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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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 税收管理1 1税务行政处罚莫忘税务行政处罚莫忘“过罚相当过罚相当”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张某是从事小百货零售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该户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张某是从事小百货零售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该户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其应纳税款核定为每月收税款,其应纳税款核定为每月120120元。元。20042004年年4 4月,主管税务机关对辖区内零售行业的税收定额进行了调月,主管税务机关对辖区内零售行业的税收定额进行了调整,张某应纳税额调整为每月整,张某应纳税额调整为每月200200元。元。5 5月月1010日,张某以定额过高为由未办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

2、分局经调日,张某以定额过高为由未办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分局经调查取证,并报县国税局批准后依法送达处罚事项告知书后,于查取证,并报县国税局批准后依法送达处罚事项告知书后,于5 5月月1616日对张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日对张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末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书,对其末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8001800元的罚款。张某后来在税务机关规元的罚款。张某后来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了纳税申报手续,缴纳了应缴税款及滞纳金,但对罚款有异议,没有缴纳罚款,在法定期定的期限内办理了纳税申报手续,缴纳了应缴税款及滞纳金,但对罚款有异议,没

3、有缴纳罚款,在法定期限内末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限内末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 2004 2004年年7 7月月2626日,税务分局将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提交人民日,税务分局将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对张某应缴纳的罚款进行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该强制执行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法院,申请法院对张某应缴纳的罚款进行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该强制执行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于于8 8月月2020日向税务分局下发裁定书,认为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裁定不予执行。日向税务分局下发裁定书,认为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裁定不予执行。 争议问题争议问题争议问题争议问题 裁定书送达税

4、务分局后,在当地税务系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税务机关认为:中华人裁定书送达税务分局后,在当地税务系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税务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62条明确规定: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关责令限期

5、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本案中张某的违法事实清楚,对张某的行政处罚适用程序正确,课处的罚款金额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案中张某的违法事实清楚,对张某的行政处罚适用程序正确,课处的罚款金额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应属有效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应属有效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人民法院则认为,行政处罚应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人民法院则认为,行政处罚应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过罚相当过罚相当”。该当事人虽然存。该当事人虽然存在违法事实,但当事人违章的出发点并非拒缴税款,客观上也没

6、有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后果,且对正常在违法事实,但当事人违章的出发点并非拒缴税款,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后果,且对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也没有造成大的危害,应视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违法后果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税收征管秩序也没有造成大的危害,应视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违法后果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张某可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或免予行政处罚。退一步讲,即使张某未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张某可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或免予行政处罚。退一步讲,即使张某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目的是偷税,其偷税额也仅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目的是偷税,其偷税额也仅有200200元,对其偷税行为

7、最多也只能处以所偷税款五倍以下元,对其偷税行为最多也只能处以所偷税款五倍以下的的2 2税务行政处罚莫忘税务行政处罚莫忘“过罚相当过罚相当”罚款,即不超过罚款,即不超过10001000元的罚款。该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跟偷税行为相比,情节显著元的罚款。该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跟偷税行为相比,情节显著轻微,所处罚款额不应高于偷税行为可处罚款的上限轻微,所处罚款额不应高于偷税行为可处罚款的上限10001000元,而税务分局对其处以元,而税务分局对其处以18001800元的罚款畸高,显失元的罚款畸高,显失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8、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不能予以执行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不能予以执行 税务机关执法尺度到底是否适当,对张某的行政处罚究竟有无问题税务机关执法尺度到底是否适当,对张某的行政处罚究竟有无问题? ?本案给我们留下了不少值得思考的本案给我们留下了不少值得思考的问题。问题。 “ “过罚相当过罚相当”是税务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指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都必须根据税是税务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指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都必须根据税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

9、危害性的大小来确定。在执法环节则要求税务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来确定。在执法环节则要求税务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给予相对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的幅度要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相符。税务机关在时,给予相对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的幅度要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相符。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自由裁量的同时,仍要考虑所课处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要与实施行政处罚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自由裁量的同时,仍要考虑所课处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要与税务违法人的违法过错相适应,既不能轻过重罚,也不能重过轻罚,避免

10、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现象。税务违法人的违法过错相适应,既不能轻过重罚,也不能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现象。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对罚款的行政处罚裁定不予执行,并对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对罚款的行政处罚裁定不予执行,并对“过罚相当过罚相当”原则从一个新的侧面进行了阐原则从一个新的侧面进行了阐述,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和偷税行为进行了比较,从而对该案件得出了处罚畸重的结论。对述,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和偷税行为进行了比较,从而对该案件得出了处罚畸重的结论。对于这种比较,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很少考虑,但这种分析比较又不能说是没有道理的。于这种比较,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很少考虑

11、,但这种分析比较又不能说是没有道理的。“过罚相当过罚相当”原则既要原则既要求对性质、情节、社会危害不同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还要求对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相同求对性质、情节、社会危害不同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还要求对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相同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这既包括对同一类违法行为的纵向比较,即比较属同一类的违法行为的性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这既包括对同一类违法行为的纵向比较,即比较属同一类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恶劣程度、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后果大小等因素,来确定给予不同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做到纵向公正;质恶劣程度、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后果大小等因素,来确

12、定给予不同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做到纵向公正;也包括对属不同类的违法行为之间的横向比较,即比较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是也包括对属不同类的违法行为之间的横向比较,即比较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是否存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地方以及它们的轻重程度,进而确定应当给予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做到横向公正。否存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地方以及它们的轻重程度,进而确定应当给予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做到横向公正。这一点,税务机关在执法中没有引起必要的重视,不能不说是很大的疏漏。本案也给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这一点,税务机关在执法中没有引起必要的重视,不能不说是很大的疏漏。本案也给做出行政处罚决

13、定的税务机关一个深刻的教训。务机关一个深刻的教训。 因此,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前,必须深入细致地查清案情,准确分析违法性质、违法情节及违因此,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前,必须深入细致地查清案情,准确分析违法性质、违法情节及违法后果,然后再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做到合法、合理、有利、有节,才能保证处罚决定最终得法后果,然后再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做到合法、合理、有利、有节,才能保证处罚决定最终得到有效执行,起到惩诫、教育当事人的良好效果。到有效执行,起到惩诫、教育当事人的良好效果。 3 3遗产含欠税清偿有次序遗产含欠税清偿有次序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数年前,

14、农民甲在村里投资建了一口石灰窑,从此开始了烧石灰、卖石灰的营生。甲的长子数年前,农民甲在村里投资建了一口石灰窑,从此开始了烧石灰、卖石灰的营生。甲的长子早逝,留下一子乙,当乙高中毕业回家后,甲便让其来到窑场与其干叔叔(甲的干儿子早逝,留下一子乙,当乙高中毕业回家后,甲便让其来到窑场与其干叔叔(甲的干儿子李某)一道帮李某)一道帮助经营石灰窑。助经营石灰窑。 不想,不想,20042004年夏天的一个雨夜,甲在巡查窑场时,不幸摔成重伤,从此生活便不能自理。为年夏天的一个雨夜,甲在巡查窑场时,不幸摔成重伤,从此生活便不能自理。为此,甲便开始准备自己的后事了。他请人为其订立并公证了一份遗嘱:除石灰窑场内

15、一辆拖拉机赠送给他的此,甲便开始准备自己的后事了。他请人为其订立并公证了一份遗嘱:除石灰窑场内一辆拖拉机赠送给他的干儿子干儿子李某外,窑场内的其他设备(包括石灰窑本身)均归长孙乙继承;之后他又让乙用李某外,窑场内的其他设备(包括石灰窑本身)均归长孙乙继承;之后他又让乙用5252吨石灰抵吨石灰抵了赊欠李华发的了赊欠李华发的4.44.4万元的煤款。不久,甲去世了。万元的煤款。不久,甲去世了。 甲去世后,他的二儿子和三儿子在清理其遗产时,发现石灰窑的银行账号上尚有甲去世后,他的二儿子和三儿子在清理其遗产时,发现石灰窑的银行账号上尚有7.27.2万元的存款,加上甲万元的存款,加上甲临去世时留下的附近村

16、邻欠下他的临去世时留下的附近村邻欠下他的4.94.9万元赊欠石灰款账本及欠条,尚共有遗产万元赊欠石灰款账本及欠条,尚共有遗产12.1012.10万元。于是,甲的二儿万元。于是,甲的二儿子和三儿子以乙已继承了窑场的设备为由,决定将剩余的遗产由其二人平均继承子和三儿子以乙已继承了窑场的设备为由,决定将剩余的遗产由其二人平均继承3.603.60万元的现款和万元的现款和2.452.45万元万元的应收欠款。的应收欠款。 甲的遗产被分配后,当地县国税局的同志听说其已经死亡并由乙继承了窑场的消息后,立即派人向甲的甲的遗产被分配后,当地县国税局的同志听说其已经死亡并由乙继承了窑场的消息后,立即派人向甲的二儿子

17、和三儿子索要了甲遗留下来的账本,并对该账本进行了审查。二儿子和三儿子索要了甲遗留下来的账本,并对该账本进行了审查。 通过审查,他们认为甲在去世前的经营中,存在着两个纳税问题:通过审查,他们认为甲在去世前的经营中,存在着两个纳税问题:1.1.用于抵顶赊欠李华发用于抵顶赊欠李华发4.44.4万元煤款的万元煤款的石灰未申报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石灰未申报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2490.572490.57元;元;2.2.各村邻已拉走石灰但未付款的(有欠条)销售款各村邻已拉走石灰但未付款的(有欠条)销售款4.904.90万元未万元未申报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申报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2773.582773.58

18、元。于是,县国税局以乙已继承石灰窑为由,于元。于是,县国税局以乙已继承石灰窑为由,于20042004年年8 8月月7 7日向乙下达了日向乙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其代祖父缴纳税务处理决定书,要其代祖父缴纳5264.155264.15元的增值税。元的增值税。 乙不服,遂于乙不服,遂于20042004年年8 8月月1313日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结果,市国税局以其尚未缴纳税款为由,拒绝受理其日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结果,市国税局以其尚未缴纳税款为由,拒绝受理其要求进行复议申请。于是,乙于要求进行复议申请。于是,乙于20042004年年8 8月月1717日向当地人民法院进行了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县国税局要

19、其代祖日向当地人民法院进行了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县国税局要其代祖父缴纳税款的决定。但法院却以乙尚未进行税务行政复议为由,拒绝受理其申请。无奈,乙只好于父缴纳税款的决定。但法院却以乙尚未进行税务行政复议为由,拒绝受理其申请。无奈,乙只好于20042004年年8 8月月1818日缴清税款,并于当日再次向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国税局一分局要其代祖父缴纳税款的决定,日缴清税款,并于当日再次向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国税局一分局要其代祖父缴纳税款的决定,并退还其已经缴纳的税款。并退还其已经缴纳的税款。 20042004年年8 8月月2727日,市国税局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县国税局要乙代祖父缴纳

20、税款的决定,并退还其已经缴纳日,市国税局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县国税局要乙代祖父缴纳税款的决定,并退还其已经缴纳的税款。的税款。4 4遗产含欠税清偿有次序遗产含欠税清偿有次序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作为遗嘱继承人的乙对清偿其祖父生前所欠税款负有何种义务?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作为遗嘱继承人的乙对清偿其祖父生前所欠税款负有何种义务?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首先,对于甲用首先,对于甲用5252吨石灰抵了赊欠李华发的吨石灰抵了赊欠李华发的4.44.4万元煤款的行为,虽然其并未取得这万元煤款的行为,虽然其并未取得这5252吨吨石灰的销售价款,但其行为完全符合增值税

21、条例实施细则第石灰的销售价款,但其行为完全符合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3 3条规定的条规定的“销售货物销售货物”的条件,即有偿转的条件,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因此,抵账的石灰应按照含税收入让货物的所有权。因此,抵账的石灰应按照含税收入4.44.4万元缴纳增值税。万元缴纳增值税。 其次,对于各村邻已拉走石灰但尚未付款的(有欠条)其次,对于各村邻已拉走石灰但尚未付款的(有欠条)4.904.90万元赊欠问题,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万元赊欠问题,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则第3333条的规定,对货物已经发生所有权转移,且纳税人已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应确定销售行为已经条的规定,对货物已经发生所有权转移,且纳税

22、人已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应确定销售行为已经实现。因此,实现。因此,4.904.90万元的应收账款应作为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万元的应收账款应作为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所以,县国税局要对甲的两项行为征收增值税是没有错的。而且,依照继承法第所以,县国税局要对甲的两项行为征收增值税是没有错的。而且,依照继承法第3333条的规定,继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作为被继承的遗产,也应当对被继承人依法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作为被继承的遗产,也应当对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进行清偿。但是,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乙继承其祖父石灰窑的设备(包括石灰窑

23、本身),缴纳的税款进行清偿。但是,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乙继承其祖父石灰窑的设备(包括石灰窑本身),属于一种属于一种“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其两个叔叔继承祖父的遗产则属于,其两个叔叔继承祖父的遗产则属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而其祖父的干儿子依照其祖父,而其祖父的干儿子依照其祖父的遗嘱得到的那辆拖拉机则属于的遗嘱得到的那辆拖拉机则属于“遗赠遗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62条的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条的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

24、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因此,甲生前遗留下来应补缴的得遗产偿还。因此,甲生前遗留下来应补缴的5264.155264.15元税款,应该由甲的两个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其继元税款,应该由甲的两个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其继承的财产补缴,而不应由乙这个遗嘱继承人缴纳。承的财产补缴,而不应由乙这个遗嘱继承人缴纳。 另外,就乙与其两个叔叔继承甲的财产问题,依据继承法第另外,就乙与其两个叔叔继承甲的财产问题,依据继承法

25、第11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 6条的规定,乙作为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其祖父遗嘱中所指的条的规定,乙作为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其祖父遗嘱中所指的石灰窑设备后,其仍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因此,乙对其祖父遗留下的石灰窑设备后,其仍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因此,乙对其祖父遗留下的7.27.2万元存万元存款和款和4.904.90万元应收欠款,同样可以与其两位叔叔一道再进行平均分配。万元应收欠款,同样可以与其两位叔叔一道再进行平均分配。5 5“预收账款预收账款”还是还

26、是“分期收款分期收款”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某市国税局于某市国税局于20022002年年9 9月接到举报,反映该市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偷逃税款月接到举报,反映该市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偷逃税款100100多万元。多万元。 经查明,该公司前身为市木工机械厂。经查明,该公司前身为市木工机械厂。20012001年,该公司以原木工机械厂的名义分别于年,该公司以原木工机械厂的名义分别于3 3月、月、7 7月、月、9 9月与新美集团公司订立三份销货合同,向新美集团公司供应带锯机等货物,月与新美集团公司订立三份销货合同,向新美集团公司供应带锯机等货物,20012001年年7 7月月9 9月,实际发出货

27、物总价格月,实际发出货物总价格775.62775.62万元,新美集团公司当时已打收条确认收到。万元,新美集团公司当时已打收条确认收到。20012001年年4 4月月9 9月,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共收到新美集团公司汇来的货款月,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共收到新美集团公司汇来的货款621.7621.7万元;万元;20022002年年2 2月,收到月,收到1010万元,万元,合计收到货款合计收到货款631.7631.7万元,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后,木工万元,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后,木工 机械有限公司又收到货款机械有限公司又收到货款15.115.1万元,截至万元,截至20022002年年1010月底,共收到货款月底,共收

28、到货款646.8646.8万元。万元。 木工机械有限公司所订木工机械有限公司所订3 3份合同收到的货款均记份合同收到的货款均记“预收账款预收账款”,20022002年年1 1月开具一份普通发月开具一份普通发票转作收入票转作收入542980542980元,并提取申报销项税额元,并提取申报销项税额78894.5378894.53元,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后,元,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后,20022002年年9 9月,木月,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又开具工机械有限公司又开具3 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结转收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结转收入13152001315200元,申报销项税额元,申报销项税额191097.44191097

29、.44元。元。其余部分均未开票转作收入处理,也未申报销项税。其余部分均未开票转作收入处理,也未申报销项税。 市国税局认定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上述业务属于采取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市国税局认定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上述业务属于采取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而所有发出货物的货款总额发生时间应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而所有发出货物的货款总额775.62775.62万元均已发生纳税义务,万元均已发生纳税义务,减去企业在税务机关检查前已作收入处理的减去企业在税务机关检查前已作收入处理的542980542980元,尚有货款元,尚有货款72132207213220元未作收

30、入处理,少报元未作收入处理,少报增值税增值税1048074.701048074.70元,已涉嫌偷税。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后,企业又申报入库增值税元,已涉嫌偷税。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后,企业又申报入库增值税191097.44191097.44元,元,实际应补缴入库增值税实际应补缴入库增值税856977.26856977.26元。元。 20032003年年7 7月,市国税局对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理:补缴增值税月,市国税局对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理:补缴增值税856977.26856977.26元;少列收元;少列收入形成少计增值税入形成少计增值税1048074.701048074.70元定为偷税;按规

31、定加收滞纳金。元定为偷税;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0032003年年1010月,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在履行有关程序后,以市国税局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月,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在履行有关程序后,以市国税局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为由,向复议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的申请。为由,向复议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的申请。 6 6“预收账款预收账款”还是还是“分期收款分期收款” 焦点问题焦点问题焦点问题焦点问题 :木工机械有限公司提出了两点异议,一是认为税务机关确认的销售时点不准,影响其多缴木工机械有限公司提出了两点异议,一是认为税务机关确认的销售时点不准,影响其多缴几十万元滞纳金。理由是自己的业务不属几十万元滞纳金。理由是自

32、己的业务不属“预收账款预收账款”的结算方式,应属的结算方式,应属“分期收款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销售确的结算方式,销售确认应以合同确定收款的日期为准,即使按认应以合同确定收款的日期为准,即使按“预收账款预收账款”的结算方式确定,由于企业销售的货物属于大型设备,的结算方式确定,由于企业销售的货物属于大型设备,应在安装调试交付使用后才算是发货,因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至应在安装调试交付使用后才算是发货,因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至20032003年年7 7月才解决,发货应在月才解决,发货应在20032003年年7 7月月才算形成,销售应在此时实现;二是认为自身无故意行为,不能认定偷税,只是财务处理习

33、惯做法,是一种才算形成,销售应在此时实现;二是认为自身无故意行为,不能认定偷税,只是财务处理习惯做法,是一种财务处理失误。财务处理失误。 复议机关对本案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市国税局的处理处罚决定。复议机关对本案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市国税局的处理处罚决定。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木工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两点异议是不能成立的。:木工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两点异议是不能成立的。 企业提出销售时间确认不准的问题不符合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本案中,购销双方的合同约定,合同企业提出销售时间确认不准的问题不符合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本案中,购销双方的合同约定,合同经双方签

34、字生效后,新美集团公司预付经双方签字生效后,新美集团公司预付30%30%价款,款到发货后付价款,款到发货后付50%50%,安装调试后付,安装调试后付16%16%,开出全额发票后再付,开出全额发票后再付4%4%。实际运作上,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时,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已全部发货,收到了新美集团公司的收条,且收。实际运作上,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时,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已全部发货,收到了新美集团公司的收条,且收到到80%80%的货款。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预收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方预收的定金或部分货款,货物的货款。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预收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方预收的定金或部分货款,货物发出时确认销

35、售收入。分期收款是指商品交付后,货款分期收回,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收入。两者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分期收款是指商品交付后,货款分期收回,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收入。两者的区别在于,预收账款是收款在前,发货在后;而分期收款是发货在前,收款在后。从合同和实际运作情况的区别在于,预收账款是收款在前,发货在后;而分期收款是发货在前,收款在后。从合同和实际运作情况看,显然,本案上述情况属于看,显然,本案上述情况属于“预收账款预收账款”的结算方式,应当在发货时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至于木工机械的结算方式,应当在发货时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至于木工机械有限公司提出自己销售的货物属于大型设备,应当在完成安

36、装后才算是发货这一情况,经过稽查人员外调,有限公司提出自己销售的货物属于大型设备,应当在完成安装后才算是发货这一情况,经过稽查人员外调,当时,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发货后已完成安装任务,新美集团公司打了收条证明收到了货物,尽管双方因对产当时,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发货后已完成安装任务,新美集团公司打了收条证明收到了货物,尽管双方因对产品质量有争议,但争议已于品质量有争议,但争议已于20032003年年7 7月解决,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在月解决,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在20012001年年7 7月月9 9月发货时就已发生转移这一月发货时就已发生转移这一事实。因此,确定木工机械有限公司该批货物销售时间为事实。因此,

37、确定木工机械有限公司该批货物销售时间为20012001年年7 7月月9 9月并无不当。同时,增值税暂行条月并无不当。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由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由此,市国税局对木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及计算的应缴滞纳金是正确的。企业辩称其此,市国税局对木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及计算的应缴滞纳金是正确的。企业辩称其行为属财务处理失误,并不能掩盖其偷税实质。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少列收入造成少缴行为

38、属财务处理失误,并不能掩盖其偷税实质。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即形成偷税,木工机械有限公司采取少列收入的手段形成少缴税款的结果,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规税款即形成偷税,木工机械有限公司采取少列收入的手段形成少缴税款的结果,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应按偷税处理。定,应按偷税处理。 7 7注销后继续经营不纳税注销后继续经营不纳税注销后继续经营不纳税注销后继续经营不纳税 殴打税务人员构成抗税殴打税务人员构成抗税殴打税务人员构成抗税殴打税务人员构成抗税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20022002年年8 8月月1 1日,个体户唐某向其主管税务分局提出停业申请并办理了注销

39、手日,个体户唐某向其主管税务分局提出停业申请并办理了注销手续后,仍然在其商店继续从事经营。续后,仍然在其商店继续从事经营。20022002年年8 8月月2121,主管税务分局向唐某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主管税务分局向唐某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唐某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唐某101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唐某认为自己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唐某认为自己注销了税务登记,缴清了税款,交回了发票,从此终止了纳税义务,对税务机关不予理会。注销了税务登记,缴清了税款,交回了发票,从此终止了纳税义务,对税务机关不予理会。20022002年年9 9月月2727日,税务人

40、员徐某等日,税务人员徐某等4 4人找到唐某,向其下达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和限期缴人找到唐某,向其下达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和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唐某拒绝签字,并借故挥拳殴打徐某,挥舞着菜刀进行威胁,事后,徐某经纳税款通知书。唐某拒绝签字,并借故挥拳殴打徐某,挥舞着菜刀进行威胁,事后,徐某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县公安局以暴力抗税对唐某进行了拘留。随后此案作为偷税案移交县稽查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县公安局以暴力抗税对唐某进行了拘留。随后此案作为偷税案移交县稽查局处理,稽查局经过广泛取证,以县局名义向唐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唐某局处理,稽查局经过广泛取证,以县局名义向唐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

41、唐某补缴税款及对欠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唐某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补缴税款及对欠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唐某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国税局经过复议,认为县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市国税局经过复议,认为县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予以维持。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予以维持。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纳税人注销了税务登记后,继续经营是否还承担纳税: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纳税人注销了税务登记后,继续经营是否还承担纳税义务。义务。 法理评析法理评析法理评析法理评析 :

42、唐某究竟错在哪里?为什么在办理注销后还要承担纳税义务呢?承担多少纳:唐某究竟错在哪里?为什么在办理注销后还要承担纳税义务呢?承担多少纳税义务呢?税义务呢? 一是唐某应该承担纳税义务。唐某虽然注销了税务登记,但却没有终止经营行为,继续在一是唐某应该承担纳税义务。唐某虽然注销了税务登记,但却没有终止经营行为,继续在其原商店内销售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其原商店内销售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 1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销售货物或者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

43、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缴纳增值税” ”。就是说是否承担纳税义务不在于其办不办税务登记,关键在于是否销售货物或。就是说是否承担纳税义务不在于其办不办税务登记,关键在于是否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出口货物。显然本案中唐某销售货物,当然应该承担纳税义务。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出口货物。显然本案中唐某销售货物,当然应该承担纳税义务。8 8注销后继续经营不纳税注销后继续经营不纳税注销后继续经营不纳税注销后继续经营不纳税 殴打税务人员构成抗税殴打税务人员构成抗税殴打税务人员构成抗税殴打税务人员构成抗税 二是唐某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且殴打税务人员,其

44、行为构成偷税和抗税。根二是唐某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且殴打税务人员,其行为构成偷税和抗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63条,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徐家的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徐家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45、、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唐某对分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予理会,符合本案中唐某对分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予理会,符合“ “经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情形,构成偷税。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情形,构成偷税。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767条,条,“ “以暴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

46、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唐某对税务人员徐某挥拳殴打,挥舞着菜刀进行威胁,造成徐唐某对税务人员徐某挥拳殴打,挥舞着菜刀进行威胁,造成徐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抗税,且情节严重。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抗税,且情节严重。 三是县局核定其应纳税额合理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是县局核定其应纳税额合理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35条,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纳税人

4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而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而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难以查账的

48、;(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本案中唐本案中唐某从事销售活动期间,既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建立健全会计帐簿,且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某从事销售活动期间,既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建立健全会计帐簿,且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县局根据其经营情况,并参照以往核定并向社会公告的纳税定额,核定其报,逾期仍不申报,县局根据其经营情况,并参照以往核定并向社会公告的纳税定额,核定其应纳税额也是合理合法的。应纳税额也

49、是合理合法的。9 9把公司当个体纳税主体出错把公司当个体纳税主体出错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某市铸钢有限责任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某市铸钢有限责任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022002年年1 1月份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上月份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济性质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主要经营范围是废钢、废铁冶炼销售,共有登记的经济性质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主要经营范围是废钢、废铁冶炼销售,共有1515个个股东。股东。20022002年年2 2月份办理了税务登记,但税务部门在给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将经济性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月份办理了税务登记,但税

50、务部门在给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将经济性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为李某,纳税人识别号是李某的居民身份证号码,税款征收方式确定为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为李某,纳税人识别号是李某的居民身份证号码,税款征收方式确定为定期定额征收。 20042004年年8 8月份,该市国税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公司有重大偷税嫌疑。接到举报后,市国税局迅速组织稽月份,该市国税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公司有重大偷税嫌疑。接到举报后,市国税局迅速组织稽查人员前去调查。国税稽查人员经详细检查发现,李某自开业以来,采取不申报、少缴税的手段隐瞒销售收查人员前去调查。国税稽查人员经详细检查发现,李某自开业以来,采取不申报、少缴税的手段隐

51、瞒销售收入入13420871342087元,少缴增值税元,少缴增值税75967.1975967.19元,占同期应纳税额的元,占同期应纳税额的15.67%15.67%。于是,该市国税局依法作出决定,认定李。于是,该市国税局依法作出决定,认定李某的这种行为是偷税,并于某的这种行为是偷税,并于20042004年年9 9月月4 4日对其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李某在限期内补缴税款日对其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李某在限期内补缴税款75967.1975967.19元,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鉴于该纳税人偷税的数额较大,已超过元,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鉴于该纳税人偷税的数额较大,已

52、超过1 1万元,并且占同万元,并且占同期应纳税额的期应纳税额的10%10%以上,已触犯了刑法,该局又制作了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以上,已触犯了刑法,该局又制作了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李某以无钱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为由,在国税机关限定的缴税期内没有履行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事责任。但李某以无钱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为由,在国税机关限定的缴税期内没有履行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手续。手续。20042004年年9 9月月2020日,市国税局认为李某有转移财产的迹象,便制作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通知书,扣押日,市国税局认为李某有转移财产的迹象,便制作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通知书,

53、扣押了李某个人的小轿车一辆,并按规定给李某开具了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了李某个人的小轿车一辆,并按规定给李某开具了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在李某的小轿车被扣押的当天,李某迅速借款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同时,以市国税局扣押其个人财产、在李某的小轿车被扣押的当天,李某迅速借款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同时,以市国税局扣押其个人财产、实施强制措施不当为由,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施强制措施不当为由,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地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李某的诉讼申请后,对市国税局当地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李某的诉讼申请后,对市国税局作出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详细审查,责令市国税局出示当事人当初

54、办理税务登记的有效合法作出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详细审查,责令市国税局出示当事人当初办理税务登记的有效合法证件。市国税局只出示了李某的税务登记证件,并未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和技术监督局下发的代码证复印件。证件。市国税局只出示了李某的税务登记证件,并未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和技术监督局下发的代码证复印件。李某申辩,自己只是铸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负有纳税义务,随后其出示了有关证据。李某申辩,自己只是铸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负有纳税义务,随后其出示了有关证据。 20042004年年1010月月1414日,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市国税局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给纳税人办理税务登

55、日,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市国税局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给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擅自改变纳税义务人和经济性质,导致确认纳税对象错误,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李某实施了税记,擅自改变纳税义务人和经济性质,导致确认纳税对象错误,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李某实施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其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法院判决市国税局败诉,责令市国税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收强制执行措施,其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法院判决市国税局败诉,责令市国税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已作出的扣押财产决定,归还已扣押的车辆。撤销已作出的扣押财产决定,归还已扣押的车辆。 1010把公司当个体纳税主体出错把公司当个体纳税主体

56、出错 1111月月3 3日,当事人李某在打赢第一场官司后,又以市国税局作出的偷税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日,当事人李某在打赢第一场官司后,又以市国税局作出的偷税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己不是纳税主体为由,向市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市国税局法规科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己不是纳税主体为由,向市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市国税局法规科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市国税局作出的具体行为进行了详细审查,经复议机关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作出了复议决定,认定市国税对市国税局作出的具体行为进行了详细审查,经复议机关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作出了复议决定,认定市国税局作出的李某偷税具体行政

57、行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确认纳税主体错误,撤销了其作出的偷税处理决定,局作出的李某偷税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确认纳税主体错误,撤销了其作出的偷税处理决定,并要求立即撤销已下达的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中止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立案侦查活动。并要求立即撤销已下达的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中止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立案侦查活动。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确定纳税主体错误而引发的一场官司,由于税务机关没有依法给纳税人:本案是一个典型的确定纳税主体错误而引发的一场官司,由于税务机关没有依法给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使税务登记证缺乏法定效力,从而导致一连串错误的事情发生。此案虽然已经结

58、束了,但带办理税务登记,使税务登记证缺乏法定效力,从而导致一连串错误的事情发生。此案虽然已经结束了,但带给税务部门的经验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它告诫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切不可草率行事,以免给税务部门的经验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它告诫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切不可草率行事,以免给征收、稽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根据税收征管法第给征收、稽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515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212条的规定,从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30日内,向生产经营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

59、管税务机关申报日内,向生产经营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一般应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前提,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一般应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前提,税务登记证的内容要和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内容相符,对于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只有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税务登记证的内容要和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内容相符,对于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只有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法证件的当事人,应根据当事人的实际经营状况确认纳税义务人、经济性质和其他有关事项。否则,税的合法证件的当事人,应根据当事人的实际经营状况确认纳税义务人、经济

60、性质和其他有关事项。否则,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就没有法律效力。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就没有法律效力。 就本案来说,由于税务机关未依法给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导致以下错误的事情发生:一是认定当事人就本案来说,由于税务机关未依法给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导致以下错误的事情发生:一是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偷税证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的行为是偷税证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2条之规定,对于应办理税务登记但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认定其偷税的惟一标准是,税务机关必条之规定,对于应办理税务登记但尚未依法

61、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认定其偷税的惟一标准是,税务机关必须首先履行书面通知其申报这一程序,否则不能认定其行为是偷税。对本案来说,当事人虽然办理了税务登须首先履行书面通知其申报这一程序,否则不能认定其行为是偷税。对本案来说,当事人虽然办理了税务登记,但在确认纳税主体和经济性质时错误,这样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为非合法证件。所以,对当事人认定为偷记,但在确认纳税主体和经济性质时错误,这样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为非合法证件。所以,对当事人认定为偷税证据不足。税证据不足。 二是征管范围错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从二是征管范围错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从20022002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新办的除

62、个人合伙、独资的私营日起,新办的除个人合伙、独资的私营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应由国税部门征收管理,而该铸钢有限公司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所得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应由国税部门征收管理,而该铸钢有限公司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所得税应由国税部门征收管理。但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办的是个体工商户,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该由地税应由国税部门征收管理。但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办的是个体工商户,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该由地税部门管理。税部门管理。 三是税款征收方式有误。根据会计法第三是税款征收方式有误。根据会计法第2 2条和第条和第9 9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条规定,

6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法办理会计事务,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法办理会计事务,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该市国税局未按税法规定给当事人办理税务登记,经济性质发生了变化,使本应该由查账征收税款计报表。该市国税局未按税法规定给当事人办理税务登记,经济性质发生了变化,使本应该由查账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变成了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会给国家税收造成一定的损失。的纳税人,变成了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会给国家税收造成一定的损失。 1111把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公开,是否侵犯其权益

64、把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公开,是否侵犯其权益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20012001年年1212月,某县国税局一分局为了作好个体税收定额工作,根据税收法律月,某县国税局一分局为了作好个体税收定额工作,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典型户调查。在调查时,税务人员复制了张某等三户纳税人近半年的经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典型户调查。在调查时,税务人员复制了张某等三户纳税人近半年的经营原始资料。分局根据调查,将所管辖的个体工商户分成三类六档,分别核定其应纳税额。在营原始资料。分局根据调查,将所管辖的个体工商户分成三类六档,分别核定其应纳税额。在核定定额征求意见会上,有一部分个体工商业户认为核定的

65、应纳税额过高,要求税务机关拿出核定定额征求意见会上,有一部分个体工商业户认为核定的应纳税额过高,要求税务机关拿出依据。于是,分局用张某等三户纳税人的经营资料,说服到会的个体工商业户。后来,分局又依据。于是,分局用张某等三户纳税人的经营资料,说服到会的个体工商业户。后来,分局又将张某的经营资料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将张某的经营资料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张某得知国税分局将其经营情况公开后,认为这种做法侵害了他的合法利益。首先,税务张某得知国税分局将其经营情况公开后,认为这种做法侵害了他的合法利益。首先,税务局公布了他的局公布了他的“流水账流水账”、等经营资料,而这些原始账册上记录着货物的进销差价和利

66、润率等,、等经营资料,而这些原始账册上记录着货物的进销差价和利润率等,如果这些如果这些“底牌底牌”让消费者知道了,消费者在购货时把价位压到最低点,会给经营带来许多困让消费者知道了,消费者在购货时把价位压到最低点,会给经营带来许多困难。其次,被公布的经营资料有具体的进货渠道、进货地点,这些难。其次,被公布的经营资料有具体的进货渠道、进货地点,这些“密件密件”让同行知道后,会让同行知道后,会影响他同别人竞争。第三,他的纳税定额高,纳税多,说明生意大,这样会招来众多竞争对手,影响他同别人竞争。第三,他的纳税定额高,纳税多,说明生意大,这样会招来众多竞争对手,造成经营困难。第四,有一部分纳税人认为这次

67、定额调高,是因为他提供的资料,因而遭遇众造成经营困难。第四,有一部分纳税人认为这次定额调高,是因为他提供的资料,因而遭遇众多指责,给他带来精神打击。第五,国税分局将他的经营情况等有关资料提供给地方税务杌多指责,给他带来精神打击。第五,国税分局将他的经营情况等有关资料提供给地方税务杌关,泄露了他的经营秘密。关,泄露了他的经营秘密。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 2002 2002年年1 1月,张某将国税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税务分局立月,张某将国税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税务分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因泄露其经营秘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因泄露其经营秘密而造成的经

68、济损失1010万元;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万元;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除影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最后,经过调解,该案以张某撤诉而终结。最后,经过调解,该案以张某撤诉而终结。1212把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公开,是否侵犯其权益把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公开,是否侵犯其权益 焦点问题焦点问题焦点问题焦点问题 :纳税人经营情况的有关资料到底能不能公开,公开定额和应纳税额:纳税人经营情况的有关资料到底能不能公开,公开定额和应纳税额是否侵犯了纳税人的权益?是否侵犯了纳税人的权益?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 一、公布纳税人的经营资料与法不符。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一、公布纳税

69、人的经营资料与法不符。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定: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第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

70、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于保密范围。”因此,税务机关对个体定额进行典型户调查而收集的有关资料,只能因此,税务机关对个体定额进行典型户调查而收集的有关资料,只能作为税务机关研究定额的参考;或在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作为应作为税务机关研究定额的参考;或在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作为应诉的证据。而税务机关公布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使纳税入的营销、差价、利润公开,诉的证据。而税务机关公布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使纳税入的营销、差价、利润公开,可能被另一部分经营者知道并利用,会对提供资料的纳税人的利益造成侵害。可能被另一部分经营者知道并利用,会对提供资料的纳税人的利益造成侵

71、害。 二、公布纳税定额,是为了监督税务机关是否公平、公正、公开执法,防止二、公布纳税定额,是为了监督税务机关是否公平、公正、公开执法,防止“人人情税情税”、 “ “关系税关系税”和定额出现偏差,所以税务公开本身没有错,但是税务机关不和定额出现偏差,所以税务公开本身没有错,但是税务机关不能以税务公开为由,将纳税人经营资料公开,使其承受来自社会各方的压力。因此,能以税务公开为由,将纳税人经营资料公开,使其承受来自社会各方的压力。因此,税务公开不能以牺牲纳税人的利益为代价。税务公开不能以牺牲纳税人的利益为代价。 三、税务机关将典型户经营资料公布出去,会引起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的抵触三、税务机关将典型

72、户经营资料公布出去,会引起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的抵触情绪,不利于保护纳税人协税护税的积极性。情绪,不利于保护纳税人协税护税的积极性。1313承包经营,税款能承包经营,税款能“包干包干”吗吗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年月,凤祥集团公司部门经理刘艺胜承包了集团公司下属的服装:年月,凤祥集团公司部门经理刘艺胜承包了集团公司下属的服装公司。合同规定:服装公司单独办理营业执照、独立经营,但税收由凤祥集团公司统一缴纳,公司。合同规定:服装公司单独办理营业执照、独立经营,但税收由凤祥集团公司统一缴纳,即服装公司每月向凤祥集团公司上缴元的税金后,不再过问其他纳税事宜;服装公即服装公司每月向凤祥集团

73、公司上缴元的税金后,不再过问其他纳税事宜;服装公司保证凤祥集团公司划拨过去的名员工的工资每月不低于元,其它经营成果归刘司保证凤祥集团公司划拨过去的名员工的工资每月不低于元,其它经营成果归刘艺胜个人所有。艺胜个人所有。 合同签订后,服装公司于年月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并按月向凤祥集团公司合同签订后,服装公司于年月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并按月向凤祥集团公司缴纳了年月、月和月的税金元。年月日,该缴纳了年月、月和月的税金元。年月日,该市国税局征收分局对服装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后,向服装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市国税局征收分局对服装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后,向服装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限其在日内,单独向

74、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决定对其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行限其在日内,单独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决定对其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行为处以元的罚款。另外,征收分局还调阅了服装公司年月月的各类账为处以元的罚款。另外,征收分局还调阅了服装公司年月月的各类账证,查实服装公司个月的实际销售收入为元。于是,征收分局于月日证,查实服装公司个月的实际销售收入为元。于是,征收分局于月日向服装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其按实际销售收入,依的征收率,扣除通过凤向服装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其按实际销售收入,依的征收率,扣除通过凤祥集团公司缴纳的元增值税,再补缴增值税元,并限其在日内缴祥集团公司缴纳的元

75、增值税,再补缴增值税元,并限其在日内缴清。清。 服装公司不服,于年月日向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以他们与凤祥集团公服装公司不服,于年月日向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以他们与凤祥集团公司有合同规定纳税事宜并已履行了合同规定义务为由,要求撤销征收分局对其作出的征税决定司有合同规定纳税事宜并已履行了合同规定义务为由,要求撤销征收分局对其作出的征税决定和处罚决定。和处罚决定。 市国税局对本案进行审查后,于年月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国税征收分局市国税局对本案进行审查后,于年月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国税征收分局的决定。的决定。1414承包经营,税款能承包经营,税款能“包干包干”吗吗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争议焦点

76、 :对已按照合同约定承包经营,税款包干方式是否为合法有效的运作方式?:对已按照合同约定承包经营,税款包干方式是否为合法有效的运作方式?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承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

77、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因此,刘艺胜承包了凤祥集团公司下属的服装公司,应当作为单独纳税人进行申报纳税,接因此,刘艺胜承包了凤祥集团公司下属的服装公司,应当作为单独纳税人进行申报纳税,接受税务管理。同时,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受税务管理。同时,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

78、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以上规定,服装公司应当在年月日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根据以上规定,服装公司应当在年月日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但其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因此,市国税征收分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其但其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因此,市国税征收分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其处以元以下的罚款(元)是合法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元)是合法的。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79、一律无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效。”的规定,服装公司与凤祥集团公司签订的关于每月缴纳元税金的协议是一份的规定,服装公司与凤祥集团公司签订的关于每月缴纳元税金的协议是一份违反税法的合同,税务机关当然不能考虑,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违反税法的合同,税务机关当然不能考虑,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实际销售额和征收率来计算补缴增值税。规定,以实际销售额和征收率来计算补缴增值税。 对于纳税人在期限内没有依法缴纳税款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在期限内没有依法缴纳税款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

80、十八条规定:“纳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市国税征收分局不仅可以依法本案中,市国税征收分局不仅可以依法强行扣缴服装公司应补的税款,而且可对其未缴的税款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强行

81、扣缴服装公司应补的税款,而且可对其未缴的税款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515承(出)包人的纳税责任应如何界定承(出)包人的纳税责任应如何界定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某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公司实施了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有进口:某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公司实施了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有进口小轿车经营权,在销售过程中,向购车者出具的发票不是该公司的机动车销售发票,而是河北小轿车经营权,在销售过程中,向购车者出具的发票不是该公司的机动车销售发票,而是河北省某公司机动车销售发票,发票的报税联和存根联票号一致,但金额、时间、购车人、车辆型省某公司机动车销售发票,发票的报税

82、联和存根联票号一致,但金额、时间、购车人、车辆型号均不一致,且差额很大,属号均不一致,且差额很大,属“阴阳票阴阳票”。20022002年年4 4月月99月该公司以此种手段销售进口小轿车月该公司以此种手段销售进口小轿车10,574,802.0010,574,802.00元,未入账,也未申报纳税。因此,检查机关认定该公司构成偷税,偷税额为元,未入账,也未申报纳税。因此,检查机关认定该公司构成偷税,偷税额为1,536,509.691,536,509.69元,建议处元,建议处0.50.5倍罚款,计倍罚款,计768254.85768254.85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因补税额较大,检查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因

83、补税额较大,检查机关将本案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机关将本案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意了检查机关处理意见。由检查机关于清楚,证据确凿,同意了检查机关处理意见。由检查机关于20042004年年6 6月月1010日将税务行政处罚日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该公司。该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在事项告知书送达该公司。该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在20042004年年6 6月月1111日提日提出申请,要求举行听证。出申请,要求举行听证。 20042004年年6 6月月25

84、25日,该局根据听证申请,依法举行了听证会。该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其并未日,该局根据听证申请,依法举行了听证会。该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其并未从事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理由是该公司于从事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理由是该公司于20022002年年1 1月月1 1日,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协议,日,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协议,将进口小轿车销售业务承包给王某经营,违法行为属王某在承包期间的个人经营行为,与该公将进口小轿车销售业务承包给王某经营,违法行为属王某在承包期间的个人经营行为,与该公司并无任何关系,应由承包人王某承担违法责任。对此,本案调查人员提出:司并无任何关系,应由承包人王某承担违法责任。对此,本案调

85、查人员提出:20012001年年1212月月2323日日经该公司董事会决议,由王某出资经该公司董事会决议,由王某出资6060余万元经营该公司汽车业务,该公司专门下发文件聘任王余万元经营该公司汽车业务,该公司专门下发文件聘任王某,故王某属该公司职工,因此王某与公司所签承包经营协议系内部承包合同,不具法律某,故王某属该公司职工,因此王某与公司所签承包经营协议系内部承包合同,不具法律效力。由于王某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其对外经营使用该公司证件,开具该公司发票,通过该效力。由于王某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其对外经营使用该公司证件,开具该公司发票,通过该公司银行帐号往来款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

86、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公司银行帐号往来款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1994186号)文件,本案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不能确定为承包人王某,而应确定为出包人。号)文件,本案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不能确定为承包人王某,而应确定为出包人。经过双方充分的申辩质证,当事人理解了该法律依据的合法性,愿意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经过双方充分的申辩质证,当事人理解了该法律依据的合法性,愿意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听证会结束后,检查机关依法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听证会结束后,检查机关依法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人。1616承(

87、出)包人的纳税责任应如何界定承(出)包人的纳税责任应如何界定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争议焦点 :本案焦点集中在应该由承包人还是出包人来承担纳税义务?:本案焦点集中在应该由承包人还是出包人来承担纳税义务?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20022002年年1010月月1515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实施细则第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四十九条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期向发包人或者

88、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这是对承包人是否应当承担纳税义务最明确、最直接的规定,但本案主要违法事实发生是对承包人是否应当承担纳税义务最明确、最直接的规定,但本案主要违法事实发生在在20022002年年4 4月至月至9 9月,显然不能适用月,显然不能适用20022002年年1010月月1515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实施细则,而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对承包问题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法

89、实施细则,而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对承包问题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本案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本案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1994186号)号)文件规定:文件规定:“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定缴纳增值税。”从文件规定可以看出,承包人承担纳税义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90、:从文件规定可以看出,承包人承担纳税义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二是在财务上独立核算,三是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一是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二是在财务上独立核算,三是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本案当中,当事人虽然提出王某与其签订缴租金或承包费的,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本案当中,当事人虽然提出王某与其签订承包合同进行经营,但由于王某无税务登记证件,其对外经营使用该公司证件,开具承包合同进行经营,但由于王某无税务登记证件,其对外经营使用该公司证件,开具该公司发票,通过该公司银行帐号往来款项,因此,王某个人并不构成增值税纳税义该公司发票,通过该公

91、司银行帐号往来款项,因此,王某个人并不构成增值税纳税义务主体,其经营行为是以该公司名义进行的,应当由出包人承担违法责任。务主体,其经营行为是以该公司名义进行的,应当由出包人承担违法责任。 1717承租方没缴税承租方没缴税 出租人须先垫出租人须先垫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20032003年年1 1月月1 1日,某市一家商场为了扩大商品经营规模,将商场二楼租赁给张某开办医药超日,某市一家商场为了扩大商品经营规模,将商场二楼租赁给张某开办医药超市,合同约定每年租赁费为市,合同约定每年租赁费为1010万元,超市由张某独立经营。由于工商营业执照的内容未发生变化,商场未向万元,超市由张某独立

92、经营。由于工商营业执照的内容未发生变化,商场未向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市国税局一分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也未报告出租商场一事。市国税局一分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也未报告出租商场一事。 20032003年年2 2月月2525日,一分局对商场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医药超市日,一分局对商场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医药超市1 1月份销售医药取得营业收入月份销售医药取得营业收入2020万元,未万元,未申报纳税。在一分局责令限期缴纳后,商场仍未缴纳税款。于是,一分局依法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申报纳税。在一分局责令限期缴纳后,商场仍未缴纳税款。于是,一分局依法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商场的开户银行,从商场

93、存款中扣缴了税款、滞纳金共计知商场的开户银行,从商场存款中扣缴了税款、滞纳金共计78007800多元。商场不服,认为商场不是经营医药的多元。商场不服,认为商场不是经营医药的纳税人,一分局应该向张某收缴税款和滞纳金,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维持市国纳税人,一分局应该向张某收缴税款和滞纳金,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维持市国税局一分局的处理决定。税局一分局的处理决定。 争议问题争议问题争议问题争议问题 :承租方没缴税,出租人负有什么义务?在本案中需承担什么责任?:承租方没缴税,出租人负有什么义务?在本案中需承担什么责任?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本

94、案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本案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1 1、谁是经营医药的纳税人。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谁是经营医药的纳税人。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法律、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独立核算,并定

95、期向商场缴纳租赁费,应当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商场缴纳租赁费,应当就其经营医药的收入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因此,商场认为张某是经营医药的纳税人是正确的。就其经营医药的收入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因此,商场认为张某是经营医药的纳税人是正确的。2 2、一分局、一分局能否扣缴商场的存款缴纳税款。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第二款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能否扣缴商场的存款缴纳税款。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第二款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出租之日起自发包或出租之日起30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

96、出租人不报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本案中,虽然张某是经营医药的纳税人,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本案中,虽然张某是经营医药的纳税人,但是商场并没有依法向一分局报告出租的有关情况,商场应该承担张某纳税的连带责任。因此,一分局依法但是商场并没有依法向一分局报告出租的有关情况,商场应该承担张某纳税的连带责任。因此,一分局依法扣缴商场的存款缴纳税款是正确的。扣缴商场的存款缴纳税款是正确的。3 3、一分局扣缴商场的存款后,商场可以要求张某偿付已扣缴的存款。协、一分局

97、扣缴商场的存款后,商场可以要求张某偿付已扣缴的存款。协商不成,商场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张某追偿。商不成,商场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张某追偿。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是纳税主体,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有向税务机关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是纳税主体,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有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如不报告,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便于税务机关加强税务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告的义务,如不报告,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便于税务机关加强税务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发包人或者出租人还应该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营变动情况,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还应该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营变动情况,以避

98、免不必要的损失。1818筹划反成偷税遭查处筹划反成偷税遭查处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20042004年年1 1月月1212日,日,A A公司孙老板接到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稽查处理和税务处罚决定书时,惭公司孙老板接到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稽查处理和税务处罚决定书时,惭愧地说:愧地说:“都是筹划惹的祸,万万没有想到,筹划不成,反遭罚款!这一折腾,我的公司可全完了!都是筹划惹的祸,万万没有想到,筹划不成,反遭罚款!这一折腾,我的公司可全完了!” 原来,原来,A A公司是一家生产汽车配件为主的私营企业,公司是一家生产汽车配件为主的私营企业,20032003年年1 1月月8 8日开业,拥有资产日

99、开业,拥有资产362362万元,现有职工万元,现有职工4848人,人,A A公司主要供货来源是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主要供货来源是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C C公司,公司,A A公司产品主要销往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公司产品主要销往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格的B B公司。公司成立之初,企业领导并没有在产品质量上和生产成本上下功夫,而是一味地要求降低税收成公司。公司成立之初,企业领导并没有在产品质量上和生产成本上下功夫,而是一味地要求降低税收成本,研究税收筹划。为此,公司领导让财务人员对公司今后的税收进行了筹划,很快,财务人员就设计了几本,研究税收筹划。为此,公司领导让财务人员对公司

100、今后的税收进行了筹划,很快,财务人员就设计了几个筹划方案供选择。个筹划方案供选择。 第一个方案:第一个方案:A A公司暂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公司暂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20032003年度计划共年度计划共购进原材料购进原材料34323432吨,价税合计吨,价税合计1029.61029.6万元;生产销售产品万元;生产销售产品77007700万件,实现含税销售收入万件,实现含税销售收入14481448万元。那么,万元。那么,A A公公司司20032003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1448=1448(1+6%1+6

101、%)6%=81.966%=81.96(万元)。(万元)。 第二个方案:第二个方案:A A公司马上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公司马上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20032003年度计年度计划共购进原材料划共购进原材料34323432吨,价税合计吨,价税合计1029.61029.6万元;生产销售产品万元;生产销售产品77007700万件,实现含税销售收入万件,实现含税销售收入14481448万元。那么,万元。那么,A A公司公司20032003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1448=1448(1+17%1+17%)17%17

102、%1029.61029.6(1+17%1+17%)17%=210.3917%=210.39149.6=60.79149.6=60.79(万元)。(万元)。 第三个方案:第三个方案:A A公司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在生产经营时,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购进货物,公司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在生产经营时,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购进货物,以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销售产品。以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销售产品。A A公司每次购进货物时凭公司每次购进货物时凭B B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从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从C C公司购进货物,公司购进货物,销售货物时仅就加工费这一部分到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

103、发票,购进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到国销售货物时仅就加工费这一部分到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到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销售货物时,全部由销售方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销售货物时,全部由销售方A A公司转交给公司转交给B B公司,作为公司,作为A A公司销售货物时开具公司销售货物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在购销货物的过程中,所有购进的原材料和销售的货物全部用现金结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在购销货物的过程中,所有购进的原材料和销售的货物全部用现金结算。A A公司公司20032003年度计划共购进原材料仍然是年度计划共购进原材料仍然是34

104、323432吨,价税合计为吨,价税合计为1029.61029.6万元;生产销售产品仍然是万元;生产销售产品仍然是77007700万件,实现含万件,实现含税销售收入还是税销售收入还是14481448万元。那么,万元。那么,A A公司公司20032003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 =(144814481029.61029.6)(1+6%1+6%)6%=23.686%=23.68(万元)。(万元)。 从以上不难看出,第二个方案比第一个方案少纳增值税从以上不难看出,第二个方案比第一个方案少纳增值税21.1721.17万元;而第三个方案又比第二个方案少纳增万元;而第三个方案又比第二个方案少纳

105、增值税值税37.1137.11万元。所以,第三个方案最佳,第二个方案次之,第一个方案最差。万元。所以,第三个方案最佳,第二个方案次之,第一个方案最差。A A公司最终采纳了第三个方案。公司最终采纳了第三个方案。然而,第三个税收筹划方案恰恰是失败的,它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然而,第三个税收筹划方案恰恰是失败的,它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1919筹划反成偷税遭查处筹划反成偷税遭查处 法理分析:经税务稽查人员查证核实,法理分析:经税务稽查人员查证核实,A A公司公司20032003年度共从年度共从C C公司购进原材料公司购进原材料968.56968.56万万元(含税),全部从

106、对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元(含税),全部从对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B B公司已按规定申报抵扣。公司已按规定申报抵扣。A A公司公司20032003年度共实现产品销售收入年度共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382.541382.54万元(含税),其中到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万元(含税),其中到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的有413.98413.98万元(含税),并按规定已经申报纳税。万元(含税),并按规定已经申报纳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在我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也就是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

107、的行为,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国境内销售货物,也就是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因此,该企业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因此,该企业少纳增值税少纳增值税548241.51548241.51元元 (1382.541382.54413.98413.98)(1+6%1+6%)6%6%。同时,根据税收征管。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企业的这种行为已构成偷税,税务机关除让其补缴税款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企业的这种行为已构成偷税,税务机关除让其补

108、缴税款548241.51548241.51元和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还对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另外,根据国家税元和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还对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1995192号号) )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所以,税务机关对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所以

109、,税务机关对B B公司已抵扣的税款公司已抵扣的税款1407309.401407309.40元元968.56968.56(1+17%1+17%)17%17%,作出了补缴税款和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作出了补缴税款和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定。 据此,据此,A A公司在税收筹划时,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不但自己受处罚,而且还把自公司在税收筹划时,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不但自己受处罚,而且还把自己的客户己的客户B B公司也牵连进去,让自己的客户也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这其中的教训是深刻的。公司也牵连进去,让自己的客户也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这其中的教训是深刻的。在此,笔者提醒纳税人,要依法诚信纳税,在

110、进行税收筹划时,千万要把握好税收政策,在此,笔者提醒纳税人,要依法诚信纳税,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千万要把握好税收政策,吃透相关精神,切不可盲目从事,只顾节约税收成本,不管税法规定如何。吃透相关精神,切不可盲目从事,只顾节约税收成本,不管税法规定如何。 2020代位不能代位不能“越位越位”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某县国税局在:某县国税局在20022002年年末的税务检查中,从天一商贸公司了解到,钢铁公司有年年末的税务检查中,从天一商贸公司了解到,钢铁公司有12.4712.47万元应万元应付账款未付。于是,税务人员到钢铁公司了解情况,确定欠款属实。同时税务人员还了解到,天一商贸公司付账

111、款未付。于是,税务人员到钢铁公司了解情况,确定欠款属实。同时税务人员还了解到,天一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经是钢铁公司原料处副处长,有的法定代表人,曾经是钢铁公司原料处副处长,有5 5万元提前离岗补助费没有领取。万元提前离岗补助费没有领取。20022002年年1212月月2020日,该县国日,该县国税局对钢铁公司称,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代位权,直接从钢铁公司将商贸公司的税局对钢铁公司称,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代位权,直接从钢铁公司将商贸公司的12.4712.47万元万元货款(其中货款(其中6 6万元还差万元还差3 3个月到期),以及个月到期),以及5 5万元离岗补助费,共计万

112、元离岗补助费,共计17.4717.47万元划走,用以抵顶天一商贸公司万元划走,用以抵顶天一商贸公司20022002年所欠缴的增值税。年所欠缴的增值税。20032003年年1 1月月7 7日,天一商贸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该县国税局侵权。日,天一商贸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该县国税局侵权。20032003年年1 1月月2222日,法院判决该县国税局败诉。日,法院判决该县国税局败诉。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在本案中,该县国税局没有很好理解代位权的概念,在操作中出现了违法行为,构成侵权。:在本案中,该县国税局没有很好理解代位权的概念,在操作中出现了违法行为,构成侵权。1 1、行使

113、代位权的前提条件不符。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不符。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这里的前提条件是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这里的前提条件是“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否则不,否则不能行使代位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能行使代位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

114、务,又不以诉讼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根据这一解释,天一商贸公司没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根据这一解释,天一商贸公司没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2 2、行使代位权的程序违法。合同法第七十、行使代位权的程序违法。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

115、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行使代位权是有程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行使代位权是有程序的,如果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成立,必须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该县国税序的,如果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成立,必须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该县国税局未向法院申请,直接把钱款划拨走是违法的。局未向法院申请,直接把钱款划拨走是违法的。3 3、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约束。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约束。合同法

116、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本案中,天一商贸公司债权已到期的货款只有(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本案中,天一商贸公司债权已到期的货款只有6.476.47万元,万元,其余其余6 6万元还有

117、万元还有3 3个月到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此,该县国税局把个月到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此,该县国税局把6 6万元未到期的货款划走抵顶增值税入库是万元未到期的货款划走抵顶增值税入库是违法的。违法的。4 4、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能行使代位权。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能行使代位权。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

118、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本案中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本案中的的5 5万元提前离岗补助费属于退休金,该县国税局不能对此行使代位权。万元提前离岗补助费属于退休金,该县国税局不能对此行使代位权。2121网吧销售旧电脑是否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网吧销售旧电脑是否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 甲某自称原为一家网吧法人,在地税部门办了税务税务登记证件甲某自称原为一家网吧法人,在地税部门办了税务税务登记证件, ,拥有数十台电脑,现已拥有数十台电脑,现已注销登记,把电脑转让其他单位,到某基层国税大厅开具临商发票,并

119、要求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注销登记,把电脑转让其他单位,到某基层国税大厅开具临商发票,并要求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焦点问题焦点问题焦点问题焦点问题 :本案中,网吧销售旧电脑是否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呢?:本案中,网吧销售旧电脑是否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呢?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针对这类临商开票业务,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把握。其一,是对申请开票的:针对这类临商开票业务,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把握。其一,是对申请开票的主体进行初步判断,受理人员根据询问及其它证据或进行调查,初步了解申请开票人的身份信息,是纳税单主体进行初步判断,受理人员根据询问及其它证据或进行调查,初步

120、了解申请开票人的身份信息,是纳税单位,个体工商户,还是其他个人;是从事生产经营者,还是非从事生产经营者;是直接纳税人,还是间接纳位,个体工商户,还是其他个人;是从事生产经营者,还是非从事生产经营者;是直接纳税人,还是间接纳税人等等。其二,对申请开票的经营项目加以确认,看开票属于何种税种的征收范围,是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人等等。其二,对申请开票的经营项目加以确认,看开票属于何种税种的征收范围,是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还是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的经营范围;在同一税种中,是属于减免税征税范围的项目,还是属于正常征税还是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的经营范围;在同一税种中,是属于减免税征税范围的项目,还是属于正常征

121、税范围内项目等等。其三,要把申请开票人与开票项目相结合,综合考虑,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是正常范围内项目等等。其三,要把申请开票人与开票项目相结合,综合考虑,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是正常纳税,还是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还是享受减免税优惠。 依据上述要求,综合分析,甲某本身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因为甲某虽然属于其他个人,但其开票依据上述要求,综合分析,甲某本身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因为甲某虽然属于其他个人,但其开票项目数十台电脑,不是甲某自己使用的,而是开设网吧时用作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项目数十台电脑,不是甲某自己使用的,而是开设网吧时用作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122、税暂行条例例“ “第十六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第十六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条例第十六条所列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第三十一条:条例第十六条所列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的规定,显然,甲某不能享受此项优惠,如果甲某销售家中使的规定,显然,甲某不能享受此项优惠,如果甲某销售家中使用过的旧电脑,这时开具临商发票,可享受免

123、征增值税优惠。用过的旧电脑,这时开具临商发票,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对这项具体业务,可以这样处理,在申请开票人能提供确认该数十台电脑属于旧电脑的证据或经税务部对这项具体业务,可以这样处理,在申请开票人能提供确认该数十台电脑属于旧电脑的证据或经税务部门调查确属旧电脑的情况下,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门调查确属旧电脑的情况下,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纳税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

124、),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申请开票人不能提供确认该数十台电脑属于旧电脑的证据或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申请开票人不能提供确认该数十台电脑属于旧电脑的证据或经税务部门调查属于经销的电脑,那么甲某自称的情况不实,应该按照现行的经税务部门调查属于经销的电脑,那么甲某自称的情况不实,应该按照现行的4%4%税率开具临商发票。税率开具临商发票。2222该企业煤气管道初装费

125、应缴纳营业税该企业煤气管道初装费应缴纳营业税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某合资企业成立于:某合资企业成立于20022002年年7 7月,主要从事燃气及燃气设备的生产和销售、燃气设备的设计和月,主要从事燃气及燃气设备的生产和销售、燃气设备的设计和安装、燃气设备用具的销售与维修。所从事的燃气设备安装业务是利用外购货物(材料)提供建筑劳务,以安装、燃气设备用具的销售与维修。所从事的燃气设备安装业务是利用外购货物(材料)提供建筑劳务,以市场化运做方式,通过合同签定与开发商合作进行燃气管道安装业务,安装费向用户一次性收取。市场化运做方式,通过合同签定与开发商合作进行燃气管道安装业务,安装费向用

126、户一次性收取。20042004年年5 5月,月,稽查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稽查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032003年取得工程结算收入年取得工程结算收入6079798.496079798.49元(其中工福户建设费元(其中工福户建设费收入收入728933.49728933.49元,灶具建设费收入元,灶具建设费收入48108654810865元,采暖炉建设费收入元,采暖炉建设费收入540000540000元),维修服务收入元),维修服务收入567567元,取得材元,取得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料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490509.36490509.36元,未缴纳增

127、值税。稽查局根据财政部元,未缴纳增值税。稽查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发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0316200316号)中:号)中:“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 )、)、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

128、收营业税。”的规定,要求企业计提销项税的规定,要求企业计提销项税额额699511.07699511.07元,补缴增值税元,补缴增值税209001.71209001.71元,并按规定对企业加收滞纳金和进行处罚。元,并按规定对企业加收滞纳金和进行处罚。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本案的争议在于初装费(即煤气管道建设工程收入),是按照国税函:本案的争议在于初装费(即煤气管道建设工程收入),是按照国税函20021052002105号文中:号文中:“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费用。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

129、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目征收营业税。” ” 的规定征收营的规定征收营业税,还是按上述财税业税,还是按上述财税200316200316号文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号文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该公司通过建筑安装生产方式收取安装费,即与开发商签订房产开发建筑分包合同(燃气管道部分),该公司通过建筑安装生产方式收取安装费,即与开发商签订房产开发建筑分包合同(燃气管道部分),所从事的作业方式与建筑工程方式相同,是在房屋主体结构完工后组织实施力量进行燃气管道安

130、装,在房屋所从事的作业方式与建筑工程方式相同,是在房屋主体结构完工后组织实施力量进行燃气管道安装,在房屋整体完工前安装完毕,与财税整体完工前安装完毕,与财税200316200316号文中规定的代有关部门收取费用不同。号文中规定的代有关部门收取费用不同。 管道安装行为属于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其安装收入(安装费)属于营业税计税项目。管道安装行为属于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其安装收入(安装费)属于营业税计税项目。 该公司的燃气管道安装和燃气销售业务有明显的先后顺序,在管道安装并收取安装费的同时没有燃气销该公司的燃气管道安装和燃气销售业务有明显的先后顺序,在管道安装并收取安装费的同时没有燃气销售行为或其他增值

131、税应税劳务发生,不属于混合销售。售行为或其他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生,不属于混合销售。 初装费和煤气销售价格是经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计委、物价等)经过论证后确定的:一种是分别确定,初装费和煤气销售价格是经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计委、物价等)经过论证后确定的:一种是分别确定,初装费在安装时一次性收取;另一种是合并确定,初装费按定额加入煤气销售单价中。第二种情况可视为价初装费在安装时一次性收取;另一种是合并确定,初装费按定额加入煤气销售单价中。第二种情况可视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而该企业收取的初装费属于第一种情况。外费用征收增值税,而该企业收取的初装费属于第一种情况。 总上,该企业收取的工程结算收入符合国

132、税函总上,该企业收取的工程结算收入符合国税函20021052002105号文件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不缴增值税。号文件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不缴增值税。2323国家指定销售单位销售罚没物品应照章纳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销售罚没物品应照章纳税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汽车销售业务。: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汽车销售业务。20022002年年7 7月,根据群众举报,国税机月,根据群众举报,国税机关对其进行了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关对其进行了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19971997年年6 6月至月至19981998年底受当地海关委托销售海关罚没进口小汽车

133、年底受当地海关委托销售海关罚没进口小汽车576576辆,辆,取得销售收入(含增值税额)取得销售收入(含增值税额)31,920,500.0031,920,500.00元记入元记入“预收账款预收账款”科目,未作销售,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未作销售,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在收取的这部分销车款中,依照与海关签订的协议,按商定价格支付海关并上缴地方财政罚没收入在收取的这部分销车款中,依照与海关签订的协议,按商定价格支付海关并上缴地方财政罚没收入24,478,80024,478,800元。检查机关认为应按销售收入与上缴海关部分的差额计算,补缴增值税元。检查机关认为应按销售收入与上缴海关部分的差额计算

134、,补缴增值税1,081,272.641,081,272.64元,建议元,建议处应补税款一倍罚款,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因本案案情复杂,涉案税额较大,故提请上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处应补税款一倍罚款,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因本案案情复杂,涉案税额较大,故提请上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经过初步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但应按销售小汽车取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经过初步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但应按销售小汽车取得的全部收入总额征收增值税,补缴增值税得的全部收入总额征收增值税,补缴增值税4,646,158.124,646,158.12元,不应给予行政处罚,但

135、依法加收滞纳金。元,不应给予行政处罚,但依法加收滞纳金。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争议焦点 :从上述检查机关和审理委员会处理意见可以看出,在对该案件定性时,审理委员会和检查:从上述检查机关和审理委员会处理意见可以看出,在对该案件定性时,审理委员会和检查机关的意见分歧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补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二是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机关的意见分歧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补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二是应否给予行政处罚。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 (一)补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一)补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本案中依据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36、财税字本案中依据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199569号)第号)第二条规定:二条规定:“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

137、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值税。”在掌握上述政策时,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支付海关及地方财政部分收入可以不征在掌握上述政策时,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支付海关及地方财政部分收入可以不征增值税,而仅就销售单位剩余收入征收增值税;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对销售单位通过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增值税,而仅就销售单位剩余收入征收增值税;另一种意见则认

138、为,应对销售单位通过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罚没物品所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上述第二种观点更具合法性,原因在于:理罚没物品所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上述第二种观点更具合法性,原因在于:2424国家指定销售单位销售罚没物品应照章纳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销售罚没物品应照章纳税 首先,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首先,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199569号)第二条号)第二条的规定来看,明文规定的规定来看,明文规定“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

139、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而而本条规定中关于本条规定中关于“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的规定,的规定,则明显是针对执罚部门的,与则明显是针对执罚部门的,与“国家指定的销售单位国家指定的销售单位”无关,国家指定的销售单位凡是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无关,国家指定的销售单位凡是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都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增值税的销售渠道销售的,都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

140、依法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其次,我国曾实践过两种增值税计税方法,一种是进项抵扣法,即凭票抵扣,其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其次,我国曾实践过两种增值税计税方法,一种是进项抵扣法,即凭票抵扣,其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另一种是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另一种是9494税改前曾试点过的实耗抵扣法,它与现行的税改前曾试点过的实耗抵扣法,它与现行的“凭票凭票抵扣抵扣”不同,其应纳税额(当期收入当期所有成本、费用)不同,其应纳税额(当期收入当期所有成本、费用)税率。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税率。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141、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这表明了我国现阶段采用的计税方法就是进项抵扣法,在未取得增值税进项凭这表明了我国现阶段采用的计税方法就是进项抵扣法,在未取得增值税进项凭证的情况下,只能以全部销售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作为应纳税额。证的情况下,只能以全部销售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作为应纳税额。 归结到本案,在海关与该公司签订销售罚没小汽车的协议的情况下,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归结到本案,在海关与该公司签订销售罚没小汽车

142、的协议的情况下,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199569号)第二条号)第二条“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但海关不是一般纳税人,无法为该公司提供增值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但海关不是一般纳税人,无法为该公司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采用进项抵扣法计提增值税,故只能以该公司销售罚没税扣税凭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采用进项抵扣法计提增值税,故只能以该公司销售罚没

143、小汽车的全部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小汽车的全部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检查机构按照差额补缴增值税的意见实质上是采取了实耗抵扣法的计税方法,看起来合理,但不合现行检查机构按照差额补缴增值税的意见实质上是采取了实耗抵扣法的计税方法,看起来合理,但不合现行税法。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凭票抵扣规定以收入全额补缴增值税款的处理意见,税法。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凭票抵扣规定以收入全额补缴增值税款的处理意见,虽然看起来不合理,但合法。在现实生活中,执罚部门的罚没物品交有关单位销售的情况比较普遍,如果对虽然看起来不合理,但合法。在现实生活中,执罚部门的罚没物品交有关单位销售的情况比

144、较普遍,如果对销售罚没物品照章纳税的规定没有足够的认识,将可能会影响到销售单位的利益。如何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销售罚没物品照章纳税的规定没有足够的认识,将可能会影响到销售单位的利益。如何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在理与法之间找到最平衡的连结点呢?比较可行的作法是执罚部门与销售单位就罚没物品签订销售协议时,在理与法之间找到最平衡的连结点呢?比较可行的作法是执罚部门与销售单位就罚没物品签订销售协议时,预先考虑可能发生的纳税义务,在双方分配销售收入的时候,预留应纳税额,从而使双方的利益达到平衡。预先考虑可能发生的纳税义务,在双方分配销售收入的时候,预留应纳税额,从而使双方的利益达到平衡。2525国家指定销

145、售单位销售罚没物品应照章纳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销售罚没物品应照章纳税 (二)应否给予行政处罚(二)应否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主要的违法事实是本案主要的违法事实是19971997年至年至19991999年销售海关罚没小汽车未作收入,检查机关依据年销售海关罚没小汽车未作收入,检查机关依据19921992年年9 9月月4 4日通过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即原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提出了对该公司处一倍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即原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提出了对该公司处一倍罚款的处罚建议,这似乎是正确的。但是,这个处罚建议为什么被审理委员会否定呢?主要在于检查机关忽略款的处罚

146、建议,这似乎是正确的。但是,这个处罚建议为什么被审理委员会否定呢?主要在于检查机关忽略了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的因素,那就是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问题。关于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原征管法了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的因素,那就是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问题。关于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原征管法未作任何规定,最先将追溯时效作为行政处罚的一项基本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作任何规定,最先将追溯时效作为行政处罚的一项基本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法,该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

147、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的除外。”新征管法制定时,在考虑税收工作实际的前提下,在第八十六明确规定:新征管法制定时,在考虑税收工作实际的前提下,在第八十六明确规定:“ “ 违反税收法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从而以特别法的形式,从而以特别法的形式,将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引入到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中。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将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引入到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中。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19961996年年1010月月1

148、1日起施行,而新征管法自日起施行,而新征管法自20012001年年5 5月月1 1日起施行,这就产生了如何保证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制度的衔接的问日起施行,这就产生了如何保证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制度的衔接的问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200154200154号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号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19961996年年9 9月月3030日以前的,按原征管法的日以前的,按原征管法的规定执行,发生在规定执行,

149、发生在20012001年年4 4月月3030日以前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发生在日以前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发生在20012001年年5 5月月1 1日以后的,按新日以后的,按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新征管法第八十六条)征管法的规定执行(新征管法第八十六条)”。本案发生于。本案发生于19971997年至年至19991999年,按上述规定应适用年,按上述规定应适用行政处罚法,但本案检查时间为行政处罚法,但本案检查时间为20022002年年7 7月,自违法行为发生时至检查时间已逾二年,因此,该公司销售月,自违法行为发生时至检查时间已逾二年,因此,该公司销售576576辆罚没汽车的偷税行为超过

150、了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可不给予税务行政处罚。辆罚没汽车的偷税行为超过了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可不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从此处可以看出,一方面,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涉税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时候,不仅要认定违法行为从此处可以看出,一方面,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涉税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时候,不仅要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决定是否给予处罚,也要注意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判断行为是否超过了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另一方的性质决定是否给予处罚,也要注意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判断行为是否超过了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另一方面,也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法律基础理论及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在保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面,也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法律

151、基础理论及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在保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熟练应用的同时,对基础的行政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也要有相当的了解。熟练应用的同时,对基础的行政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也要有相当的了解。2626过了追索日期毁了担保合同过了追索日期毁了担保合同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某市甲公司欠缴税款:某市甲公司欠缴税款120120万元,万元,20032003年年3 3月初,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月初,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准备出国,但不能在出境前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在不能采取其他有效征收措施某准备出国,但不能在出境前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在不能采取其他有效征收措施的情

152、况下,要求其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甲公司承诺在的情况下,要求其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甲公司承诺在20032003年年4 4月月2020日前结清欠缴税日前结清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并提出了由乙公司作为保证人。乙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了保证合同:款及滞纳金,并提出了由乙公司作为保证人。乙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如果甲公司不能在保证如果甲公司不能在20032003年年4 4月月2020日前,结清欠缴的日前,结清欠缴的120120万元税款及其滞纳金,由万元税款及其滞纳金,由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至至20032003年年4 4月月2020日,甲公司仍无力缴纳欠缴

153、税款,便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要求宽日,甲公司仍无力缴纳欠缴税款,便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要求宽限缴税期,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甲公司目前确无偿还能力的现状,同意其重新制定了还限缴税期,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甲公司目前确无偿还能力的现状,同意其重新制定了还欠计划,约定在欠计划,约定在20032003年年1111月月2020日前还清欠税及其滞纳金。日前还清欠税及其滞纳金。1212月初,甲公司被宣布进入月初,甲公司被宣布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此时,税务机关要求乙公司代为偿还破产还债程序。此时,税务机关要求乙公司代为偿还120120万元税款及其滞纳金,遭到万元税款及其滞纳金,遭到乙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乙公司的拒绝,理由是:

154、1 1、税务机关擅自与甲公司变更主合同,未取得乙公司的书、税务机关擅自与甲公司变更主合同,未取得乙公司的书面同意,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面同意,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 2、保证期间超过、保证期间超过6 6个月已经失效,故不再承担保个月已经失效,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鉴于此,主管税务机关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代偿证责任。鉴于此,主管税务机关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代偿120120万元税款及截万元税款及截至至20032003年年4 4月月2020日的滞纳金。日的滞纳金。 法院认为,乙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的保证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时间,应视为法院认为,乙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的保证合同,并

155、未约定保证时间,应视为保证期间从保证期间从20032003年年4 4月月2121日起至日起至20032003年年1010月月2121日止,税务机关在此期间未要求乙公司日止,税务机关在此期间未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焦点问题焦点问题焦点问题焦点问题 :本案焦点主要是纳税担保的时效问题。:本案焦点主要是纳税担保的时效问题。2727过了追索日期毁了担保合同过了追索日期毁了担保合同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乙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的保证合同,本是一个真实有效的保证合同。在:乙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的保证合同,本

156、是一个真实有效的保证合同。在期限届满后,乙公司未按照规定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期限届满后,乙公司未按照规定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限期缴纳,若逾期仍不缴纳,应对乙公司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使乙公司有条规定,责令限期缴纳,若逾期仍不缴纳,应对乙公司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使乙公司有异议也应当先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再申请复议。但是,主管税务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异议也应当先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再申请复议。但是,主管税务机关在法律规定的6 6个月的保证个月的保证期间内,没有行使追索权,致使税务机关对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失去胜诉权,故法院不能支持主

157、期间内,没有行使追索权,致使税务机关对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失去胜诉权,故法院不能支持主管税务机关的诉讼请求。管税务机关的诉讼请求。 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债权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

158、的解释的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显然,税务机关未与乙公司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显然,税务机关未与乙公司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只能按六个月计算,并且,宽限的缴税期(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只能按六个月计算,并且,宽限的缴税期(20032003年年1111月月2020日),未得日),未得到乙公司的书面同意。因此,法律保护的保证期间应从到乙公司的书面同意。因此,法律保护的保证期间应从2003

159、2003年年4 4月月2121日起至日起至20032003年年1010月月2121日止,日止,到到20032003年年1212月初已经超过六个月的保证期间,乙公司以保证期间已超过六个月为由行使抗辩权月初已经超过六个月的保证期间,乙公司以保证期间已超过六个月为由行使抗辩权是有法律依据的。是有法律依据的。 此案中,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担保,于法此案中,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担保,于法有据;清税期限届满,如果甲公司不能缴纳欠税,就应当及时要求乙公司代偿。但是,该主管有据;清税期限届满,如果甲公司不能缴纳欠税,就应当及时要求乙公司代

160、偿。但是,该主管税务机关却拿重新与甲公司达成的税务机关却拿重新与甲公司达成的“清欠计划清欠计划”作为尚方宝剑,同意甲公司的延期要求,并且,作为尚方宝剑,同意甲公司的延期要求,并且,未要求甲公司办理未要求甲公司办理“续保续保”或者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轻信了纳税人的这一重新修订的还款计或者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轻信了纳税人的这一重新修订的还款计划,贻误了清欠的最佳时机,造成整个纳税担保的前功尽弃。划,贻误了清欠的最佳时机,造成整个纳税担保的前功尽弃。2828货物移库不一定就视同销售货物移库不一定就视同销售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某制药公司为了便于销售,在各地设立了仓库,有几个人:某制药

161、公司为了便于销售,在各地设立了仓库,有几个人负责管理并销售这些货物,所有这些人员的费用开支以及销售发票的开具和负责管理并销售这些货物,所有这些人员的费用开支以及销售发票的开具和货款的回收均由某公司负责。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货款的回收均由某公司负责。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移送其他机构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当视同销售,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某公司认为其在外用于销售的,应当视同销售,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某公司认为其在外地租用的仓库不属于机构,而且与该货物

162、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从某公司地租用的仓库不属于机构,而且与该货物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从某公司转移,在产品发往各地仓库时,货物能否售出、售给谁、售价是多少均不能转移,在产品发往各地仓库时,货物能否售出、售给谁、售价是多少均不能确定,所以在货物移送时没做销售处理。但当地税务稽查局认为,货物在总确定,所以在货物移送时没做销售处理。但当地税务稽查局认为,货物在总分支机构间的移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并要求某公司对上述移送的货物分支机构间的移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并要求某公司对上述移送的货物补缴税款并要处以罚款。补缴税款并要处以罚款。 焦点问题焦点问题焦点问题焦点问题 :货物移库是否应视同销售?:

163、货物移库是否应视同销售?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工业企业为了扩大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充分保证产品供应:工业企业为了扩大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充分保证产品供应及时,减少运输费用,常常需要在外地设立仓库。如果公司做大了,需要进及时,减少运输费用,常常需要在外地设立仓库。如果公司做大了,需要进一步拓宽销售网络,就可能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以分公司或子公司形式存一步拓宽销售网络,就可能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以分公司或子公司形式存在的销售网点)。无论是在外地设立仓库还是分支机构均涉及到产品移库问在的销售网点)。无论是在外地设立仓库还是分支机构均涉及到产品移库问题。产品移库是否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应以现

164、行税收政策法规为依据。题。产品移库是否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应以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为依据。2929货物移库不一定就视同销售货物移库不一定就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设有两个以上机构(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当视同销售,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外)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当视同销售,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该规定强调该规定强调“视同销售视同销售”必须具备两件条件:一是统一核算,二是必须具备两件条件:一是

165、统一核算,二是“用于销售用于销售”。如果是总机构与分支机。如果是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各自独立核算,毫无疑问,二者在会计上应当分别确认收入,分别计算纳税。这属于正常销售,而不是视构各自独立核算,毫无疑问,二者在会计上应当分别确认收入,分别计算纳税。这属于正常销售,而不是视同销售。在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的情况下,主要看是否同销售。在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的情况下,主要看是否“用于销售用于销售”。如果。如果“用于销售用于销售”则视同销售,反之则视同销售,反之则不应视同销售。则不应视同销售。 国税发国税发1998137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

166、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规定: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

167、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国税函国税函20028022002802号文件进一步补充规定:号文件进一步补充规定:“纳税人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168、不具备国税发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税发1998137199813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如果分支机构不开发票或不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则不具备由此可见,如果分支机构不开发票或不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则不具备“用于销售用于销售”的条件。既然不是的条件。既然不是“用于销售用于销

169、售”,因此总机构也就不可能,因此总机构也就不可能“视同销售视同销售”。 至此,某公司在外地设立的仓库,一无营业执照,二无银行账号,充其量只是个货物的存放地,根本构至此,某公司在外地设立的仓库,一无营业执照,二无银行账号,充其量只是个货物的存放地,根本构不成分支机构。即使其在外地设立了分公司,如果该分公司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则总不成分支机构。即使其在外地设立了分公司,如果该分公司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则总机构仍然无需在货物移送时缴纳增值税,而应当按照总机构最终与购买方签订的销售方式依照增值税暂行条机构仍然无需在货物移送时缴纳增值税,而应当按照总机构最终与购买方签

170、订的销售方式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例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3030利用关联企业逃避纳税受处罚利用关联企业逃避纳税受处罚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某肉鸡加工集团,下辖分别独立核算的肉食鸡加工厂和饲料生产厂,主营肉食某肉鸡加工集团,下辖分别独立核算的肉食鸡加工厂和饲料生产厂,主营肉食鸡的深加工销售业务,兼营稚鸡的培育、防疫及饲料加工生产业务。集团采取公司加农户的经鸡的深加工销售业务,兼营稚鸡的培育、防疫及饲料加工生产业务。集团采取公司加农户的经营方式,即工厂负责向农户供应稚鸡及饲料,并定期对农户

171、所饲养的鸡苗实施防疫,农户饲养营方式,即工厂负责向农户供应稚鸡及饲料,并定期对农户所饲养的鸡苗实施防疫,农户饲养的成品鸡全部由工厂收回。的成品鸡全部由工厂收回。 该肉食鸡加工厂还另外从社会购进毛鸡进行加工。该肉食鸡加工厂还另外从社会购进毛鸡进行加工。20042004年,该厂向社会购进鸡苗年,该厂向社会购进鸡苗3030万只,万只,定向饲养回购定向饲养回购4040万只。两者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相比,平均每只毛鸡回购价格高于社会购进万只。两者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相比,平均每只毛鸡回购价格高于社会购进价格价格1.21.2元,这样,定向饲养回购进项税高于社会购进元,这样,定向饲养回购进项税高于社会购进0

172、.1560.156元。加工厂解释是因为饲料加工及元。加工厂解释是因为饲料加工及鸡苗防疫方面成本较高,导致毛鸡饲养成本较高,所以回购价格也高。鸡苗防疫方面成本较高,导致毛鸡饲养成本较高,所以回购价格也高。 针对上述问题,税务人员分析:其饲料加工及防疫用品环节免税,可能存在以饲料成本较针对上述问题,税务人员分析:其饲料加工及防疫用品环节免税,可能存在以饲料成本较高为由,人为提高购进环节进项税,达到应交税金免税环节转移的目的。为此,重点对饲料加高为由,人为提高购进环节进项税,达到应交税金免税环节转移的目的。为此,重点对饲料加工及防疫环节的配方、成本组成、利润进行了分解调查。经与同行业同类产品主要原材

173、料购进工及防疫环节的配方、成本组成、利润进行了分解调查。经与同行业同类产品主要原材料购进价格、产品利润进行对比,结论是同类原材料同期购进价格基本相同,生产成本相近,但该厂价格、产品利润进行对比,结论是同类原材料同期购进价格基本相同,生产成本相近,但该厂销售价格、利润却比同行业高。很显然,该厂明显存在利用关联企业及税收优惠转移税款问题。销售价格、利润却比同行业高。很显然,该厂明显存在利用关联企业及税收优惠转移税款问题。 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3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理法实施细则第5

174、454条、条、5555条规定,依法对该企业税款进行了调整,补缴税款条规定,依法对该企业税款进行了调整,补缴税款6240062400元。元。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该厂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企业税收优惠转移税款问题。该厂:本案的焦点集中在该厂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企业税收优惠转移税款问题。该厂认为,企业收购毛鸡时,不论是向社会购进还是定向饲养回购均全额付款给饲养户,所以应当认为,企业收购毛鸡时,不论是向社会购进还是定向饲养回购均全额付款给饲养户,所以应当予以全额抵扣税款。税务机关认为,企业采取定向饲养回购取得的毛鸡存在利润前置的问题,予以全额抵扣税款。税务机关认为,企业采取定向

175、饲养回购取得的毛鸡存在利润前置的问题,通过鸡苗、饲料及防疫用品等环节的免税优惠条件,从中获取减免税和转嫁利润,逃避了应纳通过鸡苗、饲料及防疫用品等环节的免税优惠条件,从中获取减免税和转嫁利润,逃避了应纳税款。税款。3131利用关联企业逃避纳税受处罚利用关联企业逃避纳税受处罚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

176、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 由于关联企业存在特定关系,使得有的纳税人利用其由于关联企业存在特定关系,使得有的纳税人利用其关联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转移利润,以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从而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关联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转移利润,以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从而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或者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或者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

177、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关联企业为了躲避按市场价格交易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往往利用国家税收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关联企业为了躲避按市场价格交易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往往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税率方面存在的差异,按照内部结算价格转让产品、服务或权利,达到转让利润,优惠政策和税率方面存在的差异,按照内部结算价格转让产品、服务或权利,达到转让利润,从而达到避免或拖延税款的目的。从而达到避免或拖延税款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五十五条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五十五条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

178、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否则,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调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否则,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为了加强征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防止利用关联企业逃避纳税,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为了加强征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防止利用关联企业逃避纳税,税收管理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税收管理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格或者费用。格或者费用。 对关联企业之间销售货物的定价问题,关键环节是确定一个公平的价格,以此来衡量纳税对关联企业之间销售货物的定价问题,关键环

179、节是确定一个公平的价格,以此来衡量纳税人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方式,压低或抬高价格,规避税收。人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方式,压低或抬高价格,规避税收。 此案提醒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对有关联企业关系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果疏忽了对此案提醒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对有关联企业关系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果疏忽了对关联方的调查,就容易给纳税人利用关联企业偷税以可乘之机关联方的调查,就容易给纳税人利用关联企业偷税以可乘之机。3232破产企业欠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应如何确定起止时间破产企业欠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应如何确定起止时间破产企业欠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应如何确定起止时间破产企业欠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应如何确定起止时间 基本案情

180、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20042004年年4 4月,某市国税稽查局对某(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月,某市国税稽查局对某(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2002年年20032003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该公司其下属各企业税款由总部统一申报该公司其下属各企业税款由总部统一申报, ,统一缴纳。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一下属企业统一缴纳。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一下属企业20012001年末未交增值税年末未交增值税4040余余万元一直挂帐万元一直挂帐, ,未上划到总部申报缴纳,在检查期间,才将该笔税款上划到总部,并于未上划到总部申报缴纳,在检查期间,才将该笔税款上划到总部,并于20042004年年5 5

181、月申报缴纳。月申报缴纳。检查时了解到人民法院于检查时了解到人民法院于20032003年年1212月月2525日立案受理该下属企业破产案件(据日立案受理该下属企业破产案件(据法院民事裁定书),之法院民事裁定书),之后据后据法院公告,人民法院于法院公告,人民法院于20042004年年1111月月1010日宣告该企业破产,并由清算组接管。市国税局重案审理日宣告该企业破产,并由清算组接管。市国税局重案审理委员会于委员会于20052005年年1 1月月2828日对该税务稽查案件进行了审理,于日对该税务稽查案件进行了审理,于20052005年年2 2月月6 6日向企业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日向企业下达了税

182、务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到所辖征收分局缴纳查补税款,并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以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责令该公司限期到所辖征收分局缴纳查补税款,并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以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计算加收滞纳金。则第七十五条计算加收滞纳金。 该(集团)公司按期缴纳了其他涉税违法行为应补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由于,该企业已在案件检该(集团)公司按期缴纳了其他涉税违法行为应补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由于,该企业已在案件检查结束前先将其下属破产企业欠缴税清缴入库,因此在计算该下属破产企业欠缴税款的滞纳金时存在异议。查结束前先将其下属破产企业欠缴税清缴入库,因此在计算该下属破产企业欠缴税款的滞

183、纳金时存在异议。税务征收人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务征收人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的规定,该税款的滞纳金应从的规定,该税款的滞纳金应从20022002年年1 1月月1111日起计

184、算至该税款缴纳之日止,即日起计算至该税款缴纳之日止,即20042004年年5 5月月1010日。该公司认为,其下属企业已于税务检查之前已由人民日。该公司认为,其下属企业已于税务检查之前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并且在税务检查处理结束之前宣告企业破产,进入破产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法院受理破产,并且在税务检查处理结束之前宣告企业破产,进入破产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其下属企业所欠税款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不应缴纳滞纳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其下属企业所欠税款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不应缴纳滞纳金。征收部门经向市局重案审理委员会请示,

185、市局重案审理委员会意见为:金。征收部门经向市局重案审理委员会请示,市局重案审理委员会意见为:滞纳金计算起始时间应为所欠滞纳金计算起始时间应为所欠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即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即20022002年年1 1月月1111日起;日起;滞纳金计算截止时间应为法院受理企业破产之日,即滞纳金计算截止时间应为法院受理企业破产之日,即20032003年年1212月月2525日。日。鉴于该公司下属企业已于鉴于该公司下属企业已于20042004年年1111月月1010日被日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由清算组接管,根据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由清算组接管,根据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清算组可以依法进

186、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的规定,所征收部门应计算出所欠税款的滞的规定,所征收部门应计算出所欠税款的滞纳金送达清算组,按法律规定顺序予以清偿。纳金送达清算组,按法律规定顺序予以清偿。 争议焦点:本案的焦点为:一是该破产企业欠缴税款应不应加收滞纳金,二是如果应加收滞纳金,如何争议焦点:本案的焦点为:一是该破产企业欠缴税款应不应加收滞纳金,二是如果应加收滞纳金,如何确定滞纳金起止时间。确定滞纳金起止时间。3333破产企业欠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应如何确定起止时间破产企业欠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应如何确定起止时间破产企业欠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应如何确定起止时间破产企业欠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应如何

187、确定起止时间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首先分析所欠税款该不该加收滞纳金,以及是否具有优先权问题。有人认为,:首先分析所欠税款该不该加收滞纳金,以及是否具有优先权问题。有人认为,税款本金当然享有优先权,与税款本金相关的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也应当享有优先权。也有人认税款本金当然享有优先权,与税款本金相关的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也应当享有优先权。也有人认为,税款本金享有优先权,但与之相关的滞纳金、罚款不能享有优先权。因为,如果税收滞纳为,税款本金享有优先权,但与之相关的滞纳金、罚款不能享有优先权。因为,如果税收滞纳金和税收罚款与税款本金一起作为优先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实际上相当于将对债务人的金

188、和税收罚款与税款本金一起作为优先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实际上相当于将对债务人的处罚转嫁到了全体债权人身上,这样既不能起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作用,也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和处罚转嫁到了全体债权人身上,这样既不能起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作用,也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理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正义理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200223号)第六号)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据此可以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据此可以理解为,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之

189、前企业欠缴税款所孳生的滞纳金应属于破产债权,同时也可以理解为,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之前企业欠缴税款所孳生的滞纳金应属于破产债权,同时也可以看出税款的滞纳金与税款本金相比不具有同等地位,不享有优先权。看出税款的滞纳金与税款本金相比不具有同等地位,不享有优先权。 其次是如何确定滞纳金起止日期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其次是如何确定滞纳金起止日期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

190、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该下属企业税款滞纳金的计算应遵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之规定,该下属企业税款滞纳金的计算应遵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200223号)第六号)第六十一条:十一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第(二)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款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第(二)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191、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之规定,该所欠税款于法院受理破产之日起,以后所孳生的税款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之规定,该所欠税款于法院受理破产之日起,以后所孳生的税款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企业总部于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和公告宣布企业破产之间缴纳了税款本金,因此,在计算滞纳而企业总部于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和公告宣布企业破产之间缴纳了税款本金,因此,在计算滞纳金的截止日期时金的截止日期时, ,税收征管法同破产法存在矛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

192、则,该税税收征管法同破产法存在矛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该税款的滞纳金的截止日期应为法院受理企业破产之日,即款的滞纳金的截止日期应为法院受理企业破产之日,即20032003年年1212月月2525日。日。3434企业破产谁先受偿企业破产谁先受偿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某县服装厂:某县服装厂20022002年年3 3月欠税月欠税1241012410元。元。5 5月,该厂以其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月,该厂以其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3 3万万元。元。6 6月,该服装厂欠缴税款月,该服装厂欠缴税款72507250元。元。20022002年年8 8月终因经营不善,该

193、服装厂宣告破产。但宣告破产后,该服装月终因经营不善,该服装厂宣告破产。但宣告破产后,该服装厂仍旧未停止其经营活动,发生了两笔购销业务,涉及税款厂仍旧未停止其经营活动,发生了两笔购销业务,涉及税款86008600元。元。 县国税局在追缴欠税过程中,根据新税收征管法对税收优先权的规定,认为服装厂县国税局在追缴欠税过程中,根据新税收征管法对税收优先权的规定,认为服装厂3 3月份的欠缴税款月份的欠缴税款优先于作为抵押担保的机器设备。但对于该厂优先于作为抵押担保的机器设备。但对于该厂6 6月份的欠税,以及宣告破产后欠缴的税款,是否适用税收优先月份的欠税,以及宣告破产后欠缴的税款,是否适用税收优先权,税务

194、机关内部发生了意见分歧。权,税务机关内部发生了意见分歧。 争议问题争议问题争议问题争议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不适用税收优先权,税务机关和对服装厂享有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处于同:一种观点认为,不适用税收优先权,税务机关和对服装厂享有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法律地位,因而该厂所欠税款对其他债权无任何优先关系,应以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受偿。另一种观点认等法律地位,因而该厂所欠税款对其他债权无任何优先关系,应以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受偿。另一种观点认为,仍然适用税收优先权,所欠税款应从服装厂的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服装厂的破产财产首先为,仍然适用税收优先权,所欠税款应从服装厂的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也

195、就是说,服装厂的破产财产首先用来清缴税款,有余额方可用于偿还其他债务。用来清缴税款,有余额方可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法理分析:本案涉及税收优先权问题。所谓税收优先权,是指国家征收税款的权力与纳税人的其他债权法理分析:本案涉及税收优先权问题。所谓税收优先权,是指国家征收税款的权力与纳税人的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款的征收原则上优先于其他债权,即征收税款是第一位的,其他债权是第二位的。同时存在时,税款的征收原则上优先于其他债权,即征收税款是第一位的,其他债权是第二位的。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

196、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用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在我国尚属首次,这有用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在我国尚属首次,这有

197、利于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税法规定,税收优先权的行使分为三种情形:利于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税法规定,税收优先权的行使分为三种情形: 1 1、相对于无担保债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税收优先。、相对于无担保债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税收优先。 2 2、相对于担保债权,以发生时间为依据,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相对于担保债权,以发生时间为依据,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反之不适用优先权原则。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反之不适用优先权原则。

198、 3 3、相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直接适用税收优先权,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相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直接适用税收优先权,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款优先执行。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款优先执行。3535企业破产谁先受偿企业破产谁先受偿 因此,对于破产企业欠税可以分以下几步进行清缴:因此,对于破产企业欠税可以分以下几步进行清缴: 1 1、看有无担保债权,分清担保债权和非担保债权。本案中,该服装厂以其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看有无担保债权,分清担保债权和非担保债权。本案中,该服装厂以其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贷款3 3

199、万元,其作为担保的机器设备属于担保债权,但其价值超过万元,其作为担保的机器设备属于担保债权,但其价值超过3 3万元部分不能认定为担保财产。万元部分不能认定为担保财产。 2 2、查明企业欠税和担保债权发生的时间。服装厂、查明企业欠税和担保债权发生的时间。服装厂3 3月份的欠税月份的欠税1241012410元,发生在抵押权之前,根据新税元,发生在抵押权之前,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款应优先于此项抵押权执行。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款应优先于此项抵押权执行。6 6月份所欠税款和宣告破产后所涉及的税款,因月份所欠税款和宣告破产后所涉及的税款,因发生在抵押权之后,不享有优先权。民事诉讼法规定

200、,宣告破产后,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应停止清发生在抵押权之后,不享有优先权。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破产后,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应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经营活动,擅自进行的经营活动无效。因此,服装厂在宣告破产后的两笔购销业务应予以撤算范围外的一切经营活动,擅自进行的经营活动无效。因此,服装厂在宣告破产后的两笔购销业务应予以撤销,但所涉及的税款应依法征收,这销,但所涉及的税款应依法征收,这86008600元税款和元税款和6 6月份所欠月份所欠72507250元税款,应列入破产债权,可以从破产财产元税款,应列入破产债权,可以从破产财产中受偿。中受偿。 3 3、明确破产财产范围。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

201、产包括企业宣告破产时,实际经营的全部财产;、明确破产财产范围。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包括企业宣告破产时,实际经营的全部财产;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新取得的财产;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新取得的财产;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其他债权人享

202、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财产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财产”。因此,本案中作为银行贷款抵押的机器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但。因此,本案中作为银行贷款抵押的机器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但其价值超过其价值超过3 3万元的部分仍属于破产财产。万元的部分仍属于破产财产。 4 4、理清破产财产债务清偿顺序。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税款并不是第一位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理清破产财产债务清偿顺序。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税款并不是第一位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

203、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这就是说,破产财产在扣除破产费用后,首先用于还清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有剩余财产的再。这就是说,破产财产在扣除破产费用后,首先用于还清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有剩余财产的再清缴欠税,其他破产债权只有在此之后才有机会受偿。在这里,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税收优先于其他债清缴欠税,其他破产债权只

204、有在此之后才有机会受偿。在这里,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税收优先于其他债权,广义上也可称之为税收优先权,但与新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优先权不同,只能在拨付破产费用、权,广义上也可称之为税收优先权,但与新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优先权不同,只能在拨付破产费用、还清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适用。还清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适用。 综上所述,对服装厂欠税是否适用税收优先权,县国税局的两种观点都不正确。在清缴企业欠税特别是综上所述,对服装厂欠税是否适用税收优先权,县国税局的两种观点都不正确。在清缴企业欠税特别是破产企业欠税时,除依照新税收征管法关于清理欠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结合民事诉讼法的有破产企业欠

205、税时,除依照新税收征管法关于清理欠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结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正确运用税收优先权原则,确保欠税依法、及时清缴入库。关条款,正确运用税收优先权原则,确保欠税依法、及时清缴入库。3636取得取得“失控发票失控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额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通过金税工程网上转来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通过金税工程网上转来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要求协查五份失控专票。检查人员依法前往该市某服饰有限公司进行协查,通过核对帐簿、会计票协查函,要求协查五份失控专票。检查人员依法前

206、往该市某服饰有限公司进行协查,通过核对帐簿、会计凭证了解到该公司在凭证了解到该公司在20032003年年1111月,因经营业务的需要,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服装一批。在收到此批货月,因经营业务的需要,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服装一批。在收到此批货物验收入库后,用现金支付清了全部货款物验收入库后,用现金支付清了全部货款468502.59468502.59元,并将取得五份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送税务部门元,并将取得五份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送税务部门进行申报认证,通过金税工程认证系统认证后,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金进行申报认证,通过金税工程认证系统认证后,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金79645.447964

207、5.44元。了解案情后,检查人员告元。了解案情后,检查人员告之该公司,取得的失控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遂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该公司,取得的失控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遂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79645.4479645.44元。但未加收滞纳金也元。但未加收滞纳金也未予行政处罚。未予行政处罚。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所谓:所谓“失控发票失控发票”,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由于销货方纳税人对已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

208、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由于销货方纳税人对已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时抄报税,经税务机关联系、查找又无下落,那么该纳税人已填开及未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视为票未按时抄报税,经税务机关联系、查找又无下落,那么该纳税人已填开及未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视为“失控发票失控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函20017302001730号)第二条号)第二条“目前,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目前,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比对不符比对不符、

209、缺联缺联、抵扣联重号抵扣联重号、失控失控、作废作废、缺红字抵扣联缺红字抵扣联等六种。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等六种。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之规定,纳税人取得失控发票,该失控发票所之规定,纳税人取得失控发票,该失控发票所记载的进项税额依法不能申报抵扣。而在纳税人实际申报抵扣的情况下,应追缴其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金记载的进项税额依法不能申报抵扣。而在纳税人实际申报抵扣的情况下,应追缴其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金79645.4479645.44元。元。 法律对取得法律对取得“失控发

210、票失控发票”的纳税人虽然规定应追缴税款,但并没有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的纳税人虽然规定应追缴税款,但并没有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加收滞纳金的规定。这并非法律本身的疏漏,而是因为立法者以及执法部门考虑到,取得这并非法律本身的疏漏,而是因为立法者以及执法部门考虑到,取得“失控发票失控发票”的一方,往往存在真实、的一方,往往存在真实、合法的交易行为,并且交易对方的营业执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至少在相关证照的合法的交易行为,并且交易对方的营业执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至少在相关证照的层面也是真实的,只是交易对方未就开具的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而造成国家税

211、款的损失,从国家利层面也是真实的,只是交易对方未就开具的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而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从国家利益出发,规定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以此挽回国家的税款损失。但纳税人本身并没有什么过错,益出发,规定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以此挽回国家的税款损失。但纳税人本身并没有什么过错,根据追究违法责任应存在过错的执法原则,对纳税人不予以处罚,而予调整补税即可。因此,由于该公司在根据追究违法责任应存在过错的执法原则,对纳税人不予以处罚,而予调整补税即可。因此,由于该公司在整个经济业务过程中确实是购进了货物,是不知情的受害者,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免予处罚和加收滞纳金。整个经济业务过程中确

212、实是购进了货物,是不知情的受害者,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免予处罚和加收滞纳金。 在经济活动中,因在经济活动中,因“失控发票失控发票”本身就是真票,认证通过当然不存在问题,而现行增值税操作系统对抵本身就是真票,认证通过当然不存在问题,而现行增值税操作系统对抵扣联和存根联的比对数据,在开具发票月份的次月起一个月以后才能出来,这种发票认证与数据比对存在的扣联和存根联的比对数据,在开具发票月份的次月起一个月以后才能出来,这种发票认证与数据比对存在的时间差使得企业对时间差使得企业对“失控发票失控发票”难以及时发现。对于企业来说,在购销关系真实,发票也真实、合法的情况难以及时发现。对于企业来说,在购销关系真实,

213、发票也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可能因交易对象的原因不得不承担税款损失,风险巨大,在实践中应高度重视并注意防范。下,可能因交易对象的原因不得不承担税款损失,风险巨大,在实践中应高度重视并注意防范。3737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补税应受追征期限制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补税应受追征期限制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20012001年年5 5月,某甲企业从某乙单位购进原材料一批,同时取得该单位山东省电脑版增值税专月,某甲企业从某乙单位购进原材料一批,同时取得该单位山东省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涉及税款用发票一份,涉及税款1515万元。该甲企业已在当月将该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并抵扣。万元。该甲企业已在当月

214、将该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并抵扣。20042004年年7 7月税务机关月税务机关在纳税稽查时,发现该发票系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该企业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属善意取得在纳税稽查时,发现该发票系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该企业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属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遂按照有关规定,追缴增值税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遂按照有关规定,追缴增值税税款1515万元。万元。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

215、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

216、规定期限的限制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八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执法行为违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第八十三条

217、,第八十三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之规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将不能抵扣或者不能获得出口退税的税款均予以抵扣或者实际退回,从而不缴或者少缴国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将不能抵扣或者不能获得出口退税的税款均予以抵扣或者实际退回,从而不缴或者少缴国家税款的,不能认定为是家税款的,不能认定为是“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也不完全符

218、合,也不完全符合“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更非因,更非因“偷税、抗税、骗税偷税、抗税、骗税”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形,因此,关于其所抵扣或者获得的出口退税款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形,因此,关于其所抵扣或者获得的出口退税款的追征期限问题,法律上的规定并不明确。我们认为,根据现代法治主义精神,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法的追征期限问题,法律上的规定并不明确。我们认为,根据现代法治主义精神,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法律的明文规定不能完全适用的情况下,应当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适用相关规定。在必须追征税款而法律又律的明文规定不能完全适用的情况下,应当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适用相关规定。在必须追征

219、税款而法律又未规定追征期情的况下,当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可以按未规定追征期情的况下,当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可以按“偷税、抗税、骗税偷税、抗税、骗税”的规定无限期追征;而纳税人的规定无限期追征;而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上既非故意也无过失,也不应适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上既非故意也无过失,也不应适用“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等失误”的情形确定追征期,否则纳税人还将承担不应当支出的滞纳金。据此,在上述规定都不适用,而追的情形确定追征期,否则纳税人还将承担不应当支出的滞纳金。据此,在上述规定都不适用,而追征期又必须明确的情况下,则应当适

220、用或者准用征期又必须明确的情况下,则应当适用或者准用“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之规定,自纳税人实际申报抵扣或者之规定,自纳税人实际申报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之日起,在三年的期限内追征税款,并不得加收滞纳金。获得出口退税之日起,在三年的期限内追征税款,并不得加收滞纳金。 据此,某企业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之进项税额,虽然依照法律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据此,某企业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之进项税额,虽然依照法律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应补税,但因该行为自实际获得抵扣之日起已超过三年,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已无权要求应补税,但因该行为自实际获得抵扣之日起已超过三年

221、,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已无权要求纳税人再予补税。纳税人再予补税。 3838税务机关直接行使代位权违法税务机关直接行使代位权违法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 2002 2002年年3 3月,某市电缆厂与该市所属某县供电局签订了一份电缆订购合同,合同要求电缆月,某市电缆厂与该市所属某县供电局签订了一份电缆订购合同,合同要求电缆厂须在厂须在20022002年年6 6月底前为县供电局提供月底前为县供电局提供PCPC电缆电缆5 5万米,每米电缆价格为万米,每米电缆价格为3030元,县供电局应在验收合格后的元,县供电局应在验收合格后的3 3个月个月内将电缆款内将电缆款150150万

222、元全部付清。万元全部付清。 20022002年年6 6月月2020日,电缆厂如期将日,电缆厂如期将5 5万米电缆送到县供电局中心仓库,但由于质量原因,县供电局一直未向万米电缆送到县供电局中心仓库,但由于质量原因,县供电局一直未向电缆厂支付任何货款。电缆厂支付任何货款。 2002 2002年年1212月月9 9日,因电缆厂欠缴日,因电缆厂欠缴20022002年上半年的增值税年上半年的增值税7373万元,主管区国税局在责令万元,主管区国税局在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未果的情况下欲对市电缆厂成品仓库内的电缆产品实施查封措施。这时,电缆厂的财务科长主限期缴纳税款未果的情况下欲对市电缆厂成品仓库内的电缆产品实施

223、查封措施。这时,电缆厂的财务科长主动向区国税局的同志介绍县供电局拖欠其动向区国税局的同志介绍县供电局拖欠其150150万元电缆款的情况,并说:万元电缆款的情况,并说:“如果你们能帮我们要回货款来缴税如果你们能帮我们要回货款来缴税的话,不是比你们拍卖产品更方便吗?的话,不是比你们拍卖产品更方便吗?” 20022002年年1212月月1212日,区国税局的同志来到了县供电局,明确告诉县供电局局长:日,区国税局的同志来到了县供电局,明确告诉县供电局局长:“电缆厂欠缴税款,而你电缆厂欠缴税款,而你们又欠电缆厂的货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们有权向你局行使代位权,请你们在们又欠电缆厂的货款,根

224、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们有权向你局行使代位权,请你们在3 3日内缴日内缴清市电缆厂欠缴的税款清市电缆厂欠缴的税款7373万元。否则,我们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万元。否则,我们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3”3天后,区国税局还是强行从县供电天后,区国税局还是强行从县供电局的银行账户中扣缴了电缆厂欠缴的局的银行账户中扣缴了电缆厂欠缴的7373万元的增值税税款。万元的增值税税款。 2002 2002年年1212月月1919日,县供电局向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以区国税局行使代位权违法为由,要求撤销区国日,县供电局向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以区国税局行使代位权违法为由,要求撤销区国税局强行扣缴税款

225、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退还已扣缴的税款。税局强行扣缴税款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退还已扣缴的税款。 2002 2002年年1212月月3030日,市国税局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日,市国税局依法作出复议决定:认定区国税局行使代位权违法;撤销区国税局强行扣缴税款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责令退还已扣缴的税款。认定区国税局行使代位权违法;撤销区国税局强行扣缴税款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责令退还已扣缴的税款。 焦点问题焦点问题焦点问题焦点问题 :即在于税务机关如何行使代位权?:即在于税务机关如何行使代位权?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

226、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三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227、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通过以上两条法律,我们不难看出:通过以上两条法律,我们不难看出:3939税务机关直接行使代位权违法税务机关直接行使代位权违法 一、税务机关在依法行使代位权时,应该首先符合以下条件:(一)税款合法。即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一、税务机关在依法行使代位权时,应该首先符合以下条件:(一)税款合法。即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进行追缴的税款合法,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要追征的税款没有争议;(二)纳税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人进行追缴的税款合法,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要追征的税款没有争议;(二)纳税人与

228、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合法;(三)纳税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四)纳税人怠于行使债权。即纳税人对到期的债权,债务合法;(三)纳税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四)纳税人怠于行使债权。即纳税人对到期的债权,既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未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五)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即税务机关对欠缴既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未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五)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即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采取足够的强制措施以后,尚有一定的税额无法组织入库,在纳税人没有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税款的纳税人采取足够的强制措施以后,尚有一定的税额无法组织入库,在纳税人没有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物的情况下

229、,由于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造成欠缴税款的流失。财物的情况下,由于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造成欠缴税款的流失。 二、税务机关在依法行使代位权时,还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即税务机关在确认以上条件均具二、税务机关在依法行使代位权时,还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即税务机关在确认以上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应该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次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当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税备的情况下,应该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次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当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税务机关的代位权成立后,由次债务人向税务机关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若次债务人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务机关的代位权成立后,

230、由次债务人向税务机关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若次债务人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则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则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本案中,区国税局在行使税收代位权时,至少有以下不合法之处:一、电缆厂的债权不合法。由于电而本案中,区国税局在行使税收代位权时,至少有以下不合法之处:一、电缆厂的债权不合法。由于电缆厂与县供电局之间的购销业务存在一定的经济纠纷,两家的债权、债务有分歧,市电缆厂对县供电局的债缆厂与县供电局之间的购销业务存在一定的经济纠纷,两家的债权、债务有分歧,市电缆厂对县供电局的债权尚不能算作合法的债权。二、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的条件不具备。由于市电缆厂成品仓库尚有

231、足够的电缆权尚不能算作合法的债权。二、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的条件不具备。由于市电缆厂成品仓库尚有足够的电缆产品可变现缴税,区国税局完全可以通过采取必要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来达到清缴税款的目的。可见,县供产品可变现缴税,区国税局完全可以通过采取必要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来达到清缴税款的目的。可见,县供电局与市电缆厂之间的债务并没有造成国家的税收损失。三、区国税局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电局与市电缆厂之间的债务并没有造成国家的税收损失。三、区国税局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税收代位权的成立,必须由税务机关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次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并由人税收代位权的成立,必须

232、由税务机关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次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为前提。没有人民法院的认定,代位权则不成立。四、违法行使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根据民法院审理认定为前提。没有人民法院的认定,代位权则不成立。四、违法行使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法律并没有授权税务机关可以对次债务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根据行政主体无明文规强制执行措施,但法律并没有授权税务机关可以对次债务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

233、施。根据行政主体无明文规定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原则,区国税局对县供电局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违法的。定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原则,区国税局对县供电局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违法的。4040文书送达引发的税务行政诉讼案文书送达引发的税务行政诉讼案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王某系个体工商业户,主要从事商业零售业务,于:王某系个体工商业户,主要从事商业零售业务,于20032003年年5 5月月1 1日开业,至日开业,至20032003年年9 9月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月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032003年年9 9月月2020日,当地

234、国日,当地国税稽查分局在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了王某的问题,要求王某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所偷税款。税稽查分局在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了王某的问题,要求王某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所偷税款。次日,稽查分局两名税务人员以县国税局的名义专程向王某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次日,稽查分局两名税务人员以县国税局的名义专程向王某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王某,税务机关将对其未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知王某,税务机关将对其未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10001000元罚款,并附带告知元罚款,并附带告知了其他相关事项。但是,由于王某及其成年家属均不在场,在场的其他成年人又拒绝在见证人了其他相关事项

235、。但是,由于王某及其成年家属均不在场,在场的其他成年人又拒绝在见证人栏签字,税务人员随即将告知书交给王某上小学的儿子。栏签字,税务人员随即将告知书交给王某上小学的儿子。3 3天后,县国税局在当事人未提出任何天后,县国税局在当事人未提出任何疑义的情况下,对王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未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疑义的情况下,对王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未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记的行为处以10001000元罚款。元罚款。 王某遂以税务机关未履行告知程序、违反执法程序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县国税局对其作出王某遂以税务机关未履行告知程序、违反执法程序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县国税局

236、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法院认真审理了有关资料,并详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法院认真审理了有关资料,并详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认为税务机关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时程序有误,并且税务机关提出的有见证人的证据不足,因此,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时程序有误,并且税务机关提出的有见证人的证据不足,因此,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予支持。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予支持。 焦点问题焦点问题焦点问题焦点问题 :本案焦点在于对税务文书送达方式程序错误导致的败诉。:本案焦点在于对税务文书送达方式程序错误导致的败诉。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本案案情实际上十分简单,就

237、是由于税务机关在送达文书时,未交给当事人:本案案情实际上十分简单,就是由于税务机关在送达文书时,未交给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签收,并且也无在场见证人签字,因此执法程序有误,才造成了不应有的后果。或其成年家属签收,并且也无在场见证人签字,因此执法程序有误,才造成了不应有的后果。这个案例,向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敲响了警钟:切莫这个案例,向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敲响了警钟:切莫“重实体、轻程序重实体、轻程序”。本案还表明,对于。本案还表明,对于税务文书的送达要讲究策略,文书送达方式应灵活运用。税务文书的送达要讲究策略,文书送达方式应灵活运用。4141文书送达引发的税务行政诉讼案文书送达引发的税务行政诉讼案 现

238、行税务文书送达方式主要有现行税务文书送达方式主要有5 5种:种: 1 1、直接送达。即行政机关指派专人将税务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由本人直接、直接送达。即行政机关指派专人将税务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和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和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收。收。 2 2、留置送达。即由于该接受税务文书的当事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理由,拒绝受领对其送达的税务文书,、留置送达。即由于该接受税务文书的当事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理由,

239、拒绝受领对其送达的税务文书,送达人应当将送达的税务文书置于送达场所。送达人应当将送达的税务文书置于送达场所。 3 3、委托送达。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把应当送给当事人的税务文书,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送达。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把应当送给当事人的税务文书,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交给当事人。他单位交给当事人。 4 4、邮寄送达。即行政机关通过邮局,将税务文书挂号寄给受送达人。、邮寄送达。即行政机关通过邮局,将税务文书挂号寄给受送达人。 5 5、公告送达。即行政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将税务文书有关内、公告送达。即行政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或者

240、利用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将税务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当事人。容告知当事人。 目前,在这五种文书送达方式中,最为常用的就是直接送达,这也是税务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但目前,在这五种文书送达方式中,最为常用的就是直接送达,这也是税务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但在事实上,由于各种送达方式都有自己的特点,如能加以灵活运用,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事实上,由于各种送达方式都有自己的特点,如能加以灵活运用,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例如在上例中,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方式,这样一方面是有第三方见证即邮政部门;另一方面,例如在上例中,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方式,这样一方面是有第三方见证即邮政部门;另一方面,邮寄

241、相对于直接送达来说还可以节约征税成本。邮寄在受送达对象较多、并且较为分散时可以得到广泛的应邮寄相对于直接送达来说还可以节约征税成本。邮寄在受送达对象较多、并且较为分散时可以得到广泛的应用。在受送达对象数量众多、成分复杂、分布广泛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这样可以减少用。在受送达对象数量众多、成分复杂、分布广泛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这样可以减少直接送达所带来的不便,节约大量的税收成本。如某县决定对全县应税车辆进行税收清理,随即在县电视台直接送达所带来的不便,节约大量的税收成本。如某县决定对全县应税车辆进行税收清理,随即在县电视台播放了关于限期缴纳税款的公告,这就是公告

242、送达,如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将很难实现。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播放了关于限期缴纳税款的公告,这就是公告送达,如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将很难实现。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或受送达人是军人,或受送达人被监禁的。或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应采用委托送达方式,委托有关行政或受送达人是军人,或受送达人被监禁的。或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应采用委托送达方式,委托有关行政单位或其他单位代为送达。单位或其他单位代为送达。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应该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受送达人拒收文书;二是采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应该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受送达人拒收文书;二是采取这种方式时,必须邀请有关基层

243、组织的代表或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三是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取这种方式时,必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三是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见证人签字盖章。日期,由见证人签字盖章。4242“先征后返先征后返”多返税款的定性处理多返税款的定性处理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某市国税局稽查局:某市国税局稽查局20032003年年6 6月在对某民政福利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月在对某民政福利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32003年一年一季度将季度将20022002年年1212月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对外销售实现的增值税月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对外销售实现的增

244、值税2 2万元,混入自产货物一并向国税局申请办理了万元,混入自产货物一并向国税局申请办理了先征后返。经延伸检查还发现,该企业先征后返。经延伸检查还发现,该企业20012001年存在同样做法,已被国税局处理过。上述事实已为该企业所确年存在同样做法,已被国税局处理过。上述事实已为该企业所确认。认。 焦点问题焦点问题焦点问题焦点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国税发9415594155号号) )规定,规定,民政福利工业企业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能享受民政福利工业企业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能享受“先征

245、后返先征后返”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因此,多返还的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因此,多返还的2 2万万元增值税当然要补征入库。对此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稽查局内部出现了分歧,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元增值税当然要补征入库。对此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稽查局内部出现了分歧,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纳税人这种行为是偷税行为,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认为,纳税人这种行为是偷税行为,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63条的规定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第二种意见条的规定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第二种意见认为,纳税人这种行为是纳税人失误造成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认为,纳税人这种行为是纳税人失误造成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252条第条第

246、2 2款的规定补税、加收滞纳金,不予款的规定补税、加收滞纳金,不予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多返税款是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多返税款是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252条第条第1 1款的规定只补款的规定只补税,不罚款,不加收滞纳金。税,不罚款,不加收滞纳金。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未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未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减税、免税、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申请资料,导致税务机关错误审批、纳税人多享受税收优惠的,没有

247、规送减税、免税、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申请资料,导致税务机关错误审批、纳税人多享受税收优惠的,没有规定法律责任。这是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但是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并不代表谁都没有责任,对此案究竞应如何定法律责任。这是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但是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并不代表谁都没有责任,对此案究竞应如何处理,现分析如下:处理,现分析如下: 1 1、不应定性为偷税行为。持、不应定性为偷税行为。持“定性偷税定性偷税”这种意见的入认为,对纳税人骗取减税、免税的,一律按偷这种意见的入认为,对纳税人骗取减税、免税的,一律按偷税论处。我们认为,此定性不恰当,理由主要有:税论处。我们认为,此定性不恰当,理由主要有: 其一,上述

248、行为不符合偷税的构成要件。该企业没有采取税收征管法第其一,上述行为不符合偷税的构成要件。该企业没有采取税收征管法第6363条中所列的偷税手段;造成的条中所列的偷税手段;造成的结果不是不缴少缴税款,而是税务机关多返还税款。结果不是不缴少缴税款,而是税务机关多返还税款。 其二,先征收后返还税款不能等于减免税。减免税是税款实现时纳税人即可享受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其二,先征收后返还税款不能等于减免税。减免税是税款实现时纳税人即可享受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收优惠;而先征后返则是税款实现并入库后再由征收机关或财政机关返还给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两者在收优惠;而先征后返则是税款实现并入库后再由征收机关或财政机

249、关返还给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两者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在享受程序上也不完全相同。性质上是有区别的,在享受程序上也不完全相同。4343“ “先征后返先征后返先征后返先征后返” ”多返税款的定性处理多返税款的定性处理多返税款的定性处理多返税款的定性处理 其三,即使先征后返税款在性质上视同减免税,也不应定性为偷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其三,即使先征后返税款在性质上视同减免税,也不应定性为偷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343条第条第2 2款规款规定,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并无其他规定。国家税务

250、,并无其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国税发200347200347号号) )第第8 8条对纳税人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申请减免的,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更没有规定以偷税论处。条对纳税人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申请减免的,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更没有规定以偷税论处。 2 2、不应定性为失误行为。持、不应定性为失误行为。持“纳税人失误纳税人失误”这种意见的人认为,纳税人的上述行为是因为计算错误等失这种意见的人认为,纳税人的上述行为是因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

251、的,因此,税务机关可以在误造成的,因此,税务机关可以在3 3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专家认为,如此定性也是不妥当的。因为根据征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专家认为,如此定性也是不妥当的。因为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管法实施细则第8181条的解释,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条的解释,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上述案例中是税务机关多返还给纳税人税款,不是纳税人少缴税款;多返还税款并不是由纳税人的失误造成上述案例中是税务机关多返还给纳税人税款,不是纳税人少缴税款;多返还税款并不是由纳税人的失误造成的,相反多数情况下,是纳税人

252、故意而税务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的。的,相反多数情况下,是纳税人故意而税务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的。 3 3、定性为税务机关的责任,值得商榷。持、定性为税务机关的责任,值得商榷。持“税务机关责任税务机关责任”这种意见的人认为,纳税人享受先征后返税这种意见的人认为,纳税人享受先征后返税款优惠,必须经过有权税务机关的审批,主管税务机关负有审核的义务,经过审批程序后,造成多返还给纳款优惠,必须经过有权税务机关的审批,主管税务机关负有审核的义务,经过审批程序后,造成多返还给纳税人税款,是税务机关的责任。对纳税人的处理只能是补税,不罚款,不加收滞纳金。税人税款,是税务机关的责任。对纳税人的处理只能是补税

253、,不罚款,不加收滞纳金。 但是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但是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080条的解释,征管法第条的解释,征管法第5252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的,对纳税人将外购货物混入自产货物一并提出返还税款的申请,仅就申请资料的审核并不能发现,有些定的,对纳税人将外购货物混入自产货物一并提出返还税款的申请,仅就申请资料的审核并不能发现,有些更隐蔽的手

254、法在审批环节即使实地查核也未必能发现,这并不是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更更隐蔽的手法在审批环节即使实地查核也未必能发现,这并不是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更不是执法行为违法。不是执法行为违法。 基于以上事实和分析,上述案例中税务机关多返还税款的事实,是纳税人的故意造成的,应界定为纳税基于以上事实和分析,上述案例中税务机关多返还税款的事实,是纳税人的故意造成的,应界定为纳税人的责任。如何追缴多返还的税款,不应根据征管法第人的责任。如何追缴多返还的税款,不应根据征管法第6363条或第条或第5252条的规定,应由有权税务机关通过更改审条的规定,应由有权税务机关通过更改审批决定的

255、方式追缴多返还的税款,同时给予其警告。这是因为,有权税务机关作出的审批决定是纳税人取得批决定的方式追缴多返还的税款,同时给予其警告。这是因为,有权税务机关作出的审批决定是纳税人取得返还税款的直接依据;如果由稽查局下达处理决定追缴返还税款存在一个决定的效力问题,稽查局的决定不返还税款的直接依据;如果由稽查局下达处理决定追缴返还税款存在一个决定的效力问题,稽查局的决定不能否定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既不能适用征管法第能否定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既不能适用征管法第6363条或第条或第5252条的规定追缴多返还的税款,多返还的税款也条的规定追缴多返还的税款,多返还的税款也不是纳税人的欠税,因此,加收滞纳金无

256、法可依。同时,按照处罚法定的原则,税务机关不能对此实施行政不是纳税人的欠税,因此,加收滞纳金无法可依。同时,按照处罚法定的原则,税务机关不能对此实施行政处罚。处罚。 上述案例中税务机关多返还税款,如果是由于税务机关审核把关不严或失误造成多返还税款的,对纳税上述案例中税务机关多返还税款,如果是由于税务机关审核把关不严或失误造成多返还税款的,对纳税人而言,是不当得利,理应返还给国家,同样应以更改审批决定的方式进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不能加收滞人而言,是不当得利,理应返还给国家,同样应以更改审批决定的方式进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不能加收滞纳金、不能给予处罚。纳金、不能给予处罚。4444如何处理侵吞委托代

257、征税款行为如何处理侵吞委托代征税款行为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某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一家公司非法侵吞委托代征增:某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一家公司非法侵吞委托代征增值税税款的案件,进行了检查。该公司是地方政府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从值税税款的案件,进行了检查。该公司是地方政府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从20012001年月起,该公司接受主管国税机关的委托,在屠宰环节向个体屠宰商代征生猪宰杀年月起,该公司接受主管国税机关的委托,在屠宰环节向个体屠宰商代征生猪宰杀后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双方依法签订了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经查,该公司后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双方依法签订

258、了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经查,该公司自自001001年月月,共代征增值税税款年月月,共代征增值税税款262188262188元,但该公司只向税务机关报缴代元,但该公司只向税务机关报缴代征税款征税款8078680786元,而采取代征税款不开票或一票多用等手段,将其余的元,而采取代征税款不开票或一票多用等手段,将其余的181402181402元代征元代征税款非法侵吞。税款非法侵吞。 争议问题争议问题争议问题争议问题 :对于如何处理这起案件,税务机关内部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对于如何处理这起案件,税务机关内部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该公司应比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扣缴义务第一种

259、意见认为,对该公司应比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规定处理,即追缴侵吞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同时,根据人的有关规定处理,即追缴侵吞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同时,根据刑法有关偷税罪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有关偷税罪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是委托代征代缴税款义务人,而不是法定的扣缴税款义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是委托代征代缴税款义务人,而不是法定的扣缴税款义务人,不应该适用税收征管法对扣缴义务人的处理规定。既不能按照偷税的规定务人,不应该适用税收征管法对扣缴义务人的处理规定。既不能按照偷税的规

260、定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也不能以涉嫌偷税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也不能以涉嫌偷税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545如何处理侵吞委托代征税款行为如何处理侵吞委托代征税款行为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从违法事实和性质上看,本案是一起委托代征代缴义务人采取非法手段侵吞国家税款的涉:从违法事实和性质上看,本案是一起委托代征代缴义务人采取非法手段侵吞国家税款的涉税案件。上述两种意见的分歧在于,对委托代征代缴义务人侵吞已代征的税款,能否比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案件。上述两种意见的分歧在于,对委托代征代缴义务人侵吞已代征的税款,能否比照税收征管法和刑法中,对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261、理。也就是说,委托代征代缴义务人与法定扣缴义务人承担的刑法中,对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委托代征代缴义务人与法定扣缴义务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否相同。法律责任是否相同。 从行政法学理论上分析,委托代征代缴义务人和法定扣缴义务人,二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既有一定的区从行政法学理论上分析,委托代征代缴义务人和法定扣缴义务人,二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既有一定的区别,又有共同点。别,又有共同点。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二者的法律义务产生的原因不同。法定扣缴义务人,扣缴或者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二者的法律义务产生的原因不同。法定扣缴义务人,扣缴或者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和责任

262、,来自于税法的明确规定。即扣缴义务人只要具备了税法规定的条件,或发生了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和责任,来自于税法的明确规定。即扣缴义务人只要具备了税法规定的条件,或发生了某种经济行为,就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履行扣缴税款的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而委托代征代某种经济行为,就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履行扣缴税款的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而委托代征代缴义务人,代征代缴税款的义务,来源于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委托,以及其自愿接受这种行政委托。其缴义务人,代征代缴税款的义务,来源于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委托,以及其自愿接受这种行政委托。其次,二者的法律义务解除的条件和方式不同。法定扣缴义务人扣缴税

263、款的义务,会因为不具备税法规定的条次,二者的法律义务解除的条件和方式不同。法定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义务,会因为不具备税法规定的条件而自行解除。而委托代征代缴义务人代征代缴税款的义务,只能通过单方或双方解除委托代征代缴协议,件而自行解除。而委托代征代缴义务人代征代缴税款的义务,只能通过单方或双方解除委托代征代缴协议,才能解除。才能解除。 二者的共同点是,二者法律义务和责任的内容、性质相同。无论是扣缴义务人,还是委托代征代缴义务二者的共同点是,二者法律义务和责任的内容、性质相同。无论是扣缴义务人,还是委托代征代缴义务人,都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履行扣缴税款,或代收代缴、代征代缴税款的义务。因此,二者承担

264、的法律责任也人,都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履行扣缴税款,或代收代缴、代征代缴税款的义务。因此,二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该相同。委托代征代缴义务人,只要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委托,就应当与法定扣缴义务人一样,履行代征代应该相同。委托代征代缴义务人,只要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委托,就应当与法定扣缴义务人一样,履行代征代缴税款义务,并承担不缴或少缴已代征税款应负的法律责任。缴税款义务,并承担不缴或少缴已代征税款应负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对委托代征代缴义务人采取非法手段不缴或少缴已代征税款的行为,应该比照新税收征管在本案中,对委托代征代缴义务人采取非法手段不缴或少缴已代征税款的行为,应该比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

265、规定,对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 4646无偿转让资产无偿转让资产无偿转让资产无偿转让资产 须先缴清税款须先缴清税款须先缴清税款须先缴清税款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某县居民华某于:某县居民华某于19991999年自己出资在县城建造一座二层沿街楼,经营铝合

266、金装潢业务。华某年自己出资在县城建造一座二层沿街楼,经营铝合金装潢业务。华某依法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由于没有建立账簿,无法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主管税依法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由于没有建立账簿,无法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行定期定额的税收管理办法,每月核定税款务机关对其实行定期定额的税收管理办法,每月核定税款800800元,华某一直按期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元,华某一直按期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032003年年2 2月,华某把门店交由自己的弟弟打理。华某的弟弟接手后,一直没有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月,华某把门店交由自己的弟弟打

267、理。华某的弟弟接手后,一直没有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多次派人找到华某催缴,华某以种种借口拖延。截至机关多次派人找到华某催缴,华某以种种借口拖延。截至1212月份,共计欠缴月份,共计欠缴80008000元税款。元税款。20042004年年1 1月,华某将月,华某将自己的铝合金装潢门店无偿转让给其弟弟经营。税务机关得知消息后,找到华某让其缴清自己的铝合金装潢门店无偿转让给其弟弟经营。税务机关得知消息后,找到华某让其缴清80008000元欠税,华某元欠税,华某以自己身患重病不能经营,并且已经将铝合金装潢门店无偿转让给自己的弟弟为由,拒绝缴纳欠税。税务机以自己身患重病不能经营,并且已经将铝合

268、金装潢门店无偿转让给自己的弟弟为由,拒绝缴纳欠税。税务机关催缴无果后,将华某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华某的转让行为。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后,关催缴无果后,将华某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华某的转让行为。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支持税务机关的诉讼请求,撤销华某无偿转让铝合金装潢门店的行为。依法作出判决:支持税务机关的诉讼请求,撤销华某无偿转让铝合金装潢门店的行为。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权力来源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征管法第: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权力来源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征管法第5050条规定:条规定:“欠缴欠缴税

269、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73条、第条、第7474条的规定行使代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位权、撤销权。”合同法第合同法第7474条规定: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270、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可以看出,法律是将税款视为纳税人对国家的一种债务,当欠缴税款的纳税可以看出,法律是将税款视为纳税人对国家的一种债务,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理所应当行使权利,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理所应当行使权利,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害。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的前提是,必须先缴清欠缴的税款。如果没有缴

271、清欠税,税务机关就损害。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的前提是,必须先缴清欠缴的税款。如果没有缴清欠税,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可以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要注意以下几点: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要注意以下几点:1 1、无偿转让的行为已经成立,且实际造成损害国家税收的后果。、无偿转让的行为已经成立,且实际造成损害国家税收的后果。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已经发生了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是发生在欠缴税款之后,行为的后果是直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已经发生了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是发生在欠缴税款之后,行为的后果是直接减少了债务人的财产,从而造成税务机关追

272、缴税款受到阻碍。接减少了债务人的财产,从而造成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受到阻碍。2 2、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进行一系列的相关活动。这个权利的行使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支持才能成立,申请人求,由人民法院进行一系列的相关活动。这个权利的行使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支持才能成立,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的也只能以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数额为限,而不能是纳税人转让的全部财产,超过欠缴税款部分的民法院撤销的也只能以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数额为限,而不能是纳税人转让的全部财产,超过欠缴税款部分的转让行为仍然有效。撤销权应该在税务机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转

273、让行为仍然有效。撤销权应该在税务机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损害行为年内行使,自债务人损害行为发生之日起发生之日起5 5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3 3、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并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并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撤销华某无偿转让铝合金装潢门店是有法律依据的,华某还应该承担诉讼费用,并综上所述,人民法院撤销华某无偿转让铝合金装潢门店是有法律依据的,华某还应该承担诉讼费用,并依法缴清欠缴的税款。依法缴清欠缴的税款。4

274、747行政收据违法行政收据违法行政收据违法行政收据违法 税务能否处罚税务能否处罚税务能否处罚税务能否处罚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20032003年年3 3月月8 8日,某市国税局第三税务所对一家非金属矿产公司进行日,某市国税局第三税务所对一家非金属矿产公司进行增值税稽核检查,稽查人员在核对填开的发票存根联时意外发现,该公司增值税稽核检查,稽查人员在核对填开的发票存根联时意外发现,该公司20022002年度领年度领购的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其中购的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其中1212份既无存根联,又无收据联和记账联,该公司份既无存根联,又无收据联和记账联,该公司对此不能自圆其说。经多方查

275、证,这对此不能自圆其说。经多方查证,这1212份收款收据仍无下落。份收款收据仍无下落。20032003年年4 4月月4 4日,第三税日,第三税务所把此案移交市国税局,市国税局经过调查取证,认为该企业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务所把此案移交市国税局,市国税局经过调查取证,认为该企业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于是对该公司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给予该公司的规定,于是对该公司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给予该公司1 1万元的万元的罚款,该公司也按规定提出了陈述和申辩。罚款,该公司也按规定提出了陈述和申辩。4 4月月8 8日,市国税局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日,市国税局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36条第条第

276、5 5款之规定,对该公司擅自撕毁发票、未按规定保管发票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款之规定,对该公司擅自撕毁发票、未按规定保管发票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作出罚款决定书,并作出罚款1 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接受处罚后,对此案持怀疑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接受处罚后,对此案持怀疑态度,认为自己领购的是收款收据,并非正规发票,而市国税局却按正规发票的标准对度,认为自己领购的是收款收据,并非正规发票,而市国税局却按正规发票的标准对其进行处罚。该公司对这一处罚决定不服,以自己撕毁的不是正规发票为由,于其进行处罚。该公司对这一处罚决定不服,以自己撕毁的不是正规发票为由,于20032003年年4 4月

277、月2828日向市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复议,要求复议机关撤销市国税局作出日向市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复议,要求复议机关撤销市国税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20032003年年5 5月月3 3日,上一级国税机关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市国税日,上一级国税机关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市国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公司对市国税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对市国税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市国税局作出的对其处罚要求法院撤销市国税局作出的对其处罚1 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庭经过调查合

278、议,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庭经过调查合议,最终以市国税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判决市国税局败诉,责令市国税局立即撤最终以市国税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判决市国税局败诉,责令市国税局立即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销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焦点问题焦点问题焦点问题焦点问题 :收款收据是不是发票,是否适用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收款收据是不是发票,是否适用发票管理办法规定?4848行政收据违法行政收据违法行政收据违法行政收据违法 税务能否处罚税务能否处罚税务能否处罚税务能否处罚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显然,本案确定收款收据是不是发票,对纳税人和法院来说非常关键。而市:显然,本案确定收款

279、收据是不是发票,对纳税人和法院来说非常关键。而市国税局却认为,收款收据无论是不是发票无关紧要,重要的是收款收据要和发票一样妥善保管,国税局却认为,收款收据无论是不是发票无关紧要,重要的是收款收据要和发票一样妥善保管,擅自撕毁国税部门印制的收款收据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人民法院擅自撕毁国税部门印制的收款收据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如果收款收据不属于发票却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审理行政案件,是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如果收款收据不属于发票却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显然是一种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是一种无效的具体行

280、政行为。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 3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众所周知,收付款凭证看起来种类繁多、形式复杂,但从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众所周知,收付款凭证看起来种类繁多、形式复杂,但从其记载的经济内容来看,不外乎有以下三大类:一是经营性活动中收付款项证明资金所有权转其记载的经济内容来看,不外乎有以下三大类:一是经营性活动中收付款项证明资金所有权转移的收付款凭证。这类凭证记载的主要内容是商品购销、提供、接受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的原始移的收付款凭证。这

281、类凭证记载的主要内容是商品购销、提供、接受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的原始状况。从税收征收管理角度上讲,这类凭证不仅仅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状况。从税收征收管理角度上讲,这类凭证不仅仅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同时也是税收控管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与税收管理有着直接的密切的联系。二是行政据,同时也是税收控管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与税收管理有着直接的密切的联系。二是行政管理活动中收付款项的收付款凭证,主要有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这类收付款凭证所记载的收管理活动中收付款项的收付款凭证,主要有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这类收付款凭证所记载的收付款项属于财政性收支范畴,比如执法机关的罚没

282、款项,司法机关的诉讼费用,某些行政管理付款项属于财政性收支范畴,比如执法机关的罚没款项,司法机关的诉讼费用,某些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执照、许可证等收取的登记、许可证费用,等等。这类凭证与税收管理没有直接的机关颁发的执照、许可证等收取的登记、许可证费用,等等。这类凭证与税收管理没有直接的联系。三是单位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划分单位内各部门和个人经济责任的内部结联系。三是单位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划分单位内各部门和个人经济责任的内部结算凭证。这类凭证主要有出库单、领料单等,其使用范围有很大的局限性,使用量也大,大多算凭证。这类凭证主要有出库单、领料单等,其使用范围有很大的局限性,使用

283、量也大,大多与税收管理没有直接的联系。从以上发票的定义不难看出,发票的范围仅限于第一类收付款凭与税收管理没有直接的联系。从以上发票的定义不难看出,发票的范围仅限于第一类收付款凭证,即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经营性结算凭证,而行政性收费收据和内部结算凭证都不属于发证,即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经营性结算凭证,而行政性收费收据和内部结算凭证都不属于发票的范围,而该公司购买的收款收据恰好属于第二类行政性收费收据,因此,这类收款收据不票的范围,而该公司购买的收款收据恰好属于第二类行政性收费收据,因此,这类收款收据不属于发票的范畴。既然这类收款收据不属于发票,市国税局却按发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处罚,属于发票的范畴

284、。既然这类收款收据不属于发票,市国税局却按发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处罚,显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以,人民法院判决国税局败诉。显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以,人民法院判决国税局败诉。 本案虽然已经结束了,但给税务执法人员带来两点启示:一是在执法中不能靠主观臆断,本案虽然已经结束了,但给税务执法人员带来两点启示:一是在执法中不能靠主观臆断,一定要找出准确的法律依据;二是要严格把握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范围的划分,避免产生歧一定要找出准确的法律依据;二是要严格把握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范围的划分,避免产生歧义。义。 4949代理销售也要缴增值税代理销售也要缴增值税代理销售也要缴增值税代理销售

285、也要缴增值税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20002000年年2 2月月1616日,山东省某钢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甲企业)与安徽省某企业(以下简称乙企日,山东省某钢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甲企业)与安徽省某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签订钢材委托销售协议书。协议规定:乙企业将业)签订钢材委托销售协议书。协议规定:乙企业将174.01174.01吨钢材,委托某钢材经营部甲销售,单价为吨钢材,委托某钢材经营部甲销售,单价为每吨每吨 2590 2590元,货款合计元,货款合计450685.90450685.90元,货款在一个月内交付,乙企业支付每吨元,货款在一个月内交付,乙企业支付每吨5050元的代理费。

286、元的代理费。 2002 2002年年3 3月月1010日,市国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对某钢材经营部甲实施税务稽查,发现该钢材经营部部对代销日,市国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对某钢材经营部甲实施税务稽查,发现该钢材经营部部对代销钢材取得的销售收入,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稽查局认定其采用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偷税,于钢材取得的销售收入,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稽查局认定其采用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偷税,于5 5月月2222日作出日作出了补缴增值税,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该钢材经营部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有异议,认为自己不了补缴增值税,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该钢材经营部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有异议,认为自己不

287、应该缴纳这笔税款和滞纳金,更谈不上有偷税行为。其理由是,他们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钢材经营部应该缴纳这笔税款和滞纳金,更谈不上有偷税行为。其理由是,他们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钢材经营部与乙企业的关系是代理关系。民法通则与乙企业的关系是代理关系。民法通则63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包括纳税责任在内的所有民事责任,应该由乙企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包括纳税责任在内的所有民事责任,应该由乙企业承担。业承担。 5 5月月29

288、29日,该钢材经营部向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市国税局撤销市国税稽查局责令其补税并加日,该钢材经营部向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市国税局撤销市国税稽查局责令其补税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该市国税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经过宙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市国税稽查局作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该市国税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经过宙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市国税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出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一、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一、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

289、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售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售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根据钢材经营部与乙企业签订的钢材委托销售协议书,以及协议的履行情况,可以认定钢续费的业务。根据钢材经营部与乙企业签订的钢材委托销售协议书,以及协议的履行情况,可以认定钢材经营部为乙企业代理销售钢材的行为,是代销行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材经营部为乙企业代理销售钢材的行为,是代销行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 4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

290、,对钢材经营部受托代理销售货物的行为,应征收增值税。营者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对钢材经营部受托代理销售货物的行为,应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 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钢材经营部是增值税纳税主体,应当承担纳税义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钢材经营部是增值税纳税主体,应当承担纳税义务。二、民法通则第务。二、民法通则第2 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291、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通则只能调整钢材经营部与乙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税务机关与纳税入之间因为征税、纳税而关系。即民法通则只能调整钢材经营部与乙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税务机关与纳税入之间因为征税、纳税而发生的关系属行政法调整范畴。因为纳税责任不是民事责任,钢材经营部是否为纳税人,只能依据税收法律、发生的关系属行政法调整范畴。因为纳税责任不是民事责任,钢材经营部是否为纳税人,只能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确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钢材经营部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对其受托代理销售货物行为行政

292、法规确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钢材经营部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对其受托代理销售货物行为承担纳税义务。承担纳税义务。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市国税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市国税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的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市国税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市国税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也是正确的。行政复议决定也是正确的。5050应税产品混做军品,偷逃税款违法应税产品混做军品,偷逃税款违法应税产品混做军品,偷逃税款违法应税产品混做军品,偷逃税款违法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20042004年年1212月月1010日,稽查局通过稽查选案确定市电子封装厂为稽查对

293、象,稽查人员对该企业日,稽查局通过稽查选案确定市电子封装厂为稽查对象,稽查人员对该企业实行了调帐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该企业实行了调帐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该企业20032003年年1 1月至月至1212月期间销售给总装备部的电子元器件月期间销售给总装备部的电子元器件523686523686元未计提增元未计提增值税,企业在帐簿上作为免税处理,未进行免税收入申报,而是挂记在往来帐户上。稽查人员通过询问得知:值税,企业在帐簿上作为免税处理,未进行免税收入申报,而是挂记在往来帐户上。稽查人员通过询问得知:企业自己认为生产的产品为军工产品,产品型号根据军工单位的要求订做,成型后直接发送给军工单位,属企业自己认

294、为生产的产品为军工产品,产品型号根据军工单位的要求订做,成型后直接发送给军工单位,属于国家规定的免税产品,无需交纳增值税。于国家规定的免税产品,无需交纳增值税。 稽查局经过审理后认为:军队军工系统生产的军品属于免税范围的仅限于军队系统和军工系统及所属军稽查局经过审理后认为:军队军工系统生产的军品属于免税范围的仅限于军队系统和军工系统及所属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军队系统,对于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根据财税字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军队系统,对于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根据财税字200411200411号文件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号文件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 法理

295、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根据财税字:根据财税字200411200411号文件规定,一是军队系统中的军需工厂;军马厂;军办农场;军办号文件规定,一是军队系统中的军需工厂;军马厂;军办农场;军办厂矿;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及军队系统为部队生产的武器极厂矿;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及军队系统为部队生产的武器极其零配件等和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军工系统单位生产的列入军工主其零配件等和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军工系统单位生产的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

296、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税,其中军工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税,其中军工系统是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系统是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三是除军队、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三是除军队、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

297、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该企业是县级一家集体企业,既不是军队系统企业,也非军工系统企业,属于一般性质的工业企业,虽该企业是县级一家集体企业,既不是军队系统企业,也非军工系统企业,属于一般性质的工业企业,虽然生产的产品用于军队使用,但不是上述税收政策规定中的免税产品,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然生产的产品用于军队使用,但不是上述税收政策规定中的免税产品,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7609176091元。稽查元。稽查局根据财税字局根据财税字200411200411号文件关

298、于军品免税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号文件关于军品免税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64条的规定对其条的规定对其进行了补税并处以进行了补税并处以50%50%罚款的处理是正确的。罚款的处理是正确的。 本案中,企业的错误认识为:在调查其违法事实时,企业认为凡是用于军队系统使用的产品就是军品,本案中,企业的错误认识为:在调查其违法事实时,企业认为凡是用于军队系统使用的产品就是军品,就应当享受免税照顾,而忽略了享受税收优惠照顾的军品是有条件限制的,并不是凡军品即享受免税优惠。就应当享受免税照顾,而忽略了享受税收优惠照顾的军品是有条件限制的,并不是凡军品即享受免税优惠。 本案提醒纳税人应当认真学习有关的税收政策,分清应税免税的范围,坚决不能凭相当然办理涉税事宜,本案提醒纳税人应当认真学习有关的税收政策,分清应税免税的范围,坚决不能凭相当然办理涉税事宜,否则会因为政策不清受到处罚,得不偿失。同时也提醒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宣传,让纳税人知道或熟悉相关否则会因为政策不清受到处罚,得不偿失。同时也提醒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宣传,让纳税人知道或熟悉相关的政策,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让纳税人充分地享受到,不能享受的优惠政策一分也不能享受,避免给纳税人的政策,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让纳税人充分地享受到,不能享受的优惠政策一分也不能享受,避免给纳税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造成不应有的损失。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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