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学分考试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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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管理管理规定第六学办学习部目录:一,学分管理制度二,学籍管理制度三,考试管理制度一,学分管理制度一,学分管理制度1.课程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成绩满60分即获得该课程学分;为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教学计划内全部课程(含必须课,限选课)及其他独立教学环节等均参与学分绩点计算。(1)(1)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 90-10090-100分绩点系数为分绩点系数为4.0-5.04.0-5.0 90 90分绩点系数为分绩点系数为4.04.0,9191分绩点系数为分绩点系数为4.14.1, 80-89 80-89分绩点系数为分绩点系数为3.0-3.

2、9 3.0-3.9 70- 79 70- 79分绩点系数为分绩点系数为2.0-2.92.0-2.9 60-69 60-69分绩点系数为分绩点系数为1.0-1.91.0-1.9 60 60分以下绩点系数为分以下绩点系数为0 0(2)学分学分绩绩点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该课程的学分数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系绩点系数;数;累计学分绩点累计学分绩点= =某一阶段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某一阶段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 =累计学分绩点累计学分绩点某一阶段各门课某一阶段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程的学分数之和。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应在小数

3、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应在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字(3) 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平均学分绩点是作为评定三好学生,奖学金,修读双学位和双专业,推荐免试研究生,学位授予等的重要依据。2、学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则获得相应的学分,并记入本人成绩档案。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3、为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创新能力培养,鼓励学生参加市级以上有关课外科技,文化,体育等竞赛及学术活动,学校设立“课外学分”奖励学分。 凡获得奖励者可计入一定学分,经学校教务处审核,认

4、定后,记入学生在校学习个人成绩档案。课外学分可以冲抵任意选修课学分,具体管理按重庆医科大学课外学分管理办法执行。4.公共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成绩按照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成绩按照重庆医科大学学生体重庆医科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执行,合格者有相应学分执行,合格者有相应学分5. 6. 7. 学生学生体育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作不体育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作不及及格论;格论;8. 9. 10. 对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经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经医院证明,体育工作部同意,可以有选择地测试部份项目,医院证明,

5、体育工作部同意,可以有选择地测试部份项目,但必须上体育保健课,成绩注明原因及但必须上体育保健课,成绩注明原因及“保健保健”字样。字样。5,课程成绩原则上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 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提问,实验报告,作业,出勤等)可作为课程考核成绩的一部分,原则上占总成绩的20%-30%,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提出意见,报院系批准。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6.关于全校性选修课和专业限选课的学分要求。 1. 各专业本科学生在校期间除修完必修课程(均合格)外,必须按学校规定完成相应选修(全校性选修)学分:七年制、五年制学生必须修满12学分,四年制学生必须修满10学分,方可取得学士学位。

6、2.专业性选修课五年制必须修满10分,四年制必须修满8分。7、实行学分制管理的专业,在校学、实行学分制管理的专业,在校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学生在校学习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含休学,保留学籍最长年限(不含休学,保留学籍)为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并应按学校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并应按学校规定另行交纳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另行交纳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费用。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费用。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8、具有正式学籍,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专业培养计划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且平均学分绩点应高于2.0的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位条件。 9,社会实践:(1)将大学生带

7、薪实习,种树,学农,学工,学军和社会调研等社会实践活动纳入专业培养计划的必修内容,总学分为六个学分(含军训总学分为六个学分(含军训两个学分)两个学分)(2)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每16个学时记为一个学分,学生在校期间需修四个社会实践学分(处军训外)方可毕业。二,学籍管理制度二,学籍管理制度 目目 录一入学与注册二请假与考勤三重修.重考.缓考.补考四升级与留.降级五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六退学七转专业与转校八毕业.结业与肄业一一入学与注册入学与注册第一第一条条 :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

8、证件按期到校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到校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予以处理,直至

9、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因患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因患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本人申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本人申请,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任何待遇。在保留入学具有学籍,治

10、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任何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第四条: 每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每学期开学后学生须按学校缴费规定及时缴纳学费之每学期开学后学生须按学校缴费规定及时缴纳学费之后方能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后方能办理注册

11、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办理暂缓注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超过暂缓注册期限两周以上未注册者,按自册手续或超过暂缓注册期限两周以上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二请假与考勤1.凡是不能参加学校统一安排和组织的活动,均以旷课论。学生一般不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持有有关证明和请假条向所在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不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2.考勤情况是学

12、生学习态度的反应,应当作为学生平时学习成绩评定组成部分之一。v三三重修重修.重考重考.缓考缓考v第一第一条条:重修重修(重考重考) 1.学生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当重修(重考)该课程。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当重修(重考)该课程。必修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及格,在每学期开学后必修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及格,在每学期开学后2-3周给周给予一次重考机会。放弃重考者,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直予一次重考机会。放弃重考者,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直接记入留(降)级学分。课程经重考达到合格以上者,接记入留(降)级学分。课程经重考达到合格以上者,一律按一律按60分记入成绩档案。如必修课程重考不及格,分记入成绩档案。如必修课程重考不及格,则

13、该门课程必须参加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则该门课程必须参加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修次数不限。限。 2.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改修其他课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改修其他课程程。 重修课程成绩以重修考试为主,平时成绩可作为重修课程成绩以重修考试为主,平时成绩可作为重修成绩的一部分,但不超过重修成绩的一部分,但不超过30%。v 3.3.学生在每学期的第四周内向学生办公室提出本学生在每学期的第四周内向学生办公室提出本学期课程重修申请,第一学期所修课程必须是下一年学期课程重修申请,第一学期所修课程必须是下一年第一学期的,以此类推。通过学办和教务处审核后,第一学期的

14、,以此类推。通过学办和教务处审核后,方可重修。方可重修。 v 4. 4.无论何种原因,学生不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无论何种原因,学生不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的程的1/3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并注明“无故缺课无故缺课”,缺课课程必须重修。,缺课课程必须重修。v 5. 5.学生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该科课程成绩以零学生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该科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必须重修分记,必须重修。且违纪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且违纪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第二条:第二条:缓缓考考 学生学生因病或者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因病或者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

15、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所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所在院系学生办公室申请缓考。在院系学生办公室申请缓考。四升级与留.降级1.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2.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经补考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经补考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时,可以跟班学习,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时,可以跟班学习,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或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或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降级规定者,作降级处理。计达

16、到降级规定者,作降级处理。达到留(降)级规达到留(降)级规定的学生,如无后续专业,可以跟原班级学习。定的学生,如无后续专业,可以跟原班级学习。 学生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超过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超过两次。两次。 3.3.留、降级的学生,应当按当年缴费标准留、降级的学生,应当按当年缴费标准向学校财务处缴纳学费。向学校财务处缴纳学费。学生得到留降级通知学生得到留降级通知后,后,1515天内完清缴费手续,学生凭缴费收据,天内完清缴费手续,学生凭缴费收据,到教务科办理留降级手续。否则,不予注册,到教务科办理留降级手续。否则,不予注册,不承认其学籍。不承认其

17、学籍。 4.4.本专科学生经过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本专科学生经过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个学期累计有三门及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者,个学期累计有三门及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应予留(降)级。 留、降级在每学期补考后办留、降级在每学期补考后办理一次(上学期为降级、下学期为留级)。公理一次(上学期为降级、下学期为留级)。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五五休学休学. .保留学籍与复学保留学籍与复学1.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18、以上者;2.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3.3.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者4.4.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者5.5.休学的学生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的学生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六六退学退学v学生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v(一)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的。一)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的。 v(二)休学

19、或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v(三)因病需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累计三)因病需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累计超过该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超过该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v(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v(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由的。v(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

20、动的教学活动的。v(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v(八)学生如需报考其它学校,须先办理退学(八)学生如需报考其它学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手续。凡因上述原因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凡因上述原因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分。七七转专业与转校转专业与转校v 1. 因因某种特殊疾病或生理缺陷某种特殊疾病或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者除外)经学习(隐瞒既往病史者除外)经学习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再原系(专业)学习,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再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院校的适当专业学习者,学习允许转专业或者转学校或其它高等院校的适当专业学习者

21、,学习允许转专业或者转学v 2. 学生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只能在入学一年末转系一次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只能在入学一年末转系一次 3. 新生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入学未满一学期者;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招生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录取学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录取学生;招生时国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正在休学,保招生时国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予退学留学籍的学生;应予退学的;的;有有上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上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

22、学。转学。八八毕业毕业. .结业与肄业结业与肄业 1 1.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德、智、体合格,修满专业培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德、智、体合格,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若在最长学习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若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年限内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2. 2.学生毕业时应当参加毕业考试或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因学生毕业时应当参加毕业考试或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因病因事需补生产实习者,可以参加毕业考试或毕业论文答辩。毕业考病因事需补生产

23、实习者,可以参加毕业考试或毕业论文答辩。毕业考试不及格者,可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作留、降级处理;毕业论文试不及格者,可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作留、降级处理;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可在一年内重做毕业论文(设计),合格者发给(设计)不合格者,可在一年内重做毕业论文(设计),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毕业证书,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 3 3.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不及格者,作结业成绩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处理九九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位: :1.1.在校期间受到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

24、看处分者者2.2.学生毕业时做结业处理,学生毕业时做结业处理,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3.3.必修课程成绩必修课程成绩平均分绩点低于平均分绩点低于2.02.0者者4.4.任意任意选修课学分未达到规定者。选修课学分未达到规定者。三:考试管理制度三:考试管理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考风建设,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违为加强考风建设,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我校考试的公平、公正,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我校考试的公平、公正,依据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法、重庆医科大学学生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

25、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所有学生(研究生除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所有学生(研究生除外),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外),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根据本办法处理。为,根据本办法处理。第三条第三条 违规行为的认定。学生违反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学生违反考试规则视情节轻重,分为规则视情节轻重,分为违纪违纪和和作弊作弊两两种。种。(一)学生在考试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一)学生在考试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考试工作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考试工作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考

26、生纠正无效的,认为考试告并责令考生纠正无效的,认为考试违纪违纪:1.携带考场规则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携带考场规则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3.考试开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答题考试开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答题4.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场秩序行为的;5.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6.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笔或

27、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为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为考试作弊:考试作弊:1.携带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携带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 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

28、案或者与考试内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 容相关资料;容相关资料;3.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和替人考试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和替人考试的;4.凡违背独立解答试题原则的其他作弊行为。凡违背独立解答试题原则的其他作弊行为。第第四条四条 违规行为处理违规行为处理(一)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对违纪学生的处理1.当场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以零分记,当场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以零分记, 有正常补(重)有正常补(重)考机会;考机会;2.写出书面检查,写明违纪事实及本人认识,写出书面检查,写明违纪事实及本人认识, 并在年级大会上公开检讨;并在年级大会上公开检讨;3.凡考试违纪的学生,本年度取

29、消评优评奖资格,不能获得凡考试违纪的学生,本年度取消评优评奖资格,不能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号,不得发给等荣号,不得发给奖学金,学生干部撤销其职务;奖学金,学生干部撤销其职务;4.再次违纪者,取消其正常补(重)考机会。再次违纪者,取消其正常补(重)考机会。(二)对作弊学生的处理二)对作弊学生的处理1.对确认作弊的学生,当场取消考试资格,该门对确认作弊的学生,当场取消考试资格,该门 课程以零分记,课程以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重)考,该门课程必须重修;不得参加正常补(重)考,该门课程必须重修;2.作弊学生应写出书面检查,写明作弊事实及本人认识

30、,并在年级作弊学生应写出书面检查,写明作弊事实及本人认识,并在年级大会上作公开检讨;大会上作公开检讨;3.作弊学生需在作弊学生需在2年内增修不低于年内增修不低于8学分的课程(学年学分的课程(学年 制学生增修制学生增修不低于不低于3门课程),增修课程由学生自己选定,可为必修课程或选修门课程),增修课程由学生自己选定,可为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并按标准向学校财务处增修课程的修读费;课程,并按标准向学校财务处增修课程的修读费;4.再次作弊者,或一学期有两次作弊者,作留(降)级处理,学生再次作弊者,或一学期有两次作弊者,作留(降)级处理,学生需重修在读年级全部课程,参加考试重新取得课程成绩(学分),需重

31、修在读年级全部课程,参加考试重新取得课程成绩(学分),所有课程一律不得免修,并按标准缴纳当年学费;所有课程一律不得免修,并按标准缴纳当年学费;5. 学生考试作弊,有一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学生考试作弊,有一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 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3)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答案的;)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

32、得答案的;(4)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5)盗窃试卷的;)盗窃试卷的;(6)作弊后销毁作弊证据的;)作弊后销毁作弊证据的;(7)作弊后拒不承认舞弊事实,态度恶劣)作弊后拒不承认舞弊事实,态度恶劣(8)第三次作弊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第三次作弊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对窃取试卷或试题者,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窃取试卷或试题者,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五条第五条 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的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理。的行为的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理。第六条第六条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一

33、)违规以监考人员阅卷教师或考试场检查人员的判定为准。被举报者,一)违规以监考人员阅卷教师或考试场检查人员的判定为准。被举报者,通过教务部门调查后,以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通过教务部门调查后,以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依据.(二)对违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二)对违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考试违纪,令其退出考场。同时,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考试违纪,令其退出考场。同时,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三)考

34、试结束后,主考教师应于当日或者次日将考场表和书面材料违反(三)考试结束后,主考教师应于当日或者次日将考场表和书面材料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的试卷和物证一并送交所在院(系)。考试纪律的考生的试卷和物证一并送交所在院(系)。(四)院(系)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核,根据本办法提出(四)院(系)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核,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五)学生对学校的处理不服,可在接到处分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五)学生对学校的处理不服,可在接到处分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申述。校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申述。(六)对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所在院(系)应当及时通知其(六)对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所在院(系)应当及时通知其家长接回。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离校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家长接回。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离校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手续。第七条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教务处负责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解释,原重庆医科大关于学生违反考试规则的处理重庆医科大关于学生违反考试规则的处理办法办法同时废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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