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制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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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公务员制度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 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返回首页返回首页一、现代化公务员制度的起源一、现代化公务员制度的起源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形成过程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形成过程三、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意义三、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意义四、国家公务员的涵义和范围四、国家公务员的涵义和范围五、五、我国国家公务员的特点我国国家公务员的特点、原则、原则一、现代化公务员制度的起源一、现代化公务员制度的起源国家公务员制度(文官制度)指通过制定国

2、家公务员制度(文官制度)指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依法对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法律和规章,依法对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进行科学管理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进行科学管理的一种人事制度。的一种人事制度。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起源于英国。英国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起源于英国。英国1855年年5月月21日公布的日公布的关于录用王国政府关于录用王国政府文官的枢密院令文官的枢密院令作为现代公务员制度作为现代公务员制度(也称文官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英国(也称文官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英国确立了以考任制为核心的任用制度和以工确立了以考任制为核心的任用制度和以工作实绩为基础的考核制度,奠定了英国公作实

3、绩为基础的考核制度,奠定了英国公务员制度的制度基础,也奠定了英国现代务员制度的制度基础,也奠定了英国现代政府体制的基础。政府体制的基础。在英国之后,美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发在英国之后,美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都开始了公务员制度建设,为其达国家,都开始了公务员制度建设,为其建立现代政府体制奠定了基础,也促进了建立现代政府体制奠定了基础,也促进了这些国家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这些国家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 现代公务员制度与现代公务员制度与文官制度文官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有着紧密的联系。不少西方学者认为中国早在二千多年前就建不少西方学者认为中国早在二千多年前就建立了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官制度,但

4、中国只是立了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官制度,但中国只是到了隋文帝时期到了隋文帝时期(公元公元589-618),考试制度得,考试制度得以完善。通过考试选拔人才以完善。通过考试选拔人才(秀才秀才)的制度建的制度建立起来,隋朝是中国文官制度的起点。立起来,隋朝是中国文官制度的起点。有学者论证,英国于有学者论证,英国于19世纪中叶建立的文官世纪中叶建立的文官制度,借鉴了中国文官制度制度,借鉴了中国文官制度(科举制度科举制度)的精的精髓髓 。在文官制度当中,中国古代的在文官制度当中,中国古代的科举考试制科举考试制度度对现代文官制度的建立可谓影响深远,对现代文官制度的建立可谓影响深远,中国古代科举制是封建社会中政

5、治录用的中国古代科举制是封建社会中政治录用的典范,科举制作为一种社会权力精英的遴典范,科举制作为一种社会权力精英的遴选机制对近、现代各国政体中的文官制度选机制对近、现代各国政体中的文官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具有直接的、深刻的影响。的形成与发展,具有直接的、深刻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古老的科举制仍然具有从这个意义上讲,古老的科举制仍然具有其现代意义。其现代意义。解读科举制,理解科举制的现代性,首先解读科举制,理解科举制的现代性,首先涉及到政治录用中二难选择问题涉及到政治录用中二难选择问题政治政治体系在遴选权力精英时所要解决的双重标体系在遴选权力精英时所要解决的双重标准的统一问题,即准的统一问题,即

6、政治标准与业务标准政治标准与业务标准双双重对象化的统一。这始终是各种政治体系重对象化的统一。这始终是各种政治体系在进行政治录用时都必定要遇到的一个基在进行政治录用时都必定要遇到的一个基本问题。本问题。科举制的现代意义就在于:它曾近乎科举制的现代意义就在于:它曾近乎完美地解决了在政治录用中运用政治完美地解决了在政治录用中运用政治标准与业务标准衡量对象时所产生的标准与业务标准衡量对象时所产生的矛盾矛盾,原则上使每一个录用的对象,原则上使每一个录用的对象权力精英的个体能够同时符合双重权力精英的个体能够同时符合双重标准,从而成功地解决了政治录用中标准,从而成功地解决了政治录用中的二难选择问题。这对于我

7、们现代公的二难选择问题。这对于我们现代公务员制度进行反思,合理继承传统文务员制度进行反思,合理继承传统文官制度与西方现代文官制度的精髓,官制度与西方现代文官制度的精髓,对公务员制度进行完善发展是很有必对公务员制度进行完善发展是很有必要的要的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形成过程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形成过程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体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也提上了议事日程。根据形势制改革的任务也提上了议事日程。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邓小平同志发表了一系列重要发展的需要,邓小平同志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强调要改革不合时宜的讲话,强调要改革不合时宜的干部人事制度干部人事

8、制度,要敢于打破老的框框,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要敢于打破老的框框,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各级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职务的任期,作出适当的、明各类领导干部职务的任期,作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并要求认真调查研究,比较各国确的规定。并要求认真调查研究,比较各国的经验,集思广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的经验,集思广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措施。 1982年、年、1983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先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先后进行了机构改革,并按照干部后进行了机构改革,并按照干部四化四化的的方针,调整了各级领导班子,建立了老干方针,调整了各级领导班子

9、,建立了老干部的离休、退休制度,开始逐渐废除实际部的离休、退休制度,开始逐渐废除实际上长期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与此同时,上长期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与此同时,许多地区和部门在干部的录用、考核、交许多地区和部门在干部的录用、考核、交流、培训等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流、培训等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索。但是,所有这些改革都处于试验性阶段。但是,所有这些改革都处于试验性阶段。从整体角度来看,一些单项制度的改革往从整体角度来看,一些单项制度的改革往往因为缺少全局的配合而难以真正发挥作往因为缺少全局的配合而难以真正发挥作用。用。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任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是一项系统

10、工程,任何局部的问题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头疼医何局部的问题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方式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头,脚疼医脚的方式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所以,必须从全局出发,从具体问题的。所以,必须从全局出发,从具体问题的相互关系上来把握,进行综合性的问题的相互关系上来把握,进行综合性的配套改革。配套改革。党中央在党中央在1984年提出要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后年提出要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后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太广,决定改名为国家行政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太广,决定改名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后又进一步更名为国家公务员暂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后又进一步更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

11、例。行条例。1988年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人事工作,更月,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人事工作,更好地推行公务员制度,中央决定成立国家人事部。人事部好地推行公务员制度,中央决定成立国家人事部。人事部的成立标志着国家公务员制度开始向实施阶段过渡。人事的成立标志着国家公务员制度开始向实施阶段过渡。人事部从部从1989年起即开始组织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首先在年起即开始组织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首先在国务院的六个部门即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国务院的六个部门即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建材局进行了部门性试点。家环保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建材局进行了部门性试点。1990年

12、,又在哈尔滨市和深圳市进行了地区性的试点。在年,又在哈尔滨市和深圳市进行了地区性的试点。在此期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草案中的一些单项制度,此期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草案中的一些单项制度,如考试录用制度、亲属回避制度、人事考核制度、人员培如考试录用制度、亲属回避制度、人事考核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也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此训制度等也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此基础上,基础上,1993年年8月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鹏正式签署颁发日,国务院总理李鹏正式签署颁发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至此,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至此,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一个符合中国国情

13、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领导下,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务员制度诞生。国家的公务员制度诞生。 公务员法的出台公务员法的出台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经过运行,完善,经过运行,完善,2005年年4月月27日,受人瞩目的公务员法日,受人瞩目的公务员法草案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草案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顺利通过。这部将从顺利通过。这部将从2006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的重要法律,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干部的重要法律,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里程碑意义不言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里程碑意义不言而喻。而喻。 公务员法“本

14、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员”。公务员法中这条规定,首次明确了列入公务员法中这条规定,首次明确了列入公务员范公务员范围围得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得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关于公务员法与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关于公务员法与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的关系,根据立法法关于同位阶法律特别法优于的关系,根据立法法关于同位阶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对

15、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履行一般法的规定,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特殊要求,除适用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外,职责的特殊要求,除适用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外,仍可适用有关法律规定。仍可适用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公务员包括下列工作人员:我国公务员包括下列工作人员:一一 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二 人民代表大会机构的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三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四四 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五五 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 六六 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七七 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16、 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括性规定,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括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职务与级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别,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任等;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规定,包括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

17、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有一些新的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有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发展和特点。(1)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1993年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18、都是参照管理。公务员法扩大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第二条规定:了公务员的范围,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福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只要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也就是只要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将纳入公务员范围进行管理。这样既符合我国作人员,都将纳入公务员范围进行管理。这样既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情况,又有

19、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情况,又有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性,有利于干部在的统一领导和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性,有利于干部在不同机关之间进行交流。至于具体哪些人员是公务员,公不同机关之间进行交流。至于具体哪些人员是公务员,公务员法中未列举的,将由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具体规定。务员法中未列举的,将由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具体规定。(2)总结吸收了十余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总结吸收了十余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革的一些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前公示、任期制、任职试用期制、部分任前公示、任期制、任职试用期制、部分职位的聘

20、任制以及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职位的聘任制以及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进一步完善发展了公务员制度,使公务员进一步完善发展了公务员制度,使公务员制度保持与时俱进的生命力。制度保持与时俱进的生命力。(3)改革完善现行的职务级别制度,使职务和级别的)改革完善现行的职务级别制度,使职务和级别的关系更加合理。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关系更加合理。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改变了单一化的职务等类别。改变了单一化的职务设置,增设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

21、法类职务,为公务员提设置,增设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职务,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同时,扩大级别的功能,规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同时,扩大级别的功能,规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使得级别成为除了职务晋升之外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使得级别成为除了职务晋升之外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台阶,级别与职务一样都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级别与职务一样都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不升职务的公务员,也可以随着职级的晋升而的依据,不升职务的公务员,也可以随着职级的晋升而提高待遇提高待遇。这样有利于消除。这样有利于消除“官

22、本位官本位”思想,体现适当思想,体现适当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有利于解决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有利于解决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 三、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意义三、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意义1, 有利于实现分类管理。有利于实现分类管理。国家公务员制度改掉了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的国家公务员制度改掉了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的管理模式单一、缺少法制、缺少竞争机制等弊管理模式单一、缺少法制、缺少竞争机制等弊端端,有利于调整人员结构有利于调整人员结构,提高政治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业务素质,保证机关工作人员队伍的优化保证机关工作人员队伍的优化,从而提

23、高国家从而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卓有成效地担负起组织经济建设和管行政机关卓有成效地担负起组织经济建设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以适应社会主义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发展社会生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产力的需要 。2,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利于加强廉政建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设。廉政建设的关键之一是提高队伍素质和加廉政建设的关键之一是提高队伍素质和加强制度约束强制度约束,国家公务员制度为廉政建设提国家公务员制度为廉政建设提供了保障机制供了保障机制.通过考试、考核、培训、交通过考试、考核、培训、交流来提高素质流来提高

24、素质;通过义务、纪律、回避、申通过义务、纪律、回避、申诉、控告促进廉洁奉公诉、控告促进廉洁奉公;通过法制化的管理通过法制化的管理,防止人治现象防止人治现象 。3,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利于增强政府机有利于增强政府机关的生机和活力。关的生机和活力。建立国家公务员正常的退休制建立国家公务员正常的退休制,实行部分职实行部分职务聘任制务聘任制,规定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规定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采取辞职辞退等办法采取辞职辞退等办法,增强了机关的生机和增强了机关的生机和活力。活力。4,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政府机有利于促进政府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关人事管理的

25、科学化,法制化。法制化。我国公务员制度包括总法规国家公务员我国公务员制度包括总法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法和单项法规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法和单项法规,构成了完整的国家公务员法规体系,为我构成了完整的国家公务员法规体系,为我国的人事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国的人事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法制化的轨法制化的轨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原则四、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原则1.不搞不搞政治中立政治中立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是建立中国公务员制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是建立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指导原则。建立公务员制度的目的就是度的根本指导原则。建立公务员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为贯彻

26、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提供制度保证。所要为贯彻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提供制度保证。所以,要求公务员必须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以,要求公务员必须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捍卫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而西方文决捍卫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而西方文官制度则强调所谓官制度则强调所谓“政治中立政治中立”的原则,要求文的原则,要求文官不得参加党派等政治活动,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官不得参加党派等政治活动,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带有党派的政治倾向性等等。带有党派的政治倾向性等等。 2.坚持党管干部坚持党管干部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各项事业的核心力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各项事业的核心力量,公务员制度是党的干部制度的一个组量,公务员

27、制度是党的干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公务员的管理上,强调要坚持成部分。在公务员的管理上,强调要坚持党的组织领导,贯彻党的组织路线,保持党的组织领导,贯彻党的组织路线,保持党对政府重要领导人选的推荐权。而西方党对政府重要领导人选的推荐权。而西方文官制度则强调文官管理必须独立于党派文官制度则强调文官管理必须独立于党派之外,之外,“不受任何党派干预不受任何党派干预”,“与党派与党派政治脱钩政治脱钩”,是独立的管理系统。,是独立的管理系统。 3.不搞不搞两官分途两官分途我国公务员制度没有我国公务员制度没有“政务官政务官”与与“事务官事务官”的划分。这是由于我国是共产党的划分。这是由于我国是共产党执政的

28、国家,不搞多党轮流执政,所以不执政的国家,不搞多党轮流执政,所以不存在政务官与事务官的截然分野。而西方存在政务官与事务官的截然分野。而西方文官制度则实行文官制度则实行“两官分途两官分途”,强调政务,强调政务官的所谓政治化和事务官的所谓职业化,官的所谓政治化和事务官的所谓职业化,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职官体系,相互之间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职官体系,相互之间不能转任。不能转任。 4.坚持服务于民的宗旨坚持服务于民的宗旨做人民公仆,为人民办事,对人民负责,做人民公仆,为人民办事,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是中国公务员最根本的行受人民监督,这是中国公务员最根本的行为准则。为准则。中国公务员没有自己集团的特殊

29、利益,也中国公务员没有自己集团的特殊利益,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特权。而西方国家的文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特权。而西方国家的文官则是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它受雇于政官则是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它受雇于政府,是政府的雇员,一切服从政府需要,府,是政府的雇员,一切服从政府需要,为政府利益服务。为政府利益服务。与西方文官制度比较与西方文官制度比较1、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和体现了党的基本路、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和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而西方文官制度则标榜线,而西方文官制度则标榜“政治中立政治中立”。 2、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而、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而西方文官制度要求公务员与西方文官制度要求公务

30、员与“党派脱钩党派脱钩”。3、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德才兼备,西方文官、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德才兼备,西方文官制度缺乏统一的、全面的用人标准。制度缺乏统一的、全面的用人标准。4、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一个独立利益集团,而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一个独立利益集团,而西方文官是一个单独的利益集团。西方文官是一个单独的利益集团。与传统的人事制度比较与传统的人事制度比较1、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科学化、法制化上比、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科学化、法制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很大的提高。传统的人事制度有很大的提高。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分类管理的一种制度,国家

31、公务员制度是分类管理的一种制度,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一整套规范。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一整套规范。它除了有总法规,还有若干个配套的单项它除了有总法规,还有若干个配套的单项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方案,从而形成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方案,从而形成一个健全的法规体系。一个健全的法规体系。 2、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管理机制上比传统人事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管理机制上比传统人事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强化。进一步健全和强化。 (1)国家公务员制度有竞争择优机制。在国家公务员制度有竞争择优机制。在公务公务员考试员考试、考核、晋升、任免等方面都体现了优胜、考核、晋升、任免等方面都体现了优胜劣汰机制,保证每个职位都

32、有最优秀的人员来担劣汰机制,保证每个职位都有最优秀的人员来担任。任。 (2)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廉政勤政保障机制。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廉政勤政保障机制。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的义务、纪律、考核、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的义务、纪律、考核、奖励、回避等方面都加以严格约束,并通过监督奖励、回避等方面都加以严格约束,并通过监督来加以保障。来加以保障。 (3)国家公务员具有能上能下、新陈代谢机制。国家公务员具有能上能下、新陈代谢机制。国家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如不能胜任国家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如不能胜任工作要免职。并实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限制、工作要免职。并实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限制、年龄及部分职务的聘任

33、制度。公务员在录用和调年龄及部分职务的聘任制度。公务员在录用和调任上严格把关,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另外,还实任上严格把关,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另外,还实行人员交流、竞争上岗、职位轮换、和职务聘任行人员交流、竞争上岗、职位轮换、和职务聘任制,打破终身制,增强行政机关的活力。制,打破终身制,增强行政机关的活力。 3、国家公务员制度在队伍优化上比传统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在队伍优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新的突破。人事制度有新的突破。 (1)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行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推行的。和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推行的。 (2)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人员精简基础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人员

34、精简基础上建立的。上建立的。 4、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工资、福利、保险上、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工资、福利、保险上比传统人事制度科学合理。比传统人事制度科学合理。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原则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原则1.竞争原则竞争原则竞争在国家公务员制度中是公开、平等的。竞争在国家公务员制度中是公开、平等的。所有考试、考核、录用等程序都是公开进行的,所有考试、考核、录用等程序都是公开进行的,并且所有参加报考的人员不受性别、家庭出身、并且所有参加报考的人员不受性别、家庭出身、民族、宗教等限制,并逐步打破地域、身份的限民族、宗教等限制,并逐步打破地域、身份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竞争进入到公务员队伍中制。任何人都可以

35、通过竞争进入到公务员队伍中来。竞争机制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内在机制,来。竞争机制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内在机制,它贯穿公务员制度的始终,并主要体现在公务员它贯穿公务员制度的始终,并主要体现在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晋升与降职、职务任免,以及辞退的考试录用、晋升与降职、职务任免,以及辞退制度上。制度上。 2.功绩原则功绩是国家公务员在贯彻执行党的基功绩是国家公务员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中的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职务升降、本路线中的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职务升降、考核、任免、奖励等,竞争机制是我国公考核、任免、奖励等,竞争机制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内在机制,它贯穿公务员务员制度的核心内在机制,它贯穿公务员制度

36、的始终,并主要体现在公务员的考试制度的始终,并主要体现在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晋升与降职、职务任免,以及辞退录用、晋升与降职、职务任免,以及辞退制度上。都以其在工作中的功绩为主要依制度上。都以其在工作中的功绩为主要依据。据。 3.法治原则法治原则就是制定法律规范依照法规法治原则就是制定法律规范依照法规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国家公务员依照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行政,并受法律保护。有关国法律、法规行政,并受法律保护。有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任免、升降等都必家公务员考试、录用、任免、升降等都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律规定。须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律规定。4.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

37、部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人事制度坚党管干部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人事制度坚持的根本原则,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不是持的根本原则,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不是削弱党对干部的领导,而是加强和完善党削弱党对干部的领导,而是加强和完善党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通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通过把党的组织路线、方针、政策按一定程过把党的组织路线、方针、政策按一定程序转化为行政机关人事管理的法规,依此序转化为行政机关人事管理的法规,依此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第二节第二节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运行机制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运行机制一、职一、职位分类位分类二、竞二、竞争激励争激励三、义务

38、三、义务与权利与权利四、管四、管理机构理机构返回首页返回首页第第三三节节 国国家家公公务务员员的的管管理理一、录用、任免与培训一、录用、任免与培训二、考核、奖励与纪律二、考核、奖励与纪律三、升降、交流与回避三、升降、交流与回避四、工资、保险与福利四、工资、保险与福利五、辞职五、辞职、辞退与退休、辞退与退休返回首页返回首页辞辞职职辞辞退退 退退休休1. 1. 辞职的涵义辞职的涵义2. 2. 辞职的程序辞职的程序1. 1. 辞退的涵义和条件辞退的涵义和条件2. 2. 辞退的程序辞退的程序1.1.退休的涵义退休的涵义2.2.强制退休和自愿退休的条件强制退休和自愿退休的条件3. 3. 退休的方式及审批

39、退休的方式及审批第第四四节节 继继续续完完善善国国家家公公务务员员制制度度一、健全法规体系,强化行政伦理一、健全法规体系,强化行政伦理二、实现理念创新,变革行为模式二、实现理念创新,变革行为模式三、重视制度完善,增强机制活力三、重视制度完善,增强机制活力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整体素质返回首页返回首页一、健全法规体系,强化行政伦理一、健全法规体系,强化行政伦理(一)公务员必须有法可依(一)公务员必须有法可依(二)公务员行为需要法律规范(二)公务员行为需要法律规范(三)公务员权益需要法律保障(三)公务员权益需要法律保障(四)强化行政伦理是完善公(四)强化行政伦理是完善

40、公务员制度的重要方面务员制度的重要方面二、实现理念创新,变二、实现理念创新,变革行为模式革行为模式 (一)管理(一)管理理念创新理念创新(二)行为(二)行为模式创新模式创新三三、重重视视制制度度完完善善,增增强强机机制制活活力力(一)管理体制的完善(一)管理体制的完善(二)运行机制的完善(二)运行机制的完善(三)监督约束机制的完善(三)监督约束机制的完善(四)保障体系的完善(四)保障体系的完善四四、加加强强自自身身建建设设,提提高高整整 体体素素质质(一)重视公务员的素质(一)重视公务员的素质和专业化建设和专业化建设(二)培育廉洁、精干、高(二)培育廉洁、精干、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效的公务员队伍完

41、完课堂讨论课堂讨论如何看待中国的公务员热?如何看待中国的公务员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会议通过) 目目 录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二章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职务与级别 第四章第四章 录录 用用 第五章第五章 考考 核核 第六章第六章 职务任免职务任免 第七章第七章 职务升降职务升降 第八章第八章 奖奖 励励 第九章第九章 惩惩 戒戒 第十章第十章 培培 训训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交流与回避

42、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工资福利保险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退退 休休 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附附 则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宪法,制定本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

43、入国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定。 第四条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重要

44、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45、。 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第九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

46、各机关的公务员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

47、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

48、业道德,模范遵守(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

49、评和建(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七)申请辞职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职位分类制度。制度。 公务员公务员职位类别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

50、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列。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层次

51、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各机关依照

52、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

53、按照国家规定晋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升级别。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第四章第四章 录用录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

54、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

55、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

56、。招考公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

57、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

58、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

59、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第五章第五章 考核考核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

60、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

61、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培训、辞退的依据。第六章 职务任免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委任制公

62、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七章第七章 职务升降职务升降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

63、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

64、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

65、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度。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公务员在定期考

66、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八章第八章 奖励奖励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工作集体。 第四十九条第

67、四十九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

68、有突出成绩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

69、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审批。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

70、规定程序的;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励的其他情形的。第九章第九章 惩戒惩戒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71、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一)在对外交往中

72、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

73、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

74、,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调查认定

75、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

76、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

77、的影响。但是,解除降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职务。第十章第十章 培训培训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

78、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第六十二

79、条第六十二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予以确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交流与回避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

80、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件,并不得

81、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对担任机

82、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人事关系。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83、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

84、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外。 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关系人员的利害关

85、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定。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

86、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工资福利保险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

87、奖金。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

88、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资水平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

89、相应的补休。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

90、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辞职辞退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

91、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

92、嫌犯罪,司(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形。 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

93、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二)不胜任现职工作,

94、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条第

95、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

96、辞退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退休退休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

97、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第十五章第

98、十五章 申诉控告申诉控告第九十条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99、: (一)处分;(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100、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

101、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正。 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章第十六

102、章 职位聘任职位聘任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公务员考试录用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

103、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额内进行。 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八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职位及其职责

104、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规定。 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 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第一百条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人事争议仲裁应

105、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

106、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法院执行。 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一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

107、情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

108、奖惩的;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

109、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

110、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 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

111、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附附 则则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的人员。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本法自2006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年10月月23日批日批准、国务院准、国务院1957年年10月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年8月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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