施,应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实施纠正措施的允许期限宜与不符合项的严重程度和对确保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风险保持一致。G.3.6.2 认证机构进行的监督应保证获证组织持续符合其认证时所依据的标准要

101、求。认证机构应有设施和程序使之能做到这点。G.3.6.3 本文件的 3.6.1 条要求认证机构以足够短的时间间隔实施监督和复评,以验证获证组织持续满足认证要求。H.3.6.1 认证机构应在对获证组织产品生产特点和可承担的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监督审核的适宜的时间间隔。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3 年,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季节性产品宜在生产季节监督审核。如果获证组织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了重大的更改,或者发生了影响到其认证基础的变更,应增加监督频次。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3.6.2 的指南(G.3.6.4-G.3.6.14、H.3.6.2

102、-H.3.6.2)G.3.6.4 监督的目的是验证所批准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持续运行,并考虑组织运作的变化可能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产生的影响,并确认对认证要求的持续符合性。对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尖定期进行,通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在初审之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的日期需从初审完成日期开始安排。监督方案通常宜包括下列内容:a) 体系的保持,即:内部审核、管理评审、预防和纠正措施;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42 页 共 62 页b) 针对上次审核时确定的不符合所采取措施的审查;c) 顾客投诉;d) 文件化

103、体系的变化;e) 涉及变更的范围;f) 适当时,其它选定的范围。G.3.6.5 每次监督时,认证机构宜检查以下方面并与负责的管理者会谈:a) 在实现组织目标方面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b) 向管理者报告任何违规的程序是否起作用;c) 旨在持续改进体系绩效策划的活动的进展情况;d) 内部审核结论的跟踪;e) 标志的使用;f) 向认证机构提交的对组织的申诉、投诉和争议的记录,在显示任何不符合或没有满足认证要求的地方,组织已经调查了自己的体系和程序并采取了适当的纠正措施。H.3.6.2 监督审核必查内容包括: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更新和保持;2)认证证书的使用3)顾客投诉,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事

104、故及处理;4)以往不符合的纠正措施是否有效;5)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G.3.6.6 认证机构宜使其监督方案与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相关的问题相适应,并向CNAB 证明方案是合理的。G.3.6.7 认证机构的监督方案宜由认证机构确定,并考虑内部审核方案及其可信性,具体的访问日期可征得获证组织的同意。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43 页 共 62 页G.3.6.8 监督审核可同其它管理体系的审核结合进行。编写报告宜明确指出与每个管理体系有关的方面。G.3.6.9 如果一个获证组织对它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了重大的

105、改变或发生了其它可能影响认证基础的变化,监督活动应遵循特别的规定。G.3.6.10 具有适当能力的人员应独立评审监督报告以获取审核和报告是否充分的证据,以此确定原来的认证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考虑。该评审不必重复原来的决定过程。这种评审对于每一项认证至少应一年一次。G.3.6.11 除了本文件的 G.3.4.1- G.3.4.7 和 G.3.5.1 条规定的信息,监督和复评报告中还宜报告上次发现的每项不符合的关闭情况。G.3.6.12 复评是本文件的一项要求。复评的目的是验证作为一个整体的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全面的持续有效性。大多数情况下,以大于三年的周期对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复评未必能满足这

106、个要求。复评宜对体系在上一个认证周期的绩效进行一次评价。复评方案宜考虑上述评审的结果,而且至少宜包括一次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审查和一次现场审核(可以代替或扩大一次例行的监督审核)。复评至少应确保:a) 体系中所有要素间有效的相互作用;b) 根据运作变更,完整体系的整体有效性;c) 保持体系有效性的承诺得到证实。H.3.6.3 复评应对上一个认证周期的绩效进行一次全面评价。G.3.6.13 例外情况下如果一个复评周期被延期超过了三年,认证机构宜证明完整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了周期评价,并且为保持同等信任水平,宜有一个监督频次作为对复评周期延长的补偿。然而,不管采用什么监督制度,都应进行

107、周期复评。G.3.6.14 具有适当能力的人员应独立评审复评报告以及关于委托方的其他信息,以作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44 页 共 62 页出更新认证的决定。3.7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3.7.1 认证机构应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和徽标的所有权、使用和展示实施适当的控制。3.7.2 如果认证机构授权组织使用符号或标志来表明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已获认证,组织只能按认证机构的书面授权使用指定的符号或标志,该符号或标志不可用在产品上,或用于其它会被理解为表示产品符合的情况。3.7.3 对在广告和有关宣传材料中发

108、现对认证制度的不正确的宣传或证书与标志的误导使用,认证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注 5:这种措施可包括纠正措施、撤销证书、公布违规行为以及必要时采取其他的法律措施。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3.7 的指南(G.3.7.1-G.3.7.5)G.3.7.1 认证机构宜具有文件化的标志使用程序以及对误用(包括对认证的虚假声明和认证机构标志的错误使用)的后续处理程序。G.3.7.2 如果认证机构在相应的认可获准前就在其颁发的证书上不正确地声明认可状态,CNAB 可要求它立即撤销这些证书。当 CNAB 将认证机构的认可范围仅限制在一个业务范围的部分时,宜向认证机构说明其理由,并

109、公布实际情况。G.3.7.3 本文件的 3.7.1 条规定中提到的“认证标志和徽标”以及本文件的 3.7.2 条提到的“符号或标志”都适用于标志、徽标和符号。G.3.7.4 如果组织只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获准认证,认证机构不宜允许在产品上使用认可标志或认证标志。产品上使用标志意味着产品认证,不属于本文件范围。然而,认证机构宜避免不同的符合性认证制度使用相同的标志(如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如机构有不止一种标志也应避免其各种标志含义混淆。注 6:下面的表格为使用认证标志提供了指南,表明某产品是在一个已认证的食品安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

110、CNAB-AC62:2004全管理体系下提供的。第 45 页 共 62 页在产品上*1在用于运输产品的大箱子等上面*2用作广告的小册子上等标志的使用*3不带声明带声明*4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允许*5允许*5允许*5*1 这本身可以是一个有形产品或在单个包装箱、容器等里的产品。*2 这可以是薄纸板等做成的外包装,可以合理地认为它到不了最终用户手里。*3 这适用于那些其适用性有基本描述的具体形式的标志。在这个意义上,仅用一个词语声明不能构成标志。任何这样的措辞应是真实的,而不能误导。*4 这可以是一个清楚的声明:“(该产品)是在一个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通过 GB/T*标准认证的场所里提供的”。*5 当使

111、用符号或标志时,宜充分注意避免违反本文件的 3.1.1.2 d)条和 3.7 条。以上备注可以被特定认证标志的使用条件取代。G.3.7.5 认证机构宜有程序确保获证组织不允许以可能引起采购方混淆的方式使用其标志。H.3.7.1 认证机构对其颁发的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负责,获得认证的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证书覆盖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时,根据认证合同认证机构负有相应的责任。3.8 对组织投诉记录的调阅在需要时,认证机构应要求获证组织向认证机构提供所有有关投诉的记录和依据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记录。CNAB-AC62 对 CNAB-AC61 的 3.8 的指南(G.

112、3.8.1-G.3.8.5)G.3.8.1 本条仅适用于证书持有者(组织)收到的投诉,而不适用于认证机构收到的投诉。G.3.8.2 投诉是可能存在不符合的一种信息来源。获证组织在接到投诉时,宜确定不符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46 页 共 62 页合产生的原因,包括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或任何潜在的(倾向性的)因素,并在适当时报告。G.3.8.3 监督审核期间,认证机构宜针对已显示的不符合或未满足标准要求之处,检查组织对自身的体系和程序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适当的纠正措施。G.3.8.4 认证机构宜确

113、认组织使用这样的调查以制定纠正措施,该纠正措施应包括:a)法规有要求时,通知有关部门;b)尽快切实可行恢复符合性;c)防止再发生;d)评价并减少任何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不利方面及相关影响;e)确保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其它部分的充分协调;f)评审已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G.3.8.5 只有当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已得到证实并且对程序、文件和记录进行了必要的更改后,才能认为纠正措施的实施已完成。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47 页 共 62 页附录 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分类表注:本分类表依据 GB/T 47542

114、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改编制。大类C1300 农副食品加工业中类C1310 谷物磨制C1320 饲料加工C1330 植物油加工C1340 制糖小类C1311 碾米业C1312 磨粉业C1319 其他谷物加工C1321 配合饲料制造业C1322 单一饲料制造业C1331 食用植物油加工业C1341 甘蔗糖加工C1342 甜菜糖加工C1349 其他糖加工C1350 屠 宰 及 肉 类 加 C1351 畜禽屠宰工C1352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C1360 水产品加工C1361 水产品冷冻加工业C1362 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业C1363 鱼油提取及制品的制造C1369 其它水产品加工业C13

115、70 蔬菜、水果和坚 C1371 水果蔬菜速冻加工果加工C1372 水果蔬菜干制加工C1373 水果蔬菜腌制C1379 坚果和其他加工C1390 其 他 农 副 产 品 C1391 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48 页 共 62 页大类中类小类加工C1392 豆制品制造C1393 蛋品加工C1399 其他未列明的农副食品加工C1400 食品制造业C1410 烘焙食品制造C1411 面包、糕点制造C1412 饼干制造C1419 其他烘焙食品制造C1420 糖果、巧克力及 C1421 糖果、

116、巧克力制造蜜饯制造C1422 蜜饯制作C1430 方便食品制造C1431 米、面制品制造C1432 速冻食品制造C1439 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制造C1440 液 体 乳 及 乳 制 C1441 鲜奶制造品制造C1442 酸奶制造C1443 奶粉制造C1449 其他奶酪、其他奶制品制造业C1450 罐头食品制造C1451 肉、禽类罐头制造C1452 水产罐头制造C1453 蔬菜、水果罐头制造C1459 其他罐头食品制造C1460 调味品、发酵制 C1461 味精制造品业C1462 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的制造C1469 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的制造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C147

117、0 餐饮业C1471 正餐服务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49 页 共 62 页大类C1500 饮料制造业中类C1490 其他食品制造C1510 酒精制造C1520 酒的制造C1530 软饮料制造小类C1472 快餐服务C1473 饮料及冷饮服务C1474 公共食堂C1479 其他餐饮服务C1491 营养、保健品制造C1492 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C1493 盐加工C1494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C1499 其他未列明的食品制造C1511 食用酒精制造业C1521 白酒制造C1522 啤酒制造C1523 黄酒制造C1524 葡萄酒制造C1529 其

118、他酒制造C1531 碳酸饮料制造C1532 瓶(罐)装饮用水制造C1533 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C1534 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C1535 固体饮料制造C1539 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C1540 精制茶加工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50 页 共 62 页附录 2审核员时间(资料性附录)本附录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条款 3.1.2 提供指南。本附录应和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条款 3.3 和 3.6 的指南以及本文件的G.3.3.1 联系起来阅读。本附录为认证机构制定自己

119、的程序,并依此来确定对不同规模和复杂程度的组织从事各种活动进行评审所需时间提供了指南。认证机构需确定对每一个申请人或获证组织在初评、监督和复评时所需的审核员时间。本附录的指南不规定最少/最多时间,但提供了一个时间框架供认证机构使用,以便根据被审核组织的特点确定合适的审核员时间。在审核策划阶段使用符合本框架的程序应使确定合适审核员时间的方法达到一致性。下面的审核员时间表给出了初评的第二阶段审核天数的平均值,实践已经证明它对给定雇员数量的组织是合适的。因此,所有班次的雇员总数可作为确定所需审核员时间的合适基点。实践还证明,对于同等规模的组织,有的需要多一些时间,有的需要少一些时间。对每个评审所用时

120、间的差异取决于几个因素,包括组织的规模、审核范围、后勤和复杂程度及其审核准备状况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成熟度等。认证机构在合同评审过程中需考查上述这些因素和其它因素对分配审核员时间的潜在影响。因此不能孤立地使用审核员时间表。下面的审核员时间表通过根据所有班次的雇员总数来确定基点,为审核策划过程提供了框架,然后对适用于受审核组织的重要因素进行调整,并最终对各因素的权重进行增减以修正基数。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确定初审审核员时间过程的指南(审核员时间表)第 51 页 共 62 页雇员数量注11-1011-252

121、6-4546-6566-8586-125126-175176-275276-425426-625626-875876-11751176-15501551-20252026-26752676-34503451-43504351-54505451-68006801-85008501-1070010700初审审核员时间(审核人日)注 2+3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依次类推增减因素总审核员时间注 1: 表中提到的“雇员”是指其工作活动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所描述的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人员。所有班次的雇员总数是确定审核员时间的基点。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

122、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52 页 共 62 页有效的雇员数量包括审核时将在场的非长期(季节性的、临时的和分包的)雇员。认证机构应和拟受审核组织就最好地反映组织全部范围的审核时间安排达成一致意见。适当时,可考虑季节、月份、日期和班次。应将兼职雇员作为相当的专职雇员对待。这取决于与专职雇员工作小时数的比较。注 2:“审核员时间”包括:审核员或审核组策划审核的时间(适当时,包括非现场文件审核);与组织、人员、记录、文件和过程接触的时间;撰写报告的时间。希望审核策划和撰写报告一起所用的“审核员时间”通常不应使总的现场“审核员时间”减少到审核员时间

123、表中所列时间的 90%以下。如需要增加策划和/或撰写报告的时间,也不能减少现场审核员时间。审核员旅途时间未计在内。注 3:表中的“审核员时间”是以用于评审的“审核人日”来表示的,一个“审核人日”通常指完整的 8 小时正常工作日。在开始策划时,不能用增加每天的工作时间来减少要使用的审核人日。注 4:在初评周期中,对一个组织的监督审核时间应与初审时间成比例,同时每年监督审核的总时间约是初审时间的 1/3。应时常考虑组织发生的变化、体系成熟程度等因素,来对所策划的监督审核时间进行评审,至少要在复评时这样做。注 5:复评的总时间应基于本文件的 G.3.6.6 和 G.3.6.7 条款所确认的审查发现。

124、复评的时间应与对同一组织的初评时间成比例,用于复评的时间应是此时对同一组织初评所要求时间的 2/3 左右。复评时间是例行监督审核时间以外所花费的时间,但是当复评和所策划的例行监督审核重叠时,复评要足够满足监督审核的要求。不管结论如何,本文件的 G.3.3.1 的指南都适用。对于已经表明雇员数量的典型组织,一旦确定所要求的审核员时间的起始点后,根据那些可能影响到对拟受审核组织实施有效审核所需实际审核员时间的差异,需考虑进行一些调整。可能需要增加审核员时间的因素,如:复杂的后勤条件,涉及到不止一座建筑物或一处工作地点,例如,一个单独的负责策划操作性前提方案和 HACCP 计划的食品安全小组应被审核

125、到;雇员使用多种语言(需要翻译人员或妨碍审核员个人独立工作);相对于雇员数量,工作现场很大(例如在山区的种植园、牧场);法规要求高(如特殊用途食品等);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53 页 共 62 页体系覆盖了高度复杂的过程或相当数量的独立活动。过程涉及到食品链的许多阶段或多种产品的组合。可能允许减少审核员时间的因素,如:小型和/(或)欠发达的组织,如小农场、小包装分销商、小型食品零售或餐饮服务摊位点实施由外部制定和设计的前提方案和 HACCP 计划的组合方案,在组织范围内不负有策划职能/或不包括其他标准

126、要素;低风险产品/过程;对组织体系的预先了解(例如,组织已经按照其它标准被同一机构认证);相对于雇员数量,工作现场很小;客户的认证准备程度(例如,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已经运行多年,并经第二方合格评定);过程只涉及到单一的基本活动(例如,食品的包装服务);成熟的管理体系;大量雇员从事相同的简单工作;依据先前的审核(内审和认证机构的审核)具有所有班组相同表现的恰当证据,从而获知所有班组都进行相同的活动。应考虑到组织体系、过程和产品/服务方面所有的特征,并且针对那些能够导致有效审核的审核员时间增加或减少的因素进行合理调整。增加的因素可以和减少的因素相抵销。在任何情况下,调整审核员时间表所提供的时间

127、时,要保持充分的证据和记录以证明变化的合理性。即使考虑到所有因素,对某个组织初审审核员时间总量的调整,减少量不能大于审核员时间表中所要求的审核员时间的 20%。下面的图解阐明了上述审核员时间表中给出的审核员时间增减因素的潜在的相互关系。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组织分布态CNAB-AC62:2004大,简单多场所过程少过程重复范围小- 组织/体系的复杂性 +第 54 页 共 62 页大,复杂多场所过程多范围大独立的过程策划责任的审核员时间表中的起始点状过程少范围小过程重复小,简单-/-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过程多

128、策划责任范围大独立的过程小,复杂+/-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55 页 共 62 页附录 3多场所认证(规范性附录)本附录提供了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 3.3 条款的指南。应与G.3.3.2 一起阅读。0. 引言0.1 本附录的目的是为对多场所组织基于 GB/T22000 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审和适当时进行认证提供指南,从而确保一方面通过评审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提供足够信任,另一方面这样的评审在经济和运作方面是切实可行的。0.2 通常,认证评审和后续的监督应在认证覆盖的组织的每个场所进行,然而,当组织控制的不同场所以相似

129、的方式按照认证要求,从事某种活动时,认证机构可在评审和监督审核阶段实施适当程序对这些场所进行抽样。本附录规定了已认可的认证机构采取这种做法的条件。0.3 本附录不适用于在不同场所使用不同的制造和/或服务过程的多场所组织的评审,即使它们是在同一个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下运行。本附录所说明的抽样方法不适用于对本质上从事不同活动的多场所的评审,在这种情况下,认证机构如果要对每个场所正常的全面评审进行任何缩减,应对每一种情况说明其合理性。0.4 本附录适用于那些采用抽样对多场所组织进行评审和已认可的认证机构,然而,当已认可的认证机构能够提供相关的正当理由时,可以作为例外情况偏离这些规则。通过CNAB 的评审

130、,这些正当理由应证实可以获得同等的信任水平。0.5 为简单起见,“组织”一词指要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认证的任何公司或其它组织。1. 定义1.1 多场所组织1.1.1 多场所组织定义为一个对有关活动进行策划、控制或管理的明确的核心职能(通常被叫做总部,以下称总部)和进行全部或部分活动的分支机构或分部的网络的组织。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2CNAB-AC62:2004第 56 页 共 62 页1.1.2 这种组织不必是唯一的法律实体,但全部场所应与组织总部有法律或合同上的联系,并在总部策划、建立及持续监督的同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下运作。

131、这意味着,需要时总部有权在任何场所实施纠正措施。适用时,这些内容应写在总部与各场所的合同中。可能的多场所组织举例如下:1)从事特许经营的组织;2)有销售网络的制造企业(本附录适用于销售网络);3)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公司。组织的资格准则2.0.1 全部场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本质上应是同一种类,应基本上按相同的方法和程序生产。2.0.2 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应按集中控制计划进行统一管理并接受总部的管理评审。全部相关场所(包括中心管理职能)在接受认证机构的评审前应按照组织的内部审核方案进行了审核。2.0.3 应证明组织总部已按照评审标准建立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且整个组织满足标准要求,其中应包括对相关

132、的法规的考虑。2.0.4 组织应证明其有能力从包括总部和它的行政管理机构在内的全部场所收集和分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并证明其在需要时有权力和能力进行组织变更。体系文件和体系变更;管理评审;投诉;纠正措施的评价;内部审核策划和结果评价。2.0.5 不是所有满足“多场所组织”定义的组织都适于抽样。2.0.6 因此,当场所抽样方法不适用于对评审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获取足够的信任时,认证机构应有程序限制场所抽样。认证机构应注意以下方面来明确这类限制:行业范围或活动(即:基于对该行业或活动相关联的风险或复杂性的评审);适于多场所评审的场所规模;各场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在实施上的差异,例如:

133、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需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57 页 共 62 页要经常利用操作性前提方案和 HACCP 计划来说明不同的活动或不同的合同或法规制度;在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下运作的临时场所的使用。3. 认证机构的资格准则3.0.1 在开始评审过程前,认证机构应向组织提供本准则的信息,如果本准则的任何方面未得到满足,不得开始评审过程。开始评审过程前应通知组织,如果在评审中发现与本准则相关的不符合,将不会颁发认证证书。3.1 合同评审3.1.1 认证机构的程序应确保最初的合同评审对拟认证的食品安全管理体

134、系所覆盖的活动的复杂性和规模以及场所间的差异加以识别,以作为确定抽样程度的基础。3.1.2 认证机构应确定组织的总部作为其实施认证的合同方。3.1.3 在每个个案中,认证机构都应检查组织的场所在何种程度上按照相同的程序和方法生产或提供本质上同类的产品或服务。只有在认证机构肯定地审查了包括多场所运作在内的全部场所都符合本准则后,抽样程序才能用于各个场所。3.1.4 如果一个组织中实施认证所覆盖的活动的全部场所没有准备好同时进行认证时,应要求组织事先通知认证机构拟包含在证书中的场所。3.2 评审3.2.1 认证机构应有适用于对多场所过程进行评审的文件化程序,这些程序应规定使认证机构确认同一个食品安

135、全管理体系管理着全部场所的活动,并被实际应用到了全部场所,而且满足了上面第 2 章的所有准则。3.2.2 如果不止一个审核组参与了整个网络的评审/监督,认证机构应指定一名审核组长负责汇总各审核组的审核发现并编写一份综合报告。3.3 处理不符合3.3.1 通过组织内审或认证机构审核,在任何一个场所发现不符合时,应调查以确定其它场所是否受到影响。因此,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审查不符合以确定它们是否适用于全部场所的整个体系的缺陷。如果是,应在总部和每个场所采取纠正措施;如果不是,组织应能向认证机构表明其有限度地采取后续措施的正当理由。3.3.2 认证机构应要求提供这些措施的证据,并且提高其抽样频次,直至

136、对重新建立的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58 页 共 62 页控制感到满意为止。3.3.3 在作出认证决定时,如果任何场所存在不符合,在采取了满意的纠正措施前,整个网络不能被认证。3.3.4 不允许组织为了克服由单一场所存在的不符合造成的认证障碍,在认证过程中力图把有“问题”的场所排除在认证范围之外。3.4 认证证书3.4.1 应向组织颁发一份带有组织总部名称和地址的认证证书。与认证相关的所有场所的名单发布在认证证书上,或者在认证证书的附录上,或者在认证证书中引用。在认证证书的范围或其它引用中应清楚地注明认

137、证的活动是在名单上的所有场所进行的。如果场所的认证范围只是组织总范围的一部分,在认证证书和任何附录中应清楚地表明其对所有场所的适用性。3.4.2 可向认证覆盖的组织的每一场所发放一份子认证证书,它包含与主认证证书相同的范围或部分范围,并清楚地引用主认证证书。3.4.3 如果总部或任何场所没有满足维持认证证书的必要准则,认证证书将被全部撤销(见本附录的 3.2)。3.4.4 认证机构应保持最新的场所名单。为此,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向它通报任何场所的关闭,未能提供这些信息将被认证机构视为对认证证书的误用,并按其程序采取相应的措施。3.4.5 经监督/复评后,新的场所可添加在现有的证书上。认证机构应有

138、添加新场所的程序。注:为完成特定的工作而由组织建立的临时性场所,如临时性的餐饮摊点,不被视为多场所运作的一部分。对于这类场所的活动进行的任何抽样的目的是为了确认拟认证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常设部门的活动,而不是为了给这些临时场所颁发证书。4 抽样准则4.1 抽样方法4.1.1 部分样本应依据以下提到的因素来选择,部分样本是非选择性的。在不排除随机抽样因素的情况下,应选择不同范围的场所。4.1.2 至少 25%的样本应随机选择。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复CNAB-AC62:2004第 59 页 共 62 页4.1.3 考虑到下面提到的准则

139、,其余样本的选择应使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被选择的场所的差异尽可能大。4.1.4 场所选择准则还可包括以下方面:a)内审或以前认证评审的结果;b)投诉及其相关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记录;c)场所规模的显著差异;d)工作程序的差异;e)自上次认证评审后的变动;f)地域上的分布。4.1.5 这种选择不必在评审过程开始时就进行,也可以在对总部完成评审后进行。在任何情况下应通知总部所抽样的场所,这提前通知的时间可以相对短一点,但应给予足够的时间做接受审核的准备。4.1.6 总部在每次认证审核时都应被检查,并至少一年一次作为监督审核的一部分。4.2 样本量4.2.1 当审核场所作为多场所组织认证的一部分时,

140、认证机构应有决定抽取样本的程序,这应考虑到本附录规定的全部因素。4.2.2 当使用认证机构的程序比使用下列指南确定的抽样数量少时,认证机构应记录这种情况的合理性,并证明它按照其被批准的程序运作。4.2.3 下列指南是以一种低到中风险的活动,以在每一场所少于 50 名雇员为例,每次审核最少访问的场所数量为:初次审核:样本量应为分场所数量的平方根(y= x ),上入成整数。监 督 访 问 : 每 年 的 样 本 量 应 为 分 场 所 数 量 的 平 方 根 与 系 数 0.6 的 乘 积(y=0.6 x ), 上入成整数。评: 样本量应与初次审核相同,然而当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在三年中被证明有效时

141、,样本量可乘以系数 0.8,即(y=0.8 x ),上入成整数。4.2.4 另外,还应对总部进行审核。4.2.5 当认证机构对拟认证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的风险分析显示出与下列因素有关的特别情况时,应增加样本量: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60 页 共 62 页a)场所规模与雇员数量;b)活动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复杂性;c)作业方法的差异;d)所从事活动的差异;e)投诉及其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的记录;f)任何跨国情况;g)内部审核结果。4.2.6 当组织有多层次等级系统(如:总部/国家级部门/地区性部门

142、/地方分部)时,上述规定的首次审核抽样模式适用于每一层次。例如:1 个总部:每个审核周期中进行审核(初次/监督/复评)4 个国家部门:样本量=2 个,其中最少 1 个随机样本;27 个地区性部门:样本量=6 个,其中最少 2 个随机样本;1700 个地方分部:样本量=42 个,其中最少 11 个随机样本。4.3 评审时间4.3.1 在每个单独场所用的审核时间是另一个需考虑的重要因素,认证机构应依据它分配评审时间的总体原则来说明用于多场所项目评审时间的合理性。4.3.2 通常情况下,每个场所的审核人日数应与本文件的附录 2 的图表中所列的数一致。4.3.3 当考虑到那些与具体场所无关而只对总部进

143、行审核的条款时,可减少评审时间。4.3.4 活动的复杂性是另一个需考虑的因素。4.3.5 不允许减少对总部的评审时间。4.3.6 首次评审总时间及监督审核的总时间(可理解为对每个场所的审核时间与对总部的审核时间的总和)不应少于如果将同样规模和复杂程度的活动集中在单一场所(即:公司的全部雇员在同一场所)所计算出的审核时间,在多数情况下,它将是多得多。4.4 增加场所4.4.1 在新的一批场所申请纳入已获证的多场所网络时,每批新的场所应被视为独立的一组以确定抽样量。在这批新的场所增加到证书后,应将新的场所合计在以前的场所内,以确定在以后的监督审核或复评时的样本量。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44、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61 页 共 62 页附录 4已认可的认证的转换(规范性附录)本附录提供了对本文件中 3.5 条款的指南。见本文件的 G.3.5.8。也可与本文件中的 3.8 条款和 G.2.1.2 条款联系起来阅读。0. 引言0.1 本附录对有关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依据 GB/T22000 认证的认证证书在认证机构间的转换提供指南。0.2 本指南的目的是确保由一个已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证书被转换为另一个认证机构的证书时的完整性。0.3 本指南规定了认证证书转换的最低要求。认证机构可以实施和采取比这一要求更严格的程序

145、或措施,而一个组织选择认证机构的自由不能受到不正当或不公平的限制。1. 定义1.1 认证的转换认证转换被定义为一个已认可的认证机构(下文称“接受机构”)承认另一个已认可的认证机构(下文称“发证机构”)颁发的现行有效的(此外,见本附录的 2.3.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目的在于颁发接受机构自己的证书。注:上面的定义不适合于多重认证,并且 CNAB 也不鼓励。2. 最低要求2.1 认可只有由 CNAB 所认可的认证证书才有资格转换。对持有未被这些认可所覆盖的认证证书的组织应以新客户对待。2.2 转换前的评审应由接受机构的有能力的人员对预期的客户进行认证的评审。该评审应通过书面调查进行,通常还

146、要对预期客户进行访问。评审应覆盖以下方面:2.2.1 确认客户被认证的活动在接受机构被认可的认证范围之内。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CNAB-AC62:2004第 62 页 共 62 页2.2.2 寻问转换的原因。2.2.3 所持有的已认可的认证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期以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和认可范围、拟转换的一个或多个场所。若可行,应与发证机构一起验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和严重不符合的状况,除非该机构已停止运行。2.2.4 要考虑上一次评审/复评报告、随后的监督报告和由此产生的任何严重不符合。还应考虑与认证过程相关的有用的文件,如

147、手写笔记和检查单。2.2.5 收到的投诉及采取的措施。2.2.6 在当前认证周期内所处的阶段。见本附录的 2.3.4 条款。2.3 认证2.3.1 通常转换应仅限于现行有效的被认可的认证证书,但对由一个已停止运行的或其认可资格已被撤销的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证书,接受机构可按照本指南慎重处理这种证书的转换。2.3.2 已知被暂停的或有可能被暂停的认证证书不应接受转换。2.3.3 若可行,在转换前发证机构应把严重不符合关闭。否则应由接受机构关闭。2.3.4 如果转换前的评审未发现新的严重不符合或潜在的问题,在正常的决定过程后就可以颁发认证证书,新证书的有效期从原证书颁发日期起算。应用原来的认证状态作为确定随后进行的监督和复评方案的依据,除非在评审后,接受机构对该组织实施初审或复审。2.3.5 在转换前评审之后,对当前或以前通过的认证的充分性还存在疑虑,接受机构应依据所存疑虑的程度:视申请者为新客户,或针对发现问题进行评审。决定要采取的措施取决于所发现问题的性质及其程度,并应向组织作出说明。发布日期:2004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2005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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