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制度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572710043 上传时间:2024-08-13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266.0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制度(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义义 务务 教教 育育 就就 近近 入入 学学 制制 度度 ( ( 4 4 ) ) ( ( 共共4 4页页 ) )-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秦亭学区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入学管理,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应认真履行义务教育管理职责,科学制定义务教育发展规划,逐步推进教育资源配置均衡化。规划部门会同教育、国土房产、建设等部门严格按照规划标准和学位需求状况,合理布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土地储备、城市更新改造中加强和落实教育设施建设,切实保

2、障学位供给,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创造条件。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按地段招生,学生按地段申请就读。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招生地段,市直属学校招生地段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共同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地段应当依据人口分布情况、地理状况和地段内学校规模划定。学校规模应当按照省、市规定的班额标准(每班一般 45 人以下,最多不得超过 50 人)计算。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地段前,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意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地段应当以文字说明和图示形式予以公布,通过公众媒体进行宣传。第四条 少数招生地段由于人口和地理环境变

3、化等原因导致学位2连年紧缺或空余时,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招生地段进行适当调整,并在招生报名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告,向学生家长做好解释工作。第五条 个别区域就读需求超过招生学校办学规模且难以立即调整招生地段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制定生源分流办法,将符合就读条件的分流学生就近安排到招生地段周边的公办学校就读,或由分流学生自主选择就读民办学校。招生地段内生源分流,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户籍地址、住房、地段内居住时间等情况,采取生源分类或计分排队的办法实施。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可以优先安排在招生地段内学校就读。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统

4、一的生源分类标准或计分排队办法。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严格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不得拒绝招生地段内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学位,不得擅自跨地段和跨区招生,不得擅自接收学生跨地段和跨区择校就读。属于政策优惠人员子女就读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和就近入学原则统一协调安排学位。鼓励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习能力评估。凡符合我市就读条件、具备普通学校学习生活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当申请就近入读普通学校,有关学校不得拒收。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以考试、竞赛、面谈、表演等形式进行选拔性招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3实行常态编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

5、重点班与非重点班。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核定民办学校的招生规模,引导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印发广元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要求,依法自主招生和就近招生。教育行政部门将民办学校学生学籍纳入统一管理。第九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人口控制规模和教育需求,按规定的班额标准制定义务教育年度招生计划和工作方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第十条 我校每年 3 月至 9 月,按照下列程序开展新学年义务教育新生招生工作:(一)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招生计划执行;(二)学校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服务;(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就读和免费资格;( 四)公示招生录取结果,通知新生报到注册;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公示招生政策、就读条件、招生计划、招生地段、招生程序、招生结果、新生名单、咨询投诉电话,不得收取任何招生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与教育主管部门签订广元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承诺书,并接受社会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招生网络系统,及时掌握招生工作动态和学位需求变化,加强对学校招生和就近入学工作的监管和指导。4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反招生和就近入学管理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查处。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