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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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教教学学目目的的与与要要求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保险合同基本原则的基本规定及其各项原则的具体运用。 重点:重点:各原则的主要规定。 难点:难点:各原则的具体应用。 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1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1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1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要件 保险利益必

2、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1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意义 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使保险区别于赌博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1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1 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1 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

3、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人身关系亲属关系 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1 保险利益原则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保险利益的确定具体要依据本国的法律。英美法系的国家基本上采取“利益主义原则”,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采取“同意主义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1 保险利益原则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上是实行“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见我国保险法第53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

4、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1 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1 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人身保

5、险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法估价的,因而其保险利益也无法以货币计量。所以,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案例有一外地游客到武汉旅游,为使国家文物得到更好的保护,在游览完黄鹤楼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该客户找到某财产保险公司,表明自己愿意交付保险费为黄鹤楼办理保险。保险公司能否为该客户承保?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案例 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己的一批电器转让给光明五金公司,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是光明五金公司的唯一股东。 而后,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永安保险公司为该批电器投保。再后,发生保险事故,全部电器被毁

6、。 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永安保险公司索赔。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案例 永安保险公司的律师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这批电器没有保险利益。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光明五金公司的债权人,但是,在没有抵押或者留置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2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2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

7、“最大诚信”,这主要源于海上保险。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2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2 最大诚信原则告知告知义务包括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2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保险人告知的内容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单的具体内容、保险费率及其他条件等。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2 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告知的立法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无限告知。二是询问回答

8、告知。我国属于后者,见保险法第17条。 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2 最大诚信原则告知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变化,也应及时告知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如实申报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提供各项有关损失的真实资料和证明。 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2 最大诚信原则保证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2 最大诚信原则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

9、与承诺保证。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2 最大诚信原则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2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2 最大诚信原则禁止反言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

10、保险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者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2 最大诚信原则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疏忽、误告、隐瞒和欺诈。各国法律原则上都规定,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2 最大诚信原则我国保险法与此相关的规定包括: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第17条第2款、第28条第1款;关于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第17条第3款、第28条第3款、第37条第2款; 关于退还保险费或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的规定:第17条第4款、

11、第54条 。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2 最大诚信原则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由于保险约定保证的事项均为重要事项,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因而各国立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要求极为严格,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案例某珠宝行投保火灾保险附加盗窃险时,在投保单上承诺保证该商行24小时有值班,保险公司以此保证作为拟定保险费率的条件予以承保。在保险有效期内该珠宝商行内首饰被盗窃。经调查,出现当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当天在岗的保安离岗。请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12、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案例不承担责任。保证条款所设定的事项一般为重要事项,因此,违反保证条款规定后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不论这种违反保证的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伤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例中被保险人珠宝商行投保时曾保证该商行24小时有人值班,但是出险当日有半小时保安离岗。不论保安离岗与该珠宝商行被盗窃有无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3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3 近因原则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13、。 近因原则: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3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应用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3 近因原则案例:1918年,英国一被保险人的一艘轮船被德国潜艇用鱼雷击中,但仍然尽力驶往哈佛港。由于港务当局担心该船在码头泊位上沉没而堵塞港口,因此拒绝该船靠岸。该船只好驶离港口,在航行途中,船底触礁而沉没。由于该船投保时未附加战争险,因此保险公司拒赔。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就此进行诉述。法院会

14、如何判决?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3 近因原则法院的判决:近因为战争,保险公司胜诉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4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4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4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重要性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是维护保险合同双方正当权益,保障保险合同关系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损失

15、补偿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4 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4 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以实际损失为限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4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赔偿形式现金补偿恢复原状(维修)更换重置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4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赔偿方式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比例计算赔偿方式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4 损失补偿原

16、则第一损失赔偿方式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4 损失补偿原则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按照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计算赔偿金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4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实务中的特例定值保险重置价值保险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4 损失补偿原则定值保险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市

17、价如何,即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大于或小于保险金额,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4 损失补偿原则重置价值保险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4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两个派生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4 损失补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包括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 保险的基本原则(121)

18、课件4.4 损失补偿原则权利代位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4 损失补偿原则代位追偿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4 损失补偿原则代位追偿取得的条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事故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必须存有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4 损失补偿原则代位追偿的有关规定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范围仅限于其所支付的保

19、险赔偿金。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人的近亲属或与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除非他们的行为是故意行为。被保险人须保持对第三者的起诉权利。被保险人有协助向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的义务。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4 损失补偿原则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4 损失补偿原则委付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但一经成立,不可撤销。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4 损失

20、补偿原则委付与代位追偿的区别代位追偿中保险人获得的追偿额只能少于或等于赔偿额;而委付中保险人有可能获得大于其赔偿金额的利益。代位追偿是一种权力的转让,保险人在取得这种权力的同时,无需承担其他义务;委付是一种物的转让,保险人在取得这种权利的同时,还需承担该财产的义务。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4 损失补偿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4 损失补偿原则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

21、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4 损失补偿原则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4 损失补偿原则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4 损失补偿原则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4.4 损失补偿原则顺序责任分摊方式由先出单的保险人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第4章 小结重要名词:重要名词: 告知 保证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弃权 禁止反言 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原则 损害赔偿原则 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 权力代位 追偿 委付 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的分摊 近因 近因原则思考题:思考题:1、最大诚信原则主要规定及违反的法律后果。2、可保利益原则的主要规定、重要意义及条件。3、损害赔偿原则的主要规定、派生原则的规定。4、近因原则的含义,以及本原则的判定方法。保险的基本原则(121)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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