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带薪假期有哪些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572408251 上传时间:2024-08-13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189.3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定带薪假期有哪些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法定带薪假期有哪些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法定带薪假期有哪些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法定带薪假期有哪些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法定带薪假期有哪些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法定带薪假期有哪些》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定带薪假期有哪些(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问:问:法定带薪假期有哪些?答:答:劳动法规定的带薪休假节日有以下几条:1)国家法定节假日。即春节、元旦、端午节等法定节假日。我国法定节假日分为三种。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上述节日适逢公休假日时,顺延补假。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 适逢公休假日时,不补假。第三类是少数民族节日。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 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劳动法规定,这些假日统统都是带薪假日。2)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享有的保

2、留工作及工资的连续休假, 一般而言属于企业对员工的一种福利。职工连续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3)产假。女职工产假为 98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足4 个月的,产假为 15 天至 30 天;妊娠 4 个月以上的,产假为 42 天。晚育的女职工(24 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 30 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4)婚假。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持结婚证申请3 天有薪婚假,晚婚的(男满 25 岁周岁,女满 23 周岁)增加奖励假

3、 7 天。应一次性使用。5)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岳父母去逝,给予3 天有薪丧假。6)探亲假。职工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可以享受探望配偶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期一次20 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 20 天,探亲假不含路程时间。按照目前规定,探亲假仅仅由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享有。参考法规:参考法规:1.劳动法第 45 条;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1 条、第 2 条、第

4、3 条、第 4 条、第 5 条;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4.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6.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例:例:2007 年 11 月 1 日,熊某某入职中化某公司工作,双方最后签订的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合同约定:熊某某的工作岗位为财务部税务主管;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 小时,每周工作5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工资待遇为月工资绩效工资;甲方(即中化某公司)按规定给予乙方(即熊某某)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

5、。熊某某在职期间,其考勤由公司财会部考勤员负责, 由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 中化某公司通过银行转帐发放工资给熊某某,有工资条发放,工资条上显示熊某某每月的工资有:月薪金、 伙食费、手机电话费等组成。中化某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规定: 各部门要严格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考勤制度, 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纪律检查和考勤工作。每月20 日前将一周期(上月 20 日至本月 20 日)考勤总表,经部门经理阅后,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据此发放月薪金。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并执行法定假日及休假制度,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2:30,14:0017:30。年休假仅限当年,可分次使用,可抵扣当年病假或事假;有下列

6、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当年已休或将休探亲假者等;探亲假规定: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部门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休假一次,假期合并计算为45 天;员工请/休假必须填写请/休假报告单,按程序报批,各种假期在应休的周期内未休视同本人放弃等。2009 年 5 月 14 日,中化某公司发出“关于做好2009 年度员工年休假安排的通知”。随后,财会部提交了 2009 年度员工年休假计划表, 其中显示熊某某的工作年限为14 年,年休假期限为 10 天,年休假计划时段:6 月 5 日、19 日、8 月 2 天、9

7、月 3 天、11 月 3 天,熊某某签名确认。2009 年 11 月 19 日,中化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熊某某员工,鉴于双方就调整岗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现定于 2009年 12 月 18 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你于2009 年 12 月 10 日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熊某某没有在通知书上签收。2009 年 11 月 27 日,中化某公司通过邮政快递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寄给熊某某,熊某某于 2009 年 11 月 28 日签收了该份通知书。2009 年 12 月 10 日,熊某某填写了中化某公司员工离职清单,办理了物品移交手续;2009 年

8、 12 月 17 日,熊某某与中化某公司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从中化某公司提交的中化某公司员工调岗、离职工作交接清册显示,熊某某于 2009 年 12 月 18 日办理交接手续。中化某公司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16,710 元给熊某某。 熊某某解除劳动前 12个月平均工资为 5,447 元。2010 年 1 月 14 日,熊某某向广州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化某公司支付:1.2007 年 1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期间年休假工资 19,154.71 元;2.探亲假工资20,992.5 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57,124.29 元等。2010 年

9、5 月 12 日,广州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支付申请人探亲假工资共7,356.32 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熊某某和中化某公司均对该裁决书不服,分别于2010 年 5 月 16 日和 2010 年 6 月 4 日起诉。熊某某诉称并辩称:中化某公司没有按照规定给予熊某某年休假、 探亲假,按照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工资赔偿,故诉讼请求中化某公司向熊某某支付: 1.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赔偿12,769.8 元。2.支付没有休探亲假工资 7,356.32 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7,955.6 元。中化某公司诉称并辩称: 1.熊某某主动放弃

10、年休假的行为不应归责于中化某公司, 更不能据此索赔。2.关于探亲假工资的诉请。 熊某某从未提出探亲假申请, 其主动放弃休假的行为不应归责于中化某公司, 更不能据此索赔。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中化某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中化某公司已依法向熊某某超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存在拖欠情形。原审法院认为:1.熊某某、中化某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现中化某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

11、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规定。在本案中,中化某公司提交的证据, 并不能证明, 其与熊某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熊某某有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熊某某自愿与中化某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不能视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故中化某公司提前解除与熊某某的劳动合同, 属违法解除行为。中化某某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的规定, 支付赔偿金27,235 元(5,447 元2.5 月2)给熊某某,减去已

12、付的 16,710 元,还应支付 10,525 元。2.熊某某未休 2009 年度的 10 天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 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本案中,中化某公司虽已安排熊某某休年休假, 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是熊某某提出不休年休假的, 且在 12 月 18 日提前解除与熊某某的劳动合同,导致熊某某不能在当年余下的时间休年休假,故熊某某要求中化某公司支付2009 年年休假工资的请求符合规定, 予以支持。 熊某某的年休假工资为5,517.24 元 (4,000 元21.75天10

13、 天300%5,517.24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熊某某要求中化某公司支付2009 年前的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已超过法定的仲裁时间,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于 2010 年 8 月 10 日作出判决:1.中化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支付赔偿金10,525 元给熊某某。2.中化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支付 2009 年年休假工资 5,517.24元给熊某某。3.驳回熊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在解除劳动合

14、同的赔偿金、年休假、探亲假工资等问题上支持了原审判决。解:解:本案的法律要点是: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具备法定情形, 并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 不然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标准经济补偿的二倍赔偿金的法律风险;企业有义务安排员工的带薪假期。 如果员工放弃,要有书面证据,即由员工提出申请,并由企业予以审批;员工未休探亲假,企业不需为此支付未休探亲假工资。本案中,1)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 36 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中化某公司上诉称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是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与熊某某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

15、同的。 熊某某与中化某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不能视为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故法院认定中化某公司提前解除与熊某某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行为并无不当,中化某公司当向熊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关于年休假问题。依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 条:“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 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本案中,中化某公司无证据足以证明是熊某某放弃休年休假, 且因公司在当年的 12 月 18 日提前解除与熊某某的劳动合同, 导致熊某某不能在余下的时间休年休假,故熊某某要求中化某公司支付2009 年年休假工资的请求符合规定,法院

16、予以支持。至于 2008 年的年休假工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 27 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熊某某关于2008 年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3)关于探亲假工资问题。因并无法律、法规规定职工未休探亲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休探亲假工资,故熊某某要求中化某公司支付未休探亲假工资, 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操作提示:操作提示:1)企业管理要做到位,要安排好员工带薪假期。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更要仔细检查核实员工的各种带薪假期是否已全部休完, 并发出书面通知, 告知员工企业的督促和安排。2)如果员工自愿不休年假等,要由员工书面提出,并保留存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