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行政诉讼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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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行政诉讼 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诉讼中的诉与诉权行政诉讼中的诉与诉权按“Esc”键返回到总章目录第一节 行政诉讼n n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n n( (一一) )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的概念n n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3、:裁判的活动。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n n行政诉讼是专门处理、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是专门处理、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n n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解决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n n行政诉讼是由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行政诉讼是由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的。n n( (二二) )行政诉讼的特征行政诉讼的特征n n行政诉讼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诉讼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n n1 1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

4、的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n n2 2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n n3 3行政诉讼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行政诉讼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n n4 4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具有恒定性。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具有恒定性。n n二、行政诉讼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二、行政诉讼与其他相关制度

5、的关系二、行政诉讼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二、行政诉讼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n n( (一一)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n n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是依申请的行为,即只能基于行政相对人的请都是依申请的行为,即只能基于行政相对人的请求而引起,适用求而引起,适用“ “不告不理不告不理” ”的原则;目的都是的原则;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督和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两者之间也存在很大差别,主要体现在:很大差别,主要体现在

6、:n n1 1性质不同。性质不同。n n2 2审理机关不同。审理机关不同。n n3 3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不同。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不同。n n4 4审理方式不同。审理方式不同。n n5 5审级不同。审级不同。n n6 6法律效力不同。法律效力不同。n n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关系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关系为:n n1 1复议前置。所谓复议前置,是指行政复议是行复议前置。所谓复议前置,是指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向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向人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

7、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起诉前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起诉前必须先经过复议程序,否则法院不予受理。但如必须先经过复议程序,否则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复议机关不受理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或者在果复议机关不受理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处理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提起行规定的期限内不处理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政诉讼。n n2 2复议与诉讼由相对人选择。除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与诉讼由相对人选择。除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外,凡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复议前置的外,凡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先向复议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

8、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n n3 3法律规定复议终局的,相对人不得再提起行政法律规定复议终局的,相对人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即行政相对人选择了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诉讼。即行政相对人选择了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而这种复议又属于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的,复议,而这种复议又属于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的,相对人即使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也不能向人民相对人即使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提起行政诉讼。n n ( (二二)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n n行

9、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许多相同之处,我国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许多相同之处,我国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对行政案件的审理适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对行政案件的审理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但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仍用民事诉讼程序。但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仍存有许多区别。主要表现在:存有许多区别。主要表现在:n n1 1审理案件的性质不同。审理案件的性质不同。n n2 2审判依据不同。审判依据不同。n n3 3诉讼当事人及其诉权不同。诉讼当事人及其诉权不同。n n4 4提起诉讼的诉前程序不同。提起诉讼的诉前程序不同。n n5 5举证责任不同。举证责任不同。n n6 6法院的职权不同。法院的职权不同。n n7 7结

10、案方式不同。结案方式不同。n n ( (三三)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n n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制度,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制度,其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n n1 1案件的性质不同。案件的性质不同。n n2 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n n3 3审理的目的和结果不同。审理的目的和结果不同。n n4 4审判的依据不同。审判的依据不同。n n三、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三、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三、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三、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n n ( (一一) )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大陆法系国家行政

11、诉讼的历史发展n n ( (二二) )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n n ( (三三) )我国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我国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n n1 1旧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旧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n n2 2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返回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n n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n n所谓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诉讼活动、调整所谓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诉讼活动、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一整套法律规范。行政诉讼关系的一整套法律规范。n n二、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二

12、、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二、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二、行政诉讼法的渊源n n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n n1 1宪法中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宪法中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n n2 2行政诉讼法典。行政诉讼法典。n n3 3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n n4 4民事诉讼法中能适用于行政诉讼活动的部分法民事诉讼法中能适用于行政诉讼活动的部分法律规范律规范。n n5 5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诉讼问题的规定。诉讼问题的规定。n n6 6法律解释。法律解释。n n7 7有关行政诉讼的国际条约。有

13、关行政诉讼的国际条约。n n此外,有些国家将行政判例也作为行政诉讼法的此外,有些国家将行政判例也作为行政诉讼法的渊源,我国目前尚未作此规定,事实上行政判例渊源,我国目前尚未作此规定,事实上行政判例对司法实践也起到了指导和参考作用。对司法实践也起到了指导和参考作用。n n三、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三、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三、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三、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n n具体地说,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有以下三个方具体地说,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有以下三个方面:面:n n(一)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一)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n n(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4、(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n n(三)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三)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n n四、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四、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四、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四、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n n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行政诉讼法的法律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行政诉讼法的法律适用力在特定形式下所能达到的界限,即行政诉适用力在特定形式下所能达到的界限,即行政诉讼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对什么讼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对什么人和什么事具有约束力。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人和什么事具有约束力。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

15、效力和对事的包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四个方面。效力四个方面。n n五、行政诉讼法与其他法的相互关系五、行政诉讼法与其他法的相互关系五、行政诉讼法与其他法的相互关系五、行政诉讼法与其他法的相互关系n n ( (一一)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n n ( (二二)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与行政程序法n n ( (三三) )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n n ( (四四) )行政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返回第三节 行政诉讼中的诉与诉权n n一、诉的概念和特征一、诉的概念和特征一、诉的概念和特征一、诉的概念和特征n

16、 n行政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行政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行政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行政诉讼中的诉有以下几个特征:讼中的诉有以下几个特征:n n1.1.诉的主体只能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诉的主体只能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n n2.2.诉的内容是可以请求保护的某种合法权益。诉的内容是可以请求保护的某种合法权益。n n3.3.提起诉的前提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处于非正常提起诉的前提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状态。n n4.4.诉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n n二、诉的构成要素二、诉的构成要素二、诉的构

17、成要素二、诉的构成要素n n诉的构成要素就是构成一个诉所不可缺少的基本诉的构成要素就是构成一个诉所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它是使诉特定化的根据和区别各个不同诉条件。它是使诉特定化的根据和区别各个不同诉的标志。诉的构成要素包括:的标志。诉的构成要素包括:n n1.1.诉讼当事人。诉讼当事人。n n2.2.诉讼标的。所谓诉讼标的,就是当事人双方发诉讼标的。所谓诉讼标的,就是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审理和解决的行政法律关系。生争议,并请求法院审理和解决的行政法律关系。n n3.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n n4.4.诉讼理由。诉讼理由。n n三、诉的种类三、诉的种类三、诉的种类三、诉的种类n n1.

18、1.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原告诉请人民法院确认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原告诉请人民法院确认被诉行政机关与原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行政被诉行政机关与原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请求。法律关系的请求。n n2.2.撤销之诉。撤销之诉是指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撤销之诉。撤销之诉是指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诉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不服,诉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n n3.3.变更之诉。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认为行政处罚显变更之诉。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认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诉请人民法院变更处罚决定的请求。失公正,诉请人民法院变更处罚决定的请求。n n4.4.行政赔偿之诉。行政赔偿之诉是指

19、原告诉请人行政赔偿之诉。行政赔偿之诉是指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赔偿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赔偿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其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的请求。对于行政赔偿之其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的请求。对于行政赔偿之诉应注意下列几点:诉应注意下列几点:n n行政赔偿之诉不仅适用于因行政机关的作为行行政赔偿之诉不仅适用于因行政机关的作为行为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也适用于为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也适用于因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因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损害的情况。n n行政相对人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行政相对人单独就损害赔

20、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再向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n n行政赔偿之诉可以适用调解。行政赔偿之诉可以适用调解。n n5.5.履行之诉。履行之诉是指原告公民、法人或其履行之诉。履行之诉是指原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特定的行政机关对其负有特定的法定他组织认为特定的行政机关对其负有特定的法定职责,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该行政机关如期履行法职责,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该行政机关如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定职责的请求。n n四、诉的合并与分离四、诉的合并与分离四、诉的合并与分离四、诉的合并与分离n n诉成立后,可能由于种种

21、原因而发生变化,由此诉成立后,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而发生变化,由此产生诉的合并和分离。产生诉的合并和分离。n n( (一一) )诉的合并诉的合并n n诉的合并一般分为诉的主体合并和诉的客体合并。诉的合并一般分为诉的主体合并和诉的客体合并。诉的主体合并,是指对多个当事人的合并;诉的诉的主体合并,是指对多个当事人的合并;诉的客体合并,是指对多宗诉讼请求的合并。客体合并,是指对多宗诉讼请求的合并。n n( (二二) )诉的分离诉的分离n n诉的分离是指法院将一个行政案件中已经合并受诉的分离是指法院将一个行政案件中已经合并受理的几个诉分开单独审理。进行诉的分离必须具理的几个诉分开单独审理。进行诉的分离必须

22、具备两个条件:备两个条件:n n法院已经将几个诉合并受理。法院已经将几个诉合并受理。n n对已经合并受理的几个诉不能或者不宜合并审对已经合并受理的几个诉不能或者不宜合并审理,否则将违背法律的规定或导致诉讼复杂化而理,否则将违背法律的规定或导致诉讼复杂化而不能正确审理解决。不能正确审理解决。n n在审判实践中,需要进行诉的分离的情形主要有:在审判实践中,需要进行诉的分离的情形主要有:n n1.1.已经受理的几个诉不属于同一法院管辖,如将已经受理的几个诉不属于同一法院管辖,如将其合并将违反行政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其合并将违反行政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n n2.2.已经受理的几个诉在诉讼标的和诉讼

23、理由方面已经受理的几个诉在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方面没有牵连关系。没有牵连关系。n n3.3.将几个诉合并审理会导致诉讼程序的复杂化,将几个诉合并审理会导致诉讼程序的复杂化,造成审理不便,影响及时结案。造成审理不便,影响及时结案。n n五、诉权及其保护五、诉权及其保护五、诉权及其保护五、诉权及其保护n n行政诉讼中的诉权,也可称为行政诉权,是指双行政诉讼中的诉权,也可称为行政诉权,是指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掌握这一概念,应注意以下几点:利。掌握这一概念,应注意以下几点:n n1.1.它以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为它以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为根据。根据。n n2.2.它为当事人享有。它为当事人享有。n n3.3.诉权的取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诉权的取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n n4.4.诉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诉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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