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其他企业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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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其他企业组织法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节中外合资企业法第三节 中外合作企业法第四节 外商独资企业法经济法其他企业第一节 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一)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全部财产为投资人所有(三)以投资人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无限责任: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企业债务 (四)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

2、责任的能力,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企业财产单独承担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经济法其他企业第一节 独资企业法三、独资企业的成立(1)投资人为一个中国公民中国公民;(2)有 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不得使用使用“有限有限”、“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或或“公司公司”字字(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在登 记时要注明;投资人不能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个人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异

3、同?经济法其他企业第一节 独资企业法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财产分割协议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财产分割协议 现有、系同一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万元投资于个人独资企业,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经共同协商同意对上述财产按出资额进行分额,分割后每个人在公司的出资额均为各自的个人财产,不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特此立据! 立据人签名: 立据日期: 年 月 日经济法其他企业第一节 独资企业法四、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职务行为?个人行为?)*在管理人员的越权行为不

4、超出企业的经营范围,而且越权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则这一行为仍是职务行为,其后果仍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管理人员的越权行为超越企业经营范围的,无论其行为的目的如何,只能将其视为个人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越权者个人承担。经济法其他企业第一节 独资企业法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侵害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法定限制)(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资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

5、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经济法其他企业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6、,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债权人在5年内仍然可以向原投资人行使债权。经济法其他企业案例:王某决定办一小型食品加工厂,于是说动全家,用家庭资产8万出资,并在申请表中注明为个人财产名称:好味食品公司聘请吴某管理企业事务,并规定吴某对外不能签2万以上的合同8.2日吴某擅自购入一批2.5万的劣质产品吴某买房以企业财产进行抵押,贷款到期无力偿还此外吴某一直背着王某与他人合作一家糖厂,并长期从那里进货07年王某因无力清偿债务决定解散

7、企业.问:1指出企业设立中的错误2.吴某擅自购入一批2.5万的产品的合同是否有效3.吴某将企业财产抵押的行为是否有效?4.吴某从其合伙开办的糖厂进货是否合法?5.企业如何清偿债务?企业解散后债权人尚未得到清偿的债务怎么办?经济法其他企业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股权式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二、合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一)中外合资者共同举办(二)合资者各方共同投资(三)合资各方共同经营(四)合资各方共担风险三、合资企业的形

8、式: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经济法其他企业四、合资企业的出资(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25%。(二)现金出资:应当以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三)实物出资:1、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协商确定或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第三者评定。2、必须为自己拥有、未设任何担保物权,并出具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3、外方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2)价格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经济法其他

9、企业(四)场地使用权:中方投资者可选,未用场地使中方投资者可选,未用场地使用权出资的,应缴纳场地使用费,中方用场地使用权出资的,应缴纳场地使用费,中方用场地使用权出资的,作价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用权出资的,作价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中方特有)(五)工业产权专业技术:(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六)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经济法其他企业(

10、六)合营企业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企业借款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1)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

11、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经济法其他企业例:国内的企业甲和外国的企业乙共同出资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其中甲出资60%,乙出资40%,投资总额是400万美元。根据合营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出资额表述正确的有() A、甲至少出资240万美元,乙至少出资160万美元 B、甲至少出资126万美元,乙至少出资84万美元 C、甲至少出资120万美元,乙至少出资80万美元 D、甲至少出资168万美元,乙至少出资112万美元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800万美元。在其注册资本中,中方认缴的出资额为5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方认缴出资最低限额的表述中,

12、正确的是()。 A.外方至少应出资760万美元 B.外方至少应出资400万美元 C.外方至少应出资220万美元 D.外方至少应出资100万美元经济法其他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可以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聘请各方同意的第三方评定( ) 境内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拟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其拟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下列选项中的出资方式,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 )。 A、甲公司以已设定抵押的厂房作为出资 B、甲公司以一项技术难度较大的劳务作为出资 C、乙公司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 D、乙公司以

13、其境外的母公司为担保人向美国某银行取得的贷款作为出资 经济法其他企业(七)出资期限:1、一次缴付出资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 6个月内个月内;2、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次3个月内,不低于各自出资的15% 。总期限按以下: 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下:不超过1年 注册资本50万-100万美元:不超过1.5年 注册资本100万-300万美元:不超过2年 注册资本300万-1000万美元:不超过3年 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由审批机关审定经济法其他企业五、合资企业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一)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不设立股东会 、监事会1.构成:至少3人;各方名额参照出资比例;任期任

14、期4 4年年;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会选举产生。 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 2.会议: 每年至少1次 1/3以上董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开会3.表决:一般决议:按章程规定 特殊决议:董事会决议须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董事会决议须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的通过的 修改章程; 企业终止、解散;注册资本增加、减少 企业合并、分立(二)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设总经理1 1人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经济法其他企业例:下列有关合营企业董事长产生方式的表

15、述中哪些正确?A企业的董事和既可以由中方担任,也可以由外方担任B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担任C企业的董事长由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必由他方担任D企业的董事长由一方担任的,总经理必须由他方担任例:董事会有7名董事,4名董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有4名董事出席。可不可以?经济法其他企业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六出资额转让(一)条件:经合营各方同意;经董事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他方有优先权(二)程序:向合营各方同意董事会审查报审批机关审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七. 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按出资比例分配经济法其他企业甲公司为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为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

16、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下列有关甲、乙两公司区别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公司的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而乙公司的股东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B、甲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而乙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C、甲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而乙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低于人民币3万元 D、甲公司股东的出资必须在公司成立时一次缴足,而乙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分期缴付 经济法其他企业八、合资企业的解散(一)解散原因: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2.合营期限届满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

17、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资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6.合资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二)清算(二)清算1.1.组成清算委员会组成清算委员会2.2.合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3.3.合资企业合营期满,清偿债务后企业的剩余财产一般按合营各合资企业合营期满,清偿债务后企业的剩余财产一般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方的出资比例分配经济法其他企业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契约式企业) 是中外合作经营者各方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合同约定在合营合同约定投资或者

18、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二、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一)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二)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置不同的组织机构(三)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三、合作企业的形式:三、合作企业的形式: 符合法人条件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称法人合作符合法人条件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称法人合作企业),采取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企业),采取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称非法人合作企业),采取无限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称非法人合作企业),采取无限责任的形式。责任的形

19、式。 经济法其他企业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 1、组织形式不同。、组织形式不同。 2 2、出资方式不同。合资企业各方出资额以货币形式表示,、出资方式不同。合资企业各方出资额以货币形式表示,并折并折算成股权算成股权;而合作企业各方的出资,属投资的以货币形式表示,;而合作企业各方的出资,属投资的以货币形式表示,属提供合作条件的,则不以货币的形式表示,属提供合作条件的,则不以货币的形式表示,且均不计算成股权且均不计算成股权 3 3、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资企业的最

20、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而合作企业中只有法人合作企业才能设立董事会;非法董事会;而合作企业中只有法人合作企业才能设立董事会;非法人合作企业则设立联合管理机构,此种权力机构虽有权决定合作人合作企业则设立联合管理机构,此种权力机构虽有权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但它不是最高权利机构。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但它不是最高权利机构。4 4、盈亏分担方法不同。合资企业合资各方只能按在企业注册资、盈亏分担方法不同。合资企业合资各方只能按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来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则依本中所占的比例来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则依照合同的约定来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照合同的约定来

21、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 5 5、经营期满后企业财产的归属不同。、经营期满后企业财产的归属不同。6 6、投资回收方式不同。、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7 7、双方的关系不同。合资公司在双方的关系上,强调共同投资、双方的关系不同。合资公司在双方的关系上,强调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和亏损,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和亏损,即即“四共四共”原则原则。而合作公司在双方的关系上,强调当事人的而合作公司在双方的关系上,强调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自由选择,即合作者,即合作者之间,只要对于投资的条件、产品的分配、收益分配的方式、经之间,只要对于投资的条件、产品的分配、收益分配的方式、经营管理方

22、式,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就是达成一种合同约定,法营管理方式,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就是达成一种合同约定,法律一般是认可的。律一般是认可的。 经济法其他企业四、合作企业的出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出资比例不受25限制。五、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一)组织机构:多样性1.法人企业:董事会; 非法人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2.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构成:至少3人;各方名额参照投资;任期任期3 3年年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或主席,由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或主席,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或副主席。他方担任副董事长或副主席。 3.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1次 1/3以上

23、董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开会 经济法其他企业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4.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一般决议:全体过半数通过特殊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委员一致通过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委员一致通过 修改章程; 注册资本增、减; 资产抵押; 合并、分立、解散(二)经营管理机构1、可以共同管理企业2、可以委托合作一方管理企业3、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企业经济法其他企业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六先行回收投资(一)方式:(1)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外国合作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回收投资;(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批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二)条件:(1)中外合作者在合同中约

24、定合作期满时,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3)中外合作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税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批机关审批;(5)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经济法其他企业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七、合作企业的期限和解散(一)期限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二)解散原因合作期限届满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

25、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经济法其他企业(三)合作企业的合作期满,清偿债务后的财产则按合作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如果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则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例:甲公司为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为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下列有关甲、乙两公司区别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公司的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而乙公司的股东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B、甲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而

26、乙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C、甲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而乙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低于人民币3万元 D、甲公司股东的出资必须在公司成立时一次缴足,而乙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分期缴付 经济法其他企业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二、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一)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二)全部投资由外国投资者承担(三)独立的经济实体经济法其他企业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三.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分期出资的,首次出资不得少于15%

27、,应当在90天内缴清;其余部分3年内缴清。四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五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组织机构外国投资者可自行设置经济法其他企业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六终止和清算(一)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经济法其他企业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二)清算1.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2.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3.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经济法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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